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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內部評級法;新巴塞爾協議;風險管理
一、《新巴塞爾協議》與內部評級法的核心內容
《新巴塞爾協議》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強調了風險與資本的對應關系;二是要求所有銀行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除信用風險以外,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也應按風險敞口計入資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的計算,第二支柱監督檢查和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四是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按標準法、初級法和高級法分別給出了不同的風險計算“菜單”,使得商業銀行有更大的選擇路徑和空間。目前,新協議所體現的風險和資本概念與管理技術已經成為全球大部分銀行從事風險管理,以及監管部門進行銀行監管的重要參照。
《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是內部評級法,它代表著全球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其實質上是一套以銀行內部風險評級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及資本監管方法。是由銀行專門的風險評估人員,運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按時、足額履行相關合同的能力和意愿進行綜合評價,并用簡單的評級符號表示信用風險的大小。從國際銀行界來看,常用的內部評級方法分為三類:模型評級法、定性評級法以及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級法,目前,世界先進銀行大多采用模型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是建立在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基礎之上,是對傳統風險管理模式的革命性變革,代表了國際化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以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為例:商業銀行應估計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等關鍵性指標,這些指標不僅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據,在銀行內部的授信審批、貸款定價、限額管理、風險預警等信貸管理流程中也發揮著重要的決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貸政策體系、計提準備金、分配經濟資本以及實施風險調整后資本收益率(RAROC)或經濟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礎。隨著《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內部評級模型和系統將獲得進一步發展。
二、內部評級法對我國的影響
《新巴塞爾協議》代表了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和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逐漸完善的風險管理最佳實踐,代表了新的監管趨勢和要求。作為事實上被國際金融界普遍認同的國際標準,各國的商業銀行只有遵循《新巴塞爾協議》、滿足其標準和要求,才能在日趨國際化和多元化的市場中得以生存和發展?!皬娜蚍秶鷣砜?,《新巴塞爾協議》可能會對我國的資本流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缎掳腿麪枀f議》還會對我國的海外分行和附屬機構的經營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不僅僅是來自市場的壓力?!?/p>
具體來說,《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產生如下影響:
1、暴露我國商業銀行充足率問題
根據新協議框架測算,同一銀行根據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資產較原先要減少2到3個百分點,對于一些經營狀況更好的大銀行,其下降將會更加明顯。而資產質量較差的銀行,其資產風險權重的總體水平將會有大幅度提高,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進一步提高我國對外融資的成本
由于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與會計制度同發達國家存在差異,外國評級機構不一定能對中國企業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一旦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跌至B級以下,對它們的債權將被確定為150%的風險權重,從而影響外資流入。
3、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挑戰
從金融監管體系來看,發達國家有一套涵蓋內部約束、外部約束以及社會監管的監管體系,稱為銀行監管的“三道防線”。而我國由于國有銀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線,從監管方式來看,新協議要求以風險監管為主,而我國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監管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偏離了國際監管的發展方向。
4、對我國的信用環境提出更高要求
內部評級法必須建立在企業和個人提供真實數據基礎上,而我國經濟發展中一個嚴重制約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這就要求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
5、對相關人才培養提出更高要求
風險評級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從國外經驗看,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必須擁有一支實力雄厚、穩定的專家隊伍,它由宏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等組成。而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人才結構無論從質量上還是數量上都明顯不足,亟待培養。
6、對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戰
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是新協議的重要內容。嚴格意義上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并沒有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但加入WTO后,隨著銀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銀行最終都要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這是不可扭轉的趨勢。因此,規范經營行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又一挑戰。
三、應對新資本協議和內部評級法的建議
