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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代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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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代繳協議

          社保代繳協議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況

          為保證“并軌”工作嚴格順利進行,根據曹市長的指示精神

          ,勞動、財政、國資組成聯合工作小組,逐戶深入各企業,在過去工作的基礎上作了大量工作。我們聯合工作組的重點是抽查與檢查相結合,及時溝通、協調有關“并軌”工作的具體事宜,認真審核企業的“并軌”方案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按照87號文件要求,對“4555”和30年工齡人員,逐個審查個人的提前退養申請;對和“4090”人員,逐個審核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對3949人員,逐個審查其與企業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對政府補助資金作了嚴格測算,7戶企業的人員和資金需求基本情況如下:

          1、以上7戶企業滯留中心人員總數為1035人,其中“4555”人員38人,30年工齡196人;“4090”人員181人;“3949”及以下人員620人。根據87號文件規定,經過審核,“4555”和30年工齡人員申請提前退養233人;“4090”人員申請政府代繳社會保險費177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592人。

          2、對于“4555”和30年工齡中在公益性崗位人員,按照文件規定,申請提前退養后,必須退出公益崗位,這類人員有57人。其中:交通協管員30人,園林管護員19人,河道管理員7人,環衛工1人。

          3、根據計算,以上7戶企業共需政府補助經濟補償金296萬元、獎勵資金300.6萬元,兩項合計為596.6萬元。由市財政局在“并軌”協議簽訂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有關企業。對于“4555”、30年工齡和“4090”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將由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社保經辦機構在6月30日前審查核定后,由市財政局及時向各社保經辦機構撥付。

          到目前為止,盡管只有7戶企業簽訂了“并軌”協議書,還有15戶企業沒有簽訂,我們也知道,簽訂協議書之后的工作還有很多,工作量還很大。“4555”和30年工齡人員需要測算退養金和政府代繳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集體部分;“4090”人員需要計算政府代繳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包括集體部分和個人部分);以上資金核定后,需要財政分別向各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撥付,以保證“4555”和30年工齡人員能夠切實按照87號文件實現提前退養,“4090”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前的社會保險費能夠切實按照文件規定得到落實;另外,還涉及到退出公益性崗位、檔案移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失業保險所等等很多問題。但我們有信心在各位領導的關懷和指導下,在各有關部門的大力協助下,圓滿完成我市的“并軌”工作任務。

          二、下步工作開展計劃

          1、認真總結首批“并軌”工作的經驗,使“并軌”工作更順利進行。同時按照“并軌”協議書中的規定,由市財政局于協議簽訂后5日內向各企業撥付有關資金。

          2、對各企業對“并軌”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對其余15戶企業,我們已經排定了工作日程,爭取在5月底前全部完成。

          4、對“4090”人員需政府代繳的社會保險費,“4555”和30年工齡提前退養人員的退養金和需要政府代繳的集體部分社會保險費進行計算審核,并由市財政及時向各社保經辦機構撥付。

          社保代繳協議范文第2篇

          2、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的社保費與稅款在同一銀行賬戶內扣繳,并需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

          3、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采取轉賬、持卡POS繳款、微信掃碼、聚合支付等方式繳納社保費。

          4、個體工商戶只需在繳費賬戶存足當月應繳的社保費費款,稅務部門將在每月15日后按上月數據資料進行申報以及扣繳。

          社保代繳協議范文第3篇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入戶走訪,宣傳全覆蓋。4月份以來,先后組織3次“地毯式”走訪摸排,由黨組成員及科級干部帶隊成立了7個幫扶小組,對14個鎮、街道(園區)進行逐村逐戶、逐人逐項的扶貧政策宣傳和摸底排查。各小組送政策入戶、面對面宣講,把就業、技工、社保政策與扶貧工作精準對接。印制發放社保政策明白紙、宣傳冊2萬余份,確保扶貧政策落到實處,幫扶對象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學習強國、日報、市人社局、東昌時訊、東昌電視臺都對的扶貧工作進行了刊發、報道。

          (二)因人施策,動態清零。

          1、對有就業意愿的貧困人員落實就業幫扶。一是入戶摸排信息準確,精確對比有就業意愿貧困人員信息。二是積極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梳理出有意愿接收貧困人員的企業12家,提供崗位900多個,印制企業招聘用工宣傳彩頁4000份。把崗位需求、工資待遇、聯系電話等介紹給貧困人員,讓他們隨時自主選擇崗位。

