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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語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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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語翻譯

          法語翻譯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語詩歌 翻譯障礙

          [中圖分類號] H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24-0161-02

          一、法語詩歌思想的翻譯障礙

          上個世紀,嚴復提出翻譯須以“信、達、雅”為基本準則,也就是說,在翻譯過程中,譯者要遵守原作者的表達意圖,盡可能較精確地將譯者所述思想以優美的目標語文字再次表達出來。然而英國翻譯理論家彼得·紐馬克(Peter Newmark)說過:“不存在完美的,理想的或‘正確’的翻譯”。因此有人將翻譯的完美目標稱之為“翻譯學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因而將法語詩歌所表達出的思想準確翻譯成為漢語尤為困難。但我們只要抓住法語語言對平常事物的詼諧、風趣的表達方式,聯系漢語的對同樣事物的表達方式,就會將法語詩歌所蘊含的思想用漢語準確地表達出來。

          二、法語詩歌節奏和音韻的翻譯障礙

          節奏是詩歌有序和規律美的表現,音韻又是詩歌具有歌唱及演奏般旋律音樂美的體現。法語詩歌有八音節詩行(octosyllabe),十音節詩行(décasyllabe),十二音節詩行(alexandrin)等。在法語詩歌翻譯的過程中常常難以將法語詩歌的音節形式對等地譯為漢語,比如,波德萊爾《夜的和諧》(Harmonie du soir)全部采用了十二音節詩行,其中第一節:

          Voici venir les temps où vibrant sur sa tige;

          Chaque fleur s’évapore ainsi qu’un e-ncensoir;

          Les sons et les parfums tournent dans l’air du soir;

          Valse mélancolique et langoureux vertige!

          只能將其翻譯成為:

          時辰已到,

          在枝頭顫動的每朵花,

          如同香爐散出芳香,

          那聲音與芬芳在夜晚的天空中回旋,

          憂傷又無精打采的華爾茲使人昏眩!

          但這種翻譯已體現不出原文的十二音節特征。

          原文的第二、三節與第一節相似,也不存在十二音節:

          每朵花如同香爐散出芳香,

          小提琴如一顆悲傷的心在嗚咽;

          憂傷又無精打采的華爾茲使人昏眩!

          天空像個祭壇既憂愁又美麗,

          小提琴如一顆悲傷的心在嗚咽,

          一顆憎惡大又黑的空虛的溫柔的心!

          同理,原文四、五節:

          Le ciel est triste et beau comme un grand reposoir!

          Le soleil s’est noyé dans son sang qui se fige.

          Un coeur tendre, qui hait le néant vaste et noir,

          Du passé lumineux recueille tout vestige!

          按照詩意可以翻譯成為:

          天空像個祭壇既憂愁又美麗!

          太陽淹溺在自己凝固的血液中。

          一顆憎惡大又黑的空虛的溫柔的心,

          從過去的光明中收集一切印記!

          太陽淹溺在自己凝固的血液中。

          你留給我的記憶像神座一樣照耀著我!

          但這樣翻譯已經失去了原法語文中的十二音節節奏。

          法語詩歌常見押韻,一般在詩句每行末尾處由相同元音或相同音節構成押韻,其韻腳按照所處詩句位置可以有幾種形式:AABB,ABAB,ABBA,這給中文翻譯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詩歌《烏鴉和狐貍》(Le Corbeau et le Renard)的中文譯本就難以展示原文的押韻:

          原文中第一句“Ma?tre Corbeau, sur un arbre perché,”和第三句“Ma?tre Renard, par l'odeur alléché”押[∫e]韻,第二句“Tenait en son bec un fromage”、第四句“Lui tint à peu près ce langage:”、第七句“Sans mentir, si votre ramage”和第八句“Se rapporte à votre plumage”押[a?]韻,第五句“Hé! bonjour, Monsieur du Corbeau.”和第六句“Que vous êtes joli!que vous me semblez beau!”押[bo]韻,同理九至十二句押[wa]韻,十五及十六句押[ut]韻,最后兩句[y],由于漢語語氣與法語語氣的差別,法語中韻腳相同的詞分別翻譯為漢語之后,原韻腳會消失,因此譯文中未體現原文的韻腳:

          烏鴉在樹枝上棲息

          嘴上叼著一塊奶酪

          狐貍受著美味的吸引

          于是對他說

          嘿!烏鴉先生您好

          您真漂亮!在我看來您真是美極了!

