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投融資體制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3―0082―04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收稿日期]2006-12-18
注: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西部地區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問題研究》(04CJY016)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張靜(1982-),女,四川樂山人,碩士研究生;王煜宇(1977-),女,重慶人,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國外農村投融資體制的現狀
(一)美國農村投融資體制
美國農業人口不足3%,但卻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這一成就直接得益于美國完備的農村投融資體制。在法律保護和政策引導下,美國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為基礎,政府、企業和民間相互配合,多種協調手段綜合運用,不同協調主體分工明確、功能完善、行為規范的農村投融資體制。美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1.重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支農力度大。據統計,20世紀30―6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向農業地區累計投資88億美元,使680萬農戶受益(李冬潔,2006)。此后美國政府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一直占財政支出的較大比例。2.注重立法保障,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如:《史密斯一利弗合作推廣法》、《聯邦農業信貸法》、《中間信貸法》、《農業信貸法》等法律的頒布使美國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以法律形式保障對農場主進行信貸支持。3.農村金融機構形式多樣化,以合作金融為主體,以政策金融為保障,以商業金融為補充。農村合作金融由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合作銀行三大系統構成,其政策性日益淡薄,股份化日趨明顯,是美國實施農業政策的重要金融渠道;政策金融由美國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中小企業管理局構成,提供災民救濟、農產品銷售、農村社區發展等長期低利貸款;商業金融由從事農業金融業務的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和農村商業信貸銀行構成,在空間上遠離農村,金融交易及監督成本較高,難以滿足農業發展的需求,因而只能作為農村合作金融與農村政策金融的補充。
(二)法國農村投融資體制
法國是歐共體中最大的農業國,由于歷史原因和自然條件的差異,法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東部內陸地區發展為“富裕的工業法國”,而西部地區則表現為“落后的農業法國”。為改變西部地區農業落后的現狀,法國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工業反哺農業,農業財政投入持續加大。法國政府列出巨額財政預算補貼農業和農村發展,據統計,2003年法國農業的公共財政支持總額達288_3億歐元,比2002年增長了2.3個百分點。2.積極實施經濟激勵政策,吸引社會資金投資農村。法國以豐厚的“國家發展獎金”、“地方發展基金”等鼓勵大企業到農村地區興辦工廠。數據顯示,1966-1976年間,享受國家發展獎金的企業達4405家,金額達33.29億法郎,而在落后地區發放的“土地整治補助金”達30億法郎(李冬潔,2006)。3.允許各種性質的銀行參與農業信貸業務。除了國家農業信貸以外,其他滿足發放國家支農信貸條件的銀行也允許從事農業信貸業務,農村信貸體系由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區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總行三個層次組成。4.政府對農業貸款具有高度的干預權。對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國家發展規劃的農業貸款項目,實行低息優惠政策;向農業經營者直接發放貼息貸款,鼓勵其積極向農業投資,而優惠貸款利息與金融市場利率差額部分由政府補貼。
(三)日本農村投融資體制
日本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征:1.立法完備。二戰后日本政府為促進農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積極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如《法》、《農業合作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農業協同組合法》等,以法律規范農村投融資活動。2.農村金融體系健全。當農林中央金庫成為完全意義上的民辦農業金融機構后,日本農村形成了以民間合作性質的“農協金融系統”為主體、以政府主導的“農業制度金融”為保障、以兼營農業金融業務的商業性金融為補充、商業性金融業務和政策性金融相分離的農業金融體系。同時,政府還允許并鼓勵商業銀行和其他民間金融從事農業和農村金融業務。3.政府大力扶持。“農業協作組合”是日本最大的農業合作性經濟組織,農協金融系統是依附于“農協”的一個具有獨立融資能力的金融子系統,它實際上是經濟弱者的聯合,以資金實力薄弱的農民和小生產者為服務對象,承擔較大的融資風險(杜朝運,張潔,2006)。因此,日本政府對農協金融系統的扶持政策不斷出臺,如:規定基層農協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金融組織、對其發放的貸款進行貼息、稅收優惠政策等,保障農村合作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
(四)印度農村投融資體制
印度屬于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其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踐始于20世紀60年代“綠色革命”過程中的金融配合與支持。經過40多年的探索與改革,印度農村投融資體制呈現出特有的性質:1.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和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合作由憲法明文規定,如農村道路建設、農村教育、農村醫療衛生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共同負責、農村飲用水工程則由邦政府完成等。2.農村金融體系具有結構和功能上的多層次性。印度現行農村金融體系由印度儲備銀行、印度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協會、地區農村銀行、土地發展銀行、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構成,各農村金融機構之間有不同的分工與合作,有適當的競爭與協作,層次鮮明,功能互補。3.農村金融覆蓋度高。據統計,印度商業銀行在農村和準城市地區設立了32662家分支機構,基層農業信貸協會達到92682家,有超過2000家的土地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值得一提的是,多達14136家的地區農村銀行分支機構主要建立在農村信貸機構稀少的地區,平均每17000-21000個農戶就有一家農村銀行的分支機構為之提供金融服務,其金融覆蓋度之高是世界罕見的(白廣玉,2005)。4.農村合作金融支農貸款的比例逐漸下降,而商業金融支農貸款的比例逐漸提高。資料顯示,20世紀70年代,農村合作金融支農貸款的比重高達79.5%,80年代為55.9%,90年代為51.5%,而近年來該比例約為44%;反觀商業金融,支農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重由20世紀70年代的21%逐漸提高到近年45%的水平(李超民,2005)。
(五)孟加拉國農村投融資體制
