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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臨床資料
1994~2004年行胰腺、胰周壞死組織消除引流術治療的SAP115例中,術后腹腔大出血13例,男9例,女4例;年齡24~58歲。出血共23例,時間為術后2 h~2個月,16例發生在術后5~20 d,死亡8例。臨床表現為傷口或引流管有鮮紅色的血液流出,并有失血性休克表現。所有患者均排除消化道內出血。在23例的出血中,胰腺及周邊小血管破裂7例,胰床滲血9例,腹膜后出血1例,橫結腸系膜血管破裂1例,橫結腸壁小血管破裂1例,脾動脈分支假性
動脈瘤破裂l例,出血部位不詳3例。以胰床廣泛滲血和胰腺小血管破裂出血最多,占65.22%。止血方式和結果見表1。4例壓迫未能止血中的3例在直視下縫扎血止。腹腔出血患者的術中病理發現分別為:胰腺局灶壞死型1例,胰腺局灶壞死型伴胰周膿腫5例,全胰廣泛壞死型6例,全胰廣泛壞死伴胰周膿腫1例。
2 討論
2.1
出血的原因及部位 腹腔出血前的局部病理表現主要是胰腺局灶壞死伴胰周膿腫和全胰廣泛壞死。這提示胰酶消化所致組織壞死及繼發的感染侵蝕血管是造成出血的重要原因。手術的干擾也可能是出血的原因之一,本組中術后2 h發生的出血即可能與手術時過度清除胰腺尚未脫落的壞死組織有關。在此基礎上,術后病灶處殘余感染及壞死組織脫落、反復的壞死組織清除和引流管的壓迫同樣是導致出血的原因,從時間上看,近70%的出血發生在術后5~20 d。SAP時組織壞死和感染的廣泛性決定了腹腔出血部位的多樣性,與文獻報道比較本組中無大血管如門靜脈破裂,而以胰腺小血管破裂和胰床廣泛滲血居多。較大的血管及其分支破裂出血,雖相對較少發生,但出血來勢兇猛并可反復發生,需要及時作出準確的診斷和處理。
2.2 腹腔出血對SAP患者預后的影響 本組11例患者在出血前就有不同器官的功能障礙,因此出血將不可避免地加劇病情的發展,使患者的預后更為嚴重。糾正失血性休克所需的輸血量能較為精確地反應出血量的大小。8例死亡患者的平均輸血量為1 728.57~417.40 ml/次,比存活患者的687.00~172.62 ml/次明顯為多。這提示失血越多,失血性休克的發生越快,程度越重,對那些已存在或有潛在損傷器官的影響也越大,表現為出血后肺、肝、腎、腦及消化道等多臟器的功能衰竭。
2.3 SAP術后腹腔出血的診斷及處理 SAP術后腹腔均放置引流管,所以一旦發生出血較
易診斷。
但伴有消化道瘺,尤其是胃、十二指腸瘺患者發生的消化道出血,血液會流入腹腔并經引流管流出,引起誤診。另一種情況是腹腔出血的同時伴消化道出血。這兩種情況在腹部切口敞開的患者通過仔細的觀察大部分能明確診斷,患者嘔血或鮮紅色便是重癥急性胰腺炎感染的相關因素,也有個別患者的腹腔內出血可通過瘺口流入消化道,表現為消化道出血。確定出血的部位對于治療方式的選擇有指導意義。在開放的傷口通過仔細的探查多可明確,但出血部位隱蔽、深部或傷口已大部愈合的出血判斷起來仍較困難,必要時可在局部麻醉或全身麻醉(呼
【摘要】 目的 觀測匹維溴胺對腹瀉型腸易激綜合征(diarrhea-pro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P物質(SP)含量及表達變化影響,探討匹維溴胺治療D-IBS機制。方法 采用應激與束縛相結合的方法復制D-IBS動物模型后,應用ELISA、免疫組化方法檢測結腸組織SP含量及表達。結果 與正常組比較,模型組大鼠結腸組織SP含量及其表達明顯增高;與模型組比較,匹維溴胺組大鼠結腸組織SP含量及其表達明顯降低。結論 匹維溴胺治療D-IBS模型大鼠的療效與SP含量及其表達下調有關。
【關鍵詞】 腸易激綜合征;腹瀉型;匹維溴胺;P物質
Effects of Pinaverium Bromide on SP Content of Colon Tissue in Rats with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LI Dan,ZHANG Fenglei,LI Renfeng,WANG Yanjie,WANG Deshan(Liaon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ollege of Basic Medicine, Shenyang 110032 China)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effects of the Pinaverium bromide on substance P (SP) content of colon tissue in rats with 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D-IBS) in order to explore mechanism of action the Pinaverium bromide on D-IBS. Methods D-IBS animal model was established by stress combined with constraint, detect SP content and expression by immunohistochemistry and ELISA method in colon tissue. Results Model rats compared with normal group SP were significantly elevated in colon tissue, Pinaverium bromide group compared with model group, S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in colon tissue. Conclusions Pinaverium bromide acts to treat D-IBS maybe connected with reducing SP in the colon tissue.
