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關稅制度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經濟學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資源如何達到最佳配置的問題。主流的新古典經濟學假設交易活動不存在“阻力”,交易費用(Trans-actioncost)為零的情況下,研究資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場制度下如何實現最優均衡。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顯然和現實有較大差別,不能解釋長期經濟增長和制度變革。20世紀70年代以來異軍突起的新制度經濟學,是對主流經濟學最重要的挑戰和補充。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作為主要研究對象,認為制度是社會中個人的行為規則,用于增進社會秩序,是經濟增長的根本性要素。由于現實社會中制度是一種稀缺資源,因此制度的變遷和創新問題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內容。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理論認為,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的過程,是通過不斷的制度創新完成的。制度變遷的原因是舊有制度轉向新制度變得有利可圖,因此對新制度產生需求,相應地產生新制度供給。從一種制度轉向另一種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這種變遷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帶來的個人凈收益,則制度變遷才會發生。制度變遷相對可以劃分為強制性變遷和誘敵性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一群人在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制度不均衡產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技術條件變化、制度需求改變或其他制度安排改變。制度變遷因常需要集體行動而產生所謂“搭便車”(Freerider)問題,使自發過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給不足,從而使政府法令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成為必要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產權制度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對產權理論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產權經濟學,已經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支柱理論之一。產權制度實際上是為了解決人類社會中對稀缺資源爭奪的沖突所確立的競爭規則,這些規則可以是法律、規制、習慣或等級地位。完整的產權是一組權利,包括:①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各種方式使用財產,包括有權在物質形態上改變乃至毀壞財產;②收益權,即直接從財產本身或經由協約關系從別人那里(在財產轉讓的條件下)獲取收益;③轉讓權,通過出租或出售把與財產有關的權利讓渡給他人。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將產權區分為使用、收益、轉讓諸權只是初步分解,其中每一種權利都可能得到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分解,這就使得產權結構復雜化。產權結構存在各種不同的形式,私有產權(PrivateProperty)和共有產權(Commonproperty)是產權安排形式的兩個極端,大多數產權安排處于這兩者之間。產權經濟學強調產權結構和人類行為激勵的內在聯系,認為不同產權制度和產權結構的差異對資源配置產生重大影響。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產權的決定性特征,它不僅意味著不讓他人從一項權利中受益,而且意味著權利所有者要對該項權利使用中的各項成本負責。產權界定的含義是指提高共有產權的排他性。產權的界定需要付出成本,可以劃分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cost)與內部管理成本(Internalgovernancecost)。排他性成本包括界定成本和維護成本,這里的界定指在物理與價值形態上給出產權的邊界,并使之能夠被有關交易者乃至社會識別和承認。產權的內部管理成本,是指不具有排他性,共同擁有產權的所有者做出決策、采取行動時所耗費的成本
由于共有產權使內部成員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產權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賴于很高的內部管理費用,降低共有產權的內部管理費用依賴于產權的排他程度的加強,但相應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當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減少的內部管理成本時,排他性程度的加強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說,只有當產權界定的收益大于產權界定的成本時,人們才有動力去制訂規則和界定產權,因此產權總是沒有被完全界定的。沒有被完全界定的產權就會產生外部性,即產權行使效率下降帶來的損失。理論上來講,產權沒有完全界定帶來的成本節約等于產權沒有完全界定而帶來的損失。因此人們會不斷地界定產權,直至兩者在邊際上達到相等,形成暫時的制度均衡。產權制度的演變實際上就是產權不斷被界定、外部性不斷內部化、產權行使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也是產權制度均衡不斷被打破,產權制度創新不斷涌現、產權制度不斷變遷的過程。從西方國家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大體上經歷了共有產權、排他性共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三個階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種形式的共有產權在當代西方國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國家從未建立起純粹的私有產權制度。
二、我國水資源的共有產權制度安排
從人類歷史上看,資源稀缺的出現和加劇以及相伴隨的相對價格提高,是產權制度出現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資源相對充裕時,對這些資源設置產權的成本超過了潛在的收益,自然資源往往被當作公共財產使用。當人口相對于穩定的資源數量增長時,人們之間的競爭趨于尖銳,一旦資源稀缺達到導致人們相互對抗的水平,產權制度的出現便不可避免。當水資源相對并不稀缺之時,設置水權的收益不高,水資源處于開放利用狀態,這反過來助長了水資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資源稀缺的出現,而資源稀缺的日益顯現,又客觀上提出了設置水權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資源利用的快速增長,優化配置稀缺水資源。
