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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和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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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和意大利范文第1篇

          關鍵詞:醫療合同、強制締約、有名化

          近二十年以來,世界各主要工業國家都面臨著醫療傷害糾紛迅速增多的社會問題。大陸近年來醫療糾紛和醫療訴訟的數目也在飛速增加,而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也日益彰顯。在法律上究竟應當采用何種方式來解決因醫療過失所引發的醫療糾紛,在法學界和醫學界都引起了廣泛關注,采用合同責任作為解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方式,也逐漸受到學界關注,本文即是在對大陸法系主要國家醫療合同制度的基本內容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所作的一些探討。

          一、醫療合同的性質

          在大陸法系國家,關于醫療合同存在著兩種立法例:特別法式和典型合同式。日本、德國等國家等采取了前者,將對醫療合同的規定分散在醫事特別法和憲法、刑法乃至程序法中,而修訂后的《荷蘭民法典》則采取了典型合同式,將醫療合同直接納入了民法典,直接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規定醫療合同關系的各項內容。由于日本、德國等國家對醫療關系采納了特別立法的方式,如日本的醫事法等,而沒有將之納入民法典“債各”部分與其它典型合同聯系起來,因此,在這些國家,對醫療合同的性質即存在著爭議。而在荷蘭,由于其醫療合同業已有名化,因此醫療合同在性質上屬于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對此不存在疑義。

          在日本,學界通說將醫療合同認定為準委任契約。[1]但日本現行民法的立法者曾認為,醫療合同是雇傭合同,之后學者通過對德國學說的介紹與討論,對于醫療合同到底是承包合同、雇傭合同、委任合同、混合合同還是準委任合同的問題上,曾發生過激烈的爭論。這主要是因為在日本民法中,委任契約限于受任人所處理的事務為法律行為的情形,受任人所處理事務非法律行為的,依照《日本民法》第643條、第656條之規定,稱為準委任。而醫療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事實行為,所以其也被認定為準委任,適用民法第656條關于準委任的規定。此外,在日本判例中,還存在著承攬契約說(請負說)、雇傭契約說以及無名契約說等觀點,但誠如上述,準委任合同說已經占據通說地位。

          在德國,民法典對醫療合同未設明文,而依照《德國民法》第662條之規定,德國民法中的委任契約均為無償合同,所以德國理論界并不像日本那樣將醫療合同定性為委任。其通說認為,醫療合同為雇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由于該合同涉及到一種較為高級的雇傭關系,因此應適用《德國民法》第632條的規定。但隨著近年來民法典修訂,德國學界關于醫療合同典型化的呼聲也開始出現,學者Dr.E.Deutsch和M.Geiger提議,醫療契約應脫離雇傭契約,成為獨立的債的關系,并在民法上進行明文規定;應使無能力者的治療成立契約,并在私法上對醫生與受保險給付的患者之間的關系以私法予以規制。而且還指出,在法理上須就說明義務、承諾權限、默示義務、治療行為記錄以及病歷之交付加以規定。[2]還有觀點認為,鑒于醫療合同的特殊性,應當將醫療合同認定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其中學者們所指出的醫療合同的“特殊性”包括了認為醫療合同關涉到患者的生命、醫生的勞務提供較為特殊以及認為醫療契約中包含的法益的重要性使得當事人雙方產生了一種特別信賴關系等內容。[3]在我國臺灣地區,其民法典并沒有將醫療合同規定為有名合同,有學者認為,醫療關系可以通過委任契約作出解釋。[4]對此臺灣民法典也有明確規定。[5]

          從根本上來看,醫療合同并不是一個以實現特定之結果為內容的結果債務,而應認定為手段債務,醫方所負擔的該手段債務依靠實施治療時的臨床實踐中的醫療水平而確定,而不能依照醫學理論的水平。基于該手段債務,醫方對于患者負有善良管理人的責任,而不負有必然治愈的債務給付結果。但隨著醫療行業的發展,多種多樣的醫療形式不斷出現。對那些新的醫療合同的性質,我認為,應當根據合同給付的性質以及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來作最后判斷。因此將醫療實踐中出現的醫療合同全部認定為委任契約的觀點是不恰當的,對于那些以獲取某種治療上效果為目的或醫患雙方存在此種約定的醫療關系,可以作出例外解釋,準用有關承攬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一,以安裝義齒、義肢、修補牙齒以及美容整形等為內容的醫療合同,鑒于其治療的特殊性,應當認定其是以治愈和結果的完成為內容的合同,因此可以認定為承攬契約。在這類合同,醫方沒有實現醫療的效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當事人有關于治愈的特約的,而且該特約依照當時的醫療水平可以實現,應當認定為特約有效,在約定的范圍內,醫方承擔給付結果債務的責任。但如特約的內容屬于依照當時的醫療水平為不可能的內容的,則應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6]因此,除了屬于客觀不能的場合,一般在病人和醫方之間訂立的特約應認定為有效。

          由此可以對認定作為無名合同的醫療合同的性質的做法進行反思。合同法分則將交易中的典型做法歸結出了若干種有名合同并進行了規定,但隨著交易形式的復雜化以及社會的進步,還存在著許多其它的以合同為中介進行的交易,或者通常觀念中將其認定為合同的交易方式,對這些合同如何適用法律就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我認為,對各種以合意形成的交易形式進行性質上認定有其必要性,這是因為合同法把典型的交易形式予以明確規定,雖然這些規定的性質被認定為任意性規定,但它們對于交易的進行發揮著一定的倡導性作用,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合同法分則之中仍然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強行性規范,如租賃合同中關于租賃期間的規定、運輸合同中關于公共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的規定等,這些規范的訂立體現著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所以,對無名合同進行性質認定,有助于當事人明晰法律關系和實現法律的社會調整的功能。但是,對無名合同進行性質認定并不等同于一定要將某一新興出現的合同形式勉強納入某一有名合同的范圍之列的做法。勉強或強行將某無名合同納入某典型合同,不僅無益于法律的適用,而且還可能有害于當事人的利益。

          二、荷蘭醫療服務法案(Act on Medical Services)

