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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對象為:符合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號)規定的年冬季退出現役的士兵。
二、安置原則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行“扶持就業為主,重點安置為輔”的安置原則。對重點安置對象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下達指令性計劃一次性安置就業,并務必于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開出安置介紹信,并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待安置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者,政府不再負責安置。本人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一般安置對象,沒有選擇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金,選擇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沒有選擇自主就業的農村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選擇自主就業的農村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一般安置對象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扶持就業。
(一)重點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1、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2、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6、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8、退出現役前父母已雙亡的退伍義務兵和退出現役前父母已雙亡的未婚退役士官。
(二)除重點安置對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為一般安置對象。
(三)年冬季開始,在退出現役1年內,退役士兵可自主選擇參加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最短不少于3個月職業技能培訓,每人只能選擇其中1項,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36號)規定執行。
三、補助金標準及資金來源
(一)、和區補助金標準
1、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根據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即中心城區城鎮退伍義務兵、服役滿一、二期的城鎮復員士官基本補助金標準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00%發放,轉業士官基本補助金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50%發放,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一個月工資的補助。
2、農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根據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即農村退伍義務兵、服役滿一、二期的復員士官基本補助金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發放,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一個月純收入。
3、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子女、弟妹接槍入伍、退役時父母已雙亡的退役士兵,以及七、八、九、十級殘疾軍人增發20%的補助金;五、六級殘疾軍人增發50%的補助金。
(二)、和區經費來源
金平、龍湖和濠江區的城鎮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及市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費用(培訓標準每人按800元計),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負擔。農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區財政負擔,省財政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50%給予補助。
(三)、、區和縣可根據上述(一)、(二)原則,制定具體補助標準,資金來源按原財政渠道解決。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鞏固國防、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為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國家現行的安置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保證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黑龍江義務兵征集、優待、退役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繼續貫徹執行全社會的均衡負擔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安置部門要加強宏觀調控,實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論單位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承擔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保證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特別是中省直單位更要顧全大局,積極完成接收安置任務,對拒絕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務的單位要根據《黑龍江省義務兵征集、優待、退役安置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和《黑龍江省關于對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的單位及法人代表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予以處罰。對已分配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去單位報到上班的退役士兵,從分配之日起,超過3個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轉回街道按城鎮待業人員對待。各地要根據退役士兵總量,各單位職工人數、經濟效益等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安置比例。由省統籌下達安置任務的中央、省屬單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職工總數的9‰。對分配到中省直單位的退役士兵,省安置部門可直接派遣,當地公安機關要予以落戶。
對于分配到非國有企業的退役士兵,可保留全民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按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其所在企業要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保險金。接收后因工作需要,可向國有企事業單位調動,工齡連續計算。分配到非國有企業的退役士兵非個人原因,用人單位3年內不得將其辭退。
積極穩妥地做好傷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對二、三等傷殘軍人實行各單位按比例輪流承擔、政府指令分配的安置辦法,并保證他們享有不低于本單位因公致殘職工的各種待遇。對患有精神病喪失工作能力、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要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特、一等傷殘軍人,當地政府要增加投入,安排好他們的住房及生活。
二、深化改革,實行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實施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為了推進現行安置辦法與企業用工改革的協調發展,緩解安置難的矛盾,各地可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即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落實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而愿以經濟補償形式來體現所承擔的義務,經報請原下達安置計劃的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每轉移一個安置指標需向安置部門交納有償轉移金4萬元。企業交納的有償轉移金,可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的有償轉移金自籌解決。有償轉移金必須于每年指標下達后一次付清,轉入當地安置部門指定設立的有償轉移資金賬戶。此項資金主要用于不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費和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訓、軍地兩用人才開發等。有償轉移金的使用情況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挪用。
(二)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積極支持和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拓寬安置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全省統一印制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在當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當地政府不再負責分配工作,并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狀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自行研究確定),享受當地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各級安置部門在實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中,必須堅持退役士兵自愿的原則,不搞強迫誘導。
(三)建立退役士兵勞務信息市場,安置退役士兵就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勞務信息市場,形成用人單位和退役士兵之間雙向選擇合理流動的就業體制。首先,各地安置部門要對各單位的用工情況進行認真調查摸底,綜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數。對退役士兵采取查閱檔案與個人填表相結合的方式把每個人的情況逐一分類登記、造冊。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技術技能培訓和統一換發地方技術證書,為他們進入勞務市場提供條件。其次,要嚴密規范供需見面程序,要求用工單位進入勞務市場設攤招聘;退役士兵帶有關證件進入市場挑選單位;勞動、保險等有關部門派人進入現場辦理招工、投保等有關手續。把擇業權交給退役士兵本人,把用工權交給各接收單位,真正達到雙向選擇的目的。
三、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思想教育和崗前培訓工作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一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條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待
第三十一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二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四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唤邮軐W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F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二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五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四十八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最新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并書面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者。
