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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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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職責

          校長職責范文第1篇

          我國現行的中小學領導體制是校長負責制,這就決定了校長在推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中肩負著重要的使命與職責。因此,校長的法律素養以及依法治校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學校管理在法制的軌道上科學、有序地發展。

          校長法律素養并不等同于法律知識,應是校長履行職責、制定學校制度時,體現的法律精神要素,屬于法律的理念、意識層面。具備法律素養的校長,能夠跳出現有的學校管理思維與傳統,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去剖析與處置學校管理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影響學校工作的發展方向。因此,依法治校不是讓校長死守著法來應對學校的問題,而是具有一種法的思想觀念,引導學校的管理方向,同時形成一種管理的藝術。

          校長在依法治校中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責呢?校長應認識到校長負責制的核心內容是校長目標責任制。校長應在切實把握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所指示的培養目標和辦學方向的前提下,善于從學校的實際工作出發,把教育方針所指示的總的培養目標轉化為學校管理的具體目標,并取得全體師生的普遍認同。另外,在制定辦學目標與發展規劃時,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我所在的學校歷來重視學校管理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將“依法治理、民主辦學、特色立校”作為學校發展的三項基本原則,寫進了《魚洞二小章程》,確保學校長久的、可持續的發展。

          首先,我們建立“大法規”與“小制度”相結合的管理體系,讓全體教職工知法守法。對于學校和教師來說,《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是必須遵守的教育“大法”,我們將法律考試、法制學習與教職工政治業務學習相結合,大力宣傳和強化國家“大法”,同時依據這些“大法”,制定和完善《魚洞二小管理制度匯編》,收錄了學校204個管理制度,形成自己的管理體系,并與學校的辦學理念相結合,形成制度文化。

          校長職責范文第2篇

          2、根據辦學目標,配合校長制訂每學期工作計劃。

          3、協助校長做好日常行政工作,重點抓好分管工作。

          4、對分管工作要有近期計劃和長遠目標,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交校長或有關會議通過后實施。

          5、熟悉并掌握每位教職工的情況,按規定程序組織分管部門教職工的聘任。

          6、根據教改的實施要求和教育工作實際,協助校長調整教育教學計劃,妥善安排人員。

          7、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課程精神開設課程,遵循教學規律組織教學,建立和完善各項教學管理制度,結合教學實際,指導教師改進教學活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8、領導和組織教育科研活動,制訂科研計劃,組織教師認真實施,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校長職責范文第3篇

          一、 相關概念的解析

          1.(辭源)上講,“病”指“疾病”、“生病”,也就是指“生理上或心理上發生(的)不正常狀態。”隨著對疾病研究之深入.醫學上產生了一門基礎學科―― 病理學。所謂病理學是醫學科學的一個專業名詞。它是指研究疾病的病因、發病機理及患病集體在疾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形態結構和功能改變狀況,以認識和掌握各種疾病的癥狀及其發生、發展規律的一門科學。據此.我們把病理定義為疾病及其發生的原因及發展的過程和原理。“病理”一詞包含著一定的價值判判。病理的反面是健康健康是人們所期望的狀態.是一種理想的和被作為目標的狀態;而病理則是人們不希望的,是需要克服和治療的狀態。

          2. 教育病理及教育病理學的名稱。教育病理學是德國萊德齊大學教授司托里音伯耳首先使用的,早在1890年司氏就在自己的著連中使用了教育病理學的名稱。而日本學者們對教育病理的研究比較深入,由此涌現出眾多的的研究者,使日本成為教育病理研究的典型代表,但是所謂教育病理,在日本并無明確統一的定義,有時指“教育的病理”,即作為結果或癥狀出現在教育領域中的病理現象;有時則指“病理的教育”,即作為病理之原因的教育問題;有時則指這兩方面的綜合。本文所探討的教育病理,主要是指前者,即如日本教育學者大橋熏所界定的那樣,是指在教育過程中出現的偏移和失調狀態,是教育內部和外部的異常條件使教育職能的實現受到嚴重阻礙,結果派生出多種越軌行為的過程。