          經過摸排,有就業意愿的216人,其中64人通過人社局“雙免”服務實現就業;75人通過網上信息、宣傳彩頁以及各種職業介紹渠道到企業就業或靈活、自主就業;77人因大病、殘疾、照顧家人等原因當前無法就業。對因個人原因目前無法就業而暫時放棄就業意愿的,今后將隨時為他們提供“雙免”服務。截至目前,區勞動年齡內貧困人員3103人,已就業1294人。

          2、對有培訓意愿的貧困人員落實免費技能培訓。針對前期排查出的152名有培訓意愿的貧困人員,經過實地走訪,由于農忙等原因,其中97名貧困人員暫時放棄培訓意愿,將確定培訓專業的55名貧困人員推薦到相關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線上培訓。截至目前,有培訓意愿的貧困人員已實現動態銷號消零。

          3、對有創業意愿的貧困人員落實創業扶持。摸排出有創業意愿貧困人員共78人,經逐一見面核實:對符合幫扶條件的2名貧困人員給予創業幫扶,發放創業擔保貸款23萬元。對從事微利經營的但是無營業執照的4戶貧困家庭給予創業指導。剩余的72人中有26人已經靈活就業,有46人基本只是愿望和打算,沒有目標和具體創業思路。

          4、對公益性崗位安置意愿的貧有困人員落實安置。截至目前,共安置公益性扶貧崗位225人,2019年8月1日安置87人,2020年4月16日安置101人。對近期摸排出有公益性崗位意愿的70名貧困人員,經逐戶落實,符合條件且能勝任保潔、保綠扶貧公益崗位的37人,已簽訂協議并上崗。

          (二)深入開展技工教育扶貧。經摸排,2018年春季以來,我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在省內承擔精準技能扶貧任務的技工院校就讀共73人,已上報市人社局,需市局進一步核對反饋。其中:市技師學院17人,學校答復6月初完成退費工作;工程技師學院54人,6月3日將退費名單已經交至財務科,由銀行進行;市外技工學校就讀2人:沙鎮趙延申已全部享受五免一享政策;沙鎮修賢慶,前期放棄全部政策,多次告知其應享受政策,5月底本人申請補發相應待遇,已和學校聯系,登記相關信息。

          (三)全面落實社保政策扶貧。經過信息比對和各鎮、街、園區核查,截至5月份,區貧困人口10347人中,不符合參保條件1621人,其中16歲以下、在校學生貧困人員1584人,參加職工保險30人,外地參加居民保險7人。符合參保條件人員8726人,其中4653人享受居民養老金待遇(包含重度殘疾人提前領取待遇人員438人),4073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標準由區財政代繳居民養老保險費。5月21日,市人社局在召開了全市社保扶貧工作提升現場會,市局領導對我區的城鄉居民社會險扶貧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并將我區的社保扶貧經驗作為模版向全市推廣。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持續加大就業幫扶力度。截至5月30日,已摸排出的有就業、培訓、創業、公益崗意愿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貧困人員已全部落實清零。下一步將加大扶貧政策宣傳,與區扶貧辦,各鎮、辦、園區密切溝通,將有勞動能力但暫時無就業意愿的貧困人員作為重點關注群體,對于新出現有就業幫扶需求的貧困人員,發現一個落實一個,實現動態清零。

          社保代繳協議范文第4篇

          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乙方入職日期:

          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由乙方提出,甲、 乙雙方就勞動關系解除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勞動關系。

          二、 乙方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在合同約定發放薪資期內結算到乙方工資卡中。(工資卡號: )。

          三、 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小寫: 元人民幣(大寫: )。經濟補償金會同 月的工資一并打入工資卡內(工資卡號: )。(如產生稅收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如發生法律爭議,乙方需返還甲方支付的補償金小寫: 元人民幣(大寫: )。

          五、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權利義務即告終止。今后互不追討或承擔對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包括經濟補償、社會保險及福利等)。任何一方不得仲裁或起訴。

          六、 本協議自簽字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 月 日簽訂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依法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 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_____年 月 日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同意依照國家規定按照乙方的本企業工齡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

