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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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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論文

          公安論文范文第1篇

          一、公安偵查存在之缺陷

          缺陷一: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段訊問不同犯罪嫌疑人。

          筆者在一案的辦理中發現,在公安訊問筆錄上竟顯示出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訊問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其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1].出現此問題的原因有二,一是記錄人疏忽大意填錯了時間,二是確因人員有限而導致一人在同一時間交替訊問二名犯罪嫌疑人。當這樣的證據同時出示時,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一名偵查人員辦案,造成的后果輕則是法庭上的被動,重則是證據的不被采用,倘若該證據是有罪證據的話,后果就更不堪設想了。

          缺陷二:偵查人員應回避而未回避。

          筆者曾經辦理過一起故意傷害案,該傷害案發生在某派出所內,民警王某正值案發現場,目睹了案發的全過程,具備了擔當證人的資格,他本不該再行使對此案的偵查職能,但他后來作為委托人委托某鑒定機關對該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了傷情鑒定,并向其他辦案人員提供了證言。其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的規定[2],應該回避而未回避。因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辦案人員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就有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成為案件的證人。在同一案件中,既作證人又作偵查人員,就容易先入為主,主觀臆斷,不利于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判斷證據,進而影響正確認定案件實事、公正處理案件。

          缺陷三:證人擔任保證人。

          筆者在辦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經審查發現王某交通肇事后電話通知其外甥高某,并由高某駕車將王某帶至交通部門。后來,王某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同時準許了由高某擔任王某的保證人,其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之規定。我們經審查認為,王某的該行為依法應認定為自首,那么高某就應該以證人的身份向司法機關作證。為此,具有證人身份的高某再擔任王某的保證人是欠妥的。

          缺陷四:偵查實驗程序不合法。

          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為了查明事故雙方的責任,進行了偵查實驗,但卷里無公安局長批準材料,其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3].雖然偵查實驗的結果可能是真實的,但由于沒有履行批準程序,承辦人將案件退回了公安機關。因為偵查實驗是一種再現曾經發生過的偵查手段,為與過去發生過的事情達到最大限度地相同,必須保證偵查實驗過程中的程序合法,其中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嚴格履行批準手續。

          缺陷五:扣押贓物、贓款不出具正式的扣押清單。

          某些公安偵查人員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款物后,不僅未出具正式的扣押物品清單,并且卷宗中也無任何反映,甚至于連一張白條也沒有,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規定[4].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就是加強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等工作的監督,防止某些偵查人員出現違法亂紀現象。所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后,扣押機關必須出具詳細、確實、正式的物品清單。

          缺陷六:拘留時間延長不合法。

          從筆者辦案的實踐看,凡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案件,均經過了第一次延長,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都經過了第二次延長。由于現行有關司法解釋均未對《刑事訴訟法》第69條[5]中規定的“特殊情況”予以規定,為此筆者不能確定公安機關的第一次延長是否合法,但對于約百分之九十的第二次延長,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是欠妥的。例如,有些案件為一人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且為初犯。對此情況,拘留的羈押期限應該說并不需要延長至30日,但公安機關仍進行了第二次延長,很明顯這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缺陷七: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共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更是明確指出: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和保證金保證。本來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來說,人保與錢保是不應該同時出現的,但筆者在辦案中還是發現了該現象的存在。

          缺陷八: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材料不能及時送審。

          筆者辦理的一起盜竊案中,犯罪事實比較清楚、證據也確實充分,但就是僅僅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而不能公訴,導致案件二次退補。甚至有些問題還被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提出,造成公訴方被動。例如在一起妨害公務案件中,由于偵查機關取證不全面,只調取了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證人證言,而未調取有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證人證言,而被告人及其人在當庭提出此項要求,并要求新的證人出庭,導致庭審的延期審理,給公訴人造成很大被動。

          二、導致偵查缺陷的原因

          造成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種種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部分偵查人員的法律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儲備不足。

