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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重案例的搜集
從古到今,由國外到國內,關于民法的案例浩如繁星,數不勝數。然而,在這眾多的案例中,選擇一個合適的、與教學內容相吻合的案例是不容易的。首先,教師要會搜集案例材料。因為,教師課堂上要面對學生展開教學,有了豐富的案例材料,學生對教學內容可以很掌握,理解起來不再枯燥。其次,教師要增強學生對搜集資料的認識,并培養學生養成搜集資料的良好習慣。在自主學習的過程中,學生對民法制度的理解和領悟能力會得到極大的提升。因為民法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生活中的購物、遺產繼承,企業間的合同、借貸等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與之相應的案例比比皆是,教師可以鼓勵學生自主地從生活中尋找案例進行學習。另外,從電視媒體和網絡中尋找案例也是案例搜集的一條重要途徑。例如,現在各種法律類電視節目紛紛亮相熒幕,這些節目都有案例的出現,而且有專家點評講解,這種搜集案例會使學生在觀看節目的同時,對相應的法律法規會有全面的理解認識,豁然開朗。再如,網絡中也有大量的法院判決書、法律案件新聞報道、案例故事等資料傳播,由于網絡傳播信息量大、更新及時,學生對相應課程學習內容的相關案例資料很容易獲取。通過案例搜集,學生可以較好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并豐富自己將來從事法律相關職業的視野。
2注重案例的取舍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總則體系完整,內容豐富,基本理論抽象,不易理解,這對民法課程的教與學帶來一定的難度。只有選取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讓學生參與其中討論,才能保證案例的說服力,提高學生的理論水平。只有選取具有綜合性和疑難性的案例,讓學生自主分析案件,自主選用恰當的法律條文,自主進行總結,才能有利于學生深入思考案件,鍛煉學生獨立分析案件的判斷能力,培養學生思考問題的縝密性。
3豐富案例教學開展的形式
案例教學開展的形式應多種多樣,具有一定的實效性。其常見的開展形式有以下幾種。
(1)課堂案例討論。課堂討論的案例不易過于復雜,但必須典型。課堂案例討論可以分三部分進行:①讓學生熟悉案例,了解案例的具體細節,然后教師要提出合理的探討問題。案例問題的設計應當由易到難,循序漸進,利用不同的問題引導學生進行思考。②要駕馭課堂討論,引導學生按照教學計劃進行討論,不能讓課堂成為聊家常的場所。③善于總結,準確點評。在學生討論結束后,教師要總結學生討論的不足之處,點評學生案例分析不全面的原因,最后再歸納問題所涉及的具體知識點。例如,在學習善意取得制度時,可以讓學生討論所舉案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所有權是否可以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等問題。善意取得是民法課程中重要且抽象的問題之一,通過案例討論后,學生的思想認識很快會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2)模擬法庭。法學教學要鼓勵學生多參與模擬法庭活動,因為模擬法庭教學能充分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增強模擬法庭的公開性、應用性。課堂上,教師應讓學生擔當法官、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角色,鼓勵學生就案件展開激烈的辯論。課后,教師應就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法庭辯論是否有利有據、運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規范等進行點評。模擬法庭教學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最好的方式。
(3)觀摩審判。觀摩審判教學實踐性很強,感染力也很大。對于有條件的院系,可組織學生到法庭進行旁聽。通過觀摩審判實踐教學,學生可以了解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學習雙方人根據法律實行的辯論方式,學習法官如何做出正確的判決。
(4)結合實際自編案例。通過平時的課堂討論和觀摩審判,學生實際上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案例材料。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結合具體法律條款,鼓勵學生自編案例。案例需要學生主動采用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設計,可讓學生充分熟悉和記憶法條。
4加強案例教學中的師生互動
雖然案例教學方法重視問題情境與師生互動的本質,但我國目前的法學案例教學卻往往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這使得我國的案例教學陷入了一種頗為尷尬的境地。因此,在案例教學師生互動中,教師要注意區分以下幾點問題。
(1)案例教學與舉案例的區別。案例教學強調,教師起引導作用,而學生是學習的主體,起主導作用。舉案例則是以教師為主導,是為了講解法律理論的需要,忽略了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學習主動性。例如,實踐中很多教師在采用案例教學法時,仍然沒有擺脫傳統的講授式教學的影響,仍處于課堂的中心地位,在講臺上陳述案件事實及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識,總結案件的意義,其中當然會插入學生對于問題的看法,而學生在課堂上只是單純地聽課、記筆記,沒有師生互動。這種模式實際上并不是案例教學,只是將系統知識換成案例。