孟加拉國是亞洲最為貧困的地區之一,在長期的改革和探索中,其創立的以小額信貸體系(micro finance system)為特色的農村投融資制度和方法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和效仿。目前,孟加拉國小額信貸已經發展為包括一個批發性機構,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一個托拉斯組織――孟加拉鄉村托拉斯;兩個專業性機構,鄉村銀行和孟加拉農村發展委員會;兩個基金項目,政府小額信貸項目、國有商業銀行小額信貸項目;三個兼營性的非政府組織,孟加拉農村進步委員會、社會進步協會和普羅西卡等五大板塊、九大部分構成的完整體系,其中鄉村銀行是孟加拉國小額信貸體系的核心和基礎,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熊德平,2004)。1983年由著名經濟學家?尤納斯博士創立的鄉村銀行正式成立,其特點是專為貧困群體(主要是農村貧困婦女)提供存款、貸款、保險等綜合服務。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鄉村銀行的服務對象為農村貧困農民,但是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完全采取商業化運作的模式,市場規則貫穿于貸款業務的各個方面。由于鄉村銀行的功能符合貧困農民的需求,它很快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貸款總額達40多億美元,貸款戶由1985年的85萬戶增加到2000年的370多萬戶,而其中98%以上的貸款戶都按時還貸,90%1.2上的貸款戶生活質量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張序江,2006)。
二、國外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比較分析
(一)國外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共性分析
1.政府重視程度高,財政投入力度大。當一國工業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后,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問題開始顯現,此時為改善農村經濟發展滯后的現狀并緩解城鄉經濟水平懸殊的矛盾,各國政府普遍采取工業反哺農業的政策,加大財政對農村支持的力度,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強化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如前文所述美國、法國、日本。與此同時,配套實施稅收等經濟激勵政策,吸引企業入駐農村,引導社會資金流入農村,多渠道、全方位地向農村進行投資,從而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提高農村融資主體的融資能力。
2.相關制度建設完備,法律保障性強。法律、制度和規章是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正常開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事實上,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國都無一例外的強調法律制度的建設,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完備的法律、制度和規章來規范農村投融資行為,維護農村投融資主體的利益,確保有足夠的支農資金進入農村,保障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3.政府與市場相結合,采用綜合協調手段。各國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初期普遍采取單一的協調手段,不是寄希望于市場協調,就是完全依賴政府協調。然而,在經歷了單一協調手段失敗后,各國開始探索并采用政府、市場等多種協調手段相互配合的模式,最終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為基礎,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與本國農村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綜合協調手段。
4.強調政策性模式的引導作用和合作性模式的主體地位。在農村投融資體制運行中,各國基本上均形成了以政策性投融資模式為導向,以合作性投融資模式為主體,以商業性投融資和民間資金為補充,農戶廣泛參與的農村投融資體系。綜觀各國農村投融資體系的構成,不難發現,政策性投融資在整個農村資金融通中起重要的引導作用,而合作性投融資則在整個農村投融資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為政府所控制,服從國家意志,配合政府農業政策的實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政府導向性;而農村合作性金融機構一般基于農戶的需求而產生,大部分營業機構地處農村或距離農村較近,適應農業生產和農戶分布分散的特點,因而合作性金融是農村生產資金和經營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
(二)國外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差異比較
1.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目的不同。各國雖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但改革之初的根本目的是不相同的。美國的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源于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中,農產品過剩危機對美國經濟發展的制約。法國則始于工業革命后,其他國家農業發展對法國農業的沖擊,以及由此引發的對法國資本主義發展的阻礙。日本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始于明治維新后,日本佃農與地主的尖銳矛盾,以及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失敗,形成于二戰后日本經濟重建和實現現代化過程中解決農村經濟發展問題的探索。印度的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雖然還處于探索之中,但其成功的經驗來源于20世紀60年代“綠色革命”中的金融支持與配合,而“綠色革命”的內在原因則是印度作為發展中人口大國的經濟起步(熊德平,2004)。而由孟加拉國“鄉村銀行”發展演變而來的小額信貸模式則是農村投融資體制的創新,其創立之初是為廣大的貧困農民,尤其是貧困婦女提供信貸支持,滿足其生產及生活的基本需求。
2.農村投融資運行的實踐模式有所差異。美國目前已經形成了較為合理、規范、有效的農村投融資模式:以私營機構及個人的信貸等農村商業金融為基礎,以農村合作金融的農業信貸系統為主導,以政府農貸機構等政策性金融為輔助,三大體系協調發展的復合信用型模式(肖東平,陳華,2006)。該模式具有兩大特點:一是提供農業信貸資金的機構中,既有專業的農村金融機構,也有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二是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業性金融并存,分工協作、互相配合。而產生于孟加拉國的小額信貸模式自產生以來就受到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國家的關注和效仿,進而發展壯大為流行于孟加拉國乃至全世界的新型農村投融資模式。該模式有以下特點:一是以窮人為貸款對象,提供以免擔保貸款為主體的綜合服務。二是以自愿為原則,建立窮人自己的組織和相應的運行機制。三是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建立依賴于市場化經營的組織體系。四是以政府支持為前提,主動與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關系。
3.農村投融資體系的組織形式各具特色。各國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中形成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各具特色,其中日本“農協”最具特色。“農協”是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的簡稱,其前身為日本于1900年建立的“產業組合”,重組于1947年。“農協”具有獨立融資功能,在機構設置上以行政區劃為準,分為三個層次:基層農協中的信用合作組織、都道府縣的信用聯合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其組織采取農戶入股參加信用合作組織、信用合作組織人股參加信用聯合會、信用聯合會入股農林中央金庫的形式,三級機構自下而上參股,只有經濟上的往來,在業務上相互依存,在職能上互相關聯、互相補充、互相配合,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農協”組織農民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向農民提供生產資料購買、金融、共濟、技術經營指導等服務,在促進農村城市化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4.農村投融資體制運行中政府支持方式不一。各國在進行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都采取了相應的支持措
