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對防雷減災的關注日益密切,對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但是隨著國家法規及部門制度的完善,逐漸暴露出了一些有關防雷減災技術服務運行和管理尚不規范的問題。為全面了解我省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發展現狀,進一步推動防雷工作的健康、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我處下發了《關于開展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發展情況調研的通知》,并分別制定了《市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發展情況調查表》和《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發展情況調查表》,對全省市縣氣象部門所屬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組建、運行和管理等情況進行了廣泛調研。經充分調研、認真分析、深入思考,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防雷減災技術服務基本情況

          (一)組織結構:全省現有市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16個(含青島),機構名稱多為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煙臺、淄博、德州、棗莊、菏澤、濱州為市防雷中心(以公章為準)。多數單位完成了事業法人登記工作(德州、棗莊、萊蕪除外),且均不存在公務員兼任法人代表現象。

          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105個(含青島),機構名稱除縣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縣防雷中心外,還有縣防雷所、縣防雷檢測(技術)中心、縣氣象科技防雷中心、縣氣象(科技)服務中心、縣氣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等多種名稱,較不統一規范。全省僅10個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完成了事業法人登記,且普遍存在縣局長兼任法人代表現象。

          (二)業務運行:主要從事防雷檢測、圖紙審核、竣工驗收、雷災調查鑒定和風險評估等業務,防雷技術服務收費執行《山東省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魯價費發[20xx]244號)。多數市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實質進入了當地行政審批程序(煙臺、濱州除外),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實質進入了當地行政審批程序的占65%。市級技術服務出具的防雷技術評價意見和檢測報告均能及時提交給防雷行政許可部門,以確保及時準確作出許可,縣級的提交率達78%。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稅務發票使用財務章與簽訂合同完全一致的達76%,給用戶出具的檢測報告使用省計量認證標識和代碼的達45%。開展技術服務時與用戶簽訂合同或委托書與實際服務次數比例如下表:

          圖紙審核

          工程驗收

          防雷檢測

          其他服務

          市級

          82%

          84%

          71%

          38%

          縣級

          59%

          65%

          57%

          34%

          財務情況:全省15個市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中,僅有6個單位已注冊到獨立基本賬號,其余單位收費多進入企業帳戶(濰坊、臨沂收費進入主管機構帳戶)。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中注冊到獨立賬戶的占40%,多數為基本帳戶;未注冊到獨立賬戶的單位進行防雷技術服務收費存入氣象主管機構帳戶和企業帳戶各占50%。

          (三)存在問題:從上面數據分析得出,市、縣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運行和管理上較不規范,存在一些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防雷減災技術服務主題不明確。我省大部分縣防雷減災服務機構不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無從事防雷技術的專業資質,不具備開展防雷圖紙審核、驗收、檢測、鑒定和評估等技術工作的合法主體。

          2、防雷減災技術服務體制不規范。由于縣局人員少,服務項目多,部分防雷減災技術服務人員有多重身份,存在既管理又服務收費的現象,政、事、企界面不清、職責不明。據調查,有36%的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遭到用戶或政府部門的質疑。

          3、在財務管理上同樣存在政、事、企不分的現象。全省僅有10個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完成了事業法人登記工作,大部分單位沒有獨立的基本賬戶,服務收費直接進入了主管機構賬戶或企業賬戶。同時普遍存在出具收費發票財務印章與簽訂服務合同用章不一致的現象,引起用戶質疑,影響氣象部門形象。

          4、縣級防雷減災技術服務機構普遍沒有辦理計量認證。中國氣象局《關于雷電災害防御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氣函[20xx]63號)指出: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可以不進行計量認證。但我省各市級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均依法取得了計量認證,更加彰顯我省防雷裝置檢測技術服務的嚴肅性。據調查,縣級氣象部門為用戶出具的檢測報告使用市級防雷檢測計量認證標識和代碼的達到45%,普遍存在盜用認證標識和代碼的現象。

          5、技術力量薄弱,難以適應防災減災的需求。大部分縣級防雷技術服務人員理論基礎薄弱,與防雷技術服務要求有較大差距。特別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技術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對技術人員要求更高,而目前一段時期縣級氣象部門難以根本解決防雷專業技術人才缺乏問題。

          6、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發展地方經濟,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對投資 建設部門進行政策保護,要求對一些服務性收費減免,甚至要求只服務不收費,導致縣級氣象部門防雷減災技術服務工作開展困難,甚至面臨氣象主管機構與政府部門直接沖突的問題。

          7、防雷技術服務覆蓋率(即圖紙審核率、竣工驗收率、常規檢測率)偏低,還有部分縣級圖紙審核率幾乎為零。

          二、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發展發展方向探索

          (一)明確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發展定位

          氣象事業是科技型、基礎性社會公共事業,對發展防雷減災技術服務的認識不能僅僅停留在彌補事業經經費不足的層面上,不能把防雷減災技術服務定位為簡單的“創收”,要進行防雷減災技術服務集約發展,就要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在發展理念和定位上找準位置。要從公共氣象服務的高度認識防雷減災技術服務集約模式的發展,凸顯出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社會職能。集約化發展就要實現人員一體化、資金一體化、管理一體化,使其不僅是人力、財資源的整合,更是技術、理念的優化重組。按照政、事、企分開的原則,在成立獨立法人的氣象科技服務事業單位并明確科技服務機構服務主體資格的基礎上,按照獨立法人的氣象科技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積極探索成立集約化經營和管理的模式,增強全行業氣象服務實體的市場競爭力。