Key words:irritable bowel syndrome;diarrhea-predominant;pinaverium bromide;substance P
IBS是一種嚴重影響人類生活質量的功能性疾病,其病因及發病機制至今尚未完全闡明,近年來腦腸互動的發病模式和神經內分泌網絡的發病機制正成為研究的熱點。SP作為重要的腦腸肽之一,在胃腸道的分泌和運動中起極其重要的作用。本研究通過觀測腸道鈣離子拮抗劑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SP含量及表達的影響,探討匹維溴胺治療D-IBS的可能機制。
1 材料和方法
1.1 動物與分組
SPF級雄性Wistar大鼠30只,體重(240±20)g,北京維通利華實驗動物公司提供,SCXK(京)2007-0001。隨機分為正常、模型和匹維溴胺組,每組10 只。
1.2 藥品與試劑
匹維溴胺(法國蘇威制藥, 610994),用蒸餾水配制成1 mg/mL混懸液。免疫組化試劑盒(武漢博士德);ELISA試劑盒(美國ADL)。
1.3 儀器設備
RM2235型手動石蠟切片機,EG1150C型包埋機,HI1210攤片機,HI1220型烘片機(德國LEICA),BX51型反射熒光顯微鏡(日本OLYMPUS);2010型anthos酶標儀、全自動酶標洗板機(奧地利安圖斯)。
1.4 造模方法
按文獻方法[1] 進行改良,對模型組和匹維溴胺組進行應激與束縛刺激。18 d循環接受6種刺激:①冷水游泳(14 ℃,5 min);②夾尾(180 s)③禁水(24 h);④禁食(24 h);⑤電擊(電壓為30 V,電擊5 s,間歇5 s,共進行120 s);⑥溫箱(40 ℃,5 min)平均每種刺激3次;同時每天用寬透明膠帶束縛前肩、前上肢及胸部,限制其搔抓頭面部,束縛時間1 h,連續18 d。
1.5 治療方法
各組造模結束后第2 d開始進行治療。匹維溴胺組按照實驗動物研究“等效劑量”的計算方法,每天15 mg/kg體重灌胃給藥;正常組和模型組每天灌服等容量生理鹽水,均連續治療7 d。
1.6 模型評價
包括一般狀態觀察和體重;排便次數及性狀,并于實驗第18 天、第25 天記錄1 h內糞便點數。病理學觀察:各組隨機選取2 只大鼠,取其結腸下段, 常規HE染色,光鏡下觀察結腸組織病理學改變。
1.7 免疫組化方法
采集各組結腸組織塊,4%多聚甲醛固定,常規石蠟包埋,切片(5 μm)。按SABC免疫組化法進行標記,操作步驟按試劑盒說明進行。DAB室溫顯色 5~30 min,鏡下控制反應時間,陽性染色呈棕黃色。應用免疫組化分析系統進行灰階度掃描,以平均光密度(OD)表示,每張切片隨機取3 個視野進行分析,取其平均值。
1.8 ELISA方法
采集各組結腸組織塊用冷鹽水洗凈,濾紙吸干,按1∶9加入生理鹽水制備組織勻漿,離心取上清。按照ELISA試劑盒操作步驟進行,應用全自動酶標儀,在450 nm處測定各孔的OD值,采用CurveExpert 1.3進行標準曲線的繪制,并計算對應的濃度值。
1.9 統計學方法
實驗數據用均數±標準差(±s)表示,用SPSS15.0分析,多組間比較用單因素方差分析,P
2 結 果
2.1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一般狀態影響
與正常組比較,D-IBS模型組大鼠出現易怒好斗、毛色晦暗、食欲下降等表現,其體重隨著造模時間的延長逐漸下降;經過匹維溴胺治療后大鼠一般狀態明顯改善,其體重開始恢復(表1)。各組大鼠排便情況如表2所示,與正常組比較,D-IBS模型大鼠排便次數明顯增多,且糞點不成型,提示大鼠稀便狀態持續存在,慢性腹瀉形成。匹維溴胺治療后,排便次數明顯減少,便質逐漸恢復正常。說明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腹瀉情況具有明顯改善作用。表1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體重(g)的影響表2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排便糞點數(個)的影響注:*與正常組比較,P