          上述人保和錢保的共用以及偵查實驗不經批準、應回避而不回避、由證人擔任保證人的現象,筆者認為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偵查人員雖然認識到學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識儲備明顯不足。知識是素質的基礎。偵查人員法律知識的多寡,決定著其有無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觀念,對法和法律現象有無正確的看法和評價,同時也是能否依法辦事的重要條件。多數偵查人員對有關法律法規內容的掌握還是比較準確的。但是有些偵查人員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深入,對有些重要問題的理解存在嚴重的偏差。

          (二)部分偵查人員證據意識不強,固定收集證據的能力欠缺。

          作為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者,有些偵查人員證據意識提高明顯滯后刑事訴訟發展的要求,突出表現在收集、固定證據的效率和質量難以滿足控罪和庭審的需要。新的刑事訴訟法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注重對人權的保護,強調程序的合法性,對證據的要求很高,偵查機關應轉變過去有罪推定的舊觀念,改變過去以供求證、先供后證的重視口供的取證模式,突出對其它人證物證等直接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力爭使每一起案件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述拘留時間延長不合法的現象就表明了一些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不強。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后不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應該成為公安第二次延長拘留期限的理由。這就要求偵查人員打破以前的辦案模式和辦案理念,不要過度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反的,要在其他證據的調查和取得上多下功夫,用事實和其他證據來突破其心里防線,讓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

          (三)現行的公安偵查機關偵查體制不盡合理。

          現行公安機關偵審部門合并的偵查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訴訟。由于偵查部門的考核標準多局限于破案數量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少,這就使偵查人員常常滿足于這兩個標準,而對案件質量則考慮較少,辦案重心明顯傾向于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因為其考核機制重點在于捕與不捕,而不在訴與不訴,更不管是否能提交審判,其是否是有罪和罪輕罪重的問題。不少偵查人員存在著只要檢察機關批捕了就萬事大吉,這樣勢必使預審業務中繼續取證、補證、深挖余罪等諸多問題就變得毫無意義,削弱了打擊犯罪的力度和準度。

          (四)現行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的定位存在缺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審查和審判分別由公檢法三機關負責,但實質上卻形成了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結構。在這種結構下,檢察機關承擔著訴訟風險和后果,但卻無權指揮偵查活動、影響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偵查人員擁有偵查權,收集、固定證據卻不直接承受因證據不足而造成的敗訴風險和后果。這種權利和責任的錯位,必然造成偵查人員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而對破案后及時、全面地收集、固定犯罪證據缺乏足夠的內在動力,尤其是一些偵查人員對檢察機關的退補意見往往拖拉、敷衍,甚至抵觸、滿不在乎。

          (五)個別偵查人員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責任心不強。

          個別偵查人員認為只要案件得以偵破,有證據能證實犯罪即可,而不是注重證據確實、充分,把案件辦成鐵案。代表國家力量的機關和個體力量的對比差異以及長期的辦案經歷,使一些偵查人員淡化了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意識。他們漠視甚至于毫不關心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為了能“拿下”案件,他們為盡其所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從而采用一些非正當的手段、方法。這樣對于采用從表面看來只是有“濫用”嫌疑的“延長拘留期限”手段更不足為奇了。

          (六)公安機關警力不足。

          由于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公安工作也隨之做出重大調整和變革,基層民警面臨更大的壓力。如:企業改制帶來的下崗失業、勞資糾紛等不斷引發的,涉外經濟、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使跨國經濟糾紛增多,境內外流動人口的大量增加造成外口管理難度加大,犯罪行為的有組織化、國際化、隱蔽化、高科技化,使公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量大增等等。對公安工作而言,所有的具體工作都落在了基層民警身上。而當前我們國家警察的數量與迅速增加的刑事案件是不成比例的,為此警力不足、特別是刑事警察的力量不足,也是導致上述某些問題出現的因素之一,這也是我們必須理解的客觀原因。

          三、糾正公安偵查缺陷的對策

          減少公安偵查缺陷,從而提高案件質量,在現階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這既需要公安偵查機關增強證據意識,提高自身素質,也需要檢察機關轉變工作方式,加強與偵查機關的交流與溝通。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增強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提高偵查人員的取證能力。