(2)案例教學不是講故事,不是看電影。在現實案例教學中,有些教師在整節課上都是放案例教學視頻,把教室變成了電影院。教學中沒有辯論、沒有思考,有的只是學生由案例情節發出的笑聲,這實際是視頻教學而不是案例教學,根本沒有起到真正案例教學的作用。它只能一時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活躍課堂的氣氛,但由于沒有學習互動,使學生缺乏學習主見性,影響學習的實際效果。
(3)案例教學應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開展。美國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學習法學知識時,往往年齡偏大、思想成熟、社會經歷豐富,這有助于美國大學法學院采用案例教學,培養精英人才。而在我國大學法學院(或系),大學生參加高考后就直接進行法學知識學習,他們往往年齡偏小、思想不成熟、社會閱歷少,這使得我國法學專業開展案例教學時,不能完全照搬美國案例教學方式。面對這種現實情況,我國法學專業案例教學應在大學本科高年級階段開展較為合適,因為此時學生思想認識逐漸成熟,社會經歷也有所豐富,便于開展互動教學。
一、在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案例教學是指通過運用一些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事例或者模擬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場景來說明要講述的理論知識,通過組織學生進行思考、討論或者研討的方式來完成教學目標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學習的趣味性,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托爾斯泰說:“成功的教學需要的不是強制,而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民法體系龐大,內容豐富,理論根基深厚,比如,民法總則和債權總論這些知識經過了幾千年的理論沉淀,過于深奧、晦澀,如果只是干癟地講述理論,學生可能會學得云山霧罩、不知所云,漸漸也會失去對民法的學習興趣。為了幫助學生對民法知識的理解,有必要在民法教學中引入一些生動活潑的案例,在闡述枯燥的理論同時加入各種各樣的生活元素,首先讓學生在心理、情感方面對將要學習的理論知識有一種感性的認知,從而引導他們深入掌握理論知識。
(二)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形成,充分發揮學習的能動性
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老師的講述,在課堂上學生只是聽課記筆記,自己并沒有太多的時間積極主動地思考一些問題,而是被動地接受一些知識,知識接受的多少也只靠最后分數的檢測,并且知識并不等于能力,這種只注重學習書本死知識而不注重學生實際能力培養的教學方法,本身就是對學生自身發展的巨大障礙。而加入案例教學法之后,學生面對一些案例,就要分析其中的法律關系,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找出解決方法。面對案例,沒有人會告訴他們怎么做,他們必須啟動自己的大腦,去積極地搜尋知識、篩選知識,還要把知識運用到案例中,經過縝密的思考才能得出的結論。因此,整個過程不僅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而且還能很好地鍛煉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如果學生通過自己努力而得出的結論在稍后的點評階段能得到老師的認可,不僅能讓學生獲得一種成就感,還能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沒有得到老師認可的學生也會因此而奮發向上。
(三)促進師生互動,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
案例教學必不可少地要對學生進行個別輔導或者組織小組討論。這樣,在案例教學過程中老師與學生之間的接觸和交流必定會增加,教師的親和力和感召力也會隨之提高,而教師的親和力和感召力是激勵和啟發學生創造性思維的魔術棒,使他們敢于發表與教師不同的觀點,還會讓師生之間的關系更為融洽,于是整個學習過程就會從枯燥無味變得生動活潑。同時,學生的創造性思維也會警醒教師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這種主動無拘束的學習不僅能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還能提高他們的自學能力和思辨能力,從而為他們的終生學習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案例教學不僅拉近了師生之間的距離,還能促進教學相長。
(四)提高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現實生活不只是光怪陸離的,還是永不停息地運動、變化著的,因此,民法理論與現實之間是存在差距的,且理論與實踐的脫節不僅會導致學生在校期間的民法學習不夠深入,而且還會導致學生在畢業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不知道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民法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案例教學就能有效地彌補這種不足。它通過把經過精心設計的典型的民法案例擺在學生面前,來轉換學生的學習方式,由被動地接受灌輸方式轉為開動腦筋、獨立思考的學習方式。在案例教學法下,學生要想辦法利用其學到的民法知識自圓其說地解決具體的法律糾紛問題。而要公平、公正地解決上述法律紛爭,學生必須以“法官”或者“當事人的訴訟人”等身份進行思考,提出自己解決法律紛爭的辦法,還要為自己的主張找出法律上最有力的依據,這樣就縮小了教學情境與法律實踐情境之間的差距。
二、民法案例教學的具體做法
(一)精心選擇案例