          3.教育管理病理及學校管理病理。教育管理,在漢語里,既指宏觀的教育行政活動,又指微觀的校務管理活動;在英語里,則主要指對學校教育活動進行具體的經營和對教育的組織領導。教育管理學,在美英等國,其研究巳走向實證主義和后實證主義多元并置和多元融合的發展之路;在中國則還處于經驗科學的發展階段。根據陳孝彬先生的定義:教育管理學是研究教育管理過程及其規律的科學。教育管理就是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下,遵循教育的客觀規律,對各種教育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實現教育方針和教育目標的行為。按照教育管理對象的特點,我們可以把它劃分為廣義的教育管理學和狹義的教育管理學兩大類。所謂廣義的教育管理學是以整個國家教育系統的管理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它是以中央或地方的教育法令、法規為指導,遵循教育的客觀規律,對整個教育行政系統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控制,使有限的教育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以實現管理目標優化的一門現代科學。所謂狹義的教育管理學是以一定類型的學校組織作為自己研究的對象,構建學校和社區環境之間的和諧關系,建立和健全學校組織及其運行機制.優化辦學資源,調動全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為目標的一門現代科學。

          二、 校長負責制病因分析

          校長負責制在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方面確實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校長負責制出現了許多的漏洞,面臨嚴峻的挑戰,從而造成了學校管理的病理,其病因如下:

          首先,校長負責制中的校長主要是實行任命制。這一體制中由于校長主要是由政府任命,校長基本上也只對上級政府負責,上級用管理政黨干部的方法管理校長,一大批校長的任用與管理歸組織或人事部門,無形中對教育的發展設置了障礙,導致教育行政部門事權與人權不統一。比如有些學校行政級別高,教育主管部門行政級別低,教育部門就管不了學校。一些行政領導又常被任命到學校擔當領導職責,從而導致了學校政府化,校長官員化和行為媚上化。

          第二、就校長本身的素質來看。現在的許多校長素質不高,這里的素質包括自身的道德素質與人際關系、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領導水平。有的校長雖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良好的人際關系,但是缺乏管理學校的技能和方法;有的是領導水平不高;有的則是知識與能力結構不良;當然也不乏有的道德品質低下,欺上媚下,靠吹、拉、捧走上領導崗位的。

          第三、就辦學思想來看。辦學思想是指對辦好學校的整體認識,它是校長依據一定的教育思想、管理思想和教育方針,從本校實際出發,確立的學校工作的指導思想。辦學思想是學校的靈魂,一個學校的辦學思想決定著該學校的發展方向,決定著該學校辦學效益的高低。而有的校長對辦學思想的認識模糊;有的校長其辦學思想處于“缺失”形態,比如行政經驗型的、實務忙碌型的、平安度日型的和盲目模仿型的;還有一些校長固守著錯誤的辦學思想,把盈利創收放在首位,以應試為工作中心等等,這些都不利于學校的發展及管理

          第四、從校長領導的有效性來看。有很多校長并不能有效的領導學校,原因有很多:一是對教育方針不能正確理解;二是不能相信和依靠教師辦學;三是激勵能力不夠;四是缺乏足夠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五是沒有管理欲望;六是沒有足夠的影響力。當然還由于現行的校長負責制并沒有給校長足夠的自,影響其管理的效率。

          最后,就校長的考核及監督機制來看。我國現行的校長負責制本身就是滋生專制和腐敗的溫床。君不見,一年一度的對校長的考核也不過是走走過場缺乏實際的監管作用。每一年度的對校長的考核雖然在莊嚴的國歌聲中,在教育局領導的指導下,在眾目睽睽之下拉開了帷幕,教師們拿起殘存的權力去給校長們進行民主評議,可是這樣的評議又有什么意義呢?因為最后的評定是教育行政部門說了算,在這樣的格局下,校長只需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同樣而這些校長們又由教育行政部門任命的,他們往往有著共同的利益,因而這種系統內的監督,又有何作用呢?

