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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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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范文第1篇

          【關鍵詞】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管理;項目質量管理

          “靠質量樹信譽,靠信譽拓市場,靠市場增效益,靠效益求發展”,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鏈。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把質量視為企業的生命,把質量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已被公司各級領導所認同,“內抓現場質量領先,外抓市場名優取勝”,走質量效益型道路的經營戰略已被廣泛采用。質量管理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企業層次,二是項目層次。我院已把質量管理提高到了一個相當高度來重視,作為項目技術負責,最主要的是從各個項目的質量著手,搞好質量管理,樹立企業形象,因此抓工程質量必須從施工項目抓起。

          一、項目的技術管理

          項目技術負責是項目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其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搞好項目的質量管理。而較高的技術素質是取得較好的質量的前提和基礎,要想管理好一個項目,作為項目的技術負責人,首先要不斷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學習新技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術水平,自己必須能熟練掌握所負責項目的整個流程的相關技術,同時還要使參與項目的所有作業人員都能熟練掌握自己所從事的工作的作業方法、執行的規范、規程等,讓大家都干好,才能保證整個項目的質量。要想提高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應該作到:

          1.加強每個作業員的質量意識和責任心的教育。特別是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職工,要培養他們從開始就養成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對自己所完成的每一項任務的質量負責,這幾年由于追求經濟效益,有些人往往只注重數量而忽視了質量,所以更有必要加強質量意識和責任心的教育,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

          2.要就所做的工序的內容,編寫一個詳細、具體的作業指導書,以便大家參考。由于我們的作業員水平不一、起點不同,所以對新作業員如果有一個具體的作業指導書作為參考,更有利于作業員少走彎路,提高作業質量,創造更好的效益。

          3.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遇到的技術、質量問題。俗話說“打鐵還得自身硬”,作為項目技術負責,要不斷學習、創新,及時解決作業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和質量難題,并善于把一些簡單、易操作的處理方法教給作業員,使其在工作中更快地提高自己。

          4.養成良好的學習風氣,使大家都能自覺的學習新技術,探索能夠提高作業效率的新方法,并定期進行交流,以便快速提高大家的整體技術水平。

          二、項目的質量管理

          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是質量水平提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但要提高產品的質量和生產效率,還要制定嚴格的質量管理的措施。對于每個具體的項目來講,要嚴把每一流程的質量關,不合格的產品,堅決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質量管理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接受任務后,一方面要組織作業人員學習有關規范、規程和技術設計書,直至大家掌握,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技術、質量、安全目標,按工作需要明確分工,落實任務,并詳細記錄,留作資料。另一方面又要對所需使用的儀器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調試,并對儀器進行使用前的檢校,做好檢校記錄。

          2在每個項目開工之前要給每個作業員講明我們的質量目標,并制定一些必要的獎懲政策,并明確告知每個作業員,用具體的質量獎懲措施約束和督促作業員做出高質量的產品。

          3 要嚴格控制作業過程。根據工期和質量的要求,制定詳細、周密的作業計劃,對工作進度、質量、安全進行有效控制。

          〈1〉在項目開始的前期,要進行定期“會診”制度。特別是新作業員較多時,要及時檢查其作業任務的完成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使其減少返工或修改的工作量;如果是一個較為新型的項目開工,我們沒有作業的經驗時,更要及時向甲方或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請教,并及時告知每個作業人員,且要每天和大家進行交流和溝通,及時總結好的作業經驗、統一作業標準,并推廣至全體作業人員。

          〈2〉要關心每一個作業員,及時與作業員溝通,知道他們在想什么,有什么困難,對新作業員更要耐心、不厭其煩,給他們創造一個和諧、愉快的工作環境,這樣才更有利于提高大家的凝聚力,增強大家的團隊意識,使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更益于生產高質量的產品。

          〈3〉對項目生產的全過程進行監控,及時進行技術指導,協調各作業小組、各工序之間的關系,填寫生產進度報表,確保進度計劃實現。

          〈4〉必須堅持三級檢查制度。在項目內部要堅持做到自檢、互檢、項目部檢查的各個環節。項目技術負責特別要及時組織小組間的互檢,對小組的成果進行匯總檢查,對不合格的過程產品要立即進行改正,把粗差、錯、漏消滅在現場,不允許進入下一道工序。項目部檢查合格后,及時提交分院和質檢站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為申請農藥登記提供數據而進行的試驗,包括產品化學、藥效、毒理學、殘留和環境影響等試驗。

