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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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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范文第1篇

          關鍵詞:股份合作制 農村股份合作制 立法探討

          一、股份合作制與農村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制的有關問題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中國農民的首創,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年浙江省溫州市通過的《關于農村股份合作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農業部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規定(1990年2月12日頒布)對股份合作制進行了定義性的規定,其第2條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農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有三戶以上的勞動農民,按照協議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自愿組織起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實行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有公共積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批準建立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業。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屬于不同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集中起來,實行統一使用,共負盈虧,按股分紅的企業組織制度。合作制是指勞動群眾為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謀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則建立起來的經濟組織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兩種經濟組織的優點,具備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資合與人合的結合。

          現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資本信用的基礎上,資本原則使公司的組織、管理、決策、分配嚴格按照出資額進行確定,因此我們說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備典型的資合性質。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對成員信賴的基礎上,成員的身份對于能否成為合作制的成員起決定作用,第三人對于經濟組織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對于成員人格信用的基礎上。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許有一定的資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員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點,分配兩者的比重(一般關于股份合作制的規定都要求成員股占較多的比例),這樣,股份合作制就兼具了資合人合的特點。

          2、股份合作制是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的結合。

          股份制是按資分配的典型,股權中的重要內容就是剩余索取權與分紅請求權等財產性質的權利,由于合作制非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分配是按照成員勞動進行的,以上兩種分配方式都存在絕對性。按照原理,股份制是一種典型的資本剝削方式,不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而合作制實行的分配又注重公平,忽視了資本產生的效益。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夠克服以上缺陷,在實行按勞分配的基礎上又結合資本構成不均衡的特點,實行股權加權表決制度,使大股東投資數額在分配上能夠有一定的體現。

          3、股份合作制是按人投票與按股投票的結合。

          股份制采取一股一票制,使大資本股東能夠結合起來對企業實行資本統治,但這往往忽視了職工、成員積極性的發揮。從股份制發展的潮流來看,已逐漸采用職員持股等方式來解決職工對企業的歸屬感,賦予職工在公司管理決策上一定的發言權,但合作制在此又發展到另外一個極端,即重視成員的權利忽視了資本的作用。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夠解決這一問題,使企業管理朝著一種良性的方向發展。

          (二)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有關問題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股份合作制可以有許多種,按照其所處的環境不同,可以分為農村股份合作制與城市股份合作制。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由農民出資舉辦的位于農村并承擔一定支援農業生產任務的股份合作制企業。①

          1、農村股份合作制具有特殊性。

          股份合作制產生于中國農村,農村特有的社區民情,使這種制度一產生就受到了很大的歡迎,研究農村的社區民情有助于人們了解股份合作制產生的社會基礎。傳統的農村社會是一個鄉土社會,血緣與親緣結合使農村情、理、法的結合具有獨特之處,這種基于天然的熟人社會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股份合作制實行一人一票與按股投票的表決制度奠定了基礎。城市股份合作制是對農村股份合作制的發展,在中小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中被廣泛采用,而這些中小企業往往具備與農村社會相類似的特點,但如果在大型以上的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就會非常困難。

          股份合作制在農村產生,因此股份合作制立法應該更加注重農村股份制積累的經驗,這樣可以把在農村運行中出現的弊端,在城市股份制中得以避免。可以說農村股份制是我國股份合作制立法更加合格的試驗田。

          2.農村股份合作制與三農問題之間的互動關系。

          農村股份合作制是依托農村社區發展起來的,一方面,農民、農村、農業(即“三農”發展的大環境是農村股份合作制發展的基礎。另一方面,農村股份合作制的設立、運行受三農問題的影響,從而使兩者之間產生一種互動關系:農村股份合作制必然受鄉土農村向現代化農村轉變進程的制約,股份合作制先進的產業管理經驗是對鄉村禮俗社會的挑戰,同時股份合作制又會加快鄉土農村原型的解體。具體地講,農村股份合作制應該解決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民的組織性問題、近似于原始階段的農業向現代化農業發展等問題。從這一角度而言農村股份合作制一產生就具備很強的社會功能。

