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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研究生學習民商法,一定要注意對民商法的全面的理解,全面掌握民商法的體系和內容。研究生學習,不是象本科生的學習那樣,只是一般的了解,而是要在全面理解民商法的體系和基本知識上下功夫,爭取對民商法的完整內容做出自己的理解和掌握。例如說對民商法的概念問題,就不能是像本科生那樣只是一般的掌握,老師說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在分析比較眾多的概念界定中,得出自己的結論,形成自己的看法。對民商法的體系也是這樣,要進行研究、分析,得出自己的結論性的看法。
同時,在學習、研究中,要有所側重,對民商法的哪個部門自己有興趣,培養自己對這個方面專業問題的興趣,積累這方面的知識,使自己在民商法的全面掌握的基礎上,突出自己的專門方向。這樣,就會在研究生的學習中,既有全面的理解,又能夠培養自己的研究方向,并且為自己的畢業論好準備。
2、在民法學習中,象本科生這樣的初學者和研究生水平以上的學習者各應有哪些側重。
研究生的學習與本科生的學習是不一樣的。我認為,研究生的學習是以研究為主,就是一邊學習一邊研究,通過研究,實現自己在研究生學習中的目的。就象前面說的那樣,研究生的學習,主要是對本門專業的全面理解,同時對某個問題有所側重,形成自己的研究方向。
本科生的學習不是這樣,而是對法律的全面理解,對法律的各個學科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原則上是沒有側重點的,是對法律的基礎掌握。當然,本科生也是要在學習中,形成自己的愛好和學術興趣,例如對民法還是刑法感興趣,但是總的要求還是對法律的全面理解。
這樣,研究生的學習就更有針對性,更強調自己的興趣和方向,更要靠自己的力量進行學習和研究。
3、案例學習在民商法學習中的意義?
民商法是一種實用的法律科學,是應用法律學科,更重要的學習,就是結合案例的學習。這樣學習,不僅可以使學習更為生動,而且還可以與實際結合起來,不至于學的是一樣,用的時候是另一樣,學和用脫節。有時候,一個案例可以說明很多問題,想起了這個案例,就想起了這些法律問題。因此,在學習中要注意結合案例學習和研究,把民商法學活,學扎實。
4、聽老師講課和自己閱讀文章哪個更重要?聽講座的意義大嗎?
我覺得,在研究生的學習中,聽老師的講課,實際上只是在老師的指引下的學習和研究,老師所講的,也就是指點研究和學習的方法。因為在研究生的學習期間,老師是不會將所有的民商法問題都講過的,多數還是要自己要研究和學習。所以,更重要的,還是自己閱讀文章,結合老師講課知道的研究和學習方法,再通過自己的學習,就會使自己在民商法的學習中融會貫通,舉一反三,取得更好的成果。
聽講座也很有意義,這是獲取法學研究前沿知識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講座中安排的,基本上都是現在最主要的問題,也是一位學者對這個專門的問題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是值得認真聽,認真思索的。這對于自己的學習是很有好處的。
5、許多研究生反映,有些老師的講課沒有太多新東西,和本科學的差不多,不愿意聽課,您怎么看這個問題?
這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對老師的研究成果和講課要予以尊重,另一方面,老師也要在授課中將新東西奉獻給同學。但是,在很多情況下,雖然老師講的內容是以前的內容,但是在深度和難度上肯定是與本科階段不同的,這也是研究生學習階段的一個重要特征。因此對待這樣的內容,要力求在研究的深度上有所長進,不能還是停留在本科階段了解的程度上。
6、在學習過程中,有意識地讓自己多寫些文章是不是很有必要?
我是主張研究生在學習中多寫一些文章的。通過寫文章,可以獲取更多的知識,對涉及到的一些問題有更深的了解,有助于學習研究的東西系統化,條理化,對學習更有用。
但是,研究生寫文章,不是追求數量,一定要強調質量,要寫出的東西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而不是濫竽充數。
7、在一門課程學習結束后,往往剛開始覺得自己學到了很多,似乎什么理論都掌握了,可是一分析案例就發現還是手足無措,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這就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問題。書到用時方恨少,就是這個道理。一到實踐中,就立刻感到了自己知識的淺薄。這也就是前面所說的,民商法是一個實用的法律學科,實踐性是其重要的特點。這就要求,在學習的時候,一方面要深入扎實,另一方面,就是要結合實際。案例學習就是一個好辦法。
8、民法學習中有什么特別重要的思維方式?