          我可沒說謊,若您的鳴囀

          美若您的羽毛

          您便是森林中的鳳凰

          這些話并沒有使烏鴉感到喜悅

          為了一現其動人歌喉

          它張開大嘴,奶酪掉了出來

          狐貍馬上將其叼住:我的好好先生啊

          您可知道一切拍馬屁的人

          都依靠聽阿諛奉承之人的話生活

          毫無疑問這次教訓值得一塊奶酪作為代價

          烏鴉羞愧難當

          片刻后方知曉再也不能抓住他

          三、法語詩歌情感意境的翻譯障礙

          法語詩歌的翻譯中,由于譯者與原作者所處的背景環境差異、語言表達的方式不同,造成了翻譯上的一個大的困難。其次,法語詩人表達情感時具有直截了當的特點,但中國詩作者表達情感時具有委婉、含蓄的語言特征,中文譯者在中國詩歌及中式表達情感的影響下,難以完全把握并再現原作者的情感,造成了翻譯上的又一困難。但是,如果借助這種表達情感的不同語言方式與語境,則可以使得原法語詩歌表達的情感更深邃,更婉轉,既不失去原詩歌的思想,又可以使得原詩歌意境上升。例如魏爾倫寫的詩歌《淚落我心》中的第一個四行詩:

          Il pleure dans mon ceur

          Comme il pleut sur la ville,

          Quelle est cette langueur

          Qui pénètre mon ceur?

          從原文我們可以窺探出作者在與蘭波關系鬧僵后的那種惆悵、悲傷和孤寂的情感。借助法語的語境及直白的方式,將這種情感表達了出來。但譯成中文時:“淚落我心,/好似雨飄落入城。/怎樣的哀愁,/沉入我心頭?”失去了原文所具有的簡潔明了、節奏明快特點。同樣,原詩后面的部分,漢語翻譯成為:

          對一顆煩惱的心來說,

          雨之歌如此悲涼!

          淚無故飄落,

          在這沮喪的心。

          什么!不背叛?

          哀傷亦無故。

          這是最深的痛,

          不知為何, 我

          既無愛也沒有恨,

          而心如此痛。

          與前面一樣,這樣翻譯也缺少了原來的語感,但經過漢語的翻譯,又附加上了新的藝術感染力,而較之原詩,譯詩綿長,表達含蓄,體現了中國化的委婉情感。又如蘭波的詩歌Chanson de la plus haute tour第二節:

          Je me suis dit : laisse,

          Et qu’on ne te voie :

          Et sans la promesse

          De plus hautes joies.

          Que rien ne t’arrête,

          Auguste retraite.

          我心里思量:

          算了吧,但愿我再也不與你相遇;

          你就別指望

          更高尚的樂趣。

          但愿什么也阻止不了你的前進,

          啊,莊嚴的退隱。

          第二句中voir的本義是“看見”,直譯為“我再也看不到你”,然而將其翻譯為“相遇”,整首詩歌描寫了青春與愛情,用“相遇”來表達“看到”,將詩歌語言表達的意境提升到一定高度,目標語讀者讀來更加瑯瑯上口,語境更為優美,卻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尊重原作者的語言定位,翻譯工作附加了譯者的思想,譯作增添了譯者的改造成分。

          總之,法語詩歌翻譯存在很多障礙,這些障礙存在的原因較為復雜,然而譯者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法語文化本質的理解、法語表達方式及中法文化的差異。只要找出中法語系對共同事物的不同語言表達方式,克服法語音韻節奏的翻譯障礙、情感意境的翻譯障礙及中法文化的差異,這樣就有助于法語詩歌的準確翻譯,提高我國法國詩歌翻譯的水平,促進兩國文化交流。

          [ 參 考 文 獻 ]

          [1] 崔敏,淺論法漢翻譯的可譯性限度[J].讀與寫,2009,(4).

          法語翻譯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e cultivation of the aesthetic consciousness is very important in improving the translation ability of the students, so it should be a important task in translation teaching. But it has not drawn enough attention from the teachers. The thesis begins with all the levels of the aesthetic information in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discussing the cultivation of the aesthetic consciousnes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eachers.

