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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紅旗手主要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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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紅旗手主要事跡

          三八紅旗手主要事跡范文第1篇

          [關鍵詞] 行政獎勵 類型 弊害 矯治

          行政獎勵是行政機關為營造創先爭優氛圍、提高管理效能而設置的一種重要管理手段和制度資源。它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規定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和精神鼓勵的行政行為。[1]毋庸諱言,科學、公平和適度的獎勵,對激發受獎者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具有顯著作用。遺憾的是,行政獎勵當前正遭遇日益嚴重的信譽危機,個別單位的獎勵過頻、審批松弛、公正性缺失以及日益嚴重的為個人謀利的私人化傾向等,正使其正面效用流失殆盡,并對所在單位的作風、效能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科學設置并實施獎勵,重建獎勵的制度環境和行政生態,最終實現獎勵效用的制度性回歸,已成為凈化行政風氣、提高管理效率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行政獎勵的類型及意義

          一般說來,根據獎勵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單位和對個人的獎勵。根據行政獎勵的不同方式,大致有四種類型:一是物質性獎勵。對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突出成績和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即發給獎金或者各種獎品。二是精神性獎勵。主要是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各個領域的優秀個人授予一定的榮譽稱號,如授予“優秀公務員”“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榮譽證書、獎章等。三是職務方面的獎勵。即予以晉級或者晉職。當然,這種獎勵的對象具有更進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牽涉到的職務、職級,往往要求有組織法上的根據。四是綜合性獎勵。一般情況下,上述三種獎勵,尤其是物質和精神性獎勵沒有截然分開的,在物質獎勵時往往包含精神層面的獎勵,而在精神獎勵時也常常給以一定的物質獎勵。有時甚至可以三者并行:既有精神獎勵,又有物質獎勵,亦重視職務方面的權益賦予。

          科學而公正的行政獎勵至少有三個方面意義:一是肯定受獎人的工作、成績和貢獻,并激發其加倍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二是樹立好的標桿,對其他人起到正面的示范和激勵作用,從而營造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聚集更多干事創業的“正能量”。三是提高工作效能。當一個單位建立了公正的獎優罰劣、獎勤罰懶機制,為此樹立了權威性強的榜樣并能持續發揮其強大的“示范效應”,單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必將得到增強,管理效能也一定會得到全面的提高。

          二、行政獎勵的現存問題及其弊害

          行政獎勵作為一種制度資源本當發揮其獨特的管理效用,但當前某些地方、某些單位在行政獎勵上的隨意、松沓和失管現象不僅使其權威性和激勵性喪失,嚴重損壞了一個單位的風氣,也給事業發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其現存問題主要有“四不”:一是設置不科學。獎項設置隨意性大,沒有明確的獎勵目的和計劃,上、下級部門之間以及行業之間的獎項設置交叉、重疊,獎勵的過多、過頻、過濫現象比較突出。二是獎勵不公正。個別單位行政獎勵的授予不是看工作業績,而是看私人關系的親疏程度或者“輪流坐莊”,獎勵導向存在嚴重偏差,“該獎的沒有獎,不該獎的一大片”,導致獎勵成為少數人專享的“名利場”。三是程序不透明。遴選程序沒有做到全過程公開,更沒有充分發揚民主,本是十分嚴肅的獎勵往往成了領導的“一言堂”,想給誰就給誰,公正的制度由此演變為領導的特權,為“搭便車”等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沃土”。四是制度不健全。遴選標準比較模糊,對獎勵對象只要求例行填表,至于事跡的代表性和真實性則沒有嚴格的審批監管。尤其是一些重大級別、重大數額和重大影響的獎勵,一旦缺少監管,將會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

          上述“四不”的行政獎勵造成的危害顯而易見,具體包含五個方面的危機:一是暗箱交易,產生廉政危機。在某些部門,由于制度缺位,不在陽光下運行的重大獎勵已成為權錢交易的新場所、“幾馬分肥”的游樂場和滋生腐敗的“重災區”,引來漫天口水和廣泛圍觀。二是和諧受損,引發信任危機。“獎勵就只獎給特定的某些人”的做法,嚴重消解了單位內的機會均等和制度公平,使單位內的價值判斷發生錯亂,極大地挫傷了一大批同志辛勤工作的積極性,甚而對單位內的制度設計、資源分配機制乃至對黨的事業產生消極、厭恨情緒,進而對單位所有的政策措施產生不信任和漠視態度,破壞單位的和諧穩定。三是悖離初衷,導致效用危機。缺少了公信度和權威性的獎勵,不只使受獎者沒有自豪感,未獎者極度看輕這一機制,也使獎勵內在的激勵性價值日益弱化,而功利性不斷增強,久而久之便使獎勵機制的效用徹底流失,產生“獎與不獎一個樣,獎比不獎更和諧”等不應有的心理狀態。四是導向扭曲,出現價值觀危機。在獎勵導向扭曲甚至顛倒漸成常態的情況下,任勞任怨、埋頭苦干的精神品質遭到冷落、受到沖擊,而作秀浮夸、投機取巧之風逐漸盛行。五是浪費資源,加劇作風危機。行政獎勵資源由于沒有“用在刀口上”,其激勵效用也遠沒有發揮出來,由此產生的大量浪費不可估量。

