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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競爭優勢持續期;評估;種業上市公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4. 023
[中圖分類號] F27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24- 0041- 04
農業部于2012年4月召開的“《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一周年座談會”上,農業部副部長余欣榮表示,爭取盡快出臺《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并強調要扶持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做大做強。
農業部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種業市場“小、散、亂”現象突出,雖然通過市場準入管理,近兩年種子企業戶數已由8 700多家減少到7 500多家,但擁有育繁推一體化的企業仍不足100家,而且難以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種子企業。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際種子企業卻在不斷做大做強,跨國種子企業的兼并收購業務風生水起。目前在全球種子市場,已出現了以杜邦(Du Pont)、孟山都(Monsanto)、先正達(Syngenta)、利馬格蘭(Limagrain)等為首的大型跨國種子企業,其業務范圍遍及全球(閆書穎,2007)并且在全球種子交易中的主導作用日益顯現。
中國種子市場開放以后,跨國種子企業大量涌入,嚴重擠壓了國內種子企業的生存空間;同時,這些跨國種子企業又加緊在中國進行研局,對中國的種子資源和種子產業安全構成了威脅(趙剛、林源園,2009)。在這種形勢下,國內種子企業如何贏得競爭優勢以及持續保持競爭優勢,已成為被關注的焦點。因為企業只有擁有了持續的競爭優勢,才能在環境多變以及競爭加劇的情況下獲得長期超額收益。本文旨在評估種業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持續期并對其進行排序。
1 競爭優勢持續期的涵義
所謂競爭優勢是指企業在向顧客提供有價值的商品或勞務時所創造的獨特的并能持久的屬性。也就是說,企業擁有的某種競爭優勢,既是自身特有的并不易被他人模仿,也使企業具有持續發展的空間。企業擁有的競爭優勢,可以分為以下3種類型:
(1)采用競爭者無法模仿的方法,將價格與產品特性相結合,向客戶提供較高的價值。這些特性可以是有形的(最快的計算機),也可以是無形的(推銷員與買主之間牢固的關系)。
(2)實現比競爭者低的成本。
(3)資本利用勝過競爭者。
競爭優勢最終必須以這些特性中的一項或幾項來表示。
那么如何確定企業的競爭優勢持續期,最通常的辦法是按照企業可獲得超出企業資本成本的投資收益率的預期時間來確定預測期。也就是說,競爭優勢持續期是企業投資收益率超過資本成本的可持續時間。顯然,不同企業的競爭優勢持續期長短不同,反映了企業競爭優勢的強弱。競爭優勢越強,持續期越長,產生超額收益的時間以及企業的價值也會隨之不斷增加。本文下面的部分是根據丹尼爾森(Danielson)的競爭優勢持續期評價模型來檢驗種業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持續期。
2 競爭優勢持續期計算模型
投資者購買股票,通常期望獲得2種現金流:持有股票期間的紅利和持有股票期末的預期股票價格。由于持有期期末股票的預期價格是由股票未來紅利決定的,所以股票當前價值等于無限期紅利的現值:
其中,DPSt為每股預期紅利,r為股票的要求收益率。
這一模型的理論基礎也是現值原理:任何資產的價值等于其預期未來全部現金流的現值總和,計算現值的貼現率應與現金流的風險相匹配。因為不可能對現金紅利做出無限期的預測,所以人們根據對未來增長率的不同假設構造出了不同的紅利貼現模型。
2.1 Gordon增長模型
Gordon增長模型把股票的價值與下一期的預期紅利、股票的要求收益率和預期紅利增長率聯系起來。
其中,DPS1為下一年的預期紅利,k為投資者要求的資本收益率,g為永續的紅利增長率。
雖然上面的模型是一種簡單而快捷的方法,但Gordon增長模型對所選用的增長率特別敏感。當模型所選用的增長率收斂于折現率的時候,則上面的公式中的分母會趨近于零,計算出的結果會變為無窮大。
2.2 兩階段增長模型
J.Gordon和M.Gordon在上述紅利貼現模型的基礎上提出了兩階段模型:企業在T年內具有競爭優勢,投資收益率RN大于企業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即企業的資本成本k,企業能夠獲得超額收益;在T年后,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投資收益率RN等于企業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k。假設企業擁有的資產在未來將產生每股E1的恒定凈收益,企業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始終為k,據此得到股票的估值公式為:
其中,Et 為第t年每股凈收益,ρ為留存收益比率,k為企業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RN為投資收益率,T為競爭優勢持續期。從以上公式可以看出,J.Gordon和M.Gordon模型并不具備應用的簡潔性。對此,Danielson提出了一個簡單的改進方法。模型假定,企業在競爭優勢持續期的再投資率可以高于或低于企業當期的收益,這表明企業或者進行外部股權融資或者支付紅利。顯然,這一假設突破了紅利貼現模型內部融資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0< ρ 1,就表明企業進行股權融資,在新項目上的投資將超過其盈余水平。在企業擁有競爭優勢的T年內,企業可以投資ρEt數量于能夠產生正凈現值的項目,在這些項目上每一單位投資所產生的收益是RN。同時假設盈余超過ρEt的部分并不以股利的形式發放,而是投資于預期收益率等于k的項目。這有別于J.Gordon和M.Gordon的模型。在這一假設下,發放紅利與投資于回報率等于資本成本的項目是等價的,這是基于紅利無關定理的一步技術處理。
據此,得到E2和Et+1的表達式:
E2=[ρE1(1+RN)]+[(1-ρ)E1(1+k)]=E1[(1+k)+ρ(RN-k)]
Et+1=E1[(1+k)+ρ(RN-k)]T
在t=T+1年和隨后年度內RN=k,企業所產生現金流的現值都相等,與企業的投資政策無關,可以假設股利支付率為100%。于是,股票價值為:
則根據上述公式可求出競爭優勢持續期T的表達式為:
給出P0、E1、θ和k的特定值,就可以得到競爭優勢持續期T值。
3 種業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持續期評價
3.1 樣本的選取、相關假設及數據處理
3.1.1 樣本的選取
目前,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中,真正意義的種業上市企業僅8家,分別是豐樂種業(000713.sz)、隆平高科(000998.sz)、登海種業(002041.sz)、荃銀高科(300087.sz)、亞盛集團(600108.sh)、敦煌種業(600354.sh)、萬向德農(600371.sh)和大北農(002385.sz)。
