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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股利政策 問卷調查 現金股利
在過去的50多年里,廣大學者們已經開始從另一途徑研究、學習上市公司管理層制定股利政策的真實行為。他們已經從選取樣本,收集數據,進行實證研究來支持或反對不同的股利理論,轉變到向公司管理層發出調查問卷,研究他們制定股利政策考慮的因素是什么。雖然發出去的問卷不是沒有回復,就是一部分回復的意見不正確、有偏見,但是他們還是堅持著研究,通過尋找替代方法,即根據公司管理層向外宣告的股利分配方案,這一直接證據來推測管理層制定股利政策的動機,并對進行的問卷調查研究進行補充。
1 上市公司制定現金股利政策考慮因素的問卷調查
在美國,關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經典研究中,lintner(1956)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公司一般會保持一個長期的目標股利支付率,從而使公司在一段時間內維持股利支付的穩定。因此,公司的股利變化與長期的可持續的收益水平是一致的。公司管理層相當重視股利水平的變化,只有管理層確信公司收益水平的提高能夠支付長期增加的股利時才會增發股利,否則,不會增發股利。同時,管理層也不會輕易地削減股利,除非不利的環境因素很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影響公司的經營活動。lintner的這些觀點已經有了股利信號傳遞的涵義。
在這些經驗證據的基礎上,lintner設計了一個“部分調整模型”來描述公司管理層的股利政策的決策過程,此模型對每年股利水平變化的解釋能力達到了85%。lintner的觀點受到了包括brittain(1964,1966)與fama和babiak(1968)等在內的大量研究的支持與肯定。benartzi et al.(1997,p1032)總結到,“…lintner的股利支付模型對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過程仍然具有最好的解釋能力。”
harkins和walsh(1971)對高級財務執行官的商務理事會的166名成員發出了調查問卷。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公司管理層在制定現金股利政策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公司的當期收益水平和擁有的現金流、現金股利支付的規律性以及股東的需要和期望。同時,管理層也要考慮超過留存收益的貸款和稅負壓力。
baker,farrelly和edelman(1985),farrelly,baker和edelman(1986)對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3個行業(公用事業、制造業和批發/零售業)的562家公司的財務總監(cfo)進行了問卷調查,分析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決定因素。共收回318份調查問卷,調查結果表明無論是制造業、批發零售業還是公用事業的cfo均認為在羅列的15個決定股利政策的因素中最重要的四個決定因素是:預期的未來盈利水平、以往的股利支付方式、現金儲備的多少以及維持和提升股價的愿望。只是這四個因素的重要程度存在一定的行業差別,但一致認為預期的未來盈利水平最為重要。
另外,管理層所表達的態度與lintner(1956)的實證結果是一致的,即在決策中公司要盡量避免改變股利支付率,盡量避免停發股利,企業應當有一個目標股利支付率,并且圍繞目標定期的調整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同時他們也披露了公司的管理層對股利的信號傳遞作用的一致意見。問卷調查中的管理層認為,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是在向投資者傳遞信號,市場也需要公司的股利政策公告來幫助投資者評價公司的股票。管理層也認為確實存在顧客效應,投資者覺察到股利和留存收益的風險水平不同,因此對股利和資本利得有不同的偏好。
日本財務學者okita(1988)等人對東京證券交易所241家上市公司進行了問卷調查,發現日本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主要影響因素為預期的未來盈利水平、現金儲備的多少、以往的股利支付方式和股東對股利分配的要求,其中前三個因素與baker et al.(1985)的調查結果相同。
baker和farrelly(1988)對完成現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業發出了調查問卷。所謂完成現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業也就是至少連續10年保持著增發現金股利的上市公司。調查結果顯示,現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業比其他公司更強調股利支付穩定的重要性及其對公司股價的影響。
farrelly和baker(1989)向機構投資者發出調查問卷,以此分析他們對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態度。共收到了130份調查問卷,他們發現這些機構投資者認為公司增發現金股利對公司股價有積極的影響。同時,這些調查問卷也顯示,與現金股利收入相比,機構投資者更偏好資本利得。
fruitt和gitman(1991)對美國排名前1 000家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發出了調查問卷,共收回114份問卷。問卷調查顯示公司管理層制定股利政策時,是獨立于投資和融資決策的。同時他們也發現,公司現行股利水平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公司的收益水平和以往的現金股利水平。
格雷漢姆(1991)等人對香港292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問卷調查,發現影響香港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四個主要因素依次為:目前的盈利水平、維持穩定的股利支付率、可動用的現金和以往的股利發放模式。
格雷漢姆的調查結果顯示:①香港上市公司經營者認為,在16個股利政策的影響因素中,目前的盈利水平是最為重要的影響因素,而預期的未來盈利水平只排在第六。這與美國、日本十分重視預期的未來盈利水平完全不同。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是香港上市公司特殊的行業結構和特殊的歷史背景決定的。據統計,1991年香港的292家上市公司中,金融業、地產業和公用事業上市公司占了52.91%,工業和酒店業上市公司分別占了19.2%和3.62%。由于金融業、地產業和公用事業具有投資大、見效快和盈利高的特點,這就導致了香港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嚴重依賴于當前盈利。另外,考慮到1986年中英兩國政府達成協議,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經營行為可能具有一定的短期性。②維持穩定的股利支付率和以往的股利支付發放模式排在第二和第四位,這說明了香港股票市場的成熟性和上市公司股利行為的穩定性。
baker和powell(1999)向制造業、批發/零售業、公共事業這3個行業的nyse公司的cfos發出了調查問卷,共收回198份。他們稱,大部分回復者認為股利政策影響公司價值,這一觀點支持了baker et al.(1985)。盡管回復者極力支持股利的信號傳遞解釋,但是他們對稅差假說的重要性也不能確定。現在的管理層對于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觀點與lintner(1956)的觀點是一致的,特別是管理層對現金股利支付水平的持續性、穩定性的重視。與baker et al.(1985)不同的是,這一調查研究表示不同行業的公司管理層的問卷回復沒有區別,baker和powell認為行業之間的差別主要是公用事業機構的經濟環境和競爭環境發生變化所導致的。
baker,veit和powell(2001)對nasdaq股市的金融和非金融公司的cfos發出了調查問卷。共收回188份,這次調查的結果與早期的結果在許多方面是一致的。調查結果顯示,公司現金股利水平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以往股利的支付方式、公司收益的穩定性,目前的收益水平和預期未來的收益水平。基本上,這些因素與baker和powell(1999)對nyse公司的股利水平最重要的因素的調查結果是相同的。并且,管理層在制定股利支付方案時,非常注重股利支付水平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這與lintner(1956)的結論是一致的。金融類的公司管理層與非金融類的公司管理層在制定股利政策時考慮的因素的重要性不存在區別。
魏剛(2001)對2000年11月23日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第4期財務總監培訓班上受訓的168位財務總監發出了調查問卷。總共收回120份調查問卷,回收率為71.43%。在問卷的回答者所在公司中,國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71家,占59.17%;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46家,占38.33%;流通股控股的上市公司3家,占2.5%。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考慮的最主要因素是向市場表明公司財務狀況良好,現金流量充足。這進一步證明了魏剛(2000)的研究結果,即在非對稱信息的狀態下,股利的支付向市場傳遞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信息。這也證明了“股利信號理論”的準確性。他們發現,影響中國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的另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減少股東權益,以利配股。這充分表明了公司管理層為了達到配股及格線,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同時,影響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的其它比較重要的因素還有:第一大股東的需要;沒有較好的投資項目;國家股、法人股股東的需要。但是機構投資者的需要是一個影響力較小的因素,也就是說,中國上市公司在決定是否支付現金股利時,并沒有太多的考慮機構投資者的需要。這與美國的情況相反,美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支付現金股利,很大程度上是來自一些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的壓力。這可能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太少的緣故。
2 簡要評價
通過對以上問卷調查的闡述,其所提供的證據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第一,公司管理層在制定股利政策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公司收益的穩定性,以往股利的支付方式,公司未來預期的收益水平等,這表明上市公司在確定現金股利支付水平時考慮的是本期及以后各期的盈利能力。可見,盈利能力的大小是決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分配現金股利或分配多少的最主要的因素。另外可以明顯看出這些因素隨著時間的消逝還是相對穩定的,并與lintner(1956)的結論很相似。第二,通常,公司管理層都認為股利政策影響公司價值。最后,問卷的回復者對于為什么要支付現金股利的信號傳遞解釋表達了高度一致的贊成意見。
但是由于我國和西方國家在經濟體制、政治體制上的差異,中外上市公司制定現金股利政策考慮的因素還是有差別。例如,中國上市公司在決定是否支付現金股利時,并沒有太多的考慮機構投資者的需要。而美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支付現金股利,很大程度上是來自一些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的壓力。這可能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太少的緣故。另外中國上市公司年終分配以送股為主,而較少派現,不分配現象也很嚴重。而西方國家一般將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而且派現一直是公司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
3 啟示
3.1 要提高股利支付率,必須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的大小是決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分配或分配多少現金股利的主要因素。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各行業中的佼佼者,本具有較強的競爭實力,加上低成本的直接融資和其他優惠政策,按理其獲利水平應遠遠高于同行業的平均獲利水平。但事實上,除少數上市公司呈現高速發展以外,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盈利潛力還有待發掘。企業上市以后的核心問題是要善于資本經營、開拓主營業務、提高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這樣才會為股東的投資創造豐厚的回報。
3.2 建立和維持一個目標股利支付率,并且圍繞目標定期地調整股利的支付