由于水資源復雜的自然和經濟屬性,界定水權的排他性成本很高,共有產權是成本相對節約的產權制度安排。共有水權的含義是水資源被某一特定群體共同擁有,但區別于開放利用的公共財產,群體內存在某種資源利用的規則,并設立公共管理機構對資源實施權屬管理。節約排他性成本的相應代價是要付出較高的內部管理成本。依據處于支配地位的水權行使主體的差異,可以進一步將共有水權的產權結構劃分為四種形式。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水權稱為國有水權(Civilpropertyrights),流域各地區共同擁有、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權稱為流域水權(Basinpropertyrights),流域內各地區分別擁有、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權稱為區域水權(RegionalPropertyrights),區域內組織或社團擁有的水權稱為集體水權(CollectivePropertyrights),當然和國有水權對應的另一個極端是私有水權。顯然私有水權的排他性最強,而國有水權的排他性最弱。
在計劃經濟時代,總體來看,由于水資源相對不稀缺,水資源的利用處于開放狀態,主要受開發能力和取用成本制約,基本上不存在用水競爭和經濟配給問題,是一種“開放可獲取資源”(Open-accessresource),可以認為不存在正式的產權制度安排。改革開放之后的很長一段時期內,水資源的利用是計劃經濟的延續,水資源利用基本上仍處于開放狀態,排他性很弱,用水呈現粗放增長,水資源開始成為稀缺性的經濟資源,用水競爭性日益顯現,主要表現為區域間水事沖突日益增多。這一時期,水資源產權制度因資源稀缺而成為必要。一系列水資源管理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特別是1988年《水法》頒布之后開始付諸實施。這些制度包括水長期供求計劃制度、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制度、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事糾紛協調制度等,實際上可以視為一整套產權制度安排。
從這套產權制度安排來看水資源的產權結構,我國水資源產權安排整體上屬于國有水權制度,這成為中央政府在流域間調配水資源的依據。由于大多數流域不涉及跨區域調水問題,流域內水資源的國有水權等同于流域水權,為流域上下游全體人口共同擁有,在大的江河流域一般設有專門的流域管理機構來管理。由于上下游對流域水權的爭奪日益激烈,對流域各地區用水權利做出界定在很多流域成為必要,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制度實際上就是將流域水權分割為區域水權。在地方行政區域內,由于地方政府不僅是水權權屬的管理者,而且也是區域內水公共事務的提供者,地方政府直接行使一部分區域水權,提供城市供水和鄉村灌溉,另一部分用水權則通過發放許可證的形式賦予取水戶,這就是取水許可制度,實質上是把一部分區域水權分割為集體水權。
這里所說的流域水權、區域水權和集體水權,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產權,排他性較弱,只具有一定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且不具有轉讓權。這些不同形式的共有水權,其界定、維護和轉移都是基于行政手段的,比如區域水權常得不到尊重,流域上下游水事沖突仍主要依賴于上級行政協調;取水許可制度賦予的集體水權,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其使用不具有長期穩定性;而水權的轉移都是通過行政命令被指令劃撥。
以上考察顯示,經過建國之后特別是改革20年來的水管理制度演變,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套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權制度,雖然十幾年來實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使水權的排他性有所提高,但是水權的外部性還較高,水權行使效率還較低,也就是我們目前所說的“水權模糊”現象還很嚴重。水權模糊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是一種合理的經濟現象,主要是由于清晰界定水權的成本較高,采用模糊水權的方法可以節約排他性成本。行政手段正是宏觀環境下成本節約的現實制度選擇,而產權模糊是行政配水制度的基礎。當前的水權制度安排是水權模糊帶來的內部管理費用和用水效率損失與行政配水所帶來的成本節約之間的均衡。
三、水權制度變遷的動因
前不久發生的國內首例跨城市水權交易—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事件,在全社會引起很大反響。我們研究認為,這個事件打破了行政手段壟斷水權分配的傳統,標志著我國水權市場的正式誕生,實際上也是水權制度變革的先聲。通過對東陽—義烏水權交易的進一步考察,可以揭示制度變革的深層動因。
東陽市和義烏市處在一條江的上下游,義烏江的水權理論上為流域水權,為河流上下游各地區共享,但實際上由于模錦水庫位于東陽境內,橫錦水庫中水資源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事實上為東陽占有,或者說橫錦水庫的水資源產權性質是不完全排他的區域水權。義烏若要獲取這部分水資源的使用權,在目前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權制度安排下,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要求東陽向下游放水。事實上,在過去的干旱季節里,東陽也曾多次開閘放水,無償支援義烏用水。但是一次次的緊急求水,使義烏深刻認識到,這種靠上級行政協調方法階段性、無償性的調水,既不可靠,也不長久。加之河道污染,河道提水主要供農業灌溉,而義烏主要是亟待擴大城市供水,于是跨區域調用橫錦水庫的優質水成為首選。于是義烏還可以選擇第二種方式,就是請求上級安排橫錦水庫到義烏的調水工程。
傳統的跨區域調水方式最大的吸引力在于,調水工程由中央財政或者上級財政投錢,地方幾乎是無條件受益。但這種依靠行政協調的方式往往耗時耗力,周期較長,特別是由于對調出方缺少利益補償,調水各方較難達成一致。而在水權交易發生的浙江省,國家財政投資的前提并不具備。浙江省地方的水利工程以地方投入為主,省級和國家補貼非常少。義烏市的水利工程基本上靠自籌自建,1997年投入使用的八都水庫就是利用“五自”辦法興建,總投資1.8億元,上級財政補貼只占10%。義烏市自身擁有很強財政能力和投資能力,具有購買水權的能力。按照轉讓協議規定,2億元水權轉讓費分5年付清,平均每年4千萬元,僅占1999年財政總收入的4.5%,整個供水工程耗資7億元,平均年投資1.4億元,僅占1999年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4.6%。義烏如果選擇伸手向上級一等二靠三要的話,一來資時,協調周期很長,義烏城市供水等不及,二來費力,上級補貼的錢很少,得不償失。于是義烏“明智”地選擇了自主解決,主動與東陽平等協商。
由此可見,在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事件中,義烏之所以沒有選擇向上級要水,而是選擇了購買水權,乃是買水的收益遠大于要水的成本。義烏買水的成本是失去上級微不足道的財政補貼,而且獲得補貼的機會成本還很高,而收益則是及時解決制約城市發展的瓶頸問題。而對于東陽來說,指令劃撥境內水資源對自身幾乎沒有收益,而賣水則可以盤活水利資產,收益豐厚。由于交易雙方選擇新規則都有利可圖,故而制度變遷不可避免。
從一種制度轉向另一種制度,這說明新制度的運行成本小于舊制度的運行成本,或者說,從舊制度轉向新制度有利可圖。通過考察水權交易發生的外部環境,我們發現水權交易之所以率先在浙江發生,乃是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社會環境中,利用行政手段轉移水權的成本較高,而利用市場手段的成本卻較低,東陽和義烏的特殊伙伴關系進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這是制度變遷得以發生的重要條件。