          關鍵詞:翻譯;審美意識;培養

          Key words: translation; aesthetic consciousness; cultivation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4-0133-01

          翻譯與審美關系非常密切。審美信息存在于原文本的各個層面:在語音層面涉及到節奏、韻律、語調;在語音層面涉及到語級、語域、詞匯搭配;在句子層面涉及到各種修辭手段;在文本層面涉及到風格、意境。因此,審美意識對于翻譯非常重要,審美意識的培養成為翻譯教學中一項重要任務。

          首先,語音層面的審美信息相當一部分體現在詩歌翻譯之中,應該讓學生了解中法兩種語言在詩歌方面的基本語音特點:漢語古代詩歌注重韻律的同時還非常注重聲調,講究平仄、對仗,法語詩歌對于押韻方式很有講究,從發音特點上有陰陽富貴之分,從韻腳分布上又分為平韻、交叉韻、環保韻、疊韻等等。另外,在其它文體中,翻譯的語音層面也有聲調、節奏等審美因素要求譯者用心體會,涉及到翻譯技巧的要注意象聲詞和雙關語的翻譯。

          象聲詞的使用可以使描述更加生動形象,是原文本一個重要的審美因素,在翻譯過程中美感的完整傳遞非常重要。首先要明確從詞性角度看象聲詞由兩部分構成:象聲詞 (如: tic tac) 和其它詞類 (特別是動詞,如:roucouler). 對于象聲詞的翻譯主要有兩種辦法:直譯和詞類轉換。在漢法兩種語言有相互對應的表達方式時可采取直譯,而在兩種語言的表達方式有差異時,詞類轉換是為了更好的尊重譯入語的表達方式。如:“Vaguement, dans la houle bruyante de feuillages, on entendait les coups sourds des cognées et des haches.” 這句話中“la houle” 是名詞而不是象聲詞, 但是它和“feuillage”搭配在一起時剛好對應漢語中“樹葉的沙沙聲”,顯然漢語的“沙沙聲”是象聲詞,那么翻譯的過程中就應該轉換“houle”的詞類,譯為“樹葉嘈雜的沙沙聲”。

          雙關語作為一種修辭手段能夠賦予文本幽默色彩,在翻譯的過程中如何完整地傳遞這種幽默色彩也非常重要。直譯還是意譯?這兩種方法似乎都不是很完美,近幾年在廣告翻譯中出現了一種新的翻譯雙關語的方法:用讀音相似意義不同的詞匯代替原文的雙關語,即傳遞原文的讀音和雙關修辭的效果。如:將“Carrefour”譯做“家樂福”。原文“Carrefour”作為超市的名字本身也說明了超市的地點通常在十字路口,在漢語中是不可能找到音、意完全對應的翻譯的,單純的音譯或意譯都不能完整傳遞譯文的信息,譯做“家樂福”一方面傳遞了原文的讀音可以使老客戶識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符合中國傳統的吉祥喜慶之意,可以招攬新客戶,保留了譯文雙關修辭的功能,成功傳遞了原文的美感。

          在詞匯層面,審美信息表現為準、美、精(劉宓慶,2005)。為了在翻譯中更好地感受、傳遞這些信息,要讓學生清楚語級和語域兩個概念。米歇爾?巴拉爾認為語級是與不同社會等級形式相對應的評估標準(Michel Ballard,2003)。不同的學者對語級有不同的劃分,通常的劃分有三種:典雅、通用、通俗。語域是語言使用的場合或領域的總稱,可以分為新聞廣播、演說、廣告等。只有在掌握語級、語域相關知識的基礎上,譯者才能進一步準確傳達原文的審美信息。

          詞匯的美很大程度上通過修辭來表現,常見的修辭手段有比喻、夸張、曲言、擬人、委婉、倒反和反諷。比喻的翻譯技巧有直譯、替換、消弭。中法兩國人民基于同樣的生活經歷有同樣的表達方式的時候,直譯即可,如:“prendre un verre”可譯為“喝一杯”。當漢法兩種語言表達方式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時候,可用相似的譯入語表達方式替換,如:“左膀右臂”可譯為“les doigts de la main”。當漢法兩種語言因不同文化而表達方式完全不同時,只能取消比喻,如:在法語中形容人身體健康可以表達為“se porter comme le pont-neuf”,但是在漢語中卻缺少相應的表達方式,這種情況下就只能取消原來的比喻而直接翻譯為“身體健康”。其他的修辭手段通常都可以直譯,因為法漢兩種語言的修辭手段幾近相同。

          句子層面的美感通常通過句法變異和頻度產生(劉宓慶,2005),也就是通過利用語法的模糊性和句式重復的力度產生美感,這兩點又是通過修辭手段完成的,如:省略、重復、頭語重復、堆砌或列舉、層遞、迂回、倒裝等等。通過這些手段,讀者可以體會各種各樣的美感,如:省略可以使文本簡潔明朗,重復使文本更富有活力,層遞增強說服力和感染力,反襯令人印象深刻。對于這些修辭手段的翻譯通常也是直譯,重要的是學生要掌握好這些修辭手段的用途以便更好的感受、理解、傳遞審美信息。