          第三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開展農藥登記試驗應當遵循本規范。

          第二章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以下簡稱“試驗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配備試驗單位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技術負責人)、質量保證人員、試驗人員、檔案管理員、樣品管理員等。

          第五條試驗單位負責人應當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權的人員,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面負責試驗單位的建設和組織管理,確保試驗單位能夠履行本規范;

          (二)配備相應的設施、儀器設備、材料和人員,確保項目及時正常開展;

          (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培訓情況、經歷和工作職責的記錄;

          (四)明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加強業務培訓;

          (五)組織制修訂標準操作規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訂記錄,確保按最新版本執行;

          (六)設立質量保證部門,任命質量保證人員,并確保其履行職責;

          (七)制定并及時更新試驗主計劃表,掌握各試驗項目的進展,每個試驗項目啟動前任命試驗項目負責人,在多場所試驗中根據需要任命試驗分項負責人;

          (八)確保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分項負責人、質量保證人員和試驗人員之間信息交流通暢;

          (九)監督試驗項目負責人書面批準試驗計劃,并提供給質量保證人員;

          (十)建立計算機系統,并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系統驗證、運轉和維護;

          (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護措施;

          (十二)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或合同,明確試驗計劃、完成期限等,及時將協議或合同、樣品封樣編號及產品名稱、試驗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預計啟動和完成日期、試驗地點等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六條試驗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試驗全過程和最終試驗報告負責,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批準試驗計劃,確保試驗計劃滿足委托方的技術要求;核查試驗條件,確保滿足試驗要求;

          (二)及時向質量保證人員提交試驗計劃副本,在試驗過程中與質量保證人員保持有效溝通;

          (三)確保試驗人員可隨時獲取試驗計劃,并按照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或試驗準則開展試驗,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執行到位;

          (四)及時了解試驗偏離的情況,審批任何可能影響試驗質量和完整性的行為,評估任何偏離的影響,必要時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五)確保在用儀器設備、計算機系統得到校準或驗證,原始數據記錄真實、可靠;

          (六)批準最終試驗報告,確保試驗報告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試驗過程和結果;

          (七)試驗完成(包括?驗終止)后,確保試驗計劃、最終試驗報告、原始數據和相關材料及時歸檔;

          (八)對于多場所試驗,試驗計劃和最終試驗報告中應當明確描述試驗所涉及的各試驗場所及試驗分項負責人的作用;

          (九)獨立完成試驗,特殊情況需要分包的,應當選擇農業部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并簽訂協議或合同;

          (十)如試驗計劃發生修訂,應當確保修訂后的試驗計劃遵循(一)、(二)、(三)的要求。

          第七條試驗分項負責入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負責試驗項目負責人委托的某項試驗或某階段的試驗,依據試驗計劃和本規范要求實施所承擔的試驗;

          (二)在試驗過程中,書面記錄試驗計劃或試驗標準操作規程的偏離情況,及時向試驗項目負責人報告;

          (三)向試驗項目負責人提交最終試驗報告的分報告;

          (四)及時向試驗項目負責人轉交或存檔所承擔試驗的資料和樣本。如果存檔,應當向試驗項目負責人說明資料和樣本的存檔場所及存檔時間。未經試驗項目負責人書面同意,不得處置任何資料和樣本。

          第八條質量保證人員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了解試驗進程,持有全部已批準或修訂的試驗計劃、現行有效的標準操作規程副本,以及最新的主計劃表;

          (二)審核標準操作規程,判斷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

          (三)審查試驗計劃是否包含本規范要求的內容,并將審查情況形成書面文件;

          (四)檢查所有的試驗項目是否按照本規范實施,試驗人員是否能方便獲取、熟悉并遵守試驗計劃和相關的標準操作規程或試驗準則;

          (五)審核最終試驗報告,確認是否全面、準確地記錄試驗方法、試驗步驟和試驗現象,試驗結果是否正確、完整地反映原始數據;

          (六)以書面形式及時向試驗單位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分項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者通報檢查結果;