民商法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關系的理論。我覺得,在民商法的總則中,貫徹的就是一個法律關系的學說,這是觀察民法世界的基本的方法論。如果說有一個民法哲學的話,這就是民法哲學的核心問題。掌握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學說,就掌握了民商法的基本認識方法和分析方法,就能夠認識民商法的整個世界。
9、您對侵權行為法的學習有什么建議?
對于法學教育而言,由于科技的進步,使得法學教育的手段日益豐富。從早期的紙媒、板書式教育手段逐漸過渡到電子媒介、遠程教育等多種先進教學手段并用的局面。同時,法學教育可利用的資源也因科技的進步的以擴充,從早期的普通圖書館逐漸過渡到普通圖書館、電子數據庫和網絡數據庫的共存。在這些先進的科技手段的輔助下,法學教育的視野和層次得到了提升。法學教育伴隨科技的進步,教學質量和效果的進步有目共睹。
科學技術影響民商法的宣傳和民眾的守法效果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得民商法的立法進程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在社會上公布,民眾可以通過多種現代傳播途徑及時了解立法的內容。尤其是在互聯網普及的今天,通過對重大案件的網絡傳播,民眾可以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和守法意識。現代的傳播手段使得國家普及法律知識的成本大大降低,但效率卻大幅度提高。
雖然科學技術的進步對民商法理論研究和民商案件的審判實踐,以及普通民眾的權利意識和守法意識的促進作用非常明顯,有著積極的正面作用,但是,正如上文所言,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科學技術的進步給社會帶來正面的推動作用的同時,其不當的應用也會給社會帶來困擾和損害。例如先進的科技手段,尤其是互聯網絡的發達,使得非法獲取和傳播個人隱私的行為變得更為容易,隱私權的保護也日益成為民商法領域被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熱點。因此,在肯定科技對民商法的促進作用的同時,也需要在民商法領域對科技的應用做出必要的限制。
2民商法對科技的作用
2.1民商法對科技成果的確認和保護科技成果在民商法中體現為知識產權,也稱為智慧產權,這種權利是在近現代社會科技進步的背景下,出于對這種新型權利保護的需要,而在傳統權利類型之外新增加的內容。《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該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同時,我國相繼制定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的法律,通過知識產權法的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確認和保護。
2.2禁止科技手段的濫用隨著科技的發展,濫用科技手段侵犯民事權利的情況不斷發生,對于這種行為的約束也變得更為困難。這些違法行為針對的對象既有公民個人,也有法人;侵犯的權利既有人身權,也有財產權。在侵犯財產權方面,包括使用科技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盜取信息資料等違法行為。在侵犯人身權方面,包括非法獲取和傳播個人身份信息、個人隱私等行為。這些非法行為借助網絡的傳播,使得受害人的損失被擴大,影響的范圍難以控制。因此需要民商法對這些違法行為作出回應,抑制這種使用科技手段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
3結束語
從歷史和實踐的經驗來看,民商法與科技之間具有互相促進的關系。民商法的發展歷史證明了科技是推動民商法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由于科技的促進和回應科技發展的需要,才產生了民商法中的知識產權法分支學科。同時,民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則,例如,效率原則、外觀原則也是在科技進步的背景之下,為適用經濟活動節奏變化和交易方式的更新而出現的調整。民商法對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樣必不可少,實踐也證明了正是民商法確認和保障了科技活動中研究者從事科學研究、發明創造的成果,鼓勵了科研人員的創新積極性,為科技創新活動創造自由、寬松、安定的法律環境。同時,對于科技成果的應用,民商法也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應用的過程中,民商法不僅保護了科技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在保護科技成果應用中可能受到其不當影響的其他民事主體。民商法嚴格界定了民事主體的權利邊界,為彼此的行為提供的確定的指引,在科技成果權利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起到了必要的平衡作用。
1、思想政治理論;
2、英語一或日語;
3、法理學;
4、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5-020-02
在現代的社會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和民商法發揮著重要的指引和規范作用,從產生角度來看,民商法是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民商法對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也加劇了個體利益的擴張,個體利益的擴張對于市場秩序是不利的,對整體利益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這就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甚至危機出現,經濟法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產生是對宏觀市場的利益保護需求之下產生的,經濟法中更多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和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和調控,經濟法產生后對民商法有著補充和校正的作用。從作用角度來看,經濟法是宏觀意義上對社會經濟生活起調整作用的法,民商法是微觀意義上調整作用的法,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卻形成了二者功能上的互補性。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功能互補是通過多方面表現出來的,其功能互補性具有以下幾項要點:
一、立法目的上的功能互補性
立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為了維護社會的良好秩序。民商法立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對于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各種差別不予關注,而是更多的以平等的視角來確定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看出民商法對于平等主體的界定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考慮其所處的地位、實力等因素,因此民商法強調的是形式上的正義,對于實質正義,民商法有時是缺席的。