          (二)集約發展的必要性

          1、中國氣象局《關于加強和規范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氣發〔20xx〕213)明確提出:要按照政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級防雷組織機構,明確防雷行政管理、防雷技術服務和防雷市場經營等三種不同性質機構的工作職責,并嚴格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不得相互交叉。防雷行政管理機構和防雷技術服務機構要實現工作人員分離、銀行賬號分離以及印章分離。同時要求:省級和有條件的地、縣級氣象部門要成立防雷中心或檢測所等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獨立銀行賬戶;不具備成立獨立事業法人技術服務機構條件的地、縣,由上級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并依法開展各項防雷技術服務。

          2、社會發展的需要。起步階段的防雷工作著眼于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社會的高速發展要求我們必須摒棄這種思想,樹立大防雷的概念,國家對防雷工作的定位要求以社會效益為主,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這就要求加快防雷減災技術服務體制改革,集約發展模式更能適合社會的發展,以切實提高自我發展能力,解決目前各自為戰、固步自封的問題。

          3、雷電業務發展的需要。當前,防雷減災已經列入氣象基本業務范疇,雷電業務的發展要求提高科技含量,優化配置資源,充分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集約模式發展更能提高防雷技術服務的效率和效益,能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

          4、今年以來,計財處、人事處給予大力支持。人事處積極協商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局,先后為各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完成了獨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了機構代碼;計財處多次與財政部駐濟南專員辦協商,已為大多數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開辦了基本帳戶,其余單位正在辦理中。具有獨立法人、獨立帳戶的市級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的規范,具備了市縣集約發展防雷技術服務的基本條件。

          三、防雷減災技術服務市縣集約發展實施辦法

          鑒于上述原因,我處組織在外省調研、本省試點的基礎上,確定以下防雷減災技術服務市縣集約發展實施辦法。

          1、各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防雷中心)注冊登記為獨立事業法人單位,并通過財政部駐山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簡稱“財政專員辦”)批準開立基本銀行賬戶。

          2、由市氣象局行文批準成立“xx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xx縣(市、區)防雷所(或分中心) ”,根據原有防雷中心的注冊名稱,也可稱“xx市防雷中心xx縣(市、區)防雷所(或分中心)”,下同,取代各縣(市、區)原有防雷中心的防雷技術服務職能,接受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的財務管理、技術管理、技術支持和培訓。

          3、已經取得獨立事業法人資格并且申請到獨立銀行賬戶的縣(市、區)防雷中心可以不成立防雷所(或分中心)。

          4、由各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為各縣級分支機構掛牌(場所最好與縣氣象局異地),刻章,業務章為“xx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xx縣(市、區)防雷所”,財務章為“xx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xx縣(市、區)防雷所財務專用章”。

          5、各縣級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業務技術人員由中心統一聘用(各分所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取得防雷檢測資格證,要熟悉防雷圖紙審核及驗收,鑒定和技術評價等業務,由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考核合格后聘用)。不得聘用縣局負責人和行政審批、執法人員為防雷所工作人員。同時建立完善的人員聘用、培訓、管理制度。

          6、各縣級分支機構獨立開展業務工作,接受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的技術監督、檢查和指導,同時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受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的委托,縣氣象局可代為監管防雷所的日常服務質量和財務狀況(由市防雷中心出具委托書)。外部法律責任(法人單位管理、資質管理、賬戶管理、收費許可證管理、稅務管理等)統一由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承擔。

          7、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由計財處報財政專員辦批準后,統一在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賬戶下開設各縣級分支機構分賬戶(一般賬戶或專用賬戶);市財務核算中心為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及各縣級分支機構各建立一個賬套,由市財務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和會計核算。

          8、各縣級分支機構財務管理工作按照《山東省市級雷電防護技術中心各縣級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執行(各地市可以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

          9、各縣級分支機構實行獨立成本核算,自負盈虧。采用“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辦法開展集中會計核算。

          10、各縣級分支機構的稅費、管理費、房屋租賃費、水電暖等辦公費以及外聘人員的工資等納入本分支機構的運營成本。

          11、各縣級分支機構在當地租賃的房屋、辦公設施,使用水電暖、雷電預警預報、氣象信息等資源,要與資源提供單位簽訂租賃協議。

          12、各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辦法。例如,要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防雷減災技術服務市縣集約發展財務管理辦法

          1、 為加強市雷電技術防護中心(或市防雷中心)各縣級分支機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集約化運行方式,進一步規范各縣級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方式,根據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氣象科技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氣發〔20xx〕268號)和《關于印發〈氣象科技服務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氣發〔20xx〕302號)的有關精神和《山東省氣象科技服務財務管理實施辦法(暫行)》(魯氣辦發〔20xx〕68 號)和《山東省氣象科技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暫行)》(魯氣辦發〔20xx〕127號)具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市雷電技術防護中心及各縣級分支機構。

          3、堅持各縣級分支機構預算管理體制不變、單位理財機制不變和財務管理內部法律責任不變的原則。各縣級分支機構的日常財務工作由市雷電技術防護中心委托所在縣氣象局代為監管,外部法律責任(法人單位管理、資質管理、賬戶管理、收費許可證管理、稅務管理等)統一由市雷電技術防護中心承擔。

          4、采用“集中管理,分戶核算”辦法開展集中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權和會計核算權相分離。所有縣級分支機構經濟業務要全部納入市財務核算中心統一核算和管理。會計核算業務以外的財務管理事項仍由各縣級分支機構辦理。