          3、農村股份合作制對于我國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實中,農村股份合作制有多種模式,有的是跨越行業、跨越地區的,有的是單獨對全村土地資產實行的,更多的則是以整個農村集體資產為基礎設立的。其中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單獨以全村的土地資產為基礎實行的股份合作制,以及以這個農村集體資產為基礎設立的股份合作制。

          這兩種股份合作制的意義在于:首先,股份合作制使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股份合作制法人所有權,解決了所有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其次,股份合作制實現了集體土地資產資本化,使農戶對于集體土地的權利由對實體的占有、使用轉化為通過股權對于土地價值的支配;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減少了因為耕種單位小而導致的農業產業化水平低的現象。

          二、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質及特點

          (一) 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質。

          1、合作社說。

          經濟學界有學者認為,農村興起的股份合作制是初級社,認為“初級社又回來了”。該學說認為股份合作制符合初級社的條件。

          初級社是私有、共有和公營復合型的產權結構,土地、牲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仍歸農民私人所有,而交初級社集體共同使用;在分配政策上,既按勞分配,又按股分紅。這一制度,承認個人產權,把生產資料由個人占有變成共同占有,由個人支配變成共同支配,由個人決策變成共同決策,是公私混合的利益共同體、富有績效的產權結構。②

          法學界有學者認為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社,該說認為所謂的股份合作公司相當多的實際上是合作社,在強調公司法以規范公司的情況下,過多的利用行政手段推行股份合作公司將會弊大于利。③

          2、全新的企業模式說。

          該說認為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全新的企業模式,是一種獨立的企業形態,股份合作制與股份制企業、合作制(合作社)、合伙企業都不同,這種獨立的企業形態有其存在的價值,應該從法律上加以肯定。④

          我們認為,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業類型。作為農村體制改革中的一種制度創新,特別是它適應了集體資產(包括土地)所有權清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要求,采用了現代公司理論實現了土地價值化,預示了農村的一種新的模式,因而,應該通過立法加以規范。

          (二)農村股份合作制的特點。

          1、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企業。

          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企業,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盈利性的經濟組織,雖然股份合作制具備一定的社區性、福利性,但是成立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在于盈利。明確這一點,一方面在于使股份合作制能夠與其他企業,如股份制企業、合作制企業相對應。另一方面,對于農村股份合作制而言,他們還是鄉鎮企業,能夠享受到我國關于股份合作制的優惠政策,由于農村股份合作制是企業,導致農民職工化、股東化,從而使城鄉之間的差距縮小。

          2、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出資方式多樣化的企業。

          股份合作制的出資方式多樣化,既有土地所有權入股又有承包經營權入股,還有勞力入股等,出資方式的多樣化與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方式的限制形成對照。農村股份合作制當中的土地股不同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設置的土地股,股份本身分化為多個種類,以解決所有權人、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另外,股份的設置也必須反映農民的身份性特點,因而在配售股、股東地位的取得等方面的規定與普通公司不一樣。

          3、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兼具資合人合性質的企業。

          農村股份合作制符合了農村的社區民情,既將資產量化到人,又使農民社會的團體得到充分的發揮。土地是最為重要的資本,所以土地出資的過程就必然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過程。土地上利益分配的特有機制,對于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影響很大。比如,配售股的設立往往是為了解決新增人口對于土地權利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股權的設立是為了解決不同主體間利益的分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業里股權的種類就必然會是多樣化的。比如:江蘇無錫北塘區,2003年底將全區6億多元的村級集體資產全部量化,各村將其中的經營性資產作為股本金,紛紛組建起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近5萬擁有集體資產權益的當地農民成為合作社的股東。他們將村級集體資產在股權設置上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分配股,個人分配股又劃分為人口股和貢獻股。總股本中40%的股份被設置為集體股,人口股的設置依據農村集體資產歸全體村民的有關規定,將20%的股本金設置為人口股,平均分攤到所有擁有本村戶籍的村民。股本金的40%設置為貢獻股。村股合作社的出現打破了村集體資產的混沌狀態。

