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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微:具體:各部分已大體具備;微:微小。指事物的各個組成部分大體都有了,不過形狀和規模比較小些。
1、《清明上河圖》中,在作家的筆下鬧市,趕考,買賣等場景都具體而微了。
2、安陽殷墟的遺址中還具體而微地保存著一些精美文物。
3、博物館里面的東西雖然不是很多但是每一件文物都具體而微的表達了一段歷史。
4、等到小鳥漸漸長大,羽毛漸豐,一切都具體而微以后,我喜愛它們又甚于那些老鳥。
5、對憤怒的外在世界,此舉具體而微的概括披露伊斯蘭教激進政府的恐怖暴行。
6、關于個人命運和歷史選擇同構的總體設想,在文本的具體而微處遭到了潛伏的質疑和自我悖反。
7、館中不論是展廳或藏品庫都是具體而微,歷史展覽只好和美術展覽輪候展出,藏品也很有限。
8、哈密乃新疆的具體而微,通過勾勒哈密社會生活的軌跡可以對整個新疆社會生活的面貌與變遷得以一覽。
9、鑒于此,本文將以西方接受美學為理論參照,就《史記》在宋代的接受狀況作具體而微的研究。
10、每一個詞源都是一條具體而微的引領我們回家的陌生的路。
11、納弗所有這些地方歷史悠久,也具體而微的具現美國歷史。
12、琴房的記憶從來是具體而微優雅緩慢的。
13、然而,系辭傳雖不乏有《黃老帛書》實現治道所提出的執六柄或審三名的治術,卻不如《黃老帛書》的完整性及具體而微弱可操作性。
14、人心不足蛇吞象,野心與理想都難實現,我只希望能具體而微,或只得其一部分,也已可以滿足了。
15、上海乃中國的具體而微,通過勾勒上海的變遷就可看出整個中國社會變遷的軌跡。
16、社區是具體而微的,又是虛構的。
17、雖然本展覽的規模,對文化發展無法提供宏觀性的觀察,但此六位作者的表現正好形構了當代具體而微的創作體制,不論從傳統文化出發或從批判社會或從藝術自主性的角度來看,都各具特色且值得深入探討。
18、它是戰時廣東鄉村保甲政策在黃岡鄉具體而微的體現。
19、我們的產品是一種具體而微的建筑藝術品。
20、我們需要的就是那種能夠具體而微表達思想的人來幫助我們。
21、我們要學習雷鋒具體而微地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22、我相信你的具體而微將是你今后成功的保障。
23、鄉鎮政權是我國權力體系的基礎,是國家政權組織中具體而微的細胞和單元。
24、藝術品是宇宙的精華,也是世界的縮影,是自然界的產物,也是自然界具體而微的表現。
25、原則上,比起笨重的大機器人,具體而微的小機器人有許多優勢。
26、月圓月缺是具體而微的人生昭示。
27、這次科技創新比賽的節能模型具體而微的表達了他們的心聲。
28、這篇文章具體而微的表達出了我們想要得到的所有信息。
29、這些變化不但改變著我國流行音樂的文化特征和美學價值,也具體而微地塑造著人們的生活趣味和審美風尚。
30、這種題不用寫的這么復雜,只要你具體而微的表達一下就行了。
31、只要你能夠達到這種具體而微的高度你就可以說是成功了。
一、夜宿古寺――長年累月的生活之苦
本文共有13個自然段,其中用了7個自然段描寫了李時珍夜宿古寺之苦。而夜宿古寺這樣聚焦的特寫鏡頭在李時珍將近30年修訂《本草》的歲月里不是一次,而是他一種生活的常態。所以學習這篇文章不是感受李時珍一時之苦而是要以點帶面,感受的是他幾十年如一日不怕吃苦的可貴精神。
教學中,首先讓學生通讀第1~7自然段,用他們原有的知識作為起點找出自己覺得是描寫生活之苦的成語。學生很快找出“饑餐渴飲、曉行夜宿和長年累月”三個詞語。接著讓學生根據自己搜集的背景資料理清這三個詞語的關系:饑餐渴飲、曉行夜宿是李時珍在修訂《本草》過程中長年累月的一種生活狀態。那么聯系課文如何理解“饑餐渴飲、曉行夜宿”呢?學生通過靜心默讀,批注,自悟自得:
1“饑餐渴飲”,聯系文章第5自然段中“夜幕漸漸降臨了,師徒倆找來些枯枝雜草,生起火來。龐憲用陶碗舀來泉水,煮沸后,兩人便坐在火邊,一邊喝水一邊啃干糧”一段話,感受他們吃的是什么,喝的是什么,體會他們生活之苦。其中有很多可供感悟的地方,如“師徒倆找來些枯枝雜草,生起火來。”“用陶碗舀來泉水”“坐在火邊,一邊喝水一邊啃干糧。”尤其是一個“啃”字寫盡了他的生活之苦。
2“曉行夜宿”,聯系文章第1、2、4自然段體會。“曉行”不只是“雞聲茅店月,人跡板橋霜”的早行之苦,更有行程之遠(安徽、河南、湖北等地,行程幾千里)路程之艱難的暗含。“夜宿”之苦,在第5自然段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要啟發學生細細品讀、批注、體會。比如:
到處是灰塵:早就被人遺忘了,積滿灰塵,很臟!