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要求樣本必須具有一定的時間連續性及可比性。本文將樣本選用的時間跨度定為2008-2010年。
3.1.2 相關假設
根據莫迪利安尼和莫頓的假設,即相同行業內企業的風險程度相近,本文假設種業行業中各企業的風險程度相近,且企業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相等,均為3年期貸款利率 6.65%。
3.1.3 數據的處理
(1)選取樣本公司2008、2009、2010三年的凈資產收益率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各自的預期再投資收益率RN。
(2)使用樣本公司2010年年報公布的每股收益作為E1。2011年4月28日(種業上市公司3個所有財務報表均已披露)股票收盤價作為P0。
(3)留存收益比例ρ的計算。考慮上市公司2008、2009、2010年3年派發現金紅利和增資配股的情況,以樣本公司2008-2009年3年的留存收益比例平均值作為公式中的ρ。每年的ρ值計算公式為:
其中,D為一年中派發的現金紅利,EPS為當年的每股凈收益,NP為一年中每1股配售新股的數量,PP為配售新股的價格。
3.2 樣本公司基本數據
表1及表2為種業上市公司的基本數據。
4 對計算結果的分析
根據表1和表2可以發現,部分樣本公司不符合競爭優勢持續期的計算條件,符合計算條件公司的競爭優勢持續期只有5家,這反映了種子行業的競爭比較激烈,除萬向德農外,沒有哪家公司具有十分明顯的競爭優勢,因此市場對種子行業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持續期給出了較低的評價。不過也存在一些競爭優勢持續期比較長的公司,如萬向德農、豐樂種業、登海種業。這些公司,或是因為留存收益比率比較小,或是因為市盈率、再投資收益率較高的緣故使得競爭優勢持續期較長。
另外,從理論上講,那些競爭優勢持續期較高的企業具有較長的獲利能力預期,因此這些公司也就應該具有比較高的持有期收益率水平。計算結果也反映了這一點,例如萬向德農的持有期收益率和競爭優勢持續期的數據是11.39%(30.65);豐樂種業的持有期收益率和競爭優勢持續期的數據是11.06%(25.11)。這都說明競爭優勢持續期較長的公司是可以獲取比較高的持有期收益率的。
但是,有一些不滿足競爭優勢持續期計算條件或者競爭優勢持續期比較小的公司在持有期內取得了比較可觀的收益;甚至有一些雖然滿足競爭優勢持續期計算條件的公司的持有期收益率并不高,這些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競爭優勢持續期與持有期收益率之間的相關程度。這可能是由于以下幾種原因:
(1)在我國,股市的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中初級階段,市場有效性和投資者的成熟度都不強。投資者對競爭優勢持續期的投資指導作用認識不足或可能對公司當年競爭優勢持續期的反應力度不恰當,從而使得競爭優勢持續期與持有期收益率之間的相關程度不高。
(2)過去與未來之間畢竟還是存在差異的,過去不能代表未來。荃銀高科和登海種業的例子說明了這一點。荃銀高科的凈資產收益率逐年下降,因此用過去3年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預測下一年度的收益情況就不夠真實,這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該公司的競爭優勢持續期,但卻不能掩蓋持有期收益率下降的事實。登海種業的情況恰好相反,該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逐年上升,因此用3年平均值得出的競爭優勢持續期估計值偏低。
主要參考文獻
[1]Cornejo,Jorge Fernandez. The Seed Industry in U.S.Agriculture:An Exploration of Data and Information on Crop Seed Markets,Regulation,Industry Structure an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esource Economics Division,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R].Washington,D C :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2004.
[2]閆書穎.國際種子企業并購對中國種子產業發展的啟示[J].財經問題研究,2007(7).
1、兩種案由相互混淆的原因。
之所以在認識觀念上和審判實踐中存在困擾,原因有:1、工傷事故實質是職工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具有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侵權賠償雙重性質,在我國,勞動法和民法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基本法律部門,分別調整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各自從社會保險關系的角度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角度,對工傷事故加以規范。工傷事故成為勞動法和民法兩大部門法交叉調整的對象。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民法(部門法)又將工傷事故整合到勞動法(部門法)中的《工傷保險條例》來處理,使工傷事故處理歸于勞動保險法中,不禁使人懷疑設置上述兩個案由有無必要。
2、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
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是否意味著受害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即適用以工傷社會保險取代民事侵權賠償的“取代救濟模式”?目前,民事侵權賠償標準高于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否定勞動者的進1步求償權,使勞動者得到的保護低于1般侵權受害人,無疑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作出規定,既未明確禁止,也未明確允許。該條文“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應當理解為是1種前置程序,對于依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當事人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得到更多賠償的,可依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足的部分。
3、司法實務如何操作?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司法實務中該如何操作呢?