          4、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適合土地現代化經營的企業。

          農村股份合作制的關鍵問題,是要解決農村土地股的設置問題。調查表明,土地股的設置具有多樣化的特點,發揮了現代公司制度先進管理理論的作用,解決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通過這一措施,土地轉變成為一種資產,土地財產價值化。通常情況下,以企業法人面目出現的農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完備的法人治理機構,解決了所有者主體不清楚的問題,使農村土地有了一種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農村股份合作制解決了土地分散到各戶零散經營的缺點,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為農村的產業化、現代化打下了基礎。

          5、農村股份合作制必然賦予村民自治全新的含義。

          對于土地等重要資產的處置屬于重大村務,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這種權利應該歸村民委員會。作為一種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會實際上起到了類似于村集體的“法人治理機構”的作用,但是迄今為止,關于村民、村集體之間對于村務的發言權還沒有一個良好的分配機制,從而使村務往往控制在村委會手中,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尤其是全村范圍內的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使農村社區發生了重大變化,使村務與股份合作制的廠務結合起來。使人人都有表決權,土地經營方面按資表決,重大村務的處理以改農村“暗箱操作”的弊端轉化為按照公司章程、股份合作公司法操作。這樣村民大會變成了股東大會,村委會的地位往往被企業的董事會代替,村民變成了股民。由此可使中國傳統農村發生了質的變化,村民自治也就具備了新的含義。

          三、農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現狀

          股份合作制創始于農村,現在已經在改造國有中小企業問題上被廣泛采用,并且已經從探索階段向著醞釀立法階段發展。與理論界對于股份合作制的模糊認識相對應的是,我國的股份合作制立法也嚴重滯后。突出表現為:法律效力層次低,立法主體多元,由于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股份合作制法,因而主要以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為主,地方立法又包括了省級、地市級;立法思路不明確,目前規范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農業部《關于推行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及各省市地關于股份合作制的地方性的規定;法律定性不準,一個簡單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否是法人的問題,僅僅在深圳市的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其法人地位。這些立法現狀顯然很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健康發展。另外,以土地制度改革為基礎的農村股份合作制屬于鄉鎮企業發展的典型,但是與土地制度的穩定相反的是企業的經營必然有一定的風險,如何使企業經營的風險與土地制度的穩定要求不相違背,仍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

          四、農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議

          當前,應加快農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以有利于農村的順利進行。筆者認為,農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應采取單獨立法與統一立法相結合的模式。

          由于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存在著特殊性,在規定統一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之外,還必須聯系農村實際,制定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法。

          2、應明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地位。

          首先,必須明確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業類型。由于我國采用的是民事主體法定主義,因此凡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主體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獲得以及完善都值得懷疑,因此,只有通過立法授予股份合作制法人地位并且明確合作制企業應依法成立,才能確保股份合作制企業合法的參與市場經營,以確定其市場信用。其次,要使股份合作制企業成為真正的法人,就必須完善這種企業的設立、運作終止機制,特別是要完善其破產機制,以使對外償債有制度上的保障。

          3、應加強土地承包權的物權立法。

          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是以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的物權為基礎的,⑤因此,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礎是必須加強土地承包權的物權立法。一方面應明確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另一方面在進行物權立法的同時必須完善農地的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的定價、資產評估機制,而且也只有通過物權立法,增進土地權利的流通機制,才有可能使農村土地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土地價格。

          4、應保障股份合作制設立人的自愿地位。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種適合于不同區域的改革,因此應該因地制宜的推行,不能靠行政力量強制推行。立法上必須保障股份合作制設立人的自愿。

          5、應明確村委會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地位。

          在土地承包經營延長到30年的前提下,村集體的地位沒有確定,但是在股份合作制的推行過程中必須有村委會的主導作用,立法上必須使村委會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6、應保障股份出資形式多樣化。

          單純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較少,股份合作制出資形式必須具備多樣化,才能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對于農村土地這種重要的財產而言,通過股份合作制,使其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使用權(體現為法人財產權)分離,才能符合農村土地價值化、社會化的發展趨勢,土地作為一種資本的性質也才能夠完全發揮出來。

          參考文獻

          [1]金福海,張紅霞.股份合作制與股份合作企業法[M]