斷垣殘壁上長滿了青苔:斷垣殘壁,墻壁倒塌了,斷裂了,殘缺不全了,外面刮大風,里面就刮小風;外面下大雨,里面就下小雨。難怪上面長滿了青苔,青苔一般就生長在這樣陰暗、潮濕的地方。
中間的神像上蒙上了厚厚的蜘蛛網:不僅墻壁上長滿青苔,而且連神像上都蒙著厚厚的蜘蛛網,說明年久失修,無人來住,荒涼、頹敗。
李時珍對龐憲說:“我們就在這里住一夜吧!”說明李時珍絲毫沒有猶豫,住這樣的地方他已經習以為常。
至此,學生在通過特寫鏡頭充分體味了“饑餐渴飲、曉行夜宿”之苦后,再來回味“長年累月”這樣的生活,我想他們對李時珍不怕吃苦的可貴精神一定會有深切的感受。
二、月色、磚塊――長年累月的工作之苦
對艱苦的工作環境的描寫集中在文章的第8、9自然段,李時珍以透過露天屋頂的月色為燈,以磚塊為桌,邊憶邊寫,神情專注。文中對工作環境之苦的描寫雖是寥寥數筆,但是在李時珍長年累月奔波修訂《本草綱目》的歲月中卻不是可以省略的細節。因此教學中在這兒雖然無需濃墨重彩,但是點撥體味還是大有必要的,可以引導學生聯系自己的學習環境去比較,去切己體驗,感悟一盞明燈不可得,一張桌子亦困難的環境之苦絲毫沒有影響李時珍修訂《本草綱目》熱情的可貴精神,從而彰顯不怕苦的文章主題。
三、親嘗藥草――長年累月的研究之苦
文章的第12自然段集中而簡明地描寫了李明珍為了使記錄準確,甘冒生命的危險,親嘗藥草,從而表現了他嚴謹認真的研究之苦。教學中要抓住他的幾個動作“端詳”、“各扯下一點放在嘴里嚼嚼”來體會,并在他“若有所悟”的基礎上啟發思考:鵝腸草和雞草“葉子十分相似”,“但是藥性不同”,是李時珍區別不了嗎?既然他能區分,為什么還要親口嘗?從而讓學生體會李時珍“甘嘗藥草,求真求實,萬民得福”的濟世情懷。也借此輻射《本草綱目》的全篇,感受他長年累月這樣奉獻追求,嚴謹認真的研究之苦。
教學中通過對長文短教的處理,讓學生在詞句的品評中處處體會到李時珍修訂《本草》之苦,卻又處處體現他的不怕吃苦,步步深入地體會了他“我們修訂好《本草》,萬民得福,吃點苦也是值得的”的博大情懷。
關鍵詞:《紅高粱》;《九兒》;旋律;調性分析
中圖分類號:J61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5)27-0117-01
《紅高粱》改編自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莫言的《紅高粱家族》,由鄭曉龍執導。該劇由周迅、朱亞文領銜主演。講述了在20世紀30年代初,九兒和余占鰲在充滿生命力的山東高密大地上,用生命譜寫的一段關于愛與恨、征服與被征服,充滿生命力的近代傳奇史詩巨制。
《九兒》這首樂曲由小提琴獨奏引起開篇,它的音質純正,明亮,就像一個歌者,讓聽眾很容易聽清楚歌者在敘述什么,也就是它的發音特質,展現了這部電視劇戲劇性的強烈感情,音樂響起,含蓄典雅,細膩集中,甘醇華麗,憂郁神秘,九兒姑娘手里拿著剪刀和紅色的紙,剪著窗花,滿含淚水,把對于占鰲的思念,深深地滿藏在心里,旋律動情可心,讓人百轉回腸。
此曲具有民間小調的特點,在歌詞上沒有過多的鋪排,也沒有更多的彎繞,像民謠一樣,都是以“九兒”為第一人稱,歌曲流暢,通俗上口,通過具有地域風格的詞句,直擊人心的效果,勾勒出九兒的一生,給電視劇起到錦上添花,畫龍點睛的作用。此曲為民族b商七聲清樂調式,開頭以小提琴引入,單純而樸實的音樂形象,之后經過兩次移調,音樂織體豐富起來,尾聲形成氣勢磅礴的。
《九兒》由四個樂句歌詞組成,為起,呈,轉,合構成的樂段結構,音樂主體四四拍,四度上行大跳,快速的進入樂曲情境之中,曲調淳樸自然,抒情優美,滿含深情,低音旋律由兩小節構成,上行四度和下行五度交織在一起,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樂句,充滿了民族風格,為歌曲的主題思想,表現了主人公的凄美,在節奏上,切分音的使用,更加使樂曲給人一種跌宕起伏的感覺,力度加強,感情奔放,歌詞“身邊的那片田野啊”輕輕地吟唱,溫婉深沉;“手邊的棗花兒香”裊裊地回旋,甜美沉醉;“高粱熟了,紅滿天”鶯鶯地訴說,喜悅美滿;“九兒我,送你去遠方”,久久地凝望,情深意重,為A樂段的移調做了準備,形成全曲的核心內容,體現了整個樂曲的樂思。
A樂段,是情緒轉化的進一步拓展,運用同聲反復,從高音2到低音2,又是一個八度的下降,暗示了一種命運的跌宕,也是悲劇的體現,上行四度和下行五度交織在一起,形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樂句,令人深刻的體會到這種音樂元素,與開頭的6相呼應,形成起承關系,似乎在表現九兒的憤怒與吶喊,尾音2的出現,從情感上表現出對過去的一種回憶,心里是平靜的,也表現了曲子的完整性。
A1樂段為17-24小節,它屬于A樂段的移調重復,轉入升C商清樂調式,出現襯字,作為過渡,突出民族風格,擴充歌曲情緒,兩個樂句的襯字,在重音處加入了定音鼓,長音處加入了管樂器,層次遞進,起到了連接的作用,在出現支點,旋律跌宕起伏,力度加強,感情奔放,充分表達了九兒悲劇性的人物性格,在后面25-28小節,調式轉入升F商民族調式,將原曲升高一個大二度,調性發生變化,只改變音的高低,主體沒有變化,作為前面的情感的延續,歸宿,歌詞情景交融,內涵豐富。“身邊的那片田野啊”,是你我相愛的地方;“手邊的棗花香”,那是你我愛的芬芳;“高粱熟了,紅滿天”,那是你我愛的結晶,是國人灑滿大地的熱血,是滿天飄揚的紅旗。將感情進一步升華。