施,但是具體而言,這些支持措施又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以法國和美國為例,兩國政府支持本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都配合采用資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兩種支持方式。法國作為歐盟的主要成員國,其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支持政策來源相當廣泛,既有來自國內的支持(如前文所述,法國政府以“國家發展獎金”、“地方發展獎金”、“領土整治補助金”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進入農村等),又有來自歐盟的支持(主要表現為對法國農業的公共支持)。而美國經濟實力雄厚,對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支持更多地表現為資金支持。美國政府對廣大農村地區投入大量的資金建設交通運輸、供電、通訊事業等農村基礎設施。在農業保險方面,美國政府提供了更多的經濟支持:一是保費補貼,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二是業務費用補貼,占承辦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業務費用的20-25%;三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
三、國外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我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從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國在進行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都將法律制度的建設擺在首位,這說明了法律制度建設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而考察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較為成功的國家,都有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與之相配套,如美國、法國、日本等。反觀我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中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情況,農村公共財政立法滯后、法制體系不健全的現象普遍存在,且適用于農村的法制體系中大量規定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如《財政基本法》等,而既有的部分法律法規則需要修訂并融入新的規定,如《預算法》等。同時,由于立法工作的滯后性,各農村投融資主體之間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行為主體的利益難以保障,風險無法合理分攤,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造成支農資金投入不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受到嚴重制約。落后的立法和不健全的法律體系已經給農村投融資體制的運行帶來了明顯的影響,因此,在今后的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做到法律先行,以法律制度來指導改革的方向,保障投資主體的利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必須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一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有不斷優化的農村投融資體制與之相適應,而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能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二者互相促進,互為條件。基于此,各國在進行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都非常重視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相互協調關系。正如前文所述,各國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大都曾經通過發展商業化的、正規化的農村金融,或通過發展全由政府包辦的、國有的、政策性的農村金融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但又都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失敗,進而逐步認識到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是互為條件的因果關系,彼此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因而必須保持二者的協調發展。因此,我國在進行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改革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關系,要做到農村投融資體制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農村投融資體制的改革不能落后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能制約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農村投融資體制的改革又不能超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水平而存在。
(三)我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必須促進政策性、合作性、商業性金融的有機結合
農村金融在農村投融資體制中居于核心地位,農村金融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僅可以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而且能夠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并提高農村資金需求者的融資能力。綜觀世界上比較成熟的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大都為政策性、合作性、商業性金融的有機結合,正規和非正規金融規范運行。雖然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同樣由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構成,但是三者之間的相互協調欠佳,不盡如人意。作為政策性金融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貫徹國家農業政策的過程中,業務范圍拘泥于糧、棉、油收購及流通領域,隨著傳統業務的逐漸萎縮,農業發展銀行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小;作為合作性金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商業化經營的前提下,服務對象由農戶逐漸向城市客戶轉變,資金由農村逐漸向城市轉移,其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越來越小;作為商業性金融的中國農業銀行,隨著“行社脫鉤”和股份制改造的開展,其營業機構大量撤出農村,傳統的支農信貸業務急劇萎縮,具有明顯的“嫌貧愛富”傾向。這就造成功能各異的支農資金無法形成統一的有機整體,各種性質的金融機構在原則上具有操作上和資金投向上的分工,而實際上正是由于這種“分工”和“投向”的存在,即功能不完全互補導致重復投資與零投資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中,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重視政策性、合作性、商業性金融的有機結合,以政策性金融為主導,以合作性金融為主體,以商業性金融為補充。
(四)我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必須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發展,規范民間投融資行為