          [2]鄭有貴,中國農村公有制實現形式研究綜述[J].當代中國史研究,1999,(3)。

          [3]郭明瑞,房紹坤,唐廣良.民商法原理(四)[M]

          股份合作制范文第2篇

          一、進一步完善企業的產權制度

          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企業制度體系的核心。對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來說,只有在產權制度上創新,才能建立起企業的法人制度,真正做到產權清晰、政企公開,形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制,這是企業走向市場的前提條件。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目前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業,特別是改制起步比較早的企業股權不合理,表現為股權平均化,產權的激勵和約束功能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因此,企業有必要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適當拉開股份的比例,優化股權結構,促進企業新機制的形成。

          調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結構,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根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具體情況,大體有以下幾種可供選擇的辦法:一是對于原企業經營情況比較好,企業改制后仍保留一塊國有凈資產所有權的,一般可以采取依據工齡和貢獻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優惠配售給內部全體職工的辦法;對生活困難,買不起股的職工可以采取賒股的辦法,將配售的股份賒借給職工,待以后企業真正搞活了,職工有了承受能力,再收回所有權。二是集體企業改制后仍保留較大集體股的,可以采取按工齡和貢獻等因素一次性劃給全體職工的辦法。又可以拿出一部分來內部優惠出售,這樣既可以拉開股權比例,又可以吸納一定數量的增量資本。集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應保留一定數量的公共積累,但不宜過大。三是對于改制時沒有凈資產,債務包袱沉重,在負債的情況下由職工入股的企業,應盡可能幫助化解一些債務負擔,在減債的同時內部擴股。對其別困難的企業可以將部分或全部土地資產無償轉讓給企業,用于企業增資減債和完善資本結構。四是采取擴大內部增量股的辦法,改變原有的股權結構。對改制后經營情況較好的企業,可以將職工的部分收入留到企業轉為股本金。五是無論何種企業,經營者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多入股,這樣有利于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規范和創新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合作制企業兼融了公司制企業的特點,其典型特點之一就是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了既相互獨立又相互約束的制衡機制。這樣的制衡機制能保證企業有效地運行。

          當前,首要的是規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中,有些企業缺少與公司章程相配套的具體制度,企業的運行很不規范。因此,要在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整體的和各個方面的運行規則及程序,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要素有機地組織起來,使企業的運轉協調有序地進行。規范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特別注意建立制止錯誤決策的機制。目前有些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新的制衡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企業的決策隨意性仍然很大,長此以往,難免給企業造成損失。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和糾正因運行不規范造成的錯誤決策。在規范和完善的同時,還應根據小企業的特點,在實踐中大膽創新,積極探索符合股份合作制企業實際情況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深入推進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改革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要突出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改革:一是在用工制度上,要向國有大企業一樣,建立減人增效的機制。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要適當加大生產要素的分配比重。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業偏重于勞動聯合,而忽略了資本聯合,表現為一些經濟效益好的企業資本的分紅率過低。這樣不利于調動職工投資入股的積極性,完善和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也不利于擴大企業資本金,解決當前面臨的投入不足和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在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同時,企業應適度提高資本在收益分配中的比重。此外,技術參與分配能夠鼓勵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機制的形成。三是加強職工對企業的民主管理。衡量一個企業是否轉換了經營機制,一個重要的標志是是否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要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通過建立可靠的制度來保證。股份合作制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組織制度的改革,進一步完善和創新職工參與企業的管理制度,使職工的權利切實得到落實。

          四、以新的思路和方式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

          從一定意義上說,搞活企業制度是根本,人的因素是關鍵,沒有高素質的人來管理和操作,任何好的制度都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企業在制度改革和創新的同時,要加強經營管理人員隊伍,尤其是領導班子的建設。近年來,在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中,企業普遍采取全體股東或員工民主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民主選舉不僅有利于促進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法人主體,而且對于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感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人才市場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多數企業僅在本企業內部選擇經營者,有一定的局限性。這個問題靠企業自身是難以解決的,組織、人事和有關部門要加快思想觀念和工作方式的轉變步伐,由過去直接選派經營者轉向間接地宏觀管理經營者隊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選舉、聘任和解聘的具體規則,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考核評價和資格認證制度,逐步形成經營管理人才市場,為經營者合理有序流動創造條件,最終實現由市場配置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源。