          最后,在篇章層面,審美信息蘊含于整體的形式美中,它常常與深邃的意義或理趣相融相托,其特征是風格上的和諧、充實、雄渾等等。要把握整體的審美信息,就得讓學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文體知識。各種不同的文體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如:文學作品體裁豐富,語境、文化、時代背景復雜,富含多種修辭手段,法語作品中多有復雜長句。實用文體也是種類繁多,特點各異:新聞體多用名詞句、省略句、條件式,句子簡潔;公文體簡短莊重,常用時間、空間符號、無人稱句、被動態及固定表達方式而不用感彩的詞匯和修辭手段;廣告體善用富于想象力的漂亮的表達方式、名詞句、命令式及省略、反問等多修辭手段,并且形式多樣,甚至配有插圖;科技語體思路清晰、邏輯嚴謹,常見復合詞、現在時。

          除了各種文體知識,還要讓學生了解基于中法兩國人民思維方式差異造成的審美觀念差異:法語行文以形合為美,而漢語以意合為妙。那么在翻譯過程中的一些技巧如句子的分割與組合、句序的調整與重組、關聯詞的添加都是以尊重譯入語的審美習慣為準則的。如法譯漢常要分割句子,漢譯法常要添加關聯詞。

          當然,在整體形式美的表面下,文本還有包括情、志、意、象的內在美(劉宓慶,2005)。對內在美的感受、判斷與傳遞屬于高級層次的審美體驗,有待于學生審美意識建立后進一步去培養。

          參考文獻:

          [1]劉宓慶.翻譯美學導論[M]. 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5.

          [2]許鈞.法漢翻譯教程[M]. 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7.

          法語翻譯范文第3篇

          第一:主語+être de+數詞,這里的de表示和主語的一致關系。

          如:(例1)La température moyenne est de 30 degrés.(平均氣溫是30度。)

          (例2)La superficie de la Chine est de 96000000 kilomètres carrés。(中國的面積是960萬平方公里。)

          值得注意的是,比較兩個例句的中法文表達,我們發現法語句子中的de乍一看,在漢語句子中是找不到出處的,所以我們在表達類似人口、面積、金額多少等數量概念的時候,常常會漏譯介詞de,出現La température moyenne est 30 degrés.和la superficie de la Chine est 96000000 kilomètres carrés.的錯誤表達。但是漢語中暗含的“一致”的含義,我們在法語中需要用de來引導出來,換句話說“主語+être+數詞”的結構中,數詞前的de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房租是500元,法譯正確表達為:(例3)Le loyer est de 500 yuans.

          第二:主語+être de+動詞不定式,這里的de也表示和主語的一致意義。

          如:(例4)L’important est de pratiquer cette langue.(要緊的是如何運用這門語言。)

          例5)Son ennui fut de ne rien trouver à manger.(他發愁的是找不到一點兒吃的。)

          比較后發現,être de連接的主語和動詞不定式語義上是一致的關系,常見的表達還有Mon but est de...,Le principale est de...,等等。但是如果實質主語是動詞不定式時,表語前可不加de,如 (例6)Vivre,c’est combattre.(生活就是戰斗。); (例7)Vouloir,c’est pouvoir.(有志者,事竟成。)

          第三:主語+être de+名詞,這里的de表示的含義如下:

          1.表示一致、符合的意義。

          如:(例8)je suis de votre vis.(我同意您的意見。)

          (例9)Ce plat est de mon go?t.(這菜合我的口味。)

          (例10)La fourrure n’est pas de saison.(這個季節不宜穿毛皮衣服。)

          2.表示來自、源于的意義。

          如:(例11)Vous êtes de Nanjing?(你來自南京么?)

          (例12)Ce roman est de Balzac.(這小說出自巴爾扎爾之手。)

          3.表示歸屬的意義。

          如:(例13)Aider les autres, cela est de mon devoir.(幫助別人,這是我的責任。)

          (例14)S’il est grossier quelquefois, ce n’est pas de sa faute.(如果說他有時粗魯點,這不是他的過錯。)

          (例15)Ce n’est pas de mon domaine.(這不屬我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也會經常碰到 ce n’est pas ma faute, c’est mon devoir,表語前沒有de的形式,所以,在表示抽象歸屬如,如意義、責任、錯誤等,de是可以省略,可用可不用,用了de,就在意義上起強調作用。

          4.表示參加、成為...部分的意義。

          如 (例16)Naturellement, vous serez de la fête.(當然了,你要參加慶典。)

          (例17)Cette sentinelle est de garde.(這個哨兵在站崗。)

