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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體對于司法案件的不規范報道
作為社會公器,媒體必須客觀、公正地報道新聞事件,司法案件更應如此。但在傳媒業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一些媒體過度追求噱頭和影響力,不注重真實性與客觀性,對報道內容缺乏規制。雖然有《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守則》等行業自律性條例,但由于不具備法律效果,約束性不強。
二、媒體與司法機構的制度性沖突
媒體與司法機構的制度性沖突是造成媒介審判現象的原因之一。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媒體與司法機構都存在著先天性的制度沖突,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構具有獨立審判的權利,不受個人、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干擾與影響。而媒體作為社會風險的瞭望者,理應行使監督司法公平、公正的權利。司法機構不希望媒體過多地采訪報道,以此引導民眾輿論,進而影響審判過程。媒體則希望利用自己的報道追求司法公開、公正。司法機構審判案件是一個持續的靜態的過程,而媒體的新聞報道即追求新穎又要求時效性。所以媒體與司法機構往往處于一種對立沖突的關系中。當媒體將本來沒有定性的案件信息先于司法機構公布于世,并直接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時,就會產生媒介審判的現象。
三、媒體從業者的法制意識淡薄
媒體從業者法制意識的淡薄,往往也是造成媒介審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媒體從業人員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以至于在盲目追求新聞時效與新奇性的同時,全然置司法程序于不顧。
作為報道司法案件的媒體從業者,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司法常識,比如我國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回避制度”等。有這些常識為基礎,就能避免媒介搶在司法機構之前對案件與涉案人員下定論,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獨立與新聞報道的公正客觀性。自然而然,媒介審判的現象也會因此減少。
四、法律體系的不完善
對經濟持樂觀態度的主要依據
歷史經驗表明,經濟快速增長往往尾隨經濟衰退,且反彈速度與衰退深度相關,即所謂的“彈弓效應”(slingshot effect)
將1952年以來美國歷次經濟衰退的深度(以GDP波峰/波谷比值計算)對經濟觸底后兩年經濟增長(與波谷值相比較)進行回歸 (如圖1所示),結果顯示經濟衰退程度與其后經濟增長速度具有正向關關系,影響系數為1.39,衰退后兩年內經濟反彈高度均值為9.4%。
房地產市場初顯正面信號,表明其運行正接近谷底
2009年4月份房地產經紀人購買能力指數(realtors' affordability index)(基于以中位數收入購買中位數價格房屋所需的月供)創歷史新高至166,預示房屋銷售可能逐步探底并回升(如圖2所示)。盡管短期內房價仍將下跌,但2009年二季度單家庭房屋平均價格與家庭平均收入比例預計會達到2.4,低于1960年至2000年間均值的2.6。對于大多數美國人而言,綜合考慮納稅、長期居住等因素,購買房屋已比租房更便宜,這將提升購房者入市積極性。根據3月份的統計數字,超過一半的購房者是首次擁有房屋,這些以自住為目的的購房者比投資者和二手房購買者違約率更低,從而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平穩運行。
居民儲蓄率有所回升,顯示家庭抗風險能力提高
隨著近期油價靠穩于每桶60美元以及消費者削減在汽車等耐用消費品上的支出,居民消費信貸余額在過去半年中的五個月持續下降。與此同時,居民儲蓄率從2003年的不足1%上升至2009年的5%左右(一季度為4.2%,如圖3所示),表明居民正調整經濟行為。盡管儲蓄率可能不會回歸至1960年至1990年平均8.9%的水平,但其回升顯然有利
于提升經濟系統彈性。
壓力測試結果對金融市場發揮穩定作用
在測試結果當天,信用違約互換價格即大幅下降。目前對壓力測試的批評主要是其未使用更嚴峻的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即把失業率假設提高至10.3%。但另一方面,測試選擇的參數基本上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從金融市場反應看,投資者已不再強調更糟糕的情景假設。
美聯儲短期資產抵押信貸工具及其他信貸安排已見成效
美聯儲短期資產抵押信貸工具及其他信貸安排有效改善了商業票據和按揭市場,也有助于促進其他資產抵押市場的復蘇,如汽車消費信貸等。近期美聯儲表示將繼續收購3000億美元長期國債和2000億美元的“兩房”資產抵押債券,資金供給面更趨寬松。金融市場將在供求關系改善、投資者風險偏好降低、美元長期貶值預期等復雜因素作用下重新尋找平衡。總體而言,市場投資情緒已趨穩定,長期國債價格整體趨于平穩(如圖4所示),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回穩至8500點水平。
美國經濟復蘇仍然面臨壓力
目前國際金融危機對各國影響仍在擴散和深化,全球經濟形勢嚴峻。雖然美國經濟衰退放緩,但經濟惡化勢頭并未停止,尤其是房地產市場復蘇尚需時日,雙赤字、失業率居高不下等問題繼續困擾經濟基本面,對經濟反轉還不能持過分樂觀態度。
全球經濟形勢嚴峻,主要國家經濟下行壓力加大
一季度,歐元區GDP增長-2.5%,為連續第4個季度下跌并創歷史新低,日本、德國GDP增長年率為-15.2%、-14.4%,分別創過去44年、39年來最低水平。目前各國央行普遍繼續放松貨幣政策,以抑制經濟下滑勢頭(見表1所示)。而經濟走勢疲軟,顯然不利于美國控制國際收支逆差及推動經濟復蘇。