成功開展案例分析教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有一個好的、適當的案例。在這個環節中,選擇的案例應具備如下幾個特點:1.典型性。即所選案例能夠準確、形象、深入地說明某一理論問題或者法律制度。而如果和相關的理論關系牽強,則極易造成學生不能理解和掌握所學內容,還會造成學生將知識混淆。2.適當性。即選擇案例的難易、復雜程度要適當。要求一名初學者全面理解和掌握所有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選擇案例時,應當遵循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規律,選擇其所學知識足以分析、解決的事例。過早地介入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僅會混淆學生的思路,還會影響他們的判斷能力和分析水平的正常發揮。3.真實性。即所選擇的案例應當是真實發生的事件。只有真實發生的事情才是生動、活潑、有血有肉的,學生分析時才會覺得有的放矢。比如在講述“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時,可以用“一對老夫妻因鄰居家經常半夜打麻將聲音太大,以影響自己休息為由狀告自己鄰居”這樣的案例來說明自然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應該在合理的范圍內,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4.新穎性。即案例的選擇應力求富于鮮明的時代氣息。最好是近期發生的一些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事件、案件。比如在講到“人身權”中的“名譽權”時,可以用謝晉遺孀狀告宋祖德這樣一個案例來加以說明。通過引入這樣吸引眼球的案例,必定會立即引起學生的興趣。
(二)民法案例教學的具體實施步驟
1.準備案例。教師固然可以準備案例,學生尋找案例也未嘗不可。首先,教師準備案例不應拘泥于用文字的方式來表述案例,就算用文字的形式,也應盡可能地將文字表達文學化,講得曲折、生動,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由于現代教學手段的運用,以視頻的方式播放一些案例也是非常可取的一種方法,中國網絡電視臺12套節目里的《法律講堂》節目正好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豐富的資源庫,我們可以從中選取自己所需要的視頻。用視頻的方式來講述案例,會使得案例更加生動、具體。另外,在理論講授過程中,還應隨時拿出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來分析比較復雜的理論。一些多選題中的案例題目就是不錯的選擇。其次,教師可以鼓勵學生主動收集案例。這本身就是對學生自身能力的一種鍛煉,一方面,學生必須對基本相關知識有一定的掌握,才能確定收集案例的方向和標準;另一方面,對案例的篩選過程能促使學生對相關民法知識有更深層次的理解。但是在這個環節,學生篩選的案例應再次經過老師的甄別,因為有的學生選擇的案例僅是出于對故事本身的好奇,而故事本身并不能和所要講述的民法知識點相結合。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對民事審判作出巨大貢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由于新舊法律法規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審判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而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釋明年才能出臺,前期的調研工作今年才能啟動,大批的案件不容我們等待、觀望。2004年6月,作者結合新法實施兩個月來法院系統的工作實踐,對新法涉及的相關審判實務進行了調研。
一、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法發[1992]29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作出的這一規定實際將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作為了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其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個配套通知,在《辦法》廢止后,應當同時失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該類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不必附加前置條件,只要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普通規定即可。
二、其他機關正在處理是否影響立案在調研中,部分基層(區縣)法院反映,有的交警部門沿用舊的辦案程序,對案件久調不決、不愿“放權”,造成當事人訴訟難、人民法院收案難。其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條例對于交警部門的辦案程序及辦案時間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交警部門對案件久調不決是違法的。《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按此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時其他部門堅持調解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三、關于肇事車輛的扣留及預交事故押金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為保證民事賠償的順利進行,多數法院主動探索并介入了扣押肇事車輛、收取事故押金的工作,有的還積極與法醫、醫院聯系估算事故押金的數額,主動與交警部門協調、銜接,個別的還派員參與交警的重大事故現場。多年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扣留肇事車輛、預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對于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得以實現和案件的順利執行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賦予不同機關的職責權限有別,新法實施后該兩個行為的具體操作應慎重研究。