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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發揮廣播、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輻射面廣的優勢,舉辦專題節目,開展電視講座,創辦法制專欄,抓好面上宣傳,擴大社會影響。要發揮基層財政所的宣傳作用,通過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制作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宣傳。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力求以最小的投入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堅持開展專項宣傳活動。例如:利用“12•4”法制宣傳日以及政府網站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會計法》、《政府采購法》,提高各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依法采購的意識;利用“5•18”法制廣場集中宣傳、送法送政策下基層等活動,宣傳財政惠企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
二、完善財政法規制度是基礎,建設“法治財政”要有法可依
要通過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設計,使財政行為在法律規范內正常運轉,做到主體合法、范圍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一)要加強財政立法建設
要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立足于財政立法與財政改革相適應,不斷建立規范、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要加強財政立法預測,制定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要加強立法項目制定的調研、論證工作,有序擴大財政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要探索建立財政立法項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索建立制度建設評價評估機制,提高財政法律制度建設質量。
(二)要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
要嚴格規范規范性文件立項、起草、審核、公布、清理、備案等管理程序,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事前法律審核和備案審查制度,文件制發前要由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文件制發后要及時報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審,有件必備;要按照上級統一要求,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確保財政管理依據統一、合法,并將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和清理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是重點,建設“法治財政”要有法必依規范財政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財政部門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是全面推進依法理財的根本要求。
(一)要規范財政重大決策程序
按照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財政重大決策程序。要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擴大聽證范圍,規范聽證程序。要建立完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科學預測、綜合研判各種決策風險。重大決策事項應交由財政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財政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二)要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要加強行政執法程序建設,制定完善行政執行責任制,界定執法范圍,明確執法依據,分解執法權限,細化執法環節,規范執行流程。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避免執法的隨意性。要切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落實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要探索建立行政指導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執法風險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執法風險。
四、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是保證,建設“法治財政”要違法必究加強財政監督,推進依法理財,對于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規范財政分配秩序以及防止腐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要依法實施財政監督
要積極開展日常財務檢查和財政專項資金檢查,加強對重大基建工程項目的立項管理、財務監督及跟蹤檢查,節約財政資金,確保支出效益。要加大會計執法力度,嚴格把好會計從業準入關,加強會計隊伍業務素質建設、誠信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提高會計工作質量。
(二)要加強財政績效評價
要按照全面考核經濟性、效率性、效用性和指標科學、簡便易行、操作性強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要以財政外部評價為主、財政內部評價為輔,提高財政績效評價工作質量。要強化評價結果在財政資金管理中的作用,將其作為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金分配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同時充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發現和解決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完善財政管理制度。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Abstract:RevitalizingtheoldindustrialbaseinNortheastChinaisasystemizedprojectthatneedscomprehensiveschedulingandcoordinationwithapowerful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providedtoguaranteeandprotectitssuccessHowtoassessthelegalstateoftheoldindustrialbasesinnortheastChina?AccordingtotheinvestigationmadeinacertaincityinNortheastChina,itwasrevealedtha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tolerableinrespecttolaworderrulingthoughtheprojectismakingremarkableheadway,suchasthearbitraryadminitrationaction/interests,weakened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lowquality/efficiencyoftrialandinadequatejudicialsupervisionA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isthereforeneededsourgentlybecauseofthenearubiquityoflaworderrulingactionsalongwiththerapidprocessofmarketizationwhichisanintegralpartoftherevitalizationToprovidesuchanenvironment,thelocallegisl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withappropriatelocaldecrees,regulationsandrulesissuedtimelyMorever,itisnecessarytorequirestrictlyalladministrationstoenforcethelawandformasoundmechanismforjudicalaffairswithallrelevantofficials/staffeducatedtoabidebythelaw.