美國經濟增長模式可能已經發生結構性改變,難以再現“彈弓效應”
從經驗看,除了2001年、1990年~1991年和1980年以外,美聯儲貨幣政策在歷次經濟復蘇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激活房地產市場方面效果顯著,勞動力市場和庫存迅速反彈也加快了經濟增長步伐(如圖5、圖6、圖7所示)。但現階段經濟狀況與過去有所不同。首先,房地產市場下滑明顯且復蘇仍需時間。目前住宅銷售和單家庭住宅新開工項目離高位已下跌超過75%和80%,分別創數據收集以來新高。非出租房空置率維持在2.7%左右,比1985年~2005年平均水平高90萬個單位(如圖8所示)。一旦住宅價格上升,將導致原來退出交易的房屋重新返回市場,給住宅價格以及新開工項目帶來壓力,抑制房地產行業復蘇。其次,為應對不確定性,企業可能不愿在復蘇早期迅速重雇工人,形成所謂的“勇敢新商業周期”(Brave New Business Cycle)框架。該策略可能正是導致2001年~2003年就業市場緩慢復蘇的原因,也是經濟模式發生結構性變動的重要依據。
美國“雙赤字”狀況未發生顯著改變,就業狀況繼續惡化,拖累經濟復蘇
4月份政府財政赤字209億美元,創歷史新高。預計全年赤字將占GDP13%,遠超二戰后歷史高位(1983年為6%)和國際公認警戒線(3%)。盡管國際貿易狀況略有改善,但一季度商品和服務赤字仍高達899億美元,3月份商品和服務赤字276億美元,環比增加15億美元(如圖9所示)。另一方面,勞動力市場前景堪虞。5月份美國失業率高達9.4%,環比提高0.5個百分點,創過去25年新高。同時,受克萊斯勒公司破產、通用公司重組影響,截止5月23日,保險失業率(insured unemployment rate)仍高達5.0%,過去4周保險失業人口移動平均值678.8萬,創1967年勞工部收集該數據以來的最高水平。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1370萬失業人口中,27%的勞動力超過6個月無法找到工作,亦創出長期失業人口的最高紀錄,顯示失業者在當前環境下難以重返工作崗位。
雖然目前消費者信心有所恢復,但仍憂慮經濟前景,在物價走勢平穩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會在短期內大幅增加開支
4月份密歇根消費信心指數升至65.1,為連續第4個月上升,但消費者對當前經濟狀況評價從68.3惡化至66.2。4月份CPI同比下跌0.7%,核心消費價格指數同比上漲1.9%,主要是由于聯邦和州政府提高煙草稅率所致。受這些因素影響,消費狀況仍未有起色。4月份商品零售額同比下跌10.1%,環比下跌0.5%。從環比角度看,銷售跌幅最大為電子產品,從同比角度看,銷售跌幅最大為汽車及其配件。目前及未來一段時間內消費者購買欲望仍將疲軟。
未來關注要點
目前,民主共和兩黨正為當前經濟狀況和刺激計劃效果爭論不休,5月27日奧巴馬總統表示美國“已經退離衰退邊緣”, 這種說法多少更具政治色彩而缺乏實證支持。盡管美國經濟衰退有放緩跡象,但目前仍非谷底,現在斷言“V”型反轉為時尚早。對美國經濟的未來走勢,需要重點關注三個方面:
摘 要:新聞職業的崇高理想在于通過輿論監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輿論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將輿論監督和媒體監督相混同,其實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只通過對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的保護來實現對輿論監督的規范,因此,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異化趨勢之下,輿論監督職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沖擊。那么,我國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究竟是什么?怎樣才能既保障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的實施又避免媒介濫用權利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呢?
關鍵詞: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法律;言論自由;媒介異化
中圖分類號:G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的概念最早是新聞傳播學界提出的,而在我們的日常語境中,也往往會將“輿論監督”與“媒體監督”等同,但事實上,我國的輿論監督并不單指新聞媒體的監督。
其實,“輿論監督”是我國所特有的一種說法,從理論上的功能來見,與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兩者又存在區別。西方國家沒有輿論監督的說法, “watchdog”是針對新聞媒體的社會功能而言,這與西方語境下輿論表達載體的獨立性有關,而在我國語境下,由于新聞媒介獨立性不夠,很難單獨用其社會功能來表達公眾輿論所產生的力量。這導致的結果是,在我們國家并沒有針對 “輿論監督”的具體法規;我們法律體系中所有對于“輿論監督”的規定和限制都體現在憲法中,以一種原則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根據此條款,我們可以分析出我國輿論監督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但在輿論形成的過程中,新聞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批評和建議,經過新聞媒介的表達,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會輿論,就能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產生強大的影響力,成為輿論監督。