          3. 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 年 月 日;

          4. 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 年 月 日止;

          5.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將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并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 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戶中;

          7. 乙方承諾在離職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并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運營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

          8. 乙方保證在離職后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消息,損害公司的聲譽;

          9.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并且以后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

          10. 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項目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11.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 本協議簽署后, 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13. 若乙方違反以上協議約定,愿賠償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范文三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記錄如下:

          乙方在 年 月 日因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雙方經過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于

          2、乙方完成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并結清在甲方企業的一切往來賬款(含財務掛賬);

          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的薪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根據乙方 伍元肆角叁分 );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為:由甲方一次性將經濟補償金款項存入乙方薪資銀行賬戶

          4、乙方同意其式統一核算,并隨甲方統一發薪日發放;乙方的社保公積金繳納至 年 月,甲方正常承擔單位繳納部分,乙方按政策規定及比例承擔個人部分; 年 月起甲方不再承擔乙方社保公積金費用。

          5、乙方承諾:離職后不泄露此協議的內容,保守甲方經營管理技術等方面的任何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場合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若違反,甲方將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并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甲方承諾:不泄露此協議的內容,其它公司聯系做背景調查時回復乙方為正常離職;若乙方求職中需要推薦信,甲方將配合提供;乙方辦理社保公積金相關事務時,甲方積極配合;甲方以后有相應的崗位需求,乙方有意向重新向甲方企業求職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甲方考慮優先錄用乙方;

          7、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乙方均無權就本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一事向華工激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甲、乙雙方均已了解協議的法律含義,甲方已明確告知乙方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權利,雙方為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本協議。

          8、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社保代繳協議范文第5篇

          一、現有社會保障制度模式與彈性就業方式存在錯位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最初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而實行的,但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卻遭遇了國有企業進一步深化帶來的巨大沖擊。現有社會保障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就業方式多樣化發展的需要。下崗職工中有一類人一直看著原單位,指望能重回固定的工作崗位;還有一類則自己干著活兒,又去領一份下崗職工生活補貼,在補貼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他們占用了相當一部分。受傳統觀念影響,人們往往認為只有在國有、集體企業有份相對穩定的工作才算就業,而自我雇用如修鞋、擺攤、臨時上等非正規就業都不算就業。統計表明,1997年單位從業人員的比重是74.4%,2000年則降低到54.6%,三年下降了19.8%個百分點。從事個體經濟、社區服務等靈活就業的比重已上升到45.4%,這一趨勢還在不斷發展。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即使下崗職工已經自謀職業、甚至成了 “大款”,只要仍由單位保存檔案,便仍然被看作是下崗職工,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領取下崗職工最低生活補貼。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將穩定的勞動關系作為就業的標準,職工下崗后不找到穩定的工作便不算作正式就業。因此,需要根據就業方式的多樣化發展狀況,更新對就業的認識。適應市場經濟機制對勞動力市場的需要,彈性就業概念順勢而生。提出彈性就業也是就業,其直接的便利在于勞動人事關系將會成為一種較為簡單的工作雇傭關系,就業的界定更為準確。彈性就業的發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創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其本質是要求適應彈性就業需要創新制度安排,特別是與彈性就業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社會保障服務的創新或調整。

          彈性就業人員中有相當部分數量的下崗職工,而目前下崗職工人數并沒有被統計到城鎮登記失業率中,也容易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發生錯覺,低估未來的失業壓力。更突出的問題是,近幾年來,一些行業和企業迫于經濟結構調整及不景氣條件下的下崗壓力,對部分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采取了提前退休而非下崗的處理方式。這種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下崗的壓力,也有利于保護部分老職工的利益,但是卻大幅度增加了對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險體系的壓力,加大了社會保障基金的缺口。此外,由原企業繼續給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固然體現了政府對歷史問題的負責態度,有利于穩定下崗職工隊伍,但由于企業本身經濟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難,有關保險費用大都是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交納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險體系的壓力。