          ——醫療合同有名化的樣板

          近年來,醫療過失責任在荷蘭引起的糾紛迅速增加,而且人們付出的健康照護的成本也已經超過了社會所承認的限度。[7]為了解決醫療關系中的糾紛,荷蘭于1994年頒布了《醫療服務法案》(Act on Medical Services),該法案具體規定了病人在醫療關系中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以及可能導致醫療責任的各項侵權的情形。該法案于1995年被收入了《荷蘭民法典》第七編“具體合同”之中,并易名為“醫療服務合同。”[8]荷蘭立法上的這一做法區別于歐洲的其它國家將醫療關系推給法院解決的做法,目前在整個歐洲都是獨一無二的。而荷蘭立法者的這一舉措產生于與產品責任的指令并行的歐洲致力于實現歐盟關于服務的指令,基于這一指令而規定進荷蘭民法典第七編“具體合同”(the specific contracts)的還包括了分時享有合同(contract on time-sharing)和旅游合同(the travel contract)等。[9]因此,這些做法也表明了荷蘭立法者希望這部法典為歐州私法統一充當樣板的愿望。[10]

          荷蘭爭取病人權利的運動發端于1973年,由Jaap.Rang教授在Leiden大學發表的以“病人的權利”為主題的就職演說中提出。這一行為促使荷蘭政府開始考慮如何實現這些權利。在解決醫療糾紛的模式選擇中,荷蘭在合同模式和侵權(Negligence)模式之間選擇了前者。其主要原因在于,醫患關系建立在患者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的基礎之上,而這一因素又被認為是病人和醫生之間關系的基礎因素。[11]荷蘭民法典的做法就是這一觀念的明確體現。必須注意的是,選擇合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無法解決的困難,具體包括:第一,合同存在的基礎在于對當事人締約能力的肯定性評價,即先假定當事人具有“同意的能力”(capacity to consent),只有這樣才有締結合同的可能。但這種假定對于心智不全和處于昏迷狀態的病人顯然不能適用。第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難以確認。存在著對是病人還是病人的近親屬跟醫院簽訂醫療合同的認定問題。這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患者本人與醫院之間簽訂醫療合同展開醫療關系并無疑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如患者昏迷不醒。癡呆或者醫療合同也可以解釋為一個第三人利益合同,病人可能只是一個受領給付的第三人,合同的真正雙方當事人是其近親屬與醫院。第三,一個合同通常體現為雙方當事人的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但醫療合同卻不具有這一特點,相比較而言,醫療合同更像單方事務(One-side affair)的確定,病人在這一合同中所負的義務包括合作、提供自身信息和支付報酬等內容,卻享有與基本權相關的隱私權、同意權、查詢治療記錄等重要權利。基于此種認識,可以認為荷蘭民法典對其冠以“醫療服務合同”是名副其實的,即無論是基于醫療行業的公益性質,還是基于醫方所負義務的服務特征,醫患之間的合同關系的確更像一種服務關系。與其它解決醫患糾紛的模式相比,合同模式具有的一個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之上,這對于病人的某些權利,如知情權(the right of information)、同意權以及查閱記錄的權利等,是一個非常自然的基礎。而如果依照現行的侵權模式,這些權利就很難得到實現。對于上述有關采取合同模式所可能面臨的問題,荷蘭民法典也通過確立相應的條款予以克服

          三、醫療合同的主體

          醫療合同的主體就是醫療合同的當事人,包括醫方與其相對人。對一般的醫療合同而言,作為醫療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醫方是醫療設施(包括醫院、診所)的開設者,而實施具體醫療行為的醫生則被認為是其履行輔助人。在荷蘭,醫生是獨立執業還是受雇于醫院,對認定醫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極大的影響。《荷蘭民法》第7∶462條第一項規定:“如果依照醫療服務合同規定的醫療活動在醫院實施,雖然醫生不是醫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其應作為一方當事人對醫療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缺陷共同承擔責任。”因此,如果醫生是受雇于醫院的,那么在治療中出現問題,都應當由醫院共同承擔責任。但如果醫生是獨立執業,則當然以該直接實施診療行為的醫生為一方當事人。

          醫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醫方的相對人。當病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時,他(她)就確定地為醫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在病人無行為能力的場合,應當如何認定醫療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理論和實務中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在日本學界,在處理無行為能力人參與醫療合同的問題上,存在著以下觀點:第一,法定說。當病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能力或同意的能力時,可以認定由親權人或夫妻一方行使法定權而締結醫療合同。日本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中,一名10歲的未成年人因為交通以外需要進行頭部手術,法院認為,“醫生對其法定人也負有說明的義務”,采納的就是這種觀點。[12]第二,第三人利益合同說。該說認為,病人不具有為自己締結合同的能力時,該醫療合同視為其親權人或其配偶與醫院訂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病人處于其中的受益人的地位。此外,還有不真正第三人合同說、基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醫療合同說、法定說與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雙重構成說、法定說與通常契約的雙重構成說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說與通常契約的雙重構成說等。[13]

          在德國,未滿7歲的兒童不具有民法上的能力,因此不能單獨締結有效的醫療合同,因此即使未成年人與醫院之間締結了醫療合同,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是7歲已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締結的合同效力可以由其法定人作出追認而得到補正。若未成年人作為父母的“使者”為其自己與醫院締結合同,該合同就應視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總之,在德國實務中,對于作為醫療合同中醫方的相對人是病人還是病人的法定人,應當結合患者的年齡、接受狀態、意思表示的場所與時間、關系人先行行為等情形進行綜合判斷。對于夫婦一方患病的場合,依照1976年修正的《德國民法》第1357條的規定,夫妻雙方享有日常家事權,同時該法第1360條以及1360條第一項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均可用來解釋醫療契約的締結以及履行問題。但如果病人本身無意思表示的能力(如昏迷不醒),而其法定人沒有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定人無行為能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的,對這種醫療行為就應成立無因管理的法律關系,基于無因管理之債的存在,醫生只能在為有效的治療之后才能請求相對人支付報酬。[14]