新聞媒介是輿論監督最重要的主體,在輿論監督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稱新聞媒介具有輿論監督權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對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權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其權利就必須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縱觀我國法律,媒介輿論監督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導致我國新聞媒介經常面臨的威脅就是以新聞真實性為由被訴以誹謗罪。但是,新聞真實性就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來說,的確具有很大的實施困難。一方面,由于新聞的時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對每個新聞都進行周密的事前調查,否則將失去大量的獨家報道的機會并給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喘息之機。但另一方面,沒有具體的法規對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進行保障,相關的規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現在憲法等條文中,導致新聞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險。
其實,我們不妨從西方社會對新聞媒介的保護中獲得該矛盾解決的借鑒辦法。美國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中使新聞界成為得益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唯一行業。這體現了美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針對官員的監督職能所抱有的寬松態度。
很顯然,相比較之下我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監督權界限的問題依舊停留在一個宏觀而抽象的層面,尚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反映了新聞媒介與公權力之間的沖突還沒有上升到司法的層面。雖然有學者認為,我國新聞媒介作為和思想宣傳陣地,開展輿論監督,對公權力和社會公共事務提出批評和建議,必須置于黨的領導之下。這同西方的所謂“第四權理論”中所崇尚的新聞媒介獨立于公權力、與公權力相抗衡的地位,有著根本區別。但隨著大眾傳媒發達、網絡發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異情況的出現,公民對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等要求逐步上升,輿論監督的范圍會日漸擴大,公權力的方方面面都會置于放大鏡之下。所以,從發展趨勢上來看,新聞媒介的監督權也是必須進一步得到規范和完善的。雖不一定獨立于公權力,但其新聞自由的權利一定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聞媒介的異化傾向
然而,自由從來都是相對而言的,新聞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隨商品化大潮的到來,新聞媒介自身出現的異化趨勢也是我們不得不關注的。
在新聞媒介商業化過程中,新聞與廣告聯系愈來愈緊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勢力操縱。哈貝馬斯指出,在19世紀后期,報刊開始迎合大眾的輿論休閑等消費需要,消費者“交換彼此品味與愛好”愈來愈壓過其批判功能,媒體的消費功能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在其影響下,媒體監督功能出現了異化,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逐利過程中媒介日漸墮落。為了獲得市場和更高的利潤,許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悅大眾,制造新聞。第二,新聞媒介內部腐敗現象屢見不鮮。新聞媒介時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濫用權利、謀取私利,默多克新聞集團竊聽門事件則是這種危機呈現的最轟動形式之一。因此,我們也就不得不引入對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職能限制的討論了。
四、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
單獨就新聞媒介這一個維度講,我們應該如何去探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聞媒介輿論監督的順利行使,另一個需要避免的問題則是新聞媒介對司法權行使的干擾。
從許霆案到藥家鑫案,在新聞媒介與司法審判的博弈中,輿論監督――這里或許稱之為媒介運作更為貼切――對司法審判的合理限制應該擺在什么位置一直成為被討論的課題。
很顯然,這里新聞媒介對輿論監督的行使要服從于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而在實際操作中,新聞媒介往往通過張揚案件事實中的煽動性細節來介入對司法公正的解釋和判斷;這些煽動性的報道往往會迎合民眾朦朧的“正義”理念。于是,司法便面臨著“輿論裁判”的問題。
由于我國并沒有相關制度來調整兩者的關系,以致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是部分地區對媒體對司法機關的采訪進行嚴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為了追求“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聽從于輿論,形成“輿論審判”。
