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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發達國家對農業支持政策的堅持和完善以及國外以食品安全為借口的貿易壁壘措施持續上升,對我農產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壓力,農業面臨的國際競爭會更加激烈。在這樣的背景下,使用反傾銷等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工具來保障國內市場的安全穩定,對于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是正當的,也是一段時期內不得不做出的選擇。然而,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反傾銷措施要想有效應用于農產品貿易領域,還需要進行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農產品貿易形勢
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總體上是進出口額增長速度落后外貿平均增長速度,且進口增長快于出口增長,并于2003年后轉為逆差。在結構方面,除水產品、蔬菜、水果、畜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農產品還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外,大宗土地密集型農產品、林產品和大多數農業原料產品已經不具有比較優勢。根據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局對中國主要大宗農產品產需形勢的預測,除大米外,玉米、小麥、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間都是凈進口,其中玉米、小麥和大豆的進口增長幅度較大,與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別為198%、73%和40%。大宗農產品進口激增,對相關產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勢必造成嚴重沖擊。從農產品貿易環境看,目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壓力。2007年世界農產品關稅水平平均為62%,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已降至15.2%,并且削減、取消了大批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國已是世界上農產品市場最為開放的國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除頻頻遭遇技術性壁壘外,也是反傾銷的主要受害者。
從農產品貿易的趨勢看,隨著WTO談判的進展,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情況將得到緩解,農產品貿易將會逐漸更加自由和公平。但發達國家由于長期對農業實行高補貼政策,加之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及農業部門的壓力,WTO多邊協議首先會造成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政策在“箱”間的轉移。我們對農產品自由競爭和公平貿易還不能抱有過于樂觀的態度。短期內中國農產品貿易環境無疑會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二、我國反傾銷制度在農業領域的缺陷
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反傾銷制度要想在農產品貿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盡管《WTO反傾銷協議》賦予了相關產業在受到傾銷損害時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權利,但同時又對申請人的條件和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均可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第十七條又規定“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這種對申請人資格的嚴格限定,對于發達國家產業組織比較健全及以農場為主的大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似乎不成問題;但對于我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產業組織尚不健全及以農戶為主的小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事實上等于剝奪了農民反傾銷申請人的資格。
2、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能力問題
反傾銷調查由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申請。在《WTO反傾銷協議》的基礎上,《條例》對申請書的內容也做了詳細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條例》第十五條又規定了申請書應當附具的證據:“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除此之外,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條內容:“損害的類型,是指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還應當分析進行累積評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證據材料。”可見,申請人不僅應該掌握國內外兩個市場上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信息、相關產品的數量及價格信息,還需具備對國內產業影響的總體評估能力。同時,對傾銷、損害及兩者的因果關系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由于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及市場的復雜性,即使通過地方性產業組織的聯合或其他方式具備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資格,也很難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證據確鑿、符合要求的申請書。在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的基礎上,立案調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護的有效性問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也“可以立案調查”,這就從法律角度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反傾銷調查是以維護行業或企業的利益為直接目標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體產業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業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請,但卻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否決定立案調查,也必然會從國家整體利益、對外經貿關系等角度綜合考量,而不會只局限于某一產業的具體利益。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總體貿易存在巨額順差,承受一些貿易伙伴國巨大進口壓力的背景下,國家行政機關就更加難以自主做出對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決定。