[關鍵字]單管塔二階效應彎矩位移
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通訊和電力事業已經和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是現代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自身發展的需要和人們對生活質量要求的逐漸提高,各地興建了非常多的通信和電力塔等以滿足各種不同功能的需要,塔的形式也從傳統的空間桿系結構向多種形式的發展。目前,單管塔在通信、電力、鐵路、石油、市政等行業中得到廣泛應用,我們不但要弄清楚規范[1]中單管塔各種荷載的計算方法,而且也要準確把握其強度、穩定性和位移的計算理論和方法。單管塔高柔構筑物,其內力主要是彎矩,剪力和軸力相對較小,所以變形主要是彎曲變形,可以忽略剪切變形和軸向變形的影響,所以我們需要考慮由于風荷載引起的位移和塔體本身自重、附屬物自重所產生的二階彎矩和位移,即二階效應。
單管塔二階效應對塔體彎矩及位移的影響
規范[1]3.1.10中明確指出:“注2,對塔身進行非線性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驗算,并將塔腳處非線性作用傳給基礎進行驗算”。顯然,規范要求在計算塔體彎矩時,需要同時考慮由荷載引起的一階彎矩和由塔體自重、附屬物自重產生的二階彎矩。通常,我們設計時會采用一個放大系數來總體把握二階效應的影響,沒有一個準確的值,僅僅是一個經驗值,其不夠嚴謹。下面我們來討論二階彎矩的特性。
例1、50m普通單管塔,頂部直徑0.6m,錐度為0.0125,分為五段,每段10m,壁厚從頂部到底部依次為6mm、8mm、8mm、10mm、12mm;基本風壓為0.45Kpa,材料為Q345B,二層3.0m平臺,第一層平臺離塔頂2.0m,平臺間距為6.0,每層平臺掛6付天線,每付投影面積為0.7m2。位移及考慮二階效應的位移放大系數如圖3、4所示,從圖3可知,考慮二階效應后塔頂總位移為1340mm,大于規范允許的最大允許值1250mm(1/40H);但若僅考慮一階位移,其塔頂位移值為1340/1.08=1241mm,滿足規范的要求;從這里可知,我們在驗算位移時,有必要考慮二階位移效應的影響。從圖2可知,二階彎矩放大系數頂部較大,底部較小,但由于頂部材料強度利用率不高,所以,我們只需要關心底部放大系數的數值,根據底部放大系數的數值確定彎矩放大系數。
例2、50m普通單管塔,頂部直徑0.6m,錐度為0.0125,分為五段,每段10m,壁厚從頂部到底部依次為6mm、6mm、6mm、8mm、8mm;基本風壓為0.45Kpa,材料為Q345B,二層3.0m平臺,第一層平臺離塔頂2.0m,平臺間距為6.0,每層平臺掛6付天線,每付投影面積為0.7m2。圖2與圖6、圖4與圖8對比可知,二階彎矩放大系數K1和二階位移放大系數K2隨塔位移增大而增大,其并非為一個固定值。
結束語
1、在規范[1]中指明在驗算塔體強度時,需要考慮二階效應的影響,但沒有明確指定二階效應彎矩放大系數值;在塔頂部一階最大位移滿足規范規定時,建議彎矩放大系數K1采用1.05。
1、在規范[1][3][3]中沒有指明在驗算塔移時,需要考慮二階效應的影響,但事實證明,二階效應產生的位移并不可以忽略不計;在塔頂部一階最大位移滿足規范規定時,建議位移放大系數K2采用1.10。
參考文獻
[1]國家標準.高聳結構設計規范GB 50135-2006.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6
[2]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2001.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1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中午1時許,劉某以2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從黃某處購得冰毒896.4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內。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之后,于當日下午5時許將正要外出的劉某抓獲,當場從其身上查獲冰毒一袋,凈重49.6克。隨后,民警對劉某租賃的房屋進行搜查,在臥室的衣柜內查獲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裝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為49.5克到50克不等,連同從其身上查獲的冰毒共計896.4克),并從其臥室內查獲電子秤2臺、封鎖機1臺、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個、手機2部等物品。劉某辯稱,購買冰毒是為了吸食,將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進行包裝是為了方便攜帶,購買電子秤是為了在買菜后方便稱重,封鎖機是朋友暫時存放在其租賃房的。