          5、各縣級分支機構應配備兼職報賬員1名,兼職報賬員必須由本單位在職人員擔任,可由各縣局現有財務報賬員兼任。

          6、收入管理:各縣級分支機構統一在市雷電技術防護中心賬戶下開設分賬戶(一般賬戶或專用賬戶,僅限防雷技術服務使用),由市財務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各縣級分支機構應將防雷技術服務收入及時交存到銀行賬戶,最遲不得超過3日,嚴禁截留、坐收坐支。其它經營性收入不得存入該賬戶。

          7、銀行賬戶支出流程:對數額千元以上的款項支出,必須由各縣級分支機構負責人報所在地監管負責人批準,通過辦公網(特殊情況電話通知)先行報送市財務核算中心,經核實無誤,按照規定報市局有關監管領導同意后才能支出。

          8、原始憑證審簽流程:各縣級分支機構必須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具體流程:各縣級分支機構發生經濟業務取得原始憑證經辦人簽字報賬員稽核縣級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核批準所在縣監管負責人審批報賬員定期匯總結報市財務核算中心審定數額千元以上的支出由市局監管領導簽批(各市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有所調整)。

          9、市財務核算中心負責各縣級分支機構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等資料。

          10、各縣級分支機構報賬員負責按照規定將每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原始憑證(收費票據和支出票據)送交市財務核算中心和監管領導審定、簽批。

          11、各縣級分支機構出納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辦理現金收付及銀行結算業務,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向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12、發票管理:市財務核算中心負責收費發票的統一管理。由市財務核算中心主管會計負責到稅務機關為各縣級分支機構辦理稅控機(或稅控器),各縣級分支機構要嚴格按照稅控機操作規程出據發票,不得使用其它發票。在收費過程中,不管客戶是否要求開據發票,均應開據收費發票。

          13、稅收管理:各縣級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營業稅等稅種由市財務核算中心統一計繳,期末按各分支機構收入額分擔。凡本年度收支有結余或其他情況被稅務機關征收所得稅的按其應承擔的份額承擔。

          14、科技服務報表上報:各縣級分支機構的收入支出按月計入所在縣(市、區)氣象科技服務報表,不得重復統計。

          15、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若與國家政策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相沖突的從其規定。

          五、推進防雷集約發展的實施步驟

          以上兩個辦法已經過省局辦公會研究審定,原則性通過。下步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將召開全省市縣集約發展防雷技術服務工作研討會,各市分管副局長、市雷電防護技術中心主任參加。深入研討兩個辦法的有關細節問題,再進一步完善有關內容。

          2、根據研討情況,進一步修改管理辦法后,以省局文件下發執行,分步實施。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快建設一批國內一流、國際先進的科技創新載體和平臺為目標,把科技招商放在創新載體建設的第一優先位置,不斷強化“項目為王”的理念,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創新科技招商方式,加快集聚各類創新主體、創新資源和創新要素,創造和轉化更多的創新成果,更好地服務和推動“三個”建設。

          二、目標任務

          1、總體目標:經過3-5年努力,每個創新載體在集聚知名院校所、研發機構、公共服務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創業創新領軍人才等各類創新資源和要素上取得明顯突破,成為區域內最重要的在省內外具有較高水平和知名度的技術創新基地、科技成果轉化輸出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和高素質人才集聚基地。

          2、各創新載體年度目標:

          (1)引進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創新載體內建設教育、科研或科技服務機構2家以上;

          (2)引進并建成市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以及各類產業研究院等研發機構10家以上;

          (3)引進并建成各類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風投、創投等公共服務機構2個以上;

          (4)引進高新技術孵化企業20家以上;

          (5)引進各類人才1000名以上,其中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和優秀博士人才4名以上。

          三、招商重點

          1、突出本地重點企業研發機構導入。充分利用各類創新載體良好的平臺環境、宜業宜居環境,采取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把本地重點企業建立的“三站三中心”導入創新載體內,率先實現本地科技創新資源的集聚、集約發展,加快本地研發機構做強做高,從而進一步增強對域外科技創新資源的吸引力和集聚力。

          2、突出知名大校大所引進。大力引進與本地產業創新需求相銜接的國內外知名院校所,在創新載體內新辦符合產業發展和創新需求的研究生院、分校、學院、繼續教育機構、科研和科技服務機構,設立相關分支機構或建立產學研聯合體。

          3、突出高端研發機構創建。以政府投資為引導,招引社會資本廣泛參與,建設一批對接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重點引進一批科研院校所在創新載體內設立前沿技術重點實驗室、特色產業研究院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力引進國際國內知名企業來我市創新載體設立研發總部或分中心。對已建或在建的公共研發平臺和企業研發平臺,要圍繞行業一流水平,高起點定位,強化改造提升,加快建設一批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和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4、突出公共服務機構培育。各地圍繞自身產業定位,積極吸引國家檢驗檢測中心或重點實驗室入駐創新載體設立分中心或分支機構。加快建設技術交易、專利、人才培訓、管理咨詢、網絡信息及人力資源開發等中介服務機構。著力引進國內外有實力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創新載體內創辦公司或設立辦事機構。積極引進科技支行、科技小額貸款和科技擔保等金融機構。