在國外許多國家,民間資金是彌補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不足,以及緩解農村投融資矛盾的重要途徑。由民間資金借貸為主體的民間金融,其信息發現機制以及風險約束機制內生于農村資金需求者,能夠有效的防范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機會主義行為,同時能夠更好地迎合農村資金需求者的需要,交易成本低,且有能力將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因而是較優的農村資金配置方式。以美國、法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對民間金融的合理引導,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保障民問資金的流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導和監管,加之民間金融固有的分散性、隱蔽性等特征,容易產生較多的糾紛,因而往往成為政府遏制和打壓的對象,長期處于“黑市”狀態,而不能更好地服務于農村投融資活動。因此,我國在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中,在資金融通特別困難的情況下,要對民間金融加以合理引導,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范其資金融通行為,鼓勵民間金融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形成農村正規金融的合理補充。
(五)我國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必須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加強風險預警制度的建設
為保證農村投融資體制的穩健運行,保護農村投融資主體的經濟利益,降低并分散風險,建立完備的風險防范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風險防范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鑒。在長期的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過程中,日本形成了包括存款保險制度、相互援助制度、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三位一體的風險防范制度體系。其中,存款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只要在農協合作金融組織存款就自動成為被保險對象,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險金,當農協合作金融組織的經營業務出現問題、停止兌付存款或者宣告破產并解散時,保險機構直接向儲戶支付保險金;相互援助制度規定農協合作金融組織每年必須將其吸收存款的10%作為專項資金儲備,由農林中央金庫負責統一運用和管理,當農協的經營出現問題時,提供一定數量的緊急性或再建性低息貸款幫助其渡過難關;農業信用保證制度規定政府財政出資三分之一,其余由農協合作金融組織、信用聯合會、農林中央金庫出資,其業務包括損失補償和債務保證,分別對農協經營損失和債務進行補償(杜朝運,張潔,2006)。而我國農村投融資風險防范的制度建設幾乎還是一片空白,鑒于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須強化農村投融資風險的預警、控制、分散和轉移制度,營造良好的農村投融資環境,促進農村投融資體制的正常運行及功能的正常發揮。
參考文獻:
[1]匡遠配,汪三貴,日本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特點及對我國的啟示[J].經濟研究,2005,(4):49-54.
[2]熊德平,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機制與模式[R].重慶北,2004.
[3]白廣玉,印度農村金融體系和運行績效評價[J].農業經濟問題,2005,(11):75-78.
[4]李先德,法國農業公共支持[J].世界農業,2003,(12):27-29.
摘要高速公路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設施,我們應該認識到其作為公共工具的重要性,而不是過多的強調其商業性質,所以高速公路的效益首先表現在社會效益,其次才是企業經濟效益,本文將分析我國的現有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及其創新方式。
關鍵詞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
高速公路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車輛的增加,交通的壓力越來越大,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的高速公路基礎較差,起點較低,而且受到資金的限制,難以實現快速的發展,但高速公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正越來越重要,如果不合理的建設和發展,必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絆腳石。隨著人們對高速公路的需求不斷增加,其對資金的需求以及融資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階段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任務繁重,投融資主體向市場化、多元化發展的趨勢是不可避免的,投融資體制的探討和創新也是一直不會退出舞臺的內容。
一、我國高速公路投融資體系的發展
高速公路的投融資體制作為經濟體制的一部分,不受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制約,在不用的歷史時期的表現也不同。
1.政府為投資主體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下,政府直接控制著基礎設施的建設,高速公路的投融資就體現了政府計劃的特點,決策權都掌握在政府的手里,政府也是唯一的投資主體,民間資金和地方投資都被排斥在外,資金來源單一,使投資受到限制,加上對基礎設施的建設重視不夠,所以在這一階段高速公路的建設落后于經濟的發展,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阻礙。
2.納入收費制度
我國的經濟體制一直在不斷的改革和發展,也帶來了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的變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資金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貸款,開始征收車輛購置附加稅,各種交通費用的征收政策擴大了公路建設的資金來源,形成“以路養路”、“以路建路”的發展模式,但還是不能完全解決我國公路建設的資金問題,收費路的出現又不同程度的為高速公路建設拓寬了融資渠道,《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以及《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出臺使得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獲得了各方的認可,是我國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發展中的一個重大突破。
3.經營權的轉讓
收費路制度的形成使公路經營權的轉讓成為了一種必然,公路經營權及股權的轉讓是提前使用其未來價值,將其未來的收益權轉給企業,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融資渠道也得到了認同,意味著高速公路的投融資市場化,公路成為了一種實物產品,而相關的收益權和股權也都在市場上流通,資產匯聚然后轉變成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成就了作為重要金融資產的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二、我國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的缺陷與對策
在多種融資方式中,國內銀行貸款仍然是我國高速公路建設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銀行貸款都有期限,而且公路建成后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收益,投資主體因需償還貸款利息而債務沉重,一條公路建成后車流量達不到預計的水平,會使公路投資方和銀行的風險都增大。區域發展差異明顯,西部地區幅員遼闊,需求大,但自然條件較差,融資困難,受到經濟條件和自然條件的雙重制約,使其發展始終相對落后。目前,我國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不穩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融資風險提高,高速公路公司沒有自己的定價權,在經營過程中容易出現新舊公路收費金額不統一,影響到管理質量,在建設高速公路過程中,還存在著涉及工程完工、經營維護和環境等方面的風險。