一、分歧意見
對于該案犯罪嫌疑人劉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罪。理由是劉某在供述中稱購買是為了吸食,沒有販賣的前科,在購買后沒有販賣行為,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其主觀上具有“販賣目的”。因此,不能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販賣罪。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劉某明知是且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非法持有,數量已達到我國刑法第348條所規定的追訴標準,應當以非法持有罪論處。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販賣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劉某購買的數量遠遠超出了其吸食的劑量,并且從其家中查獲電子秤2臺、封鎖機1臺、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個。在檢察機關承辦人對其電子秤、封鎖機、透明塑料袋的用途進行訊問時,劉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因為劉某稱電子秤是為了買菜做飯時核對菜的重量,但在其承租的房屋內沒有廚具,鄰居證實沒見過有人住,房東證實天然氣表的數字和在將房屋出租給劉某時相差無幾;追問劉某哪個朋友將封鎖機放置在其承租屋時,劉某無法提供該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因此,應推定劉某具有“販賣目的”,劉某的行為構成販賣罪。
二、法理釋評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劉某主觀上是否具有“販賣目的”,因為根據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1條之規定,“‘販賣’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如果認定劉某主觀上具有“販賣目的”,則應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販賣罪;反之,則應認定為非法持有罪。我們認為,從劉某的客觀行為來看,應當認定劉某主觀上具有“販賣目的”,其行為構成販賣罪。
(一)前提性的澄清
對本案進行釋評之前,必須解決的一個前提性問題就是“販賣目的”是否要求有相應的客觀行為與之相對應。因為第一種觀點認為,證明劉某主觀上具有“販賣目的”的情形之一就是劉某在購買后實施了販賣行為。對于多數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的內容與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具有對應性,即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規制著故意的內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傾向犯中的內心傾向、表現犯中的內心經過(心理過程),則不要求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只要存在于行為人的內心即可。”[1]它是一種主觀的超過要素。雖然“販賣目的”的實現,需要行為人在非法收買之后再實施販賣行為,但是根據《關于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1條關于“販賣”含義的界定,只要行為人以實施販賣為目的而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就以犯罪(既遂)論處,而不需要行為人在實施非法購買的行為之后再實施販賣行為。[2]這種目的犯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短縮的二行為犯”,即“‘完整’的犯罪行為原本由兩個行為組成,但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實施第二個行為為目的實施了第一個行為(即短縮的二行為犯的實行行為),就以犯罪(既遂)論處,而不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第二個行為;與此同時,如果行為人不以實施第二個行為為目的,即使客觀上實施了第一個行為,也不成立犯罪(或僅成立其他犯罪)。”[3] 因此,第一種觀點中以劉某在實施非法購買行為之后進而再實施販賣行為來判斷其主觀上的販賣目的是不可取的,該種做法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也與短縮的二行為犯的理論相悖。
