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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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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第1篇

          關鍵詞:婚后共同所有財產制;無形財產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之間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具體而言,包括財產的歸屬、使用、債務清償、管理、及婚姻終止后財產分割等相關內容。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

          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財產制度的形式有兩種,包括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對婚前或婚后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形式。約定的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之間采用協議而確定的財產制形式。該制度的規定,對于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維護家庭的和睦及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是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制和夫妻財產共同制兩種方式。約定財產制,指夫妻雙方采用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相關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的財產制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約定財產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內容:第一,約定的條件。(1)約定夫妻雙方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則該約定無效;(2)約定的是雙方必須具有身份性質的財產契約,所以約定必須由雙方親自進行,不得進行;(3)約定的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必須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采用欺騙對方、脅迫對方的方法,違背對方的真實意思而進行約定;(4)約定的內容要合法,不能與法律的規定相違悖,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第二,約定的方式方面。夫妻雙方關于財產的約定不僅僅與雙方的財產利益相關,而且還會直接影響第三人的財產利益,采用書面形式約定財產,不僅有利于準確表達夫妻間約定財產的意思表示,還能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確保交易安全。第三,約定得時間。法律對于夫妻關于財產約定沒有時間限制。第四,約定的范圍。夫妻約定財產,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自己依據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對婚前或者婚后財產進行處分,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所以,約定的財產,只能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的或者雙方的,包括婚前的財產,還包括婚后財產,對財產的管理、處分、分割及債務的承擔也可以進行約定,進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第五,約定的效力。(1)對內效力:約定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非經對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對約定進行更改;(2)對外效力: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效力并不當然約束第三人,只有第三人明知時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債務關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不得以夫妻之間有債務償還的相關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但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債務關系時,明確告訴第三人有約定的,債務由個人承擔。

          共同財產制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視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繼承或非對夫妻一方的贈與所得的財產。在認定夫妻共有財產時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婚姻共有財產的主體,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不具備合法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共有財產的主體;第二,共有財產的取得期間必須是處于合法的婚姻關系期間;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應該具有合法性,不能是非法所得。

          三、婚后所得共同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盡管《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度細化了財產范圍,但筆者認為以下幾方面的規定不合理。

          1. 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的規定

          將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不妥。如果單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投資,從事經營生產,取得的收益應該屬于個人所有,這樣既能提高生產者的積極性又能保證生產者的利益不被剝奪,不能一概全部歸為共有,否則有失偏頗。

          2. 有關知識產權收益方面的規定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知識產權中財產權所帶來的實際利益。《婚姻法》規定只要知識產權的收益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為由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忽視了知識產權完成的時間, 如果知識產權在婚前完成,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卻在婚后產生,這種情況下,若將知識產權收益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情理,剝奪了知識產權人的智力成果,這樣的收益應該屬于一方所有;同理,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收益卻在離婚后產生,此時也不能將其歸配偶一方所有,否則有失公平,應該給另一方以一定的補償。所以,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應主要考慮其完成的時間因素。

          3. 有關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問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產生的債務,如果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就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婚姻關系確定后,就確立了特定的人身關系,夫妻雙方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夫妻分居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談不上共同料理家務、共同撫養子女和共同贍養老人,這樣就失去了夫妻身份契約存在的前提,同樣,在經濟上也沒有任何聯系,此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購置的財產,應該歸各自所有,否則,在實踐中將會給家庭帶來更多矛盾,產生更多的糾紛。

          4. 家庭無形財產規定的空缺

          家庭無形財產是指雖然外觀表現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價值性,權利人據此可以獲得相關利益的一種財產。如人力資本等。配偶在一方的支持下、用夫妻共有財產作為投入,學得某一項技術、掌握特定的技能,取得某些特定的資格,并且這些情況也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就為以后獲取某些經濟利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由此可見,這種情況是將夫妻之間有形的共同財產轉化成了無形的共同財產。因此,對于這種無形財產的分割原則,筆者認為有以下三種:一是約定原則:即夫妻雙方對無形財產的歸屬,可以自由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可;二是成本原則:比如夫妻一方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成本價值為十萬元,該十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三是增值原則:即考慮取得的某種資格會帶來的經濟利益,結合該無形財產的性質以及雙方在取得中的付出情況進行分割,不是必須進行平均分割。

          由于我國對無形財產分割還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弱者的利益及防范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的產生,建議對無形財產進行相關界定,制定無形財產分割的原則及法律制度,以期完善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產制度,讓其更加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從形式公正到實質公正的轉化,才可以切實有效的保障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確保婚姻制度的完善,從而促使以家庭為必要要素的社會更加的穩定和團結。(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第2篇

          在離婚前取得的中獎獎金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其他約定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二、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第3篇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第4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婚姻法 法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

              一、現行婚姻法關于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系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置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

              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采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圍的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一律屬于夫妻共有。巴西、荷蘭等國以此種制度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勞動所得共同制,指僅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仍舊歸個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法國的法定財產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這次婚姻法修訂并未對此加以修改,而是將這一制度貫徹得更加徹底(取消了司法解釋中的轉化共有財產)。這樣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實踐中已經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適用這一制度,我國絕大多數家庭的夫妻財產歸屬是明確的(實踐中的夫妻財產糾紛多因共有財產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財產歸屬不明才產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慮到男女雙方在經濟收入和承擔家庭義務等方面的實際差距,體現了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將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作了嚴格界定,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以上是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定的財產情形,對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離婚案件中比較容易解決。但審判實踐中的財產問題錯綜復雜,種類繁多,卻并非能夠生搬硬套的。

              筆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多年,處理的婚姻家庭類的案件頗多,在離婚案件中有這樣兩類問題比較普遍,亦頗具有爭議。一是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二是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筆者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及分割。

              筆者在基層法院,90%的當事人來自農村,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只有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以后,雙方父母才會選擇黃道吉日為兒女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按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男女雙方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前提,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風俗而已,與婚姻關系是否確立沒有必然的聯系。從結婚登記直至婚姻關系解除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稱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綜上,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出資情況分析。男女雙方為結婚購置的財產,雖然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談到出資問題,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也有這樣的抗辯:女方陪嫁的財產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禮而購買,故陪嫁的財產應屬男方財產,歸男方所有。筆者認為,人民幣系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禮所購買無法查清,但即使能夠查清也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彩禮與陪嫁的財產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陪嫁的財產爭議的是權屬問題,彩禮則爭議的是是否返還的問題。況且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婚姻法解釋(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故從出資情況看,該財產屬夫妻個人財產更為合理。

              2、關于贈與行為。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行為。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登記后,舉行結婚儀式前該財產已經購置,父母與子女間已達成了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在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經成立并生效,該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已非常明確,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結婚后該財產才會隨女方陪嫁到男方,雙方購置的財產才會合二為一,雙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從法理、情理還是從父母的本意出發,該類財產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