          (七)在最終試驗報告中簽署質量保證聲明,描述檢查情況、檢查結果通報情況;

          (八)監督計算機系統是否遵從本規范,進入計算機系統查閱數據。

          第九條試驗人員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掌握與其承擔試驗相關的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二)熟悉試驗計劃及相關標準操作規程或試驗準則,并按要求進行試驗;

          (三)及時、準確地記錄原始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四)書面記錄試驗中的任何偏離,并直接報告給試驗項目負責人或試驗分項負責人;

          (五)遵守安全防護措施,降低試驗可能對自身的危害,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自身健康狀況。第十條檔案管理員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檔案管理和標準操作規程要求實施檔案管理,防止檔案資料損壞、變質和丟失;

          (二)對移交的文件、資料、標本、原始數據、最終的報告等進行驗收、分類和存檔,確保檔案資料有序存放、方便檢索;

          (三)如實記錄存檔文件、資料、標本及原始數據的借閱、歸還情況。

          第十一條樣品管理員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標準操作規程管理樣品,控制樣品儲藏設施條件;

          (二)準確記錄樣品接收信息,清楚標識樣品,按照每個樣品的貯存要求貯存樣品;

          (三)負責試驗期間樣品流轉、保存的管理;

          (四)及時歸檔和處理樣品。

          第三章質量保證

          第十二條試驗單位應當有書面的質量保證計劃,確保所承擔的試驗項目遵循本規范。

          第十三條試驗單位負責人應當任命熟悉試驗程序的人員作為質量保證人員,負責質量保證工作。質量保證人員直接對試驗單位負責人負責。

          第十四條質量保證人員不得參與所負責質量保證試驗項目的具體試驗。

          第十五條對于多場所試驗項目,應當確保試驗全過程和各場所遵從本規范。

          第四章試驗設施

          第十六條試驗場所要求:

          (一)有足夠的面積,布局合理,相互影響的區域有效隔離、互不干擾;

          (二)電氣管路、照明系統等設施設計,有利于開展試驗,符合安全要求;

          (三)環境條件應當符合試驗要求,對試驗結果有明顯影響的環境要素應當監測、控制和記錄;

          (四)有良好的消防、安全防護、廢棄物收集處理設施,保證試驗場所安全和人員健康;

          (五)重要試驗場所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被試物、對照物、樣本及化學試劑等存放設施要求:

          (一)被試物、對照物、樣本應當分別具有獨立的接收、儲存的房間或區域,確保性狀、濃度、純度和穩定性不發生改變;

          (二)化學試劑和危險物質應當安全儲存,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檔案設施要求:

          (一)具有足夠的空間存放檔案資料(包括試驗計劃、原始數據、最終試驗報告及標本等);

          (二)設施設計和環境條件滿足所存資料長期安全保存的要求;

          (三)建立檔案管理系統,便于分類、檢索和查閱。

          第十九條廢棄物處置及設施要求:

          (一)具有專門的廢棄物分類、收集、儲存設施;

          (二)廢棄物處置不得影響試驗項目完整性;

          (三)遵守有關廢棄物收集、儲存、處理凈化和運輸規定。

          第五章儀器、材料和試劑

          第二十條配備滿足試驗以及環境要求的儀器設備。各類儀器設備(包括計算機系統和環境控制設備)都應當有足夠的空間妥善放置。

          第二十一條用于試驗的儀器和材料不應對試驗體系產生干擾。

          第二十二條按照標準操作規程對儀器設備進行安裝、操作和性能驗證,并定期?z查、清洗、維護、檢定/校準,形成記錄予以保存。檢定/校準應盡量溯源至國家標準。

          第二十三條被試物、參照物、試劑和溶液應當有標識,標注有效期、儲存要求、來源、配制時間和穩定性等信息。

          第六章試驗體系

          第二十四條物理/化學試驗體系要求:

          (一)妥善安置測定物理/化學指標的儀器,滿足試驗要求;

          (二)確保物理/化學試驗體系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生物試驗體系要求:

          (一)建立和維持良好的環境條件,滿足生物試驗體系保存、處理和飼育等要求,確保試驗體系及試驗數據不受影響;

          (二)及時隔離檢疫新收到的生物試驗體系,并進行健康評價,非正常死亡或發病的生物體不得用于試驗,必要時按人道方式予以處理;