          5、突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大力引進重要產業關鍵環節項目、關鍵共性技術項目和產業前沿技術項目,大力招引院校所高新技術科研成果、最新國際科研成果和企業高端研發成果,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孵化,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6、突出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圍繞重點產業和科技優先發展領域,大力引進科技領軍人才、高素質管理人才和創業創新團隊。強化人才招引服務體系建設,使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上、溢得出。

          四、保障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市、縣領導掛鉤聯系、督查推進創新載體重大項目招引機制。“創新”建設工作小組負責全市創新載體招商工作的組織推進,各地政府和各園區管委會是創新載體招商的責任主體,要制定招商行動方案,創新招商方式,完善招商項目規劃,建立專業招商隊伍,確保招商工作落到實處。

          2、強化目標考核。結合“創新”建設工作小組成員季度例會,分階段交流和點評創新載體科技招商進度,確保各創新載體招商和建設工作有序有效推進。每年由市創新辦組織對各創新載體的招商和建設情況開展一次星級考核認定,并將考核結果計入市“創新”建設和創新型經濟目標管理考核得分。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1、充分發揮市場導向作用。推進創新產業發展、創新主體培育、創新平臺建設、創新成果轉化,充分激發釋放創新活力,為經濟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牽頭處室:發展計劃處;參加處室:政策法規處、高新處、農村科技處、科技成果處、產學研合作處、專利執法處、知識產權管理處)

          2、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啟動實施科技企業培育“十百千”工程,大力培育創新型領軍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揮其對技術創新的示范引領作用,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在全市加快形成10家以上創新型領軍企業、200家高新技術企業和1000家中小科技企業組成的科技創新主體。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引導創新要素加速向企業集聚,進一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牽頭處室:高新處;參加處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計劃處、農村科技處、科技成果處、產學研合作處、專利執法處、知識產權管理處)

          3、完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推動政產學研金用各類創新組織圍繞重大科技創新任務和重大產品研發,整合各自優勢創新資源,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合作聯盟。引導高校、科研院所與骨干企業深度合作,積極組建產業聯盟、校企聯盟和產學研創新載體,聯合突破產業關鍵技術,研發重大目標產品,轉化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培育創新型產業集群。加大開放合作、組織協調力度,打破區域界限,著力推進區域科技合作;打破領域界限,著力推進產業科技合作;打破項目界限,著力推進載體科技合作;打破體制限制,著力推進基地(中心)科技合作。(牽頭處室:產學研合作處)

          二、深化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

          4、深入推進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進一步加強監督考核和政策支持,完善企業創新、人才創業、區域協同的動力機制,大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積極推進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鄉鎮試點工作。加快推進《市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推進計劃(2013-2015)》的各項任務和目標落實完成。(牽頭處室:政策法規處;參加處室:發展計劃處、高新處、農村科技處、科技成果處、產學研合作處、專利執法處、知識產權管理處)

          5、加快市科技創業城建設。積極幫助市科技創業城向上爭取項目、政策和資金,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向科創城傾斜,推動科創城創建省科技服務示范區。加快“市科技廣場”建設,制定和完善“科技廣場”運作方案、管理制度,將科技廣場建成具有特色和國內有影響力的科技服務品牌。(牽頭單位:市生產力促進局;參加單位: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計劃處、高新處、農村科技處、科技成果處、產學研合作處、專利執法處、知識產權管理處、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市科技情報所)

          6、推動高新區升格。做好高新區升格的跟蹤、爭取和協調推進工作,全力爭創國家級高新區。(牽頭處室:高新處)

          三、推進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建設

          7、出臺《市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強化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體系,著力完善區域服務體系。推動成立市創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完善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督查推進與目標考核工作,全力完成創建目標任務。(牽頭處室:知識產權管理處;參加處室:專利執法處)

          8、啟動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積極引進省內外知名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健全和完善區域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牽頭處室:知識產權管理處;參加處室:專利執法處)

          9、加強專利行政保護。加強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和基礎條件建設,提升專利行政執法能力。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內部規章制度,推進規范執法。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執法維權“護航”專項行動,重點開展商貿流通領域檢查和整治。深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預警工作。積極配合檢察院、法院、公安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兩法銜接機制建設。(牽頭處室:專利執法處;參加處室:知識產權管理處)

          四、健全技術轉移機制

          10、完善技術轉移激勵機制。啟動“科技創新券”試點,對中小企業購買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機構的科技服務費用支出進行補助。擴展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對本市企業購買重大技術成果,完成技術合同登記備案,并成功實現產業化的,對購買費用予以補貼。(牽頭處室:產學研合作處;參加處室:發展計劃處、科技成果處)

          11、加快市技術市場建設。以我市產業和企業需求為導向,搭建線上線下、場內場外融合互動的科技成果交易和轉化服務平臺,以科技成果信息和開放服務平臺建設為依托,以技術創新公共服務為基礎,以科技成果信息服務、技術轉移、產學研合作、科技咨詢、科技金融服務、科技培訓服務為主要內容,建設全鏈條、多要素、網絡化的科技成果交易服務體系,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生態環境,促進國內外優質科技成果資源的轉移轉化,推進科技創新的步伐。(牽頭單位:生產力促進局;參加處室:科技成果處)

          五、完善科技項目評價機制

          12、探索市場化征集科技項目。面向社會征集重點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按研發成果評估情況給予后補助。(牽頭處室:發展計劃處;參加處室:高新處、農村科技處、科技成果處、產學研合作處、知識產權管理處)

