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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婉辭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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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婉辭職信范文第1篇

          辭職信怎么寫的委婉點一

          尊敬的領導:

          來到廣告中心也快兩個月了,開始感覺中心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在這里有過歡笑,有過收獲,當然也有過痛苦。雖然多少有些不快,不過在這里至少還是學了一些東西。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辭職,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不需要寫這封辭職書。當您看到這封信時我大概也不在這里上班了。

          在這一個多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習到了不少東西。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思考的結果連自己都感到驚訝或許自己并不適合電視采編這項工作。而且到這里來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讓自己這一段時間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賺一些錢,也沒有想過要在這里發展。因為當初連應聘我都不知道,還是一個朋友給我投的資料,也就稀里糊涂的來到了這里。一些日子下來,我發現現在處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個月工資還不夠您扣的,當然也不夠一個網站的制作費用)。而且當初您好說的網線端口的事情一直沒有音信了,開課的事也沒有聽說。我一直以為沒有價值的事情還不如不做,現在看來,這份工作可以歸為這一類了。一個多月的時間白白浪費掉了。我想,應該換一份工作去嘗試了。

          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中心辭職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一個考驗,中心正值用人之際,不斷有新項目啟動,所有的前續工作在中心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中心今后在各個項目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中心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誤,我鄭重向中心提出辭職。我也將這幾天(8月6號8月7號)的事情給做完。至于剩下的事,留給其它的同事去做吧。

          尊敬的領導,以上便是我的辭職申請,將要離開這個中心,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但是我還是要決定離開了,我懇請中心和領導們原諒我的離開。

          祝愿中心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日期

          辭職信怎么寫的委婉點二

          尊敬的x主任:

          您好!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辭職,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不需要寫這封辭職信。當您看到這封信時我大概也不在這里上班了。

          來到廣告中心也快兩個月了,開始感覺中心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在這里有過歡笑,有過收獲,當然也有過痛苦。雖然多少有些不快,不過在這里至少還是學了一些東西。

          在這一個多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習到了不少東西。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思考的結果連自己都感到驚訝――或許自己并不適合電視采編這項工作。而且到這里來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讓自己這一段時間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賺一些錢,也沒有想過要在這里發展。因為當初連應聘我都不知道,還是一個朋友給我投的資料,也就稀里糊涂的來到了這里。一些日子下來,我發現現在處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個月工資還不夠您扣的,當然也不夠一個網站的制作費用)。而且當初您好說的網線端口的事情一直沒有音信了,開課的事也沒有聽說。我一直以為沒有價值的事情還不如不做,現在看來,這份工作可以歸為這一類了。一個多月的時間白白浪費掉了。我想,應該換一份工作去嘗試了。

          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中心辭職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一個考驗,中心正值用人之際,不斷有新項目啟動,所有的前續工作在中心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中心今后在各個項目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中心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誤,我鄭重向中心提出辭職。我也將這幾天(8月6號8月7號)的事情給做完。至于剩下的事,留給其它的同事去做吧。

          離開這個中心,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但是我還是要決定離開了,我懇請中心和領導們原諒我的離開。

          祝愿中心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辭職信怎么寫的委婉點三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非常感謝公司給了一個很好的實習機會,感謝公司一直以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特別感謝給予我發揮個人優勢的平臺。在公司工作的兩個月當中,經理也給了我很多的培育,讓我學到了許多,也進步了許多,同時也看到了社會競爭的殘酷無情。但由于在公司里得不到我想要的東西,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物質生活上,為此,我很遺憾地在這里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在過去幾天里,我認真回顧了這兩個月來的工作情況,在工作中,我一心為推動公司的發展而工作,一直以公司利益為中心,在這兩個月的工作中,我學到很多東西,無論是從專業技能還是做人方面都有提高,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栽培。

          在這里,我通過仔細分析后,想給予公司一點建議,不過這只是我作為一個小職員的一點個人看法,首先,我認為公司的網站運營缺少專業策劃人材,對公司網站沒有一個大的整體規劃,沒有制定好網站運營方針,應該騁請一些有多年網站運營經驗的專業人士,對網站的運作、發展前景、可行性分析等做出研究報告。我負責網站編輯工作的這兩個月以來,我覺得公司的制度上有問題,首先,質與量的沖突問題,就以我們網絡事業部來說,規定的每人每天要完成的量是7個以上,但是對于一些資料不足的網站,我們確實是無從下手,如果硬是要去湊其他網站的資料,我個人認為這是毫無意義的,這么做一則是導致了公司網站的真實性,二則是侵犯了版權問題,我們所使用的信息圖片案例等都均未經過版權所有者的同意,這對公司網站運營方面造成了負面的隱患,會給網站瀏覽者一種很虛假的感覺,也有可能會因此而被其他網站追究版權問題,這是相當值得公司領導深思的。