我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重比較高,甚至具備派現能力的公司也不分配現金股利。而且,大多數公司也沒有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標,在制定和事實上缺乏長遠打算,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這不僅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對整個證券市場的完善也不利,而且也大大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一方面要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教育與監管。國家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制定帶有強制約束力的政策,強制上市公司派現。另一方面,應根據公司自身特點制定適度股利政策,堅持股利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3 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使之成為穩定股市的中堅力量
成熟的股市,機構投資者特別是投資基金是市場的主力。在美國,機構投資者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非常高。由于投資基金具有專家管理、理性投資、追求長期回報的特點,所以在我國過度投機的股市上,大力發展投資基金,可大大加強股市的穩定性,并逐步引導股價依據企業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而變化,抑制過度投機行為;同時還可使大量不具備股票投資知識和經驗的中小投資者,通過加入投資基金,實現低風險、高收益的目標,使資金通過理性選擇流向效率最高的投資領域。
然而,單純依靠自發的力量發展機構投資者,將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為盡快實現股市主導力量的轉換,應采取創新性思路,實現機構投資者的超常規發展。因此,一方面要加快投資基金的發展,特別是多發展一些具有更強活力的開放式投資基金,拓寬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不斷擴大投資基金的總體規模;另一方面,應盡快出臺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從制度上保證投資基金的規范化運作,使之成為穩定股市的中堅力量。
這種調查問卷方式為我們研究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因素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其優點在于能對所調查的對象提供一個簡括的說明,非常直觀明了,而且省時省力,有利于學者作分析評價。但是,學者們調查問卷的問題并沒有包括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全部影響因素,對問題的設計往往帶有主觀性;此外,對于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標準問題的問卷調查常常顯得適用性不強。因此,在研究過程中,還是要結合數據分析、實證研究,以達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最好效果。
參考文獻
1 baker,h. k.,farrelly,g. e.,& edelman,r. b. a survey of management views on dividend policy[j]. financial management,1985(22)
2 farrelly, g. e., baker, h. k., & edelman, r. b. corporate dividends: views of the policymakers[j]. akron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view,1986(17)
3 baker, h. k., & farrelly, g. e. dividend achievers: a behavioral look[j]. akron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view,1988(19)
4 baker, h. k., veit, e. t., & powell, g. e. factors influencing dividend policy decisions of nasdaq firms. financial review,2001(38)
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工程項目經理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2、認真貫徹國家和政府部門制定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落實上級制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產。
3、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擬定安全生產的獎懲辦法,建立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批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安全經費的落實。
4、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堅持布置任務的同時交安全要領,領導和督促職能部門及廣大職工做好本職工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5、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不違章指揮,組織施工人員和班組開展安全活動,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對堅持違章作業的班組必要時可強制停產進行整頓。
6、對生產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井架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7、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迅速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參與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擬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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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副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本市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負責協助經理做好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并檢查執行情況。領導并支持技安員的工作,對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的持續有效負責。
3、學習推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先進經驗,不斷提高本項目的管理水平。
4、執行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年度計劃和月份工作要點,實行安全值班工作制度,組織安全檢查,針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制定并實施整改措施。對上級檢查提出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并按時復查。
5、組織并落實安全生產的培訓、教育工作。嚴格執行農民工進場培訓、考核和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件上崗的有關規定。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本單位的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負責。
6、嚴格對分包單位的使用管理,負責協助經理審查其施工安全資質。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施工生產合同或協議的同時,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的落實。
7、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質量計劃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施工中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8、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積極搶救傷者,保護現場,按要求及時上報。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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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單位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措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對本項目施工生產中一切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經常把安全技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月研究、規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技術工作,及時研究處理重大安全技術難題。
3、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工程設計的圖紙的審核,施工方法有確定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滲透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要強,實用效果好,成為科學指揮施工的技術依據,并及時報送審批,防止各類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組織制訂安全技術標準規程和特殊工程工藝的技術措施,督促現場實施,在本項目采取新技術簽定時,必須把安全技術措施裝置作為重要內容。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程、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措施必須改進后才能鑒定。
5、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審查或提出設計方案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設施方案,同時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對安全設施的技術鑒定,負責安全技術科研項目及優化建筑項目的研究、審核和技術核定。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設施、措施,并做好三廢治理工作
6、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施工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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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條例,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產。
2、在開任務單時,必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交底應清楚,對安全技術要求及安全規程做好記錄,要有據可查。認真檢查班組安全上崗實施情況。
3、合理組織施工和生產,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所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現場管理,搞好文明生產、安全施工。
4、了解分包合同中分包方的安全生產內容,并負責督促分包方實施。
5、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迅速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及參加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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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協助項目經理搞好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政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生產措施的制定,檢查和督促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3、經常教育和檢查督促全體干部、職工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有關法規制度,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安全員的工作主要在施工現場,所以必須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指導安全技術工作,調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措施。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評比,遇有緊急情況,有權停止生產,撤離人員,并協同隊長、施工員組織搶救恢復正常生產。
5、對違反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的行為,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越級上告。