針對以上所述問題,高速公路的投融資體制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革,首先是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經營權和股權轉讓,并采用收費制,使高速公路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商品性,是大家都使用的基礎公共設施,但同時又帶有私人物品的性質,政府應該放寬對融資渠道的要求,允許各方資金的融入,使融資渠道多元化。對于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對西部的投資,也加大對西部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根據當地的建設和投資條件,選擇合適的融資模式。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條款,一個好的投融資環境很重要,有政府的相關文件做保證,能降低融資風險,引導各方資金融入高速公路的建設,規范管理,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使投資者有利可圖的同時保障公共利益,明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化和規范化,以吸收更多的資金投入高速公路建設領域。
三、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的創新
資金是高速公路建設的關鍵問題,長期的政府單一投入、財政資金的限制使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發展進入瓶頸,雖然現在已經實行公路的經營權和股權轉讓,但讓復雜分散的民間資金進入高速公路的投資還是很困難的,政府要發揮其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各方資本的融入,政府也可以和私人企業或民間投資者合作,共同承擔責任和風險,風險低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就開始引入PPP模式,通過重組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和民間投資者的關系,合理分配權力和義務,達到雙贏的目的。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比較成熟的投融資渠道,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但可以看出其極大的未來發展空間,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使其商品化,具有了產品的特征,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并帶來經濟效益,在轉變成真正的金融資產后,可以促使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效的結合,并各自發揮作用。
隨著經濟制度的轉型,多元化的投融資主體也在逐漸進入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領域,而事實也證明,這是一個成功的轉變,因其廣泛的影響而受到高度的關注,除了投融資體制,高速公路的建設施工也同樣重要,如沒有準確評估公路的經濟效益,建成之后卻資不抵債,則會產生巨大的經營風險,給股東造成沉重的融資壓力和經濟負擔。我國的高速公路投融資體系已經取得了不錯的進展,但還是必須認識到其中的不足,政府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不斷規范我國的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仍是一項重要的任務。
參考文獻:
[1]楊雄,曾祥記,沈君玉,盧迎春.高速公路建設投融資體系研究與風險防范對策.交通財會.2008.01.05.
[關鍵詞] 公路建設; 投融資體制; 思考
“十一五”期間是我國公路快速發展、加大投資力度的時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要求公路總里程達到230萬公里,五年新增38萬公里;高速公路達到6.5萬公里,新增2.4萬公里。完成這一任務,需要數萬億元的巨額投資。
改革開放以來,正是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才推動了我國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完成“十一五”公路發展的艱巨任務,仍然需要繼續推動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因此,認真思考、總結、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對公路建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更快更好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公路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回顧
建國初期,公路建設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中央政府負責國家干線公路的規劃與修建,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公路的規劃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決定,除國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專款投資建設外,將其他公路的建設與管理權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設中從此不再列公路建設項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計劃安排。
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公路建設投資主體單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資主體,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設投資任務交給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難以拿出充足的資金發展公路。公路建設長期落后于經濟發展,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運貨難、乘車難,運力與運輸要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改革開放后,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把解決公路瓶頸制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開始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1984年,國務院作出允許貸款或集資修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即“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決定。1997年頒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對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收費公路及公路收費權轉讓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些改革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各級政府加快公路建設的積極性,各地在實踐中創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資方式,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幾種:
1.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做項目業主,貸款修路、收費還貸。2.由各級政府集資修建收費路。3.利用國外政府和銀行貸款修路。4.鼓勵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投資修建高等級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現有收費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再投入新路建設,滾動發展。6.選擇經濟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級公路,明晰產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發行股票,在金融市場融資。