          (例18)Je serai des v?tres bient?t.(我很快就會成為你們中間的一員。)

          (例19)Aujourd’hui, je suis de service.(今天是我值日)

          5.表示最高級的意義,結構為主語+être de+單數不定冠詞+名詞。

          如:(例20)La situation était d’un comique.(當時的局勢是極好笑。)

          (例21)Cette musique est d’une vulgarité.(這支曲子粗俗不堪。)

          “主語+être de+表語”結構中être作為系詞,起連接作用,表達主語的狀態、特征等,沒有實際語義,句子強調的是其后的表語成分,所以句意也是通過“de+表語”傳遞出來,所以在“主語+être de+表語”中,關鍵是翻譯“de”。從上述列舉的用法中,我們可以看出de表達的意義紛繁,尤其是在主語+être de+名詞的結構中,所以在翻譯過程中,我們首先要準確把握和區分要表達的意義。另外de是一個介詞,而漢語表達中介詞少用,介詞大多是從動詞“借”來的,因此在“主語+être de+表語”結構的翻譯中,我們大致上可以采用將介詞de語義轉換為動詞,根據其所表達的意義,在同一語義場中尋找合適動詞的翻譯方法。

          如例1,在“一致”語義下,可將de處理為“是”,當然,也可以將其翻譯成“為”,“等于”。

          例4,在“一致”語義下,可將de處理為“是”,“在于”。

          例10,在“符合”語義下,可將de翻譯為“宜”、“適合”。

          等等,所以“主語+être de+表語”翻譯策略主要是將介詞de譯為漢語的動詞,表達出相應的語義。當然,這也給法譯漢翻譯中介詞翻譯成動詞的語言現象提供了語料。

          參考文獻:

          [1]毛意忠.法語現代語法[M].上海譯文出版社,2008.

          法語翻譯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法律英語 長句 結構特點 翻譯

          中圖分類號:H315.9 文獻標識碼:A

          法律英語主要是指普通法國家的律師、法官、法學工作者所使用的習慣語言,具有鮮明的語言特點。作為確定法律關系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法律文件,必須清晰明確,不引起歧義,因而法律文件的用詞、句法方面便具有了鮮明的特點。根據王左良和丁往道主編的《英語文體學引論》一書,英語句子的平均長度為17個單詞。由于法律英語所述的法律關系復雜,因而語言結構嚴謹周密,邏輯性強,從而導致法律英語的語句長句多,結構復雜,包含很多從句和修飾成分,遠遠超出英語句子的平均長度。

          1法律英語中的長句結構特點

          法律語言傾向于繁復的風格,力求詳盡無遺。因此,其顯著特點之一就是多用長句,也就是法律的起草者和翻譯者所說的“一句話”結構。在英、漢法律文本中,這種使用長句表達的傾向緣于立法者試圖將某一問題的相關信息全部安置于一個完整的句子之內,避免幾個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義。因為很多學者認為,一個立法語句應該由三個或更多的主要分句構成,且其中的每個主要分句又由幾個從屬分句修飾限定。這樣的長句不容易產生誤解,因為讀者不必去核實各個獨立句子之間的關系。此外,他們還認為一系列的短句帶來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是毫無必要的重復或使人厭煩困惑的相互指代,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很可能會影響交際效果。所以,大多數學者都堅持在法律的起草和翻譯上使用“一句話”的長句結構來進行表述。例如:

          例1:Article 113 If either party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as contracted and thus causes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loss actually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shall include the profit obtainable afte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of the loss that might be caused by a breach of contract and has been anticipated or ought to be anticipa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從上例可以看出,這則由近百個單詞表述的法律條款的英語譯文只是由一個條件句,邏輯連接詞and和or構成的并列形式以及一些修飾限定成分構成。但不可否認,該條款無論中英文都同樣達到了法律語言所要求的結構周密嚴謹、意義明確清晰的表達效果。

          根據英美國家以及我國的法律法規英譯本的情況,我們可以把法律英語的長句結構特點大體歸納為:多以條件句為主構成長句表達結構,修飾限定成分進一步明確具體細節內容,邏輯連接詞and和or在句中發揮重要的邏輯銜接作用。

          2法律英語中的長句翻譯

          針對法律英語中長句的結構特點,我們不妨對它們逐一進行分析探討,以便解決在法律翻譯中長句常會出現歧義或錯譯的問題。

          2.1條件句的使用

          由于法律語言本身具有的規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需要通過規定性和描寫性的手段得以實現,條件句結構在法律語言中的使用也就變得非常普遍。法律英語在句式表達中大量使用條件句的現象早在1843年就引起了人們的注意。George Coode將法律英語的條件句構成要素歸結為:case(情況),condition(條件),legal subject(法律主體)和legal action(法律行為),他的比較典型的分析例子如下:

          (Case) Where any Quaker refuses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Condition) if any churchwarden complains thereof,

          (Subject)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ion) may summon such Quaker.

