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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慈善捐贈中稅收優惠政策。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了解到企業追求的利益與社會利益是相互促進的,這種促進就體現政策的支持上面。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捐贈扣除政策中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免予征稅”。用含義更廣泛的“公益”一詞取代原來狹義意義上的“公益、救濟”二詞,統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同時將扣除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更為偏松的“利潤總額”,這說明政府開始加大對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視,加強了對企業進行慈善捐贈的鼓勵,這項政策的出臺會對企業的慈善捐助活動產生更強的推動作用。而納稅人向特定組織開展公益性捐贈,準予100%的稅前扣除。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土地增值稅。此外,我國還有針對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契稅方面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免征契稅,享受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減免契稅規定的,應當補繳稅款。
2.存在的缺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慈善組織有限。目前我國有28.9萬家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慈善組織,有300多萬家未登記的慈善組織。在登記的慈善組織中,僅有20多家享有減免稅的資格。雖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捐贈支出的可扣除比例及計算基礎有了大幅的提高,但是企業慈善事業的發展還是存在“瓶頸”的———來自于捐贈渠道的限制。因為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贈必須是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來進行的,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慈善捐贈扣除不存在遞延扣除不合理。所得稅的扣除原則是與生產相關、合理的、確定的支出。不允許結轉扣除的支出應當是違背了合理性這個原則如超標的業務招待費。慈善捐贈支出雖與生產不相關但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考慮,仍可以扣除。企業做出的非避稅動機的慈善捐贈支出往往是符合經濟人理的,因而是通常是合理的、確定的。因而不允許慈善捐贈遞延扣除是不符合所得稅的扣除原則的。從目前要過渡到全額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允許以后年度遞延扣除。這樣也不會使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大的年度才選擇捐贈,或者選擇今年捐一部分,明年捐一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稅收活動調節著經濟社會各主體的利益關系,影響著其經濟活動。只有當企業慈善行為既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又具有經濟效益時,企業慈善行為才能與經濟目標兼容。大部分的企業對于捐贈能夠帶來稅收的抵免這樣的直接經濟利益是比較在意的,會直接影響他們的捐贈決策,尤其是在確定捐贈額的時候。但是現在我國在企業公益性捐助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健全,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百分之十二,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形成企業捐贈越多,納稅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而在影響著企業捐贈的各種因素中,享受全額免稅的只是捐給國家特許慈善機構的捐款這一項,對它們的影響最大。目前,企業捐贈只有投向規定的幾家公益組織,才能獲得減免稅的優惠,這種有限制的優惠和許多企業的捐贈初衷并不一致。盡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下發文件,批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通過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但是,部分扣除規定屬于國家的大政策,對于多數民間慈善團體適用,而后面的全額扣除制度,則只對規定的社會團體有效。這些社會團體絕大多數為中央的團體,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等。慈善捐贈的減免稅管理不合理。企業或個人想申請捐贈稅前扣除必須取得慈善組織開出的發票,這是慈善行為發生的證據。但目前能夠開出發票的慈善組織少之又少,就我國經濟發達程度非常高的上海來看,各種基金會有56家,非基金會社團2840家,真正出具免稅證書的慈善中介僅為10家左右,而且發票的形式不統一,企業和個人在申請減免稅程序時非常復雜。
從稅收制度探討企業慈善捐贈的發展方向
既然我國目前在企業慈善事業方面的稅收政策還不夠完善,那么什么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承載我國慈善事業欣欣向榮的歷史使命,這仍然是我們應該不斷的進行研究的。