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有力地推動了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正是在這種新體制下,我國高速公路從無到有,迅速達到4.1萬公里,位居世界第二,發展速度令世界驚嘆。據交通部統計資料,“十五”期間我國累計完成交通固定資產投資2.23萬億元,超過建國后前51年完成投資的總和。道路客運量和貨運量分別占到綜合運輸方式的92%和72%,為國民經濟實現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我國公路建設的實踐證明,改革開放以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設發展經濟規律,符合我國國情,改革的經驗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國公路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近年來對公路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也提出一些意見,主要是收費公路、收費站點過多,增加了運輸成本。對這一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目前我國已建成的收費公路約15萬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費公路總量的70%。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各級政府財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體操作上也存在對公路經濟學屬性認識偏差的問題。
1.公路是基礎產業,從本質上講是公共產品,絕大部分公路應由政府無償提供。公路建設資金需求巨大,政府財力無法滿足,但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公路發展要求迫切,各地運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在加快發展的同時,形成了較大數量的收費公路。這是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加快公路發展中出現的情況。
2.從經濟規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級差效益,適度建設收費公路是符合公路經濟規律和公平原則的。美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發達國家也存在一定數量的收費公路。但發達國家在修建收費公路時,一般比較重視道路的級差效益,主張要提供與收費公路平行的不收費公路供公路用戶選擇,使用者可選擇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費為代價來換取增加運輸量、降低運行成本、縮短運距、節約時間、減少交通擁擠等道路使用效益,還是以忍受不便為代價來換取在公路上免費通行的權利。我國在規劃、建設收費公路時,沒有充分考慮道路級差效益,常常出現多條收費公路并行現象,使人們有到處是收費路的感覺。
3.隨著公路的快速發展,人們對高等級公路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改革開放初期,公路嚴重匱乏,技術等級普遍偏低,很多地方為建成一條二級公路而歡欣鼓舞,人們把二級路收費視為理所當然。現在高速公路縱橫交錯,高速公路作為體現道路級差效益的高等級公路收費,人們從心理上是能夠接受的,但很多二級路在人們心目中已不再是當年的高等級公路,對其仍然收費就產生了質疑。
這些問題已引起高層決策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提出公路發展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面對這些問題和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實現我國公路建設又快又好的發展。
三、幾點建議
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收費公路作了明確界定: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
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公路發展階段性實際的,也是符合公路發展經濟規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國公路投融資體制還存在一些缺陷,特別是政府對公益性質的一般公路投資力度不夠,各級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困難。為此,對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如下:
1.國家財政應承擔起一般國道的投資責任。長期以來,國家基本不向一般國道建設投資,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資實施,這是造成一般國道收費站點多的主要原因。現在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國家財力大大增強,中央財政對今后一般國道的建設和改擴建應承擔主要投資責任,以避免新設收費站點。
2.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性資金對公路建設的投資。要按照《公路法》規定,省道主要由省級政府投資,縣道由市、縣級政府投資,縣、鄉、村三級是鄉道、村道的投資主體。目前,各級財政對公路建設投資嚴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設主要靠養路費,而養路費顧名思義主要應是道路養護資金,而不是建設資金。各級財政從公共財政理念出發,應加大對公路建設的支出。養路費作為國家為公益事業發展而依法征收的稅費,要嚴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為發展某個產業而減免,否則會對全社會的福利造成損失。
3.對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中西部地區的二級公路,仍堅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業主多層化、籌資方式多樣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籌資力度,加快建設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經濟特性,各級政府要繼續從土地政策、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公路建設優惠。
建國初期,公路建設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中央政府負責國家干線公路的規劃與修建,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公路的規劃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決定,除國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專款投資建設外,將其他公路的建設與管理權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設中從此不再列公路建設項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計劃安排。
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公路建設投資主體單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資主體,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設投資任務交給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難以拿出充足的資金發展公路。公路建設長期落后于經濟發展,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運貨難、乘車難,運力與運輸要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改革開放后,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把解決公路瓶頸制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開始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1984年,國務院作出允許貸款或集資修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即“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決定。1997年頒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對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收費公路及公路收費權轉讓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些改革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各級政府加快公路建設的積極性,各地在實踐中創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資方式,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幾種:
1.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做項目業主,貸款修路、收費還貸。2.由各級政府集資修建收費路。3.利用國外政府和銀行貸款修路。4.鼓勵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投資修建高等級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現有收費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再投入新路建設,滾動發展。6.選擇經濟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級公路,明晰產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發行股票,在金融市場融資。
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有力地推動了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正是在這種新體制下,我國高速公路從無到有,迅速達到4.1萬公里,位居世界第二,發展速度令世界驚嘆。據交通部統計資料,“十五”期間我國累計完成交通固定資產投資2.23萬億元,超過建國后前51年完成投資的總和。道路客運量和貨運量分別占到綜合運輸方式的92%和72%,為國民經濟實現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我國公路建設的實踐證明,改革開放以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設發展經濟規律,符合我國國情,改革的經驗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國公路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近年來對公路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也提出一些意見,主要是收費公路、收費站點過多,增加了運輸成本。對這一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目前我國已建成的收費公路約15萬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費公路總量的70%。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各級政府財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體操作上也存在對公路經濟學屬性認識偏差的問題。
1.公路是基礎產業,從本質上講是公共產品,絕大部分公路應由政府無償提供。公路建設資金需求巨大,政府財力無法滿足,但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公路發展要求迫切,各地運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在加快發展的同時,形成了較大數量的收費公路。這是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加快公路發展中出現的情況。
2.從經濟規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級差效益,適度建設收費公路是符合公路經濟規律和公平原則的。美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發達國家也存在一定數量的收費公路。但發達國家在修建收費公路時,一般比較重視道路的級差效益,主張要提供與收費公路平行的不收費公路供公路用戶選擇,使用者可選擇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費為代價來換取增加運輸量、降低運行成本、縮短運距、節約時間、減少交通擁擠等道路使用效益,還是以忍受不便為代價來換取在公路上免費通行的權利。我國在規劃、建設收費公路時,沒有充分考慮道路級差效益,常常出現多條收費公路并行現象,使人們有到處是收費路的感覺。
3.隨著公路的快速發展,人們對高等級公路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改革開放初期,公路嚴重匱乏,技術等級普遍偏低,很多地方為建成一條二級公路而歡欣鼓舞,人們把二級路收費視為理所當然。現在高速公路縱橫交錯,高速公路作為體現道路級差效益的高等級公路收費,人們從心理上是能夠接受的,但很多二級路在人們心目中已不再是當年的高等級公路,對其仍然收費就產生了質疑。
這些問題已引起高層決策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提出公路發展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面對這些問題和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實現我國公路建設又快又好的發展。
三、幾點建議
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收費公路作了明確界定: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
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公路發展階段性實際的,也是符合公路發展經濟規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國公路投融資體制還存在一些缺陷,特別是政府對公益性質的一般公路投資力度不夠,各級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困難。為此,對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如下:
1.國家財政應承擔起一般國道的投資責任。長期以來,國家基本不向一般國道建設投資,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資實施,這是造成一般國道收費站點多的主要原因。現在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國家財力大大增強,中央財政對今后一般國道的建設和改擴建應承擔主要投資責任,以避免新設收費站點。
2.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性資金對公路建設的投資。要按照《公路法》規定,省道主要由省級政府投資,縣道由市、縣級政府投資,縣、鄉、村三級是鄉道、村道的投資主體。目前,各級財政對公路建設投資嚴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設主要靠養路費,而養路費顧名思義主要應是道路養護資金,而不是建設資金。各級財政從公共財政理念出發,應加大對公路建設的支出。養路費作為國家為公益事業發展而依法征收的稅費,要嚴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為發展某個產業而減免,否則會對全社會的福利造成損失。
3.對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中西部地區的二級公路,仍堅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業主多層化、籌資方式多樣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籌資力度,加快建設步伐。新晨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經濟特性,各級政府要繼續從土地政策、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公路建設優惠。
5.繼續清理整頓收費站點。對已建成的收費公路一旦到期,要停止收費。對與高等級公路并行的一般公路,要充分運用道路級差效益原理,今后不應再建設收費路,為人民群眾提供使用選擇。
6.從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角度,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繼續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支持力度。但基層政府是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主體,要破除等、靠、要思想,積極籌措資金,充分調動農民群眾建設美好家園的積極性,加快農村公路建設。
1.1國外林業投融資體制的發展狀況林業作為一個特殊且重要的產業在世界各國都有非常高的關注度,被不斷的高效化、多元化并可持續發展化。一些發達國家為發展林業提供持久有效的資金而將林業列入國家財政范疇,例如美國國有林的統收統支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政府掌管著全部的收入和支出,出現赤字也由財政補貼;同時,各國國家對于林業發展有不同的政策。例如發達國家普遍采取提高補助標準,實行優惠貸款和優惠稅收的政策,建立林業基金的政策;而發展中國家則選擇鼓勵林業發展,增強國際交流,引進發達國家資本等方法。例如印度,全國有20個左右的社會林業項目得到了國際基金的援助,金額達到33.8億美元。