1、用人單位已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受害職工直接向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法院立案庭可告知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并支付。職工對社會保險機構決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職工對工傷保險待遇決定無異議或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后,職工又向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法院應當按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受理,適用《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確定賠償項目和數額,但應當扣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定支付的數額。
2、用人單位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直接向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給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為案由,向法院提訟,由法院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適用《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數額。從用人單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受害職工又向法院提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民法確定賠償項目和數額,但應當扣除工傷保險待遇已確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
這樣操作的優點是:符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的規定,體現了完全賠償原則,保護受害人權益,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承擔疊加的責任。但是存在很大的缺點,過分注重救濟形式,救濟效率低下,給受害職工增加救濟程序的負擔。
4、兩類糾紛是否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
關鍵詞 工傷認定 工傷事實 勞動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在工傷事故處理程序中,工傷認定是第一個環節,也是最為重要的環節。工傷認定,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依法作出勞動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范圍的決定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是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的前提。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工傷事故發生證明材料、初診診斷證明等。也就是說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主要涉及三類證據:一類是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一類是證明工傷事故經過的證據和證明事故傷害情況的證據。工傷認定環節之所以最為艱難,在于勞動關系確認和工傷事實認定兩個節點都集中在這一程序中。下面將從這兩個舉證難點出發,對工傷認定進行實務研究。
一、工傷認定中的勞動關系確認
勞動關系是一切勞動權利義務的基礎,沒有勞動關系,就不存在工傷,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但如果能夠剝離勞動關系這層外衣,所有的勞動立法就對用人單位失去了約束。在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去勞動關系化的手段,包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商業保險、不發放工作證、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采用現金支付工資等等。因此,幾乎所有的工傷事故都涉及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證據的保管,包括商業保險單、社會保險參保記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招工表、押金條,以及其它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能夠明確用人關系、用人單位信息的材料等等,均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能否具有證明勞動關系存續的作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二、工傷認定中的工傷事實的確認
由于工傷事故形式多樣,勞動部門對于認定工傷的證據要求也不相同,是否發生工傷事故,以及工傷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都是需要通過證據予以證明的。下面將從四方面分析研究工傷事實的確認方法。
1、安全生產事故中的工傷事實確認。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盡一切可能,采取一切手段保護事故現場,固定事故發生的證據。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生于建筑、建設、礦山等行業,而這些行業在事故發生時,往往采取掩蓋事故的做法逃避法律責任。為了避免事故被掩蓋,工傷職工在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傷時,應當積極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的調查報告。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報告,一方面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證明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一舉多得的行為。工傷職工因辦理工傷需要取得事故調查報告的,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