四、水權制度變遷的路徑
東陽—義烏水權交易作為新生事物,具體做法中還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其模式也并非其他地方可以照搬照抄,但這個事件無疑代表了一個方向,就是引入水權、水市場優化水資源配置大有可為。作為水權市場初露端倪的標志,這個事件揭示出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是,隨著缺水的日益加劇,水權模糊的代價越來越大,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權制度的運行成本越來越高。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地方利益主體地位日益強化,上級監督地方政府的難度越來越大,行政命令越來越難以得到有效落實,即所謂的“體制失效”,其實是現有產權制度的失效;其二,政府顯然沒有能力處理繁雜的資產有用性信息,利用行政手段配置水權已經“力不從心”,制度運行的機會成本不斷增高;其三,水權界定和維護的成本在降低,建立產權排他性的收益在提高,加之市場化改革在不斷降低產權交易的成本,引入市場機制的預期收益在不斷增大。
一方面是內部管理成本在提高,現有制度的運行成本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是排他性成本在降低,進一步界定產權的收益在提高,結果將是現有制度均衡被打破。由此從整體上可以預言,現有水權制度變遷的方向是進一步提高水權的排他性,也就是所謂的明晰水權。水權交易事件中,義烏承認了東陽擁有橫錦水庫水資源的轉讓權,這是雙方市場交易的前提,也成為此事最大爭議之處。人們不禁要問,既然產權沒有清晰界定,如何進行交易?這其實是暴露了水權模糊的問題。類似的水權模糊在大部分地區導致的卻是水事糾紛,市場合作根本無從談起。這形象地說明,要形成市場,就要明晰產權,產權不明晰,就難以形成市場,而只要明晰產權,自然會產生市場動力。明晰水權的含義是界定水資源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賦予這些權利更為明確的主體。但明晰產權是要付出成本的,水權明晰的程度與一定的社會條件相適應,一定程度的產權模糊可能不僅是合理的,甚至整體是有效率的。由于水資源產權的完全界定(即建立私有水權制度)的成本高昂,水權結構的主體形式仍將是共有產權,但其內部的排他性可以不斷提高,國有水權和流域水權可以更多地分割為區域水權和集體水權,水權主體也可以多元化,包括各級政府、組織、企業、用水大戶甚至個人。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途徑
水利工程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程項目,在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其質量監督管理極其重要,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有利于避免水利工程項目的質量出現重大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國家資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因此,針對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缺陷,要積極進行分析和研究,找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促進水利工程項目質量水平的提高。
1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即針對工程建設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質量問題要求政府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督既有政府進行一般產品質量監督的共性,又有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監督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部門,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礙其執法行為,針對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并進行處理;三是政府要成為質量監督機構,政府作為依法監督行政和直接的技術責任主體,要始終處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領導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用科學的方法,將工程產品質量、建筑市場和現場均列入監督清單,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實現由單一實物質量監督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拓展,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控力度;五是進行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要保證其不斷完善,促使工程質量不斷優化,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改革要穩中求進,監督體系思想不亂,監督機制有條不紊的運行,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穩步提高工程質量。
2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過程復雜,涉及內容非常多,實際工作量較大,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水利部總站和流域機構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三級管理,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專人負責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擔起監督質量管理的責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2.2監督管理的經費不足。目前我國很多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嚴重不足,這樣就減少了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不利于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阻礙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3監督管理責任劃分不明確。雖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依舊投資性質劃分了職責范圍,明確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區域性、地域性的特點,在具體執行中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說,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相關部門比較多,容易出現權責不明的現象,當水利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良好的長遠規劃,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的提高。2.4質量監督機構性質存在模糊性。目前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松散形式”組織,且職員基本是兼職,也有“專職形式”的質量監督機構。前者因職能規劃不清晰,職員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慮經費的問題,否則就難以持續和發展,難以體現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2.5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首先,由于缺乏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認識,將質量監督機構和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理解為雇傭關系或者是合同關系,不重視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質量監督的概念,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混淆。