Keywords:NortheastChina;oldindustrialbase;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
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
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2司法現狀的分析
(1)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
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應加以研究,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解決矛盾和沖突,做到有章可循,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穩妥;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論文關鍵詞 生態文明 環境法治 建設
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戰略任務,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生態文明是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文明形態和文化形式,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措施中,法治建設居于核心的基礎地位。因此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對于實現生態文明的新跨越意義重大而深遠。
淄博市作為老工業城市,重化工業所占比重較大,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還需要較長時間。全市總量減排、環境質量改善和環境安全防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對于實現淄博市生態文明的新跨越,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淄博市環境法治建設的主要成效
近年來,淄博市高度重視環境法治的重要作用,環境法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基本條件和法律保障。初步走出了一條老工業城市依托環境法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路子。
(一)環境立法成效顯著
淄博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法律規范,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法律規范。目前已經制定了《淄博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實施意見》、《淄博市節能降耗目標考核辦法》和《淄博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工作實施細則》、《淄博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通知》、《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境生態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幾部法規規章。二是注重地方環境立法的區域性、實踐性。緊扣淄博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中心任務,明確地方環境立法的重點。立足全市產業結構和污染防治重點,先后出臺了建陶企業、化工企業、石灰和碳酸鈣企業、焦化行業、鋼鐵行業、露天礦山、煤炭經營等7個領域的《環境保護管理規范》。三是注重地方環境立法的創新性和前瞻性,在全省率先出臺了節能降耗目標考核辦法,明確了對區縣、重點用能企業的考核內容和要求。
(二)環境執法能力顯著增強
淄博市環境行政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強,已基本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執法監管體系。一是以環境問責為龍頭,強化官員的環境政治責任。《淄博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工作實施細則》明確各區(縣)委書記、區(縣)長是轄區內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把污染治理作為各級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各區(縣)政府、市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在評先樹優、年度考核等方面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二是形成了環保執法的長效監管機制。切實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各類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進行了全面清理。立足于環境違法案件的超前預防、及時發現、果斷處置,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三是構建了政府與社會聯動的監管新格局。全面啟動了綠色環保志愿者行動,建立了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四是專設機構全省領先。在全省第一個成立了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市政府節能辦(掛市節能執法大隊牌子);全省第一家在市統計局設立了能源統計科;全省率先成立節能標準委員會。
(三)公眾環保意識明顯提高
通過宣傳引導,公眾保護環境的自覺性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環境法治意識。在報紙、電臺、電視臺、市政府網站等媒體設立專欄,深入宣傳節能環保政策法規。二是培育典型,以點帶面。集中報道全市節能、節水、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先進典型。三是開展環保宣傳活動,營造珍愛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實施“節能宣傳周”、“降耗增效月”、“節能減排農村行·淄博在行動”等系列活動,推進了節能減排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增強了全社會的節能環保意識。
二、從構建生態文明的角度看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立法不完善
一是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缺位。環境立法的發展戰略研究不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比較突出,環境方面的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至今仍沒有制定出來。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缺位,導致地方環境單行法規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立法內容過于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而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太少。三是環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共有十六條,大部分內容規定的是企業和管理部門應當怎么做,如果不這么做,相應的法律責任卻只有第16條做了個原則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環境污染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規范只有行為模式,缺乏相應的法律后果,使得看似很好的法律在執行中表現出顯著的不足。另外國家的環境立法往往比較粗糙、框架性的內容多,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細化的規定。
(二)環境執法能力較弱