          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企業領導班子管理制度改革中要解決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企業領導班子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討形成一種新機制的具體實現方式。近幾年,一些地方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對改革事會和經理人員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對外企業沒有約束作用,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尚未形成之前,類似這種經營責任制的一些方法,可以說是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有效實現形式,經過總結完善值得推廣。

          五、實施對公有資產的有效監督

          從近年來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革的情況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在改制時,事實上已經沒有凈資產,有些甚至是資不抵債。為了扶持企業盡快轉換機制,走上市場,改制時國家付出了較大的成本,職工在困難的情況下從腰包中掏錢入了股。因此,必須加強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監督。這種監督主要應當通過企業經營者來實現。但是,由于企業新機制的形成需要有一個過程,再加之職工的參與意識不強,經營者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在完善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同時,外部的監督也是不可缺少的,起碼在轉軌期間對公有資產的外部監督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定時期內,政府應當對一些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采取定期審計和評估,以便配合企業股東大會對經營者的考核評價。這樣,才能夠促使經營者規范管理行為,防止公有資產流失,保護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除了上述幾個問題外,積極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搞好外部的配套改革,也是當前深化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革的緊迫任務。各級政府需加快職能轉變,在更高的層次上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重點抓好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勞動力市場,開通融資渠道,提供信息服務,進行技術和管理培訓等,為搞活股份合作制企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1]王守梅.政治經濟學通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9.1.

          [2]詹姆斯C,范霍恩.財務管理與政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12.1.

          股份合作制范文第3篇

          農村是樹梢,國家政權是主干,樹梢在農村動起來,絲毫不會影響國家的主體。因此,當務之急是――讓樹梢動起來。

          從某種意義上說,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是第二個“小崗村”。

          南海區原為南海市,2003年1月8日撤市并入佛山市。從1992年下半年開始,南海嘗試在羅村鎮下柏管理區、里水鎮沙涌管理區、平洲區洲表村三處試點,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1993年下半年,這三個地方分別以股份公司或經濟合作社的名義制定了章程。當年8月31日,當時的南海市委市政府《關于推行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在全市農村范圍內推行股份合作制。

          “攤丁入股”

          事實上,南海的農村改革始于更早的時間。

          1987年,南海成為國務院批準的農村改革試驗區之一,主要進行了兩個試驗項目:一是農村規模經營,二是農產品出口基地。

          “這兩項改革可以說失敗了。”南海區委農村工作部副部長余偉基坦承。他認為失敗的原因,是由于種植糧食的經濟效益低,在當時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的驅動下,許多農民實際上已經脫離土地。

          于是,當時的南海市政府逐漸將改革思路轉移到產權上來。

          在《意見》中,南海將農村股份合作制定義為四種形式:合作經濟股份制、農村土地股份制、合作組織企業股份制和農村聯合股份制。其中,土地股份制強調建立土地承包權股,實現土地三權(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農民的承包權從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在以股份形式將其穩定的前提下,解決好農村土地的整體規劃,土地的征用、使用和農地保護以及提高土地的生產率等問題。”

          據南海區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莊少偉介紹,一般的做法是先由村或村民小組成立資產評估小組,對集體資產進行清產核資,主要包括資源性資產即農用地,和經營性資產即廠房、店鋪等,這兩部分加起來形成總股本。

          然后確定股東人數,凡戶口在本村或村民小組的農民自然成為股東,總股本除以股東人數為總股數,在實行股份合作制初期,一般每人分得一股,16歲以下未成年人分得半股,但有的地方也可增設承包股權和貢獻股權,在基本股之外按承包土地的期限和農齡分股。

          對土地及集體資產的運營,由股東大會進行公開投票。所有的賬目都張榜公布。每年收入的40%用于農民按股分紅,60%由經濟組織提留,用于公共用途及再發展資金。

          莊少偉指出,股份合作制的實質是把農民的承包權變為股權。

          帶著三個“邊界”去上市

          但專家也指出,南海的農村股份合作制畢竟是摸著石頭過河,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從福利性向經營性的過渡、由封閉性向開放性的轉變、外嫁女股權增減引發的社會矛盾、經濟職能和行政職能分開的問題。

