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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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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管理

          醫療機構管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障制度

          1月21日,國務院審議通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決定三年內各級政府投入8500億元,重點抓好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等五項改革。筆者所在的山東省萊蕪市包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關系全市人民醫療保障的各項制度早已全面執行,隨著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與完善,醫療保險基金規模不斷擴大,醫療保險基金業務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醫療機構作為各項醫療保障制度政策實施的重要載體,如何做好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使現有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使現有醫療保險基金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內發揮應有的作用,是我們醫療人員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醫療機構作為醫療保險支付環節的執行者,存在著種種道德風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參保人員就醫診療過程與結果的不確定性,政策制定時存在著一定的“空隙”等等,都為醫療機構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存在違規行為提供了可能,使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出現漏洞,不利于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為解決這些問題,醫療機構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提高認識,加強科室建設

          為了保證廣大參保、參合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同時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醫療機構應充分認識到自己所負的社會責任,在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的同時嚴格執行各項醫療保險規章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為更好地執行各項醫療保險規章制度,應指定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成立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由該機構負責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醫療保險工作,共同做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政策宣傳工作,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認識,加強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診療和用藥過程中避免一切向“錢”看的不道德行為,倡導良好的醫德醫風,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盡可能地減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金額。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為更好地執行各項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做到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醫療機構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針對參保人員的門診治療和住院治療,醫療機構應專門制定醫療保險門診就醫管理規定和住院管理規定。門診管理包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醫保卡)的使用管理與特殊慢性病就醫管理規定。醫院應加強對經辦機構為其安裝的醫療保險刷卡機的管理,設專人對其進行管理,堅決杜絕利用門診刷卡機套取現金及冒名使用醫保卡現象的發生。特殊慢性病的門診就醫應設立專門的就醫科室,對使用特殊醫療證就醫的參保患者做好身份識別,杜絕冒名使用特殊醫療證行為的發生。堅持因病、因證施治,對不屬于特殊醫療證就醫范圍的診療及用藥應單獨開具處方,避免病證不符現象的發生,保證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費用的合理使用。住院管理規定,首先應建立嚴格的住院登記手續,做好參保患者身份識別,醫院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及有關科室工作人員要層層把關,做到人證相符、病證相符并嚴格執行簽字、蓋章等相關手續,堅決杜絕冒名住院和掛床住院現象的發生。其次要嚴格掌握住院標準,不得誘導參保人員住院,做到小病不住院,降低參保人員住院率,從而減少醫療保險基金的住院支付金額。參保患者住院期間,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項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杜絕大處方、重復檢查、延長住院、分解收費、搭車檢查、搭車拿藥等不正當的醫療收費行為。為此醫療機構可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例如,以上違規行為一經發現,便對相關科室及責任人員給予罰款、通報等懲罰措施。通過制定詳細嚴格的醫療保險管理規章制度,并做到嚴格執行,使醫務人員提高對醫療保險政策的認識,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參保患者住院費用,從而降低醫療保險基金的報銷支付金額。

          三、加強監督檢查

          醫療機構應自覺接受并主動積極配合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在參保患者住院后兩個工作日內,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應到參保患者所住病房檢查該病人醫保證與病人是否相符,再次確認病人身份,進一步杜絕冒名住院及掛床住院現象的發生。在參保患者住院期間,醫院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其住院治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查閱住院病歷、輸液記錄等資料,對患者住院治療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杜絕串換藥品、分解收費、搭車拿藥、搭車檢查現象的發生。

          醫療機構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仙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先例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醫療機構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確保醫療質量,保障人民健康,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機構,系指社會團體、派、大專院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舉辦的對社會開放的各類醫院、療養院、預防保健、醫療咨詢、門診部等各類醫療服務機構。

          第三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開設的社會醫療機構,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區衛生局是社會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機關,按職責分工對社會醫療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會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恪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文明行醫,保證醫療安全,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社會醫療機構負有承擔衛生防疫、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義務,應及時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衛生防疫預防保健任務。

          第二章開業條件

          第七條開辦社會醫療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場所和資金。

          (三)有相應的醫療器械、藥品、消毒、隔離、搶救等基本設施。

          (四)有與職業范圍相適應的醫、藥、護、技人員。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必須擁有二十張以上的固定床位,并設置門診(療養院可不設)、住院和相應的醫療技術科室。工作人員與床位的比例不低于零點六比一,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獨立門診部必須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醫療業務用房,應有六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其中主治醫師不得少于一名;配發藥品的,必須配備藥劑衛生技術人員。診所、專科、門診及咨詢門診必須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醫療用房,配備二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士”級以上技術職稱。

