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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業、建筑業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中的漏洞,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稅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房地產業稅收管理實行“信息比對、項目管理、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地稅機關根據房地產業的特點,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管理對象,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通過信息采集、比對分析及繳納稅款開具發票等手段,對項目從立項到銷售完畢整個過程進行稅收管理。
2、建筑業稅收管理實行“信息比對、分類管理、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地稅機關根據建筑業特點,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以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通過信息采集、比對分析及繳納稅款開具發票等手段,從項目立項到工程完工整個過程進行稅收管理。
3、房地產二級交易市場實行“進駐征收、信息共享、各稅統征、先稅后證”的管理模式,地稅機關在各級房產交易和權屬登記場所設立地稅征收窗口,負責辦理對個人轉讓或承受房產應征、免各項涉稅事宜,對未辦理免稅手續和繳納應征稅款的,房產交易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二)發票管理
1、房地產業
凡在我市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必須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使用其他票據無效。辦理權屬登記和變更權屬時,必須出具與合同或協議金額相符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對不能提供發票或提供發票不全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和變更登記。
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預售開發產品的,在分期收款環節,一律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據。在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在發票票面欄次中注明“所屬項目名稱”、“面積”、“單價”及“分期收款金額比例”等項內容。
對查實征收企業實行自開發票管理。主管地稅機關向企業發售《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由其自行開具發票,并建立發票臺賬,主管地稅機關對其定期進行檢查。
對核定征收企業實行代開發票管理。企業開具發票時,由開票人員將《商品房銷售合同》及《房源平面圖》予以比對確認,并在納稅人申報繳稅后開具發票。
對偶然或臨時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的,以及外埠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憑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付款方對所購不動產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向主管地稅機關或集中設置的征收窗口申請代開發票。
2、建筑業
納稅人在我市從事建筑業取得工程收入時,必須憑《建筑業統一發票》結算工程款,開具發票要注明所屬工程項目的名稱、款項來源等。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專用發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稅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本市范圍內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憑《建筑業統一發票》支付各種工程款項,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查實征收企業實行自開票管理,主管地稅機關向企業發售《建筑業統一發票》,由其自行開具發票,并建立發票臺賬,主管地稅機關對其定期進行檢查。
對實行核定征收、外來施工的企業采取由地稅代開發票的管理辦法,并在開票時繳納各項稅款。
對偶然發生的建筑業勞務,發生應稅行為時,憑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向主管地稅機關或集中設置的征收窗口申請代開發票。
二、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房項目必須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嚴格處罰
(一)各級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偷稅、逃稅、抗稅、騙稅、欠稅等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處罰,切實做到依法治稅,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對所處罰款按照上限執行。
(二)對未按照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行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和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嚴格處罰。
四、部門協作
為加強房地產業、建筑業稅收管理,增加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下述市、縣兩級部門必須與同級地稅部門加強協作與配合,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發改委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房地產業、建筑業項目的立項批復信息;規劃局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信息;國土資源局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建設用地許可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發放信息和土地整理項目的管理信息;交通局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道路、橋涵等工程項目的管理信息;財政局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農田開發項目的管理信息;水務局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水利工程項目管理信息。
建設局要按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施工許可證發放信息;同時要按照《市地方稅務局市建設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外來房地產開發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或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到國稅部門代開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的增值稅稅款,車主憑委托代征的稅收繳款憑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八條 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的應提供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以及增值稅完稅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稅收繳款憑證等)。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有關情況:
(一)屬于免稅交易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免稅開具。
(二)屬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對應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稅款金額。
(三)屬于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委托代征稅款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稅票號碼、稅款金額。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收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拍賣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參照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核定二手車交易的計稅價格。