          (三)生物試驗體系在第一次給藥之前,應當有一定的環境適應期;

          (四)試驗開始時,應當保證試驗體系處于良好狀態,試驗期間應避免不同試驗體系間及不同藥劑處理組間的相互影響,試驗體系出現傷病情況應及時進行隔離和治療,試驗前和試驗期間所有傷病的診斷和治療等異常情況的處理都應記錄,試驗結束后應對生物體妥善處理;

          (五)保存生物試驗體系及其飼料、墊料、培養材料等的來源、品種、數量、狀況及收到日期等記錄;

          (六)在生物試驗體系喂養籠具或容器上清楚標識試驗信息,籠具或容器中單個生物試驗體系也應有適當標識;

          (七)飼育培養和處理試驗體系的容器應當定期清洗和消毒,任何接觸試驗體系的材料不應含有污染物(如無法避免,污染物濃度不得高于可能干擾試驗的水平);

          (八)按照正常飼育管理規范的要求,定期更換動物墊料、培養材料,殺蟲滅菌等處理時應當有記錄。

          第七章被試物、對照物和樣本

          第二十六條接收、領取、儲存和處理要求:

          (一)有被試物、對照物和樣本的性狀描述、接收時間、有效期、接收數量和試驗已用量等的記錄;

          (二)建立被試物、對照物和樣本的接收、領取和儲存程序,保證均勻性和穩定性,防止污染或混淆;

          (三)儲存容器上標明識別信息、有效期和特殊儲存要求;

          (四)建立被試物和樣本的處理程序,有處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特征特性要求:

          (一)被試物、對照物和樣本都應當有明確的標識;

          (二)對每個試驗項目,應當掌握每批被試物和對照物的性狀,包括批號、純度、組成成分、濃度或其他特性等;

          (三)試驗單位應當及時與委托方核實被試物性狀;(四)了解被試物和對照物在儲存和試驗條件下的穩定性;

          (五)如果給藥或施用被試物時需用助溶劑或溶媒,應當測定其在助溶劑或溶媒中的濃度、均勻性和穩定性;

          (六)除短期試驗以外,所有試驗的每批被試物均應當保留用于分析的樣品。

          第八章標準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試驗單位應當制定標準操作規程書面文件。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和修訂應當經試驗單位負責人批準。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修訂、分發、收回和銷毀都應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九條試驗單位所屬的各個部門應當能及時獲得與其有關的最新版本標準操作規程。相關人員應當及時學習掌握新制定或修訂的標準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公開出版的標準、教科書、分析方法、論文和手冊都可作為標準操作規程的補充材料。

          第三十一條試驗中偏離標準操作規程的情況應當由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分項負責人確認并書面記錄。

          第三十二條標準操作規程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修訂和管理;

          (二)人員的任命、選用、變更和培訓;

          (三)試驗計劃的編制和修訂;

          (四)試驗及試驗計劃的偏離;

          (五)質量保證人員應當開展的檢查項目,檢查計劃的制定及實施,檢查記錄和報告;

          (六)被試物、對照物及樣本的接收、識別、標記、領取、儲存和處置;

          (七)儀器、材料和試劑:

          1.儀器:購置、驗收、使用、維護、檢定/校準;

          2.計算機系統:購置、驗收、驗證、操作、維護、安全、變更管理和備份:

          3.材料、試劑:購置、驗收、配制、標識、儲存和處置。

          (八)記錄、報告的生成、檢索和儲存:試驗數據采集與分析(包括計算機系統的使用)、報告編寫規則和存檔辦法、試驗項目代碼與索引系統的組成和使用。

          (九)試驗體系:

          1.試驗體系房間的條件準備和環境要求;

          2.試驗體系的接收、轉移、存放、特征特性、識別、分組和飼育

          培養管理程序:

          3.試驗小區中試驗體系的定位和布置;

          4.試驗前期準備、試驗過程觀察和記錄,異常、瀕死或已死亡試驗生物體的處理;

          5.標本/樣本的采集、識別和處置(包括尸檢、生理生化檢測和組織病理學檢查等)。

          (十)其他需要制定的標準操作規程。

          第九章試驗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試驗計劃要求:

          (一)試驗項目啟動之前,應當制定書面的試驗計劃;

          (二)試驗計劃應當經質量保證人員審查,由試驗項目負責人簽名批準并注明日期,必要時還需得到試驗單位負責人和委托方的認可;

          (三)試驗計劃的修訂要有明確的理由,由試驗項目負責人簽名批準并注明日期,必要時應當經委托方認可,修訂后的試驗計劃與原計劃一起保存;

          (四)試驗項目負責人或試驗分項負責人應當記錄試驗計劃偏離情況,簽名并注明日期和原始數據一并保存,并視偏離程度通知委托方;

          (五)短期?驗可使用通用的試驗計劃,并附上每個試驗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四條試驗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項目基本內容:

          1.試驗項目名稱;

          2.試驗性質和目的;

          3.被試物名稱和編碼等基本信息;

          4.擬使用的對照物及來源。

          (二)試驗委托方和試驗單位情況:

          1.委托方單位名稱或委托人姓名和地址;

          2.試驗單位和涉及的試驗場所名稱和地址;

          3.試驗項目負責人的姓名;

          4.試驗分項負責人的姓名和所負責的試驗階段和責任。

          (三)日期:

          1.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單位負責人、委托方批準/確認試驗計劃并簽名的日期;

          2.預計試驗開始和完成時間。

          (四)試驗方法:擬采用的方法,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其他公認的國際組織試驗準則和方法等。

          (五)其他事項(根據試驗范圍需求選用):

          1.選擇試驗體系的理由;

          2.試驗體系的特征,包括種類、品系(亞品系)、來源、數量、體重、性別、年齡及其它有關信息;

          3.給藥或施用方法及其理由;

          4.給藥或施用的劑量/濃度、次數和期限;

          5.試驗設計的詳細資料,包括試驗的時間進程表、方法、材料和條件,需要測量、觀察和檢測的指標及頻次,對不同指標擬采用的統計分析方法。

          (六)記錄:應當保存的記錄清單。

          第三十五條試驗實施要求:

          (一)每個試驗項目應設定唯一性編號,通過編號可追溯被試物、樣本、標本、試驗結果等檔案材料;

          (二)按照試驗計劃開展試驗;

          (三)試驗中生成的所有數據應當直接、及時、準確、字跡清楚地記錄,并有記錄人員簽署姓名和日期;

          (四)更改任何原始數據應當按規定方式修改,注明更改理由,不得涂改、掩蓋先前的記錄,并由更改數據人員簽署姓名和日期;

          (五)直接輸入計算機的數據應當有輸入人員的確認,計算機系統應能夠顯示全部數據修改、核查痕跡,不得覆蓋原始數據,數據修改時應明確修改理由和日期。

          第十章試驗報告

          第三十六條基本要求:

          (一)每個試驗項目均應當有一份最終試驗報告,短期試驗的最終試驗報告可由標準化的報告附加該試驗特有的報告組成;

          (二)試驗項目中由試驗分項負責人或試驗人員完成編寫的報告,應在報告中說明;(三)試驗項目負責人應在最終試驗報告上簽署姓名和日期,對數據有效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說明遵從本規范和試驗計劃的程度,以及偏離對試驗結果的影響;

          (四)試驗報告修訂應明確說明修改或補充的理由,并由試驗項目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

          (五)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需對試驗報告格式進行重排調整的,不得對報告內容進行修正、增加或增補;

          (六)根據委托方要求,試驗單位可以出具最終試驗報告副本,但應當與正本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最終試驗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項目基本情況:

          1.試驗單位資質證明文件(試驗單位證書復印件);

          2.登記試驗委托協議/合同復印件;

          3.試驗項目名稱及編號;

          4.備案信息及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編號;

          5.被試物封樣編號;

          6.有效成分基本信息,包括中英文通用名稱、美國化學文摘號(CAS號)、化學名稱、分子式、結構式、相對分子量、外觀、溶解度、穩定性、生物活性等內容,并注明出處;

          7.被試物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標稱值、劑型、樣品批號、外觀、重量、生產日期、有效日期、來樣日期、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地址、儲存條件等;

          8.對照物基本信息,包括通用名稱、化學名稱、外觀、純度、來源、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接收日期、儲存條件、定值方法等。