1、改進現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對提升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F階段國內銀行應根據各自的情況,對五級分類法進行改進:一是細分貸款;二是加強定量分析,減少主觀判斷比重,以提高分類結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觀性;三是逐步建立兩維評級體系。
2、加強內部評級體系的研究和開發
內部評級體系盡管只是《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一種資本監管方式,但它作為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技術,代表著未來10年銀行業風險管理和資本監管的發展方向,其實施有助于商業銀行提升核心競爭力,對于銀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以及提升行業地位具有重要意義。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擴大風險評估和分析的范圍,為業務決策提供依據。
3、不斷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組織架構
《新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的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是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發揮其決策支持作用。故國內銀行在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安博爾中誠信建議,一是逐步建立獨立垂直的信貸審批、風險管理和審計部門,保證監管政策不受短期經營利潤目標的影響,為科學實施內部評級法提供制度和機構上的保證。二是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應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體系。
4、積極推進并完善內部評級基礎數據庫
數據基礎是內部評級系統成功運行的保證,我國商業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缺乏規范性、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如不及早解決,將嚴重制約內部評級系統的應用。因此,國內銀行在建立內部評價系統過程中,一要加快數據的清洗和補錄工作,拓寬數據收集渠道;二要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建立并實行完整、統一的數據標準,確保數據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術,逐步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5、建立符合國情的內部風險評級模型
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關鍵,是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內部評級模型,通過該模型可以對風險進行量化。我國銀行在建立模型時,一是要借鑒國外模型的理論方法和設計思路;二是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進程、企業財務欺詐現象、數據積累不足、數據質量不高、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道德風險偏高、區域風險差異顯著等特有現象,開發出適合自身特點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
6、培養專業化的風險評級隊伍
內部評級系統和方法屬于各銀行的商業秘密,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商業價值,培養并長期擁有一支風險分析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對于內部評級系統的建立、實施、維護和升級等各個環節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國內銀行一要長期進行儲備、培養甚至挖掘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穩定性;二要更新評級人員的知識體系,逐步提高其素質;三是對稀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考慮從境外招聘。
7、加強對外交流學習,促進資源共享
內部評級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強信息交流,積極學習、借鑒國內外同業的先進經驗。首先,可以通過銀行協會為內部評級技術交流提供信息平臺,從整體上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其次,要積極發揮國內銀行間的整體協作優勢,組織并利用各商業銀行的現有資源,加快推進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借鑒歐洲經驗,允許技術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聯合開發一套共同版的內部評級系統,建立共享的同業數據庫,以充分發揮后發優勢,在短時間內縮短與國際先進銀行的技術差距。
【關鍵詞】資本充足率 內部評級 內控制度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同時為了適應世界銀行業監管環境的變化,對資本要求作了重要改動,包括以下方面:
(1)擴大了風險的內涵。老協議明確包括的風險加權資產有兩類: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新協議則在老協議的基礎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創新。新協議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了資本監管的范疇,即把操作風險作為銀行資本比例分母的一部分。同時大幅度修改了老協議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
在上面兩個方面,新協議的主要創新在于為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規定了三種方法,對于信用風險分為標準法、內部標準評級法和內部評級高級法。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靈活運用,并建議業務相對簡單、管理相對薄弱的銀行使用舊協議提出的標準法,實力較強的銀行則采用基于內部的評級方法。對于操作風險,新協議中給出三種計量的方法:基本指數法,即以某種單一指數(如銀行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標準法,即把銀行業務按公司資產、項目融資、零售等類別加以區分,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內部測試法:這一方法的技術要求最高。
(2)改進了計量方法。在新協議中,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銀行業務錯綜復雜的現狀,改造、甚至創新了一些計量風險和資本的方法,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舊協議相關內容過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遺留問題,而且使新協議更具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