6、本單位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及惡性未遂事故,安全員立即親臨現場與有關領導,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討論主要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上報事故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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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執行有關機械設備的安裝操作規程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貫徹、執行。
2、實行定機定人、持證上崗、安全交底、交接班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3、監督機械設備運轉狀態,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必要時行使安全否決權。
4、協助處理機械事故,落實“四不放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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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確保供應施工生產中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物資。
2、對進入現場的安全設施、材料物資、負責驗收、保管,對不符合要求的設施物資堅決退貨,不能投入使用。
3、在發現現場使用的腳手架、腳手板、高凳、吊鉤、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安全設施和配件時,要認真定期檢查,不合格的及時報廢更新。
4、加強倉庫人員安全教育,執行有關危險品的運輸、儲存、發放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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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
2、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安全生產的各項分部工程,防止墻體坍塌、基礎危險工程,確保安全生產。
3、質量巡查中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對重要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
4、發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級匯報,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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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正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編制安全防護設施計劃,根據工程預算,提取安全設施費用。
3、巡查中,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對重要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
4、發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級匯報,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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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后勤安全生產責任制
1、按照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技術經費,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2、對企業審定的勞動保護技術安全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列入年度計劃,按需要支付。
3、對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教育檢查。
4、規定現場環境衛生標準,督促基層實現現場文明、清潔、衛生。
5、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毒害程度,提出意見。
6、提出職業病預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7、抓好食堂衛生,做好防暑、降溫和防凍、防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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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按安全保證計劃做好運行文件的收集、登記、發放工作。
2、配合項目經理做好現場安全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制定項目部培訓教育計劃。
3、開展多樣化的安全教育,定期用黑板報、標語、宣傳畫進行教育。
4、組織務工人員進行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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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遵守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制度。根據本班組人員的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組織搞好安全生產活動日,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對新調入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專人管好他的人身安全。
3、組織本班組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檢查執行情況。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章蠻干,不得擅自動用機械、電器、架子及“四口五臨邊”上的防護設施。
4、經常檢查施工場地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組織全組人員認真分析立即上報。
6、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7、聽從專職安全員的指令,接受改進措施,教育全班同志,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制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和自檢工作。
8、發動全班職工為促進安全生產和改善勞動條件提出合理化建議。
9、支持班組安全員工作,及時采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體職工共同搞好安全生產。班組長做好本班安全活動的一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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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的各項政策、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及項目經理部管理規定。對本隊人員在生產中安全和健康負全面責任。
2.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組織開展小組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管理到位。做到不違章,制止違章作業。
3.嚴格履行各項勞務用工手續。對本隊人員符合用工條件負責。做到人員數量滿足生產需要,管理崗位、作業工種配套合理。保證人員的穩定,需更換增補人員時,須提前向用工單位主管領導申報。
4.積極配合用工單位做好進場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對本隊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件上崗負責。嚴禁使用無證人員。
5.使用總包單位機、電、架、壓力容器等設備必須經雙方事先辦理交接驗收手續,確保安全使用。
6.組織開展安全自查,發現隱患問題立即處理。對自身處理解決不了得立即上報總包單位領導。
7.根據總包單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施工特點、作業環境向本隊各工種進行詳細的書面安全交底,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并監督其執行。
8.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全力搶救傷者、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和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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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為檢查項目部各級管理人員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及落實情況,項目經理每月月底對項目各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公司相關負責人每月底對項目經理進行考核:
一、考核成績80分以上為優良,70分以上為合格,70以下為不合格。
二、對于考核中取得優良成績的人員給予表揚及物資獎勵100元/次。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成績較差或不合格者給予適當的罰款50元/次。
四、對安全生產責任執行中玩忽職守,一時疏忽造成事故或重大事故者,視情節嚴重,給予教育、罰款、停職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項目部
2019.2.16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項目經理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工程項目經理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15
認真貫徹國家和政府部門制定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落實上級制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產。
15
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擬定安全生產的獎懲辦法,建立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批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安全經費的落實。
15
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堅持布置任務的同時交安全要領,領導和督促職能部門及廣大職工做好本職工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15
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不違章指揮,組織施工人員和班組開展安全活動,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對堅持違章作業的班組必要時可強制停產進行整頓。
15
對生產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井架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15
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迅速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參與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擬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10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
被考核人
職務
項目副經理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貫徹執行國家、本市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5
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負責協助經理做好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并檢查執行情況。領導并支持技安員的工作,對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的持續有效負責。
15
學習推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先進經驗,不斷提高本項目的管理水平。
15