2、三人暴力傷害的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三人暴力傷害的工傷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暴力傷害事實。對于暴力傷害的理解,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爭議較大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對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應當作寬泛的理解,工作時間不僅僅限于8小時之內,加班期間、出差辦公期間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而工作場所則應工作內容的不同更加靈活。
在發生第三人暴力傷害行為后,勞動者應當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職權對案件進行調查,并形成第一手資料。公安機關調查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工傷的證明材料。
3、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當場死亡;另一種是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在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案件中,有三個時間點比較重要,一是發病時間,二是醫療機構搶救時間,三是死亡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案件,發病時間必須是在工作時間,或者進行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期間,這就把上下班時間排除在外。
對于48小時的起算問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這一事件的起算點不是從發病時起算,而是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的時間為準。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并且,突發疾病包含各種疾病在內。因此,作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應當在第一時間掌握病歷材料。
以上是工傷確認過程中,在確認勞動關系和工傷事實上,勞動者應該特別注意的有關實務問題。在遭遇事故時冷靜應對,掌握第一手資料,從而最大化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一、20__年工傷預防提取情況。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工傷預防費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及周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周口市財政局《關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工傷預防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保證《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和《周口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規定的支付項目足額支付和儲備金足額留存的前提下,我市共提取工傷預防費20萬元(含20__年應提取工傷預防費),其中市本級5.7萬元,提取比例為5。市本級由市工傷保險中心直接提取;各縣(市、區)經工傷保險中心根據各縣市區實際征繳基金數按5的比例確定各縣(市、區)提取工傷預防費的數額,由各縣(市、區)負責提取,然后足額上繳市工傷保險中心基金帳戶。市工傷保險中心根據各縣(市、區)20__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工傷事故發生情況,在保證《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和《周口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規定的支付項目足額支付和儲備金足額留存及完成覆蓋任務、工傷保險費足額征繳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已全額撥付各縣(市、區)。
二、20__年工傷預防使用情況。我市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情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管理情況、工傷保險費繳納等情況,已全部補助各參保單位。同時要求各參保單位遵循“總額控制,專款專用”的原則,用于本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宣傳培訓、工傷案例分析、工傷事故預防等。沒有發生將撥付的工傷預防費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用其他用途的情況。
三、工傷預防工作開展情況。一是不定期的進行社會宣傳,宣傳工傷預防工作的重要性;二是組織參保企業負責人召開工傷預防座談會。用人單位普遍認為花錢搞工傷事故預防不劃算,不想投入,沒有認識到工傷事故預防花小錢、省大錢。經過多次座談交流,不少企業負責人已認識到這一點,開始自發地進行預防工作,如新工人崗前安全教育、在工作場所布置安全警示牌、為工人發放配置勞保用品、制作安全教育宣傳欄等;三是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開展企業安全員培訓與繼續教育工作;四是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深入高風險企業進行安全評估、檢查驗收。如市勞動保障局分管工傷保險工作許和平局長親自到淮陽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五是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建委聯合下文,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必須做好、做實工傷事故預防工作,盡一切可能地防范工傷事故的發生。通過種種措施,力爭工傷預防工作不留肓點,讓用人單位警鐘長鳴,使用人單位負責人認識到工傷預防是安全生產的前提,是對社會、對工人及其家庭、對企業、對國家負責之舉。
四、存在問題。一是觀念。社會、企業及其職工對工傷預防的觀念。雖然我們及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但輕視工傷預防的觀念真正扭轉還相當困難,部分企業招了工人就上崗,不做任何安全教育,而工人上工地不戴安全帽,在嚴禁煙火場所抽煙,在粉塵場所不戴防塵罩,等等,見了讓人心驚肉跳。二是經費問題。財政不安排這塊經費,雖然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的工傷預防費,但工傷保險開展較晚,基金規模小,提取工傷預防費不但少,而且要返還到用人單位,在本來就少的情況下又分散使用,工傷預防經費可以說是捉襟見肘。