一是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能薄弱。橫向職能分散,上下級環保部門縱向分離,難以發揮整體監管效果,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尚不完善。二是環保部門自身的不足。環境執法部門人員數量少,素質不高。行政執法隊伍存在著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等現象。個別單位仍然存在亂執法、亂罰款,甚至以罰代教、以罰代刑等問題。三是環境執法能力較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事件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該公司屬于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淄博市環保局于2005年曾對鐵鷹公司進行了處罰,并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依法督察前,該公司的環保狀況并無明顯改觀。四是環境法律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社會監督機制也不完善,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環境司法面臨的困境
一是強制執行難保障。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企業若不執行,環保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由于這類執行案件收益少,且不納入法院的考評機制,所以強制執行難以到位。二是司法救濟不到位。由于污染企業能向地方貢獻GDP,許多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立案之初就遭遇重重困難,再加之取證難、鑒定難、勝訴難、執行難等實際困難,一般污染受害者寧愿選擇上訪通過行政處理,而不愿耗時耗力去打環境訴訟。三是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立法空白。我國對于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至于在社會環境公共利益遭受污染侵害時,沒有適格的主體為其主張權利,擊鼓伸冤。司法作為解決污染問題的最后一道屏障,理應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然而我國目前的現狀是司法保護環境的力度遠遠不夠。
(四)環境法治中的公眾參與不足
在政府環境管理活動中,公眾參與在平衡各利益群體的訴求、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彌補行政資源的不足等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環保中的公眾參與沒有和環保執法形成良好的互動態勢。一是公眾參與意愿缺乏。公眾對于其自我理解的與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問題可能有較高的參與度,而在那些與自己并不直接存在利益關系環境問題上參與的意愿似乎并不是很高。二是公眾參與深度不夠。公眾參與的深度比較低,主要局限于利用地球日、世界環境日等各種節日開展宣傳教育或者組織環保人物評選等,而較少觸及政府環境決策領域。而且,公眾參與的階段比較滯后,往往是末端參與,在源頭參與方面表現薄弱,處于被告知的地位。這其中固然有公眾自身環境法治意識不高有關,但主要原因還是政府在環保執法的過程中,沒有足夠的勇氣“發動群眾”,以致法律規定中的公眾參與有名無實。
三、以生態文明為導向,著力強化環境法治建設
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對于實現生態文明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環境法治建設不僅可以通過自身體現生態文明的內在需求,而且還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激勵手段來建設生態文明。以生態文明為導向,我們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環境法治建設。
(一)完善環境法律法規,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的生態法律制度不僅是生態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生態保護的最后屏障。一是制定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保障地方環境單行法規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注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在整個環境法中是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對待的,但是這個原則在中國的環境立法中有原則條款而無制度規定。再如,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鼓勵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什么叫適當方式?如何參與?參與的效力如何?這些都可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細化,使法律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注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之間的溝通與融合。改變立法內容過于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而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太少的狀況。四是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切實可行的法規。
(二)加強環境執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行動支持
一是強化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能。一方面強化環保部門的職能和地位;另一方面,地方可以嘗試將林業、水利等與環保有關的職能納入“大環保”體系中,以期提高環保機構對淄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和重大問題的參與權、話語權和統籌協調能力,強化環保執法的權力。二是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要通過法律培訓不斷加強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建設,增強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完善環境執法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問責機制以及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擴大公民行使參政權的途徑,監督環境行政主體公平實施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環境司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加大司法機關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保障環保部門作出的合法決定得以不折不扣的執行。二是強化司法機關處理環境爭議糾紛的途徑和方法。三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8月剛剛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建議在司法領域進行一些必要的嘗試,明確公益環境訴訟的受案范圍并建立以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從而解決環境污染損害的對象眾多且不特定和不利于提起訴訟的難題。
(一)“兩型社會”概念的厘定
環境法治必須以理性環境文化為基礎。當下,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已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兩型社會的建立思維是人類思想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是對于傳統的工業社會和現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檢討,是人類重新認識自然規律,尊重自然和回歸自然。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人類社會更有效率的利用資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浪費。而環境友好型社會則是要求人類社會經濟生活,消費和生產方式與生態系統和諧共處,做到可持續發展。所以兩型社會是以遵循自然規律為準則,以綠色科技為動力,倡導環境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