2004年5月1日前,交警部門扣留肇事車輛、預收事故押金,應當是依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辦法》第十二條(因檢驗和鑒定的需要扣車)、第十三條,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賦予了交警按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沒有賦予為了賠償款而扣車的權利。以上是交警部門扣留事故車輛、收交事故押金的法規變化。對于人民法院來講,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很少涉及扣車、預交押金的問題,因為交警部門已經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包辦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人民法院考慮扣留事故車輛、收取事故押金應當是為了案件審結后的順利執行,司法為民的良苦用心可嘉,但在操作中,應當重視以下問題:1、人民法院扣押車輛、預交押金的性質。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是基于憲法及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力,超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扣押財產尚無依據。民事訴訟法所賦予人民法院扣押車輛的權限為財產保全,被扣押車輛的性質屬于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而事故押金的性質為財產保全標的物或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向受害人提前支付事故押金的性質應界定為先予執行的范疇。在案件未結之前雙方勝敗難定,因此應當由受害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二款分別對訴訟保全、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的擔保作出了規定,不提供擔保的后果均為“駁回申請”。目前有的法院在原告不申請或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沿用以前交警的習慣做法依職權扣押車輛、責令車主預交事故押金或提前向受害人支付事故押金,實際是突破民訴法規定的越權行為。2、人民法院立案前與交警部門積極銜接、積極參與的問題。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應遵循“不訴不理”、“私權自治”的原則,與交警部門不同,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是出于保護國家公權利與公民私權利的行政職能,人民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天平,保護的是公民的私權利,并且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主動干預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原則。3、新的法規執行得力的話,不存在病員合法救治缺乏資金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制度,同時多處條文規定了保險的繳納、管理、查處,如:(1)《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車輛登記時即應提交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2)《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車輛檢驗時無第三者保險憑證不予檢驗,(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查驗第三者責任險并扣車強制投保及罰款二倍交于社會救助基金,(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而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等配套法規或措施已經出臺或正在制定。因此,病員救助資金的來源是多渠道的,他依賴于行政機關的嚴格執法、國家保障制度的順利完善等多方面,是全社會的大事,人民法院現階段仍應嚴格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
四、關于保險公司參與訴訟的問題以往的交通事故訴訟中將保險公司直接列為當事人的情況少見,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將事故的賠償責任判決到肇事方身上,肇事方另行向保險公司索賠。《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保險公司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額的…”。其次,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范圍”是案件必須查明的事實,是計算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數額的前提,也是判決書審理查明部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次,保險公司是賠償款支付的主體,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支付過程中可能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出現拒付或少付保險費的現象,需要民事判決強制理賠;第三,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應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具體解釋之前,若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可以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五、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專業機構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的專門證據,仍屬于證據范疇。