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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編制
1 總體規劃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1.1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兩規”)的約束力度不強,政府有關部門均可以根據當地土地性質等進行自我調整。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政府易受客觀因素影響進行大范圍的調整,導致建成建筑與規劃功能、結構嚴重不符。當然,不排除規劃結構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
1.2 兩規的銜接不夠。城市總體規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對城市內的建筑用地結構、布局、功能等進行規劃,可以說僅僅是部分用地的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全面性的,是對該區域內所有土地結構、布局、功能等的規劃,對各部分用地均有規劃、制約作用。兩規規劃時參考的依據不同,在規劃范圍、用地規模、規劃結構等方面具有沖突,銜接困難。
1.3 兩規總體規劃編制審批所依據的規范、標準和程序過于僵化,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例如,以城市人口為參考依據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時,會忽略城市人口的流動、分布、構成等,規劃建筑的設施不能滿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做不到城鄉統籌,在公共設施容易引發沖突。
2 總體規劃編制如何改進
2.1 應滿足社會的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結構重心由農業化變為工業化,對城市以及所屬區域建筑需求增大。城市總體規劃應主要注重中心城市的規劃,然后關注城市周邊及相鄰鄉村的規劃,城市規劃的主要內容是小區規劃及各個小區之間的聯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區域內的所有土地資源應合理規劃,城市、鄉鎮、農村規劃要有一定的協調性,各個區域土地規劃的結構、功能等要關聯和諧,為人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2 增強總體規劃編制的靈活性 兩規編制的審批均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受法律法規的限制需要按規定更改,也易被政府審批人員因各種因素打回,而在這期間,區域內的可利用土地資源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需具備一定的靈活性,方便更改。另外,兩規編制的格式、內容等應根據制度、政策的更新,以及城市的發展狀況及時進行修正。
2.3 精簡規劃內容 兩規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城市內、區域內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包括建設的建筑類型、結構、功能,交通道路如何分布,居民住宅建設區域等。例如住宅、辦公樓、公交站、旅游景點是城市的主要建筑,所以在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注重這幾點的協調、規劃,對不必要的建筑可以排除在規劃內,在城市內形成住宅、商業集中區,具有一定的結構性,布局合理,做到對城市土地資源的最大利用。
2.4 增強兩規的兼容性 城市總體規劃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核心內容是對土地的利用,而且城市總體規劃各項內容落實到實處都歸于對土地的利用。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的建筑用地進行規劃,注重城市建筑的結構,規劃注重細節,有一定的局限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區域內所有土地資源進行規劃,規劃注重大局觀對細節要求不高,而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兼容性強。同時城市總體規劃還應注意對城市內自然資源的保護,發展城市綠色經濟,減少城市內空氣、噪音污染,降低對城市資源的浪費,從細節方面著手構建節能環保城市。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了要包含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還應注重區域內其他地域的土地資源規劃。
2.5 縮減兩規編制時限 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對城市土地資源的規劃日益嚴謹。我國兩規編制一般以20年為時限,但是20年間社會發展迅速,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結構等適應不了市場的變化,無法順利實行。縮減兩規編制時限,如將時限由20年縮至5年,可確保兩規編制內容在有效時限內均符合市場變化的需求以及法規制度的要求。
2.6 簡化兩規編制的審批
兩規編制的審批機制應該是靈活的、可隨機應變的,以確保兩規編制的適應性。兩規編制的審批程序一直是固定不變的,程序繁瑣復雜,耗時久、效率低,例如鄉鎮的土地規劃除了鄉鎮規劃、審批外還應由市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才可實施,但是經過多級審批耗時久,還易發生變故,但是簡化兩規編制的審批后可以減少審批時間,規避一些因審批人員、時間等引起的變故,為兩規的順利實施提供便利。
3 兩規如何協調
3.1 兩規編制同時進行 城市規劃部門工作人員應與土地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協商,為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制定統一的規劃限期、制度等,使兩規編制同時進行,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對兩規的時限進行統一,兩規同時進行、同時結束,使兩規內容銜接更為順暢。
3.2 對人口調查結果進行協調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規模的預測關系到建設用地規模的預測。兩規編制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人民服務,不管是城市內土地資源利用還是城外土地資源利用,所筑建筑均離不開人的衣、食、住、行四方面,所以,在兩規編制前都需要進行人口調查,而兩規協調也應注重對人口調查結果的協調。兩規調查應在調查渠道、方式、區域等進行協調,確保人口調查結果盡量一致,更有利于兩規編制內容的協調。
3.3 兩規編制目標統一 兩規編制均是對國有建設用地的規劃,兩規編制對規劃用地規模的衡量均是通過人均占有建設用地的面積大小確認的,但是這種衡量方式忽視了城市舊城改造、擴建等因素對兩規編制的影響,達不到兩規編制預定的目標。兩規編制對土地資源的規劃均受到人口調查、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城市總體規劃注重城市內部建筑結構、布局、功能等,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注重城市、郊區、鄉村等區域內所有建筑結構、布局、功能等,但是兩規編制目標是統一的,對土地資源規劃的最終目標都是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
4 結語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內容雖有所不同,但是基礎內容、規劃重點等卻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規劃的根本目的更是一致的。對兩規進行詳細了解,根據問題提出對策,并對兩規編制進行改革,增加兩規的協調性,可以為城市的建設提供堅實的基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市規劃;總體規劃;探討
一 城市總體規劃概述