結腸組織病理學檢測結果表明,各組大鼠結腸組織結構完整,未見充血、水腫、潰瘍,無癥細胞浸潤等病理組織學改變。
2.2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SP表達的影響
免疫組化染色觀察:SP染色呈棕黃色反應,在結腸黏膜層和肌層均有表達;模型組結腸中免疫反應陽性產物數量多,分布密集,染色較深;匹維溴胺組免疫反應陽性產物減少,染色明顯變淺(圖1)。如表3所示,模型組SP含量顯著升高,與正常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匹維溴胺對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SP含量的影響
如表3所示,與正常組比較,模型組大鼠結腸組織中SP含量顯著升高(P
3 討 論
IBS病因和發病機制復雜,目前腦腸互動的發病模式和神經內分泌網絡的發病機制備受關注,研究較多的是腸神經系統(ENS)和中樞神經系統(CNS)。ENS有“腸腦”之稱,既可獨立調節胃腸道功能,又可與CNS結合,形成“腦-腸軸”共同來調節胃腸道功能。
腦腸肽是一類同時存在于CNS和ENS的胃腸肽類激素,對胃腸運動和分泌起重要的調節作用。SP是第一個被發現的腦腸肽,為速激肽家族中一個具有 11個氨基酸的多肽,主要分布于腸肌間神經叢和粘膜下神經叢。SP是ENS 中興奮性神經遞質的代表,具有多種生物學活性,如對腸道平滑肌的強烈收縮作用、促進腸蠕動、松弛食管下段括約肌、舒張血管、促進腺體分泌、調節水平衡以及與內臟感覺都有密切關系[2]。SP在IBS發病中的作用目前尚無一致結論。陳曉敏等[3]研究發現IBS結腸粘膜中 SP 含量升高,可能與 IBS患者結腸高動力、粘液分泌增多而致腹瀉有關。Lijfrier等[4]研究表明SP參與分泌運動反射,SP可以刺激小腸和結腸分泌水和電解。而王彝康等[5]研究發現 IBS患者血漿 SP 含量明顯低于對照組,可能是因為SP參與腸道運動調節形式很復雜,如經典內分泌途徑、旁分泌、神經內分泌形式等。本研究結果顯示,模型組大鼠結腸組織中 SP 含量明顯高于正常組,說明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中存在SP含量升高的病理狀態,推測SP升高是導致大鼠腹瀉的原因之一,可能與SP刺激腸道水和電解質分泌有關。
胃腸運動受神經、體液和肌原性電活動等方面因素的控制, 腦腸肽對此起重要的調節作用。SP作為腸道興奮性神經遞質,能引起結腸環行肌和縱行肌的收縮。當SP與特異性受體結合后,活化磷脂酶C,催化膜中PIP2水解產生IP3和DG,IP3和DG作為第二信使促進胞內鈣庫釋放Ca2+,使胞內Ca2+升高引起平滑肌收縮。匹維溴胺是選擇性作用于胃腸道平滑肌的鈣離子通道阻滯劑,可直接作用于腸道平滑肌細胞,通過阻滯電壓依賴性鈣離子通道,抑制Ca2+內流,降低平滑肌細胞興奮性,防止平滑肌過度收縮,用以調節腸道運動。本研究結果顯示,匹維溴胺明顯降低D-IBS模型大鼠結腸組織中SP含量,說明匹維溴胺的藥理學機制之一是通過調控SP的分泌與釋放水平來實現的,從而減少了SP對Ca2+通道的激活而抑制Ca2+內流。
綜上所述,結腸組織中SP分泌與釋放異常可能是D-IBS的發生的重要機制之一,而匹維溴胺可以通過抑制SP的異常分泌以改善胃腸道的分泌和運動功能,達到治療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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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曉敏,張燕華,吳躍龍.腸易激綜合征結腸黏膜P物質和血管活性腸肽變化的研究[J].實用臨床醫學雜志,2008,12(6):31-33.
