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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格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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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格證申請

          教師資格證申請范文第1篇

          2、了解教師招考的條件。

          3、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包括相關資料和教師資格認定表。

          4、登陸中國教師網進行網上報名。

          5、在考試地確認注意事項,在確認點上交教師資格認定表,并確認相關材料的準確性。

          教師資格證申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教師資格證申請范文第3篇

          一、對2009年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非師范教育類畢業人員開展《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培訓及考試

          根據省教育廳辦公室文件黔教辦師[2009]50號通知,2009年非師范教育類畢業人員補修《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培訓及考試分春秋兩次進行。春季“兩學”培訓考試報名時間為2009年3月9日至3月20日。秋季擬于2009年10月19日開始,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市的培訓及考試工作仍由*市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電大內,下稱“市指導中心”)組織安排。請各區(縣、市)教育局做好“兩學”培訓及考試宣傳工作。

          *市春季“兩學”考試時間:2009年4月25日,如有變動以準考證上時間為準。

          二、組織教師資格認定的申報及教學能力考試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嚴格遵循教師資格認定程序,不得隨意變動;嚴格把好資格審查關,特別要嚴格審核申請人員的學歷證明材料和思想品德鑒定;認真做好教師資格認定專家審查委員會的組織工作,組織好教育教學能力測評工作。

          為加大畢業生就業力度,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須在4月底前完成師范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的網絡認定工作(對少數未能及時申請認定的師范類專業畢業人員也可在規定時間內同非師范類專業畢業人員一起認定)。

          (一)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由各區(縣、市)教育局依據教師資格認定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辦理,各區(縣、市)教育局須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認定工作,具體工作時間和安排由各區(縣、市)教育局擬定。

          (二)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由“市指導中心”(*市電大內)直接受理。

          1.申請受理時間

          面向高校應屆畢業生(申請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受理時間、安排等由各高校與市指導中心聯系確定。

          面向社會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含師范類及非師范類申請高中或中職)受理時間為:5月18日—5月29日。受理工作于5月29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申請人持本人畢業證、兩學合格證、普通話等級證、身份證及戶口薄到“市指導中心”,登記領取相關申請表格及檔案袋。

          2.組織教學能力考試

          市指導中心擬在6月6日組織面向社會的教學能力考試(面試、試教),根據實際符合條件的人數多少,也可順延分批次進行。

          如各區(縣、市)有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需要參加市指導中心組織的教學技能考試,請各區(縣、市)教育局于6月4日前將參加教學技能考試的人員花名冊,以及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并報到市指導中心,并辦理相關手續,以便統一安排教學技能考試。

          三、教師資格證書的辦理與發放

          由于今年的教師資格認定仍采用網絡版教師資格認定管理信息系統,請各區(縣、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照該系統有關要求開展認定工作。

          根據網絡版認定管理信息系統及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要求,每一批次的教師資格證書須待該批次認定工作全部完成后,即所有認定信息全部導入網絡版管理系統并全部進行編號后,教育部再根據實際認定人數進行發放。所以今年必須要六月底工作結束后,才能拿到證書進行打印。各區(縣、市)教育局請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安排好相關工作,做好教師資格證的辦理和后續發放工作。

          教師資格證申請范文第4篇

          教師考編報名需要以下條件:

          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證是教師考編的敲門磚,此考試對社會成員的要求必須是持有教師資格證。年齡要求:為防止教師編隊伍過快老齡化,部分地區報考教師編的年齡要求一般為35至40歲以下。專業相近:所學的專業與報考崗位的專業要求相近或者是相同。學歷要求 :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申請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申請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體要以當地的教師資格筆試公告為準。

          (來源:文章屋網 )

          教師資格證申請范文第5篇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3、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按省教育廳部署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申請者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免于教育學、心理學考試)

          4、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說課(說課分為:面試、試講)。(申請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如能提供3個月或以上的教學證明,可免于面試、試講)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5、報名需要學歷證、身份證、照片。

          6、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是肯定無法取得正式編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