          超市員工辭職信范文(2) 其次,就是公司的基層員工的工作熱情的問題。我認為一家公司是否有發展空間,首先要分析的就是領導的決策是否正確,目標是否合理,所制定的方針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具有可行性。而其次,就是分析基層員工的工作熱情,基層員工對于所有的公司來說都是很渺小卻很關鍵的,如果基層員工沒有多大的工作熱情,那就會影響他們的工作的進度和認真程度,這直接影響了公司的發展進程和形象。在我們公司,我覺得基層員工沒有多少工作熱情,這又是因為什么原因呢我認為這是政策問題,公司的制度始終沒有得到一個最終的完善,對一些工作內容的要求沒有一個確定的規格,導致在一段時間后會出現新舊規格的沖突,而這一點,是需要基層員工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長期如此反復,會讓基層員工感到身心疲憊。

          以上是我的一點個人建議,除了希望公司能夠在今后不斷改進、不斷發展之外,絕無其他意思。在公司里,我得不到我自認為應有價值的待遇,收入實在太低,直接導致了我個人生活困難,連吃飯和居住都成問題,為此,這段時間我心情比較壓抑,各方面的壓力壓得我喘不過氣來,正因如此,我作為一名網站編輯的熱情也漸漸消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帶著這種情緒去工作,這樣只會對不起公司也對不起我自己。而且,我深刻感覺到自己的能力的有限,沒辦法達到公司需要的要求,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還不夠。所以,自己現向公司提出辭職,望公司能諒解。

          委婉辭職信范文第2篇

          內容提要: 美國次級貸款危機為金融創新領域法律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功能研究提供了實證材料,金融創新領域法律制度沒能有效發揮風險防范和控股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現有法律責任制度安排不合理。完善金融創新領域法律責任制度應包括:重回適度監管的立場,引入風險、收益與責任對稱的理念,建立行為—風險—責任的模式,建立金融創新產品加重責任制度,擴大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

          現有法律責任制度都是以實體經濟為基礎創設和發展起來的,在實體經濟領域是有效的,并且一直被認為發揮著追求公平、提高效率和維護安全的作用。然而,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級貸款危機卻證明現有法律制度在虛擬經濟領域的作用有很大局限,甚至存在失靈的問題。長期以來,美國的市場經濟法制被認為是最發達和健全的,支撐著不斷復雜和發達的金融創新和衍生產品交易,制造了美國發展和富強的神話,成為許多國家學習和效仿的典范。但這次的次級貸款危機卻證明,即使美國這樣發達與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控制和解決危機中發揮的作用仍然是極為有限的,甚至是失靈的。如何總結美國次級貸款危機的教訓和經驗,是次級貸款危機帶給法律界最值得深思和反省的問題。這當然牽涉到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的許多問題,但最核心的問題是法律責任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針對次級貸款危機所反映的法律責任制度的缺陷與不足,我們認為改革與完善的基本思路是:針對虛擬經濟的特點,變革法律責任理念,改革現有法律責任制度模式,創新責任類型,擴大某些責任的適用范圍。

          一、法律責任制度的失靈:次級貸款

          危機中的一個基本事實

          金融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之一是維護市場的安全,并且一直發揮著這樣的功能和作用。然而,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卻證明了現有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創新的風險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和缺陷。次級貸款作為一種創新產品,其本身包含一定的風險。但問題是,次級貸款的風險雖然可能會影響金融市場,但其影響的程度是很有限的,并不足以導致今天的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在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次級貸款經過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原本可以控制的風險被逐級放大成為難以控制的市場性風險,最后成為引發全球金融市場風險的誘因。從次級貸款危機已經發生的事件和過程反思,現有法律制度的根本問題在于控制和防范風險的功能沒有發揮出來,出現了法律控制不足或失靈的問題。