因此,由于國家利益和某一具體產業利益的不統一,不代表產業利益的國家行政機關并不會忠實履行反傾銷申請人職責。國內外大量的反傾銷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絕大多數反傾銷立案調查都是由企業或產業組織提出申請的。
三、在農業領域增強反傾銷調查可操作性的建議
1、思想層面
(1)牢固樹立反傾銷是維護公平貿易的手段的基本觀念。反傾銷是WTO賦予締約方反對不公平貿易、保證市場平等競爭的正當手段。由于各國農業支持的出發點不同,對農業補貼的范圍和強度也不同,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更是保障農民利益、強化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以及傾銷剩余農產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國際市場上農產品的不平等競爭還將長期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使用反傾銷等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工具,對于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是正當的,也是一段時期內不得不做出的選擇。(2)徹底放棄用農產品平衡總體貿易、緩解進口壓力的想法。首先,在發達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及跨國公司大舉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背景下,國際貿易的差額已經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該國真正的經濟貿易利益。個別發達國家出現貿易逆差,無非是投資和貿易替代關系的顯現。其次,中美、中歐之間的巨額貿易順差也無法單靠農產品就能實現平衡。發達國家對我國農產品進口施加壓力,其本意也是從保護國內農業利益出發,是國內農業保護政策的國際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協和讓步,換來的只會是對方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對緩解貿易壓力不會有真正幫助。最后,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關系到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和長遠利益,新農村建設更需要公平穩定的國際環境。用農產品平衡貿易,靠弱勢的農民群體承擔開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觀念的、不負責任的政策主張。
(3)根本轉變靠農產品貿易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思路。有人認為通過農產品國際貿易可以促進我國農業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但農產品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物資,還沒有哪個國家真正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參與國際分工,特別是對于大宗主要農產品都要自己維持一定的生產規模。同時,目前農產品貿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礎上的,以此促進結構調整也很難實現優化的目的。另外,農產品的結構調整還受到技術和自然條件的嚴格約束,不但過程是緩慢的、循序漸進的,其結果也很難完全按比較優勢原則分工。前些年我國部分地區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并未因此轉移到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中去,而是造成了糧食產量和農民農業收入的絕對下降。因此,農業內部的結構調整,應該靠國家宏觀的、整體的和長遠的政策來保障,靠扭曲的農產品貿易來促進顯然是不合適的。
2、組織機制層面
(1)創新農民組織,建立產業協會。目前我國以農戶生產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會有根本改變,仍然要個體農民面對高補貼與規模經濟下生產的國外農產品,以及越來越嚴重的貿易保護的沖擊,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建立產業組織是現實的選擇。
(2)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進口設立反傾銷調查警戒線。當某種主要農產品在一段時期內進口數量的增長或價格的下降超過一定幅度時,商務部應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授權,自動啟動反傾銷調查立案程序,以解決在國家利益和產業利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錯位問題。
3、技術層面
(1)深入研究農業高補貼國家的農業政策對農產品價格的控制程度和對貿易的影響,以便分析其是否屬于國家壟斷貿易的情況。《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附件一第6.1條補充規定二和《1994年反傾銷守則》第2.7條,將國家壟斷貿易稱之為貿易被完全或實質上被完全壟斷,而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控制。如果一國被確定為國家壟斷貿易,那么允許進口國在有關反傾銷調查時對該國企業實行差別待遇。西方國家通過對農產品的高額補貼影響或控制價格,進而導致國家壟斷貿易,從邏輯上分析是有這種可能性的。一旦確認某國在農產品上有國家壟斷貿易的行為,在對其反傾銷時就可以比照西方國家對中國反傾銷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時采用替代國制度。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強我國農產品反傾銷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還“國家壟斷貿易”以本來面目。
(2)加大農產品反傾銷人才培養的國家支持力度。由于農產品的易腐性、季節性、價格波動大、固定成本高、財務記錄不健全等一系列特點,農產品反傾銷活動的方式和結果與非農產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對于我國這樣反傾銷歷史短、經驗不足的國家來說,具體操作的難度就更大。因此,應加快相關人才的培養,以便深入研究農產品反傾銷的市場條件,以及反傾銷實施后的市場影響。應把掌握反傾銷、WTO規則、相關法律與慣例知識的人才與農業技術人才一起,共同納入對農業人才的培養支持范疇。這樣,我國農業發展在具備了技術保障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與規則的保障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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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局:2005-2010年中國主要大宗農產品產需形勢預測[EB/OL].,2006-3-10.