          同時,由于地區發展不均衡,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股份合作組織的方式,不一定在任何地區都適合。

          莊少偉指出,適合設立土地股份制的地區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農村干部管理水平高,二是農民無須依附于土地,三是要有分配。農民沒有收入,機制也就失去了活力。

          2003年,南海區農民年均分紅1180元,東南部工業發達地區最高分紅接近1.5萬元,但西部仍舊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從實行股份合作制以來就沒有分過紅,這樣的組織占到全區1/3。

          南海官方人士普遍認為,學習南海模式并有所創新的江蘇昆山模式要更先進。“比如昆山成立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開發土地就每個人都出資。”莊少偉說。

          另一位專家也指出,更好的模式是以項目進行股份合作,完全市場化,而南海是全塊資產量化,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股份合作,“我們還沒有脫離原來非完全產權那一塊。”

          這位專家透露,未來南海農村股份制發展的方向將是公司上市,這也是政府制定的長遠目標。“從收益上講,有一些村委會超過3000萬元,已經可以達到一個小公司規模。”

          鏈接:深圳萬豐的共有制

          深圳市寶安區萬豐村在改革開放之初,先是土地承包,接著工業進村,萬豐的面貌雖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在實行土地時,公共事業捉襟見肘。于是,黨支部作出決定:在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的同時,重新整頓集體經濟,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萬豐工業村”的口號。

          股份合作制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產權制度;改革

          中圖分類號:F30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031-02

          一、明晰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產權的改革思路

          (一)以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目標

          要按照現代企業產權制度要求,明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各項權能的歸屬,提高股權人格化程度;理順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與村委會、村民的關系,形成按“產權規則”運行的制度規范;確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市場主體的地位以及保護農民利益的長效機制,最終全面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集體產權資產營運機制。

          (二)以土地產權改革為突破口

          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財產主要包括農民承包地、自己的農具和其他生產資料、村提留以及征地款等,其中土地財產占了絕大部分。集體土地產權殘缺是整個農村產權改革的核心問題。農村土地產權面臨的問題是:第一,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是集體,但是,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究竟是誰,立法和實踐中都不甚明確。第二,承包經營權沒有完全物權化。在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度下,農村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相分離,承包經營權從其本質上說還沒有徹底物權化,還不屬于完整意義上的使用權,實際上只有耕種權和收益權,農民沒有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的權能不充分、不明確,導致土地流轉困難。第三,土地股權殘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堅持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個人擁有的前提下,以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入股的方式獲取土地的“股權”。由于農民和集體擁有的都只是部分產權,而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產權,因此,有學者稱之為“準土地股權”。農民以其承包的土地投資于股份合作制,確實擁有了對土地的股權,但是,這種股權與嚴格意義上的股權,有較大差距,除開收益權外,其他方面都打了折扣。要明晰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產權,就要從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入手,著力解決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和土地股權不充分的現狀。

          (三)以建立新形勢、新體制下的集體資產運營機制為重點

          以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為核心,通過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界定、股權設置、股份分配,構建現代產權制度,逐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集體資產管理運營機制。在具體資產運作機制上,要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一是把握好政府推動與村民自治的關系,既要體現政府的引導和推動,又要體現農村的民意要求。二是協調好股東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在股權設置、股權界定、利益分配、公積金提留等具體制度安排上,把握好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尺度。三是把握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體,在資產量化和股權確認上,既要公平合理地處理歷史問題,又要承認差距,確保改革取得預期的成效。四是處理好規范操作與民主監督的關系。改革方案要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和可行性論證,改革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監督程序,要規范資產清查、資產評估、債權債務處理、審計監督等各項操作,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