(二)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和意義
1.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
(1)環境資源的公共性。
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不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及所有權的明確性。哈丁為我們描述公地悲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產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會每個成員都從中得到惠益。與此同時,社會成員因此也要負擔其不利后果。所以,環境資源不能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資源配置。
(2)環境的負外部性。
當某一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決策無意識地影響到其他個體的效用或生產可能性,并且產生影響的一方又不對被影響方進行補償時,便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效果,或簡稱外部性。環境問題普遍存在負外部性,比如企業在經濟生產活動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廢棄物造成的負面影響,由全體社會以及生態系統共同承擔,從而波及社會公共利益。
(3)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
環境產權理論最早由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的。他認為,使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在損害方和受害方之間平均分配外部性價值。由于環境資源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特征,那么環境外部性則嚴重的缺乏環境產權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動物,因此則具體有趨利性,人們會根據成本與收益的比例來權衡一個決策的為和不為。當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則不可能進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則會進行交易,俗語中也談到,“賠本的買賣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說明這個道理。所以犧牲環境資源來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為必然。
2.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范性以及普遍性。構建“兩型社會”,即: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將成為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發展的一個方向,通過法律手段來調解“兩型社會”中的社會關系,由強制力來保證,規范性來調整社會成員的行為。其具有比道德,社會輿論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顯,優勢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環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設“兩型社會”的重要一環。法制對于建設兩型社會的突出價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確的規定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主體,以此人們便會為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預期判斷,保障公民權利人和義務人在規則的空間內活動。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產物,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尖銳的對立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的強制力能夠平衡這個矛盾,并兼顧個人和公共兩者的利益。
二、我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歷史積淀
中國的哲學世界與西方哲學理念共同構建了東西方的兩大哲學體系。如儒家倡導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眾生平等的理念。中國哲學雖然分為幾大派別,但是中國主要哲學派系儒釋道確是三位一體的。尤其在主張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面有著大密度的交叉與重合。在我國古代立法中也體現著濃厚的環境保護觀念。根據《逸周書•大聚篇》“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三月遄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荀子•王制》記載:“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澤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西周時期的《伐崇令》規定:“勿壞屋,勿填井,勿伐樹木,勿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中國古代的環境保護體現在法制史上尤其鮮明,反映了樸素但科學的生態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為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經驗
在幾十年間,日本從世界公認的“環境問題嚴重國”轉變成為“環境防治奇跡”的國家。日本是創新立法為先導,法律的體系完備是其有效的進行環境治理的有效機制。二戰后,環境治理問題開始,日本政府就頒布一系列環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日本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全國性的環保法律,即:《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又對此進行了適應性的調整。此外,日本的環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環境標準。日本的環境標準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保護公眾健康的標準,第二類為保護生活質量的標準。四、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不足及對策
(一)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缺陷
我國早在198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其中有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同時要求公民個人和集體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在專門性的法律層面,先后頒了多個專門性法律。在政府方面,1996年進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中規定了環境宣傳、環境教育、對外宣傳等方面的內容。為了重視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決策能力,在《全國環境保護綱要》中要求: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雖然我國較早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還通過了一些專門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設兩型社會法制方面的規定,太過寬泛和籠統,缺乏系統性。不僅如此,我國在建設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中,缺乏強制性的規范措施,多見于“議程”和“計劃”這樣的“軟法”。與日本和俄羅斯的環境法中明確強調政府職責的制度相比,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