——以歐盟與印度棉制亞麻床單反傾銷爭端案為借鑒
梁詠
【內容提要】
我國已成為WTO的正式成員,盡管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的,但卻因處于經濟機制轉軌時期而須履行諸多特別義務,其中如何應對我國入世后可能出現的數量眾多的反傾銷訴訟就成為了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本文將在對WTO相關文本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兼采案例分析的方法,對我國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對反傾銷訴訟提出一點展望。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爭端解決機制反傾銷WTO
一、WTO爭端解決機制概述
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是整個WTO體系的核心,由GATT第22條、第23條規定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經過近半個世紀所積累的經驗和所形成的習慣規則,逐步形成了一套頗具國際經濟法特色的國際司法機制,被認為是“WTO最獨特的貢獻”。1
盡管在過去的半個多世紀里,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為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良好運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使發展中國家有效地參與和利用該機制,卻一直是影響其作用充分發揮的最為突出的問題。2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爭端解決是這個機制真正成功和將發展中國家更好地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根本所在。3因此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是WTO多邊貿易體制的一項基本原則,在WTO爭端解決機制方面也有相應規定和具體安排。
不可否認,WTO確實(至少在文本上)給予了發展中國家不少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anddifferentialtreatment),如《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DSU)第3.12條(關于依據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1966年4月5日決定的例外程序)、第4.10條(關于協商)、第8.10條(關于專家小組的組成)、第12.10條(關于協商時間的延長)、第12.11條(關于專家小組的報告)、第21.2,21.7,21.8條(關于執行)、第24條(關于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特殊程序)、第27.2條(關于秘書處的職責)。當時經強化的新的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將是使發展中國家免于遭受發達國家雙邊壓力的強有力工具”4。
二、我國在運用該機制進行反傾銷訴訟可能遇到的障礙
(一)我國反傾銷訴訟的現狀
從1979年歐盟對我國的糖精鈉提起反傾銷指控以來,截至2001年3月底,已有2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422起,涉及4,000多種商品,位居全球之首,至少影響到100多億美元的出口額。5在2000年,國外對中國大宗出口產品提起的反傾銷案件達38起。6
加入WTO后,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圍攻的兩個關鍵問題依然存在,一是對我國提出反傾銷指控的國家有不斷增長的趨勢;二是外國對反傾銷的歧視性政策近期不會有太大的變動,如在判定是否存在傾銷時,仍可采用替代國方式,這可能會使外國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更容易成立。
(二)我國在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反傾銷訴訟中可能遇到的障礙
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的,自然享受上述一系列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但是所有文本上的這些規定都不意味著我國可以“依賴”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地位坐享機制給予的“恩賜”。綜觀各國實踐,不難發現,發展中國家真的要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系列問題:
1、冗長的期限
附:WTO爭端解決時間表
磋商60日
建立專家小組并任命各成員45日
最終報告提交各方6月
最終報告提交WTO各成員3周
爭端解決機構(如無上訴)60日
總計(如無上訴)1年
上訴機構報告60-90日
爭端解決機制通過上訴機構報告30日
總計(如上訴)1年零3個月
資料來源:WTO:"TradingintotheFuture"(2ndeditionrevised,April1999),p39.
國際市場上風云變幻,瞬息萬變,如此冗長的爭端解決程序結束,即便最終得到了“公正”的結果,可能本來的國際份額早已被他國占據,“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2、有限的補償
DSU第3.7條明確規定“提供補償的辦法只能在立即撤銷措施不可行時方可采取,且應作用在撤銷與適用協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臨時措施”,GATT主要是為了保護進口和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關系,一般不可能追溯性地再創設“已失去的競爭機會”,再者,一般也無法計算出并賠償“已失去的貿易額”。7這一點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也尤為明顯,因為這些國家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化解被投訴的違法措施在其“合法”存在期間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3、報復方面的弱點
如果被投訴國家沒有撤銷經DSB認定為“不可接受”(inadmissible)的措施,
受影響的國家可以采取與其所遭受損失相當的報復措施,即中止在WTO協定框架內給予被投訴國的減讓或其他承諾。但歷史表明,報復只有在經濟實力相當的國家之間才是有效的,因為它首先是自殘行為,它首先對報復國造成損害,這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尤其如此。
4、龐大的開支和操作技術上的問題