文 號: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
日期:2012-12-03
執行日期:2012-12-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請遵照執行。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文件予以廢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后,辦案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并依法對該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第七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二)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三)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不予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四)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告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等材料發送被申請人。
第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經過和法律依據,并應當針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逐項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由有關司局或者機構依前款規定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辦案人員可以向有關組織、個人調查取證,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十二條 查明事實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行政復議辦公室可以組織當事人溝通解釋,促進爭議及時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
辦案人員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并由參加調查人員核實后簽名。
第十三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中止審理。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辦案人員應當擬定《恢復行政復議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恢復審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終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終止審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
行政復議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是否維持、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對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延期審理通知書》,經分管局長批準后,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條 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根據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意見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和局長批準。
不需要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辦公室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存在問題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被申請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復議建議書》的要求,將改進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文書作出后,辦案人員應當填寫《送達回執》,按規定時限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案卷進行整理,按規定歸檔。
案卷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復議決定書;
3.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4.行政復議告知書;
一、辦案基本情況
2003年法規司組建以來,我處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52起,處理行政應訴案件9起,均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從案件審理的角度來看,在經復議的案件中,僅有6起提起了行政訴訟,占案件總數的11.5%。以上數據顯示,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請解決的絕大部分糾紛在行政復議階段得到了化解,沒有引發進一步的糾紛,這說明當事人對我們法制工作機構是信任的,對我們的行政復議工作是信服的。
在從事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過程中,我們十分注重對案件事項的分析,并對三年來辦理的典型復議案件進行了歸類:
(一)、咨詢答復和信息公開類案件
此類案件往往是由于歷史積怨較深、前期處理不當而引發向政府部門,然后以對或咨詢答復行為不服為理由,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由于提起沒有時間限制,當事人為了解決已超過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限的原發爭議,先采取的方式,繼而對行為提起復議或訴訟。在辦理這類案件應注意:一是真實請求不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借不服行為的形式,牽出原發爭議的原委,并在陳述中夾帶著要求解決原發爭議的實體請求。為應對這種狀況,我們注意將原發爭議與或咨詢答復行為區分開來,分別應對,明確只有行為才是復議審查的對象,復議決定也只針對行為作出。對其他事項作出告知,請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二是容易形成循環訴求、導致矛盾激化。申請人往往并不止步于行政復議階段,而是就復議處理行為再次提起訴求,往復不斷,形成無休止的循環。這種循環不但極大地浪費了行政資源,而且也不利于疏導矛盾,如果處理不好還可能激化矛盾。針對申請人相關規定存有誤解的情況,我們改進工作方式,先是耐心傾聽,讓申請人把“怨氣”發泄出來,然后心平氣和地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努力做到有理有據,爭取申請人的理解。
此外,近年來在咨詢答復類案件中由信息公開引起的復議案件比較突出,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信息公開申請量激增、要求公開請示、報告等內部文件的情況,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二)投資和資金管理類案件
投資類案件具有牽涉利益面廣、矛盾難協調等特點,多涉及大型甚至重大建設項目,是發案率較高的業務領域。此類案件的如下特征值得我們注意:一是辦好投資類案件的關鍵是要找到適當的斷案依據,這個依據要經得起法律的和政策的雙重考驗。目前,大多數投資業務領域仍缺少法律法規依據,因此,我們在辦案時必須查找大量的資料,反復推敲職權依據、程序規定等多個環節,以保證復議決定的合法、合理。二是項目審批權責劃分不明確。在現行體制下,項目審批中幾乎每個階段都牽涉到土地、規劃等等其他部門的認可意見,但這些認可意見的法律性質及責任的尚缺少具體規定,導致出現糾紛時往往由項目審批部門籠統承擔責任的不合理狀況。對此,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強調理清思路、權責相符,力求通過我們的工作,全力維護投資審批職能的正常履行。此外,投資類案件的涉案業務也擴展到國債補助資金等新領域,需要我們抓緊研究、積極應對。