          通過開展專門的如何收集、固定證據的法律業務培訓和定期觀看庭審案例等方式,提高偵查人員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意識,通過提高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增強偵查人員按照庭審的要求收集、固定證據的能力。

          (二)開展偵訴換位活動。

          如偵訴控辯對抗賽、邀請偵查人員旁聽庭審、業務研討等,進行角色轉換,實行換位思考,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引導偵查人員從公訴的角度,從符合庭審需要的角度審視偵查活動,對如何收集和固定證據有更為明確的認識,減少偵查活動的盲目性、違法性,提高在偵查活動收集證據時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三)是建立依法適時介入、公訴引導偵查機制。

          建立重、特大案件定期通報,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適時介入偵查活動,使整個偵查活動緊緊圍繞公訴工作展開,就偵查方向、取證標準、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具體指導,提高偵查質量和效率。

          (四)建立定期案件審理情況通報制度。

          公訴部門與偵查部門定期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座談,總結成功之處和教訓,以便偵查工作的改進。

          注釋: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公安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

          作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原則,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符合法定條件,遵循法定程序。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1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只要法律不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為,對公民來說,無法律便可行為;而對公安機關則不同,它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在沒有法律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象公民那樣自由活動,因此,對公安行政機關來說,無法律便無行政強制措施。

          1.2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進而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根據法律。有法律依據就可以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權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不受條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這就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合法;

          1.3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法定原則具有限制公安機關運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防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擅斷和濫用、保障相對人人權的機能。如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約束,就極易被人惡意利用而異化為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工具。因此,為了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之利而除其之弊,就必須用法律約束和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大陸法系很多國家將比例原則規定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葡萄牙1996年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其第3項原則為“平等及適度原則”,適度原則即比例原則。西班牙1992年的《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規定:“公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尊重比例原則?!眾W托•麥耶在其著名的《德國行政法》一書中,認為行政權追求公益應有凌越私益的優越性,但行政權力對人民的侵權必須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他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比例原則與警察法有著天然的淵源,最早就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警察法學。1882年7月14日,德國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山”判決中,宣示警察權力必須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圍內方得限制人權。行政法學者弗萊納提出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炮擊雀”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在日本,比例原則在明治憲法下已經作為警察權的權限之下而適用[3]。

          依據比例原則,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除應注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與維護治安的需要,還須注意強制的內容必須與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從而防止以維護治安為借口而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認真權衡被強制人是否有前科、前科種類及其嚴重程度以及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以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施加于被強制人的負擔不會超出消除其人身危險性的需要。比例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2.1目的正當性原則或妥當性原則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謂之正當,亦即具有適當性?;蛘哒f,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時,其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兼顧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以達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為限度,盡可能把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

          2.2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體對是否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種主觀認識,其內容是只有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如果不通過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也能達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即不得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其他措施不能達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時,方可依法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如果以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干預相對人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時,那么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機關對相對人實施強制措施,難免會對相對人構成一定損害,其中包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盡管這種損害是“合法性”范圍之內的損害,公安機關也應當使之最小化,即以最小的損害達到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目的。此外,應當避免對弱勢群體造成非人道后果。在一般正義的范疇內,弱勢群體沒有不履行應盡義務或減輕應盡義務的“特權”,但在實現個別正義的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適當考慮弱勢群體承擔義務的能力及其保持最低生活水準的要求,卻是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一項要求。因此,對于處于弱勢地位或貧困狀態的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盡管不能因其弱勢或貧困而放棄行政強制,但也不能因為要使其履行義務而剝奪其最起碼的生存權利,從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維持最低水準的生活也不能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境地。2.3相稱性原則或均衡性原則

          亦稱為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系。或者說,其行政手段固可實現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權衡的結果,仍不可給予相對人過度的負擔,造成相對人權利過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機關采取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其欲實現的利益顯失均衡。

          3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

          中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做出特別規定,是被憲法所確認的憲法權利,各個法律部門也逐步把這一規定轉化為各種具體的規范和規則?!吨伟补芾硖幜P法》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內容。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3.1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權領域