1.美國之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尋美國慈善事業繁榮發展背后良好的稅收政策,對于研究我國相關的稅收政策,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美國可以說是世界上慈善事業最發達的國家而且發展的歷史悠久。早在殖民時期的1657年,美國就成立了第一個全國性的慈善組織———蘇格蘭人慈善協會。美國不僅慈善組織機構量多面廣、資金雄厚,而且他們特別注重基金會的建設和完善。其基金會是服務于公共利益、資助慈善(公益)事業的機構。目前全美國有各類基金會近四萬個,擁有資產約1900億元,其中1740億美元為7300家較大的基金會所有。基金會的資金來源于個人、家庭或公司的捐贈資產。除了這些之外,稅收政策也是美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有力杠桿。他們實行慈善捐贈稅前扣除和遞延扣除政策,公司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的慈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10%,超過限額部分可以向后結轉5年,接轉來的捐贈優先于當年的捐贈扣除。
2.對我國的啟示。美國的稅收政策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啟示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設計,優良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發達的慈善事業與其對慈善組織有利的法律架構特別是稅法密切相關。美國慈善稅法最引人注目的一個特點是,稅收法規大力鼓勵個人和組織向慈善組織捐贈財物。這些法律、法規以減免稅收的形式保證了捐助者的經濟利益;對非營利部門的活動起規范作用,保證其將各種資產用于公益事業。國家對基金會的運作也有大量的免稅減稅優惠,使得慈善基金會可以獲得其他企業無法企及的高回報。嚴格的監管機制。美國每年都會通過專門機構對慈善機構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的審計,審計對象每年會有不同側重。美國稅務局通過評估,對違規的慈善機構給予處罰或罰金,其中最嚴厲的處罰是取消一個組織的免稅資格。
3.我國應采取的完善措施。通過分析美國比較完善的企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結合我國實際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擴大享受捐贈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范圍。凡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通過申請都可享受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企業慈善捐助的渠道寬了,減少了企業想進行捐贈活動的彷徨,同時也使得稅收優惠政策趨于統一,讓更多的捐贈行為得到優惠,便能極大的推進我國企業慈善捐助事業的發展。允許遞延扣除。企業和個人所得稅中除規定稅前扣除限額外不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對于合法合理的確定的慈善支出本應在捐贈當年全額扣除,但考慮到當年全額扣除影響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而采用限額扣除,如果在限額扣除的前提下允許以后年度扣除,仍可以實現慈善捐贈成本的補償,唯一不同的只是貨幣的時間成本,但這個成本與超出限額的部分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們應該設置一個合理的遞延期,對于當年超過扣除限額的捐贈支出允許在遞延期內結轉。這樣就使得捐贈支出在稅前得到補償,避免了對捐贈支出進行征稅,防止使納稅人感覺慈善捐贈是第二次征稅,有利于鼓勵納稅人進行捐贈,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制定專門的法律。中國需要制定專門的慈善機構法,以確立慈善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確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及其管理、運行的基本準則和監督機制,通過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加強對慈善機構的監管,以提高慈善機關自身的公信力,讓企業對自己捐出的善款交由他們的處置放下心來。當然我們還應加大慈善機構對善款的使用的透明度,籍以增強公眾對他們的信任,讓企業在進行捐贈時不再因信不過慈善機構而大費周折的選擇慈善機構。低稅率政策。在借鑒他國經驗之時我們也必須認清我國的特殊之處。美國在私人捐贈方面有個“一疏二堵”的政策,即“企業和個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業可以獲得免稅待遇”“用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對資產轉移進行限制”。因此美國的善款多來自個人的捐贈。但是我們國家的慈善事業的主體還是企業,尤其是現在越來越發展的民營企業。所以我國的優惠政策還應偏向于企業。我們可以對經常進行慈善捐助的企業授予特殊證書,除了12%的可抵扣比例外,對他們的企業所得稅再設置一個稍低的稅率,這對年利潤越大的企業越有誘惑力,這將大大促進他們進行社會捐贈的積極性,也將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強大的助推器。開征遺產稅鼓勵慈善捐贈。許多發達國家已開征遺產稅和贈予稅來調節貧富差距局面,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調整收入差距成為我國稅收的主要職能時,財產稅便會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國、日本等一些設有遺產稅的國家都對把積累的財富捐贈給慈善組織給予減免稅的優惠,真正實現了慈善組織是公共信托機構的使命。我國通過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予稅,對個人和企業捐贈給慈善組織給予免稅,解決目前我國對用累積財富捐贈無明確規定的制度缺陷。
發展企業捐贈事業的配套措施