WTO爭端解決機制涉及很多極為復雜和高度技術化的事項,而發展中國家很難在本國找到能夠勝任有關案件的法律專家。這種財政和人力資源的制約,足以對這些國家利用該機制構成嚴重的“軟制約”。這些問題造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從WTO尋求救濟時面臨著“選擇方面的明顯不對稱”(aclearasymmetryinthechoices)。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覺得如要扭轉我國在反傾銷訴訟中的不利局面,必須學會熟練靈活地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而現今能夠做到的就是立足于分析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已有的成案,通過案例分析熟悉整個流程,因此對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成案研究對我國有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三、案例分析——歐盟與印度棉制亞麻床單反傾銷爭端案8
截至1999年12月31日,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涉及的123種產品中,比率最高的就是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其中涉及紡織品和服裝共12種,占9.6%9。印度和我國同屬發展中大國,紡織品又都是兩國的大宗出口產品,而印度曾參與過5起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糾紛處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所以筆者覺得參考“印度床單案”的做法對我國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本案中,筆者覺得對我國有借鑒意義的內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兩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一直保持快速的增長,對外貿易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與此同時,我國也是國際市場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世界貿易組織于2006年5月公布的數字顯示,2005年下半年,世貿組織成員共發起了69起反傾銷調查,其中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就有33起。歐盟自2006年10月7日起對我國皮鞋正式實施的為期兩年的16.5%的反傾銷關稅,使得溫州皮鞋在之后“廣交會”上的訂單數量銳減了三至四成之多,而中國彩電企業1988年在歐盟遇到的反傾銷事件,導致中國企業喪失全球1/4的彩電市場達15年之久。
中國出口產品遭遇外國反傾銷立案調查和被執行反傾銷措施的數量總體呈現上升趨勢。首先,發起調查的國家越來越多。從地域上看,對中國出口商品實施反傾銷的國家不斷增加。1988年以前,僅有美、澳、加和歐盟四大發達國家和地區,但此后,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和地區不斷增多,現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其中不僅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其中印度和歐盟對我國的反傾銷呈高發態勢。其次,產品范圍不斷擴大。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調查的范圍涉及服裝、鞋類、動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礦產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紙漿及紙張、紡織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屬、機電設備、車輛、儀器、其它工業制成品等,近年來一些技術產品也開始遭到外國的反傾銷指控。國外此消彼長的反傾銷指控,是我國出口企業面臨的嚴重威脅。
二、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的主要原因
(一)濫用反傾銷作為排斥國外產品保護本國產業的最佳辦法
1、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隨意立案,認定構成傾銷后采取的臨時措施往往致使我國產品喪失打開市場的良機。
2、對我國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歧視待遇,任意選用的替代國價格使我國產品更容易被認定為傾銷和被裁定較高的反傾銷稅率。
一些國家對我國使用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歧視待遇短期內很難有所改變。1999年中美在達成中國加入WTO協議時,規定自中國加入WTO之日起,美國可以在15年之內把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歐洲雖然于1998年通過理事長會議正式把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刪除,但并沒有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美國等國家不會主動對我國放棄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
(二)出口企業對國外反傾銷的態度認識不足
1、中國一些出口企業錯誤認為應訴與否結果一樣,或認為應訴代價過大、得不償失。
我國某些企業由于自身存在的問題以及經濟體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業注重短期利益、高額的訴訟費、政府監管弱化等,企業在應對過程中總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應對措施不力或不到位,這對于贏得反傾銷的勝利會大打折扣。
2、還有一些企業抱僥幸心理,企圖借其它企業應訴之功而享免罰之果,結果形成國內同行大家都不應訴的局面。
3、一些企業雖然在認識上和行動上開始重視反傾銷的應訴,但對于國外的不利判決反應消極。
大多數企業放棄上訴的機會,沒有充分利用進口國有關法律和WTO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很好地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尊嚴。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歐盟對中國皮鞋征收16.5%的反傾銷,為期兩年。如此不公正的判決盡管引起國內企業的強烈反彈和國外密切相關的企業的不滿,但國內鞋企應戰不樂觀,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業中,參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業靠低價競爭來獲取國際市場競爭優勢
大部分出口企業僅僅把自營權當作替代外貿公司做外貿的優惠,滿足于把產品銷售給國外進口中間商來獲得出口額。他們往往靠低價競爭來獲取國際市場競爭優勢,但在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后很容易遭受外國反傾銷調查,極易被進口國認定為產品傾銷,最終有可能再失去市場。
(四)反傾銷預警機制不夠完善,預警時間出現時滯。