          (五)開業地點應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區域衛生規定和醫療網點布局要求。

          (六)有健全的并符合科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具有本市、縣(市)常住戶籍,且不在衛生系統全民或集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社會醫療機構中從事相應的衛生技術工作:(一)中醫、西醫、助產、護理和醫護技術人員中取得“士”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者;

          (二)臺灣、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持有當局或外國政府頒發的“士”級以上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核合格者;

          (三)定居在中國的外籍醫師、護士、口腔技士,持有外國公立或私立醫學院校文憑和外國政府頒發的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其中醫師級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驗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士級”需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試合格;

          (四)通過家傳、師授、自學掌握某一專長,經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或經臨床驗證療效確切,并取得有關證書者;

          (五)從國家、集體、部隊醫療機構離休、退休、退職,經原單位同意,并且取得“士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六)大專醫學院校畢業滿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從醫經歷的非在職人員。

          第九條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技術工作。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社會醫療機構工作:

          (一)被判處徒刑正在服刑的;

          (二)國家、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和擅自離職人員或被開除不滿五年的;(三)大專醫學院校畢業生從事醫療工作時間不滿五年的;

          (四)被撤銷行醫資格不滿五年的;

          (五)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醫的;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病退人員;

          (七)其他不適合行醫的。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凡具備執業資格的社會醫療機構,需對社會開展醫療服務的,均應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醫務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三)機構人員登記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組織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五)醫療業務用房產權證書(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文本;

          (六)流動資金及醫療器械設備情況材料;

          (七)機構人員體格檢查表;

          (八)聘任的離退休醫務人員證件及原單位同意其行醫的證明;

          (九)聘任的停薪留職、退職、離職醫務人員的證件;

          (十)醫療業務用房布局平面圖;

          (十一)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十二)有新醫療技術成果的,應有技術鑒定書。

          第十二條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醫療布局、群眾要求、專科特色等情況,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行醫執照。

          第十三條社會醫療機構經批準領取行醫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四條以經營藥品為主的社會醫療機構,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審批手續外,還必須經當地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領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應冠以主辦單位名稱,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國”、“浙江省”、“××中心”等名稱。其使用牌匾和印章必須按照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應報發照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執業地點、機構名稱、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并、分立、歇業、轉業的,均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停業后,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保證所用藥品質量,不得私自配制藥品和對外銷售藥品。對確有療效的中藥秘方,需配制成藥使用時,必須經發照部門的藥政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或性病治療活動,嚴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的行醫執照每年驗證一次,三年換發一次。

          第二十條社會醫療機構自領取行醫執照之日起半年內不開業,或停止醫療活動滿一年,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不驗照、換照的,視為歇業,由原發照部門吊銷其行醫執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科別、業務范圍和地點開業,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業務范圍。

          (二)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行醫執照。

          (三)按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亂立名目增加收費,主要收費項目應明碼標價,張榜公布。

          (四)建立病人門診日志、門診住院病歷、傳染病登記表,做到看病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診治有病歷,收支有帳目,并按月向縣(市)、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和賬目收支情況。

          (五)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病歷、處方、登記冊、報告書、證明書、報表和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收據等。

          (六)業務公告或在報刊、電臺、電視臺做廣告,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辦理。

          (八)必須依法納稅,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的社會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受檢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檢查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對模范執行本辦法并在醫療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業行醫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及醫療器械,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借行醫執照,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三)不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遵守有關病人、病情登記、報告制度,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制作、設置、刊播、張貼醫療業務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醫療服務質量低劣,管理不善,內部秩序混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對發生醫療事故,隱瞞不報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性病治療和胎兒性別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以上處罰,處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醫執照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機構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檔案;技術;問題;策略

          醫療技術檔案是縣級醫療機構科研活動的基礎和真實記載,是提高醫療科研質量、促進醫療科研進步,為縣級醫療機構現代化建設服務的重要保證。加強對醫療技術檔案的管理在縣級醫療機構科學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為促進縣級醫療機構科研成果的獲得及轉化、加快現代化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就縣級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檔案的管理策略進行簡單論述。

          1.高度重視,發揮技術檔案在科研教學中的作用

          1.1統一技術檔案管理認識

          醫療技術檔案是科研成果鑒定和申報乃至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的重要依據。檔案人員要針對醫學研究和科研人員的需要,設置不同專題,篩選、編輯醫務人員的科研成果、醫學論文及資料,介紹新技術、新方法、新項目和醫療業務發展動向,為醫務人員科研活動提供指導,為醫務人員在科研活動中提供大量充分可靠的研究資料。因此,縣級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科研檔案的管理,把靜態的檔案變成動態的信息,活化科研資料,為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教學、研究工作服好務。縣級醫療機構的領導要有做好醫療技術檔案管理工作的思想意識,做到思想、觀念、認識三統一,使各級領導、技術管理部門和技術人員真正認識到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對保證和促進縣級醫療機構技術工作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1.2創新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的理念