(二)認定主觀事實的邏輯與方法
“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中的“販賣目的”是一種主觀要素或者事實,它不像客觀事實那樣可以通過人類感官直接感知或認知,而是“需要通過其他的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鏈并依靠推論(推定)的方法加以輔助顯現。”[4]主觀事實的認定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不但困擾著我國大陸的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同時也困擾著域外和其他國家的學者和司法者,對其認定需要經過外部資料進行判斷已成為共識。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深藏于內心的主觀事實,不像外表的行為可以直接看見,并直接表述于審判者面前,他人無從窺見其內心,只有從其他情況事實,間接地推論方可得知。”[5]德國學者指出,“在查明故意、特定意圖和動機等心理要素時會遇到很多很大的困難,只有從外部事實及心理學上法則進行必要的反推,才有可能解決這些問題。”[6]我們認為,對案件主觀事實的認定,從邏輯上來說,需要擺脫以口供為中心的慣性思維,建立起一種從客觀到主觀、從物證書證到言詞證據的邏輯思維;從具體方法上來說,需要合理運用刑事推定原則。
1.審查案件證據的邏輯思維。司法者需要形成從客觀到主觀、從物證書證到言詞證據、從證據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邏輯思維過程。打破傳統的口供為先、以口供為中心、從供到證的思維范式,杜絕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來認定案件的主觀事實。從工具理性的角度來說,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優于言詞證據。因為言詞證據具有可變、難以固定的特性,“對于每一個提供言詞證據的人,隨著時間、地點和提取的人的不同,言詞證據的內容都有可能發生變化。”[7]特別是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他們很少承認自己的真實意圖,為逃避法律的懲罰而百般辯解成為其第一選擇。與言詞證據相比,物證、書證則以客觀存在的實物及其反映形象證明案件事實,具有客觀性,“物證不會因為證人的存在而缺席。物證不會發生錯誤。物證不會作偽證,只有物證的解釋才可能出現錯誤。”[8]從價值理性的角度來說,遵從從客觀到主觀、從書證物證到言詞證據、從證到供的證據審查邏輯,符合人類的認知圖式,有利于司法人員客觀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實,是對新刑訴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具體貫徹落實。因為這種審查邏輯是對口供中心主義的超越,可以減少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
2.認定案件主觀事實的具體方法運用。主觀事實因深藏于行為人的內心而難以認定,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難以認定不等于不能認定,因為主觀事實在具備主觀性特征的同時也具備客觀性的特征,即人的主觀意識是客觀世界的反映,它不是純粹的主觀自生的事物,而且,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會通過其客觀行為外向化、客觀化。這便為化解刑事主觀事實證明的難題提供了有效路徑,即司法人員在認定案件的主觀事實時,應當全面考察行為人的行為以及與行為相關的因素,綜合分析全案證據,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反推其主觀心理態度,科學合理地運用刑事推定原則。
刑事推定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事實認定方法和司法證明方法,是指“裁判者根據已經得到證明的基礎事實,認定存在推定事實。”[9]它是解決主觀事實證明難題的一個有效途徑。雖然說刑事推定不是主觀臆斷,更不是有罪推定,[10]但是它畢竟只是一種事實推定,是一種相對的證明而不是絕對的認知判斷,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沖破罪刑法定原則的危險,對于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必須嚴格限制。在具體運用過程中,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用作推定依據的基礎事實必須真實可靠且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具有“常態聯系”。