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信息閉塞,其信息源主要來源于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渠道,對產品在國外市場的最新反饋出現明顯的滯后。這樣導致絕大多數出口企業對其產品在國外市場遭遇反傾銷情況的獲悉,完全依賴政府部門的信息傳遞,沒有主動開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發出反傾銷預警的時候,國外對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已迫在眉睫,這是因為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案都規定了應訴的期限,尤其是從調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時間。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業的反傾銷應對中作用有待加強
對整治國內市場的立法方面缺乏懲治的力度,雖然我國的相關職能部門在法規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如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國內的競相壓價進行約束和打擊,對容易導致國外反傾銷的出口行為有所遏制,但對于反傾銷涉案企業的不應訴、不積極應訴的做法打擊力度不夠,沒有相應的法規對這些出口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理懲罰,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傾銷涉案后,我國在對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對外國政府施加壓力和影響不夠,不利于企業的應訴和勝訴。
(六)“中國”的負面影響
加入WTO以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不斷優化升級,中國正在越來越多的領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對我國暗懷戒心,視我國為潛在的威脅,在世界范圍內散布“中國”,對我國極力防范。之后,“中國”逐漸蔓延到發展中國家。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對華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國”,大肆渲染中國產品的危害,甚至視中國產品的到來是“經濟侵略”。因此,許多國家在這種謬論的鼓噪下,為阻止中國產品的進入,往往將反傾銷作為重要的防護手段。
三、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造成的影響
隨著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世界各國反傾銷案越來越多。反傾銷是由產品進口國政府針對產品出口國企業的傾銷行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是WTO賦予產品進口國免受不公平貿易沖擊、保護本國經濟和產業安全的一個手段,其宗旨是促進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但近年來隨著世界范圍內關稅壁壘的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弱化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反傾銷有越用越濫的趨勢。
(一)影響產品的出口
一旦產品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就會馬上影響該產品對該進口國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傾銷成立,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往往會導致出口產品失去進口國市場,這對我國出口極為不利。目前國外反傾銷的一個重要對象是我國的三資企業,因為在我國目前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18萬家企業中,三資企業就占了17萬多家。三資企業的產品不斷被訴,嚴重影響了其產品的出口,也使我國某些出口企業自動退出國際市場競爭。事實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國際市場,又給國內市場帶來壓力,連鎖影響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發展速度及生產規模的萎縮,使該行業生產能力利用率下降,失業人數增加。
(二)應訴費用過高導致企業虧損
我國企業在應訴反傾銷過程中要承擔律師費用、應訴資料搜集費用、企業聯合應訴費用等一系列高額應訴費,還要配備其工作人員。在聯合應訴過程中,其綜合成本達上千萬元。這種后果連鎖影響其他企業應訴的信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國外廠商對華反傾銷的動力,給我國出口產品生產和行業前景蒙上陰影。
(三)新興工業發展受阻
傳統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將逐漸降低,而市場潛力大、附加值高、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興產業將逐漸成為支柱產業。
(四)影響中國的外商投資環境
三資企業的產品不斷被訴,在不同程度上減少或失去了國外市場,部分企業被迫減產、停產或轉產,直接損害了外商的經濟利益,從而影響了外商在華投資的信心。
(五)沖擊國內市場
我國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后,受阻于國外市場,在一時來不及轉移市場或因為反傾銷的連鎖反應而轉移市場無望的情況下,勢必返銷國內市場。這會對國內市場造成沖擊,造成國內市場供求失衡及物價非正常波動,影響國內經濟的發展。
四、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的應對措施
(一)早日擺脫“非市場經濟”
對外貿易交往中,要減少貿易摩擦、摘掉“非市場經濟體”的黑帽就應按WTO規則,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還要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廣泛交流,使更多的國家了解中國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了解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現狀。
(二)保持有序競爭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規范行為和缺乏統一行動、低價競爭而導致反傾銷,規范本行業企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對外統一行動,制定相關產品出口最低價,防止相互削價競爭。
(三)積極應訴
應增強企業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傾銷意識,從意識上抓起,確立有訴必應的觀念。可以通過政府、商業協會等組織以各種途徑了解反傾銷的重要性、后果的嚴重性和應對方法。抗辯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應積極應訴。
(四)完善反傾銷預警機制
避免因信息閉塞而導致的敗訴。擴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產品在國外市場的最新反饋出現明顯的滯后。出口企業對其產品在國外市場遭遇反傾銷情況的獲悉,不能完全依賴政府部門的信息傳遞,要主動開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變進入國際市場的方式