          三、 校長負責制的治療方案

          那么針對學校管理中的這個病理,我們又該采取何種方法去根治它?

          1. 針對任命制,實行校長選拔制。首先,我們應該進一步明確校長的選拔標準。國外學校對校長的選拔都有嚴格的要求。在英國,無論是中學和小學,要當一名校長,必須有8―10年的學校工作經歷,必須具有成功的教學經驗,具有一定的行政工作政績。在美國,要成為一名中學校長,候選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至少3年)的教學經驗,獲得教育管理專業碩士或博士學 位,取得州教育部門頒發的校長資格證書,且具備管理和督導方面的專門知識,擁有某些行政經驗和管理能力 。在德國,大學畢業者到中小學校實習2―3年,再經過各州的統一考試,合格者由州教育部分配到各個學校。經過學校 10年左右的教學生涯,且必須是優秀教師, 擔任過副校長者才有資格應聘校長。

          其次還要廣開選才之路。1986年,美國教育部在《美國初等教育改革報告》中提出,“擔任校長職務的人不應只是現任教師,各行各業具有領導才能的人均可擔任此職。”這一建議雖然遭到校長組織的反對,未能實現。但突破常規選拔校長的思想引起了人們的共鳴。紐約市政委員會也在一份建議中提出,“校長職務的大門應向企業界、高教界和政府部門的管理人員打開。”貝內特在他的1988年《改革報告》中也強調,“必須打破常規并歡迎有才干的人到學校來任領導的職務。”新澤西州教育專員曾提出一項選拔校長的方案,該方案規定無公立學校教學經驗者,但如具有管理學碩士學位,通過審查、考試和學校見習,亦可作為校長侯選人。

          2.樹立校長職業意識,促使專業發展,提高校長的素質。提高校長的素質就是:首先要樹立校長職業意識。2001年,以清華大學校長職業化研修中心主任王繼華教授為代表的學者,開始了對校長職業化理論與實踐的探討。他們認為:“職業化校長是指專門從事學校經營和教育服務的專業校長,它不是一種職務,而是指一個具備某種能力和精神特質的社會群體。校長職業化就是要把校長從官本位的傳統束縛中解放出來,由任命制的事業管理者,轉變為聘任制的產業經營者; 由執行計劃的職務校長,轉變為關注市場的職業校長。”要“淡化校長的職務觀念,強化校長的職業觀念;淡化校長的權力觀念,強化校長的能力觀念;淡化校長的教育事業觀,強化校長的教育產業觀。”

          校長職責范文第4篇

          關鍵詞:年級組長;管理紐帶;協調發展;服務意識

          中圖分類號:G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4)05-019-1

          一、農村小學管理上存在的客觀問題

          1.部分班子成員的教育管理理念不更新、不加強學習,缺乏教育管理的理論支撐,抱著小農思想,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長遠規劃。

          2.領導班子中由于本地人居多,相互間的關系復雜,管理涉及的困難也多。年初制定的計劃和目標無法實現,而流于形式。

          3.學校制度建設被忽略,即使有,也缺乏規范的操作順序和監督反饋,往往就是校長一個人布置任務,下面應付了事,過后通報一下。在這個過程中,不免有不為學校和師生著想,與廣大教職工的利益相悖的現象出現。

          4.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教育觀念落后,教育手段陳舊。老教師有經驗缺專業理論指導,新教師有專業理論缺經驗。

