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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取證、摸清底細
村總人口數2400余人,面積7.8平方公里,南鄰高坑鎮白源村,西接開發區橫板管理處,離城區2公里。2003年以來,縣規劃部門對該村進行了統一規劃,我鎮也相應下發了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文件,對村民建筑等用地采取了全部凍結等措施,對違規違法用地進行了嚴厲打擊。隨著西氣東輸、杭南長高鐵等國家重點項目在村境內的貫通,特別是工業園區的整體推進,我鎮對該村的土地開發力度增強,征地拆遷工作量增大。同時,村民亂搭亂建的情況有所發生。通過調查摸底,自2009年以來,村境違規違章建筑達35處,其中2009年達2處,2010年12處,2011年21處;基腳基礎6處,一層建筑9處,二層建筑15處,三層建筑5處。村民違章建房大致分為以下四種情況:①通過渠道了解到政府馬上將對居住地進行征購,突擊建房,套取政府補償,此類農戶有19戶。②老屋年久失修,或周圍環境變化,導致原有住房不宜居住,而縣、鎮兩級對該村建房全部凍結。村民為改善居住條件,進行了違章建房,此類農戶有4戶。③家庭成員增加,原有住房不夠,村民分家自行擇址新建了住房,此類農戶有5戶。④村民發展生產如養豬等,拆建房屋,搭建了豬舍,此類農戶有7戶。
二、說服教育,有效制止
針對該村亂搭擾建這一嚴重現象,我鎮高度重視,及時下發停建整改通知書35份,逐門逐戶進行政策宣傳,對亂搭亂建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及時制止,對數次上戶不聽勸阻的當場收繳灰桶、拆御架板、勸返泥工,有效扼制了亂搭亂建的進一步漫延。
三、統一行動,分組實施
為進一步加強對村境內亂搭亂建行為的打擊力度,鎮黨委政府經請示上級領導同意,決定進行專項整治活動,集中力量對所有違章建筑進行拆除,于本月14日召開了兩級干部專項整治活動的動員大會,統一思想、制訂方案,按照分組實施、重點突破的工作思路進行專題布署,會后按照行動方案,我鎮召集了機關應急分隊、土地開發辦、城建辦、土管所、司法所及相關村干部近百人,在縣土地監察大隊的指導下,利用挖機、鋤頭等工具對違章基礎基腳共6處,違章建筑共29處進行鏟除和拆除。
一、拆除范圍
風景名勝區規劃區域內海榆中線路段兩側的違章建筑,包括:3戶檳榔烘干坊(磚瓦結構)、1戶兩間平房(鋼混)、1戶在建木雕坊(鋼混)、1戶在建基礎立柱(鋼混);年建設的2戶四間平房(鋼混);年建設的1戶檳榔烘干坊(磚瓦);年以前建設的18戶磚瓦房。
二、拆除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維護被拆除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以省政府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正式批復時間(2013年1月30日)為界限,此后的違章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補償,此前的建筑按政策依法評估補償拆除。
(三)集中力量對省政府批復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3年1月30日)后的違章建筑進行分批次拆除。第一批拆除在建的違章建筑;第二批拆除己建的違章建筑。
三、拆除程序
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分3個階段進行,時間從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4年9月)。
宣傳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發動廣大群眾積極配合依法拆除違章建筑工作。(責任單位:縣管委會、縣國土局、縣住建局、鎮府)
(二)調查取證階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0日)。
1、調查摸底:對景區內的違章建筑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包括其建設區位、時間、原因、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用途、是否有糾紛及土地權屬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責任單位:縣管委會、鎮府)
2、立案調查取證: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及相關材料對違章建筑進行立案,并實地調查取證和認定。(責任單位:縣國土局、縣住建局)
3、對認定為《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正式實施時間(2013年1月30日)前建設的違章建筑,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給予補償。(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管委會、鎮府)
4、案件處理:根據違章建筑的查證和認定結果,作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送達違章建筑當事人,并與違建當事人簽訂自行拆除協議書。(責任單位:縣土地和規劃建設綜合執法局)
(三)實施拆除階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0日)。
1、自行拆除:違建戶主按照拆除協議,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筑。
2、:對拒不簽訂拆除協議或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章建筑,縣政府組織力量依法實施。拆除工作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首先拆除目前在建的違章建筑,接著拆除《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正式實施(2013年1月30日)后建設的違章建筑。
第二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1993年6月實施)至《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3年1月30日實施)期間建設的違章建筑。
第三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實施時間(1993年6月)前建設的違章建筑。
(責任單位:縣土地和規劃建設綜合執法局、縣公安局、縣衛生局)
四、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景區違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景區違章建筑拆除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管委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將任務、責任、進度分解到責任單位,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二)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各責任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力做好風景名勝區拆除違建工作。
(三)廣泛宣傳,深入動員
