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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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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相關數據為公司機密財務信息,僅運用于經營績效考核中的財務指標測算,未經財管中心批準,不得對外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條 每個研發項目應獨立管理,獨立核算與考核,做到立項有預算,日常有跟蹤,項目完成有決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項目是指經過電力產業集團、亨通技術研究院立項審批同意的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未經上級審批同意的研發項目,一律不得進行研發費用資本化。

          第二章 研發費用管理組織分工和責任歸屬

          第四條 產品研發部是研發項目的實施主體,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編制研發項目年度計劃和專項預算;

          (二)負責準確歸集各研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按月歸集);

          (三)負責按照本辦法中的項目類別組織核銷、歸集和及時報銷;

          (四)負責對研發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執行批準后的預算,并對研發項目的費用使用情況和項目結果負責;

          (五)負責研發驗收及結題手續;

          (六)對研發費用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責任。

          第六條 財務部負責研發費用核算,主要工作職責:

          (一)協助制造研發中心-產品研發模塊按研發項目預算明細表制定研發項目費用預算;

          (二)負責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并按規定進行資本化和攤銷;

          (三)負責按照每個研發項目逐項設立研發費用核算臺賬,每月對研發費用進行分析;

          費用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通訊工具包括辦公室固定電話(含傳真機)和符合市局文件規定配置的用于工作的手機(移動電話)及住宅電話等。

          二、配置標準

          1、辦公電話:在職局領導、一室三部辦公室及所屬機構辦公點、經警小隊、班組(所)各配電話壹部,支局按原標準配備。

          2、手機:根據市局《通訊工具和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局領導、一室三部主任、會計各可配手機壹部。

          3、住宅電話:局領導、一室三部主任、會計按照市局規定各配住宅電話壹部(話機自理)。

          三、購置和領用程序

          凡符合配置通訊工具的部門和人員,所需配置通訊工具由綜合辦統一辦理購買、登記發放手續和回收管理。

          四、使用管理

          1、凡企業配置的通訊工具,屬企業財產,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得私自轉讓、調換,個人無繼承權利;如果不再擔任領導職務或不再符合配置通訊工具的個人或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前須將公配通訊工具按要求退還綜合辦(退還的通訊工具必須是最初建檔時的機型、號,且保持完好)。按規定配置的通訊工具和企業解決通訊費用的通訊工具,必須報綜合辦進行建檔管理,并將號碼公布,以利工作聯系。

          2、公配通訊工具(含公費解決話費的通訊工具)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配置人員不得隨意更換配置號碼,如需更換必須報經領導批準同意并報綜合辦備案;凡屬單位解決通訊費用的通信工具必須確保通訊暢通(確保24小時開機),不得人為中斷工作聯系;出現此類現象,將取消報銷通訊用資格。

          3、公配移動電話的使用期限及核報標準,按市局規定執行。

          五、維修管理

          凡屬非人為原因出現的故障或損壞,屬辦公電話、傳真機由綜合辦負責與電信公司聯系維修;屬手機故障或損壞的,由個人自行聯系維修并負責費用。凡屬人為損壞辦公電話或傳真機,由責任人負責修理或賠償。

          六、費用規定

          企業解決通訊費用的通訊工具,主要用于工作聯系。但本著厲行節約,嚴格控制費用支出,確保工作需要的原則,通訊工具實行費用包干,標準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標準

          1、辦公電話(含傳真機)

          (1)以縣局與電信公司洽談、協議規定標準執行。

          局長辦公室200元/月;副局長辦公室150元/月;綜合辦主任辦公室150元/月;市場部主任辦公室(含儲匯管理、業務檢查等)300元/月;綜合辦----財務室100元/月、人力資源室(含儲匯出納)50元/月、人;市場部----機要室100元/月;儲匯稽核組(含匯檢、事后監督)----150元/月、機房150元/月;物流公司(含碩勛營業廳、文江分揀)200元/月;經警值班室100元/月;零售公司100元/月。

          (2)各支局辦公電話話費,不論支局電話多少一律控制在150元/月內核報。

          2、手機

          (1)綜合:局長300元/月;副局長200元/月;一室三部主任、會計各100元/月;儲匯管理員、業務檢查員各100元/月;人教干事50元/月;儲匯組長(會計)、機房維護員、經警小隊長各50元/月;鈔車50元/月;駕駛員各50元/月;

          (2)支局長、公司經理:每月各60元;

          3、住宅電話

          局長每月130元,副局長每人每月90元,一室三部主任、會計每人每月50元。

          (二)處理程序

          凡身兼多職的人員話費,只能以一方標準報銷。

          (1)凡由企業配置和企業解決通訊費用的通訊工具,實行費用限額包干,超出自理。縣局綜合樓內辦公電話,文支局、零售公司、物流公司辦公電話由綜合辦按月統一向電信部門進行費用結算,其它支局、公司自行向電信部門結算,超出核定部分在各電話所在辦公室人員當月獎金中扣繳。手機費用一律由個人按月、按時在本單位代收話費處繳納,不得人為拖欠影響工作聯系,財務按話費收據金額在標準內核報,超出部份由個人承擔;充值卡(除鈔車)和未在本單位代收點交納話費的收據一律不予報銷。辦公通訊費用總包干定額實行分戶記錄,按月清算,年終結算,超額部份由個人(部門)承擔(節約歸公);年終結算時,如果總費用未超出核定總標準,按月報銷所扣超支部分可在總核定標準內補回。由紀檢監察干事進行審核。承包部門話費由承包單位自行向電信、移動部門結算繳費。