3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建議
3.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應為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一是從水利工程項目利國利民,以興利除害為主,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二是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水利工程項目投資主體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這一點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中更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現事故,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和人身危害,還嚴重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質量監督機構在從政府行政職能部分分離出來時,要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為純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這樣做有利于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首先,水利工程建設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區域性和周期長的特點,因此,要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再單純的根據投資性質來劃分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要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恢復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之后,著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從根本上規范質量監管機構的職責,從而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職責界定上要維護部門規章的法定性和權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級中心站以及地區級監督站的職責界定分明,使行業管理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利于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強工程開工前的質量監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開工前沒有按照相關合同規定。因此,在工程開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員要積極擔起責任,及時召開工程質量監督會議,要求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質量控制細則,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科學的制定管理方法,積極探討有效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重要支撐,保持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強制性,樹立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科學合理的預算經費,改變由于收取相關企業資金然后統一運用到質量監督管理上的傳統資金管理模式,全額撥款,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資金支撐。3.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證相關部門和職員將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形成職責分明,權力明確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二是科學合理的開展施工技術,加強對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控制;三是在落實施工技術之后發現意外的問題要及時對施工技術做出調整,確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3.6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強的人才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二是要定期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職員進行培訓和交流,促使職員之間互幫互助、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從而提高職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質量。
4總結
蕪湖位于安徽省東南部,下轄4個市轄區、4個縣,2個國家級開發區,境內河道縱橫,湖泊眾多,溝塘密布,有各級河道50余條,大小湖泊20多個,河道總長度869km,總水面面積478km2,水面率為14.4%,主要河道有長江、青弋江、漳河、水陽江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從無到有,經過20多年的快速發展,2008年底,為集中工程質量監督技術力量,進一步加強蕪湖市工程質量管理,根據蕪湖市編辦文件精神,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與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合并,實行一個機構,三塊牌子,受市住房城鄉建委、水務局、交通運輸局委托,實行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工程、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全面監督管理,實現了人員專業化、隊伍固定化、資源共享化、部門統一化,進一步加強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力量(設立水利工程監督科,直接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5人),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邁進了一個嶄新的階段。然而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明顯滯后,下轄的4個縣,雖均成立了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但受制于地方編制、經費和人員制約等因素,僅無為縣地方編辦下達了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編制并正式開展工作,其余各縣(區)涉及防洪、排澇安全的基建項目仍由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質量監督工作,而如小型農村水利、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小型水利工程往往僅由各縣(區)水務(農水)局負責建設管理,存在“監督盲區”。