在我國目前階段,司法職業化水平還不高,適度的輿論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我國并不實行陪審團制度,輿論監督對司法的直接影響并不大,其影響主要是通過行政的干預實現。因此,目前允許報道的狀態應當予以維持,但是為了避免干預,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體的報道、評論,但是對審理中的案件的評論內容和范圍,即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評論可以受到限制。
綜上,我們可以初步得出結論:一方面,在我國的現狀中,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過充分,上文中討論的“媒體異化”問題暫時并沒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響。在媒介與公共人物等人格權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綢繆地去制定具體標準,而是在寬泛規定的語境下保證媒介在進行此類報道時能夠獨立運作、不受干擾。另一方面,媒介對社會正常運作的干擾主要還只是表現在影響司法的公正審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報道中進行事先價值評判,如上述。而至于具體案例中媒介能否對事件等真實、客觀的報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規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從業人員的素質,而根本就在與媒介倫理道德的把握了。
參考文獻:
[1]展江,張金璽.新聞輿論監督與全球政治文明21-22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一)傳統新聞媒介的繼續作用
傳統新聞媒介的力量,最重要的就是報刊的作用。報刊以其低廉的價格、便利性以及巨大的發行量的優勢,滲透到社會生活中。馬克思曾經形象地把報刊比作驢子,每天不厭其煩地馱著公共輿論在人們面前出現,讓人們評價,也曾比喻“報紙是作為社會輿論的紙幣流通的”[2]。可見,報刊在社會輿論的導向上發揮著多大的作用。報刊將分散的個人意見集合,形成一致的意見并將其公開與社會,而引起更大范圍的針對性討論。雖然,新興的新聞媒介不斷出現并在輿論監督中作用突出,而報刊并沒有因此喪失其在輿論監督中的作用。全面報道、跨地區報道社會大事使得報刊業在與新興媒介的競爭中立足的同時,更好地對社會問題進行監督。
(二)新興新聞媒介的沖擊作用
1.電視、廣播等媒介的影響廣播和電視的出現,無疑是人類歷史發展中的一大進步。尤其是電視的出現,使公開審判成為一種可能。對審判過程的電視直播,使審判程序公開化,人們對司法的監督落到了實處。在1999年的重慶綦江虹橋垮塌事故的審理中,中央電視臺進行了規模空前的“庭審直播”。作為司法程序公正的參量之一,公開審判理應受到重視。
2.網絡虛擬空間的監督因特網技術的出現,讓世界各地的距離瞬間縮短,因特網也由于其信息的全面性、迅捷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成為網民們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根據地。“人肉搜索”是網絡監督的典型專業詞語。“人肉搜索”主要是以強大的網絡平臺以依托和紐帶,利用網民的積極參與代替單調的機器搜索,由網民匯集力量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源,對一些倡議和問題進行解答,獲得更有效、更直接、更廣泛的信息。通過“陳自瑤案件”、“虐貓案”、“猥褻門”等知名的案(事)件,人肉搜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隱私權,我們暫且不論,但是,“人肉搜索”機制在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促進輿論監督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沖突
丹寧勛爵認為:“法官的任務就是聽取證詞。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或者不清楚的問題時,在需要促使律師行為得體以符合法律規范時,法官才能親自詢問證人。假如法官超越此限,就是自卸法官責任。”[3]法官自身的權限在此與群眾的輿論監督就形成了較為嚴重的沖突。輿論監督主要是從公眾自身的道德標準和對社會規范的角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評價,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公眾用道德評判代替了法律評判。但是,司法是需要經過冷靜的理性思考來體現法律的精神的,這就決定了道德的公正標準和司法公正的標準是截然不同的:道德的標準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適當以情量之,但是司法公正更多地強調程序上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可以保持絕對的中立;道德公正要求法官主動發掘隱藏的證據線索,而司法公正對法官的中立性要求使得法官只能根據已有的證據進行審理,而堅決禁止法官主動適用未被提供的證據;道德公正要求案件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的審理,但司法公正要求一切案件必須按照程序審理……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這種本質性的沖突,導致雖然其在司法公正中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是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
輿論監督的作用
(一)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