所謂城市總體規劃,就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第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1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就是根據國家對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在區域規劃和合理組織區城城鎮體系的基礎上,按城市自身建設條件和現狀特點,合理制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的發展性質、規模和建設標準,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運輸系統,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規劃實施步驟和措施。最終使城市工業、居住、交通和游s四大功能活動相互協調發展。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性規劃。
2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其內容 一般包括:論證城市發展依據,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城市人口規模,選定有關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進行城市用地選擇,確定規劃區范圍和城市用地發展方向;確定城市布局形式和城市功能分區;制定城市道路系統規劃和城市交通規劃;制定給水、排水、防洪、供電、供熱、燃氣供應、郵電和城市用地工程準備措施等各項工程規劃,并制定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設計的規劃;制定城市活動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筑位置的規劃方案;制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城市郊區規劃;地震設防城市應制定城市防震規劃;改建舊城區的城市,應制定城市改建規劃;確定近期建設地區范圍,制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估算城市近期建設總投資;擬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
3總體規劃中應附有圖紙和相應文件。例如:①城市現狀圖;②城市用地評價圖;③城市環境質量評價圖;④城市規劃總圖;⑤城市各項工程系統規劃圖;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圖;⑦城市郊區規劃圖;⑧總體規劃說明書(包括投資估算)。根據城市的不同規模、性質和特點,規劃圖紙可以適當合并或增減,其圖紙一般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區規劃圖用較小的比例尺。
4城市總體規劃的原則。城市總體規劃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組織城市各建設項目,采取適當的城市布局結構,并落實在土地的劃分上;要妥善處理中心城市與周圍地區及城鎮、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新建與改建、當前與長遠、平時與戰時、需要與可能等關系,使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步驟、內容相協調,取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要注意城市景觀的布局,體現城市特色。
二 城市總體規劃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是一個巨系統,是一個由多種要素構成的動態的綜合體。城市規劃要預見、安排和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要有效地引導城市合理發展,就必然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政府職能。
1.城市總體規劃的地位
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龍頭,城市規劃是綜合規劃,在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方面,在調控土地和空間資源利用及建設活動方面,它是“龍頭”。工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旅游規劃等專業規劃,凡涉及城市土地、空間資源利用和建設活動,皆應與城市規劃協調,并由城市規劃來進行綜合。而城市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權威性和受重視程度都是最高的。
2城市總體規劃的作用
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主要發揮它的引導和控制作用。而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的第一階段,是對城市發展的戰略部署,對城市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為下一層次的規劃提供指導。城市總體規劃是對城市地域內的各類資源、特別是對城市地域內的空間資源進行的整體配置和綜合協調,并且要妥善處理城市發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保護城市居民的長遠利益,為全體市民創造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三 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建議
1要正確把握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的關系。在城市發展和建設中,政府始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利用有限的資源做有限的事情,而基于這種情況,應正確把握“務虛”和“務實”的關系,一方面,應強化遠景規劃,落實好城市結構,布局形態,土地利用等問題,使城市決策者看清自己現在的決策對未來發展的影響,從更長遠的角度更廣闊的視野把握城市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夯實近期規劃(即“務實”),滾動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應將城市具體的建設項目于政府“五年”計劃、年度計劃和城市遠期規劃有機結合,建立近期建設項目庫并進行投資與財務分析,要解決總體規劃實施時序的問題,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分階段實施的內容,幫助政府決定在恰當的時機以恰當的方式采取最恰當的行動。
2要注重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公共政策的特征。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絕非僅僅是城市規劃部門開展的一項技術工作,而是政府部門實際運作的一個政治過程,是政府行政和制定政策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只有與城市政策的各個方面相結合,將規劃確立的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的原則、準則、布局以及規劃所確定的行動步驟轉化為這些政策的一部分,通過政府及其各部門的政策支持才能最終落實,才能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也才能真正實現所期望達到的城市空間關系,規劃的目標才能更好實現。
3要注重與城市其他部門的協調與銜接。城市外部環境的復雜多變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內容的綜合性,城市規劃的社會性,城市各階層目標價值取向的多元性特征,以及城市規劃向導與各級團體和市民利益的密切相關性等等,就決定了一個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不可能是依靠個別技術精英閉門造車所能及,其必然是多方參與、協作式規劃的產物,城市規劃的實施將依賴于城市中的各類組織和個人,規劃師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從根本上講,規劃的實施并不是由規劃師或者規劃部門來進行的,而是由整個社會來運作的,所以要保障規劃的實施,較為務實的做法就是尋求總體規劃與“計劃”之間的結合.