無遺屬的,不發放證明書。
第十條 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證件,憑證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應當自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當月起開始發放。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證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應當自辦理完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之日起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移撫恤關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作出殘情復查鑒定;因病致殘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軍隊殘疾等級評定審批機關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可以不再作殘情復查鑒定。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出現役后可以根據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情況出現嚴重惡化,原評定的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移撫恤關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發放殘疾撫恤金。
申請補辦殘疾等級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的殘疾軍人,其新評定或者調整的殘疾等級對應的殘疾撫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的次月起發放。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分散安置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康復輔助器具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鑒定,確屬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符合條件的,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享受的殘疾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優先享受同等類別級別殘疾人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批準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給予財政補助。
第二十二條 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基本殯葬服務費標準發放喪葬補助費,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補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二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
參試退役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參戰退役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住房優待。
第二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撫恤優待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
(二)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公辦學校和幼兒園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給予優待。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九條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第三十條 政府開發的社會公益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撫恤優待對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一條 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及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二)免購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公園、景點門票;
(三)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四)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單位的服務窗口享受優先服務。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條 政府興辦的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間)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治療、集中供養、巡診醫療、輪流休養等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養老院、福利院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交通、旅游等機構向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采取走訪、慰問、座談等形式,給予撫恤優待對象精神撫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評定殘疾等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將第三款修改為: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總政治部批準。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三、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十、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勞動保障部門和第三十九條中的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此外,對部分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雙擁工作目標和任務,積極開展創建市雙擁模范鎮活動,不斷提高我鎮雙擁工作整體水平,根據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薦申報市雙擁模范鎮(街道)及雙擁模范單位和個人的通知》,結合我鎮“五鎮聯創”工作要求,現就開展市雙擁模范鎮創建活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雙擁組織,完善擁軍和優撫安置政策,強化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增強全鎮軍民的國防和愛國擁軍觀念;堅持以村(社區)為依托,深入開展社會化、群眾性的軍民共建、科技擁軍、擁軍愛民活動,按照軍地互動,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要求,努力拓寬基層雙擁活動領域,實現雙擁工作新跨越,為創建市雙擁模范鎮夯實基礎,力爭到2015年創建成為市雙擁模范鎮。
二、主要任務
(一)廣泛開展雙擁宣傳教育,大力營造雙擁工作良好氛圍。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要以創建為契機,把雙擁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與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教育有機結合起來,使全鎮的雙擁活動更具時代感,確實加大針對性,面向全社會,營造良好社會風尚和雙擁工作氛圍。
(二)鞏固國防教育成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按照《國防教育法》認真總結全鎮國防教育成果,制訂教育計劃,落實工作措施,完善全鎮國防教育體系。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國防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全民國防和愛國擁軍觀念。
(三)深入開展爭創活動,努力提高雙擁工作整體水平。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要以爭創活動為動力,按照“鞏固、發展、提高”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創建市雙擁模范鎮的領導,健全雙擁組織,執行各項雙擁工作法規、制度,認真按照《市雙擁模范鄉鎮(街道)考核標準量化表》,扎實抓好市雙擁模范鎮的創建工作,充分調動全鎮群眾參與雙擁活動的積極性,全面實現雙擁工作新跨越。
(四)認真落實優撫安置政策,保障優撫對象合法權益。針對優撫安置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特點,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政策法規和《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切實解決好重點優撫對象生活難、在職革命傷殘軍人因病醫療難的實際問題,進一步促進基層雙擁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具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5月—2012年6月)
1.成立丁橋鎮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我鎮雙擁創建三年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雙擁工作職責。
2.召開會議,動員全鎮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雙擁工作創建活動。
3.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要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經常性開展雙擁創建活動。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2012年5月至雙擁模范鎮創建結束,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市雙擁模范鎮(街道)考核標準量化表》考核標準,認真貫徹落實。同時定期進行自查,不斷完善提高,鎮雙擁領導小組進行不定期督查。
(三)申報迎檢階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
鎮雙擁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照創建標準進行自查,查漏補缺,修改完善,向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報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明確職責。鎮成立“五鎮聯創”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我鎮各項創建工作,同時設立市雙擁模范鎮創建工作組,下設辦公室在鎮社會事業服務中心。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成立相應組織,落實雙擁工作聯絡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創建任務并定期向鎮雙擁辦匯報雙擁工作落實情況。各村(社區)及企業要把雙擁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單位和社區建設內容,制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計劃,簽訂軍民共建服務公約,有計劃、經常性組織協調各雙擁成員單位開展雙擁工作活動,努力創建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雙擁工作體系。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提高意識。在鎮區設立大型雙擁宣傳欄,制訂復員退伍軍人優先服務項目,利用節日開展擁軍優屬活動。鎮宣傳部門進一步做好雙擁工作的宣傳報道,特別是在“八一”、元旦、春節和征兵、退伍安置期間加大宣傳力度,突出雙擁宣傳主題。完善國防教育計劃,深入開展國防教育講學活動,營造良好的愛國擁軍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