          在現代法治社會存在兩種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約的兩種權利,即公權與私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體現,是公權的一種,其作用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公民權是公民個人權利,屬于私權,是人作為一國公民所享有并為這個國家的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應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公權和私權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出劃分的。其中,公共領域是公權控制支配的空間,而私人領域是私權享受的領地。公安機關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則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領域。我國憲法規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國家極力保護的私人領域中最為核心的部分。私權原則上不應當受到警察的干預,如果私權空間里發生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應當采取措施進行干預,但必需遵守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3.2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法行事,決不采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強制措施,實質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強制手段。因此,應當將其從“可使用”的范圍內排除出去。被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其人格可能有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但這不能成為公安機關和警察采用損害行政相對人人格尊嚴的強制措施的理由或依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施之以人格教育,但不能用羞辱、挖苦、譏諷、漫罵其人格弱點的辦法逼其履行義務。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更是倫理道德所不容許的。

          4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原因是:

          一方面,良好秩序的維護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是不能企求和奢望所有社會成員都能自覺地遵守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因此,法律、就必須賦予擔當社會秩序維護者的警察以一些針對性的手段,以對付那些違反秩序的行為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便是這樣的有必要手段。但同時,要認識到:沒有強制措施是不行的,但強制措施也絕不是萬能的。在治安行政執法實踐當中,有些警察視強制措施為萬能工具,隨意適用。這種觀念和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實際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對法律制度的良好運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硬性強迫和壓制相對人的行為,但可能僅僅是是表面的或者暫時的,至于他的思想或者意識卻不能因此而提高或改變。況且,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實力行為,對相對人產生的是痛苦的感覺和厭惡的情緒。如果一味地隨意使用,不僅可能引發人們的抵觸情緒,而且還可能導敵對狀態,甚至抗拒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和襲警事件便是例證。

          另一方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進行限制的一種措施,一旦被錯誤地使用就極可能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對人權的侵犯,這與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是相悖的。另外,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需要一定經濟乃至政治成本的支撐,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由于受主客觀因素和條件的制約,行政強制目標的實現又總是不那么盡如人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局限性的存在,并不是因此而否定它,而是要求我們不能單純地依賴它,要充分發揮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作用就必須與說服教育相結合。這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妨礙,實現法律所預期的行政狀態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施時,必須告誡當事人,盡量說服當事人自覺配合公安機關的行為,減少實施成本,避免給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和損失。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是一項很嚴肅的執法活動,既要講原則和政策,體現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要對相對人做必要的說服教育工作,在必要的說服教肓后相對人仍不配合的,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文獻

          [1]應松年.我國行政法治的進一步深化[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3(1)

          公安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警務化管理;學生;個性發展

          一、重視警務化管理與學生個性協調發展的必然性

          1.1警務化管理的意義公安院校是為我國的人民警察培養后備人才的院校,作為武裝性質的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各個公安院校一定要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使整個人民警察隊伍的能力得到明顯提升。所以,在各個公安院校在進行日常的文化素質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的同時,還必須堅持“從嚴治警,從嚴治?!钡姆结?,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一套系統的警務化管理制度。警務化管理對我國公安院校的長期發展,為我國培養合格的人民警察,提高我國人民警察的總體水平有重要意義。

          1.2警務化管理是學生個性發展的前提警務化管理對于加強對公安院校學生警察意識的培養,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公安院校要培養適應時展的預備人民警察,因此他們從入校的那天起就受到警察理念,警察思想的熏陶,這樣的環境下使學員更能夠塑造出學員的警察意識,使他們更能夠堅定自己人民警察的立場。實行警務化管理能夠使學員始終保持優良的職業作風和保持嚴格的紀律性,經過長期的警務化管理,能夠使學員在以后的工作中自主的保持自己的紀律性,形成了忠誠、堅毅、吃苦耐勞的警察品格。這是警察院校與其他普通院校在管理方面的最大的不同點。公安院校有其行業特點,所以在警察院校進行警務化管理的同時還要注重學員的個性發展,在警務化管理的前提下為學員提供足夠的個性發展空間,為學員提供展示自己個性的平臺。有時候,學員的個性發展違背了警務化管理的要求,這就需要學員的個性發展服從于院校的警務化管理,要讓警務化管理去約束學員的個性發展,沒有警務化管理的個性發展,就會使學員失去嚴明的紀律性,失去警務化管理的意義。