          (一)放任了信用評級對風險的掩蓋

          商業銀行在發放次級貸款時,放款人與借款人都知道這種金融產品本身具有較高的風險。因此,次級貸款的風險必須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商業銀行才能去經營。僅僅從次級貸款本身分析,風險僅僅限于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并不會波及整個金融市場。商業銀行為了自身的安全,也會自覺地將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事實證明,商業銀行的確也是這樣做的。但商業銀行為了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效率,依靠金融產品創新將次級貸款打包后變成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證券化產品,賣給其他投資者。為了讓投資人相信這樣的產品是安全的,商業銀行委托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關于信用評級,美國有很具體和比較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客觀公正地對資產進行評估。為了獲得較高的評級,評級機構便將次級貸款打包后的證券化產品進行多次分割,每次分割后較好的資產評級較高。經過多次分割后,信用評級機構將次級貸款中的很多債權評為A級甚至AAA級,次級貸款證券化產品的風險同時被多次分割,次級貸款的證券化產品的真實風險最終被掩蓋或縮小了,從而第一次放大了次級貸款的風險。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法律對這種信用評級通過分割縮小或掩蓋真實風險的行為沒有規定任何有效的限制,更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如果法律制度對這樣的行為規定恰當的限制,并規定合理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評級機構掩蓋真實風險的分割資產的行為,避免次級貸款危機的爆發。

          (二)放任了擔保對違約風險的放大

          次級貸款證券化之后,變成了在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債券,投資人出于安全的考慮,通常不會輕易購買這些投資產品。但是保險機構的加入進一步掩蓋并放大了次級貸款的風險,對次級貸款危機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為了銷售次級貸款證券化后所衍生的產品,保險公司創設出新的產品—CDS(Credit Default Swap)違約掉期合約,對次級貸款證券化后所衍生的產品提供擔保。違約掉期合約實際上是一種債權擔保合同,在美國廣泛存在。在次級貸款證券化后,次級貸款債券的持有人為了避免按揭貸款的違約風險,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一旦出現貸款人因違約不再支付購房貸款時,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和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緊密聯系在一起,次級貸款的風險被進一步放大和分散。同時,保險公司的擔保又使那些以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的債券和各種衍生品獲得較高的評級,進一步掩蓋了違約風險的存在??偟膩碚f,保險公司的擔保使次級貸款基礎上衍生的債券可以賣出去,并加速了眾多債券和金融衍生品的銷售和流通,創造了一個巨大的信用泡沫。當風險來襲之時,這些形式上很好的保險產品形同虛設,不但不能保值避險,反而加劇了信用危機的形成。從這個環節看,法律沒有對保險公司的產品創新和擔保行為規定合理的限制,限制保險公司為次級貸款所形成的各種衍生債券和產品提供適度的擔保,放任了次級貸款經由保險公司擴大風險。

          (三)放任了金融創新產品的定價權

          金融產品定價是金融市場運行機制中重要的環節,是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和規避金融風險的重要工具,然而,現有法律制度對上述金融創新產品定價缺乏恰當的限制和約束,次級貸款基礎上所衍生的金融產品定價走向完全的自由化狀態。在缺少法律約束的前提下,次級貸款證券化的鏈條眾多,經過包裝不斷地被轉手銷售,這個過程涉及眾多且復雜的金融產品和大量的相關機構,債權的多次分割帶來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金融產品定價的混亂和不透明。在投資市場,金融產品本身的復雜性已經使投資者很難判斷其本身的價值。次級貸款經過證券化后,市場信息始終處于不透明狀態,即使專業人士也已很難確定其價格,投資者更難以判斷金融產品所包含的風險,只能依賴專業評級機構和中介機構對于產品的評級。在缺乏監管又同時存在利益誘惑的情況下,評級機構囿于自身的局限或出于利益的考量,使用了不恰當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了衍生產品的評級結果。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同樣存在道德風險,對一些違規做法沒有及時披露,而且金融產品的復雜性也使他們無法真正了解核心內容和風險程度,審計結果一定程度上失去準確性和真實性。難以定價的金融創新產品在市場中不斷地被抬高價格,產品價格與其本身的價值嚴重背離,虛擬的財富不斷被放大,次級貸款的風險被逐步放大。因此,可以看出,金融創新產品定價混亂是次級貸款危機形成的重要原因,而法律放任金融創新產品定價無疑是制度性原因。