          5.家庭教育幾乎空白,學生缺乏有效的輔導,教師壓力大。

          二、年級組長工作任務重,雖起到了紐帶作用,卻也只能流于形式

          1.學期初,年級組長應該依據學校、教導處工作計劃和年級實際,制訂并實施年級段工作計劃;指導班主任制訂班級工作計劃,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在這個過程中,年級組長很好地起到了“查漏補缺,增益減弊”的作用。問題是,在各部門的班子制定計劃時,由于受到上述種種客觀限制,弄得年級組長云里霧里,不知所措。教導處組織教學要成績,教科室要教師學習理論研究課題,德育處要開展各種活動。年級組長只能一言不發,等候安排,或者根本不直接參與計劃的制定,你們讓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只要時間上不沖突就行。

          2.根據上面的計劃安排工作。年級組長還需制定本年級段的學期計劃,這個計劃可以說基本上是“逮漏補洞”的。一周里的哪一天空閑了,沒活動,就隨便甚至臨時安排個什么事,也算對上面有個交代。大多數情況是,年級組里根本沒有計劃,年級組長在來回奔走“相告”工作事務。

          3.年級組長還需參加各種評比、考核和督導工作。由于年級組長處在管理的第一線,其對年級段的了解應該比其他人全面,各種評比、考核成員中,他應該是不可或缺人員,但由于沒有科學合理的獎懲制度,只能瞇著眼做老好人,只要不出大的紕漏,基本上都是“合格”或“優秀”。而這,卻嚴重地影響了農村小學的城鎮化發展。教師隊伍素質沒有得到提高,一切的發展都是空話。

          4.年級組長按理還需做如下工作:組織班主任交流班級管理經驗和存在問題;組織參加各種校外公益活動等等。如此多的事情,如果沒有一個高效率的領導班子,沒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條例,沒有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年級組長這根紐帶怎能起到有效的鏈接作用?

          三、改進對策

          1.以校長為中心,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最大限度地發揮班子團結、敬業、高效、務實的作用。以校長為首,加強教師的師德建設,提高教師的專業素養,尤其是要轉變農村教師的教育教學思想。在這個過程中,校長要深入教師隊伍當中,了解教師的想法,一旦發現有與學校發展相悖的思想,要及時糾正。還要加強中層干部日常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各處室的職責,營造互相信任,相互合作的人際關系,做到團結勤奮、廉潔奉公、求真務實、開拓進取,鞏固領導班子的新形象。

          2.務實求新,完善制度,用制度保證學校的有序發展。首先,健全和完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健全學校所有崗位職責,強化教職工的崗位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完善學校章程,并在教代會上通過,使學校的管理有章可循;其次要勤檢查,多督促,狠抓制度的落實。年級組長就是要在落實制度的過程中體現作用,將制度落到實處。

          校長職責范文第5篇

          關鍵詞:消費者;景區;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

          2012年2月1日,三亞市委市政府舉行媒體見面會,海南省副省長、三亞市委書記姜斯憲對于今年春節黃金周期間游客反映的海鮮排檔、出租車及個別景區“宰客”現象向大家表示歉意。姜斯憲在見面會上表示,將以此次事件為契機,虛心接受批評,努力向國內外優秀旅游目的地學習,實實在在做好市場監管,真正把三亞打造成高品質的度假家園。此前,有網友爆料游客在三亞吃海鮮,3個普通的菜被“宰”近4000元。消費者說是被出租車司機推薦的,其鄰座指池里一條大魚剛問價,店家手腳麻利將魚撈出摔暈,一稱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消費者準備理論,該飯店出來幾個東北大漢,消費者只好收聲認栽。

          此類消費者在景區公平交易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新聞早已屢見不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然而,面對此類景區消費者權益受損案件,消費者在動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時,往往會碰到舉證難的困難,心有余而力不足,從而此類事件往往不了了之。正是消費者無法檢舉個人正當權益無法受侵害,客觀上助長了非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旅游行業無法在法律的約束下健康發展。面對這樣的社會事實,筆者提出運用調整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通過程序法途徑,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訴求。