          (二)委托方和試驗單位的情況:

          1.委托方名稱和地址;

          2.所有涉及到的試驗單位和試驗場所的名稱和地址;

          3.試驗項目負責人的姓名;

          4.試驗分項負責人姓名及其所承擔的試驗;

          5.其他相關人員的姓名。

          (三)試驗開始時間和完成時間。

          (四)質量保證聲明:列出檢查類型、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以及將檢查結果報告給試驗單位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分項負責人的日期,同時確認最終試驗報告反映原始數據的程度。

          (五)儀器、試劑、材料和方法:

          1.所用的儀器、試劑、材料與方法;

          2.參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公認的國際組織試驗準則和方法等。

          (六)結果:

          1.摘要;

          2.試驗計劃中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數據;

          3.使用的統計軟件、統計方法及統計分析?Y果;

          4.對試驗結果的生物學意義和試驗計劃偏離的影響進行詳細討論,依照現行標準給出關鍵因子和關鍵數據,做出評價結論。

          (七)歸檔:歸檔的材料包括試驗計劃、被試物、對照物、標本、樣本、原始數據、最終試驗報告等,并說明保存場所。

          第十一章歸檔和保存

          第三十八條下列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一)試驗計劃、原始數據、被試物、對照物、樣本和標本的相關信息、最終試驗報告以及主計劃表;

          (二)質量保證人員所有的檢查記錄;

          (三)人員的資格、培訓、經歷和工作職責的記錄,任命文件;

          (四)儀器檔案,包括購置、驗收、維護、使用、檢定/校準的記錄與報告等;

          (五)計算機系統的有效確認文件;

          (六)所有版本標準操作規程及修訂記錄;

          (七)環境監測記錄;

          (八)其他需要歸檔保存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任何試驗材料的最后處理應有書面記錄文件。被試物、對照物、標本及樣本未到規定保存期而因某種原因需要處理時,應說明處理理由,并有書面記錄文件。

          第四十條歸檔材料應當分類存儲,以便于按順序檢索和查找。任何歸檔材料的最后處理應有書面記錄文件。

          第四十一條只有試驗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檔案室,歸檔材料接收和借閱都應有記錄。

          第四十二條如果試驗單位或歸檔合同機構破產,且沒有合法的繼承人,則這些檔案應當并入試驗委托方的檔案。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所用術語和定義如下:

          (一)試驗項目:是指在實驗室或田間等環境中對某一被試物進行研究測定,獲得其特性和有效性、安全性數據的一個或一組試驗。

          (二)試驗場所:是指一個試驗項目的某一階段或多個階段的試驗地點。

          (三)試驗單位負責人:對試驗單位的組織和職能具有管理權的人員。

          (四)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技術負責人):對試驗項目的實施和管理負全面責任的人員。

          (五)試驗分項負責人:是指在多場所試驗中,代表試驗項目負責人專門負責該試驗中部分試驗內容或階段的人員。

          (六)質量保證體系:是指獨立于試驗項目,旨在保證試驗單位遵循質量管理規范的體系,包括組織、制度、人員。

          (七)標準操作規程:描述如何進行試驗操作或試驗活動的文件化規程。

          (八)主計劃表:反映試驗單位的試驗進行情況、工作量及時間安排的信息總匯。

          (九)短期試驗:是指采用常規技術,在短時間內進行的試驗項目。

          (十)試驗計劃:是指規定試驗目的和試驗設計以及包括所有修訂記錄的文本文件。

          (十一)試驗體系:是指用于試驗中生物的(一般包括試驗生物及其特定生存條件)、化學的、物理的或者結合在一起的任何一個體系。

          (十二)被試物(供試物):指試驗項目中需要測試的農藥樣品。

          (十三)對照物(參照物):指在試驗中與被試物進行比較而提供基值的農藥或其他化合物。

          (十四)樣本:是指來源于試驗體系的用于檢查、分析的試驗材料。

          (十五)標本:是指試驗過程中采集的動物、植物或其它實物的整體或局部,經過處理可以長久保存,并保持其原形或特征,用于鑒定、考證、復核等。

          (十六)原始數據:指在試驗中記載的原始記錄和有關文書材料,或經核實的復印件。例如:觀察記錄、試驗記錄本、照片、底片、色譜圖、縮微膠片、磁性載體、計算機打印資料、自動化儀器記錄材料等。