(3)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新協議對諸如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變動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規模經營15%的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或者這類投資的總規模超過銀行資本的就要從銀行資本中減除相同數額;對于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全、提足各種類、各形式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機構的并表問題,并已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擬制定新的相應規則來形成金融業聯合監管的架構,以適應銀行全能化發展的大趨勢。
2、監管當局的監督調查和市場紀律
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導原則下。這些原則強調要銀行評估各種風險所需的資本,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監督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提出的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突出了銀行和監管當局都應該提高風險評估的能力。任何形式的資本充足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復雜程度化高的銀行不斷變化的風險輪廓,而且要特別考慮到銀行會充分利用新出現的各種業務機遇的情況,因此需要監管當局對于第二支柱給予足夠的重視。
3、市場紀律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補充,委員會要求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規定,使得市場參與者掌握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的信息。由于新協議允許銀行使用內部計量方法計算資本要求,公開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紀律,新協議第三支柱對于銀行和管理當局管理風險、提高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委員會對銀行信息披露的范圍和內容進行了討論,認為應該避免向市場提供過多的信息,以免使得市場難以對此進行分析。因此決定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信息披露的要求,特別是有關證券法和IRB方面的要求。同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著力將信息披露的框架與各國會計標準銜接起來。目前的任務在于確保新協議披露要求重點放在銀行資本充足比率上,同時要與銀行遵守的信息披露標準不矛盾。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不足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程度加深,導致我國金融市場日益邁向金融市場化(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促進了金融發展,進而促進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又加劇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又引發危機使得經濟衰退。由于金融自由化具有二重性,加強金融監管必不可少,但同時監管必須適度,即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推進金融自由化的收益最大化。要實現這個目標,建立審慎的銀行監管體系是可行的選擇。審慎的監管與金融管制存在著根本性的區別,前者對銀行的要求是一種規范性的品質管理,以防范金融風險和促進競爭為目的,銀行具有充分的業務自;而后者則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對銀行進行指導。因此開放的經濟環境使得前者成為最佳的選項。在建立審慎的銀行監管體系中,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成為一個重要的參照指標,它對于審慎監管的實施原則與具體監管的實施方法作了比較完備的規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導和參考作用。對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我國目前在銀行業監管上存在以下幾方面不足。
1、銀行資本金不足
在經濟轉軌時期,銀行資本金不足已成為中國銀行業改革中的一個引人矚目的話題。如果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資本金要敏感地反映銀行資產風險水平”的精神,并應用其第一支柱中的風險量化方法,我國銀行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將更加突出。但是,中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決定了銀行的不良資產不僅僅是銀行業本身的問題,它涉及到中國的整個經濟體系,國有企業的性質、政府主導的借貸以及其他外部因素都促成了不良資產的積累。在我國長期金融壓制的環境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的存在使得銀行無法按照市場的原則來經營。根據青木昌彥等的研究,不良資產包袱會將適應市場經濟的“保持距離型融資制度”扭曲為“關系融資制度”,商業化了的銀行仍然在對融資風險缺乏把握或明知風險較大時向企業融資,銀行已經發生的貸款成為企業向銀行進行新融資的“資產人質”,所以關系貸款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自我增強的機制。關系融資是商業銀行暴露在融資道德風險下,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威脅,甚至降低貨幣政策的效率。
2、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商業銀行法》雖然規定了“四自”原則,賦予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與個人干涉的權利,但是由于商業銀行缺乏完整的配套執行機制,這項權力難以落實。首先,商業銀行缺乏完整的定價自,無法充分發揮風險管理的風險定價功能,壓抑了競爭,降低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其次,地方政府行政干預授信的情況還比較普遍。在商業銀行法公布之后,各地方政府雖然不能直接干預授信決策,但是利用商業銀行必須依靠地方生存的特殊性,間接影響銀行授信的現象還是普遍存在。
3、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中融入了風險管理技術的最新成果,并通過制定資本金要求鼓勵銀行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與國際最佳實踐相比,中國無疑在風險管理領域有著極大的差距,無論在風險衡量模型的開發還是在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轉移風險的實際操作中,都落后于國際上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同時,由于金融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中國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這使得用于風險轉移的各種金融工具缺乏交易與創新的市場基礎。
4、在內外部評級法的運用上存在一定困難