(二)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解決方案
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和域外的普遍規律,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針對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具體做到:
第一,立法工作上將寬泛的原則性的內容實施在具體的專門法律之中,化虛為實,將制度建設踏實的落腳于每一個實際的問題中,切實將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明晰權責,界定好政府,公民,社會和企業的權責和義務關系,防止推諉出現“公地悲劇”。
第三,切實通過法律被強制,行政指導,利用經濟杠桿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高效,節約的利用自然資源的自覺性。
第四,加強循環經濟和環境友好市場立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環境友好市場,尤其是加快推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設,對于我國目前嚴重的霧霾是有效的治理途徑。不僅如此,還可以效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思維,建立污染物排放市場等多種循環經濟市場立法。以促進兩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截止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公布六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5例行政案件。對于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行政案件,法院主要采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這兩種法律解釋方法,遵循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運用位階次序。具體到指導性案例6號“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該案的裁判爭點是沒收較大數額涉案財產的行政處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的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該條在明確列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種行政處罰決定后出現了“等”字。文義解釋一方面可以當作第一個方向指標,另一方面可以劃定解釋的界限[4]。從本案的裁判理由可知,司法者正是在此意義上利用文義解釋方法,認為此處的“等”為不完全列舉的示例性規定,其所概括的情形還包括與明確列舉出的三種行政處罰程度相當或者具有相同屬性的其他行政處罰。繼而受案法院運用目的解釋方法將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范圍,以證成裁判結果的正當性。《行政處罰法》所追尋的目的之一便是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合理合法,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處罰權。第42條通過設定聽證程序,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權和申辯權,貫徹上述目的。而本案被告在作出嚴重影響原告財產權益的行政處罰時,并未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利的事實,剝奪了其本應享有的程序權利,使行政相對人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若不予以撤銷,必將影響行政法律目的的實現。又如指導性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法院經由目的性解釋方法的應用,將違法建設行為排除在免除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相關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外。指導性案例22號“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復案”亦是如此。
二、我國行政司法審查中法律解釋方法缺陷探析
盡管法律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大都能為社會所接受,被奉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導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現出司法者成功運用法律解釋方法的因素,但是我們仍然必須正視其解釋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發展。
(一)忽視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
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種簡單的形式邏輯的操作,解釋法律時必須進行價值判斷。而法律絕不僅是徒具語言形式的東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們透過法律規范以追求某種目的,以貫徹某些價值。釋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釋者要查明所欲解釋的法律包含的價值判斷,并服從這種判斷。在實務中主要表現為對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的利用。毫無疑問,行政法解釋必須受制于行政法的內在價值,解釋方法的選擇與運用也必須基于對行政法解釋價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有不同的側重點。如歷史解釋主要著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釋則強調法律在適用當下的規范目的。根據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釋在我國行政司法審查中使用頻率最高,其他解釋方法甚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行政法解釋偏重于對法的妥當性的維護。而筆者認為,行政法最重要的內在價值為維護,保障行政法治。這就意味著,行政法解釋原則上應以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為價值取向,再兼顧法的妥當性,維護實質正義。雖然有些情況下,不同解釋方法的適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結果,也不影響裁判結果的妥當性。如指導性案例6號便如此。但從長遠來看,勢必阻礙我國體制的發展和法治原則的實現。
(二)解釋方法元規則缺位
解釋方法的元規則即解釋方法的位階。法律解釋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許多解釋方法,但解釋方法不具有保證法律規范準確適用的功能,經過解釋只能獲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確答案[5]。因此,我們需要解釋方法元規則,以確保解釋方法的適當性,以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從反面來看,解釋方法元規則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釋學難以具有方法論的意義[6]。特別是在疑難案件中,判決結果常常充滿變數。在我國行政司法審查實踐中,釋法者嚴格遵循先文義解釋再論理解釋的方法位階。但論理解釋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釋這一種方法,隨著解釋發展的深入,各種論理解釋方法間的沖突也必將凸顯,它們間的位階如何,都需要我們做出解答。且與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統一的法典,規范數量龐大,效力層級復雜,不確定概念較為多見,更易因釋法者觀點的差異而引起解釋的對立。特別是在行政法制較不健全的當下,行政法解釋元規則的確立顯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釋過程實質上也是釋法者主觀性展現并發揮作用的過程,元規則的確立能對釋法者產生一定的客觀約束,減少解釋引起的不確定性問題。