          依照荷蘭民法典第一編第1:234條以及第1:381條的規定,自然人未滿18周歲且未婚的,為未成年人,不能從事相應的法律行為。對于未成年人在醫療合同中的同意能力,民法典7∶465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該條第一款為一般規定:“病人未滿12周歲的,健康照護提供者應向其親權人或者監護人履行本題所規定的任何義務。”第二款又規定:“病人雖已滿12周歲,但不能對其利益進行合理的價值判斷,適用第一款的規定,但病人為仍處于監護之下的成年人或設有保佐人[15]的,上款中健康照護提供者應向其監護人或者保佐人履行義務。”由此可見,荷蘭民法典是將12周歲作為一個自然人是否能對自身利益作出“合理的價值判斷”的界限。該條第三款還對其他無行為能力人的同意權問題進行了規定:“如果一個成年病人不具有對其利益進行理性判斷的能力,而且也無監護人或者保佐人,第一款中規定的健康照護提供者的義務應當向經病人書面授權的人履行。無授權的人或者書面授權的人怠于采取必要行為的,健康照護提供者應向病人的配偶或者共同居住的人履行義務,但遭到配偶或共同居住者拒絕的除外。病人無配偶或者共同居住者的,應向病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履行,但病人拒絕的除外。”

          本文認為,由于醫療合同的具體情形比較復雜,因此很難確立一個適用于所有情形的統一的標準,對醫方的相對人應當結合所涉事實分別進行認定。例如在病人昏迷不醒的場合中,由其配偶將其送至醫院接受治療,這時可以將這該合同視為基于法定關系而締結的合同。而在孕婦去醫院生育時,如孕婦與新生兒一同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幼兒雖根本無法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但在此可以推定其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認定為由親權人為其作出了受益的表示,這就可解決其無法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的問題。

          四、醫療合同的內容

          醫療合同的內容表現為醫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體而言,在醫療合同法律關系中,醫方和病人各應負擔如下義務:

          (一)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診療義務是醫方所負有的最重要的義務。法國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1990年1月10日的判決認為,“患者與醫院之契約,以診療為限。”[16]醫生在履行治療義務的過程中應盡可能的減輕病人的痛苦,故此其還負有使用最簡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醫療效果的醫療方式的義務。醫生在治療時負有自己治療的義務,即其應當依照自己的認知對病人的病情進行判斷,他人的指示或者影響不構成其免責的理由,如因其輕率地信賴護士的行為而造成對病人的身體上的傷害,視為醫生違反了其自己治療的義務。

          2、說明義務。隨著對患者自決權的重視,醫方的說明義務也越來越受強調。說明義務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1)作為承諾的有效要件的說明義務。醫生如果不履行此種意義上的說明義務,就會造成病人的承諾(即同意)的無效;醫療行為缺乏患者同意這一違法性阻卻要件,就有可能構成傷害行為;而在民法上,醫生違反此義務則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病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2)作為結果回避義務的說明義務。這種義務主要包括對療養方法的指導義務以及轉醫勸告義務。違反此種義務,構成通常意義上的醫療過失。(3)報告義務。醫生的報告義務由民法關于委任契約中受任者的報告義務發展而來,由于醫療契約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醫生作為受任者應對患者負有病情報告義務,該報告義務對于病人而言主要具有減輕其心理壓力以及不安情緒的作用。違反該義務,僅可能發生患者的精神上的損害,因此只能發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17]

          在荷蘭,依照其現行法,醫生有義務清楚地告知病人有關其的檢查、治療以及有關檢查、治療和病人健康情況的發展,而且如病人認為有必要,告知還需要采納書面形式。不過,荷蘭法對病人的受通知的權利并非沒有任何限制,依照《荷蘭民法》第7∶448條規定了醫方的告知義務,該條第一項規定:“健康照護提供者應當清楚地向病人告知有關其身體檢查、治療以及身體檢查和治療的進展情況和病人的治療和健康狀況,如果病人要求,該告知應采用書面形式。對于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健康照護提供者應以其易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第二項規定:“依照上款規定的義務,健康照護提供者應當告知病人以下合理的內容:a.必要的檢查或者治療以及將要進行的醫療行為的本質或目的;b.對病人的健康可能發生的后果以及風險;c.其它可能的檢查或者治療方式;d.從與進行的檢查或者治療相關的領域來預測病人的健康情況。”第三項對病人受通知的權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該項規定:“健康照護提供者有權隱瞞對病人的健康確實有重大不利的信息。在符合病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健康照護提供者可應當將該種信息告知病人以外的其它人。如果對于病人不再有進一步的危險,應將該信息向病人本人告知。但健康照護提供者在就此問題與其它照護提供者協商之后就不再享有該款第一段的權力。”第7∶449條規定了病人的知情權:“如果病人表示不希望得到任何信息,就可不為任何告知,除非病人在沒有得到任何信息時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要大于其對病人產生的利益。”因此,病人不僅有權收到通知,也同樣有權不被通知。依此條規定來看,通知義務并不是醫生的一個必須履行的法定強制義務,它的存在是作為病人的權利確定下來的,對于該權利,病人可以放棄。該法將病人的受通知權認定為病人的專屬權利,病人的人不享有此權利。《荷蘭民法》第7∶450條還明確規定了“告知后同意”原則,該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服務合同項下的所有活動都需要得到病人的同意。第二項規定:”如果病人為滿12歲但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由親權人或者其監護人為其作出同意的表示。但如某項醫療行為確定地可以避免病人發生更大的損害,而且即使該同意被拒絕,病人堅持對這項醫療活動的合理期待,可以不經過親權人或者監護人的同意而實施。“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滿16周歲應視為其可以對其利益的價值進行合理的判斷,健康照護提供者和本條第二款或第7:465條所規定的人應當依照病人具有理性判斷能力時書面明確表達的意愿行事,其中也包括依照本條第一款的拒絕同意。健康招呼提供者只有在有法定理由時才能背離病人的意愿。“基于此,醫生對于其依照醫療服務合同實施的行為,需要病人事先表示同意。對于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病人,法律則將這一權利(authority)授予其它人。對于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為其人;對于不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partner member)為其人。缺乏符合條件的這類人時,也可指定其它家庭成員作為病人的人。人可以就所有關涉病人的健康照護方面的事務作出決定。根據第7∶465條第4款規定,”健康照護提供者應當向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病人的法定人和第三款規定的特定的主體履行義務,除非這種履行與正常謹慎的健康照護提供者應提供的照護水平不相適應。“因此,如果人的決定與一個”正常謹慎“的健康照護的提供方所提供的治療水平產生沖突時,提供方就不必遵從人的決定。