輿論監督將對權力監督的范圍擴展到一些可能被遮蔽的角落,使權力的行使更加公開化、透明化,使所有的暗箱操作無法進行,從而推動社會正義的實現。林肯總統評價輿論的力量時說:“你有輿論的支持,無往而不勝;沒有的話,無事不敗。”①輿論對司法的監督,使司法工作人員畏于,只可以在權限范圍內執行公務,倘若失去了這個強大的監督力量,司法權的行使將會不受任何約束,從而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滋生。“正常的輿論監督,不僅不會影響穩定,相反可以成為領導者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為其提供決策依據,從而起到緩解矛盾、促進政府與群眾溝通理解的作用。”[4]民眾廣泛參與到案件的審理和評價中,通過廣泛的討論和公開的表達,可以加強對司法機關的有效監督,督促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公正辦案,促進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政策和行為的實施,或者制止某種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政策和行為的實施。
(二)輿論監督對司法獨立的消極作用
艾倫•徳肖維茨曾說過:“忽視外在因素對司法判決的現實影響會非常天真。”[5]“法官對職業前途的關注幾乎在每一樁案件中都深深影響著司法的天平,在被告人飽受譴責的熱點案件中絕對如此。”[6]司法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始終保持中立狀態。但是,往往在案件正式進入審判之前,強大的輿論評價甚至是輿論一邊倒的趨勢又會造成“新聞審判”的效果。雖然《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是,在輿論的影響下,媒體經常會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新聞審判是指通過新聞報道使受眾對報道對象產生罪犯印象的報道方法。這種報道既是有意的,也是無意的。新聞審判的危害性在于煽動受眾不正常情緒,影響司法判決,甚至使無辜者身陷牢獄。媒體在對‘黑哨’事件的報道中,就不經意地犯了新聞審判的幼稚病。媒體先入為主,不經意地灌輸‘有罪推定’。”[7]輿論監督往往是民眾根據自己的道德標準作出的評價,很多時候這種評價是缺乏理性的,更多地包含了沖動的義憤因素,這種評價不應該影響到法官的據法審判。但是,“法官渴望案件審理的結果能夠被社會接受甚至贊成,別人的一致贊同有助于他們的判斷、證明他們行為的合理性以及證實他們的信念”[8]。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就會或多或少地考慮輿論的評價,并不斷改正自己的判決,以期與社會的評價保持一致,避免因為違反群眾的意見而遭受群眾的責難。法官對于民眾非理性評價的附和先入為主地對案件當事人形成偏見,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的審判,必然會導致不公正的裁決。
如何讓輿論監督真正成為司法的眼睛
輿論監督在司法中的雙刃劍作用決定了我們不能一味地對輿論監督進行打壓限制,而是應該采取正確的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有效的規制,使輿論監督在法律的軌道上發展,使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相得益彰。
(一)從輿論監督的載體入手,保證輿論監督的合法性
《芝加哥論壇報》的霍勒斯•懷特說過:“一份報紙雜志能給予讀者最偉大的服務就是鼓勵他們獨立思考……所有報紙的責任是不帶任何渲染或偏見地把最新消息告訴人們。這就是人們需要的真實。”①這就要求包括報紙在內的所有媒體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對可能產生消極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重大案件新聞由最高法院統一口徑,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等。理性的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脫離事實、違法的報道是媒體擾亂社會價值觀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從輿論監督的載體入手進行有效的規制,就必須建立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制體系,對各種違反法律的媒體行為進行懲治。在目前制定新聞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們的立法機關可以嘗試從輿論監督專項法規的角度入手,具體規定新聞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的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公民接受新聞媒體的信息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在規范新聞輿論監督上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規定違反這些權利義務時需要承擔的責任等,使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行為真正有法可依,避免某些新聞媒體鉆法律的空子,進行不實報道和煽動性的報道,操縱輿論導向,阻礙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實現。
(二)從輿論監督的主體入手,保證輿論有效監督司法