各責任單位要深入做好對被拆除違章建筑當事人的宣傳和勸解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動員其自行拆除,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關鍵詞:違章建筑查處;法律關系;舊城改造項目;城市擴容建設;征地;房屋拆遷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29-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89
1 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違章建筑是當前社會中的難點問題之一,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對違章建筑進行清晰和統一的界定。在實際處理時,各級地方政府一般會根據現實情況加以設定。考慮到政府各部門智能的差異性,國土、交通、城管、規劃以及房管等部門均具有認定和查處違章建筑的權利,這也是導致對違章建筑的認定不一致現象的主要原因,導致實際存在的“違法建設”“違法工程”“違法建筑”“違章建筑”等多種說法。上述說法具有一定區別,如“違法建設”和“違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動態性的行為過程。而“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描述的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具有一定的靜態性。文章從行為性質、行為對象以及行為事實三個方面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
1.1 行為性質
從行為性質的角度來說,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首先,違章建筑在其性質而言屬于違法行為,違章建筑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公路法以及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禁止性的規定,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克制違章建筑處于違法狀態;其次,違章建筑是在經過規劃管理部門以及土地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或許可之前進行建設的;最后,違章建筑必須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認定,假如建筑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則應由城鄉規劃部門進行影響程度的認定。
1.2 行為對象
在判斷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時對于違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響。從行為對象的角度來看,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所造成的違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內涵均具有很大差異,據此而造成的對違章建筑的各種理解也存在很多爭議。通過總結歸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對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構筑物兩個名詞,但對其他設施的描述缺不盡相同。這是因為上述兩個名詞都屬于設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異性。而違章建筑的對象是否包括設施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緊密相關的,并且在分離之后設施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比如電纜、關系等工程。而這些在法律上被稱作是附著物,因此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附著物。
1.3 行為事實
1.3.1 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違反土地、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擅自進行建設的項目,為獲取相關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擅自建設等行為。
1.3.2 改建。改建指的是將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進行拆除改造。比如將民用住宅私自改為商業用房、破墻開店、將一個房間進行分割改造成多個小房間進行群租等項目。
1.3.3 擴建。擴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礎上進行建設,以達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積的目的。
2 違章建筑的查處
2.1 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和查處方式
2.1.1 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通常情況下,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影響認定、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以及執行等。在進行違章建筑的查處時,首先,應保證查處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查處的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的法律正確;其次,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應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包括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及申請救濟等權利。
2.1.2 違章建筑的查處方式。違章建筑的查處方式包括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拆除、沒收違法收入、沒收實物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2.2 違章建筑查處中存在的問題
2.2.1 查處權責不明確,各部門之間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經提到,國土、交通等部門均具有認定和查處違章建筑的權利。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各大城市進行了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綠化、市政以及規劃等七個方面。而違章建筑卻涉及了多個部門和領域,并且對市、縣(區)、街道和社區的利益息息相關。我國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門利益化現象,導致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不足,是造成違章建筑查處受阻的內部原因。