          二、正確處理好學生個性發展與警務化管理的辯證關系

          2.1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是一種相對封閉的管理,它通過對學員進行嚴格的訓練和管理,為學生營造一個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的校園環境,提高學員的警察素質的培養。這種管理模式并不等同于封閉辦學。我校長期以來通過開放辦學,使得院校的教學質量,教學效率以及學生的綜合素質都明顯提高。我校與多個單位建立實習基地,其中包括深圳。通過實行學警結合,校局互動的辦學模式,讓學生實踐鍛煉中培養獨立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學生個性發展,發揮學生個人的潛能搭建平臺。通過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并學習公安人員的工作方法,有利于提高學員的警察職業技能的提升。

          2.2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的顯著特點是強調嚴明的紀律,強調集體行為的統一規范,強調制度條例的約束等,這對于學生個性的彰顯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現代高等教育注重學生的個性發展,突出學生的創新精神和能力的培養。因此,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需要創新機制,將紀律的規范性、行動的統一性、行為的約束性與培養學生的個性、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有機地結合起來。首先警務化管理主要通過隊列操課、一日生活制度、請銷假制度等載體來體現,并且通過經常性的檢查來貫徹落實。在某種程度上,警務化管理容易導致學生自我管理的弱化。因此,學校在嚴格管理、嚴格訓練中,十分注意提高學生自我管理的能力,讓學生在警務化管理活動中得到鍛煉和提高。校團委和各大隊建立了如督察隊等學生自治組織,讓學生參與到警務化管理中來,充分發揮學生在管理中的主觀能動性,在警務化管理中體現學生主體性,使學生更加明確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更加明確學習目的,自覺性更強,更能有效地自覺進行警察意識的培養和鍛煉。其次,積極和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使學生精力有宣泄之道身心有釋放之所。所有這些,都使學生的個性和特長有發揮之地,同時自身的組織策劃宣傳發動使學生在邏輯思維言語表達文字寫作特長技能等才能在活動中得到全面調動提高。

          2.3社會發展、競爭激烈、學業壓力、艱苦警訓等帶來學生一系列心理問題,在嚴格的警務化管理面前易感到更大壓力,以至違反規章,所以我們在嚴格在警務化管理同時,建立關懷、人文管理意識。管理要有針對性,要深入學生內心,同時把學生看作是同學、朋友進行平等交流、對話。讓學生從管理中學會服從,學會尊重人,學會處事的方法原則,這不是不講管理原則,而是嚴格管理的另一面。學生從學校接受到管理嚴格無情的一面,又接受到管理寬懷感性的一面。

          在公安院校強調嚴格管理的同時,更要充分注重學生個體發展,堅持警務化管理與個性發展相統一,警務化管理與學生個體發展在公安院校學生管理工作中不是對立而是完全可以統一的。高素質創新性人才是一種綜合性人才,他不僅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科技智能素質、社科人文素質、個性心理素質,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因此,樹立科學發展觀,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機制,在警務化管理與學生個性發展的和諧統一中培養創新能力,適應培養公安高級專門人才的需要,是公安院校教育教學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陳卓.從幾件小事看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教育研究,2007,(10).

          [2]裴仁昌.也談警務化管理與學生發展.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5).

          [3]韋志兆.論警務化管理與學生個性發展.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1).

          [4]胡宇南.淺論公安院校學生警察意識的培養.福建警察學院學報,2008,(4).

          [5]陳小冰.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與學生個體發展.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第21卷第6期.