          13、開展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試點工作。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相關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提高科技誠信意識,營造良好的科技信用氛圍。(牽頭處室:發展計劃處;參加處室:政策法規處、高新處、農村科技處、科技成果處、產學研合作處、專利執法處、知識產權管理處)

          六、構建多層次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14、加快推進省科技金融合作創新示范區建設。建成市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提供投融資信息、銀企自助對接、政府專項資金申請等服務。以高新區、國家級產業基地、省科技金融示范區為重點,加快發展科技支行、科技小貸、天使投資等科技金融機構。全面推進“蘇科貸”試點,探索采取風險補償、貼息資助、創新支持等相結合的方式,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和科技創新風險,努力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牽頭處室:高新處;參加單位:生產力促進局)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在原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基礎上,設立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為實現支撐計劃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根據《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撐計劃是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重點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的國家科技計劃。支撐計劃主要落實《綱要》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的任務,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解決涉及全局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技術問題,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競爭力,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支撐。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制定支撐計劃管理辦法。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支撐計劃的管理原則:

          (一)需求牽引,突出重點。支撐計劃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重點支持對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公益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

          (二)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結合。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創新,支撐計劃中有明確產品目標導向和產業化前景的項目,必須由企業牽頭或有企業參與。

          (三)統籌協調,聯合推進。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企業、專家和科技服務機構等各方面的作用,實行整體協調、資源集成、平等協作、聯合推進的機制,以項目帶動人才、基地建設。

          (四)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實行各方面權責明確、各負其責,決策、咨詢、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關鍵技術是指在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完善或延伸產業鏈、培育新興產業等方面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共性技術是指在產業領域、不同行業或不同區域能夠廣泛共享應用,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普遍推動作用的技術。公益技術是指基本不具備明確的市場競爭屬性,主要服務于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和環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術。

          第六條支撐計劃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項目凝煉、綜合咨詢、立項決策、可行性論證、項目批復、實施與過程管理、驗收與績效考評等環節。

          第七條支撐計劃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由若干課題構成。項目采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為三至五年。

          第八條支撐計劃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加強對經費的監督檢查,計劃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組織

          第九條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單位包括科技部、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專家及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參與有關咨詢或服務工作。

          第十條科技部對支撐計劃實施的總體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支撐計劃的總體設計和發展戰略研究,制定支撐計劃發展綱要;

          (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三)建立備選項目庫,審定項目立項建議,擇優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

          (四)編制年度計劃;

          (五)指導并督促支撐計劃的實施,組織項目中期評估,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評估驗收和績效考評;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組織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委、局)和其他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組織課題招投標及評估評審,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的負責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

          (三)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四)組織項目及課題的實施,監督、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并處理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課題驗收,對課題進行績效考評,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并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六)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推動支撐計劃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轉化,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二條課題承擔單位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對課題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編寫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課題任務書;

          (二)按照簽訂的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研究隊伍,落實配套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相關課題承擔單位負責按課題任務書要求對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

          (三)按規定管理課題經費;

          (四)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

          (五)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對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轉化權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三條建立支撐計劃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技術、經濟、管理、財務、法律、企業等各方面戰略專家的作用,對支撐計劃宏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咨詢。

          第十四條在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聘請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參與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監督驗收、經費預算和績效考評等有關評估咨詢工作,專家對評估咨詢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和完善專家遴選、回避、考評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課題承擔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

          (二)被咨詢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系;

          (三)在兩年內與被咨詢單位有合作成果;

          (四)與課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階段存在師生關系;

          (五)與課題負責人或課題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

          (六)與課題承擔單位或被咨詢對象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的關系。

          第十五條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專利查新、招投標、評估、過程管理等工作,對服務質量及工作結果的公正性負責。從事評估、招投標等活動的科技服務機構,須按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資格認定暫行辦法》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章立項

          第十六條支撐計劃項目根據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為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按項目、課題兩個層次組織實施。

          重大項目主要支持解決重大經濟社會問題、形成重大戰略產品、支撐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或重大裝備開發,以及重大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等符合國家戰略需求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帶動作用大、影響度高,需要在國家層面協調推動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項目。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著眼于公益技術和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突破,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瓶頸制約問題,具有較強應用前景的項目;支持服務于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提升區域創新能力,支撐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區域性重大工程建設的項目。

          第十七條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公開征集科技需求與項目建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行業性大型企業集團、支柱產業的行業協會等單位,根據支撐計劃定位和支持重點,匯總提出科技需求及項目建議,正式行文同時通過科技部門戶網站上報。科技部對征集的需求及項目建議進行初審,列入支撐計劃備選項目庫。同時,科技部在支撐計劃網站上開設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項目建議征集渠道,向社會廣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條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項目建議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為實施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裝備開發,以及重大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關鍵技術;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瓶頸制約問題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公益技術等;

          (二)項目目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夠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或相關技術標準;

          (三)完成后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企業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時本企業能夠直接應用或進行成果轉化;部門、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門、地方能夠提供成果應用及轉化的資金、政策等相關條件;

          (四)項目前期基礎條件較好,組織保障到位,能夠帶動人才、基地發展,實施機制合理,產學研結合;

          (五)根據項目的目標、任務提出項目概算建議。

          第十九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以及行業協會在征集、匯總企業科技需求時,不得漏報、拒報符合支撐計劃條件的企業科技需求。

          第二十條科技部根據《綱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備選項目進行篩選、凝練、整合,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咨詢。結合項目所屬行業、實施地點、成果應用等特點,確定立項項目和項目組織單位。