2存在的問題
2011年中央1號文件實施以來,隨著蕪湖市大建設、大發展,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大幅增加,重點水利工程青弋江分洪道、蕪申運河、魯港閘(橋)、荊山大型排澇泵站、漳河一級蓄水閘等和民生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38條)、小水庫除險加固(53座)及泵站更新改造(44座)相繼開工,水利工程建設進入全面實施和加速推進的重要階段,工程項目點多面廣、量大分散,并且新增工程數量仍呈上升趨勢,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雖取得不錯的成績,但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市、縣二級聯動質量監督體系未建立健全,具體如下。2.1市級站面臨的困惑與壓力。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管項目過多、戰線長、時間緊、任務重、強度大、人員少,質量監督人員承擔的工作壓力之大可想而知,常常疲于應對各類檢查、質量考核,且新形勢下水利工程建設對質量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質量監督人員擔負的責任也越大,如質量監督工作已越來越細,監督的范圍包括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的復核,參建單位質量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及機電產品質量,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工程聯合驗收情況,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等,幾乎囊括了一個工程產品生產制造的全過程,工作量巨大。這與工程建設、勘測、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投入大量的人員、費用和物資等相比,質量監督工作任務遠遠超出了質量監督機構的投入和人員能力范圍。所以讓市級質量監督機構最大程度地得到風險的分解和下移,可以減輕市級站的責任壓力和工作量壓力,更好地發揮在行業和市場中的指導作用。2.2縣級站存在的突出問題。(1)機構不健全。四縣雖成立了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但僅無為縣開展了相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且仍然存在編制不足、經費缺口、專業技術人才不足、檢測手段單一等狀況,監督人員調動較頻繁,混編混崗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政府監督與項目法人組織建設項目管理中的質量管理角色混淆不清,往往有時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從而導致項目法人質量責任不清,意識不強,游離于監督管理之外。(2)質量主體意識不強。未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存在少數人員質量意識淡薄,認為工程質量好壞都是質監站的事,質量檢查、考核也都是你質監站的事,有問題找質監站,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認為是故意找茬、刁鉆,質量主體意識不強。所以落實分級管理就是責任、權力和風險的相應轉移[2],質量監督的責任再也不是上級質監站而是自己的事了,可以強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責任意識。(3)監督方式老套。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憑借個人經驗開展監督工作的現象比較普遍,監督的工作方式多還是在走老中醫式“望聞問切”的路子,依靠“手摸、眼看、敲擊、估計”等簡單的方式進行質量監督,此類監督工作的隨意性較大,沒有采取科學的檢測手段進行監督管理,無法真實、有效、科學地反映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4)監督人員素質不高。基層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亟待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要求監督人員不僅要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綜合協調能力,而且對基本建設程序、質量監督程序等更要熟悉掌握。目前,縣級質量監督機構存在混崗混編現象,部分監督人員專業不對口、缺乏工作經驗,僅憑短期的“抱佛腳”式的培訓仍與當前水利工程建設發展形勢對監督人員素質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3對策與建議
3.1完善聯動機制,保證“三專”落實。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水利部水利建設質量考核為契機,積極向地方政府及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調成立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必要性,嚴格落實各級質量責任制,推進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建立健全分級管理的聯動機制,保證“三專”即專業機構、專職人員、專項經費的落實[3],讓工作經費和專項檢測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努力實現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全覆蓋,不留盲點。3.2轉變思維方式,增強質量監督力量。在大力推動縣級質量監督機構建設的同時不妨轉變思維方式,可嘗試實行監督機構垂直管理,提高縣級監督機構的實效和權威,更大地發揮縣級監督部門的力量;或可參照蕪湖市級質量監督機構建設的成功做法,將縣級建設、水利、交通基本建設工程三站進行整合,集中質量監督力量,統一管理,杜絕以往的混編混崗現象,專職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放下包袱,輕裝上陣,使水利工程質量得到有力的保障。3.3落實主體責任,樹立質量意識。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貫徹落實水利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落實主體責任,不管是參建單位還是政府質量監督都應具體落實到人,誰出問題誰負責,以檢查促宣傳,在水利系統樹立全面的質量意識,普及質量知識。3.4以監督抽檢為抓手,落實“四級檢查”制度。