當一些國家根據WTO規則和反傾銷法律法規為手段,向我國產品課以高額進口關稅,將我國產品拒之門外時,我們可以嘗試其他國際市場進入方式,如貼牌生產、特許經營、合資、對外直接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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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反傾銷會計信息會計對策
1我國目前反傾銷的現狀
在國際貿易中,一國商品進入另一國市場,不但會遇到關稅壁壘,同時還會遇到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一類的非關稅壁壘以及消費習慣、偏好等方面的障礙。除此之外,出口商還要面對進口國生產同類商品競爭者的挑戰。因此,在當今世界中,價格競爭仍然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方式。商品低價傾銷對進口國的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享受國際分工帶來廉價商品的好處。但是對于進口國同類商品的生產者來說卻是一場災難,因企業破產帶來的大量失業,會給進口政府造成巨大的壓力。因此,面對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當一些國家無法抵擋“敵人”的正面進攻時,便舉起了反傾銷的大旗。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浪潮洶涌而至,世界各國在經濟貿易方面的競爭進入了白熱化階段。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世界市場的日趨飽和以及世界各國關稅水平的不斷降低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間的傾銷與反傾銷的斗爭顯得更加激烈,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國際貿易問題。當前,國外對我國出口反傾銷指控日趨增多,我國出口商品是國外反傾銷的“眾矢之的”,成為近年來國際反傾銷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產品受到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反傾銷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而且投訴的國家也由美國、歐共體等發達國家擴展到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發展中國家。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出口反傾銷應訴率得到明顯提高,應訴結果好轉。近年來涉及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總體應訴率已上升到60%~70%,到2002年底,我國的應訴率已經達到79.3%。涉及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案件應訴率達到100%。反傾銷應訴率的大幅提高,為爭取良好的裁決結果奠定了基礎。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新統計,中國反傾銷應訴的結果也有所好轉,近幾年的絕對勝訴率(無稅結案)達到35.7%。雖然傾銷應訴的情況得到好轉,但是絕大部分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損失慘重。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每年平均損失800多億元人民幣,并且導致大量相關企業員工下崗。
2會計信息與反傾銷
2.1遭遇反傾銷指控和敗訴與會計信息的關系
國際《反傾銷協議》指出:“用傾銷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擠入另一國家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產生了嚴重阻礙時,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不管在哪個國家或地區,確定某種進口產品為傾銷產品,均需要滿足三個要素:確實存在傾銷;存在對國內進口產業的損害和認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必然因果聯系。只有三個因素都滿足了,才能認定為傾銷成立。而這三個關系的認定都需要會計信息的支持。會計信息貫穿于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應訴的全過程。會計信息首先是對傾銷是否存在提出事實依據,接著對傾銷幅度及損害幅度提出數量依據,最后對傾銷仲裁提供征稅依據。沒有會計信息,反傾銷就缺乏事實依據。
反傾銷預防和應訴是一個系統的過程,需要企業的方方面面的支持。從國際反傾銷的具體運作分析,會計是一個關鍵因素。很多企業由于不能提供有利的會計信息才在應訴中處于不利的位置。我國在反傾銷應訴中由于缺少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在應訴中往往處于劣勢。這也是我國企業贏得反傾銷訴訟的最大障礙;另外企業對會計舉證不熟悉也是企業應訴反傾銷時的一個不足之處。沒有全面的信息平臺和數據庫,企業不能及時的了解到同類產品在銷售市場上銷售情況的變化,及時對自身的銷售策略進行調整,避免和回避受到傾銷指控。只有知己知彼,除了規范自己的財務并詳細記錄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外,還要了解進口國的情況,掌握對方的相關證據,才能在反傾銷中處于有利地位。應訴反傾銷需要會計舉證,然而我們在會計資料的積累方面相當有限。我國企業對外國反傾銷調查的拒絕應訴和應訴不力,直接導致了我國反傾銷的敗訴,問題的核心是應對反傾銷的會計舉證能力偏低。
2.2目前我國會計舉證存在的問題
在反傾銷過程中,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會計問卷、成本追溯和內控環節。如果每個企業都能夠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及時準確的通過會計數據,以證明出口產品的成本是低于出口價格的,這樣我國應對反傾銷的應訴率和勝訴率都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我國缺少反傾銷會計支持系統。長期以來我國在反傾銷方面的資料保存、收集意識不強,不僅自己的資料有限,外國競爭對手的資料也是很少的。我國企業普遍存在會計基礎工作比較薄弱,漏洞較多,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財務人員的素質不高造成了會計信息的失真。有些企業缺乏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對供應、生產、銷售各環節出現的虛假會計信息不能及時的發現和糾正;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生產成本及其財務計賬制度方面不符合國際標準,而無法提供準確的生產經營等商業資料,甚至還有不少企業出于偷稅、私設小金庫等種種目的,搞“兩本賬”以至于在填寫問卷調查的時候,不能充分舉證說明未構成傾銷。