由于道路的通暢要求事故現場短時間內滅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事故現場已不復存在,所能依據的可能僅限于交警部門移交的材料。而根據公安部新出臺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果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依據的材料(如勘驗、鑒定)認為不妥可以改變對當事人責任的認定;如果當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證據足以事故認定書則應采信新的證據;如果條件許可,且當事人提供足以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在必要時考慮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驗、重新鑒定申請。
六、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適用問題對于兩輛以上的機動車(如車A與車B)或者機動車與其他方(如車A與路邊堆放物所有人B)的共同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害的,交通管理部門出于分清事故責任的需要在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分別認定單方的責任額度,許多審判員也沿用責任認定書的責任比例分別判令單個肇事者按份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實這種做法是違背共同侵權賠償理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該解釋屬于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普遍性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屬于人身損害賠償中的一類案件,應適用該規定,便于更有力的保護受害人。
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之先進,首先在于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抨擊了近年來個別忽視人權的“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更先進的是,它不取單一的歸責原則,采現代民法賠償理論,針對多賠償義務人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
(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
關鍵詞:民法學教學;案例教學法;實踐;應用
作為一種實踐效果明顯的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法在近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研究民法學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法,能夠更好地提升二者的融合程度,從而保證民法學教學的最終效果。本文從概述民法學教學的相關內容著手本課題的研究。
一、民法學教學概述
民法是市場經濟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法。這決定了民法學在法學教學體系中是主干性的專業課程。民法學是以研究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為對象的學科。其主要任務是研究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在規律,從而總結出民事法律規范在適用中的經驗,指導人們正確理解和運用民法,為民事立法提供理論依據。民法學這門課程的教學,就知識層面而言,要向學生系統地講解民法原理、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為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等其他課程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就觀念和法律思維方法層面而言,培養學生的民事法律思維能力和維權意識,正確把握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內在關系;就應用層面而言,引導和訓練學生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解決社會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問題,提高學生的工作能力。
二、民法學教學案例的選取
1.親切性
所謂“親切性”,是指民法學教學案例的選取要真實,要緊貼學生的民事生活實踐。“案件的情節雖然可能是虛構的,但其必須是現實生活的縮影”,“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深深植根于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之中”,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學以致用的教學目標。
2.典型性