執行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年度計劃和月份工作要點,實行安全值班工作制度,組織安全檢查,針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制定并實施整改措施。對上級檢查提出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并按時復查。
15
組織并落實安全生產的培訓、教育工作。嚴格執行農民工進場培訓、考核和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件上崗的有關規定。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本單位的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負責。
10
嚴格對分包單位的使用管理,負責協助經理審查其施工安全資質。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施工生產合同或協議的同時,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的落實。
10
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質量計劃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施工中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10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積極搶救傷者,保護現場,按要求及時上報。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10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技術負責人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單位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措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0
對本項目施工生產中一切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經常把安全技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月研究、規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技術工作,及時研究處理重大安全技術難題。
20
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工程設計的圖紙的審核,施工方法有確定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滲透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要強,實用效果好,成為科學指揮施工的技術依據,并及時報送審批,防止各類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15
組織制訂安全技術標準規程和特殊工程工藝的技術措施,督促現場實施,在本項目采取新技術簽定時,必須把安全技術措施裝置作為重要內容。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程、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措施必須改進后才能鑒定。
15
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審查或提出設計方案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設施方案,同時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對安全設施的技術鑒定,負責安全技術科研項目及優化建筑項目的研究、審核和技術核定。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設施、措施,并做好三廢治理工作。
15
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施工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1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施工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條例,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產。
20
在開任務單時,必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交底應清楚,對安全技術要求及安全規程做好記錄,要有據可查。認真檢查班組安全上崗實施情況。
20
合理組織施工和生產,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所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現場管理,搞好文明生產、安全施工。
20
了解分包合同中分包方的安全生產內容,并負責督促分包方實施。
20
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迅速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及參加調查處理。
20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安全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協助項目經理搞好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政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0
安全員的工作主要在施工現場,所以必須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指導安全技術工作,調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措施。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評比,遇有緊急情況,有權停止生產,撤離人員,并協同隊長、施工員組織搶救恢復正常生產。
20
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生產措施的制定,檢查和督促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15
經常教育和檢查督促全體干部、職工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有關法規制度,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5
對違反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的行為,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越級上告。
15
本單位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及惡性未遂事故,安全員立即親臨現場與有關領導,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討論主要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上報事故調查報告書。
1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機械管理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執行有關機械設備的安裝操作規程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貫徹、執行。
25
實行定機定人、持證上崗、安全交底、交接班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25
監督機械設備運轉狀態,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必要時行使安全否決權。
25
協助處理機械事故,落實“四不放過”措施。
2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材料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確保供應施工生產中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物資。
25
對進入現場的安全設施、材料物資、負責驗收、保管,對不符合要求的設施物資堅決退貨,不能投入使用。
25
在發現現場使用的腳手架、腳手板、高凳、吊鉤、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安全設施和配件時,要認真定期檢查,不合格的及時報廢更新。
25
加強倉庫人員安全教育,執行有關危險品的運輸、儲存、發放等規定。
2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質量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
25
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安全生產的各項分部工程,防止墻體坍塌、基礎危險工程,確保安全生產。
25
質量巡查中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對重要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
25
發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級匯報,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
2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預算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正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5
編制安全防護設施計劃,根據工程預算,提取安全設施費用。
25
巡查中,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對重要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
25
發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級匯報,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
2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財務后勤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按照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技術經費,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15
對企業審定的勞動保護技術安全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列入年度計劃,按需要支付。
15
對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教育檢查。
15
規定現場環境衛生標準,督促基層實現現場文明、清潔、衛生。
15
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毒害程度,提出意見。
15
提出職業病預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15
抓好食堂衛生,做好防暑、降溫和防凍、防寒工作。
10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資料員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按安全保證計劃做好運行文件的收集、登記、發放工作。
25
配合項目經理做好現場安全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制定項目部培訓教育計劃。
25
開展多樣化的安全教育,定期用黑板報、標語、宣傳畫進行教育。
25
組織務工人員進行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25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班組長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認真遵守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制度。根據本班組人員的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15
組織搞好安全生產活動日,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對新調入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專人管好他的人身安全。
15
組織本班組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檢查執行情況。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章蠻干,不得擅自動用機械、電器、架子及“四口五臨邊”上的防護設施。
10
經常檢查施工場地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10
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組織全組人員認真分析立即上報。
10
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10