          3、保密義務。在治療過程中,病人必須對醫生真實告知各種情形,從而醫生對病人負有保密義務。在德國,醫方的保密義務已經與德國基本法第一條關于人格尊嚴的保護有著密切的聯系,在1972年,德國聯邦又通過判例將醫生的診療義務與基本法第二條關于一般人格權保護的規定相關聯,肯定了醫生的保密義務是“公權力介入私人利益的保護”,將醫生的保密義務提升到了憲法的層次上進行要求。[18]

          一般來說,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應當具備兩個條件:其一,這些信息只能為一定范圍內的人所知曉;其二,依照客觀理由該信息對病人具有保密利益。因此,即使病人本身不知道這些信息,但客觀上只要保持這些信息不為外人所知對其具有利益(可以稱之為保密利益),就應納入保密的范圍之列。據此,在醫療上可以稱之為病人“秘密”的信息包括:病人的私生活事項、對自己的不利益以及私生活的內容,身體上的特殊性、對本人不利的性格上的特征、精神上的異常現象等,而且與疾病有關的信息之外的有關職業上和財產方面的信息也都屬于保密范圍之內。各國除了在實體法上規定這一義務外,在程序法上也設置了此種要求。例如在德國,應當保密的信息的范圍不僅是指特別法上的人格權,而且還可以擴張到一般人格權。依照《德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一項[19]以及《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一項之六[20]的規定,基于保密義務,醫生還享有訴訟上的證言拒絕權。關于病人去世之后醫生是否還負有保密義務的問題,德國理論界曾爭論了多年,1975年修訂的《德國刑法》第203條第4項[21]持肯定態度,認為即使病人去世,基于對隱私權的保護,醫生對其仍負有保密義務。

          德國和意大利范文第2篇

          關鍵詞: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發展戰略計劃;教育國際化;本土化

          一、公立大學更高使命:為了公眾的利益

          《世界教育信息》:貴校新的發展戰略計劃《為了公眾的利益》于2016年6月通過,請您簡要介紹一下這項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近期的首要目標。

          杜文彬:我們的戰略計劃――《為了公眾的利益》提出,阿爾伯塔大學所做的每份努力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都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好的社區、更好的省、更好的加拿大和更好的世界。這項戰略計劃在向我們的利益相關者說明:阿爾伯塔大學所做的事旨在為公眾的利益服務,這個主旨同時是該計劃的本質屬性。

          這個計劃建立在五個方面之上,分別用五個動詞來表達,即建立(Build)、經歷(Experience)、卓越(Excel)、參與(Engage)、持續(Sustain)。其中,“建立”的重點是建立學生錄取和教師招聘體系,以吸引加拿大乃至全世界最優秀的學生和教師。“經歷”的重點是使我們的學生和教師經歷教育轉變的本質。對于學生來說,最優先要做的是增加其從實踐經驗中學習的機會,無論是在社區工作,還是經歷國際交流,尤其是國際化學習會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卓越”的重點是,作為一所全球百強的研究型大學,要建立領先世界的卓越研究基地,在這個基礎上,將其中一些研究領域打造成世界上最杰出的。“參與”的重點是與當地、全國、全球建立不同的合作伙伴關系。此次我們來到中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繼續推進我們與中國非常積極的合作伙伴關系。“持續”的重點是能夠允許我們將可持續發展的項目落實到位,這也是我們的責任。因此,無論是經濟的可持續,還是環境的可持續,我們極其重視建立一所可持續發展的大學。以上就是我們近期發展的重點。

          《世界教育信息》:該戰略計劃體現了公立大學發展的一個新趨勢,能否請您為我們分析一下促使公立大學向這一方向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杜文彬:事實上,我們正在公立大學中引領這個趨勢,因為在整個加拿大,這是第一次有一所大學提出其計劃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我們發現越來越多人意識到這是大學發展的未來。我們將自身定位在我們的社區,同時面向當地、全國發展,并讓我們的利益相關群體了解我們所做的是為了所有的公民。我想這是在大學、加拿大乃至全世界的領導力發展的新趨勢。我們為了大學更高的使命而努力,為了我們的社區、我們的國家、我們的世界而服務。

          《世界教育信息》:阿爾伯塔大學在本土化發展中采取哪些措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杜文彬:任何大學的發展都離不開地方經濟的支持。阿爾伯塔大學是阿爾伯塔省最大的受益者。當國際學生來到阿爾伯塔的時候,他們在構建社區和大學之間溝通的橋梁,我們讓他們感覺到自己是埃德蒙頓市的一部分。我們的工作要與阿爾伯塔的科研機構、阿爾伯塔政府和阿爾伯塔企業界緊密聯系。我們的學生在大學和企業、大學和社區之間穿梭。每個部門都是阿爾伯塔經濟繁榮的重要影響因素。

          《世界教育信息》:如您所提到的,大學在面向全國發展,請您介紹一下加拿大的大學聯盟發展的情況。

          杜文彬:加拿大有UC(Universities Canada)聯盟,加拿大的大部分高校都是這個聯盟的成員。還有一個大學聯盟叫做U15,由15所加拿大的頂尖研究型大學組成。此外,還有一個官方大學組織叫做加拿大教育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 of Education,Canada),是13個省級教育部門交流的平臺,但是加拿大聯邦沒有官方的國家大學聯盟。

          《世界教育信息》:加拿大沒有全國統一的教育體系,能否請您為我們介紹一下加拿大分權的教育體制的情況。

          杜文彬:我們的教育體系是分權的,教育權利被分到各個省份。加拿大有十個省和三個地區,每個省級單位對自己管轄內的教育負責。在大學層面上,通過省級科研基金支持;同時,聯邦政府很重視加拿大的大學教育和科研,也主要通過研究基金支持和影響大學的發展,但支持力度不及省級政府。加拿大有13種不同的教育體系,每個省級政府都有極大的自去管理教育,這種體制對于加拿大來說是一個挑戰。

          二、教育國際化背景下與中國的合作

          《世界教育信息》:全球化讓大學更加開放和多元,您J為大學未來發展會遇到什么樣的挑戰?