在反傾銷應訴中要取得調查方的信任,如果得不到調查方的信任,那么即使企業的準備工作做的很好,企業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也不能被采納。建立清晰的會計賬簿體系,保證賬簿與事實的一致與相符合,保證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就很重要了。
3反傾銷的會計對策
3.1反傾銷需要建立事前的預警機制和規避措施
面對外國對中國產品頻繁的反傾銷指控,企業和政府都應該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要能及時充分的了解市場和產品的信息,包括產品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以及產品銷量占市場銷售總量的百分比等比率信息。政府需要建立一個信息全面的信息庫,這個信息平臺不僅能夠提供自己應訴反傾銷所需要的成本資料,而且能夠提供反傾銷提起方的信息資料。在信息內容上,不是單一的會計信息還要包括反傾銷的國際市場商業行情資料。反傾銷會計的信息平臺要能夠提供自己忽視對方的成本資料、成本結構、產品研發、市場份額、經營策略等財務與非財務信息,以便企業能夠根據這些信息進行反傾銷的決策。
企業在決定銷售決策時,有必要根據價格需求彈性進行分析。如果出口商在國內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而且該產品在國外市場上的價格彈性大于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彈性,那么出口商則可以低價在國外市場上銷售。還要及時收集關于銷售量的數據,因為有時候即使銷售價格不變,銷售量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會招致反傾銷指控。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不要短時間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的市場容量以及相關經營狀況。所以要加強銷售的管理。及時、真實、全面收集銷售業務數據信息,所有的數據信息能夠及時的反映市場銷售和客戶的真實情況,同時做到國內與國外價格的統籌管理。
會計核算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是會計的基礎工作。只有以真實的經濟業務為核算對象,嚴格遵守會計原則、會計制度、選擇一致的會計政策和方法,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可信。不真實、不可靠、不可信的會計信息往往會導致企業的會計信息不被采納,而需要采納最佳可獲得信息,即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調查的申請中包含的事實。它是應對反傾銷中采用一切相關會計信息進行運算的前提。還有就是在核查過程中,已遞交的答卷中所列的數據必須是出口商或生產商的總賬、會計資料和財務報表等相一致,對于那些從會計上來說是不重要的錯誤,在法律上也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如某車間日考勤紀錄與管理會計報表之間核對時出現差錯,從重要性來說可能并不影響報表的客觀公允。但是,這一小差錯可能會從法律上被解釋為證據不具備可采信,從而導致美國調查機關認為被調查人的整個成本會計體系不具備可采信性,調查將就此結束。調查方將采用最佳可獲得信息。因此加強會計人員的實務工作能力非常重要。
3.2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會計信息的運用
會計在應訴、填寫調查問卷、核查幾個階段非常重要。在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爭取以國內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的時候,要對可能存在的可比價格和傾銷幅度做模擬測算。
在填寫調查問卷的時候,調查問卷的填寫內容主要是財務數據。反傾銷調查問卷一般由若干部分組成,其中每部分的內容都有特定的目的。例如,美國商務部的問卷,一般分為A、B、C、D、E五個部分,分析這五個部分的構成,各有一定的導向:A部分的目的是確定選用替代國;B部分的目的是確定外國市場價格;C部分的目的是確定出口價格;D部分和E部分的目的是確定需要加以調整的各項差別費用或事項,以使各有關項目有可比性。要通過詳實、準確和完整的文件和數據資料來證明我國出口企業在產品制造、生產和銷售方面實際上按照市場經濟運作。
關鍵詞:傾銷;反傾銷;公平性
1反傾銷法產生的背景
1.1傾銷與反傾銷的含義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六條第一款將傾銷定義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WTO在繼承GATT的基礎上,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然而,反傾銷作為傾銷的對立面,自然是對其的一種否定和打擊。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行為的否定和反對;二是對傾銷行為的打擊和抵抗,并由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這種意愿提供合法依據,即是反傾銷立法。
1.2傾銷與反傾銷產生的經濟背景
僅僅按照銷售商以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價格這一標準來看待傾銷,傾銷首先作為一種國內銷售行為并由來已久,之后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行為。早在16或17世紀時,英國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擊垮了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了占領國際市場并最終賺取巨額壟斷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傾銷一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強國都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傾銷的手段來獲取暴利。可見,傾銷是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迅速對外擴張并急切渴望巨額資本利得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工具。
但是,反傾銷并不是隨著傾銷的出現而出現。直到一戰前,世界上還鮮有國家提起反傾銷,當然這與當時的法制背景和貿易觀念有很大關系,但是更重要的聯系是國家經濟利益。一戰后,英國等一直強調自由貿易的國家也紛紛表示反傾銷,其經濟學原因,在于戰后各國為經濟發展,保護本國工業的重建以及本國市場不受沖擊而迅速利用其反傾銷這一貿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傾銷也始終是各國保護貿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傾銷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標準比較寬泛:只要認定外國商品在加拿大市場上做差價銷售,就構成傾銷,并可征收特別關稅,不需證明對本國同業有損害。這將反傾銷最為貿易保護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確,且容易造成判定傾銷時極大的不公平性。