          檔案工作的創新是指檔案管理體制、檔案工作運行機制、檔案管理與利用活動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因此,縣級醫療機構技術檔案工作的理念要創新,觀念要改變,要較好的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模式,順應當前時代的發展需要。要把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當作一門學問,去認識、研究、探討,尋找檔案管理的科學規律,使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的重點從每年立卷歸檔多少、利用服務多少轉變為縣級醫療機構前沿科學發展需要和檔案信息資源的充分開發和利用,以求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獲得實際效益和最高利用價值,從而推動醫療技術檔案管理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1.3不斷更新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的方法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醫療技術成果數量和質量逐年攀升,對技術檔案的要求越來越高。縣級醫療機構的綜合檔案管理部門應以醫療科研管理部門為核心,互相協助,互相配合,分級管理,不斷更新檔案工作方法,克服縣級醫療機構原有檔案室技術檔案材料不足、業務不熟的缺陷。不斷探索在信息時代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新形勢下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的新方法、新規律,開創醫療技術檔案工作的新局面。

          2.醫療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醫療技術檔案收集不齊全

          一些科研人員在科研過程中,重視科學研究實踐活動,重視技術成果的與獲獎,輕視技術檔案資料的平時積累工作,認為這是檔案部門的事,與己無關。

          2.2醫療技術人員缺乏檔案意識

          認為自己在科研活動中形成的材料不一定要歸檔,歸到檔案室不如放在自己身邊使用起來方便,于是以關鍵技術資料保密為借口,在科研過程中或技術成果獎勵后應歸檔的資料不愿上交或找理由不主動上交。

          2.3醫療技術檔案歸檔缺乏制度保證

          縣級醫療機構檔案管理沒有真正做到上、下集中統一管理。在技術檔案歸檔管理工作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約手段,致使醫療技術歸檔管理工作處于失控狀態。

          2.4醫療技術檔案還存在其他問題

          就目前而言,還存在紙質材料多、電子檔案少、檔案室設備簡陋等問題。不能有效地開發和利用醫療技術檔案材料,已完成的技術成果、技術項目材料沒有隨時歸檔,即使是代表縣級醫療機構技術實力的重點、重大技術項目和部分獲獎成果材料也因科研人員的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歸檔或缺失;有些技術項目結題后,沒有提供完整的項目研發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技術材料。

          3.加強醫療技術檔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3.1建立醫療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技術檔案是技術課題技術成果研究的全過程的反映,但又不僅僅局限于某一項技術課題、某一項成果,它是課題及成果之間、學科之間的綜合反映,因而就形成了技術檔案的專業性、系統性、集體性和階段性。為了規范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就必須遵循國務院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完整、明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歸檔。為此,必須把技術檔案工作與計劃管理、課題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走實現技術工作與技術建檔工作兩者協調發展的道路,建立合理的歸檔程序,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保證醫療技術檔案的準確、完整、系統,最終使醫療技術檔案工作走上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達到提高技術檔案歸檔的質量和效率。

          3.2突出重大技術項目的檔案管理

          重點、重大技術項目的研究時間較長,往往有一些階段性成果,每一階段中肯定有技術進步和新的成果,這些檔案材料既是學校的歷史見證,又是新技術、新創新的基礎,因此,對重點、重大技術項目應從立項起立卷歸檔,然后將每個階段產生的技術進步、最新成果、新立項的子課題分年度補充到技術檔案中去,以免遺漏,這對項目研究人員和縣級醫療機構檔案管理部門都有重大意義。

          3.3增強醫療科研人員的技術檔案歸檔意識

          科研人員是技術檔案形成的主體,科研人員檔案意識的提高,將會使醫療技術檔案的管理走上規范化、科學化的良性循環的軌道,將會使醫療技術檔案管理工作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3.4提高技術檔案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技術檔案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是當前縣級醫療機構提高技術檔案工作的根本保證,一方面要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另一方面要培養工作人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服務管理、團結奉獻的高尚意志和工作作風。

          3.5有效開發和利用技術檔案信息

          醫療機構管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醫療機構 績效管理 績效考核

          當前績效考核已經成為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采取有效的績效考核方式是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目前大多數醫療機構已逐步開展績效考核,但不足之處均未能形成科學的考核體系和規范,考核只是一個形式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現行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仍然采用的是傳統的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辦法,沒有按照不同的崗位和層次,所有人員的考核標準是統一的,考核的內容和標準界定不清,缺乏系統和規范的量化指標。因此,難以反映不同崗位、不同人員的職責和業績能力。“重考核、輕管理”的這種方式使得考核結果只作為工資獎金發放的依據,未將其運用于激勵和工作改進當中,致使績效管理的精髓沒有實現。主要表現在:

          1.溝通與反饋不能有效的結合

          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為考核而考核”,導致考核前無溝通,考核后無反饋。在絕大多數人甚至是高層管理人員的觀念中,考核的結果就是為了簡單的獎金分配。考核結果不能反饋給員工,甚至在獎金分配的結果中存在舞弊的因素。無反饋的考核使職工對組織意圖的不了解,職工不知道自身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更不知道以后的改進或努力方向,失去了績效考核在開發人力資源方面的積極作用,從而影響醫院的執行力。

          2.執行過程存在偏差

          考核工作成功與否執行是關鍵的所在。如果執行不到位或執行有偏差,那么再好的方案也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在績效考核的運行中,一些部門領導由于認識上的因素,一心想做老好人,因此不愿意扣職工的考核分來得罪人;這里面有人情分的存在,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職工評分高、與自己有過節的評分低,這也是普遍現象。而考核結果與職工的直接經濟利益密切結合,職工也就將考核與收入等同起來,必然出現不正之風。因此出現科室全體人員得分都是良甚至都是優的現象也不足為奇。這些因素的存在使最終考核結果失去了客觀性和公正性,不能反映出職工的真正表現。

          3.考核指標設計不合理力度把握不一

          考核標準的設計上,沒有區別對待不同崗位的人員都采用統一的評分標準,領導和職員的考核標準一致,導致真正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最后的努力程度沒能真正的體現,沒有針對性的考核標準決定了考核必然沒有科學性可言,不能真正區別出業績的好壞。這直接影響了這個機構的利益。

          采用定性的評分表進行打分的方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受考評人主觀性影響大,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使考核成為醫院與科室及職工之間公開的填表游戲。職能考核部門對各分管考核指標的檢查力度有松有緊,有的職能部門檢查次數多、力度大,標準掌握嚴,有的職能部門檢查次數少、扣分標準掌握松,存在考核的差異性, 導致考核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

          二、完善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的新辦法

          近幾年,隨著醫院科學化管理要求的提高,以及新的管理理念的引進,醫院管理者對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增強。科學的績效考核應該是從醫院的經營目標出發,用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程序和方法,通過科學的評價,發現職工的優勢和劣勢,對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或教育,進一步挖掘他們的潛力,幫助職工成長,切實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評價以及評價之后的人力資源管理有助于醫院經營目標和職工個人發展目標的實現。

          1.建立績效反饋機制

          通過績效考核,科室領導對職工的工作能力、職工的優勢和缺點都已有全面的認識。因此,通過建立績效溝通和反饋機制,使科室領導能明明白白地把信息如實地反饋給職工本人,使其對自身有更充分的認識,為其指明下一步努力改進的方向,從而幫助職工成長提高。使員工和機構達到雙贏的目標。

          2.細化考核標準

          考核要有據可依,對職工的加分、減分都要有依據,而不能憑主觀記憶。因此,有必要完善職能部門的檢查制度,確保收集到的信息盡可能完整、客觀、科學,以提高考核的準確度。考核標準之所以難以制定或者科學性不夠,原因在于對所在崗位的職工需要考核什么不清楚,其根源在于沒有進行工作分析,工作職責不夠明確。因此,有必要進行工作分析。借助于外部人力資源管理專家的力量,對醫院所有崗位進行工作分析,明確各崗位所需要具備的能力、素質、職責等。這些就是考核的標準。

          3.建立和完善配套的績效管理政策

          績效考核不是人事科一個部門的事,需要方方面面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共同參與。因此,有必要加強考核組織機構建設,明確從上到下各級機構的職責,這是績效考核成敗與否的組織保障。建立和完善如職務聘任、晉升、培訓、推優評先等制度,并與績效考核掛鉤,使考核結果成為職稱聘任、職務晉升、培訓、人才開發的依據,而不是單純為了分配。這樣一方面可以有效發揮績效考核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三、對國內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意義

          績效考核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關鍵環節,是醫院聘任、培訓、獎懲、職務任用與升降、人才開發等正確實施的基礎和依據,在醫院面臨我國衛生事業改革發展進一步深入、政府和公眾要求醫院降低醫療費用提高效率以及國內外各類醫療機構參與醫療市場競爭的現實壓力下,其重要性更加凸顯。通過科學有效的績效考核的施行,有助于切實提升國內各級醫療機構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增強醫療機構的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錢萍霞,裴夕.醫院績效管理實施探析[J].經營管者, 2009, 19:62

          [2]馬月耳.醫院績效管理的探討[J].中國衛生經濟, 2007,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