          杜文彬:我們正在經歷一個不尋常的時代,世界各地的大學都希望成為真正的全球化的研究機構。他們打開大門歡迎世界各地的學生離開家鄉來攻讀學位。因為教育,人們流動得更加頻繁。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讓大學之間可以相互學習。在大學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挑戰就是不同文化之間的碰撞。我們要迎接挑戰,努力讓我們的學生獲得認可,有安全感,能夠自由地發表言論并歡迎來自其他群體有建設性的反饋。

          《世界教育信息》:貴校與全世界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教育、政府及非政府機構開展了近450項國際合作項目,與中國駐加拿大使館推出了“加拿大留學中國項目”(The Canada Learning Initiative in China),請問這個項目設計有哪些創新之處?

          杜文彬:中國是阿爾伯塔大學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合作伙伴是中國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簡稱“基金委”)。自2013年以來,阿爾伯塔大學是全世界接受基金委資助的學生和學者最多的學校。“加拿大留學中國項目”也是阿爾伯塔大學、中國教育部和基金委一同發起的倡議,旨在鼓勵最優秀的加拿大學生到中國留學。雙方共同設置課程及標準,課程共享,學分互認。由阿爾伯塔大學牽頭,U15的加拿大大學參與的這個項目,密切了加中兩國之間的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世界教育信息》:我們深知貴校重視發展與中國的關系,近30年來,已與中國50多所國家重點實驗室有科研合作。請問,您對未來與中國的合作有哪些期待和展望?

          杜文彬:我們參與中國研究型大學的科研活動,我們有130位教授來自中國,有大約4000名中國學生,所以中國大學和阿爾伯塔大學的關系是全面且積極的。例如,前段時間,我校和清華大學簽署了一份在能源研究方面進一步合作的協議。我們已經同清華大學在很多方面開展合作,也與中國的其他高校在清潔煤、太陽能等方面進行合作。未來幾年,中國和阿爾伯塔大學的這種合作P系將進一步增強。來自中國的教授和學生將是我們之間合作的紐帶和橋梁。未來,阿爾伯塔大學將與中國大學進行更加深入的合作和交流。

          三、當今大學校長的使命和面臨的挑戰

          《世界教育信息》:三年前,我刊曾經有幸采訪過您。在采訪快要結束的時候,問及您的職業生涯,您未曾提及阿爾伯塔大學,請問,怎么的契機讓您選擇出任阿爾伯塔大學的校長?

          杜文彬:當我從以前的學校卸任的時候,我并不清楚接下來要做什么,但我知道一定是一些有意義的事情。我故意沒有制定任何計劃,而是旅行、寫作等,趁此機會可以放空自己。剛好,阿爾伯塔大學給我提供了這個崗位。眾所周知,阿爾伯塔大學是一所極具學術氛圍的大學,她對待問題的態度、觀點都和我很契合。我很榮幸能夠成為這所世界一流大學的一部分。

          《世界教育信息》:您認為15年前當校長和現在當校長有什么不同?在年輕時當校長和相對不那么年輕時當校長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杜文彬:校長的工作開始變得越來越復雜,更具有挑戰性,不得不參與很多事務。比如,現在的校長工作有更多的與政府部門相關的事務要處理。我現在擔任大學校長在某種程度上是建立在很多經驗的基礎上,這算是一種優勢。我大概花了五年的時間真正理解大學校長工作的意義,我的一個同事曾經說過,他花了四到五年的時間理清楚大學校長工作的細節,因為沒有人教你如何做大學校長,沒有學校教你。但是,有經驗也可能是我的劣勢。自認為是有經驗的校長,對待有些問題就有可能犯經驗主義錯誤,因此,要時刻警惕。

          《世界教育信息》:現在中國的很多校長還在探索打造世界一流大學的道路,請問您對中國高校的校長有什么好的建議?

          杜文彬:我認為一流的大學要有一流的學生和一流的教職工。他們關注今天社會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和挑戰,并攜起手來一起解決這些問題,這是當今世界一流大學的共同特點。所以在打造世界一流大學方面,我建議大學應該雇傭最優秀的教職工,招收最優秀的學生,并提供寬松的環境讓學生和教職工能夠迎接挑戰。

          四、通過教育技術使學習方式多樣化

          德國和意大利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家科技重大專項 高校 科研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2-162-02

          1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重要性和相關國家政策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是為了實現國家目標,通過核心技術突破和資源集成,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確定了大型飛機等16個重大專項。這些重大專項是我國到2020年科技發展的重中之重,對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專項投資超過人民幣5000 億元,涉及國家未來發展的戰略領域和重要民生科技領域,意義十分重大。

          為了保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國家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以加強對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管理工作,包括《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和《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的辦法和措施。

          2 高校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狀況

          高校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2010年的2500多個課題中,高校牽頭的項目(課題)數占30%,企業和科研機構分別占35%和24%,其他機構占11%。為了加強對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的實施管理,在實施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過程中真正發揮高校的科研與人才優勢,有些高校也分別制定了各自的管理辦法或規則制度。但是在高校的重大專項實施和管理中,仍然存在如下問題。

          (1)認識不夠到位、觀念有待改變。因為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是近年新啟動的一項國家科技項目,很多老師對重大專項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認識不夠到位。對于重大專項是要求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不能深刻認識,仍然停留在只是做科學研究的層面,科研成果距離實際產品還有一定的距離。

          (2)措施相對滯后、體制機制制約。國家重大專項的管理較為復雜,不同的專項管理方式不同,各項要求也不同,對于管理人員的要求較高。有些專項的管理措施相對滯后,后期的資料收集和整理較為困難。