聽從專職安全員的指令,接受改進措施,教育全班同志,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制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和自檢工作。
10
發動全班職工為促進安全生產和改善勞動條件提出合理化建議。
10
支持班組安全員工作,及時采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體職工共同搞好安全生產。班組長做好本班安全活動的一切記錄。
10
考核結果
考核人: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項目名稱:鄭州滎陽碧桂園萬山湖壹號
被考核人
職務
分包單位負責人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
責任制考核內容
考核情況
應得分
實得分
扣分原因
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的各項政策、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及項目經理部管理規定。對本隊人員在生產中安全和健康負全面責任。
15
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組織開展小組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管理到位。做到不違章,制止違章作業。
15
嚴格履行各項勞務用工手續。對本隊人員符合用工條件負責。做到人員數量滿足生產需要,管理崗位、作業工種配套合理。保證人員的穩定,需更換增補人員時,須提前向用工單位主管領導申報。
15
積極配合用工單位做好進場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對本隊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件上崗負責。嚴禁使用無證人員。
15
使用總包單位機、電、架、壓力容器等設備必須經雙方事先辦理交接驗收手續,確保安全使用。
10
組織開展安全自查,發現隱患問題立即處理。對自身處理解決不了得立即上報總包單位領導。
10
根據總包單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施工特點、作業環境向本隊各工種進行詳細的書面安全交底,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并監督其執行。
10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全力搶救傷者、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和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
【論文摘要】由于安全關系到施工作業人員以及整個項目的生命財產安全,顯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性相當關鍵,本文結合筆者工程實踐經驗,提出了完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可以為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提供合理的建議。
1.引言
安全施工問題是關系到企業職工的幸福和經濟效益,還涉及到許多社會問題,從實踐表明,對于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應當采取以下原則:(1)預防為主、綜合考慮的原則。從施工開始就把人力、物力綜合加以考慮,防患于未然,著眼于事先控制,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抓安全工作,要相應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2)安全管理貫穿項目施工全過程的原則。事前要充分的調查研究,針對現場的實際情況,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不安全因素加以認真分析,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對策措施。(3)全員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在整個安全管理中,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在整個安全管理中,使全體參與施工的人員自覺地共同遵守,保證安全施工。
2.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實施
對于施工安全實行來說,關鍵是落實到每個人身上,因此筆者認為落實每個人的安全施工責任制度是相當關鍵。
(1)實行由項目經理職責。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任,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各項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規章制度以上級機關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和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貫徹實施細則,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崗們責任制,并檢查執行情況。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日常工作首位,定期研究和解決安全生和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對本項目職工要實行安全技術和紀律教育,組織進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和崗位防火責任制。認真執行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工程施工特點制定和實施和安全措施,經常督促專職安全員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發生傷亡要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和實現整改措施以及獎懲規定。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2)實行項目副經理總施工安全生產職責。由項目副經理認真執行本項目的領導和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指示和規定,對本項目的職工在生產中的健康負全面直接責任。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工作。經常檢查生產現場和建筑物、機械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鋼管架、工具夾、成品、工作地點以及生活設施等是否安全達衛生要求。
按時提出本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對措施項目的實施。制定和修訂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經安管部門審查,提出意見,企業主管領導或安委會批準后負責執行。經常對本項目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思想和技術教育,對新調入項目的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現場教育,對特種作業的工人,必須嚴格訓練,經考試合格,并持有操作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部門報告,并協助公司領導和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登記和分析處理工作。開展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向公司質安部門填報季度報告書。參加、配合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
(3)實行專職安全督導員生產職責。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法規及要求,掌握安全動態,并經常向項目經理匯報工作。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施工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規定時,應堅持原則,立即制止,并按規定停止施工,向項目經理匯報。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所管工程的防火治安工作,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排山架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與安全防護裝置,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實行施工組長安全生產職責。對本工程的班組安全生產負責,不違章指揮、制止冒險作業,對班組布置施工任務的同時對班組安全技術交底。協助工地負責人,對本工程內一切安全防護設施負責,但進度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做好安全技術交底,領導班組搞好安全活動,組織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檢查執行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注意防火工作,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立即上報,參加事故調查分析。
(5)實行材料員的安全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和規定,對所購買的材料的安全性能負責。按規定購買勞動保護用品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材料,如:安全網、安全帽等。按規定做好材料保管,防止失竊、防止失火。對易燃易爆的物品要規定隔離存放。
(6)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認真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有關安全生產等各項法規、法令,根據本組人員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對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責。組織搞好班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會。組織本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對新調入的工人要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同時辦好安全教育交底卡的簽證工作。經常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上報。
(7)操作工人安全生產職責。認真學習和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不蠻干亂干,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玩耍,兒戲和打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到工作區域外的地方去。參加各項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搞好安全生產、不斷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堅守崗位,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火。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各項安全規定,正確使用安全“三寶”愛護各種安全設施及安全標語,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爬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落.堅持三級安全教育,凡未經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崗作業。發生事故要立即上報,并迅速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按“四不標準”原則處理。
3.安全施工防護技術措施
為搞好本工地安全生產工作,我公司將成立專門安全領導小組,工地設立安全監督小組,班組設安全員,形成一個健全的三級安全保證體系。負責工地日常的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明確各管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責任。對施工人員實行強化安全教育,堅持“三級安全教育”,規范“三級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中堅持“班組安全活動”制度。采取改善施工勞動條件,積極改進施工工藝和操作方法,改善勞動環境條件,減輕勞動強度,消除危險因素。對施工人員實行人身安全保險,所有施工人員工均參與人身安全保險。加強施工安全監控,采用數碼相機,照下安全生產過程,確保施工安全(包括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安全)。完善現場急救措施,對工地內將常駐兼職急救員,在出現緊急情況做好現場急救措施。同時與附近大醫院保持聯系,一有特殊情況打電話可立即到。
4.結語
隨著安全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首先必須落實每個人的施工安全責任,同結合在施工中加強施工安全防護,強化整個工程的安全監管,充分發揮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葉剛.淺談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問題及對策[J].科技創新導報,2009,28(02):118~119.