(二)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新車購車價(1-累計折舊率)
折舊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核定的二手車計稅價格不得低于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
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新車購車價5%
第十三條 車主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當車主申報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時,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拒開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監督管理,對單位車主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企業、拍賣企業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不征少征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xx〕5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關于《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辦法制定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多,二手車交易數量逐年大幅增長。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省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廣泛征求基層單位、行業協會、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十六條,逐條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
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地域范圍是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適用主體是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并對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該解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條:明確二手車交易的征免稅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五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征收增值稅,及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的事項。
第六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范圍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
第七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單位車主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要求。
第八條: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不同情況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要求。
第十一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確定計稅價格的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特別是基層單位、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意見的基礎上,對于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本辦法采取如下方式確定二手車計稅價格:
一是參考市場同類價格,以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為參考標準。
二是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計稅價格。
折舊程度的計算公式來源參考依據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xx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20xx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市場規則,通過到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實地調研了解到,二手車行業的通用折舊率是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舊10%。
(三)根據會計制度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原值的3~5%確定,考慮到能進入二手車市場流通交易的車輛必然還具備一定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綜上所述,參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結合二手車行業的經營特點,確定二手車的折舊率第一年為20%,第二年以后每年為10%,最低不得低于殘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第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由納稅人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不得開具與車輛實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責任,當二手車交易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明確辦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關文件的廢止。
二手車交易必備手續一是車務手續,包括三個證件,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有車輛登記機關即車管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及由車管所核發的車輛權屬證明、類似于房產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有一種證件叫《機動車來歷憑證》主要包含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二手車交易發票,最為常見的就是機動車銷售發票和二手車交易發票。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商業企業發票管理工作,嚴格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采購報銷制度,針對我市個別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亂開商品發票、開具與實際購買商品名稱不符發票,致使部分違規支出通過虛假發票方式在企業和行政事業等單位財務賬內得以報支,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發票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給我市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了不良影響,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業企業開具發票管理要求
(一)加強對納稅人開具發票的管理。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發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
(二)加快推行稅控機具開票、逐筆開具制度。對已推行稅控收款機的單位,要全面推行稅控機具開票,納稅人要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數據;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存五年以上,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發票聯數據一致。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視同紙質發票存根保存。
(三)繼續推行普通發票“三獎”管理辦法。要通過開展普通發票“三獎”活動,鼓勵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鑒別發票真偽,積極檢舉發票違法行為,促使納稅人依法開具、使用發票。