          (十七)試驗開始時間:指第一次采集試驗數據的日期。

          (十八)試驗完成時間:指最后一次采集試驗數據的日期。

          (十九)試驗項目啟動時間:指試驗項目負責人簽署試驗計劃的日期。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范文第3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鑒于乙方擁有指紋識別門禁系統產品完整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且至本協議簽定之日未與任何他方就本產品、知識產權有任何形式的合作,乙方也未以任何方式生產和銷售本產品;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合作生產、銷售由乙方自主研制的指紋識別門禁系統產品項目達成本協議,以資共信守。

          1.合作內容

          本項目合作的內容為:生產、銷售由乙方自主研制的指紋識別門禁系統產品。首批生產  套(其中銀行指紋識別聯動門禁系統  套),以后批產品生產量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待定。

          2.合作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捌年。

          3.合作體制

          在甲方框架內成立由乙方組建,甲方派員監督的指紋識別產品項目部,其權限為負責本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項目部設立獨立帳戶,實行獨立核算。

          4.知識產權的使用

          4.1 本項產品的生產、銷售可使用乙方提供的中文:××;英文:  的注冊商標。也可以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商標及冠名。

          5.權益平衡

          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乙方不得獨立或以任何方式與第三方合作生產、銷售指紋識別門禁系統產品。

          甲方從合作之日起,按月向乙方提供資金  萬元,持續時間不超過  個月,且該資金納入本項目產品的生產總成本。

          6.甲方職責

          6.1 提供本合同項目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的所需資金,前期投入不低于人民幣  萬元(以后根據市情況待定)的基本運作資金,在本協議簽定生效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存入開列的指紋產品項目部的獨立帳戶內,實行??顚S?,保證該資金的投放與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的進程同步,并即時派出財務人員管理并建立獨立的帳目,及時制作月報及年報等財務文件交雙方備案。

          6.2 提供本項目產品必需的生產場地(  -  標準廠房)。

          6.3 監督本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的全過程。

          6.4 與乙方共同制定項目產品的銷售計劃、共同進行本項目產品的銷售及售后服務工作。

          6.5 與乙方共同做好產品銷售資金的回籠工作。

          6.6 負有對本項目產品的技術、生產及銷售等資料及信息的保密義務。

          7.乙方職責

          7.1 負責制訂生產實施方案,并按照實施方案組織生產。

          7.2 負責定制及采購產品零部件。

          7.3 項目產品的總成本控制在人民幣  元/套內(銀行聯動門禁),其中單門控制門禁產品在  元/套內。

          7.4 負責項目產品的生產技術、技術升級、技術更新換代及產品質量保證。

          7.5 與甲方共同制定本項目產品的銷售計劃,共同進行產品的銷售及售后服務。

          7.6 與甲方共同做好產品的貨款的回籠工作。

          7.7 對項目部獨立帳號中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督;對項目部獨立財務核算及財務文件進行監督、審核。

          8.項目資金支配權限及銷售收入的支配

          8.1 為不影響項目產品的生產及銷售進程,項目產品生產和銷售所需的當前資金先由項目部負責人提出,經甲方本項目指定負責人核實后即行兌付。

          8.2 項目生產、管理及銷售人員的每月工資經項目部負責人根據預先核準的人員和數額核實后,經甲方本項目指定負責人核實后即行兌付,并納入項目總成本。

          8.3 項目生產、管理及銷售人員的差旅費及招待費等由項目部負責人核準后,經甲方本項目指定負責人核實后即行支付,并納入項目總成本。

          8.4 項目產品將全部以甲方名義對外銷售及結算。銷售及售后服務的全部收入必須進入指紋產品項目部所開列的獨立帳戶內。

          8.5 甲方不得隨意抽回初期投入基本資金,貨款回籠的資金在確保本項目產品的持續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的前提下,在征得乙方的認可后,甲方可以逐步收回初期投入的  萬元基本資金。增值部分資金必須經過乙方本項目部負責人及甲方本項目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用(包括本項目的利潤分配等)。

          8.6 甲、乙雙方其同制訂本項目產品的銷售價格及稅務策略。

          8.7 指紋產品項目部所有財務文件需經乙方本項目部負責人及甲方本項目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后方能生效。