以質量監督抽檢為抓手,通過對原材料、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及工程實體進行監督抽檢,為掌握在建工程質量狀況和質量核定(備)工作提供數據支撐。通過項目法人竣工檢測、施工單位見證取樣檢測、監理單位平行檢測和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抽檢“四級檢查”制度的開展,系統地、全過程地掌握在建工程質量狀況,更好地保證工程建設質量。3.5加強信息化建設,規范監督管理。推進質量監督信息化建設,在“以信息化帶動水利現代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信息化工作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進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管理,促進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3.6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總結,創新監管方式,如聘請“群眾質量監督員”,讓老百姓參與監督,建立暢通的質量投訴通道,使社會監督形成威懾、警示作用,從而促進參建單位重視質量,強化質量,提高監管效果。
4結語
水利工程建設事關國計民生,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建立健全責任明確、權責一致、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機制,落實質量分級管理,推動縣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至關重要,各級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須堅持質量第一的底線思維,以如履薄冰的精神狀態,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從嚴從實把好質量關,真正做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作者:商兆濤 王君 單位:安徽省蕪湖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安徽省蕪湖市鐵路項目建設管理處
參考文獻
[1]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水建管[2014]408號)[Z].2014-12-22.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
在質量評定中檢查要細致,覆蓋面要廣,這是作出正確評定的基礎。“細”就是要逐項對照檢查,不能抓一頭丟一頭,或是走馬觀花,不求深入;“面要廣”就是不能見一當十,檢查覆蓋范圍應廣泛。質量部門檢查時抽查面要大,不應低于評定。
分項工程質量評定是分部工程質量評定的基礎,而分部工程質量評定又是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的基礎。因此,分項工程質量能牽動整個工程,分項工程的質量評定是做好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的關鍵。
工程實踐中,項目業主不負責工程方面的問題,而是主要負責項目的宏觀控制和高層決策。監理工程師受項目業主委托,在監理過程中代表項目業主的利益,服務于項目業主。設計室也是接受項目業主委托,在合同工期內完成設計工作任務,并對設計文件負責。施工單位在履行工程施工過程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的監督管理,在施工過程中關于設計方面的問題要多請教設計室。施工單位要尊重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室的意見,對施工中的細節問題及疑問,應多聽取意見并與之協商解決。只有遇到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室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時,再由項目業主解決。
樣板是一種標準模式,水利工程的樣板在施工中能起到指導施工的作用[1]。樣板要體現設計要求,達到指定的質量等級,把設計要求和繁復的質量標準、規范、規程等具體化、實物化,使全體施工人員,尤其是操作工人看得見、摸得著,便于對照。因此,推行樣板管理是保證和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的有力措施,是現場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樣板管理是一項細致的工作,必須抓好以下5個環節。
技術工人的參與是樣板成敗的關鍵,在一般情況下選用技術水平中上的技術工人操作,容易把樣板做好,在面上推廣時也容易做到。樣板施工前向操作者進行詳細的技術、質量交底,是做好樣板的重要環節,其內容包括樣板的名稱、部位、使用的材料、技術、質量標準、操作要領等,務必使操作者做到情況明、要求清。
樣板施工完畢后,現場施工項目部必須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樣板質量進行評定,一般在操作者自檢合格后分別由項目部、項經部、有關質量員、項目經理或工程師鑒定通過或甲方指定的項目,應請設計方及甲方參加鑒定,特殊項目還要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樣板一經鑒定通過,就應指導面上施工。
施工過程的質量監控是現場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有力的質量監控能使工程質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的目標,有利于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2]。
[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區域集團化的不斷加深,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和貿易交往也日益增加。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需要一種更隱蔽,更高級的形式來代替,綠色壁壘就產生了。本文在分析綠色壁壘的含義、表現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出口貿易的現狀和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揭示了綠色壁壘的貿易保護主義實質。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實質上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綱,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建立繁瑣的檢驗認證和審批稅、實行環境構想制度,以及保證環境進口稅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綠色貿易壁壘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引導型的綠色壁壘,另一類是非政府引導型的綠色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主要包括環境進口附加稅、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準、綠色市場準入制度、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等方面的內容。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規則和目標,是環境保護發展的大趨勢。由于西方國家的公眾和政治家對環境的關注,環境保護逐漸成為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一種武器,而且成為在國際貿易談判中討價還價的籌碼。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環境保護與貿易保護的契合決定著綠色壁壘的應用較為廣泛,涉及到的不僅包括制成品,還包括中間產品;不僅包括產品的質量,也包括產品的加工生產方法以及產品的設計和消費處理過程。綠色壁壘應用的廣泛性,使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1.綠色關稅制度