(三)價格管理類案件
此類案件所涉及的諸如電價、藥價和鐵路運價等問題都是當前改革的熱點領域,對此,我們也總結出了以下兩個特點:一是改革先行與立法、修法滯后的矛盾尤為突出。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行政機關通常采用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方式,由此而產生政策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在辦案中始終把握一個原則,即行政復議必須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全面體現國家改革的方向,維護改革步驟。基于這個原則,我們在辦理行政復議案過程中,努力理順改革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關系,尋求兩者間的共同點和銜接點。二是案件涉及的政策情況復雜(例如:電價案中關于外資設廠的特殊規定)。考慮到案件所涉事項系統性強,牽一發而動全局(如鐵路票價案),辦理復議案件的思路也絕不能囿于傳統的找證據、做決定,我們一方面認真研究法律和政策、尋求適當的依據,另一方面也做好申請人與有關政府部門間的協調工作,促使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2004年我們辦理的兩起較大的上網電價案和一起藥品價格案均通過上述方式處理,三案申請人都與政府部門達成了諒解,并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
二、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基本做法
發展改革系統的行政行為往往涉及國家、企業的重大經濟利益,由此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不僅相當棘手,而且易引發媒體的炒作與社會的關注,甚至引起領導同志關心,形成群眾關切、社會關注、媒體監督的氛圍。由于發展改革系統行政復議案的這種特殊性和復雜性,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我們注意做到:嚴格依法、熱情耐心、細致高效,從而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一)加強制度建設
2004年,我們制訂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復議規定(試行)》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應訴工作暫行規定》,重點從內部工作關系與工作程序方面對法制機構、業務關聯機構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并對案件受理范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的時限、程序、分工協作等都作出了規定。最近,我們正著手起草制定以規范外部程序為主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行政復議規則》,重點規范細化我委與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各環節的權利義務關系、工作程序,將我們在處理復議案件過程中積累的經驗上升為規章,以指導和規范今后的工作。此外,行政復議處還試行了案件承辦責任制和處內研討制度,充分發揮集體智慧的力量,有效地提高了辦案效率。我們還注意發揮法律專家的作用,借助“外腦”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2004年,我委啟動和實施了常年法律顧問制度,制訂了《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我委法律顧問,多次應委托參加行政訴訟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依法辦案,有錯必糾,切實促進依法行政
行政復議是依法進行的行政監督,監督的原則只能是依法辦案,有錯必糾。必須從關心群眾切身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的大局出發,依法辦事、依法監督。
(三)耐心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化解行政復議糾紛
要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必須牢固樹立群眾觀點,關心群眾的切身利益。群眾向我們提起行政復議的原因各不相同,我們針對不同的情況,向申請人作了大量耐心細致的說服和解釋工作:對政策文件存有誤解的,我們會同相關業務司局的同志一起,向申請人解釋政策原意;對我委職責范圍理解有偏差的,我們拿出依據,耐心說明;對于屬于其他部門管理的爭議事項的,我們向申請人指出提起申訴的方向。通過我們的工作,有的申請人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有的申請人真誠地認同了我們的復議決定,并不再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有的申請人找到了適當的解決途徑,并向我們表示感謝。
(四)準確把握政策界線,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從我委受理的行政復議事項性質看,政策性特征十分顯著,加之我委的一些主體業務缺乏法律依據,更要求我們在辦案中準確把握政策界線,以做出正確判斷。例如,投資管理領域中由于欠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從而引發復議的問題比較突出。在現行體制下,一個投資審批文件的內容往往涉及到規劃、土地、環保等多個部門的職能,并且是其他審批的先決條件。對于此類案件在處理時若不注意,將會給后續的訴訟工作造成被動。因此,在處理該類型案件時,我們的視野不能僅限于引起爭議的文件,而是要在明確分投資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職權范圍的前提下,通過抽絲剝繭,層層明晰各部門權責,為案件審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反饋政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政策
通過辦理復議案件,我們也發現了一些苗頭性問題。一是必須高度重視程序的合法性。首先,發展改革系統的具體業務部門應當重視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許可和審批作為發展改革部門的重要職能,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多發地帶”,而許可審批類案件發案的薄弱環節往往在程序方面。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在發展改革系統普遍存在,審批和許可環節忽視有關程序規定、不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規定辦理許可、審批的現象時有發生,這進一步提醒我們要高度重視程序的合法性,把好許可和審批的程序關,避免因程序上的疏漏而引發復議或訴訟,從源頭上減少或杜絕糾紛的產生。其次,作為發展改革部門的復議機構,也需要嚴把程序關,力求把復議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化、標準化,將辦案的過程規范化、透明化,這將有利于更好地發揮行政復議的功能和作用。二是要認真研究行政咨詢答復方式。從目前發案的情況看,咨詢答復時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沒有把握好“點”和“面”的關系,“點”是指某一主體或事項如何適用政策問題;“面”是指普遍適用的政策規定。對于在某一領域普遍適用的政策性依據問題的咨詢,行政機關往往采取了針對該“點”的以具體事項為依托的直接答復方式,使該答復成為可提起復議或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使得咨詢答復類案件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有關人員在辦理咨詢答復事項時切忌草率行事,要多從答復有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角度考慮,適宜通過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來解決的問題,盡量不在具體問題的答復中解決。對于如何執行某項政策的請示,在復函時盡可能采取抽象行政行為的方式,不在文件中涉及具體的主體和事項。對于一般的政策咨詢,也更多地引述規范性文件予以答復,且采取書面復函方式。