2.2.2 違章建筑執法手段乏力,查處方式單一。我國多數城市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進行,以拆除為主要查處手段。在違章建筑查處執行過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設的初期階段已經得到了用地許可以及工程規劃許可等各類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擴建行為。某些違章建筑受到各種各樣的因素影響致使審批手續上部完善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活動等。上述違章建筑并沒有對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規劃造成不良影響,對該類違章建筑進行拆除處理,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等成本,還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除此之外,部分違章建筑在做出拆除處理之后受各種條件的限制不能直接進行拆除,目前針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法尚不完善。
許多相關部門在查處違章建筑時通常會給予責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處過程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拒不配合、拒絕停工等現象,導致執法部門很難有效解決違章建設行為。
2.2.3 執法環境不善,沖突矛盾時有發生。對于法制國家來說,其法制水平的高低與國家的政治、文化、經濟等的發展息息相關,除此之外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的法律環境。針對違章建筑這一法律環境而言,和發達國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經常出現暴力執法沖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現象,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矛盾的不斷計劃、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法律意識淡薄、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層次不齊等造成的。
2.2.4 管理執法體制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環節,屬于事后控制。在進行違章建筑的查處和管理時,很可能會由于政府引導力度不夠以及市場供給不足等問題使得查處過程中出現了審批、管理以及監督等環節出現脫節現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夠暢通。除此之外,沒有嚴格貫徹實施聯席會議制度和審批備案制度。再加上某些執法部門存在消極執法、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的現象,監管力度不足,部門權利集中化等導致某些部門消極作為或不作為。
3 違章建筑查處過程中的相關法律關系的沖突解決
3.1 違章建筑為第三人所占有
當違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執行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訟,也就是說通過代為訴訟來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訴訟是為了法院能夠對違章建筑的實施和執行排除障礙,而不是處于讓申請執行人得到違章建筑的占有權。占有并不是權利和物權,而是一種實施狀態,但占有卻憑借其實時狀態展現出了財產的秩序,也就是說占有體現了社會生活的一種秩序。法律對占有的保護是為了對生活秩序和財產秩序進行維護,而不一定是為了保護真正的權利。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法律需要維護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制止各類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為。
3.2 違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動產的侵害
如果違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被執行人待遇執行其權利這一前提下,申請人擁有代為訴訟的權利。這一行為可以幫助被執行人獲得應有的賠償,但是根據司法實務的有關規定,當違章建筑遇到不動產的侵害這一情況下,采取相鄰關系的規定是不合理的。這樣說是因為發生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罷,主體必須是相鄰不動產的使用權人亦或是所有權人,主體具有不動產的民法權利,但是違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鄰關系要求的使用權以及所有權,所以相鄰關系規定并不能用于處理此類問題。基于此,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違章建筑的具體毀損行為、違法程序、對合法財產受到侵害的嚴重程度和損毀行為人出現過程的程度來科學地對賠償范圍加以確定。上文已經到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獲得全額賠償,賠償數額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對擅自毀損行為擴大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賠償。
3.3 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明確指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才能作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也明確指出違章建筑不能進行出租。法律只保護那些進行依法登記的出租房屋。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的合同簽訂內容不合法,因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 結語
文章首先從行為性質、行為對象以及行為事實三個方面對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進行了闡述;其次從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和查處方式以及違章建筑查處中存在的問題兩個方面對違章建筑的查處進行了分析;最后對違章建筑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動產的侵害以及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三種情況下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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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違章建筑 SuperMap 數字城管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igital city of wuhu, and to wuhu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wuhu violate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cess, and the key technology of system use, realizing the func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illegal structures SuperMap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G26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引言