1.建立慈善組織的評估制度。定期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公眾公開評估結果,這樣讓慈善機構的管理狀況更加透明化,也便于公眾對各個組織進行相互對比,通過他們的評論促使管理狀況不佳的慈善組織加強自身的管理,提升社會公益組織的整體能力。
關鍵詞:第三次分配 慈善 稅收
慈善事業發展水平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慈善促使財富和資源能夠在社會各階層之間進行再次流動和重新分配,并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提高。發展慈善事業既是公眾表達意見、主張權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與社會的中介。因此,發展慈善事業利于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有利于促進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著社會穩定器的功效。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現狀與社會需求之間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公民主動參與慈善的意識還不強,企業慈善意識參差不齊,慈善組織動員社會資源能力差,組織建設亟待加強,政府對慈善事業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發展慈善事業的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而財政政策的稅收的作用不容忽視,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可為慈善激勵提供一個良好的稅制環境。
一、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促進慈善捐贈方面存在的問題
跟其他發達國家的慈善事業相比,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于起步階段。2011年,美國慈善捐款總額占GDP的1.98%,同年我國人均捐贈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贈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贈主要來自于企業和個人的稅后所得,社會捐贈的規模與稅收激勵密切相關,稅收優惠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的關于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慈善捐贈個人所獲得的稅收減免程序復雜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卻很難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原因是個人捐贈后極少主動地索取捐贈憑證,而以捐贈憑證申請稅收減免的更是幾乎沒有,使得這一優惠條款未落到實處。目前,我國個人捐贈減免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程序繁雜,完整規范的退稅相關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國稅收減免程序規定,捐贈者若想得到捐贈的稅收減免需要經歷層層審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級批準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稅程序繁瑣,增加了捐贈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及時落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贈者的積極性受挫。
(二)捐贈者獲得稅收優惠的慈善組織少
2012年中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民間組織已發展到47萬家,而專門從事慈善活動的中國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協會731家。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只有向稅法所規定的可以接受捐贈的機構所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才能獲許在法定的限額內扣除。我國公益性捐贈單位的資格認定范圍過窄,公益性捐贈只適用于教育和民政事業,而不包括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其他公益事業,這些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稅捐贈的范圍內,無法出據減免稅憑證。在我國現有的慈善機構和基金會的這類非營利機構中,僅有中國紅十字會等 22家公益組織享有全額扣除優惠的資格,而且這類組織與政府都有密切的聯系。
(三)缺乏對實物捐贈優惠的具體規定
目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關于企業捐贈實物用于公益事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具體優惠規定,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或個人捐贈的實物可在稅前扣除。我國稅法尚未明確實物捐贈的計價方法以及估價數額發生異議后如何處理,實物捐贈需要評估實際價值,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在現實生活中,慈善捐贈的方式較多,由于我國發展水平低,地區收入差距大,實物捐贈所占比重較高,因此,在我國鼓勵實物捐贈的現實意義更大。我國目前的絕大多數社會捐贈稅收激勵規定,除對第29屆奧運會、防治非典等的實物捐贈可稅前扣除外,只允許個人或企業的現金捐贈在稅前扣除,這不利于鼓勵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行為。