(六)正確處理好與相關業務機構的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認定是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的首要環節。在具有公益性目的的舉報案件中,舉報人未受舉報事項的侵害,舉報人與因舉報事項而引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之間沒有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舉報人的舉報獎勵權屬于可期待的利益;舉報人的監督權對應的是行政機關的答復,收到答復,其監督建議權既實現。舉報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的合法性有質疑的權利,但是這種質疑權利并不當然地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獲得實現,這會導致行政復議權利的濫用和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擴大,不僅是一種行政資源的浪費,同時也使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限于疲于應付的窘境。
關鍵詞:行政復議申請人;舉報人;利害關系;資格
引言
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研究并不是一個新鮮的論題。從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建立以來,申請人資格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論的基礎性問題。對于復議機關來講,申請人資格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受案范圍的寬窄,關系到對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是否給予立案審查的救濟渠道;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其申請資格直接關系到權益的程序性保護,關系到能否獲取行政復議救濟領域的“入場券”。在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幾近完善的立法背景下,無論從哪一方來講,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研究都是現如今仍然值得深入探討的論題。而在近幾年的行政復議工作實踐中,公益性舉報人因舉報而引起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的案件尤為突出。本文試圖從申請人資格的大范圍入手,著重討論這一近期頻繁發生的案件類型,由淺入深,探討在舉報案件中未受舉報事項侵害的舉報人“利害關系”之認定。
一、問題的提出
(一)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對于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做了較為籠統的表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說,從申請人角度而言,只要是主觀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即可申請復議;與《行政復議法》相比,《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的條件之一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正確判斷適格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抽象標準,實現了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對接。①但是何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呢?這一標準仍然未予明確。
(二)未受舉報事項侵害的舉報人的資格爭議
本著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立法原則,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應當比行政訴訟更為寬泛,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資格認定的問題上不應采用比法院更為嚴格的標準,但是這種放寬的尺度在實踐當中缺乏明確的可操作的具體解釋,使得行政復議系統內部以及復議機關與法院之間在申請人資格認定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分歧。尤其是近幾年,一些帶有公益性目的的舉報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案件層出不窮。例如,王某發現某電器商場的某品牌電器廣告涉嫌違法(但其本人并未購買該品牌電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由于舉報人的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某電器超市進行調查,做出了處罰決定,并向舉報人書面答復了處理結果。如果舉報人認為該處罰不當,可否提起行政復議?這種未受舉報事項侵害的舉報人(以下簡稱舉報人)與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人認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而舉報人對違法行為無利害關系,無權申請行政復議。另有人認為,舉報人對舉報案件享有監督權,對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舉報人有權申請復議。
二、“利害關系”的構成要件分析
筆者認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自身的權利義務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可以理解為由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而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權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有利或不利的實際影響。因此,行政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具體行政行為與權利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視為利害關系的四個構成要件。
(一)行政相對人。這里既包括直接行政相對人(即具體行政行為直接指向的對象),也包括間接行政相對人。一般來說,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肯定會對相對人賦予或剝奪權利,增加或免除義務。對于直接相對人而言,權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是直接的、肯定的。而對于間接行政相對人來說,權利義務是否會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需要結合個案情況來界定。②
(二)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特定對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復議活動審查的標的,因此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可訴的。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就為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具體案件中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仍然屬于附帶性的,不可單獨提起。