首先,必須厘清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保障言論自由的實現是憲法規定的國家義務。言論自由的實現是公眾進行輿論監督的前提。而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公民的言論不受任何限制。公民的言論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公民自己權力的行使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權利的基礎上。現階段的輿論監督的強大發展勢頭,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的實現建立在了司法機關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放棄的基礎上。這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必須對其進行有效地規制。在保障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進行輿論監督的同時,賦予其一定的法定義務,保證公民在客觀、公正、合法的范圍內對司法機關的行為進行評價。其次,應該著重提高社會公眾的素質。目前我國普法宣傳已經有了比較明顯的效果,但公民的法制意識還是比較淡薄,甚至在很多領域還存在“法盲”。在對很多社會問題的評價中,大部分的公眾僅僅從道德和社會規范的角度考慮問題,用感性代替理性,用道德代替法律,脫離法律對司法機關的活動進行評價,因而會陷入“輿論一邊倒”和“先入為主”的思維泥潭。擺脫輿論阻礙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尷尬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民自身法律素養的提高。只有公民主動以法律規范思考各種問題,從法律的視角審視司法機關的活動,才能在評價時作出正確的見解,避免僅僅從道德的角度思考問題,以致對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公正裁決作出不理性的評價,被某些有意者操縱。
(三)從輿論監督的對象入手,保證司法的公正和獨立
輿論監督的對象,應該包括所有權力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團體等與公共事務相關的機關單位。在此,我們僅就司法機關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討論。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法律對法官的職業素質的規定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保持中立。法官只能根據法庭上的舉證質證作出判斷,不能主動發掘隱藏的證據;法官應該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影響改變自己的判決,不能先入為主對犯罪嫌疑人形成主觀偏見。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要求法官必須不偏不倚。我們應該在法官選拔機制和法官考核機制上做出一些改變。在法官的選拔機制上,應該強調對法學院畢業生的專業素養設定更高的標準,不僅僅要對法律規定了然于心,還要注意考查其是否具備法官的職業素質;在法官的考核制度上,避免“政績為本”的考核機制,還應該注重考查其是否能夠堅持依法辦案,正確處理法律與輿論的沖突問題等,使法官們在工作中始終保持中立地位,促進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維護法律的權威。
結語
論文關鍵詞 新媒體時代 輿論監督 司法公正
一、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涵義及特征
新媒體時代,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時空界限被逐漸打破,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產生的新媒體媒介,如網絡、手機等,讓社會中的一切公共事務傳播速度更為迅速、快捷,影響范圍亦更為廣泛。公眾利用新聞報道、微博、論壇、帖子等諸多方式,對不合乎法律、道德的行為進行報道或發表看法,以促進行為方式的轉變。故筆者認為,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是指人們通過新媒體媒介,公開表達自己對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社會性事務的決策和實施過程的看法,以形成對權力行使者的監察和督促,提高權力行使的公開化、透明化。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具有如下特征:
(一)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傳播范圍廣、效率高
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突破了以往傳統媒體的地域性、空間性限制,監督范圍更廣、效率更高、影響力更大。一個事件發生后,往往會通過各種媒體渠道,特別是網絡進行傳播,進而達到“全球化”的程度。
(二)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主體平民化、大眾化
新媒體時代是一個“全民網絡時代”,互聯網成為信息傳播的主要渠道,任何一個網民都可以利用其掌握的新媒體工具,如論壇、博客等,直觀地表達對社會事件的看法與見解,進而促成輿論的監督。
(三)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互動性強、參與度高
傳統媒體時代,公眾只能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看新聞、聽新聞,而新媒體時代,網絡突破了以往大眾傳媒單向傳播的模式,不僅可以上網交流,還能通過BBS論壇和網上調查,當即發表意見、看法,也就是說,新媒體時代突破了大眾傳媒使受眾被動接收信息的局限,網民在信息傳播系統中逐漸占主導地位,作為受眾的網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主動權。