          (3)國撥經費滯后。國撥經費難以按時劃撥,對于重大專項的實施構成一定的影響,甚至可能影響有些專項的實施進程。

          3 高校加強重大專項組織管理的四級管理措施

          針對高校組織機構復雜、人員多樣等特點,在加強重大專項組織管理方面,我們建議高校應采取如下四級管理措施。

          (1)成立由校領導牽頭,學科與發展規劃辦公室、研究生院、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人事部、財務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高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可以保障各部門統籌協調,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責權明確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的落實人員隊伍和科研條件,為高校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2)成立高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專家委員會,由校內與重大專項領域相關的、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可以把握重大專項的研究方向、審議重大專項中高端人才的引進、參與審議重大專項骨干人員的學術貢獻以及審議其他和重大專項相關的重要問題。為重大專項研究方向的穩定性和一致性提供保證,為建立高效合理的人員隊伍提供保證,為重大專項實施中遇到的重要問題提供方向上的正確引導。

          (3)成立高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辦公室,由專人負責本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申報和管理工作。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若干名,專職負責重大專項的管理和組織實施。此項措施可以保證對重大專項的申報進行合理的組織協調,對重大專項的實施過程進行管理和考核,以及對重大專項的結題進行檢查和督促。

          (4)制定本校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對于教師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政策和鼓勵措施進行明文規定,規范本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的申報和管理制度,督促教師更好完成重大專項課題的措施和辦法。以此來規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管理工作。

          4 對高校管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思考

          因為重大專項是要求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很多高校教師認為自己的研究成果難以達到這個要求,因此對于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不夠重視。針對這個問題,教育部和各承擔高校應該加強對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宣傳和引導,使老師們更加清楚的了解重大專項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和工作。

          德國和意大利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咪達唑侖;異丙酚;鎮靜;護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571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8-4578-02

          重癥監護病房(ICU)術后機械通氣患者常伴有疼痛、焦慮、煩躁不安及插管不能耐受,從而誘發人機對抗,同時應激反應使其氧耗增加,因此需要對患者進行適當的鎮靜鎮痛治療,本研究主要比較咪達唑侖和異丙酚用于ICU患者鎮靜的特點,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我科2012年1月――2013年1月重癥監護病房住院的需要鎮靜治療的患者96例,排除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以及長期使用鎮靜藥物患者,所有患者均為輔助呼吸機使用SIMV通氣模式,隨機將所有患者分為兩組,咪達唑侖組:男31例,女17例,年齡18-64歲,平均45.6歲;異丙酚組:男30例,女18例,年齡18-65歲,平均46.2歲,兩組患者性別、年齡等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鎮靜方法 咪達唑侖組患者在5min內靜脈推注咪達唑侖0.1mg/kg,根據患者臨床表現變化,并使用Ramsay評分進行衡量,直至Ramsay評分達到4分,之后使用咪達唑侖3-5mg/h持續泵注,每間隔4h評估一次患者的Ramsay評分,根據分值,調整泵入咪達唑侖的劑量,以維持Ramsay在3-4分之間;異丙酚組在5min內靜脈推注丙泊酚0.5mg/kg,根據患者臨床表現變化,同樣使用Ramsay評分進行衡量,直至Ramsay評分達到4分,之后使用丙泊酚1.5-2.5mg/(kg.h)持續泵注,每間隔4h評估一次患者的Ramsay評分,根據分值,調整泵入丙泊酚的劑量,以維持Ramsay在3-4分之間。

          1.3 觀察和評價標準 觀察兩組患者維持等同鎮靜效果所需藥物的劑量以及鎮靜過程中藥物的調整次數。觀察藥物起效時間即達到RSS-5所用時間和停藥后蘇醒時間即達到RSS-2所用時間和停藥后蘇醒時間即達到RSS-2所用時間,并比較兩組患者維持鎮靜的效果,運用RSS量表(Ramsay Sedation Scale)對患者的意識狀態進行評估,包括RSS-1病人焦慮、躁動不安、病人配合;RSS-2有定向力、安靜;RSS-3病人對指令有反應;RSS-4嗜睡,對輕叩眉間或大聲聽覺刺激反應敏捷;RSS-5嗜睡,對輕叩眉間或大聲聽覺刺激反應遲鈍;RSS-6嗜睡,無任何反應。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13.0軟件包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χ±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進行,以P

          2 結 果

          兩組患者維持鎮靜效果比較 咪達唑侖組維持劑量相對異丙酚組小(P0.05)。

          3 討 論

          ICU患者處于一種極度的應激狀態,由于患者自身嚴重疾病影響,各種有創診治操作的疼痛,插管和機械通氣帶來的不適,以及對疾病預后的擔心,對死亡的恐懼,常常會表現出疼痛、焦慮、躁動、恐懼、難眠等一系列臨床綜合征,危及生命。有效的鎮靜治療可改善患者的舒適性,減少氧耗和應激反應,耐受有創操作,避免人機對抗、意外拔管的發生,減少并發癥,提高搶救率。本研究主要將目前臨床上常用的兩種鎮靜藥異丙酚和咪達唑侖進行對比研究,以探討其具體的適用范圍。

          有研究稱,在ICU患者中,疼痛和焦慮嚴重時可出現全身炎癥反應綜合征,甚至于出現器官功能損害和衰竭,使病情加重至死亡,魏翔等認為咪達唑侖鎮靜效果好,順行性遺忘作用較好,能降低ICU患者的生理、心理不良經歷,對心血管抑制作用更加輕微,且無惡性不良反應,值得在ICU鎮靜中推廣。本組發現咪達唑侖組的維持劑量相對異丙酚組小,而兩組在維持患者鎮靜時,每4小時調整劑量次數上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同時咪達唑侖還能在發揮鎮靜作用的同時,具有順行性遺忘效應,可以幫助減少ICU患者的不愉快回憶,而異丙酚僅僅具有部分順行性遺忘效果。異丙酚是一種經靜脈給予的全身麻醉劑,較低劑量時即可出現鎮靜和催眠作用,異丙酚快速起效,且迅速平穩,易于調控,恢復快而完全,并能盡快撤離呼吸機和拔出氣管插管。蘇醒期躁動程度采用RSS躁動評分,本組發現異丙酚蘇醒期患者為輕度躁動,而咪達唑侖蘇醒期患者為重度躁動,因此異丙酚還可幫助長期使用咪達唑侖鎮靜蘇醒期的患者平穩過渡至拔管撤機。