(三)權利義務。權利義務受到影響是“利害關系”存在的基礎。這里需要區分的是所謂“受到影響”的主觀性和客觀性。本文在第一部分已經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只要是申請人主觀上“認為”其權利義務受到影響即可提起行政復議,但這種提起僅僅是指相對人擁有行政復議的請求權,并不當然認為其具備申請人的資格。接下來還是要看權利義務受到的影響是否是客觀存在的,其中,存在的形式既包括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也包括程序上的權利義務。如果客觀存在,則為適格的申請人;如果不存在,或者不予受理,或者經審查駁回復議申請。
(四)具體行政行為與權利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權利義務與特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案件時,負責對權利義務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這種內在聯系是否客觀存在進行審查。這些內在聯系大部分是直接的,例如《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一)至(十)項列舉的范圍。但是,這十項受理范圍均未將舉報人的舉報行為列入其中。我們認為,舉報人與處罰決定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也就是說,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行政相對人才有權申請復議,否則就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三、舉報人及其相關法律關系分析
(一)舉報與“答復行為”之間的法律關系
未受舉報事項侵害的舉報人基于舉報行為,產生了獲得行政機關處理結果答復的權利,這是一項程序性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可見,在舉報和答復行為之間,彰顯了現念和憲法原理。既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實現政治文明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當舉報人為利害關系之外的人時,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事項未予處理、不作答復的不作為行為侵害其請求查處違法行為的建議權和獲得舉報答復權,從而申請行政復議的,其行使的是我們認為,該舉報人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③換言之,只要國家機關接收并處理了公民提出的建議,則無論該公民對處理結果是否滿意,該公民建議權均獲實現。
(二)舉報與“處理結果”之間的法律關系
1.舉報與行政處罰決定④之間的法律關系
行政機關因舉報事項對相關單位進行調查,發現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典型的依職權行政行為。舉報是處罰發生的原因,但無論哪種情況下,舉報人本身不是被處罰的對象,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既不享有實體權利,也不對處罰結果承擔實體義務。行政機關如何處理舉報事項對舉報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舉報人與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之間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舉報人無權參加到處罰行為當中來,無權成為行政處罰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因此,舉報人也不能對處罰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產生復議或訴訟上的權利。因此,舉報人如果對答復的具體內容本身(即處理結果)不服,認為行政機關處理不公,行政復議不應當成為其救濟途徑的一種。
2.不予處罰決定與獲得獎勵權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違法案件的舉報人,有期待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但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證舉報事項屬實,依法對被舉報人作出處罰決定,罰沒款收繳到位,并具備其他獎勵條件的情況下,該舉報人期待的獲得舉報獎勵權才能實現。行政復議申請人主張被侵害的合法權益,應當與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之間是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已經發生或者必將發生的關系,不包括“可能的影響”或“間接的因果關系”。,主張被侵害的合法權益,應當是已實際取得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可期待的權益;受理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舉報事項所作的不予處罰的結論,對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的影響只是一種“間接可能因素”,二者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如果舉報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舉報事項所作的不予處罰的決定侵害其獲得舉報獎勵權的,此舉報人不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由此可見,“答復行為”與“處理行為”是兩個性質不同、各自獨立的行為,各自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行政處罰是典型的依職權行政行為,答復行為則是依舉報請求而為的行為。其各自產生的原因、行為指向的對象、相應的程序規則、法律依據、法律后果、救濟途徑各不相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舉報人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首先要看其是否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如果存在利害關系,則當然具有復議資格;如果不存在利害關系,那么這類公益性舉報人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仍要看舉報人具體的復議請求是什么:如果復議的事實與理由是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事項未予答復,請求告知處理結果,則此時舉報人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如果復議的事實與理由是行政機關不予處罰或者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或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等,請求責令撤銷處罰決定,重新作出,則舉報人不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此外,在不服不予處罰決定提起復議時,同時請求給予舉報獎勵的,也不應予以支持。
結語
本文對公益性舉報人是否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問題做出了簡短而粗淺的論述,管中窺豹,拋磚引玉,希望對我國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提供科學、嚴謹的參考。同時引導并發現在行政復議工作中諸多尚未解決和仍需完善之處,例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制度的銜接問題,復議期限問題,等等,啟發更多理論研究者和復議工作者更為深入的探討,最終為真正達到“保護私權利,限制公權力”之目的提供有力的理論構架。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界定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②例如,有些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雖然不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相對人(一般是案件的第三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而該民事法律關系受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