          公安論文范文第4篇

          公安機關信息化的特點主要是以下四點:第一:信息資源數字化:利用技術得到的信息資源,需要進行整合和分類,并進行資源的儲存,以便日后翻閱使用;第二:網絡化工作:信息化之后的公安工作簡便了不少,很多的事情都可以通過網絡渠道來解決,各個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也可以提高;第三:專業化辦公:信息化建設的作用體現在應用上,良好的應用信息系統就可以提高辦公效率,甚至可以跨行跨業地了解各個方面的訊息;第四:辦公一體化:信息化的管理可以使民警的行動都被規劃在一起,一環連一環,解決問題一體化,工作起來更得心應手。

          二、信息化管理過程中的問題

          1.技術力量缺乏。

          信息化作為一門新興科技,在技術上缺乏專業的力量。而公安信息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信息系統也是特別繁雜的技術工作,所以就更加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來進行管理。而我國大部分地區都無法真正做到這一點,也就是缺乏專業的技術團隊來進行操作,導致公安機關信息化的進程十分緩慢。而作為第一生產力的科技,又因為資金限制而無法跟上時代步伐,這些都是技術力量缺乏的表現。

          2.應用意識不夠。

          雖然有些省份資金較強,信息化也逐步提上日程,很多的機關也開始運用信息化來操作,但是總體而言,公安機關的應用意識依然不夠。大多數的公安機關仍然在使用傳統的管理體系,很多的公安人員也并沒有這個意識。理念上雖然已經理解了這個概念,但是實際行動依然沿襲原有制度,并不改進。民警在日常工作時,信息整合度低,效率低下都是應用意識不強的表現。被動地接受并不會帶動信息化的進程,只有真正接受運用了這個系統,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

          3.制度不完善。

          公安機關信息化是一場公安機關的革命,革命的成功與否取決于革命綱領的正確性,也就是信息管理機制。管理機制的完善將會影響改革的進程,機制的建立能夠鼓動人心,樹立旗幟。不完善的制度導致公安機關在進行信息化改革時沒有方向,不能找到正確的方法進行管理。制度的問題是大問題,需要負責人加強監督,完善管理制度,使得信息化進程推進速度增加,公安工作效率提高。

          4.資金鏈缺乏。

          資金缺乏是大問題,也是老問題。國家各處都缺乏資金的供應,這就導致很多的信息化管理無法進行。公安機關的信息化管理是技術高新工作,需要的是龐大的資金支持,而政府的資金鏈卻無法連接,這就導致項目無法開展,連最基本的基礎建設都不能完成。特別是在一些較貧困的地區,甚至于連工資都無法維持,更遑論進行管理改革了。

          5.信息共享不均。

          近些年來,一些發達地區已經漸漸步入公安信息化的正軌上,但是依然存在信息共享不均、各自為政的問題。傳統上很少進行信息資源共享,所以很多單位不能夠很快進入到信息化的進程里來,部分數據更新維護不及時,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共享不及時,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在已有的信息系統中,還有許多的問題存在,需要技術人員來進行攻克,同時也需要工作人員配合管理,建立起公安機關信息化管體系。

          三、推進信息化管理的對策

          1.提高專業技能和員工思想認識。

          技術人員進行實時培訓,培訓后上崗。更多的專業人員掌握了技術,就能夠更好地利用信息管理。雖然公安機關主要進行民警服務,依然需要增加技術人員來充實公安處,適當地提高技術人員的比例,有利于信息化進程的推進。除此以外,要加大宣傳力度,注意民警的思想意識,認識到管理信息化的優勢。端正員工的態度,積極配合改革,完善自身,統一思想,確保信息化進程。

          2.完善制度。

          健全公安信息化建設運行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對需要進行修改、完善的業務都要及時糾正,信息化也就是數字化存檔早日實現,逐步替代紙質檔案。健全公安機關安全管理機制,要真正做到設備無故障,網絡無故障,技術無故障,對故障進行嚴懲。管理機制的嚴格能夠帶來設備的高利用率,員工的高效率,是必不可缺的。健全公安機關激勵機制,考察員工思想意識,考察信息化進程,都需要激勵機制來實現。激勵機制能夠調到員工積極性,能到真正起到督促員工的效果。