          三、回歸本位和重建效用:將行政獎勵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行政獎勵的上述問題和弊害,究其實質,主要在于對行政獎勵進行監管的制度缺失。因此,要讓行政獎勵回歸“獎優罰劣,獎勤罰劣”的本質,就是要把“行政獎勵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以恢復行政獎勵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樹立獎勵資源意識。行政獎勵不僅是行政部門掌握的一種重要的制度資源,也要消費一定的物質資源,同時,由于它的實施是建立在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合法性等基礎上的,其公正與否將影響員工群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制度的評價和信任。因此,各行政機關單位一定要樹立行政獎勵也是資源的意識,珍惜并用好行政獎勵資源,本著嚴謹、審慎的態度,以“寧缺毋濫、精簡高效”為原則,嚴控獎項設置的數量和受獎人數,切實提高獎勵的質量和檔次,同時避免“給誰都可以”“輪流坐莊”等隨意性做法,不斷增強行政獎勵在員工群體中的純正而崇高的地位,使其成為員工奮發向上的動力源泉之一。

          2.優化監管制度設計。一要建立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各級行政單位對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的獎勵設置以及受獎人員數量、層級等要進行嚴格的登記管理,本著“應簡盡簡,能并則并”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獎勵結構,突出重要領域、重要人物、重要事項的獎勵權重,確保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刀口上,同時防止獎勵的過多、過頻、過濫現象。二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對獎勵設置的必要性、實施的規范性,受獎對象的先進性、代表性、所填報事跡的真實性以及獎勵結果運用的合理性等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批把關,確保實現既定的獎勵目的。如某些優秀科技項目評獎中,受獎人往往并不是項目的研究者,他們實際上都是項目開發單位對項目發包單位的“投桃報李”而已,此時如再進一步給以特殊待遇和榮譽稱號,不僅使行政獎勵的含金量大打折扣,也無異于變相鼓勵科技工作上的“竊取”和“搭便車”行為。三要建立嚴格的遴選公示制度。要改變受獎對象由領導或個別人說了算的做法,必須加大群眾遴選頻次和權重,不斷完善和規范推選流程設計,推進全過程公開,通過打分、票選、考核、民主推薦等多種形式,建立擬表彰對象的層層遴選制度,經意見集中和討論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和評議。四要建立嚴格的考核督查制度。有些行政獎勵,如“勞動模范”等,不能“一獎了之”,對這類受獎對象不僅要經過嚴格的篩選確保其先進性和代表性,更要對其受獎后的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表現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建立從上到下的跟蹤管理檔案和各階段考核臺賬。在給其特殊待遇、為其創造良好工作環境的同時,要勉勵其再接再厲,不斷為“先進性”增彩添色,并及時制止其有損于先進形象的言行,嚴重時甚至要取消其榮譽,以保持“先進模范”價值的一貫性、恒久性,神圣性。五要建立嚴格的獎勵分配制度。要把各類獎勵納入單位的福利分配體系一攬子考慮,切實摒棄“為了獎而獎”、制造“獲獎專業戶”等現象。在“突出業績,兼顧全體”的前提下,盡可能擴大行政獎勵的受眾面,如果每年獎勵的都是“老幾個”,既不合事實,更不利于調動大多數的積極性,也有悖行政獎勵的初衷。六要建立獎后的宣傳學習制度。行政獎勵是一種制度資源,而經民主公開程序遴選出的受獎對象就具備了寶貴的學習資源價值。要善于挖掘受獎對象的先進典型事例,拓寬宣傳渠道,在本單位甚至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宣傳學習,以期引起更廣泛的共鳴。

          3.加大失范問責力度。要樹立“行政獎勵無小事”的理念,認真、嚴肅地對待每一次行政獎勵,強化全過程監管,力爭把行政獎勵中的不端、不嚴、不公等弊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以至于杜絕此類現象發生。要逐步建立行政獎勵尤其是重大獎勵實施情況的備案、抽查、民意調查、審計等制度,對行政獎勵中出現的授受雙方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對相關受獎人除取締對其獎勵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處罰。對在行政獎勵中尤其是重大行政獎勵中因審批失位、把關不嚴、敷衍了事以致產生不良影響的,要落實領導責任,對相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實施問責;如有利益關聯的,要與相關領導干部的廉政責任制考核掛鉤,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處理,從根本上鏟除行政獎勵不凈不潔的土壤,還行政獎勵以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