2007年4月,蕪湖市被建設部列為數字化城市管理全國第三批試點城市。2010年1月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各項工作準備完畢,投入正式運行階段。
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以城市部件和事件管理為突破口,以地理空間(萬米單元網格)為框架,實現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和業務監督、指揮、處理和評價的多部門協同工作的閉環控制,帶動部門協同,促進了信息共享,優化了管理流程,完善了管理職能,帶動相關部門的信息化,實現了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減少了城市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總體投資,從而以應用促進“數字蕪湖”建設發展與深入,夯實了“數字蕪湖”的基礎,是“數字蕪湖”重要的應用系統。
“數字城管”信息化建設是提高市容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實現市容管理監管業務快速、準確、高效運行的根本保障。2009年蕪湖市全面開展市容整治年活動,為配合此活動的開展,特開發市容整治年活動配套的違章建筑管理系統,充分使用現有信息化資源,進一步推動市容整治建設進度。
2系統建設目標
建立重點拆違區域的房屋建筑物數據庫,為執法人員快速提供房屋建筑物詳細屬性信息(分層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建設時間、戶主姓名等),給執法部門提供執法依據。系統記錄每次對房屋普查的信息,對于每次執法信息也進行詳細記錄,根據這些信息建立“違建黑名單”(對于多次違建自動進入黑名單),對于“違建黑名單”加大監查力度,保證違建的“零增長”。將實現違建同其它部、事件的綜合統一管理,提高城市的整體管理水平。
目標要求:
(1) 建立房屋和違建基礎數據庫
對現有的房屋和違建信息進行普查,建立房屋和違建基礎數據庫,為其他模塊提供基礎數據。
(2) 建立違建查處數據庫
對于執法隊員巡邏發現或群眾舉報違建問題,進行立案查處的整個處理過程,詳細記錄存入系統,建立違建查處數據庫。
(3) 規范信息處理程序
對上報的違建信息進行流程規范管理,對于待處理或正在處理的違建處理過程,可以進行實時監控。
(4) 定位功能
將房屋的坐標點與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系統的基礎地理數據建立接口,使房屋與地圖相關聯,使信息查詢者可以在地圖上迅速查找房屋信息,可直觀地觀察到房屋所處的地理位置和周邊環境,能幫助管理者正確地指導后續工作。
(5) 城管通數據比對
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可疑違建屋時,通過手機城管通定位和查詢的功能查找房屋信息,查詢結果關聯到地圖上進行展示。將查找出來的房屋屬性信息以及房屋照片跟實際房屋信息進行比對,判斷是否屬于違建。
(6) 綜合查詢統計
系統提供各種查詢方式,此系統對于違建的信息提供多方面的信息統計,為領導者提供了全方面、全時態的信息服務。
3系統設計
3.1功能設計
本系統建設內容包括:戶主信息管理,房建數據管理、違建數據管理、地圖定位、違建查處管理、無線數據采集比對、綜合查詢、統計分析、系統管理。
圖1 系統功能圖
3.2數據庫設計
3.2.1地圖數據庫
地圖數據庫主要是用來存儲和管理地圖數據,主要由地形圖底圖(水系、道路、綠地等數據)、房屋面、房屋點等基礎地理數據組成。
3.2.2信息數據庫
信息數據庫主要用來存儲和管理戶主信息數據、房屋基礎數據、違建數據和系統數據,主要包括:
1)、戶主信息數據
戶主與房屋的存在一對多關系,需要對戶主的信息進行管理,違建行為最終落實到人的違建,戶主屬性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2)、房屋基礎數據
現有房屋以戶為單位進行信息普查入庫,入庫信息有:戶主建筑物面積、戶主房屋結構、建設時間、戶主姓名、戶主身份證號碼、房屋地址、門牌號、所屬道路、房屋照片、房屋編號、房屋部件標識碼、備注等信息,建立房建基礎數據庫,為其他模塊提供基礎數據。
3)、違建數據
現有違建房屋信息普查入庫,入庫信息有:違建戶主、身份證號碼、違建建筑物面積、建筑物結構、建設時間、建設地址、門牌號、所屬道路、違建照片、部件標識碼、備注等,建立違建基礎數據庫作為違建查處的依據。
4)、系統數據
系統數據包括系統用戶管理、角色管理等相關數據,這些數據保證系統的有序運行。
3.3數據流程設計
根據城管執法方式和違章建筑管理的流程,違章建筑系統數據流程的設計如下圖所示:
圖2 數據流程圖
4系統實現
4.1開發環境
系統基于.NET Framework 框架,使用Visual Studio 2008為開發平臺,采用SuperMap 開發組件為GIS開發平臺。系統使用Oracle 10g為數據庫平臺,采用SuperMap SDX+數據引擎作為空間數據庫引擎。系統基于Windows Server 2003系統的IIS 6.0提供網絡數據服務
4.2地圖定位功能
地圖的瀏覽功能基于SuperMap 地圖服務組件研發,采用B/S方式,提供地圖的放大、縮小、移動、全圖顯示等基本的地圖操作,并將地圖與違建數據、用戶數據進行有機結合,提供地圖定位功能和地圖查詢功能。
4.3數據管理功能
城管通用戶:執法隊員在巡查過程中,可以使用城管通對建筑進行數據對比,發現有違章建筑可以直接上報到系統,并上傳違章建筑的位置、戶主信息和照片等數據。
其他用戶:城管行政人員(執法隊員、執法隊長、城管領導等)通過內部網絡(政務網)訪問系統,依照系統流程的設計規則,依據系統權限對戶主信息數據、房屋基礎數據和違章建筑數據進行瀏覽、操作、查詢和管理等操作。城管部門依據系統的違章建筑信息情況安排執法人員對違章建筑進行查處,并在系統中進行備案。
4.4系統輔助功能
系統管理主要是對網站用戶、角色、系統設置等數據的管理。系統管理員可以使用瀏覽器訪問系統管理系統角色及權限,給系統用戶賦予不同的角色,并進行系統菜單、系統參數等進行管理。用戶通過登錄系統,依據管理員分配的權限,使用系統提供的各項功能,對系統數據進行瀏覽、更新和維護。
5建設特點
1)、實現數字化辦公,簡化辦公流程,提高案件審批時效;
2)、建立房屋和違建電子檔案,多媒體數據讓信息更直觀;
3)、違章建筑信息與地圖結合,違建分布情況更加清晰;
4)、使用城管通讓執法現場化;
5)、與數字城管系統有機結合。
6結論
違章建筑管理系統只是“數字城市”進程中的“冰山一角”,在設計和實現過程中還存在不足之處,處在GIS技術應用的起步階段。但是,隨著社會和GIS技術的不斷發展, GIS技術被廣泛應用于社會的各個領域,GIS技術也將在各領域的信息化建設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并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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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Manage System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uhu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and taking Wuhu city as an example, introduced the process of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Wuhu City illeg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key technology, function and characteristic used in the system.