(四)缺乏結轉的規定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公益和救濟性的捐贈在該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因此,只有當年具有利潤可納稅的企業下才可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如果是虧損企業,則無法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無法進行稅前扣除,這對當年進行捐贈的虧損企業是極為不利的。美國關于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如下:企業當年超過稅前扣除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后結轉5年,而且結轉的捐贈扣除要優先于當年的捐贈扣除,即使企業當年虧損,也可以就以前納稅年度結轉過來的捐贈額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扣除。
(五)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缺失
慈善捐贈的相關稅種設計不合理,使目前我國的稅制對捐贈行為無法起到最大范圍的激勵作用。中國至今沒有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特殊稅種,因為他們更愿意把積累的財富留給子孫后代。遺產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征收起點較高,高收入者是其課稅的主要對象,它是抑制財富代際轉移的有效手段,能夠減小社會的貧富差距。在美國,由于個人向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是免征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因此,美國富豪愿意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做公益事業,把自己的財富轉向社會,比如捐給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美國的遺產稅達到50%,當遺產在300萬美元以上時稅率高達55%,美國的稅法規定可以引導更多的富人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作公益事業。
二、建構促進第三次分配的稅制環境
(一)擴大捐贈免稅資格的范圍,增加可享受捐贈扣除的慈善機構的數量
我國現存的公益組織較多,應當考慮擴大享受捐贈扣除的公益組織范圍。災害救助、科學技術發展事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事業、教育事業、婦女兒童事業、社會保障事業、醫療事業、殘疾人事業可以將其納入享受捐贈人優惠的公益組織的范圍。目前只對38 家“國字頭”公益機構進行的捐贈才允許全額或部分抵扣,而針對其他大量的社區性公益機構的捐贈則不享受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而社區性公益機構與捐贈者和接受贈群體間有著天然密切的聯系,更易于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它是社會公益事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得到大力發展。在放寬限制的同時,明確對互惠性的非營利性組織捐贈不予減免稅。
(二)出臺實物捐贈抵扣規定
實物捐贈應當被允許抵扣,而實物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最大困難就是估價方面存在的問題,因此我國應出臺實物作價的實施細則,對物品如何評估做出具體規定,這是進行實物捐贈抵扣的首要措施。同時,擴充捐贈類型,完善對實物捐贈的估價管理工作。在捐贈的類型方面,既有現金、有價證券的捐贈,又有實物捐贈。目前我國關于實物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未出臺,而實物捐贈按照實質性原則也應在稅收優惠的范圍之列。國外關于實物捐贈的普遍做法是捐贈者事先通知稅務部門,按照獨立評估師的評估估價或類似財產同期價格折算成現金申報,由國家稅務部門審定,然后納入捐贈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三)允許結轉或遞延抵扣
應該允許企業當年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前結轉至上一年度或遞延至下一年度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結轉或遞延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企業當年捐贈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進行扣除。而我國稅法并沒有這方面規定,如果企業某個年度捐贈的數額較大,則超出部分無法享受結轉扣除,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贈數額,不能更好地調動捐贈者的積極性。允許企業對當年捐贈超出捐贈限額的部分結轉至下一年度進行稅前抵扣,企業有的年度可能需要向社會提供較多的捐贈,例如重大自然災害的突然發生,而有的年度企業卻無能力向社會捐贈或提供的捐贈較少。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企業捐贈超過當年稅前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是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的,而且不利于企業逐年消化一次性較多的捐贈。對于企業一次性數額較大的捐贈,可按照國外通行的做法針對超額部分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四)適時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通過全覆蓋、累進制的個人稅收體系,引導富裕階層向慈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促進第三次分配,從而提高其個人之間與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的成本,推動捐贈的倒逼機制。