所謂“典型性”,是指民法學教學案例的選取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夠達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效果。具體而言,“典型性”對民法學案例的選取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緊扣教學目標。民法學教學案例的運用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教學目標,所以案例的選取要與具體知識、所要實現的教學目標密切相連。其二,避免冗長。案例要有一定的概括性,當事人身份情況、瑣碎的前因后果等與案件分析處理無關的細節在案例里要全部刪除。其三,難易適中。案例太簡單,學生容易心生懈怠;案例太難,學生無從下手,容易打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3.綜合性
選取的民法學案例不能僅局限于某個知識點,要有多個知識點的交叉滲透。“綜合性”的要求取決于兩個方面:首先,是由民法學的學科特性決定的。民法學學科特性在于知識的前后密切聯系性,某個知識鏈的脫節會影響其他知識的學習。其次,是由教學目標決定的。民法教學不僅要傳授專業知識,也要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案件的“綜合性”可以提高學生的綜合判斷與分析能力,使其形成較開闊的思維。同時,利于培養學生全面、細致思考的意識。
三、案例教學法的分類及運用
1.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就是拿出一個民事案例,理清案例中的人物關系,讓學生分別扮演案例中的當事人、訴訟人、法官等不同角色,然后在扮演過程中,學生要自主理清身份,并且在案例的進行中按照自己所扮演的角色進行思考與行事,各司其職,這就相當于一次簡單的模擬法庭演練,學生不用像在模擬法庭一樣走程序問題,只需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把民事訴訟環節搞清楚就可以了。這是對民法理論的一次整合運用,學生可以通過多次角色扮演,運用到民法的很多理論知識。因此,角色扮演法可以算是案例教學法的一個革新。
2.案例游戲法
案例游戲法是將學生分為數組,每組學生對同一案例進行討論分析,得出本組的結論;然后,各組合在一起各自發表意見,對不同的意見可以爭論、辯論。能夠取得一致的觀點,必須是正確的;不能取得一致的,其觀點允許保留。因為任何一國的法律都并非沒有矛盾,學生在運用法律進行分析時,就有可能出現不同的意見,這與我國法律上規定的一案實行兩審終審、上級法院有權改變下級法院的判決的規定是相一致的。
3.相對雙方抗辯法
相對雙方抗辯法是指教師把學生分為兩隊,分別代表對立的當事人雙方,學生在案例分析的狀況下進行對抗分辨,然后再互換角色進行辯解。在這樣兩次抗辯過程中,每個學生都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對法律知識運用的正確之處與偏差之處,在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了解過程中也檢查了自身學習的漏洞,同時也可以培養學生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有著一顆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心,這可謂是案例教學法的一個有效實踐。
四、民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實施
1.案例教學應該更加注重推理的過程
在民法學教學中,推理一般既包含法律適用的推理,也包含案例中案情的推理。教師在課堂中引導學生進行案情的法律要素以及法律關系的分析時候,要查找所適用的一些核心的法律規范以及一些相關聯的法律規范,同時獲得縝密推理的結果。通過推理,可以將民法中的一些知識更加條理化和系統化,將隱含在案例背后的一些必然性以及規律性進行充分總結,引導學生的理解從具體到抽象,以達到學生對于民法的法律條文的深刻理解。
(上接第132頁)2.引導學生積極參與案例的討論
在實施案例教學的過程中,要充分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教師應該充分地讓學生發揮課堂的主體作用,調動班級大多數學生的學習熱情,讓其參與到案例的討論中,讓學生可以大膽地表達觀點,從而有效地鍛煉學生的求知精神,培養學生進行主動求知的欲望。但教師要對課堂進行很好的把控,及時進行討論方向和節奏的調整,以確保課堂的指揮權可以把控在教師的手里,以此來提升課堂教學的效果,確保可以在一定的課時內完成教學任務。
3.樹立良好的教學觀念
教師在教學中一定要認識到案例教學對于學生思辨能力和動手能力的重要性。通過案例教學使得學生的分析能力得到提升,這對于學生學習其他科目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會對學生的一生都會產生十分積極的影響。教師在教學中一定要明確自身的職責,激發學生的熱情,培養學生的興趣,培養學生樂于在課堂上交流的習慣,引導學生主動地進行知識的探索,提高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
五、結束語
通過對民法教學與案例教學的相關研究,我們可以發現,當前民法學教學的多種缺陷要求我們對案例教學法提高關注,有關人員應該從民法教學的客觀實際出發,利用優勢因素和條件,研究制訂優化可行的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實施方案。
參考文獻:
[1]林丹.論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民法學課程中的應用[J].職業教育研究,2010(11):88-89.
【關鍵詞】少數民族檔案;高校;開發利用
一、少數民族檔案對少數民族地方院校的意義