基礎事實真實可靠,是指基礎事實得到證據的證明,且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是指“當基礎事實存在時,推定事實也存在的概率極高,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具有近似于充分條件的邏輯關系。”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兩者之間“具有高度蓋然性的或然性聯系,而非必然性聯系。”[11]二是在證明標準上,無論是對于司法機關來說還是對處于反駁立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證明標準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無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為,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他們不承擔自證其罪的責任且舉證能力有限,要求其反駁的證明標準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會增加他們提出辯護的門檻、降低成功的幾率;對于司法機關來說,設置和運用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通過轉移證明責任來緩釋嚴格證明的難度,如果要求其證明標準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那么刑事推定的存在基礎就會蕩然無存。[12]三是必須設置反駁程序,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駁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基礎事實或推定事實的反駁具有具體明確的證據支撐或可調查的證據線索,經查證屬實后構成對推定事實的合理懷疑,那么就應當否定推定事實的存在。
(三)回歸到本案的具體分析
依照上述我們所提倡的審查案件證據的邏輯思維,對本案證據進行審查便應當從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房屋租賃合同、稱重記錄、手機通話清單、尿液檢測報告書、檢驗報告等物證和書證開始,再到劉某承租房的鄰居、房東以及同案人黃某等人的證言,最后再看犯罪嫌疑人劉某的供述。尿液檢測報告書證明劉某系吸毒人員,其與其他物證書證可以聯合證明劉某明知是而非法購買持有這一事實,同案人黃某的指證則進一步印證了該事實。據此,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罪已不存在疑問。這一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過程,是對傳統的“供有則有,供無則無”的口供中心主義的超越,有效地擺脫了單一依靠口供這一直接證據認定事實的模式及其容易導致刑訊逼供的弊端,堅守了證據裁判原則。當然,對于本案來說,進行到這一步還沒有完結,因為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犯罪行為中,行為人都會非法持有,只有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罪。這就需要綜合審查案件證據,對劉某的行為進行進一步的判斷,即判斷劉某的行為是構成非法持有罪還是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罪中的其他犯罪。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對于“販賣”含義的界定可知,如果劉某具有“販賣目的”,則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販賣罪,而對劉某是否具有“販賣目的”的判斷需要科學合理地運用刑事推定原則。
對于刑事推定原則運用時應當把握的三個方面,前已述及,不再贅述。結合本案來說,首先,本案的基礎事實是劉某非法收買,這一事實已經得到案件現有證據的證明,且已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并且,非法收買這一基礎事實和我們所要推定的販賣這一事實存在著“高度蓋然性的或然性聯系”。因為對于購買大量的人來說,供自己吸食的可能性較小,購買之后往往是為了販賣。其次,在證明標準上,對劉某構成販賣罪的證明并不需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即對劉某的行為構成販賣罪的判斷是基于其非法收買行為而進行的推定,并不要求劉某客觀上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在證據的把握上也就不要求有交易的毒資、購買人的證言等證明劉某實施了販賣行為的證據。