在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可以引導富人向社會轉移財富,并帶動非營利機構的發展。非營利機構是政府服務的延續,慈善機構、基金會對貧窮家庭進行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救助,這是實現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徑。遺產稅的開征涉及到許多方面,而且需要很強的操作技術,所以它的實施必須要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作為支撐。實踐表明: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會對捐贈產生較大的影響,發達國家的慈善稅收優惠制度可以歸納為“一疏二堵”:“一疏”就是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可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二堵”就是使用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提高資產轉移的成本,從而促使富有的階層創立基金會。通過上述促進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整合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帶動更多的民間財力投入我國的慈善事業,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第三次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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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慈善捐贈;法律規制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贈的動機分析――基于法人的營利需求
上市公司是法人組織,法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營利,而上市公司進行慈善捐贈,一方面可以起到廣告效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譽。Levy和Shatto(1979)通過實證分析發現,企業捐贈與后期的廣告支出成負相關。Fry,L.F.(1982)也進一步分析指出廣告費與公司捐贈是形成公司聲譽的互補性投入。再拿國內的事例來說,最有說服力的莫過于王老吉公司。汶川地震中王老吉公司因為在第一時間積極捐贈,引發了消費者購買王老吉飲料的熱潮,導致一時間各大超市王老吉飲料的缺貨,這一舉動在拓展銷售市場的同時也大大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贈還可以為公司帶來很多長遠利益,比如傷害保險,減少經營的不確定性、獲得維持市場的權力、提高吸引、激勵和保留員工的能力等。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贈的矛盾體現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贈中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利益的矛盾
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贈行為是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對社會公眾是有益的,這一點毋庸置疑,但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贈是要耗費很大成本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成本,對公司的人財物都是很大的消耗。雖然公司有可能因為慈善捐贈行為獲得利益,但這種利益是不確定的,很大風險的,因此上市公司慈善捐贈行為中需要協調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利益的矛盾。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贈中董事與股東的矛盾
上市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是上市公司的權利主體。享有對公司事務的決策權,而董事會只是公司的機構,其權利來自股東的授權,因此其只能在股東的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因此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贈決定應由誰做出,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就會難以厘清董事和股東之間的權限,就難免會發生越權行為,產生矛盾。