          一、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重新配置

          筆者認為,此類消費者被侵權的訴訟不應全部使用“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而在部分舉證責任上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事實主張者在一般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正置),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及被告的權利保護。因而,程序法對舉證責任倒置有著嚴格規定,僅有的幾項責任倒置,在內容上通常不應當是全部的倒置, 而只能是部分的倒置。換言之, 這里并不是說原告不承擔任何的證明責任。例如,消費者作為原告對方違反公平交易, 那么如果按照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消費者必須舉證證明: (1) 證明自己在對方處消費; (2) 對方對自己提出消費的金額(例如:發票等有效憑據); (3) 而對方要求付費的金額遠遠高出正常消費金額。對于第(1)、(2) 項, 原告舉證是沒有問題的; 而對于第(3) 項的舉證, 事實上是很難辦到的, 如果把這個責任也分配給原告, 無疑是極為不公平的。由于原告的舉證地位決定很難或不可能舉證對方提供的服務是不合理的高價, 對方采購價、加工費等成本,原告不得而知, 然而由對方舉證證明不是亂標價亂收費, 卻是輕而易舉的。這正是對于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原則(正置) 的例外, 即部分的舉證倒置。

          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重置的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在我國訴訟法中對于舉證責任倒置有著嚴格規定的背景下,此類消費者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重置的合理性有以下幾點:

          1.部分舉證責任倒置的合法性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體的訴訟中改變了法定的證明責任分配,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以“造法”的方式確定新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舉證責任倒置是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法官根據特定的案情所具體運用的一種舉證技巧,即法官如果發現原告的證據距離相對遙遠或者基于對一定主體(通常是受害人)的特殊保護等法律原因的考慮,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只有通過自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才能保證法官正確行使裁判權并保證司法的公正。該觀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產生了較大影響,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的采用仍然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

          2.部分舉證責任倒置與證據距離相符

          證據距離是指在有可能負擔舉證責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哪一方距離證據的源泉更近一些。在實際訴訟中,距離證據更近的訴訟一方,往往運用證據能力更強,也就是案件事實的能力更強。在專利侵權訴訟、建筑物責任訴訟、產品缺陷訴訟、共同危險訴訟、醫療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等,舉證責任倒置都與舉證距離有不同程度關系。證據距離成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個主要因素。距離證據近,就說明他更容易提供該證據。讓更容易舉證的一方負舉證責任,不僅公平,而且還更加有效率,更加節省舉證成本,舉證不能的概率也大大減少。因此,證據距離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個首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而且也不是必然原因。在我們關系的消費者被侵權的案件中,作為經營者的一方,采購價、加工費、人工費以及提供服務流程都更接近證據,證明經營方的合法經營。

          3.部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能力符合

          舉證能力是指搜集證據、調查證據、利用證據的能力。《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但這權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平等。事實上,由于各種原因的作用,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不平等的原因有許多,其中有一個就是舉證能力的強弱。消費者作為個體到景區異地消費,與作為本地經營者在訴訟地位上必然處于弱勢。此外,消費者在異地取證的實踐過程中,出現非法干擾正常取證的實踐因種種原因層出不窮。由以上原因可以看出,消費者的舉證能力往往弱于經營者。

          4.部分舉證責任倒置與各地方政府的政策價值相符

          在實體法上,在具體構建其內容時受著一系列價值目標的指導。舉證責任倒置本身也是實體法的立法者調節各種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以昭示其特殊立法關懷的工具之一。在實體法沒有明文規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據實體法體現出的總體精神和抽象政策價值,也可以通過對法的解釋,創設新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各個地方政府,在創建良好的旅游城市、景區的建設中,離不開高質量的旅游服務。通過司法權來約束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不僅有利于經營者的自我監督,而且可以加速于市場經濟體質下低質量服務企業的淘汰,促進各地旅游行業的大發展和大繁榮。

          參考文獻:

          [1]鞏獻田.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辨析[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5.74

          [2]村上博己.證明責任的研究[M].日本:有斐閣,1986

          [3]王利明.舉證責任倒置必須法定化[N].人民法院報,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