(四)嚴格執行驗舊購新制度。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后臺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采集認證,即“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購新”;凡使用手工開票及未實行電子數據報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相應調整供票量。
(五)認真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銷售單位應按規定開具發票,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對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對票實不符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報銷單據規定
(一)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全市各級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單位要在認真搞好自查自糾的基礎上,針對財務賬內報銷的發票品名、金額與實際購買物不符、無詳細購物清單,特別是以辦公用品名義報銷其他用品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二)嚴格財務審核手續。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對本單位報銷的各種發票、單據認真審核,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把關,嚴格各項費用報銷審核程序,做到計劃管理、分級負責、層層把關。財務報銷單據應有經辦人、科室負責人、分管財務的領導簽字才能報銷。對沒有具體品名、未附商品明細資料、未注明事由的發票不允許報銷,確保各種報銷發票真實合法。
【關鍵詞】提前或滯后 開具發票 財稅處理
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在業務運營中并不少見。對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財稅處理,如何規避稅務風險,如何遵循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一、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原因分析
我國實行以票控稅的稅收管理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早于該細則規定的時間開具發票即為提前開具發票,晚于該細則規定的時間開具發票即為滯后開具發票。實務中,在一些行業中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大致如下:
1.行業慣例。一些行業提前開具發票已延續多年,形成行業慣例。如報紙發行行業,往往在報紙征訂時即收取一年款項并全額開具發票,部分款項屬于提前開具發票。再如電信業一般也是在收取客戶預交款時就全額開具發票;同時還存在一種相反的情況,在客戶延遲交款時,往往是在客戶交款時才開具發票。這就形成了滯后開具發票現象。
2.業務模式。近年興起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模式,發卡人一般均在售卡收款時即開具發票,極少在交易實際發生時才開具發票的。雖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2011〕2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三個有關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法規均要求:商業預付卡業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還進一步強調:“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但是,商業預付卡業務在實際運營中,這些規定卻因缺少可操作性辦法而難以嚴格執行。
3.迎合客戶需要。企業的業務客戶經常會根據自己的財務需要,提出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要求,這種情況在服務業尤其普遍。企業為了取得或不失去業務,往往遷就客戶的要求。
4.故意違規。不可否認,也有個別企業為了達到減少稅負或延遲交稅的目的,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作出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行為。
以上提前或滯后開票行為,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實屬無奈行為,而有的屬于故意違規。
二、提前或滯后開票的稅務處理
無論何種原因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都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稅務機關對于提前開具發票行為也經過了從一個嚴厲禁止到適度寬容的過程,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提前開具發票作出了認可性規定。對于滯后開具發票,歷來作為一種違規行為而被嚴格禁止。
(一)相關稅收法規綜述
1.2011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預付卡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11〕第413號),除強調加強商業預付卡的發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外,沒有對商業預付卡的稅務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2.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0年12月第587號令修改)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對于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5.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以上相關稅收法規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不再屬于違規行為,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仍屬于違規行為,無論是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滯后開具發票均屬違規行為。
(二)稅務處理
稅收法規對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缺少明確規定,使得企業對于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隨意性較強,存在較多不當之處。
1.常見的錯誤處理類型。(1)不開發票,收入沖抵。此種情形多發生在零售業、報刊發行業。這類行業日常經營中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業務較多,往往只要不開發票或收入大于開具的發票收入,就將開具發票收入視為不開發票收入的一部分,不再單獨進行稅務處理。如報紙個人訂戶只要取得報紙發行企業自制的征訂單據一般就不再索取發票了。(2)提前開具發票時不作處理。有些企業提前開具發票在開具發票時不作稅務處理,而是在會計上確認收入時才將開具的發票進行稅務處理。(3)滯后開具發票,到開具發票時才進行稅務處理。大部分企業滯后開具發票在納稅義務發生時不作處理,而是在開具發票時才進行稅務處理。
對于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經營業務,稅收法規有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稅收法規無規定的,應按稅務管理的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2.提前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應將開具發票時點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提銷項稅款(或應交增值稅);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也應在開具發票時視為發生納稅義務,計算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對提前開具的發票需要單獨進行稅務處理,不能以不開發票收入沖抵開具發票收入。其中,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企業由此被稅務機關罰款時,還需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3.滯后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滯后開具發票應在稅收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進行稅務處理,計算并繳納流轉稅。滯后開具發票屬于違反稅收法規行為,企業由此被稅務機關罰款時,還需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4.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提前開具發票的特殊處理。商業預付卡與一般業務不同之處在于售卡后至持卡人實際消費前不能明確具體的消費項目。這也就帶來了稅務處理的不確定因素:一是,無法確定是涉及增值稅還是涉及營業稅或者兩者均涉及的經營業務;二是,即使能夠確定是涉及增值稅或營業稅或者兩者均涉及的經營業務,也無法確定具體的適應稅率;三是,無法確定是否涉及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免稅項目;四是,連鎖商業企業或加盟企業出售的商業預付卡無法確定具體的消費門店。對售卡即開具發票的商業預付卡,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其稅務處理應當把握三個關鍵點:一是,開具發票時間即為發生納稅義務時間。二是,售卡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因在于售卡時不能確定具體的消費項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三是,根據實際消費項目,對已計提的流轉稅進行調整。