對于劉某反駁證據的把握同樣如此,如果劉某對其販賣事實即“販賣目的”的反駁具有證據支撐,便可否認推定的販賣事實的存在。所謂的反駁事實比如購買是為了吸食,電子秤、封鎖機、塑料袋等不是其本人所有或另有用途等。再次,設置反駁程序就是對案件進行審查時,司法人員需要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以現有的證據為基礎,用推定的事實對劉某進行訊問。如果劉某的反駁具有證據支撐或可調查的證據線索,且經查證屬實后構成對推定事實的合理懷疑,那么就應當否定推定事實的存在,只能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罪;如果劉某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撐其反駁,或者其無法對司法人員針對推定事實提出的問題做出合理解釋,那么就應當認定推定事實成立,即劉某的行為構成販賣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中,均稱購買冰毒是為了吸食,否認其“販賣目的”的存在。檢察機關承辦人在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進行訊問時,問劉某購買的用途,劉某依然堅稱是為了吸食,承辦人便抓住現有證據繼續對其發問,問其在社區是吃低保的人從何處拿來20萬元人民幣,吃低保怎么還一次性的花費20萬元來購買,每天吸食的劑量,從其租賃的房屋搜出的電子秤、封鎖機、40多個透明塑料封口袋的所有人、用途,為何將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劉某辯稱20萬元是之前做生意存下來的,但這一辯解被之后對其銀行賬戶的查詢和其妻子的證言所否定;劉某現年57歲,其購買如此多的用來吸食要吸食多長時間?這顯然不合常理;其辯解電子秤用途是核對做飯買菜時菜的重量,但被房東提供的自劉某承租后天然氣的用量幾乎未動和鄰居從未見到劉某買菜以及在房屋內并未搜查出飯鍋、碗筷等做飯用具這些事實所;其稱封鎖機是朋友存放在租賃房屋,但在承辦人問其朋友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時無法回答;其稱透明塑料封口袋是當天為分裝時買多了,但其提供的購買透明塑料封口袋的地址經查系虛構;其辯稱分裝成18小袋是方便吸食時攜帶,但不可能一次性吸食40多克,也不必分裝成重量基本相同的小袋。據此,我們認為應推定劉某主觀上具有“販賣目的”,其針對主觀上沒有販賣目的的反駁不成立。
三、余論
本案推定劉某主觀上具有“販賣目的”,進而認定其行為構成販賣罪不但具有學理上的支撐,同時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正如學者所言,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為化解主觀事實的證明這一世界性的難題提供了理論基礎、開了一扇窗。[13]
注釋:
[1]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頁。
[2]對于司法實踐中將“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認定為犯罪既遂的作法,有學者提出了質疑,認為該種行為應當作為犯罪預備或非法持有罪來認定。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7頁。
[3]張明楷:《論短縮的二行為犯》,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3期,第148頁。
[4]高銘暄、孫道萃:《論詐騙犯罪主觀目的的認定》,載《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5]周叔厚:《證據法論》,臺灣三民書局2000年版,第22頁。
[6][德]岡特·施特拉騰韋特、洛塔爾·庫倫:《刑法總論Ⅰ—犯罪論》,楊萌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頁。
[7]張軍:《刑事證據規則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頁。
[8][美]威廉·奇澤姆等:《犯罪重建》,劉靜坤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頁。
[9]樊崇義、吳光升:《論犯罪目的之推定與推論》,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年第2期。
[10]張旭、:《也論刑事推定》,載《法學評論》2009年第1期。
[11]張云鵬:《刑事推定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20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