          二、創新資產運作機制,加快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

          (一)科學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是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改革的基礎環節,合理評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量成為重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首要工作。具體做法是,要在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主管部門指導下,對各類集體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依法界定所有權歸屬。由于清產核資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一定要完善資產評估制度,保證清產核資的科學與公正,要選擇有資格、信譽良好的社會中介和村民代表共同參與評估。集體資產清查核實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予以確認。通過清產核資、股權量化,無論是個人產權還是法人產權都比較清楚,個人產權歸村民個人,法人產權歸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1] 。股權量化給個人,通過股權證書證實個人對股份資產的產權,并由農村股份合作組織主管部門予以登記。新增人口不再參與資產量化,實行股權的“生不增,死不減”和“遷入不增,遷出不減”,減少改革運作成本。但可以繼承和接受本組織成員轉讓的股份,以及出資購買個人現金股,成員所持有的個人股可以繼承、轉讓或贈與他人,本組織成員有優先接受轉讓權。

          (二)增設募集股

          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股權設置類型,比較好的方式是取消集體股。對于取消集體股后的股權設置,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設立募集股,另一種觀點則反對設立募集股。之所以反對,是因為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實行按份共有,既對股東利益負責,又要承擔一定的社區責任,設置成募集股將打破股權的福利性,體現不出合作股的性質,不利于農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本文同意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增設募集股,因為增設募集股,可以解決入戶婦女和新生兒等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展資金等問題。通過向外募集股份,吸收外部資金,增加集體資產總量,增加村民收益,促進股權流通,引入競爭機制,增強股東的風險意識,使股份不再具有福利色彩,是股權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募集股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個人所有,可以繼承、饋贈、轉讓等。同時,在股份分紅時,可以通過提留公積金、公益金的方式實現積累,以保障農村公共管理和公益事業的正常運轉。

          (三)擴大股權流轉范圍

          即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成員可以轉讓、買賣、抵押和繼承由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個人的股權。股權應該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目前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往往只考慮到股份的收益權,忽視了股份的轉讓權。這樣的股權流轉機制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權交易、重新配置難以實現。村民所持有的股份因為是不可交易的內部股,削弱了其對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的監督能力。只有擴大股權的流轉范圍才能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獲取最大的增值效益。為此,應該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賦予股東股份的完備所有權。要進一步明確股東對所持有股份的收益、轉讓、繼承等權利,使之具有完備的股權性質[2] 。通過賦予股東完備的股份權,使股權流轉從封閉發展為開放性,促使大股東的出現和經營者持大股,不斷增強股份合作經濟的發展活力。二是促進產權要素市場化。先允許村民個人股權在本村范圍內流轉,再逐步擴大到在本村范圍外轉移,最終建立農村股份產權市場,允許個人產權要素進入市場自由流通。三是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允許非本社區的資本進入股份合作組織,突破區域和所有制的局限性。

          三、深化以土地產權為核心的產權法律制度改革,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一)明確所有權主體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

          明確土地權利主體的最好途徑是給予使用者所有權。針對現實中“三級所有”的格局,應對哪一級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作出明確的規定,解決所有權主體缺位的問題。在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格局中,鄉鎮級組織因為范圍太大,管理成本高,現實中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范圍外;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所以它不應該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而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獨立行使權利,又有能力行使所有權的職責,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所有。

          (二)促進土地權利的物權化

          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缺乏物權上的確立和保護,表現在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只表示使用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的一種債權關系,農地使用權則表示權利的內容和權利人對土地之支配的地位,體現了一種物權關系,應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農地使用權,徹底物化土地承包經營權,達到穩定集體土地權屬的目的。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能夠在堅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基礎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股份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農戶承包權的收益功能,使村民按其資產占有份額直接分享到相應的集體二次分配權,更加清晰地體現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

          (三)突破傳統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限制

          傳統的集體土地流轉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農戶與農戶之間的轉包,另一種方式是業主租賃搞規模經營,流轉形式簡單。在實際中,要實現土地的合理有效流轉,應該做到:第一,要堅持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流轉的只是使用權,不能在流轉中變更土地所有權屬性,侵犯農村集體利益,這是農村土地流轉必須遵循的重大原則。第二,要建立農地流轉市場。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效率低的直接原因在于缺乏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實行土地流轉委托管理,是實現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流轉的有效途徑。第三,解除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入股的禁止。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都作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抵押和入股的規定。立法機關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給農民以更大的土地自,加快土地的流轉,以進一步明晰產權,解決束縛農民創業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礙。第四,要變單一的土地經營權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權統一的土地承包權利束,特別是處分權一定要賦予到承包權中,這種處分權應包括對承包權的出租、入股及抵押等。

          參考文獻:

          [1] 楊宏翔,王槐生,楊繼友.現代產權制度視角下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J].理論探討,2005,(1):64-65.