經濟法在立法中突出強調對主體的劃分,從主體所處的地位、主體的實力以及對整個市場的影響等因素來認定不同主體的人格,經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實現實質的正義。這一實質正義體現在加強對弱者的保護,給不同的主體不同的權利義務劃分,通過立法上的“不公”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通過對一方主體的行為限制或苛以更為嚴格的義務來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
社會經濟生活中單純的個體利益的保護是行不通的,只有通過對整個社會正義的維護才能給個體利益保護創造良好的空間,才能保障個體利益能夠更長遠的被保護下去。
二、調整對象上的功能互補性
調整對象上的互補使得二者功能上各自具有針對性同時對整個經濟生活也能得到更全面的規范,因此也是功能互補的體現之一。
首先,民商法是調整私法領域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由意志來排除適用法律,對于在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糾紛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來選擇,是否通過訴諸法律解決。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在經濟領域出現經濟危機、社會分配矛盾、兩極分化等問題,這些問題按照民商法的自愿、平等原則是無法有效解決的,因為民商法的立法并不是站在政府宏觀調控的角度而確立的,民商法更加強調所有主體的平等性、強調交易的公平,民商法側重保護的是個人的公平,也是通過這種具體的交易中維護個人的利益的保護方式在踐行對社會公平的保護,而對于宏觀意義上的公平卻沒有格外的關注。
其次,經濟法就是在民商法無法在宏觀上更完善的保護社會公平利益的形勢下應運而生的,除了個體的公平和利益需要保護,以國家為代表的整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公平同樣值得保護。經濟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護國家在宏觀調控角度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關系,包括宏觀調控所指引的市場交易行為、交易主體、宏觀調控的系統等的。
從民商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區分可以看出,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整個經濟宏觀調控中所形成的關系,二者結合來看,才是對經濟領域的全面調整,二者的結合才能夠更好的實現法律的功能。
三、調整方式上的功能互補性
民商法和經濟法在調整方式上存在著區別,但同時也體現著互補性,這種互補關聯性共同實現著立法對經濟生活調整的目標,是統一的,因此也可以說是功能上的互補性。
(一)民商法的調整方式
民商法以平等保護為原則進行權利義務的調整,因此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上只受到行為能力的影響而不同。民商法對于具體經濟行為的規范和調整,利用的是更多的任意性規范,民商法的調整方式本質上是利用市場的規律性作用來實現對當事人民商事行為的調整,當事人依據民商事法律規范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能動性,遵守市場的規則,就能夠完成民商事行為。
(二)經濟法的調整方式
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調整是根據市場中不同主體所處的地位以及所具有的實力不同而設置不同的權利義務,例如經營者和消費者就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詳細的規范和指引;對于不同類型的公司在經濟活動中也要根據《公司法》規定的不同內容的權利義務行事;經濟法還有其他的標準來規定經濟活動中的當事人不同的權利義務,這些標準都是依據經濟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而設定的,都是有目的的調整方式。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更多的通過強行性規范,強調“市場機制的外在化”,利用國家干預和宏觀政策等方式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整,經濟法的調整方式更多的應用在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促進經濟整體發展等宏觀領域。
(三)民商法與經濟法在調整方式上的功能互補性
雖然民商法側重對微觀具體民商事行為的調整,但是對整個市場還是具有很好的維護和促進作用,對于市場失靈也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市場失靈并不單純是由于市場內部的問題所導致的,因此還需要經濟法從宏觀上進行全面的規制。從國外的經濟危機處理的歷史中可以看出,單純的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嚴重的市場失靈等問題是需要花費很長時間的,但是如果此時有政府的干預,從宏觀經濟發展角度來進行調整,對恢復市場活力,形成自由有序的市場環境效果是十分明顯的,這也就是經濟法對民商法功能的補充作用。
四、法律責任上的功能互補性
民商法所確定的法律責任的產生是由于市場主體違背意思自治原則,經濟法所確定的法律責任是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之下違背原則的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是對民商事法律責任的功能上的補充,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過法定責任來彌補民商事中的約定責任
民商法中體現的更多的是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志,當事人對于權利和義務尅約定形成,相應的責任可 以進行形成,對于違反約定義務的就形成違約責任。與民商法相比,經濟法中的責任大多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的責任形式和標準都有具體、嚴格的規定,法定責任有時是能夠起到排出約定責任的效果的,當事人違反經濟法中的法定責任就要依法承擔責任,可見,經濟法對于民商法所確定的約定責任所具有的是一種限制,這一限制事實上就起到了功能上的補充作用。
(二)懲罰性責任對補償性責任的補充功能