三、上市公司慈善捐贈的法律規制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贈決定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要解決以上矛盾,就必須對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贈行為進行法律規制。而最為重要的就是慈善捐贈的決定應由誰做出―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上世紀末,美國在司法判例中確立了約束公司慈善捐贈的“合理性”標準。公司慈善捐贈數額確定的“合理性”標準,最早是在美國司法判例中確立。“美國1990年發生的Sullivanv?Hammer中,法院認為公司確立為慈善捐贈的標準,是以其數額是否合理為度。所謂‘合理’數額,其實為一不確定概念,論者有謂在決定合理的捐贈額度時,應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以及與‘公司利益’具備一定的合理關系,而決定之。”但“合理性”標準是在公司履行企業公民義務的理論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平衡股東利益與社會公益之間的沖突。而現代公司的戰略性慈善捐贈,通過公益活動,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這種決策的商業性決定了董事應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其妥當性判斷應引入經營判斷規則。但筆者認為這兩種判斷標準都有其局限性,若直接規定由股東會決定,誠然保障了股東的權益,但股東會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肯定更為了解,在經營管理方面也更為專業。但是,若規定由董事會享有決定權,那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的機構很有可能會出現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這樣股東的利益就難以得到保護。所以筆者認為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贈決定主體應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可以由股東大會自由裁量,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是由股東大會決定還是授權董事會決定。這樣若是公司章程的規定不適合以后的實際情況,就可以通過修訂公司章程來解決問題。若直接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那就要修訂法律,損害法律的權威性。上市公司慈善捐贈屬于法人自治的范疇,應由法人自由裁量。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贈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
論文摘要:慈善捐贈行為的理論依據影響著捐贈人的捐贈行為,同時對國家有關政策(如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等)的制定也有較大影響。本文對影響企業捐贈行為的三種主要理論進行了簡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從管理學和經濟學角度,來說明和解釋企業的慈善捐贈行為,主要有三種理論,即利益相關者理論、利潤最大化理論和經濟人效用最大化理論。第一種理論認為,企業是社會團體公民,它對于整個的利益相關者乃至整體社會都負有責任,而慈善捐贈行為則是這些責任的具體表現,因此贊成將捐贈支出作為費用以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第二種理論認為企業經營的前提假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捐贈行為也應遵循此一前提假設.要將其作為在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下的整體決策的一部分;第三種理論則認為捐贈行為對股東權益并沒有幫助.如將捐贈支出作為所得稅的扣減因素,無疑是鼓勵企業資源的不當使用,所以企業的捐贈行為是企業經理人為了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所做的決策不符合股東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本文對這三種理論進行簡要剖析,期望有益于有關政策和募捐策略制定。
一、企業相關利益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實際上就是能夠影響企業并受企業決策影響的個人或團體(Freeman,1984)。相關利益者論與傳統’‘股權至上’‘論具有根本的區別。股權至上論認為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管理者作為人應無條件地維護股東利益。而利益相關者論則認為企業是一個由眾多投入了一定專用性資產的參與者所組成的組織(Clarkson,1994)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與參與,管理者與各種利益相關者形成”多元信托”(multi-fiduciary)關系(Goodpaster,1991)。換言之企業是各種利益相關者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利益協調和均衡機制管理者應該維護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不是某個主體的權益。
利益相關者,根據與企業的不同關系類型將學者們一般將其區分為’‘一級”和”二級”利益相關者(Post,1996;Trevino,1999)。前者指與企業形成正式契約關系的市場交易主體.如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等而后者則是指與企業形成非正式契約關系的非市場交易主體如政府、居民、社區、媒體、自然環境以及非人物種等。一般而言,作為市場交易主體的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主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得到滿足,如股東通過分紅、資本和經理市場來獲得收益和控制權。非市場交易主體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一方面要通過強制方式來得到滿足,如政府和環保主義者的權益.另一方面企業慈善捐贈是其權益得以滿足的重要方式.如企業對社區、環境、生態等問題的關注等。Jones(1995)還令人信服地證明企業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回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要求,有利于企業與其建立長期互信關系,從而大大降低體現為締約、監督、搜尋等方面費用的交易成本.并因此為企業贏得競爭優勢。顯然,企業慈善行為能夠有效兼容社會公益與企業商業利益。