          3.加強信息化建設。

          主動向上級部門反應公安機關信息化進程,主動進行預算的爭取,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取得政府和黨委對于此項目的關注,能夠從政府方面得到大力支持。組織實行工作要步調一致,各個部門都管理好本部門事宜之外,也要考慮到其他部門的工作,能夠在技術或是信息資源上共享,共同擁有一個完善的數據資源庫。除此以外,公安信息系統與社會信息系統的對接、交換、共享的安全保障問題也同樣不容回避。公安工作與民生最為接近,最需要社會的第一手信息,就要求公安機關能夠與社會的信息系統連接在一起,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

          4.強化信息采集工作。

          優化完善網絡基礎設施,各地都配備無線通信設備,建設完善應急通信設備。民警配備信息傳遞的工具,才能有信息采集的資本。作為公安機關的日?;A工作,全面錄入信息,這個責任應當落實到每個員工身上,進行信息的儲存錄入。公安機關需要掌握新資源、優質資源,依法錄入信息,存檔以備后用。同時為減少重復勞動,定期進行資源整合,不斷加大資源來源處。信息采集工作是信息化的重要的步驟,完善的信息資源能夠為公安機關的工作帶來便利,也能夠加快信息化的進程。

          四、結語

          公安論文范文第5篇

          高校集中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時間隨著年級的增加而減少,其中,大一時進行集中安全教育的時間最多。高校集中開展大學生安全教育的時間(最多選3項)由高至低的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分別為:大一時(87.3%),大二時(58.4%),大三時(45.4%),大四時(14.9%)。高校每學期集中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次數不多,但普遍重視重點時期的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這與相關研究結論一致[3]。大學生認為,高校每學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的次數:0次(占32.7%);1-2次(占51.6%);3-5次(占13%);6次以上(占2.7%)。72.1%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強調節假日期間安全教育”;62.4%的大學生認為“看到安全隱患,輔導員及時提醒大學生”;55%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在大型活動前向大學生介紹安全須知”;52.4%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及時通報安全事故、危機事件訊息”。

          老師是大學生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組織者,電視廣播、網絡等現代媒體也成為大學生進行安全學習的重要渠道。大學生進行安全學習的主要渠道(最多選3項)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老師(63.7%)、家長(47.2%)、電視廣播(32.6%)、網絡(30.2%)、報紙刊物(28.6%)、朋友(27.9%)、同學(14.3%)、其它(9.5%)。其中,輔導員是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組織者,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見表1)。同時,安全專職教師和保衛部門老師也承擔著部分安全教育工作。這與相關研究的調查結果相一致[4]。培養大學生的防范意識是當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題。大學生認為,高校開展大學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最多選3項)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防范意識培養(79.3%)、責任意識培養(39.3%)、教授法規知識(28.1%)、急救技能培訓(27.1%)、自救技能培訓(26.5%)、教授應急知識(17.5%)、心理教育(15.9%)、身體訓練(13%)、其它(7.2%)。人身安全和防災知識是當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點內容。高校傳授安全知識的主要內容(最多選3項)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人身安全(72.4%)、防災知識(53.8%)、國防安全(29.2%)、心理安全(27.1%)、消防安全(26.8%)、財物安全(24.7%)、交通安全(15.6%)、網絡安全(5.6%)、其它(5.6%)。

          課堂講授、模擬演習是當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大學生認為,高校開展大學生安全教育的主要組織形式(最多選3項)由高至低的比例(選取該項人數/756人)依次是:課堂講授(57%)、模擬、演習(50.4%)、專題講座(49.1%)、櫥窗、標語宣傳(28.9%)、文體活動(19.6%)、網站教育(14.3%)、安全知識考試(8.8%)、個別指導(7.7%)、其它(11.7%)。很大一部分大學生根本接觸不到系統的安全教育。這與相關調查結論相一致[5]。在調查中,29%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將大學生安全教育納入學分制”;37.6%的大學生認為“應該將大學生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49.6%的大學生認為“應該有安全教育方面的教材或資料”。40%的大學生參加過大學生安全技能培訓;33%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定期舉行消防演習”;26.9%的大學生認為“學校開展過避震演習”。33%的大學生認為“學校應該有大學生安全教育網站”。50%的大學生認為“學校建立了與大學生安全教育相關的學生組織”;45.5%的大學生認為“向學長學到了很多安全常識”。