          其中,前面兩個成分用于表述事實情景(fact situation),后面兩個成分則用于表述法律主體及其應當采取的法律行為。在英語法律條文中,事實情景通常是用條件從句來表達,法律陳述(statement of law)則是通過主句表達的。兩者在構成一個完整語句的同時表達出“If P1+P2,then Q”這樣一個法律邏輯的結構。因此,Coode的例子可以改寫成如下形式:

          Fact-situation Statement of law

          where a churchwarden files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a complaint against a Quaker of the peace may summon

          for refusing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such Quaker

          在漢英法律翻譯中,譯者掌握條件句這一特點對順利開展翻譯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西方學者對法律英語的這一特點用公式作了非常恰當的概括:

          If X, then Y shall do Z 或者If X, then Y shall be Z

          在這里,“If X”代表法律制度適用的情況,“Y”代表法律主體,“Z”代表法律行為。這種表達形式用在法律英語中是非常普遍的,比如:

          例2:第17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譯文①:If an offer is recalled, the notice of recall should arrive before the offeree receives the offer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rrival of the offer.

          譯文②: The offer may be withdrawn, if,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when an offer arrives, the withdrawal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ee.

          譯文①顛倒了主從句位置,從而導致主從關系顛倒,這樣就會使讀者誤以為“要約可以撤回,但必須符合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譯文②擺正了主從句的位置,準確地表達了原文的主次關系和意義。因此,對于法律翻譯而言,譯者應該注意的是:不管一項條款的表述有多長或多復雜,法律陳述總是處于主句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英語的正式條文規定中,一般只采用有條件的、符合邏輯推理的、能出現或產生真實結果的條件狀語從句,而很少使用虛擬語氣。

          2.2修飾限定成分的使用

          修飾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語長句結構中的重要構成部分。常見的修飾限定成分主要有狀語從句、定語從句、動詞不定式、分詞結構、名詞所有格及各種介詞結構等。正確地放置修飾限定成分可以使法律條款的表達效果準確、清晰、全面、易懂。當然,對法律英語的起草者和翻譯者來說,恰當地把各種不同的修飾限定成分放置在一個句子中,需要掌握較多的句法知識。因為,在嘗試將所有信息放置在一個單句中的時候,就增大了語言的復雜程度。

          例3:第48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原譯:Article 48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power of agency, who oversteps the power of agency, or whose power of agency has expired and yet concludes it on behalf of the principal, shall have no legally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改譯:Article 48 A contract in the name of a principal and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yet actually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right of agency or oversteps the right of agency, or whose right of agency has expired, shall have no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therefore.

          首先,該例原來的譯文存在語法錯誤,yet concludes it句主語不明;再者,譯文中心詞A contract的修飾限定成分只是緊跟原文隨意羅列,條理不夠清晰,譯者沒有認真推敲,容易使譯文的接受者費解。而改正后的譯文在避免了語法錯誤的同時,又較恰當地放置了修飾限定成分,從而使譯文邏輯關系明晰、意義表達準確且易于理解。

          因此,譯者在處理長句中的修飾限定成分時,應該記住:作為一條總原則,每個修飾限定成分都應該放置在“盡可能與它在句中修飾限定的成分最接近的位置,這樣就會使其顯得‘與被修飾的成分的銜接符合邏輯并且自然’”。

          2.3邏輯連接詞and和or的使用

          邏輯連接詞and和or在法律英語長句結構中發揮著重要的邏輯銜接作用,尤其是在處理一個長句中的幾個分句和分句中的平行或并列成分時顯得尤為重要。事實上,無論是法律的起草者還是法律的翻譯者都不應忽視這些邏輯連接詞在法律英語中促成長句表達結構、實現準確的邏輯關系的重要作用。and是連接連詞,而or是轉折連詞。and相當于漢語中的“和、以及、并且”,而or相當于漢語中的“或者”。在法律文件中,這些連接詞可以決定一個人是否犯罪或者某一簽約方是否違約。有學者用下列公式表達了邏輯連接詞and和or在法律英語中的作用差異:

          (1)If X does A, B and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2)If X does A, B or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在(1)式中,只有X實施了所有的三個行為,即A+B+C,X才會依法受到懲罰;但是,在(2)式中,當用了轉折連詞or后,X只要實施了三個行為中的任何一個,X都會依法受到懲罰。由此,我們可以想像到譯者在進行法律翻譯時誤用邏輯連接詞and和or的嚴重后果。

          例4:第13條 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

          Article 13 In case of heavy losses, failure of a party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force majeure etc.,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ir consultation and agreement,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ies and to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s competent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在上例中,連詞or意味著只要具備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導致合同終止,如果在這里把or換成and,終止這份合同的難度無疑就加大了許多。同樣,如果譯者用or來取代后面的連詞and,我們會發現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又與原來的大不一樣了,要簡化好多。由此可見,邏輯連接詞and和or在漢英法律翻譯中起著重要的邏輯銜接作用,在進行法律翻譯時一定要慎重對待,否則,一個疏忽都可能給譯文的使用者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

          3結束語

          總之,長句是法律英語中經常使用且普遍存在的,也是我們翻譯過程中所無法避免的。在法律翻譯實踐中,我們應當牢記:法律翻譯是一個創新過程,是一個囿于法律、語言、文化等因素構成的框架內的積極而有限制的創新過程。因此,譯者應當在理解法律英語長句結構的特點基礎上,正確而又富有創造性地處理法律文件中出現的長句翻譯問題:擺正條件句的主從關系、合理使用邏輯連接詞and和or以及恰當地在一個長句中放置多個修飾限定成分。這樣,我們在法律翻譯中處理這類長句的翻譯時就能游刃有余,切實提高法律翻譯質量。

          基金項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法律英語語言特點及其翻譯研究》(項目編號:13YBA395)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 秦秀白.文體學概論[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

          [2] Sarcevic, S.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3] Thornton, G.C. 1987. Legislative Drafting [M]. London: Butterworths.

          [4] 張長明,平洪.法律英語的句法特點及其漢英翻譯策略[J].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2005(10).

          [5] 張新紅.文本類型與法律文本[J].現代外語,2001(2).

          [6] Gibbons, J. 1994. Language and the Law [M].New York:Longman Publishing.

          法語翻譯范文第5篇

          【關鍵詞】詞串(word string),法律英語,近義詞

          一、引言

          英美法規、法律文件(包括契約、遺囑、信托協議等)中經常有一個句子中出現幾個近義詞并列的情況,在理解和翻譯上造成棘手問題。在原來只需要一個詞表達之處,經常連用幾個近義詞,學者評論說:(法律語言里)如果能串上六個詞,似乎從不肯用一個字。(楊穎浩,1998:24)在英文私人法律文書漢譯中,一大語言特征上的挑戰便是詞串(word string)的翻譯。(Deborah Cao, 2008:88)

          二、詞串的定義

          首先,詞串可由一系列名詞、動詞、形容詞、副詞和其他短語構成。例如:Each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hereby acknowledges that it is aware that it or its advisers, agents or solicitors may discover facts different from and in addition to facts that they now know or believe to be true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is Agreement, but it is their intention to hereby fully, finally, absolutely and forever settl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y and all liabilities, claims,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which exist, may exist or have ever existed between them relating in any way to the matters the subject of this Agreement.可以看到,這些詞串中的詞由于出現的位置相同,所以詞性上通常一致。其次,詞串通常為同義詞。(Deborah Cao, 2008:88)以下例子摘自典型的英文合同:Each party acknowledges that except to the extent caused directly by the other party’s negligence or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ssumes all risks for any liabilities, expenses, losses, damages and costs (including legal costs on a full indemnity basis and whether incurred by or awarded against a party)...因此,筆者試講詞串(word string)的定義總結如下:詞串是指法律英語,特別是私人法律文件中,同時出現在一個句子中的一串詞性相同的近義詞。

          三、詞串高頻出現的原因

          詞串之所以在法律英語中如此常見,主要出于以下幾種原因。首先,這是對早期安格魯薩克遜語言傳統的繼承。早期安格魯薩克遜語言傳統即將兩個相似并且含義相近的詞連用,而且通常為頭韻詞。(Tiesma 1999:1315)安格魯撒克遜人與其他日耳曼部落一樣,在法律語言中大量使用上頭韻連用詞,這在現代普通英語中也十分常見,如‘aid and abet’、‘fame and fortune’、‘might and main’、‘new and novel’、‘part and parcel’、‘safe and sound’等。(Tiesma 1999:1315)。其次,是受到法律法語的影響。Mellingkoff (1963)指出,法律法語上詞語的成雙成對的用法在中世紀法律英語中也有沿用,并且產生了些許改變。這種結構通常的出現形式為,英語本語詞在前,后跟隨等同詞義的法語詞,例如‘devise and bequeath’、‘break and enter’、‘acknowledge and confess’、‘goods and chattels’、‘had and received’、‘will and testament’、‘fit and proper’等。(Tiesma 1999:32)這種雙式詞、三聯詞的傳統用法隨后發展為詞串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連用。比如,土地權轉手時常用上這些詞組成詞串:grant、bargain、sell、alien、release、assign、transfer、set over及confirm,仿佛數量的增加就等于多上了一層保險一般。(Aitkin and Butter 2004:4)