          4 護理措施

          4.1 鎮靜前訪視 充分取得患者及家屬的信任,減低患者的恐懼和陌生感;并了解患者性格特點,利于蘇醒期交流。

          4.2 鎮靜后配合醫師合理用藥 維持Ramsay在3-4分之間(對于心臟大血管手術后患者,Ramsay在5-6分之間),預防躁動的發生。使用咪達唑侖3-6小時評估一次,異丙酚0.5-3小時評估一次,評估后調整鎮靜劑量。

          4.3 預防肺不張和肺炎 由于鎮靜過程中痰液堵塞支氣管或誤吸引起。應以防為主,及時清除呼吸道分泌物,保持氣道通暢,防止誤吸。

          4.4 維持血流動力學平穩 由于麻醉過深、術前血容量不足或術中大量失血引起低血壓;蘇醒期可出現高血壓,配合醫師及時處理。

          4.5 心跳驟停與心室纖顫 容易發生于原有器質性心臟病、急性失血、高碳酸血癥、高鉀血癥或低鉀血癥的病人,應及時采取復蘇措施。

          4.6 注意保暖 減少護理過程中對患者機體的暴露范圍和暴露時間,以體現人性化的關心。

          4.7 注意鎮靜劑不良反應 拔管撤機后12小時內,應嚴密觀察有無嗜睡、頭痛、幻覺、共濟失調、呃逆和喉痙攣等病情變化。

          4.8 備齊搶救物品及藥品 如呼吸球囊面罩,氣管插管器具,氣管切開包,除顫儀等。

          參考文獻

          德國和意大利范文第5篇

           

          根據分流志愿問卷調查、滿意度調查和錄取結果相關數據,進行實證檢驗,分析了計算機大類分流過程的合理性,總結了有效開展專業分流工作的思路,為進一步做好專業分流工作奠定基礎。

           

          根據高校“培養具有扎實基礎和高職特點的計算機技術應用型人才、真正適應社會和企事業單位需要”的要求,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開始實行計算機大類招生優化人才培養方案。高校在“大類招生,分流培養”中做了較多的實踐工作,總的來看,有效的分流工作需要根據市場需求和學校現有教學資源,做好前期調研,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學生的方向指導和興趣培養,在具體分流實施時經常做好學生的專業咨詢和跟蹤調查并能夠在專業分流工作后進行追蹤回訪。

           

          一、研究綜述

           

          近年來,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大類招生,分流培養”模式逐步在高校中推廣開來。國外學者對“大類招生,分流培養”這種人才培養模式已經做了很多方面的研究,并在對應的大學進行實踐,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美國、加拿大、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是這一模式的帶頭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際間高等教育的廣泛合作與交流,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日益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實現“寬口徑、厚基礎、強能力、高素質”人才培養目標已成為我國高校教育改革的熱點。“大類招生,分流培養”作為一種全新的人才培養模式正逐漸被我國高校所采用,成為高校教育教學改革的大趨勢。

           

          在我國,高校大類招生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北京大學首先提出并實施以“加強基礎,淡化專業,因材施教,分流培養”的本科人才培養模式,即“元培計劃”。隨后,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也相繼實施大類招生培養。近十年來,中國實行大類招生的高校已經從重點大學相繼擴展到“211工程”高校、一般本科院校,甚至部分職業院校也都開始實施該人才培養模式。

           

          二、學院“大類招生、分流培養”實施狀況

           

          以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為例,2014年9月,我校信息工程學院對2014級計算機專業學生實行了“大類招生,分類培養”的人才培養模式,這是我校首次開展大類招生的試點學院。為了能夠在計算機大類專業方向試點大類招生,信息工程學院從學院實際情況出發,開展了一系列分流工作,具體的分流過程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調研工作。分流工作前期,學院一方面通過實地走訪和電話、網絡等通信方式,對已采用大類招生的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泉州理工學院和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等多家學院進行相關調研,了解了他們大類招生的實施情況,學習他們大類招生的操作方法,吸取他們大類招生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另一方面,則通過上網查閱相關的文件和論文,從理論的角度出發,指導分流工作的進行。

           

          2.組織機構。學院本著以學生為本的思想,成立以院長和書記為組長的分流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其中教學副院長和各專業帶頭人、負責人負責大類培養方案的制訂、實施工作,并做好學生的專業指導工作,學工辦負責分流工作的引導和實施,教學實訓科負責大類培養方案實施的保障工作及各級平臺的建設、維護工作,院辦負責全部材料的總結整理歸檔及各方面的協調工作。

           

          3.實施細節。這是分流工作的核心環節,首先學院根據市場需求和現有教學資源制訂計算機大類培養方案,并報教務處批準后執行。新生入校第一學期,各專業群開展公共基礎課的教學和專業方向引導,包括新生始業教育、各類企業參觀、各方向專題講座、教學座談會等,并在學期末組織第一次分流調查問卷,了解學生的專業興趣及選報意向、面臨困難等問題,及時調整工作思路。

           

          第二學期,繼續實施基礎專業教學和方向引導,并向全體學生公布計算機大類分流的實施方案,成立分流咨詢工作小組,定期供學生進行分流咨詢,同時設立家長開放日,便于家長了解分流具體實施細節,聽取大類公開課和監督學院分流工作的開展。學期末,學院組織第二次分流調查問卷,再次了解學生專業興趣、困難及志愿填報意向,根據學生本次學生填報意向、市場需求并結合現有教學資源調整各專業方向的招生計劃,最后正式組織專業的選報和錄取工作。錄取工作本著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進行,并綜合考慮學生意愿、成績、興趣及綜合表現進行實施。錄取工作結束后對學生的最終錄取結果進行公示一周,并在公示期滿后進行學生滿意度問卷調查,了解學生滿意度。

           

          三、基于數據依賴的合理性分析

           