三、具體實現稅務處理的認識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售卡開具發票時,按增值稅最高稅率17%計提銷項稅。因為售卡時不能確定具體消費項目所涉及的稅率,只能按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的規定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售卡開具發票時,按現行征收率3%計提應交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售卡開具發票時,按其經營范圍涉及的最高稅率的營業稅應稅項目計提營業稅。因為售卡時無法確定消費項目,只能按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從高適用稅率的規定處理。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低于17%稅率的。按實際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開具紅字發票手續并將原按17%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
3.增值稅納稅人實際銷售的貨物屬于免稅貨物的,將已計提的應交增值稅用紅字沖減。
4.增值稅納稅人出售的商業預付卡,實際消費用于非增值稅經營業務的。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開具紅字發票手續,將用于非增值稅經營業務的部分已計提的銷項稅額(應交增值稅)用紅字沖減。同時,將用于非增值稅經營業務的部分按營業稅的適應稅率計提營業稅。
5.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致的。實際消費門店按規定確認營業收入,按適用稅種和稅率計提流轉稅;售卡門店對其他門店進行消費的部分,根據內部結算單在稅務機關辦理開具紅字發票手續,并將已計提的流轉稅用紅字沖減。
6.營業稅納稅人按實際消費項目的適用稅率計提營業稅,并辦理相關手續開具紅字發票,沖減原按最高稅率計提的營業稅。
四、提前或滯后開票的會計處理
對于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會計處理,應當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按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二是,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相分離。
1.會計處理常見的錯誤類型。會計上常見的錯誤處理情況是,開具發票同時沒有按會計準則規定的時點確認收入,從而造成收入、成本和利潤的計算不匹配。尤其發生跨年度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會造成整個會計年度的數據失真。(1)提前開具發票提前確認收入。不少企業在提前開具發票時就確認收入,增加了當期收入和利潤,減少了收入實現期的收入和利潤。(2)滯后開具發票滯后確認收入。很多企業滯后開具發票時才從會計上確認收入,減少了收入實現期的收入和利潤,增加了開票當期的收入和利潤。
對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情況,會計人員應明確兩個觀念:一是,發票是收入確認的原始憑據而不是依據;二是,收入應當嚴格遵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
2.開具發票并收到款項的,在開具發票時,可將收到的款項作預收賬款處理,但需要計提相關稅費;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將預收賬款轉為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3.收到款項前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同時作應收賬款與預收賬款的增加處理,并按規定計提相關稅費;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將預收賬款轉作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收到款項時沖減應收賬款。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應收與預收賬款抵消,對于增值稅納稅人而言,抵消后產生的差額部分即為應當向客戶收回的提前開票產生的稅款。
此類情況,應當設立單獨的預收賬款賬戶與未開票的預收款項相區分,并記錄發票編號。
4.開具發票時交易沒有實際發生的,納稅人應當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開具發票時形成的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和計提的相關稅費。
5.營業稅納稅人因提前開具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繳納的罰款,列作營業外支出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6.滯后開具發票的會計處理。(1)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時即確認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2)開具發票時不作會計處理,但應當在開票登記記錄中注明確認收入的日期及相關會計憑證編號,以備查詢;(3)因滯后開票交納的罰款,列作營業外支出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處理。
7.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提前開具發票的特殊處理:(1)納稅人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售卡收款時即開具發票的,將收到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處理,并計提流轉稅款。此類預收賬款會計上應當設立專門賬戶與未開發票的預收賬款進行區分,并記錄已開發票的編號。(2)按實際消費項目在滿足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營業收入并同時結轉成本。(3)按實際消費項目的適應稅種、稅率計提流轉稅。同時,用紅字沖減原計提的流轉稅。因實際經營業務適應稅率低于原計提時采用的最高稅率而產生的差額,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收入,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稅金及附加。(4)實際消費項目涉及免稅貨物或勞務的,按規定確認營業收入,將免稅貨物或勞務已計提的流轉稅額用紅字沖減。其中,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收入,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稅金及附加。(5)實際消費項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的,按實際實現的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增值稅);用紅字沖減原已計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并調整營業收入;同時,按已實現的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收入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并進行賬務處理。(6)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致的,實際消費門店按規定確認營業收入,按適用稅率計提流轉稅;售卡門店按內部結算單將已計提的流轉稅用紅字沖減,同時沖減原預收賬款,并將應付消費門店的款項進行付款或轉為其他應付款處理。