          最后,這種詞串使用的主要是為增加表達上的概括性,盡量包含所有可能的情況,為各種可能性設兜底。法律文書一經制定出來,其固定性也就具有了相對的滯后性,況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無法準確預知法律所要規范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律師通常都十分地謹慎小心,來盡量減少主觀認識能力不足所帶來的法律缺陷。因此,律師在用詞上習慣性拖泥帶水。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英語法律用語本身重復短語較多,并且各自導致的后果也不盡相同(Goldstein and Lieberman 2002:124)。總的來說,伴隨著普通法的悠久歷史,法律英語中詞串的語言特征不斷發展。這主要由于法律上的防范原則,即預防締約雙方在出現問題時對簿公堂(Dick 1985:1)。締約或協議簽訂的主要原因首先就在于為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詳細的、總括性的規定,其中很重要的考慮就在于防止未來糾紛的產生;其次,當產生糾紛時,合約中的預先約定條款能夠作為補救措施或糾紛解決辦法發揮作用。普通法系國家的律師們上崗前必須完全掌握起草合同的技能,做到錙銖必較,以便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切情況做好準備。法律英語為了滿足法律上和律師的這種萬無一失的需求,逐漸發展為一種總括性的、慣常兜底的語言。

          四、詞串的分類

          英美法律文件中出現的近義詞串依照其性質可分為兩種,即求異型詞串和求同型詞串,其中前者在近義詞中占主要地位,后者為少數。法律家使用求異型近義詞這種有細微差別的詞是為表達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在法律語言中使用的近義詞并不都是求異型的,因為英美法律的特殊歷史背景,在英美法律語言中存在著一類很特殊的近義詞類型,筆者稱之為求同型近義詞。與求異型近義詞相比,求同型詞是少數,但對這一類近義詞的理解卻比求異型要復雜,對譯者的要求也更高。

          五、詞串的翻譯策略

          詞串在翻譯時應根據其類型和特征進行妥善處理,在翻譯前必須初步判斷其類型,而譯者的知識能力總是有限,一定要勤查資料,仔細判斷。對于求異型詞串,翻譯時亦須傳達原文想要表達的詞間差異,方為信實的佳譯。而其中較難處理得是求同型詞串,由于理論界對此類近義詞缺乏研究,所以法律實務界在文本翻譯時,當遇到這一類近義詞時往往胡亂處理,許多譯者往往挖空心思羅列出數量相當的中文近義詞敷衍了事,結果使譯文與原文差距很大。英文法律文書中的詞串在翻譯上的一個棘手問題在于,目標語中可能缺乏與源語對等或含義相近的一串詞。例如,null and void通常譯做中文時通常為“無效”一詞。這是由于中文中缺乏與之對應的兩個近義詞。這時,null and void在本質的“無效”上含義是相同的,因此姑且這么使用。但實際上,這個詞串在英語中比起簡單的“無效”有著更強硬的語氣效果。再舉一例,如‘costs, expenses, outlays, expenditures, fees, charges and levies’這一長詞串。目標語中可能缺乏一一對應的同義詞。但從法律角度考慮,詞串中的每一個詞都可能帶有不同的法律含義,可能引發不同的法律后果。當發生糾紛時,法庭需要對每一個單獨的詞進行解釋,各自給予他們不同的含義。因此,并不建議譯者在翻譯時總是將同義詞串處理為同一個詞。

          六、結語

          鑒于法律英語中詞串的重要作用,在翻譯時應恰當判斷其類型,是屬于求同型還是求異型,這對譯者的法律知識儲備和信息檢索能力都是一個挑戰。在正確判斷的基礎上再進行翻譯,將提升譯文的準確性和專業度。

          【參考文獻】

          [1]楊穎浩.略論英美法律語言中的求同型近義詞[J].上海科技翻譯,1998(4).

          [2] Deborah Cao, 2008, Translating Law, Multilingual Matters LTD.

          [3] Tiersma, Peter Meijes, 1999, Legal Language,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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