          (四)忽視了風險、收益與責任的失衡

          在自由主義的影響下,美國法律允許金融機構采用過高的杠桿手段獲得高額利潤。在利益的驅使下,金融機構熱衷于從事金融衍生產品等高風險的投機,并在短期內獲得驚人的超額利潤。但是,受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傳導性的影響,這些投機會急劇放大交易風險,并蘊含著更大的破壞性。同時,美國金融機構高管短期化的薪酬結構,導致了公司管理層片面追求經營業績和市場地位,經營風格偏于激進,淡化風險管理。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及其高管受有限理性的制約,無法控制市場所形成的系統性風險。舉例來說,像美林、雷曼兄弟這樣的國際投資銀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達到了世界一流的水平,最終卻難逃破產或被收購的厄運,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制度對收益和風險缺乏適當的分配,任由市場主體自由確定。在這樣過度自由的制度體系下,金融機構及其高管們可以自由地投機和過度地冒險,成功時則獲得常人不敢想的巨額收益,而失敗時也無須承擔法律上的任何責任。這種法律制度的安排無疑激勵金融機構和高管過度投機,因為投資帶來的只有收益而沒有成本。美聯社2008年12月21日公布一項調查顯示,目前正在接受政府注資援助的116家美國銀行去年總共為高管支出薪水、獎金和其他獎勵等近16億美元。這一數字足以超過許多銀行接收政府注資的數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金融機構和公司管理層從激進的投資戰略中獲取了高額利潤,給金融市場帶來了無法估量的風險,并最終導致次級貸款危機乃至金融危機的爆發,卻不必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明顯違背了風險、收益與責任公平分配的最基本要求和公理。

          二、法律責任制度的缺陷:次級貸款

          危機形成的制度性原因

          為什么美國復雜與龐大的法律體系沒有控制住金融風險。是否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金融風險是自然的,不可能依靠法律制度加以控制?;蛘哒f,是否法律制度維護市場安全的功能真的無用了嗎?當然不是這樣。雖然現行法律制度在虛擬經濟領域的作用不是萬能的,但法律能否控制住金融風險,關鍵在于我們如何設計和設計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恰當的法律制度是可以控制風險或避免危機的,而不恰當的法律制度當然不能有效控制風險,更不能避免金融危機。從次級貸款危機中我們能夠挖掘的深刻原因在于現行法律制度尤其責任制度是以實物經濟為基礎創設與形成的,法律責任制度的理念、設計和運行等都不能恰當適用于金融創新產品。從一定程度上講,次級貸款的風險被不斷放大正是法律責任制度設計不當的后果。

          19世紀以來,傳統的公司結構逐步形成,公司法將公司股東的責任確定為以股東出資與公司的資本為限的有限責任制度,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然而,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股東和公司內部人員分享高風險業務的回報,作為債權人的客戶收益則十分有限。當高風險業務遭受損失時,股東的損失僅僅限于其向公司投入的資本,其余損失則轉嫁給了債權人(客戶),并最終轉嫁給整個社會承擔。在這種收益與責任不平衡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會出于逐利的目的,在吸收存款資金后從事高風險、高回報的業務,股東則可能縱容管理人員過度介入風險。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更進一步激勵了金融創新中道德風險的產生,為金融機構轉移風險提供了制度上的誘因和便利。

          保險制度本來是人們創設出來分散風險的,然而,在金融市場中,保險同樣會加劇金融風險。這種加劇風險的根源在于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合理安排。按照存款保險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因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被保險人的冒險行為雖然加大了風險,但不必增加保費或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冒險行為的成本被順利地轉嫁給保險人,進一步激勵已經投保的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經營活動。尤其在保險費無差別的條件下,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事實上付出的成本高,從事高風險經營的金融機構事實上付出的成本低,形成所謂的“存款保險補貼”效果。因此,存款機構更愿意在獲得存款保險后從事高風險的業務活動,形成存款保險制度刺激下的道德風險。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的結合為金融機構逃避冒險責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為銀行股東和管理人員提供了從事高風險活動的激勵。

          除有限責任制度和保險存款制度外,金融機構通過金融創新從事冒險活動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對政府援助的預期。金融機構尤其大型金融機構在國民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一旦大型金融機構喪失清償能力,會對整個金融體系甚至整個經濟體系產生巨大沖擊。政府作為公共機構出于政治、經濟上的考慮,為了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和社會穩定,保障小債權人或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會努力維護金融機構的信用,明示或默許地對存款人做出擔保。這種做法雖然有利于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和安全,但會引發道德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保險機構為被保險的存款人支付存款,然后出售銀行資產,以出售所得償還未保險存款人、非存款債權人以及存款保險機構自身已支付給被保險存款人的金額。所以,在清算處置中,無保險存款人和非存款債權人也許部分承擔銀行倒閉的損失。[1]在收購和兼并處置中,由收購人承擔倒閉銀行的所有債務,包括存款、非存款債權以及或有債權(contingent claims),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均能獲得清償。在另外的處置中,收購者可能只承擔清償存款債權,不承擔清償非存款債權的債務。對于僅清償存款債權的情況來說,銀行倒閉的損失最終轉移給了政府,存款人不用承擔銀行倒閉的任何風險。[2]因此,政府的最終援助也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放松了對風險的管理。