4要增強規劃內容的強制性與靈活性。新時期的城市總體規劃一定要從指導功能布局、用地安排,轉向以資源環境為出發點,指導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從確定性質、規模、指標,轉向控制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科學合理的建設標準:從確定發展什么,轉向保護什么,即從以開發建設為重點轉向以資源利用和空間管制為重點,在具體的編制工作中,也要淡化規劃年限,強化規劃階段;淡化用地性質,突出市場經濟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淡化具體用地布局規劃,突出空間結構規劃在總體規劃中的主導地位,要以有效引導和調控城市發展為目標,合理確定總體規劃階段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強化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突出指導性內容的適應性,以應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建設和發展發揮著“規劃先導”的作用,我們在加快推進城市化的過程中,不僅要制定一個科學的城市總體規劃,更要落實好城市總體規劃,只有這樣才能使城市總體規劃發揮它應有的實效性。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對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
第四節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關鍵詞:城市總體規劃;管制功能;導向功能;強制性;引導性
Abstract: city planning is a public policy, public policy with the control function and guiding function. The main role in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control and guide is the most main func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trol function and guiding function of overall city planning, combined with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city,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mandatory elements and lead content optimization definition.
Keywords:city planning; regulation function; guiding function; mandatory; Guide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內容界定
總體規劃編制內容具有重要的宏觀調控作用,因此應該著重研究政府在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定方面的宏觀引導作用,并且突出基礎設施配置作用,對城市建設行為提出環境保護的限制條件,從而保證總體規劃對城市重大決策的參謀作用和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引導作用。
2006年頒布實施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明確規定: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列出了市域城鎮體系和和中心城區的具體內容,同時把城市規劃區范圍、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城市建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防災工程、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等列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由此可見,城市規劃編制內容要求突出強調了總體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性。
2 體現管制功能的強制性內容界定
公共政策管制所體現的是對社會中的個人和集團的行為施加控制,政府制定能源保護、環境保護、計劃生育、交通安全、財產保護、義務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作為公共政策,總體規劃有其自己的內涵,其管制功能主要對城市建設行為進行控制,確保各項建設活動與城市發展目標保持一致,同時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因此總體規劃不僅包括對所屬專項專業規劃的指導和管制,而且也包括對總體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和如何完成的管理、限制和引導,在此方面,強制性內容充分體現了總體規劃的管制功能。
2.1強制性內容內涵
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有:(1)城市規劃區范圍。(2)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3)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局。(4)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5)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置和界線。(6)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7)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2.2強制性內容分類
根據實際操作需要,可以將強制性內容分為3類: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不具可操作性的內容和缺少技術標準的內容,如表1所示。
表1 對強制性內容按照實際操作進行的分類
城市規劃區范圍。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城市地下空間開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置和界線。
不具可操作性內容
城市建設用地中土地使用強度管制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
缺少技術標準內容
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2.3強制性內容界定
目前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比較龐雜,涉及到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各個方面。由于影響現代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活動的外界因素相當繁多,準確預測局部土地使用情況是沒有必要的。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對強制性內容進行優化界定:總體規劃中強制性內容應該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見表1中第一項)。
3體現導向功能的引導性內容界定
公共政策具有科學性導向功能,城市總體規劃的導向功能使規劃預測性明顯加強,因此具有很強的規劃實施可行性。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導向功能實際上就是規劃的指導作用,導向性內容是指對宏觀形勢具有指導性、對社會發展具有影響深遠的內容。在實施過程中導向功能的某些方面還有待加強甚至需要補充,而有的地方需要弱化處理。
3.1導向功能中有待強化的方面
城市規劃中導向功能的戰略性直接影響著規劃體系的完善,所以對總體規劃的部分導向性內容應該重點強調,其中包括市域空間布局規劃、核心城市圈規劃、市域管制規劃、城市用地布局規劃、市域城鎮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同時要與相應總體發展規劃相銜接,并對自身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探討,可以考慮通過立法手段和加強審議程序來保持其科學性和戰略性。
3.2導向功能中需弱化的方面
對城市總體規劃導向功能的詮釋是每項規劃都有各自的重點任務和主要目標。因此導向功能要求我們不能把規劃中一些專項專業問題進行過細規定,應該強調重點,發揮其指導性和戰略性。需要弱化的城市總體規劃內容包括一些對經濟文化影響小的規劃,包括:景觀風貌規劃、停車設施規劃、電信工程規劃等。它的具體實施任務應該由各專項規劃來完成,其實施進展情況需要公眾的監督、法律的約束以及有關單位的自律。
3.3導向功能中需去掉的方面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還有一些內容需要去掉,因為有關條款規定過寬或過窄,過寬條款容易被不同利益方進行利用,過窄則會在某種程度上阻礙城市建設發展。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的最低層規章就是如此,例如停車廠選址、節約用水規劃中對節水方式的規定等。因此,總體規劃在導向功能作用上應當綜合研究城市各項社會、環境及經濟發展目標和城市土地、資源、資金等因素利用現狀、發展潛能及可持續發展能力,從而解決城市發展面臨的一些重大問題。
關鍵詞: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兩規