發達國家對一些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可能對環境造成威脅及破壞的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進口,甚至對其實行貿易制裁。但是,在標準的實行上常常內外有別,明顯帶有歧視性,可以說是以綠色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2.綠色技術標準制度
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發達國家憑借自己的經濟技術優勢和壟斷地位,不考慮或很少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采取非常嚴格的技術標準,事實上導致發展中國家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3.綠色環境標志制度
綠色環境標志又稱綠色標簽或環境標簽,是環保產品的證明性商標。發展中國家產品為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必須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綠色環境標志。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推行綠色環境標志制度,并趨向于協調一致,相互承認,對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形成了巨大障礙。
4.綠色包裝制度
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且比較完善的包裝材料標準,包括廢棄物的回收、復用和再生等制度,是為了防止包裝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裝廢棄物給環境造成危害,結構不合理的包裝容器可能損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但某些過于嚴格的綠色包裝措施,則可能事實上妨礙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引發貿易爭端。
5.綠色補貼制度
發達國家認為,如果一個國家內部采用比較寬松的環境標準,這些國家的產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環境成本,與本國產品競爭時就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其實質是政府在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所以進口國基于環境保護和本國的利益而有權征收反補貼稅。
6.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指國家有關部門為了確保人類及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對產品實施全面的嚴格檢查,防止超標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影響最大的產品是藥品和食品,為保障食品安全,許多國家采取了嚴格的檢疫制度,有些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了近似苛刻的檢疫標準和措施,形成了實質上的貿易保護。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1)縮小出口產品市場范圍;(2)增加出口產品成本;(3)引發出口貿易摩擦;(4)高污染產業的轉移。
三、應對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西方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幌子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因其發展較早在環境方面的標準和措施遠遠超越了發展中國家。所謂的綠色壁壘對我國形成了歧視性,并嚴重限制了我國的出口貿易。1.正確認識綠色貿易壁壘
要對綠色貿易壁壘有一個客觀認識。綠色貿易壁壘存在著有利于市場發展和國際貿易一面,也有阻礙國際貿易發展一面。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而采取的綠色壁壘措施,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產品的國際貿易與投資。另一方面也為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產業創造了新的發展空間,使這些產業成為國際貿易和投資新的增長點,從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2.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
3.實施出口貿易可持續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成為我國國家的基本戰略,出口貿易也就必須服從于這個基本戰略,這就要求出口不僅要追求增長的數量,還要追求增長的質量,及其與生態環境保護、勞動條件和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4.發展環保產業,推行綠色管理
以環保產業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政府應制定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把環保產業培育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和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應設立綠色銀行和綠色產業基金,為環保產品的開發與出口提供專項貸款和信貸擔保基金。
對我國的出口企業而言,應積極推行綠色管理。綠色管理是指將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這一思想可概括為“5R”原則,即研究(Research),將環保納入企業的決策要素中,重視研究企業的環境對策;消減(Reduce),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或消除有害廢棄物的排放;再開發(Reuse),變傳統產品為環保產品,積極采取環保標志;循環(Recycle),對廢舊產品進行回收處理,循環利用;保護(Rescue),積極參與社區內的環境整潔活動,對員工和公眾進行環保宣傳,樹立環保企業形象。
參考文獻:
[1]海聞.國際貿易理論的新發展[N].經濟研究,2004,(7).
[2]郭芳.環境成本內在化的必要性[J].晉陽學刊,2002,(6).
[3]王繼祖.近年西方新貿易理論淺探[J].南開經濟研究,2003,(5).
[4]李湘等.國際貿易教程[M].上海:上海技術文獻出版社,1999.
[5]黃立新.綠色壁壘及我國的應對策略[J].外向經濟,2000,(1).
[6]胡蓉.試論GATT/WTO貿易與環境保護條款[J].當代法學,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