          總的來說,傳統法律責任制度的缺位或設計不合理,成為法律沒能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和阻止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甚至成為誘發金融危機的因素。具體而言,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一)偏離了適度監管的立場

          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實施以來,美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從早期的規范金融交易行為、強調對風險的管理和規范,轉向放松金融管制以促進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但是次級貸款危機的發生再一次證明,金融創新產品的高杠桿性、關聯性和信息的不透明,決定了僅僅依靠金融市場本身的運行機制難以防范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越是發達的金融創新市場越需要相對嚴格的金融監管,尤其需要政府通過加強監管防范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為金融市場的穩定提供基本保障。就美國的次級貸款證券化鏈條上的風險傳染路徑和特點而言,在風險蔓延的過程中,如果監管機構能在某一個環節發揮有效作用,及時實施監管措施,阻斷風險的進一步擴大,次級貸款危機就可能不會發生,即使次級貸款出現一定的支付危機,但也不會導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但在美國金融自由主義和放松監管的立場下,金融創新產品脫離了金融監管和法律責任制度的控制。具體講,監管機構沒有承擔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實施適度監管的責任,沒有承擔防范市場系統風險的責任,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也不必承擔監管制度規定的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許多義務和責任,以至今天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為危機的爆發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另一方面,在美國金融監管體制下,次級貸款危機爆發前,任何一個聯邦機構都沒有足夠的法律授權監管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也沒有哪個監管機構為監管的缺位負責。在今天看來,雖然導致次級貸款危機的原因很多,對金融衍生產品缺乏必要的監管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背離了公平的責任理念

          “公平應當是法律正義的第一要旨”[3],它要求人們在社會分工合作中都應當獲得合理的收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金融創新本身的復雜特性決定了金融機構更容易投機獲利,并給其他的市場參與者帶來風險。從公平的角度而言,法律應當對高收益者、高風險的制造者設定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最樸實的公平觀,風險、收益與責任應當成正比。但長期以來,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理念更強調在自由和安全之間尋求平衡,忘卻了收益、風險和責任間的對應性?;仡櫭绹鹑诜芍贫鹊陌l展,因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律在不同時期所堅持的價值目標會有所變化,有時更強調效率,有時更強調安全。事實上,美國法律更傾向于強調如何激勵人們通過奮斗甚至冒險獲得利益,而忽視了金融創新領域的冒險行為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收益、風險與責任應當對稱的公平理念基本上被束之高閣。因此,現行法律沒有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層在經營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帶來風險的行為規定任何實質性的責任。尤其在金融創新產品帶來高風險和高收益的情況下,法律提供了創新的自由,但沒有為了金融乃至社會的安全規定風險制造者們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這種偏離公平的制度理念不僅鼓勵金融機構和高管們過度冒險,而且放任制造和擴大市場風險的行為。

          (三)構成模式不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

          為什么法律缺少對金融創新領域責任的設定,除了上述兩個原因之外,另外一個重要原因來自傳統法律責任的構成。就責任構成而言,傳統法律以實體經濟活動的結構為基礎,形成了行為、具體損害、責任的模式。在傳統的法律觀念中,承擔法律責任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個體的行為具有危害性或有損害后果;二是行為與危害或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三是必須有具體的侵害客體或對象。在實體經濟和傳統的法律責任理念中,雖然有的行為所導致的風險必然為社會帶來巨大損失,但因為風險在法律的語境中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現象,被視為不可抗力原因或事件,而非個體的行為結果,因此,風險不能作為認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基礎,雖然擴大市場風險的行為必然導致損害,但因不屬于法律上“損害”或“危害”的范疇,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這種責任構成模式已經不能滿足金融創新領域控制風險的需要,因為權利的證券化和證券的自由流通,債權可以被多次分割,債權人已經變得極為分散,而且不能被完全確定。傳統法律責任構成模式在金融創新領域的最大缺陷在于不能將導致風險的行為納入法律責任的范疇。在以金融市場為核心的虛擬經濟中,風險的形成很多時候都與人的行為有關,或者是由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在次級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具有實力的投資者或金融創新產品的經營者們,為了以較少的投資獲得巨額的利潤,將債券打包、組合、分割,制造虛假的表象吸納大量的資金,將風險擴大到市場難以負荷的程度,最終導致了金融危機,給投資者和社會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雖然市場自身的風險的確無法完全避免,但因投機所形成的風險卻是可控的。而至今,傳統法律責任構成模式仍然沒有將風險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無疑放任了那些冒險者們為了私利制造和擴大市場風險的行為,從根本上脫離法律制度的基本控制。