二、企業利潤最大化
廠商行為無論人們對它賦予怎樣的解釋,但從長期和根本上看,還是利潤最大化。實際上將利潤最大化作為廠商生產目的,其意義并不僅止于工具理性層面,而且還涉及到更深層次的社會生產目的.國民財富增長等問題。在現代經濟中,企業生產是社會財富增長的源泉,企業生產效率的高低決定了一國國民經濟增長的質量和速度。只有每一個企業都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資源才能更有效地被利用社會需求才能更好地被滿足。所以在正常的市場條件下,企業越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就越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福利的提高。由于企業慈善捐贈在“利他”的同時更利于“利己”因此企業將慈善捐贈行為視為是企業追求“企利潤最大化”整體政策之一。而此可以從三個方面得到解釋。
1在收入方面
無論企業進行慈善捐贈的目的動機如何其捐贈行為的結果無疑對于企業的形象有正面效應所以.不少企業常被視捐贈為廣告策略的一部份。企業進行廣告的目的在于增加產品銷售收入或降低顧客對于產品的需求彈性而捐贈亦被視為是達成上述目的策略之一因此企業進行捐贈行為乃成為增加營業收入的具體活動之一。
2.在成本方面
除了需求面外,捐贈行為也會導致企業成本的節省.包括職工的雇傭、培訓成本,企業的運作成本和政治成本等。員工求職時所考慮的問題.并非以薪酬為惟一因素.還會考慮其他環境屬性.如空氣質量、治安環境等。由于企業的捐贈能提升當地環境質量或生活水平同時亦可改善教育環境及質量.故從長期而言.將提高勞動力的供給質量因此亦間接降低了勞動力成本。再者當企業的捐贈用于改善當地投資環境時,就有可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營運成本等。
3.在稅收方面
政府對企業征稅將影響其凈利潤.但并不會影響其捐贈金額.這可由下列算式說明:
n=(l一t)(R一C一G)
其中n為企業利潤.t為稅率.R為收入,C為除了捐贈以外的成本,G為捐贈。由上式可知,企業稅前利潤決定于收入、成本以及捐贈等三項因素,而稅后利潤則是將稅前利潤乘上(1一t)。當企業捐贈的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時.將上式對G微分后的一階導函應等于0.此時.稅率對企業捐贈水平的影響不再存在。
此種關系即利潤極大化下稅率變動對捐贈水準的影響,用圖形解釋如下:
如圖所示,由于稅率與捐贈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前提下.稅率的提高使利潤/捐贈曲線往下移動時,水平的效用無異曲線仍會與利潤/捐贈曲線相切于利潤最高點,而使捐贈的金額不變(均衡點由原先的A點移至日點)。圖中水平的效用曲線指的是經理人的效用曲線,在利潤最大化的前提假設下.經理人的效用只會因為利潤的提高而提高,并不受捐贈金額的影響,因此,效用曲線仍然是呈現水平的狀態。
三、經理人效用最大化
經理人”效用最大化”是企業’‘兩權分離‘’的產物。在’‘兩權分離‘’下公司基本上是由與企業贏利關系不大的經營者所控制公司追求的目標不過是保持能使股東滿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資回報一旦超過了這一限度,就要犧牲利潤來提高經營者的效用.經營者的效用最大化行為要求利用企業資源來提供工作樂趣。譬如當企業的利潤已經超過了股東所要求之最低限額時,超出該限額部份即屬于經理人的可控制利潤,由于經理人對公司并無剩余價值請求權,因此可控制利潤即成為經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工具之一,當他們把可控性利潤用以增加自身效用時.此部分即是經理人的特惠性支出,這種行為與股東追求企業利潤最大的目標明顯相違背,于是產生了問題與成本。就企業捐贈行為方面觀察此種問題亦存在.即經理人將利用可控性利潤增加企業的捐贈金額.使得捐贈水平大于在追求公司利潤最大化下應有的捐贈金額.藉以滿足經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目的。在此情況下追求企業利潤的動機系包含于經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的動機之中,而捐贈金額的某一部分系屬于追求利潤的動機而高于此一金額部分即成為經理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下的工具。
【摘 要】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民營經濟發展迅速,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越來越強烈。慈善捐贈作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民營企業在慈善捐贈方面表現突出,并日益成為企業捐贈的主力。本文試圖通過對21世紀以來,我國民營企業慈善捐贈在各種重大災難面前的突出表現的梳理,歸納其捐贈特點,并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民營企業;慈善捐贈;特點
一、引言
作為我國經濟發展最具內在活力的企業群體,民營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慈善捐贈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式。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民營企業的慈善事業迎來了快速發展時期,并逐漸成為企業慈善捐贈的主力。然而,在民營企業慈善捐贈的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如下問題:企業捐贈通常針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具有較強的臨時性、隨意性;慈善捐贈不規范、機制不健全;個別企業家捐贈活躍、總體上滯后等問題與不足。為了中國民營企業慈善捐贈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解決其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本文試圖通過對21世紀以來民營企業慈善捐贈在各種重大災難面前的突出表現的梳理,歸納其特點,并提出政策建議。