五、建議和設想。一是爭取社會方方面面的支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支持,為我們提供政治保障;爭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支持,為我們細化業務指導;爭取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的支持,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爭取社會支持,增強社會譽論監督;爭取一級工人的支持,為我們的工作拓展群眾基礎;爭取用人單位的支持,使工傷預防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在目前基金規模較小的情況下,提高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或是上級下文,要求各級財政安排工傷預防經費支出;三是改變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方式,不要把提取的工傷預防費補助各用人單位,而由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使用,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四是更加深入地參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建筑行業;問題;對策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特殊群體,近年來通過政策引導數量持續增加,已經成為建筑行業自身發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行業性質決定其從事勞動面臨著各種職業傷害的風險,然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尤其是工傷保險問題卻是現階段社保體制的軟肋,受行業特點及企業用工模式、農民工自身特點等因素影響,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民工在發生工亡事故后,其家屬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獲得賠償,即工傷保險、民事訴訟和與企業私下解決。目前,農民工工傷參保率低、工傷認定和處理程序復雜、工傷保險管理不規范等原因導致獲賠方式多數都是與企業私下解決,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民工工傷后的相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現狀
1.職業危害嚴重,參保率低
農民工是以農民的社會身份履行產業工人職能的普通勞動者,主要從事著臟、苦、累、險、毒的工作,農民工大多數從事的高風險職業特性決定了他們是工傷事故及職業病人群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部分企業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和利潤增長指標,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重視,產生大量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導致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另一方面農民工從事的工作中會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職業病,企業勞保措施不力、農民工缺乏保護意識造成的職業危害嚴峻。由于工傷保險不需要勞動者繳納費用,大部分用人企業對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采取了規避手段,逃保漏保工傷保險現象比較嚴重。
2.工傷認定及處理程序復雜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目的一方面分散用工企業和農民工因工傷和職業病帶來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為工傷人員和職業病患者提供康復與治療。參保后的農民工出現工傷和身患職業病后需要相關權威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后才能獲得應有的權益,一旦經過權威部門認定為工傷,其發生的所有費用將由社會保障部門來承擔,因此工傷認定必須慎重。所以國家規定了嚴格的工傷認定程序及認定辦法,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工傷鑒定、仲裁裁定及司法訴訟等都需要一系列復雜而又漫長的程序,一個工傷案件從受理到完成需要較長時間,三、五年不足為奇,拖得農民工苦不堪言。
3.地區差異性影響參保
廣東、深圳、上海、北京等經濟較發達地區是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農民工輸入地,針對農民工而提出的社保制度也是在這些地方優先出現,這些地區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執行情況相對較好,同時地方政策法規的支持以及政府的監督力度也對其他地區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在國內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區的企業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參保率較低,逃保、漏保現象嚴重,繳納問題堪憂,在工傷事故頻發的建筑行業,工傷事故后農民工不容易得到應有的賠償。
二、建筑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及成因
1.工傷保險立法層次低
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是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工作開展的重要法律依據,條例規定各類企業和雇主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此規定從權利主體上明確了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且在制定和待遇上有和城鎮勞動者相同的待遇標準。條例的法律約束能力直接影響到工傷保險的實施和發展,然而《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只是行政法規,立法層次較低,約束能力也相對較弱,在實踐中一旦出現不遵循條例的違規行為,處罰的力度也不強。
2.農民工合同簽訂率低
據調查顯示,國內建筑行業農民工數量超過6000萬,占建筑行業一線人員的99%以上。2004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進行的《關于建筑業農民工現狀調查的簡要情況》報告顯示,我國建筑業農民工在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合同簽訂率低,只有10%至20%之間,在一些偏遠的小城市,非法用工甚至占到100%,這與建筑企業大量使用包工頭有很大關系,一般小的工傷都由包工頭自己承擔所有費用。
3.工傷認定爭議較多