          第二十一條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具體目標、任務分解及課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項目實施運行機制等。任務分解及課題設立要避免重復、分散;對于具有產品目標和產業化前景的課題,應由企業牽頭或必須有企業參與,建立產學研結合的實施機制。

          第二十二條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和課題的條件:

          (一)屬行業龍頭企業、企業集團或企業聯盟、轉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

          (二)企業技術需求與項目和課題的目標一致;

          (三)企業在相關任務領域具有領先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基礎;

          (四)企業承擔的任務,在完成時有能力在本企業進行應用和轉化;

          (五)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常設企業技術開發機構或穩定的科研隊伍和人才,能夠為項目或課題實施提供任務書確定的資金及其它條件;

          (六)通過項目或課題的實施,能夠與其他企業和大學、科研機構建立緊密的技術創新聯盟與知識產權聯盟,能將項目或課題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或服務,促進全行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提高。

          第二十三條科技部通過評審、評估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四條項目組織單位根據論證意見,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委托,或者按《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通過招投標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及集成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任務的財政資金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項目組織單位組織課題論證,將根據論證意見完善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后的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實施計劃報科技部。

          第二十五條科技部審核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定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科技部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項目組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科技保密協議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七條支撐計劃根據項目和課題的特性,以及承擔單位的性質,實行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實施機制。

          (一)具有明確產品導向并能形成產業化規模,或者具有產業化前景的項目和課題,根據項目和課題的不同特點,主要由企業和轉制院所牽頭承擔,產學研聯合實施。其中,由企業牽頭承擔的項目和課題,以企業投入為主,企業資金投入不低于總預算的50%;財政資金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體聯合投入及統一管理的機制。無償資助限于支持產業化前階段的技術研究與開發任務。

          (二)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項目和課題,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牽頭承擔,積極吸納企業參與,財政資金予以積極支持和引導,并調動社會各方面資金,實現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項目和課題,以無償資助為主。

          第二十八條建立支撐計劃應急反應機制。對影響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突發性事件,如果具有緊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關部門、地方直接論證立項,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項目、課題的可行性研究應將專利查新作為重要內容,并提交相關知識產權現狀、預期知識產權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報告,把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三十條支撐計劃把形成技術標準作為重要目標之一,優先支持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具有重要影響和保障作用的,對能夠形成跨行業、跨領域的綜合性公益性技術標準、產業共性技術標準、前沿交叉領域的技術標準等重要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撐的項目。含有技術標準研究的項目,在立項時要對相關技術標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說明,并將形成技術標準研究成果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三十一條支撐計劃把人才培養和基地建設作為項目論證和考核的重要指標。優先支持國家研究實驗基地、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基地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承擔支撐計劃任務;優先支持形成面向企業開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資源有效利用的機制;鼓勵通過支撐計劃項目的實施帶動國家科技創新及產業化基地的形成和發展。

          第三十二條積極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課題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嚴禁同一項目、課題在不同的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復申報立項。對于重復申報和課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立項資格,申報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五年內不得承擔支撐計劃項目和課題。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項目組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項目批復要求和課題任務書,檢查、督促并落實項目、課題的相關配套條件,確保項目、課題按計劃執行。

          第三十五條支撐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并上報有關信息報表,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科技部;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三十六條加強對項目、課題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實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評估,項目組織單位負責對課題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或課題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評估意見作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項目或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或課題正常實施;

          (三)項目或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五)項目或課題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八條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或課題,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準后執行。必要時,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支撐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科技部核查備案。

          第四十條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和課題,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或課題,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支撐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課題承擔單位或課題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課題經費,并向社會公開,五年內不得承擔或參與支撐計劃。違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科技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課題的專利查新、招投標、評估、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追回工作經費,取消其參與支撐計劃的資格。

          第四十三條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責任人、專家、科技服務機構等在實施支撐計劃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并作為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驗收及績效考評

          第四十四條支撐計劃項目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組織驗收,包括課題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階段。課題驗收由課題承擔單位向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項目組織單位應在接到申請一個月內組織課題驗收。項目驗收由項目組織單位在課題驗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請,科技部組織驗收。

          第四十五條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課題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科技部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項目、課題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十六條驗收形式主要包括: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根據項目、課題的特點和驗收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聯合多種方式進行驗收。

          第四十七條驗收工作可采取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經科技部認可、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9~13名專家組成,從科技計劃專家庫的相同及相關領域中隨機選取。

          第四十八條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經專家組詳盡討論或專家組長歸納匯總,形成驗收結論意見,并在結論意見中提出成果或產品今后的應用推廣建議。

          第四十九條支撐計劃項目和課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課題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不通過驗收:

          1.項目、課題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準,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項目批復或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五十條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課題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為需要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課題,應在首次驗收后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五十一條課題驗收結論由項目組織單位書面通知課題承擔單位;項目驗收結論由科技部書面通知項目組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二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和課題,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五年內承擔支撐計劃項目、課題的資格。

          第五十三條支撐計劃實行績效考評制度,重大項目要進行中期績效考評。績效考評可與驗收、中期評估工作結合,同步進行。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確定立項、選擇承擔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績效考評分級組織實施,科技部負責項目的績效考評,項目組織單位負責課題的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的具體工作可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進行。

          第五十五條探索建立對項目和課題成果的后評價機制。在項目和課題驗收一年后,對其成果應用狀況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章知識產權與成果