          三、改革和完善金融創新領域的責任

          制度:應對金融危機的基本對策

          如何在深入反思次級貸款危機的基礎上改革與完善現有法律責任制度,是金融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要點。對于這一問題,基本的思路應當是:針對虛擬經濟的特點,變革法律責任理念,改革現有法律責任制度模式,創新責任類型,擴大某些責任的適用范圍等。具體措施包括:

          (一)重塑適度監管的制度

          美國這次金融危機雖然是由次級貸款所引起的,但從根本上講,政府沒有通過監管有效預防和控制系統性風險是重要原因。次級貸款雖然是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但其本身的風險仍然是可控制的。后來為什么其風險不斷擴大,形成金融危機呢?重要的原因在于每個企業在經營次級貸款相關的金融創新產品時,就每個單一的企業而言,風險都是可控制的。但兩個系統風險則是企業無法控制的:一是美國房地產價格是否下跌、什么時候下跌以及下跌程度如何,任何一個企業都無法預防和控制,需要監管部門采取措施;二是次級貸款的風險通過多次放大后擴散到更多的金融機構,也不是單個企業可以控制的,需要監管當局采取有效措施才能解決。應當說,如果美國監管當局承擔起對金融創新領域的監管責任,對這兩個系統性風險實施了有效的監管,次級貸款危機是可以避免的。次級貸款危機證明,系統性風險在金融風險中居于特別重要的地位,因此,現代金融市場的風險控制必須以系統性風險控制為核心,否則,金融風險的監控都可能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同時,次級貸款危機也證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所奉行的金融自由化理論和放松金融監管的立場存在一定的錯誤。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主流的管制經濟學理論,無論是芝加哥學派的“管制俘獲理論”,還是弗吉尼亞學派的“公共選擇理論”,均表現出對“自由放任”經濟思想的偏好[4],為美國政府奉行自由、寬松的金融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在金融自由政策的影響下,過于強調行業自律組織和市場自我約束的作用,忽視了政府監管組織的優勢。社會公眾監督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持續性、經常性的監管力量,因此,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表現出嚴重的權力失衡現象,導致虛擬經濟最終脫離實體經濟的運行方向而走向異化,從而導致金融危機。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金融市場逐步開放,但沒有像美國那樣過度放松監管,現在看來是正確的選擇。尤其中國監管制度尚不完善,監管技術還不夠發達,以及監管水平還比較低,市場不夠成熟并且存在許多系統性風險,必須牢記適度監管的立場。在這個立場下改革和完善監管法律制度才是恰當與務實的。具體到責任法律制度,應重點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金融創新產品經營者必須向監管機構承擔更多的控制風險的責任;二是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承擔更多的監管責任,而不能放任金融創新風險的不斷積聚。

          (二)引入風險、收益與責任對稱的理念

          法律是人類公平訴求的載體。公平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現之一就是合理配置收益與責任,通過合理地分配權利和義務構建一種較為理想的社會秩序。就金融創新產品的特性而言,與實體經濟間的關聯并不十分密切,甚至可能與實體經濟沒有任何直接的聯系,與具體的財富也并不一致,高風險往往意味著高收益,因此,如果不對金融機構的冒險行為規定合理的法律責任機制,金融機構就會有足夠的激勵去制造和擴大風險。這種激勵冒險的制度設計嚴重偏離了現代金融法律制度謹慎、安全的價值理念。就整個社會的利益分配而言,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和股東從冒險的投資中獲得巨額利益,卻將金融風險的后果轉嫁給社會公眾,廣大投資者的財富因此而減損,明顯違背了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治理念。這種風險收益與責任不對稱的法律制度已經嚴重喪失了維護金融秩序的功能。博登海默指出:“一個法律制度若不能滿足正義的要求,那么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它就無力為政治實體提供秩序與和平。”[5]次級貸款危機證明,缺乏收益與責任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的制度,不可能很好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因此,為了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法律制度應當引入收益、風險與責任對稱的理念,并將這樣的理念貫穿到法律責任制度的設計、結構模式和追究制度中,針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不作為或激進的投資行為,建立一定的適當的責任追究機制。