英國的立法則將行政、立法、司法三項職能全部包括在內,程序紛繁復雜:在有關反傾銷程序啟動前,必須由某個與外國傾銷商品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專業化傾向,并引進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些規定明顯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進步。
WTO的《反傾銷協議》則提出許多原則:微量不計原則、落日條款、公共利益原則等,并設立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2反傾銷背后的理論依據
2.1反傾銷支持論
(1)1947年至1995年,關稅總協定(GATT)主持了8輪關稅減讓談判,使主要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從50%逐步削減到4%左右。對于世界各國而言,通過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手段沖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而許多非關稅壁壘,如限額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都已經被國際公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時,“反傾銷”這一含義便成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繼而保護國內市場安全。這是從安全角度對反傾銷的支持。
(2)從貿易保護的角度,即通過反傾銷抵制國外產品過多進入國內市場,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傾銷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傾銷的手段對絕大多數國外產品進行排斥,往往是國內保守派勢力的理論。他們通常相信消費者會把原先對本國產品的購買需求轉向傾銷進口產品,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市場縮小甚至完全喪失,企業利潤下降,開工率降低,社會失業率上升。從這個角度講,貿易保護對國內市場有利。
2.2反傾銷反對論
(1)比較優勢理論對部分反傾銷進行否定。大衛李嘉圖和約翰穆勒等國際經濟學家提出各國根據其各自資源和技術等對各種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同,故產品價值便不同,一國利用自己比較優勢高生產的產品賣到比較優勢低的外國市場上,雖然低于銷售國同類產品價格,但不應該被判定為傾銷,因為這與全球資源配置緊密相關,并非人為地惡意地造成的損害。這種理論對傾銷的判定標準定得比較嚴格。
(2)自由貿易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國際貿易的最好狀態便是實現市場自由化,反傾銷必然體現了各國的貿易保護思想,不利于開放市場和增強市場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術、服務的流動和發展,從而影響了世界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這種觀點不僅站在各國利益的立場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場上。3反傾銷的公平性探求
3.1從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從反傾銷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戰后各國進入制定反傾銷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經簡略分析。可見,國家貿易保護的動力推動了全世界的立法腳步。從國家貿易的角度來看,通過反傾銷的手段防止國外銷售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國內市場在有序、穩健的環境下重建,這自然是體現了反傾銷的公平價值的。因為其可以以其工具價值進而實現整個國家貿易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時,從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角度來看,過度嚴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傾銷法對其經銷的商品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既是產品的價格低廉并非人為惡意而是因為比較優勢造成的,其所受的質疑背后是巨大的國家利益。因此,動輒以反傾銷法示國外生產商、銷售商,對其來說又充滿了極大的不公平。對于國內消費者,則無法通過低價購買到廉價的物品,使其購買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難以提高。可以說,反傾銷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國內市場的快速重建和國內貿易的繁榮,又帶來了對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傷害和國民的利益犧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為二。
3.2從當今國際貿易現狀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傾銷立法不斷的時期,國際貿易還遠遠沒有今天這般繁榮發達。科技、思想、意識的力量使國際貿易的范圍越來越廣,利益涉及也越來越復雜。尤其是當GATT成立以及演進至WTO后,其在國際貿易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所推動促進的自由貿易更是成為一個時代的象征。但是,事實卻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卻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許多國家在提起反傾銷時同時又成為他過反傾銷訴訟的被告,這正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攻擊和自我保護造成的。而在反傾銷調查時,各國又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致使結果往往帶有極大主觀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價值是其本身的屬性,然而,作為工具的反傾銷法很難像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價值,其司法過程的主觀臆斷比例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當反傾銷立法的不公平性還存在爭議時,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無疑問。在分析反傾銷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們雖然很難預測反傾銷的最終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未來很久它還將一直發揮作用。對它的研究必須以一種更為深入更為發展的態度不斷進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