民商法的法律責任旨在解決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同的個體利益之間的糾紛,這一責任理念和責任體系都無法適用到解決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害中,因為在民商法保護的具體的個案中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因此所確定的責任通常都是補償性的賠償責任,這一責任的確定是為了還原或彌補利益關系。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確定的懲罰性法律責任是要給違法的行為人相應的懲罰,通過設定比他違法更大的責任來加重其所受處罰,更好的起到懲罰的作用,也更好的為以后的行為起到警示作用。
(三)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充民商法過錯責任原則
民商法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主體的違法行為按照其過錯程度要求其承擔責任,但是有時民事主體的行為除了會給對方造成損失,還會給整體上的社會利益帶來損害,這就需要按照經濟法所確定的嚴格責任原則對其進行責任的追究,才能起到對整體利益的維護和秩序的維護。例如在產品質量的責任上,如果按照民商法來追究責任,產品的責任人只需要對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這種產品質量責任同時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對社會經濟秩序帶來的損害卻無法被追究,經濟法正是出于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而確立的嚴格責任原則,也是對此類行為的嚴厲的追責。
(四)國家主動追究對不告不理的功能補充
民事立法強調的意思自治也包括是否通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對于民事領域的違約行為法律責任追究堅持“不告不理”,只有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請求,才能開始民事訴訟的程序,開啟訴訟的權利主體是利益受損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追究更多的是“必須追究”,即使利害關系人沒有要求主張權利,國家對于違反經濟秩序的行為也要主動進行責任的追究,這一點能夠充分的彌補民商法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上的不足,是對當事人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更好的維護。
此外,經濟法在市場主體的準入等多方面都站在了比民商法更高的層次上對社會整體利益給予了全面的考量,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確定了更為主動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是對民商法責任追究的一種功能上的補充,民商法與經濟法從不同層次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進行著微觀和宏觀的調整,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
五、結語
民商法和經濟法無論從產生還是適用等方面都存在著不可分的關系,二者分別從微觀和宏觀上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整,民商法的功能是基礎性的調整,而經濟法是對民商法的補充調整作用,所以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目標上體現著同一性,在功能上體現著互補性。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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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商法對人權保護有一些相關設定,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建立了人權保護的原則,雖然我國司法部門和法律方面的學者一直以來致力于建立一套保護人權的完善系統,但是因為發展時間短,國內缺乏客借鑒的經驗,仍有很多問題未能解決。⑴民商法條紋過于形式化,操作性差:民商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人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即保護民事主體的基本人權。經過二十年的研究探討,目前我國也形成了有國家特色的民商法體系,該法律體系包含了《民法通則》《婚姻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等。《民法通則》上對于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安全權的保護太過狹窄,大多數只觸及表面,而非真正意義上的保護人權。
例如現行《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一條例之寬泛地規定要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卻沒詳細地表明如何保護,保護哪些權利。簡言之,我國民商法條文形式化,操作性差。⑵民商法實際運行中有著難以避免的政治色彩:民商法條文中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多出行政處罰條例,卻鮮見直接保護民商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商法的運行中,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例如《拙作拳法》•《商標法》的罰款條例中,帶有鮮明的政治部門保護色彩,這一點嚴重的影響了人權的維護。⑶民商法在保護人權上取得的進步:目前,我國的民商法雖不完善,但卻是符合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的,《民法通則》系統化規定了人民可享有的民事權利,保證了公民行使權力時有法可依。國內司法學專家對這一問題也高度重視,設立了相關課題專門研究,希望早日完善民商法,更好的保護人權。
2對民商法保護人權的幾點建議
根據我上面對民商法保護人權的相關分析,我認為要更好的保護人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繼續完善,加快立法進程。到今天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完整的民商法典,比起傳統的刑法,民商法與公民生活更密切,但法律依據上卻少很多,這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大缺陷,我們需要加快立法進程們盡快的建立一套完整的,綜合的,符合廣大人民利益的民商法典。
第二:提高司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只有加強司法隊伍的廉潔性,正義性,才能更好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杜絕,杜絕胡亂判案,有法不依的情況,才能使我國的法制建設登上一個全新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