二、中國民營企業慈善捐贈的現狀
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發展,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慈善捐贈的主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營企業的獨立主體地位意識越來越強烈,有參與社會管理與社會創新的迫切意愿,它們想用自身的行動回報社會,希望通過捐贈行為,肯定民營企業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其次,政府對慈善事業的扶持與引導。最后,慈善責任是民營企業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形式。21世紀以來,民營企業慈善捐贈在各種重大災難面前表現活躍,并自2008年開始,民營企業不僅從企業捐贈的數量還是捐贈水平上均超過國企,成為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民營企業在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的玉樹地震等突發性事件中頻現民營企業的活躍身影,他們積極參與慈善救助,在公眾面前樹立起了良好的社會形象。而根據中國慈善排行榜的資料顯示,自2008年開始,我國民營企業捐贈數量開始超越國企,捐贈金額也有增長的趨勢。
圖1
數據來源:中華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07-2009年上榜民營企業數如圖1所示:2007年上榜民營企業86家,占全部上榜企業數量的38.7%;2008年有201家民營企業上榜,占全部上榜企業數量的61.9%;2009年上榜的民營企業的數量比2008年增加了一倍,達到412家,占全部上榜企業數量的45.9%;其中,2008年上榜民營企業捐贈總額為20.8307億元,占到上榜企業捐贈總額的37.9%,已經超越國有企業。從捐贈的民營企業數和捐贈額來看,民營企業日益成為慈善捐贈的主要力量。
表1 捐贈過億元企業名單
序號 企業名稱 所有權性質
1 大連萬達 民營企業
2 神華集團 國有企業
3 中國石油 國有企業
4 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民營企業
5 加多寶集團 外資企業
6 中國海油 國有企業
7 步長(制藥)集團 民營企業
8 恒安集團 民營企業
9 蘇州新太陽置業有限公司 民營企業
10 臺灣東方高爾夫國際集團 港澳臺資企業
數據來源:中華慈善排行榜2010年1月—7月榜單
2010年我國慈善捐贈總額中,億元大額捐贈成常態。根據《公益時報》公布的2010年1-7月捐贈過億元企業名單顯示,民營企業占據了其中的5席,仍高于國有企業的3席,以及外資和港澳臺資企業(見表1)。隨著民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營企業通過慈善捐贈參與社會活動,響應公眾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需求,慈善意識逐漸增強。由于國有企業屬于公共企業,大額捐贈并沒有受到贊賞,相反捐贈行為本身卻存在一定的爭議,而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其產權明晰,利益主體明確,擁有自主權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優勢。所以,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間的捐贈差距,將逐漸拉大。總體來講,2010年,民營企業在慈善捐贈方面依舊處于領先地位。
此外,根據2012年6月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1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核心數據顯示,2011年各類企業的捐贈達到485.75億元,占我國社會捐贈總量的57.5%。其中,國企捐贈115.63億元,占企業捐贈總量23.8%;民企281.2億元,占57.9%,是國企2倍多。由此說明,企業捐贈仍為我國公益慈善領域的主要力量,其中民營企業貢獻最大。
三、中國民營企業慈善捐贈的特點
當前,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慈善捐贈活動,通過慈善捐贈的方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公眾面前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然而,民營企業慈善捐贈多是在較有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中,企業沒有長遠的慈善規劃,慈善捐贈具有較大隨意性;慈善捐贈不規范,機制不健全;個別民營企業表現活躍等問題的出現,這與民營企業自身的特點是密切相關的。
(一)慈善捐贈主體有較強的自然人特點
1.捐贈行為與企業家的個人價值觀密切相關
企業慈善捐贈行為影響因素之一是捐贈主體的特征,企業家的個人價值觀與企業慈善捐贈有著密切的關系。Campbell,Guhs,&Gruca(1999)檢驗了決策制定者的個人態度與企業慈善捐贈的關系,研究發現,富有同情心的高層決策者更愿意捐贈。
慈善救助是中華民族世代相承的傳統美德。中國傳統文化中“仁愛”、“積德”、“慈悲”思想,都蘊含著救人濟世、福利民眾的道德理念。民營企業家深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往往局限于回報鄉土,造福四鄰的狹小社會。而民營企業家對慈善捐贈的選擇又影響著整個企業的慈善捐贈方向。以江蘇省民營企業為例,畢素華(2011)對江蘇省民營企業慈善行為進行實證調查,發現民營企業的個人特質成為了促成企業慈善捐贈行為的重要因素。調查顯示,54.7%的人認為慈善意識是民營企業在新時期應當具備的素質,55.1%的人認為履行道德義務有利于塑造企業形象、提升企業文化,39.7%的人認為同情心、惻隱心等人性是民營企業持久不變的道德形態①。所以說,民營企業家的價值觀、慈善意識對其慈善捐贈行為有著密切的關聯。
2.和企業經營狀況緊密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