長期以來,由于人們對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夠,法制意識薄弱,再加上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不健全,導致公民、法人在建筑過程中違章違法行為十分普遍,從而使違章房地產大量產生,違章建筑作為被執行財產的案件亦自然不為少數。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當這些違章房地產(違章建筑)為唯一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時候,如果偏離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摳條文,機械地執法,以這些房地產系違章建造為借口而不予處理,其后果是一方面會導致大量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保護,降低了社會大眾對作為社會正義體現的法律的信心,甚至會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不測事件;另一方面,因為這些房地產遲遲得不到處理,而造成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從而違背了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原則。所以在堅持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對違章建筑予以執行是實現社會正義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實踐中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具體體現。
違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其成為可供執行財產的原因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土管部門批準;雖經有關部門批準,但批準手續、文件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的;雖經有關部門批準,但批準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違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違法性。
由于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因而違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權益與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權益必然有所區別。對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報批手續,因此公民、法人不僅對構成該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權,而且對該建筑物的整體也享有所有權,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護。而對違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備合法的報批手續,公民、法人只對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權,而對建筑材料所構成的建筑物的整體不享有所有權。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是根據違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來決定的。歸納起來,主要做法是:嚴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沒收該建筑物、構筑物;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筑,可責令補辦手續或罰款;部分影響規劃的可限期部分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為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為土管法)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對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沒收等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主要處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罰款、沒收或補辦手續。筆者認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給違章建筑的業主處理其能夠轉移的財產,包括構建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這是對違章建筑所有權保護的具體體現;補辦手續,則應理解為事后確認,是對違章建筑的合法化。可見,違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的內容,也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
既然違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因此,當被執行人擁有其所建造的違章建筑,特別是當這些違章建筑為被執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執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著物盡其用的理念,將其變現,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權。
對違章建筑的執行程序
對違章建筑的執行,既要遵照對合法房地產執行的程序進行,又要顧著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確認財產歸屬
查封是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就地或異地封存,禁止被執行人對其處分的一種執行措施。其實質在于限制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以為今后的變價做準備。查封還可禁止被執行人對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執行人對被查封物的所有權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標的物被轉移、隱匿、毀損而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當違章建筑成為執行標的物時也不例外。所以,在對違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須確認該違章建筑歸屬于被執行人。否則,可能會出現應該被查封的標的物被轉讓、毀損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