          第五十六條加強支撐計劃成果和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支撐計劃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項目、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產生、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十七條鼓勵支撐計劃成果的轉讓和轉化。課題任務書中應包括成果轉化和應用方案,明確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和義務。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科技部《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對具有重大推廣意義的成果,通過協調、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購等方式,給予繼續支持。

          第五十八條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和課題啟動實施前,應與各參與單位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知識產權等行為。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在五年內不得參與支撐計劃。

          科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是科技部1983年開始實施的國家指令性計劃。它標志著我國綜合性的科技計劃從無到有,成為我國科技計劃體系發展的里程碑。該計劃自開始實施以來,在科技促進農業發展、傳統工業的技術更新、重大裝備的研制、新興領域的開拓以及生態環境和醫療衛生水平的提高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展,解決了一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對我國主要產業的技術發展和結構調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造就了大批科技人才,增強了科研能力和技術基礎,使我國科技工作的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為滿足國家重大需求,重點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2006年,在原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的基礎上設立了“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在國家科技計劃體系調整之后,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將主要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的任務,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解決涉及全局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技術問題,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競爭力,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支撐。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重點支持方向是什么?

          答:在國家層面設立支撐計劃,目的是落實《規劃綱要》中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的任務,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撐。

          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將針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引導和動員全社會的科技力量和資源,重點在以下4個方面發揮支撐作用。

          一要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支撐計劃必須把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技術放在優先位置,抓緊研究開發適合國情的相關技術,積極開拓新的能源資源渠道,依靠科技進步,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二要為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按照2006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要求,支撐計劃要大力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技術,積極運用生物、信息等技術,加快農業技術升級,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提高農民收入,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三要為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支撐計劃必須以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為核心,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積極發展和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為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持。

          四要為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支撐計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提高人口質量、生活質量、保證人民安全健康等公益事業作為重要任務,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為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總之,組織實施支撐計劃要突出戰略性、全局性、緊迫性和實用性。突出戰略性就是要符合國家戰略重點,體現國家的戰略目標;突出全局性就是要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體現科技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強有力支撐:突出緊迫性就是要優先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緊迫問題;突出實用性就是要以應用為目標,進行實用技術攻關,盡快取得可實際應用的成果,形成產品、產業,發揮效益。

          問:為配合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保障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十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增設的相關專項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為配合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保障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十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增設了西部開發和奧運科技兩個專項。

          西部開發專項:

          針對保護和治理西部地區生態環境、開發優勢資源和特色產業,推動西部信息化建設,安排一批重大項目并進行聯合攻關。西部開發專項的重點任務是:優化、重組或新建一批生態環境建設和特色資源增值轉化關鍵技術;構建西部重點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新格局;開展西部地區多層次、覆蓋面廣的科技培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科技人才隊伍;初步建立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東西部合作的良性機制。

          奧運科技專項:

          針對成功舉辦北京奧運會必須解決的若干焦點問題和“瓶頸”問題,在環境、交通、數字奧運、運動科研和科普等5個方面進行技術攻關與示范,為北京創造一個清潔、優美、安全、便捷的奧運會環境,為高水平辦好20Q8年奧運會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十五”時期,奧運科技專項重點支持一批解決北京防沙治沙、氣象監測、污水處理、智能交通、數字新聞信息系統、智能化比賽管理系統、科學訓練、運動器材和興奮劑檢測等問題的項目。

          問:“十一五”期間,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定位和重點任務是什么?

          答:“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主要突出以下特點:

          (1)在定位上,強調科技支撐作用。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重點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解決涉及全局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技術問題,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競爭力,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支撐。

          (2)在任務上,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主要落實《規劃綱要》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的任務,重點在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制造業、材料、交通運輸業、信息產業與現代服務業、人口與健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安全等、、個領域進行部署。重點支持4個方面的研究開發:一是攻克能源、資源、環境領域的關鍵技術,增加能源、礦產資源、水資源的供應,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能源資源的利用效益;二是農業技術全面升級,持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三是攻克一批產業關鍵技術,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四是攻克一批重要的社會公益技術,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技術支撐。

          問:“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管理思路有什么新變化?

          答:“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積極探索和推進機制創新,建立科學高效的計劃管理體系,在計劃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上主要有以下特點:

          (1)需求牽引,突出重點。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為導向,通過廣泛征集部門、地方的重大技術需求,重點選擇和支持對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公益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

          (2)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結合。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創新,優先支持產學

          研聯合的項目,促進產學研結合。對有明確產品目標導向和產業化前景的項目,強調必須由企業牽頭或有企業參與,且企業必須有相應投入。

          (3)統籌協調,聯合推進。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企業、專家和科技服務機構等各方面的作用,實行整體協調、資源集成、平等協作、聯合推進的機制,以項目帶動人才、基地建設。進一步發揮部門、地方的作用。項目主要委托部門、地方組織實施。同時,在項目的組織實施中,規定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的任務經費比例應不低于40%。

          (4)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實行各方面權責明確、各負其責,決策、咨詢、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5)注重發揮專家作用,保證公正、公平。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將建立專家委員會,加強對重大戰略問題和重大項目的決策咨詢。對參與項目咨詢和論證的專家選擇,將實行隨機遴選和回避原則,保證項目評審的科學公正。

          (6)加強評估、監督和績效考核。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的中期評估和過程監督,把中期評估作為滾動實施的重要依據,完善驗收和績效考評制度。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有哪些責任主體?各主體的職責是什么?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單位包括科技部、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專家及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參與有關咨詢或服務工作。