關鍵詞:保險公司;保險業資金;保險代位權;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是當今世界各國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和經濟制度。它擔負著組織社會基金,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和安寧的任務。在現代社會中作為一種行業性法律制度,保險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我國加入WTO后,作為其成員國必須遵守《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等世界貿易組織實體法律文件的規則。同時在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我國的保險法與其他成員國的保險法律應當與有較強的相似性。然而,我國保險法的有些規定與WTO成員國保險法律相關規定在很多方面不一致,有些甚至存在沖突,致使政府保險監管不力,保險關系人在進行保險投保和理賠時,面臨法律上的沖突和障礙,從而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為此,筆者對入世后我國保險法的完善,略陳管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關于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所謂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指保險公司以何種機構來經營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對保險業的經營和監管能產生重大影響。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保險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都有特別規定且都進行嚴格限制,以確保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現在除英國、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外,其余各國均禁止個人經營保險業務,保險經營者必須是法人或組織。一般來說,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或組織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兩類。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險合作組織及其它類型的互助團體。[1](P297)如相互保險社等。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參加人數無限制,資金容易募集,且股東責任有限,十分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特點而成為保險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當今世界保險法律幾乎大都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我國保險法對此也有明文規定,除了幾家國有保險公司外,(根據公司法的精神,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并非典型的商事公司,而屬于一種國有企業。參見漆多俊《中國公司法立法與實施的經驗、問題及完善途徑》,載《中南工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年第1期。因此筆者認為保險法作為一部不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公司類別的法律,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沒有必要進行硬性規定。目前,幾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如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就此也將成為中國乃至世界保險法上的歷史。)其余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我國保險法卻沒有明確規定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在WTO成員國中,相互保險公司是普遍存在的保險業特有的公司組織形式。“在各國關于公司的法律中,一般都只認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是各國的保險法卻普遍承認相互保險公司是保險業經營的另一個合法組織形式。”[1](p304)在相互保險公司中,沒有真正的股東,經營方式是由投保人先行繳納相當的資金,用以支付費用和事業資金。而且,在相互保險公司中,只有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投保以后,同時成為公司的成員,成員在公司的法律地位類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相互保險公司經營如有盈余,因無股東分配,完全由成員共享或分別攤還或留作公積金,因此保單持有人投保以后,享有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權利和享有作為成員對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如在日本保險業法中規定的相互保險公司中,投保人作為法人的成員,以從事相關保險為目的,成員向公司交納保險費,公司對此進行保險給付的形式從事保險業務,出現盈余時,對成員進行分配。[2](p156)據統計,在日本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共23家,其中采用相互保險公司的達16家,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僅有7家。[3](p233)在美國,許多最大型的保險公司都是相互保險公司,其承保了約三分之一的財產險業務和責任保險業務以及一半左右的壽險業務。[4](p157)而我國現在沒有一家相互保險公司,因此,根據現代保險業的發展趨勢以及WTO成員國關于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的立法實踐,保險法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可以采用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二、關于保險的分類
保險應當如何分類也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監管。由于現代保險業已經發展到相當復雜的程度,因此難以通過固定的標準對保險予以嚴格的劃分。(因為有許多保險的命名,是由歷史演變而來的,如汽車保險、盜竊保險等。參見陳曉興主編:《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這些由歷史演變而來的保險,產生的條件也是不確定的。因而對其進行分門別類的確困難。)但總體上以保險標的的性質和保險金賠付的性質為依據對保險的立法分類影響最深。[5](p105)以保險標的性質為依據,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二類。以保險金額賠付性質分類可將保險分為定額保險(fixed-suminsurance)和補償保險(indemnityinsurance)。但根據保險業的世貿規則及國際慣例,保險的分類是以兩者兼顧作為其標準的。即保險的分類一是要遵循本國保險業習慣、突出別國保險特點,二是要注重與國際保險市場的現行標準相互銜接,以便在保險經營管理、會計核算、信息技術等方面進行比較與借鑒,其中最為重要的還是第二點。因此,根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對保險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應當將保險的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兩類。壽險也就是人壽保險,指保險期間較長,以被保險人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業務。它包括死亡保險、定期生存保險、兩全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等。非壽險指壽險以外的一切保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這種分類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壽險的保險期間較長(一般為3年或5年以上),保險費和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規則是以人的生命表、預定利息表、預定費率表等因素為標準的,而非壽險由于其保險期間一般較短(有的只有幾個月),保險費率的計算規則是以保險標的損失率等因素為標準來計算的,責任準備金是按保險費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的。因而采用這種分類,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經營和政府的專業化管理。其二,在國外,保險分業經營是針對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而言,即“產壽險”分業經營,而非“產人身險”分業經營,壽險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業務,如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是允許產險公司經營的。(在國外,如英國把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稱為“第三領域”(交叉的)的保險業務,人壽險公司和財產險公司都可以經營。其他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都有類似的規定。參見編委會:《各國保險法規制度譯編》中的相關國家的規定,中國金融出版社1996年9月版)而我國保險法第91條則將保險經營界定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分業經營,因此,一些本來應當可以由財產險公司經營的業務,因其屬于人身險業務,而不能經營,無論是從保險理論,還是保險實踐,都是不符合國際保險慣例的。如果保險法把保險業務劃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則可以避免這種矛盾。(《保險法》(修正案)擬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應當說,這種規定符合保險的理念和精神以及國際慣例,但卻遭到多方人士的反對,筆者不思其解。)
三、關于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監管
保險業為金融業,與一般的生產型企業不同,它的資金可分為自由資金和他人資金。保險公司通過運用保險資金獲取收益,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從而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以期有更高的償付能力。世界各國都制定法律法規管制保險業的投資,包括投資范圍以及投資的寬嚴度等。歸結起來,有美國等的嚴格限制主義和英國等的自由公示主義兩種。如在美國各州法就保險公司對于公司債券、不動產、放款等各項投資業務均有一定規定,不得稍有逾越,僅在規定范圍內自由運用資金。在英國,對于保險業的資金的運用并未有積極的規定,保險業在一定的管制下的自行決定其投資項目范圍。保險公司除依法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送請工部外,政府對與保險業的經營及資金運用不加任何限制和監督,一無資金運用的詳細規定或準則,完全準許保險業以“自律”(self-control)方式,自主經營其業務和運用資金。[6](p150—153)近年來,我國學者對保險業資金運用提出了諸多見解,但一般認為采納英國的自由公示主義模式,但對于這種自由應達到何種程度沒有細究。