合法的房地產一般都經過權屬登記,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設用地許可證、土地規劃、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資料可查證,而違章建筑則不同,它既沒有經過權屬登記,也沒有有關的批文及證、照,加上被執行人或其家屬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這就給執行法院對被執行財產的確認帶來一定的難度。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采用以下幾種原則加以確認:
(1)占有推定原則。違章建筑雖然在形式上亦與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動產之定義,為土地和其上定著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財產權依物權法的規定以登記作為其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記產生公信力。而違章建筑雖然具有合法的財產權益的內容,但由于違章建設行為是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國家法定機關或有權部門審批而取得相關批文后再進行的,具有非法性,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產生的違章建筑不能類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記公示,除非準正(即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補辦審批手續)后,才能予以登記公示,并且在事實上,按照我國現行的財產權登記制度,亦無法對違章建筑予以登記公示。因此,違章建筑財產權的公示方式只能參照動產,即以占有為公示方式,只要被執行人對某違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該違章建筑歸屬于被執行人而可采取執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確鑿的證據該推定。
(2)轉讓無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第六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由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進行轉讓;房地產轉讓時其物權在變更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根據法理學上“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產未取得權屬證書的尚不得轉讓,則處在非法狀態下的違章建筑不能取得權屬證書(個別能準正的除外),理所當然更不得轉讓。如進行轉讓,則屬于非法轉讓;合法的房地產轉讓時,只有在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轉移,而違章建筑不能取得權屬證書,無法進行變更登記,故非法轉讓時當然不能引起物權變動。從我國現行實質民法體系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采用債權形式主義(即意思主義與登記相結合)的角度出發分析,同樣可得出上述結論,因為轉讓違章建筑的合同因其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所以合同債權不能成立,因此,該違章建筑的物權變動因其原因關系--債權行為不能成立而不能產生效力。既然轉讓違章建筑的行為無效,不能使物權發生變動,所以,只要能查明被執行人系違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違章建筑為被執行人所建造,被執行人對違章建筑的物權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該違章建筑輾轉于何人之手,亦不論被執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應認定被執行人仍然是物權權利人,而可將該違章建筑作為執行標的物予以執行。
2、查封公示
對違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并通知違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實際占有人,然后,要進行查封公示。由于違章建筑不能在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登記,也沒有財產權證、照,因此,對違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產一樣,在有關部門產權檔案中進行查封登記,并向被執行人追繳房地產的財產權證、照,而只能將張貼封條或張貼查封公告作為進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為執行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張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張貼封條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為了日后能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執行法院對違章建筑的查封事實,最好用照相機或錄像機將張貼的封條或查封公告予以攝影、錄像。再次,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送達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使該違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實得到備案登記。因為雖然違章建筑為非法建筑,不能進行轉讓,但為了防止被執行人在補辦有關手續并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補辦證、照,將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建筑后轉讓過戶給他人而逃避執行,故此舉亦非常重要。實踐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往往以違章建筑未辦登記,難以控制,無法協助查封為由,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裁定書拒絕簽收。對此,執行法院應從被執行人對違章建筑擁有合法的財產權益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是有關部門的法定義務等方面耐心說服教育有關部門配合法院的執行,對該違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實作備案登記,以求在將來對該違章建筑處理時有案可查,并在客觀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筆者認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拒絕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裁定書時,可采用留置送達,執行法院可用照相機或錄像機將留置送達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將來用確鑿的證據來證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二、有關部門的協調