二、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公正是法治的靈魂,是司法的終極目的。司法公正作為法律追求的一種理念、價值和目標,是“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法律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新媒體時代,網絡的迅速發展給輿論監督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環境,也對司法公正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一方面,輿論監督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輿論監督的過分越權導致一些司法案件遭遇輿論審判的圍攻,嚴重威脅到司法獨立,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正面影響
第一,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有利于保障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憲法所規定的原則,但司法獨立并不是司法權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的行使。“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輿論監督,特別是對個案的公開報道和案情剖析,有助于增加司法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權勢者的不當壓力”。
第二,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有利于促進審判公開。公開審判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司法的原則,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體現。社會公眾工作繁忙,從時間和空間上來說,都不具備到法院旁聽訴訟案件的便捷條線,法院審判場所的有限性也只能滿足少數公眾的旁聽需要。輿論媒體通過對司法機關查辦的具體案件進行追蹤報道,彌補審判場所和設施的缺陷,讓更多民眾有機會間接參與到司法審判過程中,將審判活動全程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滿足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讓審判真正實現公開。
第三,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有利于約束司法權使用。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的行為禍害尤烈,因為后者不過弄臟了水流,而前者卻敗壞了水源。”沒有受到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而輿論監督恰恰將司法權行使暴露在陽光下,促使司法人員更加嚴格地加強自我約束,謹言慎行,以更加認真的態度、嚴謹的作風和高度的責任感行使手中的權力。
第四,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有利于弘揚法治精神。輿論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和評價,大多是社會上的熱點問題和現象,在披露和曝光過程中,讓社會公眾更加直觀地了解有關司法活動的情況,傾聽犯罪嫌疑人以身試法的追悔,并從中學習到一定的法律知識,有利于擴大辦案效果,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二)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
第一,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不當侵害司法權威。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輿論媒體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在進行輿論監督時往往不能完全以中立的角色出現。特別是在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進行報道時,輿論媒體為吸引公眾眼球,常常會大作文章,使用不當言辭,亦或進行帶有個人主觀傾向性的報道,過度渲染和激發公眾情緒,輕率指責司法不公,無疑會影響司法機關在公眾心中的影響,損害司法的權威性。
第二,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不當影響司法審判。“公正審判作為法律的正當程序在司法領域的體現,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如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時處于公正無偏的立場,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者在審判中未予承認的證據的影響。”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范圍廣、速度快,輿論監督的影響和滲透無所不在,且輿論媒體關注的案件往往涉及政治、道德等敏感問題,司法人員為避免案件被輿論炒作,難免會受到輿論的影響,其獨立和理性不復存在,司法公正難以施行。
第三,新媒體時代下的輿論監督不當損害司法形象。輿論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除常規公眾關注度較高的大要案之外,也不乏司法機關誤捕、誤判案件,甚至司法腐敗現象等。然而,輿論媒體在對個案進行報道時,往往注重追求轟動效果,常常會過分渲染事件,不負責任、不受約束,輕率指責司法不公現象,過度貶損司法機關,無形之中降低了司法機關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三、對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協調發展的思考