(三)解釋方法運用水平較低
指導性行政案例的解釋活動均都嚴格遵循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位序,但二者之間的銜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詳細的說明。且運用二者進行解釋時的說理也不夠全面充分。如指導性案例21號、22號只對目的性解釋方法的運用加以簡單說明。又如指導性案例6號,法院適用文義解釋對“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徑直適用目的解釋。雖一切法律解釋活動,均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如法之文義明確,無復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僅能為文義解釋,自不待言[7]。為此,首先必須說明“等”字存在復數解釋之可能,爾后才有進行目的解釋的空間。作為助詞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舉未盡,也可以用于列舉煞尾,即作“等內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義。在此基礎上,再結合《行政處罰法》之目的加以說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追求的整體目的,即第1條的相關規定;第二,“等外等”理解與《行政處罰法》第4條公正、公開原則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滿足了正當程序的相關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會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夠確當。
三、完善行政司法審查中法律解釋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當選擇解釋方法
行政法解釋是廣義的法律解釋的組成部分,也分享著法律解釋理論長期積累起來的理論資源,但是行政法領域的特殊性質又決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釋理論來解決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應該是將一般法律解釋理論放置于行政法領域中進行重新考量,并結合行政法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自己的理論主張。在行政法解釋方法選擇這個問題上,也必須遵循同樣的法則來進行。法律解釋理論和實踐中公認的解釋方法眾多,典型的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當然解釋、合憲解釋、比較解釋、社會學解釋、類推解釋、擴充解釋、限縮解釋等等。而這些在私法基礎上形成的法律解釋方法并非都適合行政法領域,特別是我國的行政法實踐。釋法者適用時應該充分考慮行政法特性,如類推解釋、當然解釋等解釋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不無疑問之處,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種解釋方法都能實現正義時,法院應該結合各解釋方法的自身功用,選擇與行政法解釋特性相契合的解釋方法,以維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貫之。而不是以釋法者對解釋方法運用的熟練程度及自身喜好為選擇依據。
(二)確立行政法解釋方法元規則
法律解釋是受規則、程序規制的藝術[1]。因此,行政法解釋方法之間不能雜亂無章,應當存在一定的位階。而解釋方法的位階并不是憑空設立的,其取決于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體制和法治原則決定了我國行政法解釋必須以維護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為前提,再兼顧法的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故在行政法解釋活動中,重視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的解釋方法應當占據優勢地位。筆者認為,行政法解釋方法應當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解釋的適用順序。行政法律規范記載于文本,固定于語言,欲正確解釋法律,須先理解其所用詞句的意義,脫離法條文義的解釋必將損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體系及概念用語統一性為目標的體系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安定性對行政法律規范外在形式的要求,應該成為緊隨文義解釋的第二順位解釋方法。歷史解釋強調行政法解釋要忠實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時的意圖,使釋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以保證法的一以貫之。而目的解釋強調行政法律規范現時所具有的合理含義[8],與歷史解釋不同,其側重于實現法的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故其應位于歷史解釋之后適用。合憲解釋為監督性的解釋方法,將其置于最后適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慮。行政法解釋必須符合憲法,在應用其他解釋方法獲得結論后,都該利用合憲解釋加以檢驗。當然,行政法解釋方法的適用順序只是給釋法者提供一種可能的邏輯思維,并不意味著適用在先的解釋方法獲得的結論就要優先被采納。如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得到不同的結論,甚至互相沖突,而依歷史解釋將導致裁判結果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時,我們就應當采納目的解釋的結論。又如,維護法安定性的解釋方法獲得的結論存在多種可能時,則需要目的解釋進行補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運用解釋方法時的說理論證能力
行政司法審查中,某種解釋方法的運用論證了哪些法律問題,發揮了怎樣的法律效用,為什么需要先適用此種解釋方法,為什么還需要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又為什么采納該種解釋方法得出的裁判結論等等諸多問題,都需要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完整的呈現。解釋方法的說理論證越充分,隨意適用的可能性就越小,獲得正確解釋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動也就越公開透明。此外,依據嚴密的邏輯和論證說理得出的解釋結論不僅能使原被告對法院的裁判結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眾對裁判及法律的內在公正價值得以理解。尤其對于指導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釋方法的說理論證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指導性案例乃是各級人民法院學習研究的重點對象,其具有的獨特的啟示、指引、示范和規范功能除了對類似案件的裁判結果起作用外,對裁判時運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也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其次,指導性案例還是宣傳法治的實例,是樹立法治和司法權威的典型,是體現司法智慧與審判經驗的載體。那么,沒有說理論證的支撐,指導性行政案例該怎么發揮以上作用,又怎么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呢?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