          目前對彈性就業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課題組的研究報告將靈活就業看作是包含彈性就業在內的非主流就業方式的就業形式的總稱,并不把彈性就業作為一種獨立的就業方式。這樣界定有失偏頗。一般而論,彈性就業是指工作時間安排多樣、收入水平與工作場所靈活的就業形式,尤其是以工作時間富有彈性為主要特征的就業安排,包括非全日就業、臨時就業(如短期就業、季節就業、承包就業、傳呼就業、獨立就業)、派遣就業(雇傭型派遣就業和登記型派遣就業)、鐘點上等。相對于全日制就業形成而言的,目前我國城鎮已廣泛存在著彈性就業現象。

          二、彈性就業發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需求

          1.彈性就業人員實際面臨的社會保障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目前的勞動力市場環境推動了彈性就業的發展, 彈性就業的數量增長較快,客觀上需要迅速建立與彈性就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調查證實了這一判斷。中國工運學院課題組于2001年7月對遼寧省鞍山市的彈性就業的社會保障情況進行調查。該調查所界定的彈性就業人員,是指以彈性就業形式實現就業,并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城市和外來勞動者:(1)末與現就業單位,包括正規用工單位、個體工商戶、社區、居民家庭等,建立正式勞動關系,但在現就業單位中以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人員;(2)作為勞動關系在企業勞務中介組織的派出人員,到其它用工單位以多種形式實施就業的人員;(3) 已與現就業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系,但以多種就業形式實現就業的人員。調查結果發現:第一,彈性就業者的勞動關系復雜而不規范,普遍收入偏低且缺乏保障。處在新舊體制交替的過渡時期,彈性就業者的勞動關系呈現出復雜而無序的現狀。目前,勞動關系和檔案關系仍在原企業的占絕大多數,達80.0%。此外,檔案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放的占12.1%;無勞動關系,檔案在街道的占7.0%。在與新的彈性用工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方面,訂立口頭約定的最多,達54.4%;建立書面協議的占12.2%; 由所在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協議的只占1.8%。有24.6%的勞動者報告說,他們與彈性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任何勞務協議,還有7.0%的勞動者表示對此毫不知情。就各項勞動標準而言,彈性就業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總體偏低。除了社會保障費和其它福利費用外,月工資在300元以下的占46.0%;301--600元的占44.0%;600元以上的只占10.0%。從工作時間看,超時加班加點現象較為普遍。平均日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上的占53.4%, 在8小時以內的占46.6%;每周平均彈性工作在40小時以上的占69.4%,在40小時以內的占30.6%。

          第二,彈性就業者社會保障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調查表明,有47.6%的勞動者表示他們享有社會保障待遇,34.0%給予了否定的答案, 其它18.4%表示不清楚。但是,從社會保障費的繳納途徑來看,由原單位代繳并負擔部分費用的在占大多數,為54.9%;由原單位代繳,個人負擔全部費用的占29.4%; 由個人到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繳納的占5.9%。另一方面,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障費的彈性就業單位卻是微乎其微。其中,由彈性就業單位代繳,個人負擔一部分費用的占5.9%;由彈性就業單位代繳,個人負擔全部費用的占2.0%。即使是在那些為職工代繳社會保障費的彈性就業單位中,其具體做法也往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其中,每年繳納一次的占60.0%,每月繳納的占31.1%,一些企業的繳費時斷時續,因而無法使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彈性就業者福利待遇情況差。有84.7%的職工給予了否定,8.2%表示不清楚,只有7.1%的職工給予了肯定,他們說,企業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是免費工作餐或工作餐補貼(91.7%),以及交通補貼(8.3%)。

          2.建立靈活的社會保障服務勢在必行

          上述的社會保障調查同樣顯示,經歷了從下崗失業到市場化再就業的歷程,勞動者對彈性就業的固有心態和承受能力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有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對彈性就業持積極和務實的態度。在被問到是否打算長期以彈性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時,有47.4%的彈性就業勞動者給予了肯定,27.2%予以否定,尚有25.4%表示還未決定。勞動者同時提出,以彈性方式就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保障待遇,主張用工單位繳納社會保障或提供繳納社會保障的費用(24.1%)以及強調在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障費后,可享受醫療、工傷、養老、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障(29.3%),兩項合計,占到了53.4%。在社會保障費的繳納方式上,主張建立個人繳費賬戶,由用工單位將所需要費用直接劃入個人賬戶的占48.6%;主張用工單位將所需費用交給個人,由個人自己到社保機構繳納的占33.3%; 主張由用工單位代為繳納的只有14.3%;還有3.8%主張用工單位將所需費用交給個人所在的派遣企業(組織),再由企業或組織代繳。與此同時,勞動者對政府和社會機構加強對彈性就業的管理服務寄予厚望。其中,希望政府指定專門的彈性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工作時間、工資收入的核定并監督用上單位執行有關協議的占29.7%;