          (2)手機遺失后必須立即報告,避免影響工作聯系,且個人必須在三日內解決通訊問題,通訊工具費用由個人承擔。

          (3)職能部門確因工作業務需要,話費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報經局長批準可酌情上報報銷。各承包生產部門報經領導批準可在其部門年終分成利潤中列支,虧損部份由部門自負。

          費用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擴大統籌范圍

          在第一批統籌單位的基礎上,將應參加尚未參加統籌的全民企業122戶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109戶,共計231戶(名單另下)納入統籌范圍。

          二、增加統籌項目

          關規定,每名退休職工增加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十元納入統籌。

          2、根據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吉勞人險字〔1988〕7號文件精神,把發給每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費五元納入統籌。

          3、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納入統籌。

          三、調整提取統籌基金比例的基數。

          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和進一步擴大統籌費用項目的需要,為合理解決統籌基金負擔問題,對提取退休費用統籌金的基數,由原來的以工資總額為提取基數改為按工資總額加退休費之和做為提取基數,統籌基金比例為18%。

          費用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管理原則

          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項目資金專款專用,確保項目資金運行的安全、高效。

          二、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項目征地搬遷安置補償款和工作經費的資金由海南省地產集團預付,資金匯入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賬戶。資金的使用范圍為:專項用于征地、地面附著物、青苗、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小區建設及項目開展工作經費的支出。

          三、資金撥付和管理

          省級土地儲備項目資金的使用,由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提出用款計劃,報市省級土地儲備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聯合發函向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申請撥付資金,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省級土地儲備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提出擬辦意見后呈市長審批,再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將資金撥付給具體實施單位實行專賬核算。

          四、賠償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補償、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款、房屋搬遷補償等由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開設銀行專戶,并設置專賬分類核算,預留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主任和委派會計印鑒。補償款的支付須經以下程序:先由各駐村工作組經辦人、審核人員和組長對補償事項進行核實簽名,提出意見;項目單位核算站長和會計人員審核簽章,送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領導提出審核意見;送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及財務組長復核簽章并提出擬辦意見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五、安置小區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區建設資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設銀行專戶,并設立專賬分類核算,預留該局局長和委派會計印鑒。建設資金的撥付須經以下程序:先由該局業務股對需要的建設資金提出意見,經項目單位會計核算站長和會計人員審核簽章后,送局領導提出審核意見,然后送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復核簽章并提出擬辦意見呈項目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六、工作經費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項目各項工作經費由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使用,辦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1、省級土地儲備項目領導小組工作經費設立銀行專戶管理,實行獨立核算。銀行專戶預留項目領導小組專用章,項目領導小組組長和項目委派會計的印鑒。

          2、項目辦公室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分別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分別設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進行日常的財務核算。帳簿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三欄賬和多欄賬簿。

          3、項目領導小組成立財務組,組長由市省級土地儲備領導小組副組長兼任,會計由市直財務第七核算站站長擔任,出納由市糧食局主任科員擔任。

          (二)工作經費支出。

          1、項目領導小組工作經費含辦公室、征地拆遷組、住房分配組、治安組等工作經費。

          2、項目領導小組財務核算設置分類賬,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3、工作組各項工作經費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標準,嚴格按經費預算科目執行,禁止超預算、無計劃開支。

          4、各項開支單據取得及報批程序:

          (1)各工作組由專人收集項目經濟業務發生時所取得相應的書面憑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填寫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由報銷事項的經手人、證明人在原始憑證背面或固定格式的報銷封面指定欄目里簽名,送工作組負責人初審簽名確認。

          (2)各工作組將初審合格的報銷憑證送項目辦財務組會計審核簽名確認。

          (3)項目辦財務人員將審核無誤的憑證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財務組長復核,并提出擬辦意見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一般每月集中報批一次)。

          5、項目辦財務人員依法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現金管理。

          1、各工作組因工作需要預借現金,須由工作人員填寫借款單,并附帶用款計劃,由工作組負責人初審簽名,送辦公室會計審核后,報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提出擬辦意見后呈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2、出納員在支付現金時必須認真、詳細審查現支付憑證是否完整、合法、開支是否符合規定、負責人是否審批。

          (四)支票管理。

          1、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出納根據用量統一到開戶銀行購買和保管,購買的支票要分別按順序號登記。

          2、建立支票使用登記制度。登記內容為:支票號、使用日期、收款單位、用途、金額、領用人、經手人簽字。收回已使用過的支票存根,未使用過的支票要及時逐筆勾對注銷。

          3、支票在使用時簽發,不得事先蓋章備用。嚴防支票遺失和被盜,一旦發現支票遺失或被盜,必須及時報告,并迅速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實行銀行預留印鑒分管理制度。簽發支票時使用的印章有三個,即會計印鑒,由主辦會計保管,領導小組負責人印鑒和領導小組專用公章,領導小組負責人印鑒和領導小組專用公章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管。

          (五)往來款項的管理。

          各類往來款項應及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各工作組借款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送辦公室財務人員,然按審批程序辦理報銷。上一次借款未及時提供完備手續辦理報銷沖賬的,不得再次提出預借款。

          (六)對賬程序。

          每月初辦公室財務人員按以下程序開展對賬工作。

          1、核對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記錄是否相符。

          2、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是否相符。

          3、核對庫存現金和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余額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相符。

          4、核對總賬與會計報表是否相符。并將核對后的明細開支情況編制報表,每月呈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時做到財務公開。

          七、工作人員補貼標準和考勤登記

          費用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是指法律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嶺、果園、牧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該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鄉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條征地各項補償費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費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第五條被征地單位收取的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應按標準如數支付給個人,屬于集體所有的不得分發給個人。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屬集體所有,但已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被征地單位收取的青苗補償費應當按承包經營期限合理補償給承包經營者。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被征地單位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屬于集體所有的征地各項補償費應當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按規定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