          股份合作制范文第5篇

          關鍵詞:制度背景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制度創新

          “新農村建設”包括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黨的建設五個方面,“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20個字是對新農村生動形象的描述,其重點工作是“發展生產”。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任務。只有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不斷增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實力和競爭力,才能為農村社會全面進步和農民的全面發展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農村經濟組織制度建設與創新,作為農業微觀載體,是建立農業和農村發展長效機制的基礎條件,是農村經濟建設,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軟件”。我們必須以創新的思維來對待中國農村經濟改革中出現的合作社制度的演變,不斷創新合作社制度。

          一、合作制是我國農村主流的經濟組織制度

          1、股份制與合作制是市場經濟條件自運行的兩個輪子

          無論是股份制,還是合作制,都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經濟組織制度,股份制與合作制是市場經濟條件自運行的兩個輪子,股份制企業與合作制企業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兩大主體,是推動經濟社會進步的兩大力量。

          2、合作制與股份制有不同的適用范圍、不同的行業特點

          合作社的制度特點決定了合作社多集中于弱勢集團,多集中于弱勢產業。股份制成為規模大、資金雄厚、有機構成高的行業的組織形式。

          3、合作制必然成為農村主流的經濟組織制度

          農業是典型的弱勢產業,農民是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合作制必然成為農村主流的經濟組織制度。

          二、合作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發生合作社制度的變遷

          1、任何一種組織制度,在不斷變化的制度環境中,會吸納和融合其他制度的優點,對自身不斷完善。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擴張是任何經濟組織存在與發展的需要。

          3、合作制、股份制相互融合、轉化、吸納的表現

          西方的“職工持股計劃”

          “公司+合作社+農戶”農業產業化模式

          美國、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與合作制相互融合的一個特例

          4、合作社組織的變異以及現代合作社質的規定性

          三、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新發展

          1、從理論層面剖析,股份合作制有四方面的制度優勢。化解了合作社“方”與“圓”的矛盾;實現了“資本”與“勞動”生產要素的融合;強化了“競爭”與“合作”兩種力量;協調了“公平”與“效率”兩個指標。2、從國際合作社聯盟所確定的原則考察,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社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符號國際合作社發展的主流趨勢。

          3、從中國農村新興合作社組織發展的實證角度考察,股份合作制以成為我國沿海地區農民合作社的主流形式。

          四、農村合作社制度發展與創新的條件

          1、生產力發展對新型組織的客觀要求

          2、思維創新及輿論支持

          3、政府的扶植及對合作社企業家的激勵機制

          4、良好的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1、苗敬柱股份合作制:基層社改革發展的制度安排《合作制理論與基層供銷社改革——第七次中國供銷合作經濟論壇論文選編》2004年11月

          2、周連云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制與股份制兩種經濟組織制度的比較研究《合作制理論與基層供銷社改革——第七次中國供銷合作經濟論壇論文選編》2004年11月

          3、中國農村合作制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二)——中國合作經濟的發展歷程《中國農村合作制的理論與實踐研究》課題組選自《中國供銷合作通訊》2005年5月總第301、302期

          4、洪遠朋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經濟的新發展《集體經濟改革與發展研究》2004年4月

          5、趙陽林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最優組合嗎?《中國供銷合作通訊》總306,307期

          6、黃連貴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的新發展中國合作經濟學會《調查與研究》2006,3

          7、葉長青勞動、資本與國家貧富《商業時代》2006,7

          8、劉惠苑鵬合作制與股份合作制——制度的分析與比較遼寧大學出版社2003年7月

          9、付晨合作經濟的傳統與變遷《中國供銷合作通訊》2003年9月總284期

          10、馮開文合作社: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經濟組織——從合作理論變遷角度所作的初步分析《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