建筑施工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當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拒不申請工傷認定,甚至威脅受傷的農民工不準申請工傷認定。在農民工申請認定的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并對認定程序往往會提出異議,若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通過法律援助等手段核定建筑企業應給予農民工工傷賠償待遇,施工企業常常以認定結果有爭議為由采取拖延態度,也不會按時履行。農民工在整個過程中除了要承擔工傷所帶來的苦痛,還要擔負高額的維權費用。農民工工傷認定是農民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也是農民工關心的焦點問題,包括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認定,實踐表明,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工傷認定爭議較多。
4.待遇制定不完善
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就是要保障工傷農民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農民工用以維持工傷后生活的重要的經濟來源。工傷保險待遇制定的完善與否不僅關系到工傷農民工個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也關系著社會的穩定。目前,建筑行業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定還不完善,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工傷待遇標準總體來說較低,難以滿足工傷農民工的需求。另外,包工頭和企業與農民工私下協商處理的待遇水平高低不一,有些工傷事故發生后待遇水平較高,容易使其他工傷農民工產生不公平心理。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
1.政府機構完善立法,落實相關責任
政府在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同時,應加快《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提高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法律層次,使農民工工傷保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法制化軌道。一方面應增強對違法工傷保險條例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應盡快制定企業違反工傷條例的處罰細則,對不同情節處以何種類別和程度的行政處罰需要明確規定,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圍。
建筑行業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各項職責工作不能真正落實,這就要求政府應通過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企業為農民工交納工傷保險的責任,“落實”政府監管職能到位,“落實”法律法規可操作性。要嚴把建筑企業資格準入制度,實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生產經營準入制,企業必須無條件為職工和農民工繳納。2006年9月《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務院[2006]5號文)明確要求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因此,可以讓企業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同時必須出具工傷保險參保預交押金。政府應該明確界定社會保障權益管理的職責范圍和監督機構的職能定位,規范監督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2.增強企業法律意識,保障農民工權益
用人企業是工傷預防的第一責任人,應增強工傷預防法律意識,應積極推行與國際接軌的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制定工傷預防的長遠規劃和各項規章制度。控制和消除工傷傷害,關鍵在用人企業,重點在施工一線。企業要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培訓降低工傷事故率,通過開展職業預防培訓,控制工傷及職業病危害能力和水平。施工企業要對農民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和定期的職業衛生培訓,督促農民工遵守職業病預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農民工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防護用品,充分保障農民工權益。
3.建立農民工維權組織,提高依法維權意識
針對農民工的特殊情況,可以在有條件的單位建立農民工工會。通過工會凝聚農民工的集體力量來爭取農民工群體的利益,已經建立農民工工會組織的單位,在發揮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農民工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患有職業病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權益,農民工享有了解工作條件的權利,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所以農民工應主動學習掌握相關安全知識,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4.建立工傷保險預防、康復、補償機制
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該更加突出“預防―康復―補償”三位一體的機制,將工傷保險的三大保障功能進行整合與協調,及預防功能、康復功能和補償功能。預防功能是層次最成熟的功能,康復功能是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創新方向,補償功能是最低層次的保障功能,通過資源整合、制度整合,促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從單純的經濟補償向三位一體結合型轉變,從而為農民工建立多層次、多方位的工傷保險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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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靜輝.關于建筑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商業, 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