          (三)建立行為—風險—責任的模式

          傳統法律責任的追究模式為侵害行為—損害結果—責任承擔,侵害行為人與被侵害者之間表現為直接的侵害關系。在金融創新領域,金融機構的投機行為并不是直接給廣大的市場參與者造成損害,而是通過制造金融風險,將金融風險擴大并傳染到整個金融市場的方式,間接地給其他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適用于金融產品創新領域的責任構成應當采用新的模式即:行為—風險—責任的模式。這種新型責任模式的引入更加符合金融創新自身的特點。首先,金融風險的形成及程度與金融創新的設計有關。金融創新有不同的動因,或是為了提高效率,或是為了規避管制,或是為了規避金融風險。但是,金融創新畢竟是金融機構高度抽象設計的產物[6],基于金融機構的逐利心理,導致創新產品在規避了某些風險的同時也往往帶來新的風險,有可能只是將一種金融風險轉換為另一種金融風險,或是暫時避免風險卻隱藏著更大的金融風險。而且,金融創新作為一種人為設計的工具,常常成為投機者操縱市場并獲取暴利的手段。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金融創新的繁榮與金融風險加劇一直是國際范圍內金融市場最突出的特征。其次,金融風險具有可控性。金融風險雖然很復雜,常常難以避免,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合理的法律責任制度設計,可以將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防止其進一步擴大。在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中,因為缺少法律責任制度的約束,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投資機構不斷地將債券打包出售,以便將風險轉移給他人。最終,華爾街的“金融杠桿比例”平均高達15倍,如此大的資產泡沫注定會引發金融危機。早在美國次級貸款危機爆發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有的金融機構已經發現了問題,但在利益的驅動下,沒有人愿意冷靜下來解決問題。如果在危機形成之前,金融機構或是監管機構能夠以謹慎的態度防范金融風險,次級債券的證券化鏈條也不會變得如此復雜,危機的波及范圍也不會如此廣。所以,金融創新中的許多風險因人們的行為而生成,可以作為責任承擔的要件之一,法律應當引入行為———風險———責任的新模式,用來防止風險的發生和擴大。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上,應當重點解決以下問題:一是確定金融創新產品經營的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種類和構成要件。在法律責任構成和認定方面,應當明確規定帶來或擴大風險的行為即使沒有給具體的法律關系主體造成損害,仍然可以作為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不同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賠償責、罰款、取消資格等;三是規定經營者承擔更多的防止和控制產品風險的義務。

          (四)構建金融創新產品加重責任制度加重責任制度最基本的法理基礎是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最早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責任制度而產生,主要功能是增加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對存款子公司的責任,以及存款子公司間的責任。加重責任制度反映了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和對傳統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修正,金融機構據此所承擔責任的范圍超出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所應承擔的有限責任范圍。因此,有學者在討論加重責任制度后明確指出:“這些法律規則可以理解為是對傳統的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背離,反映了在金融業中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無限責任制度(或至少是非有限責任制度)的傾向”。[7]

          從次級貸款危機的成因和治理來看,金融法律制度應當引進加重責任制度,以便實現金融創新領域更公平的結果和更安全的秩序。金融創新領域的加重責任與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責任雖然所適用的原理基本相同,但適用的范圍和內容并不相同。具體講,在金融創新領域,加重責任制度的適用范圍可以確定為:(1)金融創新產品的設計和銷售;(2)產品分割包裝的限制;(3)金融創新產品的定價;(4)金融創新產品的信用評級;(5)金融產品擔保的限制??偟膩碚f,加重責任主要適用于那些具有特殊風險或風險難以計算和預測的創新產品,以追求實質正義為價值取向,一定程度上矯正了傳統法人制度和公司人格獨立理論所存在的偏差。

          在金融創新領域,加重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1)經營者應當就金融創新產品的設計、特點、風險狀況向投資者做出準確和詳盡的說明,并向投資人承擔充分披露風險信息的義務;(2)經營者應當披露有關金融創新產品的定價信息,包括定價依據、準則、方法、相關因素等信息;(3)對于風險難以計算和預測的創新產品,應當規定向監管機構備案或登記,甚至可以設立報監管部門審批的程序,從而加強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加重責任制度加重了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經營行為的責任,與傳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有一些相似之處。但二者之間仍然存在明顯的差別:(1)適用條件不同。加重責任制度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創新產品的經營行為,而法人人格否定主要適用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情形,例如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利用公司逃避契約義務等。(2)適用機制不同。加重責任要求金融機構及其高管對其經營金融創新產品的行為承擔額外的謹慎及擔保責任,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源自于衡平法,主張權利的前提是原告已經沒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使其權利獲得救濟。[8](3)適用目的不同。加重責任制度是在不損害其他金融業務穩健經營的前提下,要求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對高風險產品承擔特別的義務,以防止和減少他們依賴金融產品創新擴大金融風險,目的在于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則要求公司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以維護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的合法利益。(4)產生的原因不同。對于加重責任制度而言,有限責任制度因為金融機構追求高回報而產生道德風險,存在于創新產品的經營中。對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言,有限責任制度因為股權關系而產生道德風險,主要存在于一人公司、母子公司之中。(5)適用標準的確定性程度不同。法人人格否認具體適用的標準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成為公司法中最混亂的問題之一。有人統計,美國法院對法人人格否定所使用的比喻竟然有35個之多。[9]甚至有人認為,揭開公司面紗是由比喻和形容詞構成的法理,是脫離商業現實的一個智力結構,既無助于對作為法院行為基礎的政策和事實的理解,也無助于對未來案件結果的預測。[10]相比較而言,加重責任制度則由國家和監管機構通過制定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加以規定,有比較明確的適用條件和標準。(6)責任性質不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例外,仍然屬于過錯責任制度的范疇。加重責任是基于金融行業及金融產品的特殊需要和金融機構及管理人員的特定身份而產生,屬于無過錯責任制度,不是有限責任制度的例外,而是不同于有限責任的新的責任形態。