我國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營方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顯然這條規定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是過嚴。因此有的學者提出,在修正保險法時應全面放開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渠道,其“開放程度”至少不應低于8年前的《保險法(草案)》(《保險法(草案)》第106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形式為限:(一)購買有價證券;(二)不動產投資;(三)委托信托公司投資;(四)以保險單作抵押的放款;(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且應當把“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禁止性規定刪去。[7](p81)筆者亦認同這種主張,但同時對這種全面放開卻深表擔憂。對于激進、冒險的“投機”行為,如果沒有配套的管理和監督措施,很難使保險公司的投資行為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投資”和“投機”不同,前者系借資金穩妥利用獲取利潤,后者以極大風險牟取暴利。如對資金的運用無適當的規定及監督,業者必已受利益之引誘,從事投機而導致資產虧損。[6](p155)因此,筆者認為,放開保險投資需要同時采取以下措施:其一,設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即通過專項募集保險公司可運用的保險基金而設立的投資基金公司來管理保險基金。法律在這里的最佳選擇是在設計上,應參照現代企業制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思想,建立一種保險基金持有人(保險公司)、保險基金管理人和保險托管人三者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專家理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治理結構。[8](p5)在這種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下,使保險資金的運用做到既安全又可靠且能盈利。當然,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接受國家的監督管理,而且應當根據國家立法同保險公司簽訂詳盡的投資管理協議,包括保險公司的投資目標、資產分配和風險控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決策和操作的權利、信息披露、收費以及托管機構等條款。(關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模式,請參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其比較》,載《中國保險報》2001年11月8日。)這里需要保險法設專章專節予以規定,使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的范圍和方式在宏觀上一步到位,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相關法律接軌。
其二,建立資產負債管理評價體系。歷史和經驗表明,資產負債管理是保證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發展的基礎。保險公司投資的首要目標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據產品和負債的期限,在投資市場上匹配相應的資產并進行分配。根據美國、澳大利亞和香港保險投資的經驗,我們應當建立一個綜合性的資產負債管理評價體系。其目標就是要通過秩序性的協調資產與負債的關系,調整資產與負債的戰略,在風險可行性和界限下達到投資的收益目標。具體而言,就是控制并穩定公司與投資相關的市場份額;提高償付能力;通過投資回報支持產品的定價等。而且應明確規定資產負債管理評價體系的具體任務,從不同層次(產品、公司、集團)對負債特性進行分析,預測現金流;制定資產負債管路和投資的政策和指導原則;根據投資的限制政策和負債期限實行資產分配。(關于資產負債管理,請參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其比較》,載《中國保險報》2001年12月13日。)這里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以同保險法相適應。
四、關于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
同WTO成員國的保險合同的無效制度相比,我國保險合同的無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險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和《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二種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應當是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在此不予討論。)特別是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同WTO成員國的保險法相差很遠。WTO成員國的保險立法關于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主要表現在:1.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對于保險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礎性評價意義。[5](P140)各國法律都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如英國的《人壽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意大利民法典》規定:“在保險應當開始時,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損害保險契約無效。”其要求在保險合同開始后,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我國澳門地區商法典卻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該法第995條規定:“損害保險合同,如訂立時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無保險利益,則無效。”從以上規定來看,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缺少這個要件,保險合同無效。一般來說,這個要件包括三個內容:其一,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投保;其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與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失效;其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提出索賠。[9](P63)然而,我國保險法對此規定不很完善,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一款“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來看,顯然,它只是明確規定投保人投保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沒有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期間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理,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于被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享有權益,因此,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如果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又獲得保險給付,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且,否認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這也與填補損害的保險理念相背離。因此,有學者認為,出險時,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的效力的最關鍵的問題。[10](P145)由是觀之,我國保險法應當規定,在保險效力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保險合同無效。
2.危險不存在的保險合同。危險是保險的第一要素。“無危險即無保險”。保險的功能在于保險人通過承保風險,填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害,如果危險不存在,保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所以,對于保險危險已發生或已經消滅的情況,或者危險依一般人的理解不可能發生,也就是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本沒有遭受損失的可能,保險合同無效。對此,世界各國保險立法均有明確規定。歸納起來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意大利和我國澳門地區等為典型,規定保險合同只要不存在危險,保險合同就無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95條規定:“如果風險從未存在過或者契約締結前危險已不再存在,則契約無效。”《澳門商法典》第976條第一款規定:“如訂立合同時危險已不再存在或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合同無效。”另一種以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為典型,賦予當事人以“不知情權”,也就是說,客觀上危險已經發生或危險已經不存在,但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不知道危險不存在或已經發生,則保險合同仍為有效。如《日本商法典》第642條規定:“在訂立保險契約的當時,當事人一方或被保險人已經知道危險(事故)不會發生或已經發生時,該保險契約無效。”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51條就明確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的危險已經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雙方當事人所不知者,不在此限。”從上述兩種立法例來看,第二種立法例顯然有其優點,給予當事人以不知情權,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我國大陸地區保險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在修改保險法時應當借鑒第二種立法例加以完善,明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或被保險人已經知道危險不會發生或已經發生時,該保險契約無效。
