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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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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經營罪范文第1篇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非法經營罪范文第2篇

          以下為對“2013-2014年度十大電商法律關鍵詞”的解讀之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中有一點“兜底”罪名的性質,很多行為都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2013年的電商領域,也出現了幾種典型的非法經營:

          有償刪帖:在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北京警方摧毀北京口碑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6個公關公司勾結部分中介和網站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非法經營犯罪網絡,涉案人員分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變相經營期貨:2013年10月,龍圩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單位梧州市裕農大宗農產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丁也、白海霞、趙強等三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一案正式立案,該案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1.6億元,是目前廣西偵破的網上交易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經營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梧州市裕農大宗農產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丁也、白海霞、趙強等3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開設茶葉、八角等農產品的網上交易平臺,采取變相經營期貨的方式,進行非法經營,收到交易客戶的資金高達1.6億元,收取手續費1655萬元。

          網店賣假藥:30歲的胡琴購買藥品原料、批號以及包裝等物,并在其暫住地進行加工、包裝后,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店對外銷售未經藥品生產許可的“貴州胃藥”,經營額共計6萬余元。經鑒定,其生產、銷售的“貴州胃藥”為假藥。其行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胡琴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萬元的判決。

          非法經營罪范文第3篇

              因涉嫌非法經營罪,開音像店的王某日前被杭州市江干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這在杭州還是第一次。

              杭州文化管理部門在一次抽查中,查獲了王某非法經營的盜版CD、VCD等各類音像制品6.1萬盒(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銷售盜版光碟500張以上將構成非法經營罪,銷售1500張以上屬于“特別嚴重”的情節,杭州市江干區檢察院遂據此對王某提起了公訴。

              在過去,盜版光碟一旦被查獲,一般是行政處罰。普通盜版光碟進價僅兩三塊錢,現場查出數百張,其處罰比起高額利潤,銷售者并不十分心痛。對于一些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大批量制售盜版光碟的商販,法院也曾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理。但只有非法所得達10萬元以上,才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最高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此案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只要個人盜版的銷售額達5萬元,或查獲盜版光碟500張以上,就能定罪量刑,更有利于打擊盜版。本案被告王某,可能被判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15年以下),還可能要繳納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被沒收財產。(辛軒)

          非法經營罪范文第4篇

          一、 民間高利貸對金融秩序影響

          關于民間高利貸,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有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長期以來,人們習慣稱民間高利貸為“地下金融”、“灰色金融”,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對民間融資普遍的態度:民間高利貸本質上是被改造的對象。很多人認為,民間融資目前尚未得到法律保護。我國民商事法律對待民間融資的態度是堵截大于疏導、防范大于治理、猜忌大于信任。也沒有明確對民間融資的契約保護原則。一旦參與融資雙方發生債務糾紛,很難得到法律支持。我國對民間融資進行較為嚴格的限制多是出于對風險的顧慮。民間借貸形成了大量的體外循環資金,監督管理難度較大,易對國家貨幣政策形成沖擊,干擾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效果。在存貸款利率水平上,民間金融機構往往要高于正規金融機構,高利率加劇了貸款風險,提升了潛在不良貸款率,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負面影響。主要表現為:

          第一,民間融資隱藏著一定的金融風險。民間融資利率較高,利益驅動較大,且處于無序狀態,易產生非法集資、資金體外循環和地下錢莊,這無疑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第二,民間融資易引發經濟糾紛。民間融資是一種盲目、自發、分散的民間借貸活動,參與雙方法律意識都較為淡薄,僅憑信用或是雙方口頭約定,沒有抵押、擔保等必要的法律約束和保護措施,一旦發生意外,債務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極易引發經濟糾紛。在實踐中,經常有公權力侵害民間融資者權利的案例,而圍繞民間融資的欺詐、暴力等惡性事件更是時有發生。

          第三,民間融資影響國家金融穩定。民間融資規模若過大,將直接沖擊國家的產業政策,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巨額社會閑散資金參與民間融資,進行體外循環,盲目性和隨意性較強,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

          二、以非法經營罪對民間高利貸行為定罪的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明確區分非法吸收存款和合法民間融資的界限,出于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民間融資活動由此也帶有“非法集資”的烙印,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專門制定了關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其第三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边@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適用刑法,提供了規范性的依據。近年來,個別地方司法機關將民間高利貸行為定性為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判刑。選擇用非法經營罪來規制民間高利貸行為,一方面反映了非法經營罪本身所具備的“口袋”功能,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運用現有《刑法》條款去規制民間高利貸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障礙。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睆囊延械呐欣齺砜?司法機關均是運用《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兜底條款”、“堵漏條款”等來對私放高利貸等民間融資行為進行規制的。然而對于這樣的兜底條款的理解必須聯系前三項的規定,必須是性質上與前面三項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非法經營行為。[1]因此,從類比邏輯的解釋角度來看,兜底條款的行為,首先,必須是經營行為。行為人有成本的投入,追求利潤,以營利為目的,是一種經營行為。其次,經營行為的非法性應當僅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許可制度的規定。第三,非法經營的性質必須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2]但即便是這樣嚴格的類比解釋,也無法保證該條款的克制性。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225條第3項增加了“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為”。民間高利貸是不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為”,也值得探討。

          非法經營罪范文第5篇

          一、非法經營罪的法律概念及其犯罪構成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準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著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管轄的非法經營案的表現形式

          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