          (五)擴大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

          20世紀,公司制度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尤其是股權證券化之后,公司權力重心從股東會向董事會的轉移成為公司發展的必然趨勢。金融機構的這種特征更為明顯,金融機構的經營相比其他公司更加專業,金融創新產品的設計已非一般股東所能理解,加上經營信息的不對稱,公司的經營決策基本上是管理層所掌控,公司的意志體現了管理層的意志,公司的高管也從經營中獲得了較多的收益。一些研究結果證明,在過去10年里,美國銀行高管薪酬的增長率遠遠高于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增長率。因此,如果因為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激進策略和短視行為造成公司破產或經營困難,他們應該對其破產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擴大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可能有人會認為這與公司法上的經營判斷原則相矛盾。我們認為,在金融創新領域擴大連帶責任的適用可以有效阻止金融機構的高管利用創新產品從事過度投機和冒險行為,減少金融風險,與經營判斷原則并不違背。經營判斷原則是對董事和管理層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決策失誤的豁免,有四個先決條件:(1)決策是一項經營判斷;(2)此項決策與董事和管理層沒有利害關系;(3)合理注意;(4)善意,指董事和管理層合理相信他做出的商業決策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很大部分是金融機構高管的貪婪和不負責的行為所引發的,過度投機的策略使他們獲得驚人的收益,但卻給社會帶來了極大損害,明顯違背了經營判斷原則中的無利害關系和善意標準,而且也很難說他們盡到了合理的注意。

          就金融創新領域而言,擴大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主要指,導致金融危機的破產企業的高管應當拿出此前從公司獲得的高額薪金補償債權人或股東的損失,或用來救助需要救助的企業。在次級貸款危機爆發后,這種做法已經在實踐中有所體現。企業本身都可以通過自治的方式擴大連帶責任的范圍,法律更應當將這種合理的做法變成一種正式的責任制度。這種擴大連帶責任的做法有利于在金融創新領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利益關系,也有利于建立安全的金融秩序,真正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在法律責任制度的設計中,可以考慮規定以下內容:(1)因經營創新產品而獲得高額薪金的高管,在因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而導致公司破產或倒閉時,應當將此前獲得的高額薪金的一部分拿出來補償股東或投資人的損失;(2)公司因經營金融創新產品獲得高額收益,當公司因經營金融創新產品而倒閉時,股東應當從此前的高額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來補償投資人的損失。當然,股東和高管因為連帶責任的擴大而拿出的金錢是有限的,也不可能因此完全補償投資者的損失,但這種責任至少可在法律上產生兩個明顯的效應:一是因經營風險高的金融創新產品對投資人產生損害時,股東和高管都不應因此而獲得高額的收益。這會促使股東和高管們在經營高風險的創新產品時更加謹慎;二是因經營高風險的創新產品而給市場和其他市場主體帶來風險時,股東和高管都不應當獲得無風險時所應當獲得的高額收益,從而建立更加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秩序。

          注釋:

          [1]楊勇.金融集團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56.

          [2] Lissa Lamkin Broome. Redistributing BankInsolvency Risks: Challenges to Limited Liability in the Bank Holding Company Structure,26 U.CDavis L. Rev[C]∥.1993:935.

          [3]江帆.實質正義的經濟法解讀.經濟法論壇(5)[C].北京:群眾出版社,2008:138.

          [4]周林軍.公用事業管制要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59-69.

          [5][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30.

          [6]劉少軍.金融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經濟法論壇(5)[C]∥.北京:群眾出版社,2008:322.

          [7]Howell E Jackson. The Expanding Obligation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Harvard Law Review[C]∥.1994 ,(107 ): 509.

          [8]朱慈蘊.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要件[J].中國法學,1998,(5):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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