          該模式以傳授公共安全的系統知識、預防大學生出現安全事故為目標,以傳統的課堂講授、專題講座和警示標語為主要組織形式,其著眼點在于充分挖掘大學生的記憶能力、推理能力與間接經驗在掌握安全知識方面的作用,使學生能比較快速有效地掌握更多的安全信息量。該模式強調教師的指導作用,認為公共安全教育是教師到學生的一種單向傳遞的作用,非常注重教師的權威性。該模式能夠以最小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取得最大范圍的教育效果。調查發現,該模式是師生比較認可的主流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認知模式在過去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在當前和今后的一段時期也將占據重要的地位?,F在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正從傳統向現代化演進,即從向學生被動傳授安全知識模式向學生主動需求安全知識、技能和素養模式轉變[6]。

          關懷模式該模式是大學生在輔導員、心理健康指導教師等實施者的指導下,解決面臨的公共安全問題,以損失最小化為原則盡快擺脫個人處境不利的局面,從而提高大學生公共安全理論與技能水平的模式。該模式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老師從關愛出發,給予大學生必要的一對一咨詢輔導。接受咨詢輔導的大學生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存在相同問題的一組大學生。該模式在出現社會危機事件和大學生安全問題時比較常用。與其它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相比,該模式從人本主義出發,注意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具有關心呵護的情感性、對癥下藥的針對性、民主交流的平等性、保護隱私的隱蔽性、工作時機的隨機性、工作方法的靈活性、教育效果的實效性等突出優勢。但該模式需要教師擁有很高的組織能力和業務水平,需要教師非常敏銳地觀察、把握當前的公共安全形勢和大學生的發展狀況,針對不同的學生、學生的不同情況進行輔導,從而避免出現講解多于啟發的局面。因此,該模式很難在大學生中大面積開展。體驗模式該模式是把大學生公共安全教育放到整個社會視野中,以提高大學生在緊急情況下的自救和救助技能為目標,以預防火災事故、地震逃生和避免踩踏等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為主要內容,以模擬演習、跨領域的警校合作和校外大學生“安全教育基地”等為主要組織形式。該模式強調安全教育實踐,是當前高校中普遍采用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也是比較受大學生歡迎的一種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該模式可以促進大學生對公共安全從理性認識到感性認識的內化過程,“可以使學生設身處地、身臨其境地感受諸如火災、地震等安全問題,增強廣大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和防災避險的能力。”[7]但是,該模式需要依靠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支持,不可控的影響因素較多,因此在教育實踐中實施的難度較大。復合模式#p#分頁標題#e#

          在教育實踐中,單一類型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并不多見,上述三種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的組合方式比較常見。例如,“空氣式”大學生安全教育模式,強調新生接待員“口口相傳”的安全教育,逃生演練等內容[8],體現了關懷模式和體驗模式的復合特征。再如,“逐層傳遞式”安全教育模式,是只針對班團干部開設大學生安全教育課,再由班團干部向普通同學傳達講解的教育形式[9],同時具有認知模式和關懷模式的特征。還如,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包含安全素質的教學模式、安全素質的實踐模式等內容,強調將安全素質教育納入教學體系,將安全防衛教育融入高校體育教學[10],體現了認知模式和體驗模式的特征。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認知模式、關懷模式、體驗模式和復合模式等四種理論形態,哪一種更適合高校,這涉及到一個選擇的問題。在選擇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時,高校要堅持以下原則:科學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就是要堅持科學精神和科學態度,運用科學的方法,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和客觀事實。在模式的選擇時,高校必須遵循大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公共安全的學科發展規律。同時,高校必須結合學校的客觀實際。高校不同的歷史、不同的學科、不同的規模、不同的辦學理念和不同的校園文化,決定了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的個性化和多樣化特征。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如果與學校的環境條件相適應,使之能夠有效地實現高校安全教育的目標,那么這個模式便是可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