8.流轉稅附加稅費的處理。對于因提前開具發票隨流轉稅產生的附加稅費,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有人認為,應當將其與收入確認時間相匹配,計提時作為遞延損益處理,待確認收入時轉作營業稅金及附加。但筆者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按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和上期累計留抵稅額為基數計算附加稅費的,當基數小于或等于零時并不產生附加稅費;當基數大于零時計提的附加稅費,無法確定其中多少是由于提前開具發票而產生的。因此,對于提前開具發票隨流轉稅產生的附加稅費,會計上可根據重要原則計入當期損益。
(作者為財務處副處長、會計師、CPA、注冊評估師、注冊稅務師)
參考文獻
為強化財務基礎工作,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財源建設,確保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稅務發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對發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發票是財務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是經濟活動中重要的商事憑證和記錄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不僅與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日常工作和廣大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且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財政收入,強化稅收征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都要切實增強對發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按照有關規定領購、使用、索取、填開、保管發票,形成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社會監督、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源頭監控,嚴格發票管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印、私售、偽造、倒買倒賣發票或非法取得、使用發票防偽專用品。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普通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憑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領購、使用和保管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消費、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時,都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開具或者取得統一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消費或接受服務時,有權向收款方索要發票,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開發票或以其它憑證替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按照發票及稅收、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核算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稅款。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抵扣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三、強化財務監督,嚴格發票使用
從起,各單位對取得的稅務發票必須先經過查詢,確認是正常發票后才能報銷入賬。按以下步驟進行處理:真偽查詢鑒別—鑒別處理—領導簽字—入賬付款。稅務機關負責提供發票查詢平臺數據支持。(國、地稅局發票管理范圍詳見附件1)
(一)發票真偽查詢鑒別
1、國稅部門管理的發票可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真偽辨別查詢:
(1)登錄山東國稅網站普通發票查詢舉報子系統進行發票真偽的查詢。
(2)撥打納稅服務熱線電話,征收管理科電話。
(3)到各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場所直接查詢發票真偽。
2、地稅部門管理的發票可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真偽辨別查詢:
(1)登錄山東地稅網上發票驗證系統進行發票真偽查詢。
(2)撥打平邑地稅納稅服務電話,征管和科技發展科電話。
(3)到各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場所直接查詢發票真偽。
(二)鑒別結果處理
1、經查詢鑒別為正常發票的,由財會人員接收發票,應作“已驗證”標記,按照正常的財務管理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2、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取得方自行到原開票方換票或索取真票,或請稅務部門按規定協助各單位取得真實發票。同時,各單位財會人員有義務對取得的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分別報送縣國稅局、地稅局,也可進行舉報。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以及發票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按照規定標準予以獎勵。
(三)正常發票領導簽批、入賬付款
要切實加強對入賬發票的審核和管理,杜絕發票報銷過程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審核不嚴、隨意報銷等現象。全縣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審查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堅決拒簽,嚴格控制違規票據入賬。對取得的普通發票經查詢鑒別為正常發票后,方可進入審批報銷程序。
財務人員要嚴把發票報銷入賬環節關口,認真甄別發票真偽,對填寫內容與實際業務不一致、印章與實際名稱不相符、模糊不清等發票要重點審核,防止違反財經紀律和侵吞公共財產行為的發生。
對下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財務人員拒絕辦理相關業務,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1、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監制;
2、發票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
3、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
4、偽造、作廢發票;
5、其他不符合稅務政策法規規定的發票(如使用非勞務發生地發票等)。
結算下列款項,必須憑稅務部門開具的微機發票:
1、預付或結算建筑安裝、項目工程等款項應索取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
2、購買房屋、土地等行為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
四、強化部門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縣財政、公安、審計、稅務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進一步強化對全縣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發票流通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肅財經紀律,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要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對因把關不嚴造成稅收流失的,將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財政部門要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發放范圍,對應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向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并督促其向稅務部門領購發票。縣財政部門在日常財政支出的審核過程中,要加強對發票的審查。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票據,不得列支,撥款時予以扣除,并及時通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作為“收支兩條線”檢查的組成部門,應派員全程參與檢查活動,對發票管理等稅收征管情況實施跟蹤查處。
(二)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依法查處私印、私售、偽造、變造發票等重大違法案件,對利用發票進行偷稅的行為要及時立案偵查,依法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