1.2國內林業投融資體制的發展現狀近年來,我國政府作出了對林業發展的重大戰略調整,政府通過啟動六大林業重點工程大幅增加了對林業投資的額度。2005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又聯合出臺了新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擴大了貼息對象和貼息范圍,從《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126號)中可知,把有效增多農村擔保物種類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條件,實行為農村擔保的信貸產品形式多樣化,對在農村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起到一定指導作用[1],這些政策產生了很好的示范效應。總體看來,除少部分是市場引導的產業發展性投資,政府投資和社會公益性投資組成了我國林業投資的絕大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專項資金提取和撥入、專項資金撥款、基礎建設撥款、財政服務撥款在內的政府無償投入;林業產業國債資金及貸款財政貼息;由綠化基金、育林基金、造林建設基金等組成的基金制度體系;發行證券籌集資;外國資金流入[2]。林業投資總量持續增長,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得到強有力的資金保障。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都大幅度增加了對林業的投入,實施了一系列強林惠林政策,有力促進了林業的蓬勃發展。更為可喜的是,隨著林改的全面推進,一些創新性融資方式應運而生,典型的就是林權抵押貸款,不僅盤活了森林資產,調動了林農的積極性,更促進了森林資源量的增長和質的提高,加速了林業的長時效發展,對國家生態環境的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2林業投資及融資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林業投入資金相對不足林業資金投入總量與實際需求之間還存在著顯著差距,而且各級政府對林業的投入未正式納入公共財政支持體系,沒有形成一個持續穩定的投入機制。這使林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嚴重制約著林權改革的深入推進和林業的后續發展。
2.2林業融資渠道窄表現出過分依賴國家基本建設投入,以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投資為例,雖然近些年來,信用貸款、國外資金、本身籌集等籌到的資金在不斷增多,但事實上比例很小并且還不穩定,林業融資基本上是由國債資金、中央出資實現。
2.3林業生產特點弱化林業投資的動力商業性金融機構為規避風險,貸款動力不足,客觀上形成林農融資成本高,貸款約束大,手續較繁鎖的局面,林權抵押貸款實施范圍有限。據馬九杰等學者的研究表明,林農業仍然存在著大量的限制,即使是在我國林業融資水平較高的地區如福建省也是如此。據調查,永安林農林權抵押貸款覆蓋率只有2.8%,許多樣本存在貸款約束,占到總數的41.4%。
2.4非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一直受到社會歧視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出臺的稅費、信貸等優惠扶持政策不在少數,但都只惠及國有林業經營者如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這是政府單方面的重視國有林業發展的結果。這些政策不但未對非國有林業經營者起到促進作用,還對它們的要求更高。由于林業領域在政策、資金、服務等許多方面很不平衡,導致各種經濟成份進入林業市場困難,各類社會資本在投資林業方面十分受挫。
2.5林業資本市場處于不完全資本市場根據現有的情況,給中國的林業資本市場定性,它是一個“不完全資本市場”,市場中的各種機制常常不受控制,資金的流動速度緩慢,林業融資途徑十分有限還時常受到阻礙,由于各種原因社會資金很難為林業所用。另外,林業貸款缺乏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安全性還得不到較好的保障。由于金融業發展的制約,我國保險公司業務形式相對單一,覆蓋面較窄,農村保險不受到重視,拓寬林業保險業務是目前促進林業資本市場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
3完善林業投融資體制的建議
由于林業具有公益性和弱質性,需要政府作為投資主體,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私人部門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方面有著獨特優勢,未來林業融資機制的發展和完善,應該是政府和市場的緊密配合。政府需要制定各種政策以及對林業投融資做詳細的規劃,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有一個非常神圣的使命,就是為林業的生產活動和經營活動提供一個包括制度環境、法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公共基礎設施等在內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并且做好發展林業的宏觀調控;從發展林業產業來看,其本身有很多具有穩定收益和廣闊發展前景的項目,比如:速生豐產林工業、造紙工業、人造板工業等,都可以帶來穩定可觀的收益。私人部門通過市場化的投融資過程來配合實現各級政府的既定目標,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和諧統一。
3.1明確政府主導地位,積極完善并推動相關政策①強化公共財政對林業生產投資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積極探索林業建設的公共財政支持體系。要把公益林業建設、管護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納入政府的公共財政預算體系,逐步形成長期穩定的投資渠道。南斯拉夫Sinko教授在2001年6月芬蘭舉行的題為”FinancialInstrumentofForestPolicy”的學術交流會議上,提出“造林以及私有林管護成本不應全部由財政負擔,應由政府和社會共同出資取而代之。州在林業方面的預算針對管理、計劃以及林業服務,通過立法的形式固定政府對林業的扶持。”②政府應大力促進金融機構放貸,降低林農貸款成本。各級財政部門在做預算時應做好專項貼息資金的安排工作,也就是在年度財政收入的增長部分拿出一定比例來支付利息,這樣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林農融資的壓力;此外,將來源穩定的林業資金作為資本金注冊林業擔保公司,為造林項目貸款提供擔保,輔以形成的林木資產作抵押,通過信貸資金放大林業投資倍數,為廣大林農享受林權抵押貸款帶來的融資便利創造條件。③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建立多元化的融資體系。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可以將扶貧款、農業開發貸款與造林結合發放,鼓勵民眾將養老保險金用于林業投資,并開展相應的論證與試點工作,通過制定靈活傾斜的金融政策,鼓勵各類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努力營造社會各方面資金向林業聚集的良好環境。④要明確非公有制林業的法律地位,扶植非公有制成分的發展。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都可以參與林業開發建設。各類社會投資主體在稅費征收、資源利用和投融資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金融部門也應加入到林業開發建設的大潮中,盡快出臺林業信貸扶持政策。比如發放利息率低、期限較長的貸款,對零散農戶造林育林貸款在一定限度內放寬條件等,降低林業投資進入門檻。⑤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保險體系。林業政策性保險主要是由政府主導林業保險的供給。由于林業生產周期長,其間容易受雨雪、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影響,風險較高,因此,用森林保險來控制風險十分必要,政府的做法是積極介入,并給予適當的政策扶持,用來提高林農投保和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扶持林業產業。具體說來,政府要積極擴大保險的品種。開發圍繞整個林業產業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發展符合植物生長和林業企業生產特點的保險,以及森林火災保險,同時試點開展植物病蟲害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工作;提高保險賠付能力,建立科學完善的林業保險體系。⑥建立資金投入管理機制。合理界定林業投資范圍,健全林業投資項目決策機制,簡化林業投資項目審批環節,進一步完善重點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和監督稽查制度。分級重點稽核,實行責任追究制,確保林業建設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注重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使決策責任追究制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