中圖分類號: F301.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各自的目的與任務
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的與任務
1.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的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對一定時期內一定行政區劃范圍的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所制定的目標和計劃,是對區域內的土地利用進行的總體戰略部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的是協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對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1.1.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對轄區內土地資源的利用現狀、潛力及各種用地需求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的目標和方法;協調部門用地矛盾,統籌安排各業用地;逐級分解規劃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重點確定城鎮用地規模控制指標,落實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農田保護區等重要土地用途區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省級規劃要實現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地級規劃要重點安排好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確定城鎮建設用地的范圍。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上級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資源的特點,分解落實土地利用的各項指標,劃分土地用途區,重點劃定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農業用地區等,為土地用途轉用規劃許可提供依據。
1.2城市總體規劃的目的與任務
1.2.1城市總體規劃的目的
城市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是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期下,對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形態的總體設計。城市總體規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城市的發展方向和建設安排。
1.2.2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
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和空間發展狀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和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兩者的內在關系
由以上分析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兩者的目的和任務可以得出兩者的內在關系如下:
1.1核心內容和根本目標的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的。兩項規劃的側重點雖有不同,但從城市發展的角度看,“兩規”都是在對現狀進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1.2規劃空間的從屬性
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城市規劃區并非整個行政轄區范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其規劃范圍比城市規劃范圍大。因此,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專項規劃,兩者是點和面的關系,是局部和整體的關系。所以,城市規劃中有關城鎮體系布局、城市用地規模、用地選擇、城市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應為城鎮的發展建設等創造較好的條件。
1.3土地需求與土地供給的關系
從規劃的內容、手法和成果看,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建設與規劃、土地供給與土地需求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是以建設為中心,展開城市各項建設的總體規劃。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各業健康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是建設與規劃、土地需求與土地供給的關系。而且,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三、“兩規”協調的思路與途徑
1.1統一技術規范
根據原來兩個規劃各自使用的標準,進行協調統一,重新確定一個兩項規劃都適用的用地分類標準,統一規定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關數據的統計口徑。通過統一與規劃有關的各種規范、標準、技術手段和編制方法,以達到兩個規劃在基礎數據和規劃指標等方面的協調一致。這里需要協調好3個方面內容:(1)城市規劃區范圍。規劃區范圍劃得過大,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難以管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管理部門間的矛盾也會較多。(2)人均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從建設現代化城市的角度考慮,重點建制鎮的建設用地可以適當放寬,但對一般鎮、鄉、集鎮和村莊建設用地以及分散的鄉鎮企業用地要嚴加控制。(3)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指標。主要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鎮、村莊、工礦用地等要進一步細分,使兩者有對應關系。
1.2城市發展方向協調統一
要使“兩規”在城市發展方向上達到協調統一,必須先確定城市的性質,這對城市發展規模和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據我國國情,保護耕地應作為城市發展用地時首要考慮的問題。其次,應結合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在確保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即向宜建區和基礎設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1.3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觀協調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側重于整個城市的宏觀布局,主要是確定整個行政區內中心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工程、重要工礦項目等用地的規模和布局。而城市總體規劃則側重于城市中心區的微觀布局,僅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其中心城區的細化。因此,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城市總體規劃應以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為指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用地布局上只起宏觀調控作用,城市總體規劃則詳細布置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布局。
1.4保證“兩規”實施一致有效
在“兩規”的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對“兩規”的實施予以同等重視。“兩規”的實施都應注重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的綜合應用。此外,應加強規劃宣傳、社會監督和規劃實施評價,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進行規劃管理公開,調動公眾的主動意識,促進政府部門的公正執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規劃行為的發生,保證規劃的實施。
結語
從宏觀層面上講,“兩規”協調,有待具有中國特色的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盡快地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便在區域層次上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體系規劃,尤其是城鎮規模與布局、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安排。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