由于違章建筑是未經審批建造而成的,處于非法狀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隨時依法對其作出拆除或沒收的處理。因此,違章建筑的“命運”在“準正”前處于不確定狀態。這就要求執行法院必須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盡量使這些被查封的違章建筑能夠得以變現。應當說明的是,在此強調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并非要求這些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法院查封的違章建筑不依法處理,無原則地予以“準正”,而是要求這些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既要堅持合法性原則,又要堅持合理性原則。既要嚴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又要顧及因我國特定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社情導致違章建筑大量產生、存在,而不宜簡單作一刀切處理的現實,顧及物盡其用、節約社會資源的常理,顧及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穩定的執法效果。鑒于違章建筑這種社會現象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今后一段時間內仍將有相當數量的違章建筑被作為執行的標的物這種情況,執行法院有必要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協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處理作為被執行標的物的違章建筑的協商機制。對此,溫嶺市法院在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推廣。溫嶺市法院于2001年間由溫嶺市人民政府牽頭,召集市政府辦公室、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就法院對違章建筑進行執行所牽涉到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形成了一整套關于執行違章建筑時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之間進行聯系、協商的程序、方式以及處理原則等。從此,溫嶺法院在執行違章建筑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協商的渠道比較暢通,有關部門在此過程中的職責也較明確,各部門能在法院的執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協助義務,從而確保執行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
三、變價
《執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標的物的證明及其他材料。”由于違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執行人不能取得違章建筑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證明,因此,執行法院無法直接將違章建筑交拍賣機構拍賣,而只能進行變賣。在此,筆者認為應區分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被執行的違章建筑如在經得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同意后,可通過補辦有關手續將其變為合法房地產的,則可在補辦有關手續后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價款優先補償土地出讓金、各種契稅等,余款再清償債務。
2、被執行的違章建筑無法或不宜通過補辦有關手續“準正”(成為合法房地產)的,應當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擬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該違章建筑被依法沒收、拆除的時限),然后執行法院自行組織變賣或交有關單位變賣。實踐中,應當注意執行法院所變賣的是違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且買受人應承擔因國家建設規劃等原因而導致該違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內被提前拆除的風險后果。
3、被執行的違章建筑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須立即拆除的,在此情況下應對拆除費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價值進行估價。如拆除費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價值的,則從民事執行程序的角度出發,對該違章建筑無執行的必要,應解除查封,交還給被執行人或直接交給有關管理部門處理;反之,則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將拆下來的材料變價,所得價款先支付拆除費用,余款再清償債務。
四、強制管理
強制管理是執行法院對已查封的不動產,委托管理人實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償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所以,強制管理措施也屬于廣義上的變價措施。其與一般的變價措施(拍賣或變賣)所不同的主要為:拍賣或變賣是以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對象,是對其所有權或原物的執行;而強制管理是以不動產的使用價值及其收益為對象,是對孳息的執行。我國也存在強制管理這一執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2條規定:“被執行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由此可見,我國的強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點:
1、強制管理的前提條件是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
2、只能交付債權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實施強制管理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規定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痕跡,與當今我國市場經濟已基本形成的狀況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執行的話,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在某些場合會產生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副作用。因此,在執行實踐中已對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筆者認為,當已查封的違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交付強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質不得或不宜采取拍賣或變賣等執行措施的(如違章建造的橋梁、碼頭等,若交付拍賣或變賣后,買受人的獨占使用權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
2、經多次(兩次或兩次以上)變賣而無人問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