3.惡意復保險的保險合同。復保險又叫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從復保險的概念可以看出,在復保險里,一方為“同一投保人,”另一方為“數個保險人”,同一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之間,并存著數個保險合同,在危險發生時,分別向數個保險人請求理賠,因此,極為發生道德風險,極有可能產生超額理賠現象。世界各國保險法因此對復保險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都要求投保人應將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投保人如果故意不為通知義務,則構成惡意復保險,且各保險合同無效。(但有學者認為,重復保險的成立,應以投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的數個保險合同同時存在為必要。如果投保人先后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先成立的保險合同不是重復保險,因其合同成立時,尚未成重復保險的狀態。投保人事后與其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故意不將先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事實通知后一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后一保險合同應屬無效,不是說成立在先的保險合同也屬無效。這一結論已經受到多數立法者、法院判決及學說的反對。參見《德國保險合同法》第59條;梁宇賢:《保險法》,臺灣瑞興圖書公司1995年2月版,第171頁;周玉華:《保險合同法總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50頁。)臺灣保險法第36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在復保險情形時,投保人應將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正當得利而為復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我國保險法未區分復保險的惡意和善意,只是規定,如果出現投保人惡意復保險時,沒有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而違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顯然,這種規定是很模糊不清,不甚科學。便于法律的適用,無法同國際上保險立法接軌。我們應當根據投保人簽訂復保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來確定復保險的法律效力。凡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應歸功于無效。
4.惡意超額保險的保險合同
所謂超額保險,就是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總是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的價值,其超過部分是否有效,各國立法不盡一致。以德國、法國、瑞士等為代表的國家規定,如出于投保人為不法得利之目的,其契約全部無效;否則,超過部分為當然無效。如《德國保險法》第51第第3項規定,若投保人從超額保險中獲取不法的金錢利益,保險合同無效。以日本和我國大陸為代表的國家規定,無論投保人出于善意或惡意,保險契約的超過部分無效。如《日本商法》第631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合同標的價值時,就其超過部分,保險合同無效。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規定,如超額保險出于善意所致的,則其超過部分無效。如《臺灣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而有詐欺的情況,除定值保險外,超過價值的部分也應屬于無效。”從上面各國立法來看,各有其可采之處,但相較起來,臺灣地區保險法甚為完備。超額保險應依當事人對于超額保險的產生是否具有惡意而論其結果。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為防止被保險人正當得利的可能,超過的部分應屬于無效。而惡意的超額保險,由于是當事人的詐欺行為所致,因此,我們應當適用民法的“解除合同”立法,賦予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解除合同權。
五、關于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
保險代位權作為一種專業術語,淵源于民法理論中的“代位權”,是代位權在保險領域中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11](p215)保險代位權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的權利,是以衡平原則,即保險代位權是以避免被保險人超額賠償不是要剝奪它的財產,而是為了避免他不當得利,不當是因為這個利益是以承保人受損失為基礎。[12](p824)在我國保險理論界認為,由于保險代位追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權利,是對損失補償原則的補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償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各種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5](p311)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險的標的是無法估價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賠償而使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獲得額外利益的問題。所以如果發生第三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傷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多方面的賠償而無需權益轉讓,保險人也無權代位追償。[3](p312)在這種理論支撐下,我國保險法把代位追償權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權,于是代位追償權成了財產保險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然而,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國際上新的險種的誕生,這種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的立法已經受到挑戰,正如英國著名保險法學者克拉克先生指出:“傳統的分類還會繼續起作用:生命險和事故險一般不視作補償險。醫療費用保險和失能保險卻被認為補償保險。……如果合同有規定將訴權轉讓給承保人,那可以說,事故險在這個意義上是允許代位的。”[12](p826)從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立法來看,代位追償權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之外,其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有兩種立法模式,即法定代位權和約定代位權。如《澳門商法典》人身保險的一般規定第1030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做出給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生之對第三人之權利。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險人所承擔之醫療及住院開支。”《意大利民法典》的損害保險第1916條第四款關于保險人的代位權規定:“……本條規定亦適用于工傷事故和偶發災害的保險。”這里,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保險和工傷事故、偶發災害的保險是法定可以適用保險代位權的。此外,在當今德國的保險理論和實務中一般認為,保險代位權對于依照損害補償原則為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健康保險具有是有適用價值。[13](p245)對于約定代位權,如《韓國商法》人身保險的通則第729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致的保險合同人或者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在簽訂傷害保險合同的情形下,若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保險人可以在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的范圍內代位行使該項權利。”在美國部分州對于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原則上沒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但法院對于當事人擴大適用范圍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寬容的態度,因此健康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有代位權的,可以適用約定(conventional)代位權,這種做法為美國多數法院認同。[11](p243—244)因此,對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這些“第三領域”的保險“難為其缺乏損失補償的功能,不使其適用保險代位權亦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14](p337)因此,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的限制應當解除,賦予上述保險合同當事人以約定保險代位權是入世后我國保險法修正的重點。
參考文獻
[1]秦道夫,保險法論(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2]魏華林、王文祥,保險法的世貿規則及國際慣例(M)。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2001。
[3]李玉泉,保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孫祁祥,體制轉軌時期的中國保險業(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5]覃有土,保險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6]施文森,保險法論文(二)(M)。臺灣:三民書局,1974。
[7]馬伯寅,入世后我國保險投資的法律困境(A)。金融法苑,2001年第12期[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8]徐權,論保險資金證券投資的運行模式(J)。保險研究,2000,(11)。
[9]莊詠文,保險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10]辛君,減少風險還是增加風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A)。金融法苑,2000年第11期[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11]鄒海林,保險代位權研究(A)。民商法論叢(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英]克拉克著,何美歡、吳志攀譯。保險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