          9.利潤分配

          9.1 本項目和稅 后利潤核算時間以年度為單位。

          9.2 本項目的稅后利潤分配的前提為:在甲方收回初始投入資金(按實際投入資金)的  %(以帳面統計為準)后。

          9.3 本項目的稅后利潤分配比例為:甲、方雙方各占  %。

          9.4 甲、乙雙方每期所得的利潤扣除%留作本項目發展基金外,其余  %應及時劃入各自帳戶。

          10.協議的終止、解除

          11.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有爭議,則雙方友好協商;如不能解決,則提請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2.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由此所受的全部損失(直接和間接損失)。

          13.其他事宜

          甲乙雙方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訂約;合作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的合作權和續約權。

          14.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同具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杭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五條 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規劃

          第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鸢l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托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托單位要求注冊為依托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托單位名稱。

          第九條 依托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管理機構對依托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托單位協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 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鸸芾頇C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

          第十九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準。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托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六條 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托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 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后,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 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基礎研究環境建設活動的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3月27日《人民日報》)

          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范文第5篇

          甲 方:

          乙 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雙方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電機修理。

          2.項目地點:廣東省*市**灣。

          3.項目承包方式:單價承包。

          4.項目承包范圍:包括 6kv 電機、380v以下低壓電機、直流電機等修復。

          二、雙方一般責任

          1.甲方工程項目負責人及安健環負責人:見項目組織機構。

          2.乙方工程項目負責人、工地負責人及安健環負責人:見項目組織機構。

          3.甲方職責

          3.1負責提供相關的設備技術資料、圖紙、公司規章制度、安全交底和有關的技術標準;

          3.2提供電機發生故障前的運行數據等,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協調,辦理電機交接等各項簽證工作,對修理質量、進度進行監督;

          3.3負責提供除電機線圈之外的所有備品備件(4kw以下的電機及潛水泵所需的軸承除外);

          3.4審批乙方對電機修理的計劃;

          3.5負責電機修理作業所需工作票的簽發,協助辦理電機的進、出廠手續;

          3.6負責電機在甲方工廠范圍內的裝卸車工作;

          3.7對修復后的電機進行質量檢驗及交接驗收;

          3.8如發生緊急或重大事項情況,乙方因技術力量不足或準備不及等因素而無法處理或耽誤維修等,甲方有權另行委托其它維修商進行緊急處理;

          3.9負責執行驗收計劃,執行安健環管理。

          4.乙方職責

          4. 1負責編制修理組織方案和修理進度計劃,并按計劃及時進行修理工作;

          4.2遵守甲方公司內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完善各項安全文明措施,對修理作業安全負責;

          4.3依據電機修理的行業標準、甲方的技術標準,保證質量、按期完成電機修理工程;

          4.4負責裝車及電機運輸工作及設備運輸途中安全;

          4.5負責提供電機修理的所需的線圈、相關的絕緣材料及4kw以上的電機所需的軸承及其他部件;

          4.6負責提供潛水泵所需的線圈、相關的絕緣、密封材料、電源電纜、軸承等其他部件;

          4.7負責甲方電機正常修理時,應在承諾的工期內盡快完成修理任務,如果甲方的設備屬于搶修,乙方應無條件組織人員加班加點24小時不間斷為甲方的設備搶修;

          4.8按甲方修理要求進行,安排人員修理并作相應試驗;及時提供電機修理報告及出廠試驗報告;

          4.9如接到甲方通知,乙方應在8小時內趕到甲方現場進行處理;

          4.10全力配合好甲方安排的與本項目有關的工作;

          4.11如電機修理后,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經過雙方確定,乙方無條件返工,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對修理質量有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效,由甲方聘請專家論證解決,所需費用從修理款中扣除。

          三、修理質量要求

          1. 乙方的工作及其質量應遵循甲方的有關技術標準及下列標準的要求:

          此處省略。。。。。。。。。。。。。。。若干

          2.8.8 電機修理后整機溫升應符合國家標準,并參照甲方工廠同類型電機。

          2.8.9 整機出廠前應做空轉試驗。

          2.8.10 修復后電機的空載電流不應超過原來的50%。

          四、技術質量管理與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