          1.數據搜集。一年來,筆者對信息工程學院2014級計算機專業學生多次進行訪談,并對學生進行了3次問卷調查。2014年11月底,我們對計算機大類297名學生發放了第一次分流調查問卷,本次調查共收回294份問卷(293份有效),其中男生159,女生134,問卷調查主要涉及學生專業興趣、專業方向選擇、選擇專業方向的依據、影響專業選擇的因素及學生認為最有就業前景的專業方向等方面。經過半年的基礎課學習、專業引導和分流咨詢后,筆者于2015年5月底又對計算機大類296名學生(1名退學)發放了第二次分流調查問卷,本次調查共收回296份問卷(問卷均有效),其中男生161,女生135,問卷除了涉及第一次問卷的全部問題外,還添加了關于專業引導對培養學生專業興趣和選擇專業影響因素等方面的相關問題。分流結束后,筆者進一步做了分流滿意度的調查問卷,對學生的滿意狀況進行了數據收集。此外,本文用到的數據還有大一學生基本信息、家長開放日期間對家長進行的訪談數據、分流錄取結果等數據。

           

          2.分流過程合理性分析。根據2014年11月份學院所做的調查問卷統計,大學一年級學生入學年齡平均分布在17~19周歲,他們不僅心理水平對專業的認識能力和應變能力都不強,而且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學生屬于順從家長選擇專業,盲目性相當大。實際上,隨著學生年齡的增長和心理的成熟,學生對專業的認識和愛好勢必會發生轉移和變化,導致很多學生專業思想不穩定,由此失去學習興趣,影響學生個性發展,圖1中第一次和第二次調查問卷關于各方向報名人數的較大變動,尤其是網站開發方向,也說明了這一現象。因此,筆者認為,與學院以往按照專業招生的培養模式相比,今年學院實施的“大類招生,大類培養”的人才培養模式,不僅能夠減少學生未進學校之前選取專業的盲目性,而且能更好地滿足學生心理變化和個性發展需要。

           

          根據圖1不難發現,在第二次調查問卷時,學生各專業方向報名的人數與正式報名時所填報的志愿變動不大,這說明學生在最終分流時的專業選擇傾向已經基本趨于穩定。實際上,學院在確定各專業方向招生計劃時除了考慮市場需求和現有教學資源外,還參照了學生在第二學期所做的第二次調查問卷中關于各專業方向報名意愿的報名人數。這種按照先摸底再設置招生計劃的模式進行分流,不僅優先考慮了學生的第一志愿,滿足了學生的情感需求,而且非常有利于學院各專業方向結構的優化。這種模式與以往的專業招生模式相比較,有利于增強高校進行專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動力,使專業設置和招生規模更加合理,與社會發展同步,教育質量達到社會期待的水平。

           

          2015年6月底學院正式啟動分流錄取工作,根據學生志愿填報情況和最終的錄取結果,學院在錄取時296名學生中有292名學生被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直接錄取,僅有4名學生被從數字媒體專業方向調劑到電子商務方向,最終錄取結果顯示各個層次的學生在各專業的分布比較均勻,這與學院高度重視分流前期指導和根據學生志愿及市場實際需求設置招生計劃有關。錄取工作結束后一周,筆者又對全體學生做了專業滿意度的調查問卷,調查結果如表1所示,由表格數據不難發現,平均有85%以上的學生對自己所選的專業方向感到滿意,其中平均15%以上的學生對自己所錄取的專業表示非常滿意,而對所錄取專業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的學生卻不足4%。

           

          當然,筆者還按照班級和學號隨機抽取了36位學生家長進行了電話回訪,除了1名家長在對孩子所選專業滿意度態度中表示不確定外,其他家長均表示滿意或非常滿意。學生和家長的滿意度調查結果簡介的反映出學院按照市場需求和現有教學資源設置的分流招生計劃基本尊重了學生的意愿選擇,分流過程有利于人才培養和現有教學資源的整合。

           

          總體上來看,學院的分流工作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本的思想,既尊重學生志愿,又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整合學校現有資源和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分流結束后,多數學生對自己選擇的專業表示滿意。

           

          四、未來計算機大類專業分流工作的思考

           

          1.進一步加強學生的專業引導和教育宣傳。學院對于“大類招生,分流培養”這一新型人才培養模式尚處于初步探索時期,剛剛步入大學的學生對于這項工作的認識也比較模糊。大多數學生剛入校只是知道何時進行專業分流,其他情況知之甚少,甚至部分分流事項在專業分流前才對學生進行詳細宣傳與動員,讓學生在短時間內來詳細了解分流細則。為了避免由于學生對專業現狀、分流情況及專業發展前景了解太晚,時間太倉促導致某些學生望文生義、道聽途說,從而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以及盲目“追風”現象的發生,進一步做好學院未來計算機大類專業的分流工作,確保專業分流更加順利的開展,高校未來需要進一步加大分流的教育宣傳,加強對學生的分流引導,讓學生明白分流的意義所在,提高學生選擇的理性行為。

           

          2.從學校實際情況出發,做好進一步的跟蹤調研。對于大類招生的高校若想提升高校畢業生進入社會的競爭力,提升就業質量,不但要加強大類培養階段的基礎教育和分流后的專業教育工作,而且要在分流工作結束之后進一步做好學生專業興趣、學習困難、教學適應度、新班級適應度等問題的跟蹤回訪,并及時根據回訪結果及時調整專業結構設置,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使專業實現良性循環發展,使學生在優質的教育環境中得到全面的培養,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高素質的人才,提升就業質量,提高學生的就業滿意度。

           

          3.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大類招生、分流培養”的相關制度體系。任何政策的實施都需要有一定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因此,各高校計算機專業在實施“大類招生、分流培養”的過程中,都需要根據各學校的實際發展及各計算機專業的特色制定相應的制度體系,使該培養模式在相關制度體系下規范化發展。比如,轉變教育教學思想,優化學科布局和教學管理方式,整合教學資源,加強專業建設,完善課程體系,以及構建學生教育與管理等制度體系,以此來保障計算機專業在“大類招生、分流培養”實施過程中的有序進行。

           

          五、結語

           

          按大類招生是一種厚基礎、寬口徑的培養模式,有利于開展通識教育。在開展分流工作時,學院應在制度制定方面,密切關注各專業的志愿數額,充分考慮學生的第一志愿選擇,并在教學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滿足學生的志愿。在專業引導和宣傳教育方面,盡可能拓展宣傳渠道和途徑,同時分階段、有目的地開展調查研究活動,加強咨詢服務工作。最后加強專業分流的跟蹤回訪并不斷總結經驗。這樣,專業分流工作將不僅可以促進學科均衡發展,還能提升學生的專業滿意度,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