          希望職業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崗位信息并推薦就業的占29.6%;要求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建立與彈性就業形式相適應的收繳制度的占18.6%;要求政府根據彈性就業崗位需求,提供職業培訓服務的占12.6%;主張建立《彈性就業人員管理手冊》,記載工作時間、工資收入情況的有9.5%。可見,與彈性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障需求十分強烈,急需要采取措施創新與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服務。

          3.適應彈性就業需要創新社會保障制度可行途徑。

          就業與社會保障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關系,彈性就業的增加既是避免貧困和消除依賴性的可靠途徑,也同樣有利于鞏固社會保障的基礎。如果建立彈性就業的社會保障靈活繳費機制,就會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為了協調彈性就業與社會保障目標相一致,可以尋求改變以往就業和社會保障相分離的政策,而在繳費基數、籌資費率、退休政策以及社會保障待遇給付、防止失業等方面采取相互協調的政策和措施,普遍地采取就業優先的政策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來達到彈性就業與社會保障相協調的目的。在可供采取的眾多政策措施中,一個關鍵的環節是建立一種適合彈性就業發展的社會保障參統繳費機制。政策只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月數、參統險種等方面做出原則規定,供需雙方均可以隨時繳費,繳費的計算要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而且,繳費程序要簡化,可以試行彈性就業個人賬戶繳費制度。根據就業經歷靈活繳費、累計計算繳費年限,可以探索繳費基數定死、各險種一票托收、按季或按年一次繳費等多種靈活的繳費方式,等等。

          適應彈性就業人員就業方式多樣化的需要,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要采取不同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方式,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關鍵是認真核對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范接續程序。對無固定單位的彈性就業人員和相對集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接續和繳費手續。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系。下崗職工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彈性就業人員的就業變動情況要通過一定途徑反映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不同就業方式的參保方法、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情況以及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障待遇計發辦法等情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社會保障繳費接續通知書》,探索維護彈性就業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途徑,使不同類型的彈性就業人員能按照一定規章,享有參與社保的權利。特別是對已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雇主和彈性就業者,必須堅持加強勞動契約管理,正確認識彈性就業者勞動關系和用上形式的特殊性,逐步改善彈性就業者的社會保障權益狀況。 三、彈性就業對創新社會保障制度的積極意義

          首先,加強彈性就業的社會保障服務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力資源必然按照供求的市場規律進行配置,在勞動力供給量大于需求的情況下,彈性就業的迅速發展是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態的合理反映。 目前我國新生勞動力資源增長處于高峰期,而每年新增就業崗位只有800萬

          左右,這與就業需求相差甚遠。此外,傳統就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企業兼并破產和重組力度加大,提供就業崗位的能力進一步減弱。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繼續下降,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擴大就業,克服就業不充分對我國經濟增長產生的不利影響。相比于傳統全日制形式的就業方式,彈性就業人員面臨著更大的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風險,沒有適當的社會保障服務將難以保證彈性就業的正當發展。彈性就業對發展經濟、激活勞動力市場、拓寬就業空間具有深刻的實踐意義,應當把促進彈性就業發展列入政府促進就業的工作目標,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規范和引導彈性就業的發展。

          其次,彈性就業的發展推動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

          由于促進彈性就業方式的發展是一個涉及多方面法規政策、多種制度以及多個管理部門的系統工程, 因而在發展彈性就業方式的實際工作中依然需要克服許多障礙。傳統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有企業人員為基礎進行設計的,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社會條件的急劇變化,彈性就業方式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就業選擇。然而,彈性就業人員處于原體制之外,其社會保障權益的制度規章相當缺乏,社會保障權益無法得到保證,需要加以特別的關注。現有的社會保險擴覆實踐說明,簡單地把彈性就業人員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的方案是難以奏效的。應制定專門的法規或行政規章對彈性就業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確定彈性就業的法律地位,不僅如此,還要盡快對彈性就業人員的保障作出規定,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提供制度上安排措施,鼓勵他們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