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影響越來越大,司法如果失去了輿論監督,社會公正就會缺少一道防線,輿論如果對司法的監督超越了一定的“度”,司法正義同樣也難以實現。故筆者認為,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應協調發展,在突破中尋找平衡,在對立中尋找統一。
(一)完善輿論監督法律機制,規范輿論監督行為
新媒體時代,輿論監督在反腐敗、維護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其中不乏存在著過激、過度、不當以及不法分子操縱輿論等的行為,嚴重威脅到司法公正。“個人在行使表達自由的時候不能侵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發表言論必須有一定的限制。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大眾傳播學學者韋爾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范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序地進行”。因此,輿論監督必須要受到國家有關法律的限制。目前我國的輿論監督缺乏相當的法律規制。故筆者認為需盡快出臺《輿論監督法》,對輿論媒體的權力和義務、監督原則、監督范圍及問責機制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保護輿論監督,另一方面也從立法層面對輿論監督加以約束,限制輿論監督權的濫用。
(二)提高輿論監督主體的職業道德修養,增強自律意識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輿論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范圍越來越廣,所受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因此,輿論監督主體必要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以對人民、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規范自身行為,使輿論監督限制在法律和理性許可的范圍內。“傳媒的行業自律是傳媒謀求自身政治空間,爭取社會廣泛認同的必要措施,同時也是傳媒自身獨立品性的保證。在對司法監督問題上,傳媒不僅需要從一般性的職業標準出發約束自己的行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傳媒更需要審慎地處理同司法之間的關系,特別是需要再公眾社會要求與司法立場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點。”因此,輿論監督主體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增強自律意識,才能更好地協調新聞輿論與司法機關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最終達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完善司法程序,為輿論監督創造有力條件
輿論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但目前我國司法行為公開程度不夠,司法行為神秘化加上裁判文書簡單化,使得司法裁判結論缺乏相應的說服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司法機關要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完善司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為輿論監督創造有利條件。要進一步完善公開審判制度,在在遵守法庭秩序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允許媒體對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報道。對于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應給予媒體相應便利,或通過召開新聞會的形式,使公眾及時了解案件的訴訟過程和結果,最大限度消除不必要的負面報道。
(四)樹立司法公正原則,不斷提高司法人員素質
司法人員素質的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沒有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就難以樹立法治的權威。輿論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人員獨立公正辦案。因此,司法人員必須樹立公正意識,必須具備公正思考、公正判斷的能力,不能因為輿論的傾向而放棄專業的判斷,而應該以寬容謙抑的態度,接受正當合法的輿論監督,形成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和諧發展狀態。
(五)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改善司法環境
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面法律素質,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客觀條件。在社會中,如果公民普遍擁有良好的法律素養,面對一個案件有自己的認識,那么,民眾就不會輕易受到輿論的左右。因此,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加強普法教育,培養民眾對法律權威的共識,在全社會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