少數民族檔案是反映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歷史、文化、軍事、歷法、醫學、教育等方面發展情況的記錄,它內容豐富,記錄載體和表現形式較為多樣,既有文字記錄的文書檔案,也有服飾、勞動工具等實物檔案。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省份,共有3個少數民族自治州、11個少數民族自治縣、253個少數民族鄉,其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68.2%。全省共有31個少數民族,其中17個為世居少數民族,人口超過10萬人的少數民族有9個。這些民族歷史悠久、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異常豐富,留下了極為豐富的民族社會實踐檔案。
發展科學文化、開展科學研究、為地方經濟做貢獻是少數民族地區高等學校義不容辭的社會職能。身處少數民族地區的高校,在關注學校本身發展之外,應關注本地區民族社會實踐活動,將科研與地方特色結合起來,整理本地區民族歷史及現行檔案資料,用以研究少數民族歷史、文化、經濟等,弘揚民族文化,繁榮文藝創作。這樣一方面對學校自身研究歷史、文化、經濟、政治、法律、宗教、文字語言等方面以及文藝創作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也將地方少數民族檔案應用于經濟社會發展,為少數民族地區生產提供依據和經驗成果,將少數民族檔案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如對地方旅游業發展)體現出來,發揮其巨大的經濟價值。
二、少數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在收集及整理利用民族檔案方面的優勢
據《少數民族檔案研究論文統計分析》一文對研究少數民族檔案的論文發文作者及單位統計,發文量最高的是高等院校(教學單位、圖書館、檔案館等),占發文總量的89%,這充分顯示高校在民族檔案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發文作者所在單位按區域來看的話,作為少數民族大省的云南遠遠領先于其他地區,可見少數民族聚居的省份為少數民族檔案的研究提供了資源的優勢。
地處少數民族地區的高校對于收集民族檔案尤其是本民族的檔案資料先天具有優勢,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高校圖書館,一方面作為圖書館,開發研究檔案資源的科研能力較強,有利于克服重藏輕用的弊病,一方面地處少數民族地區,對于民族檔案的熟悉程度強,便于與少數民族地方交流,有利于對少數民族檔案的收集。
少數民族檔案的形式和載體多種多樣,正規的檔案管理部門重在全面收集,而高校則有條件成立專門的有側重點的少數民族檔案庫室,甚至可以保存既具有檔案價值又有文化文物價值而檔案局不便管理的檔案實體,如面具、銅鼓等。黔南民族師范學院2010年成立了民族研究所和民族文化展覽館,該展覽館收藏了少數民族檔案260卷,除文獻檔案外還有“水書”、“馬尾繡”、“鼓龍鼓虎長衫龍”等實物檔案,都屬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再如成立于2008年的凱里學院苗侗文化博物館,既收藏各類文書的原始檔案(以錦屏文書為主),也有三千余件實物檔案,如苗族侗族的服飾織錦、苗族的銀飾剌繡蠟染品、苗族侗族歌曲及生產生活用具等。
三、少數民族地區高校如何更加有效地開發和利用民族檔案
(一)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展開各種方式的收集與整理。與普通高校相比,少數民族地區的高校在收集民族檔案方面有顯著的地域優勢。如有的少數民族在歷史上處于無文字狀態,在收集這類地區的民族檔案時,可根據其特殊性采取一些特殊的收集方式,如深入當地進行現場訪談,用錄音或影像記錄,形成口述檔案。對于這種情況,少數民族地區高校的檔案收集者就可以利用自身了解當地語言文化習俗等優勢,深入開展收集工作。與專門的檔案館相比,高校對于地方民族檔案的開發優勢在于其強大的科研能力,少數民族檔案的整理工作往往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等多個方面,專業的檔案工作者一般較難在各方面有所涉獵,而高校工作者分屬于各類專業,并且更具有科研能力,對于民族檔案的整理就更具有科學性。如少數民族檔案中有一類是少數民族原生檔案,大多由少數民族語言構成,普通的檔案館員不能具備閱讀能力,在分類分編時會存在一些困擾,而高校中多有專門研究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工作者,更加擅長整理研究少數民族檔案。
(二)定期與各少數民族地方政府文化宗教管理部門聯系,深入調研,獲取少數民族歷史檔案以及現行檔案。高校要發揮善于調研的優勢,努力創造條件,配合學校老師的科研方向,利用科研經費,對一些急需的檔案進行贖買,對暫時征集不到的,進行復印、拍照、拓印等。如筆者所在銅仁學院圖書館,2008年成立了專門收藏地方文獻檔案的地方文獻特藏室,其收錄的重要內容就是地方少數民族檔案。因此,該館定期抽調館內具有專業知識和老家在少數民族地區的館員深入區縣, 摸底了解,多方征集,既與當地的文化宗教管理部門聯系,及時獲取民族檔案資源,也深入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村進行親身實地考察,收集第一手的民族檔案資料。
另外,該館的目標是既重收藏也重編研,將檔案信息從內容進行系統整合,使其潛在的信息價值得到提升,為更多科研者共享。因此,該館組織館內外專業人員對收集的少數民族檔案進行統計、分類和整理,數量形成規模后還編制了便于查詢的檢索工具。
(三)形成有特色的資料中心。作為非專業和專門的檔案收集部門,高校在收藏少數民族檔案上不可能做到檔案館一樣全面,而且也沒有必要進行資源的重復建設。高校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豐富館藏的前提下,注重特色,將部分特有的民族檔案文獻資源與技術資源結合,形成具有特色的資料中心,除了收藏之外,將檔案資源進行數字化,形成更加便于查詢檢索的虛擬數字館。
如貴州民族學院建有貴州世居民族文獻數字圖書館,內容包含世居民族文化藏品、貴州地方文獻資料、古文獻資源、水書、儺文化研究資料、貴州世居民族研究文獻和貴州人民七個方面,其有的古老珍貴的少數民族古籍如“水書”、“彝族古文獻”、“布依族古文字文獻”等貴州世居少數民族文獻檔案資料有約五萬余冊,將這些本地民族檔案資源利用現代技術進行數字化,為高校和社會研究人士提供了相當有價值的參考資源和更為便捷的檢索方式。
參考文獻
[1] 貴州省民族事務委員會[M].貴州:貴州民族工作知識手冊: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