          科技部對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實施的總體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總體設計和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發展綱要;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建立備選項目庫,審定項目立項建議,擇優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編制年度計劃;指導并督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實施,組織項目中期評估,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項目評估驗收和績效考評;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

          項目組織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委、局)和其他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按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組織課題招投標及評估評審,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的負責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組織項目及課題的實施,監督、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并處理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組織課題驗收,對課題進行績效考評,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并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推動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轉化,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保護各方權益。

          課題承擔單位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其主要職責是:按要求編寫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課題任務書;按照簽訂的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研究隊伍,落實配套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相關課題承擔單位負責按課題任務書要求對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對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轉化權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建立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技術、經濟、管理、財務、法律、企業等各方面戰略專家的作用,對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宏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咨詢。

          在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聘請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參與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監督驗收、經費預算和績效考評等有關評估咨詢工作,并對評估咨詢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從事評估、招投標等活動的科技服務機構,須按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資格認定暫行辦法》進行資格認定。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專利查新、招投標、評估、過程管理等工作,對服務質量及工作結果的公正性負責。

          問:國家財政經費對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有哪些支持方式和實施機制?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計劃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根據項目和課題的特性,以及承擔單位的性質,實行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償還性資助、風險投資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實施機制。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管理都包括哪些環節?項目實施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項目凝練、綜合咨詢、立項決策、可行性論證、項目批復、實施與過程管理、驗收與績效考評等環節。

          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由若干課題構成。項目采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項目實施周期為3~5年。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的立項經過哪些步驟?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立項工作步驟主要有:

          (1)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公開征集科技需求與項目建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行業性大型企業集團、支柱產業的行業協會等單位,根據支撐計劃定位和支持重點,匯總提出科技需求及項目建議,正式行文同時通過科技部門戶網站上報。科技部對征集的需求及項目建議進行初審,列入國家支撐計劃備選項目庫。同時,科技部在國家支撐計劃網站上開設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項目建議征集渠道,向社會廣泛征集科技需求。

          (2)科技部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備選項目進行篩選、凝練、整合,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咨詢。結合項目所屬行業、實施地點、成果應用等特點,由部務會研究討論后,確定立項項目和項目組織單位。

          (3)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具體目標、任務分解及課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項目實施運行機制等。任務分解及課題設立要避免重復、分散;對于具有產品目標和產業化前景的課題,應由企業牽頭或必須有企業參與,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實施機制。

          (4)科技部組織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5)項目組織單位根據論證意見,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委托,或者按《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通過招投標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及集成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任務的財政資金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項目組織單位組織課題論證,將根據論證意見完善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后的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實施計劃報科技部。

          (6)科技部審核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定批準后實施。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實施和評估有哪些變化?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實施由項目組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單位需按照項目批復要求和課題任務書,檢查、督促并落實項目、課題的相關配套條件,確保項目、課題按計劃執行。

          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實施中增加了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需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并上報有關信息報表,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科技部;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3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在項目、課題監督和評估方面有所加強。凡實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評估,項目組織單位負責對課題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除此之外,還引入了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或課題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評估意見作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重要依據。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以調整或撤銷嗎?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或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1)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的;

          (2)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或課題正常實施的;

          (3)項目或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的;

          (4)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的;

          (5)項目或課題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6)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嚴禁同一項目、課題在不同的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復申報立項。對于重復申報和課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立項資格,申報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5年內不得承擔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和課題。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項目和課題什么時候驗收?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和課題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工作分為項目驗收和課題驗收兩個階段,其中項目驗收由科技部組織,課題驗收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

          課題驗收程序為:由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課題驗收的書面申請報告,報送項目組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在接到課題的驗收申請報告后,1個月內組織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課題進行驗收。項目驗收由項目組織單位在課題驗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向科技部申請項目驗收;科技部組織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驗收方式可采取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與功能演示驗收等多種方式。驗收工作可以根據項目、課題的特點和驗收需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聯合多種方式進行驗收。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在項目、課題評審評價方面有什么新做法?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在項目和課題評審中實行了一些新的做法。如實行了績效考評制度,重大項目要進行中期績效考評。績效考評可以和驗收、中期評估工作結合,同步進行。績效考評結果還要作為以后確定立項、選擇承擔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績效考評分級組織實施,科技部負責項目的績效考評,項目組織單位負責課題的績效考評,負責分明,利于加強監管;進一步加強評估專家隊伍和獨立評估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進行第三方獨立評估。此外,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還積極探索建立對項目和課題成果的后評價機制,項目和課題驗收一年后,根據其成果應用狀況和效益,評審方可以進行比較科學的綜合評價。

          問: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對參與計劃的專家有什么規定?

          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完善了專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機制。建立了支撐計劃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技術、經濟、管理、財務、法律、企業等各方面戰略專家的作用,對支撐計劃宏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咨詢,構建了項目咨詢、評審和驗收專家庫。

          為了保證專家能夠對計劃項目、課題的咨詢、評審和驗收的公正性,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規定:專家參與的方式必須是在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遴選,凡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通過遴選才能參與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監督驗收、經費預算和績效考評。

          此外,為了確保對支撐計劃的項目評估咨詢結果的公正性,還要執行專家回避制度。專家在參與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應當回避:(1)課題承擔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2)被咨詢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系;(3)在兩年內與被咨詢單位有合作成果;(4)與課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階段存在師生關系;(5)與課題負責人或課題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6)與課題承擔單位或被咨詢對象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關系。

          問:對于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課題承擔單位的權責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