目前,我國銀行業無論是應用新協議內部評級法還是外部評級法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一方面,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具有嚴格的技術前提和規范。它要求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系統、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高級的風險管理和緩釋技術等。而目前現狀是:我國商業銀行管理信息系統落后,評級信息資源積累不足,處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較低;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不成熟,缺乏有關風險緩釋方法的應用;銀行內部評級系統落后,與新協議的要求差別較大,現行銀行的債項評級基本采用貸款五級分類法,尚不能稱是新協議要求的貸款評級分類,從監管方來看,目前尚無完善的資本監管制度,現行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離新協議要求差距很大,監管指標和監管技術體系都不夠先進和完善。因此目前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采用內部評級法的技術和管理基礎。
另一方面,實現外部評級也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但我國的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業務數量相當少,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行業規模,導致評級技術水平不夠發達、信息數據資源庫的積累程度低,因此實施外部評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三、鑒于新資本協議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對策
1、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最低資本充足率是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的核心內容,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經過一萬多億不良資產的剝離和國家財政的兩次注資,資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2003年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五家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接近了8%的水平,但那是基于舊巴塞爾協議的標準,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舊協議中風險加權資產僅僅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而新協議中加入了(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因為分母的增加,使得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大大下降。因此,為了提高資本充足率,我國銀行一方面應強化內部約束,提高資產質量,加大處置不良資產力度,改善經營狀況,增強自我積累能力,提足貸款損失準備;另一方面要通過外部渠道補充資本,包括引進戰略投資者,力促股東增加資本,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債,推動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通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等來籌集資金,提高資本充足率。
2、落實商業銀行的經營自
落實自主經營權是商業銀行資金營運的前提。要做到落實經營自,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應該賦予商業銀行完整的定價自。其次,要消除對于商業銀行的行政干預。對于政府干預商業銀行的授信行為,在法律上要確定明確的處罰規定和制裁辦法。
3、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工作
從現代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以及發展階段來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內控機制、對沖機制和經濟資本配置機制。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歷史最悠久的風險管理機制,這些控制活動主要表現為與業務管理密切融合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監督活動,與業務管理活動及其質量管理是融為一體的,業務管理部門承擔內部控制的首要和直接責任,而審計部門則負責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估和監督。對沖被定義為利用衍生產品等金融工具來降低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的暴露,其管理風險的本質是通過直接交易風險的形式轉嫁風險。而經濟資本配置是上世紀90年代興起的金融機構整體風險管理機制,其性質上相當于金融機構為防止破產而購買的保險。三大機制在管理風險的內容上相互補充,在風險管理方面相互配合。我國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首要的是要加強內部控制工作。要重視公司治理結構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礎保障作用,加強合規管理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支持作用,使銀行的所有職員都應該了解各自在內控制度中的作用。
4、推進內外部評級工作的發展
一方面,我國應該鼓勵和推動國內銀行尤其是大型商業銀行開展構建自身內部評級體系的工作,促進其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新協議中內部評級法的應用成為商業銀行能否達到國際管理標準的標志之一,是未來銀行業內部管理體系的發展趨勢。內部評級法對我國銀行業的積極意義表現在:新協議允許管理水平高的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因此各銀行可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大小緊密結合起來,這有利于銀行徹底改變當前資產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低下問題。另一方面,我國應重視外部評級機構的作用,大力發展外部評級機構,提高其運作水平。在我國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內部評級法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新協議的要求,可以應用外部評級結果來測定銀行風險程度和計算監管資本要求。針對我國外部評級行業的不足,應按照新協議對外部評級機構認定的相關標準來促進評級行業的發展,努力使其生產出客觀有效的評級產品,使銀行在標準法下的風險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風險的作用。
【參考文獻】
資本覆蓋風險假定面臨挑戰
巴塞爾II的特征之一就是允許銀行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時有更大的靈活性,高級資本計量方法依賴于銀行的內部風險模型。在衡量信用風險時,基于銀行對債務人評級的內部評級法(IRB)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這種方法對風險更為敏感。
隨著風險衡量方法的演進,如果風險的內生性和金融系統的流動性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這些風險敏感的衡量方法將導致身陷危機的金融體系雪上加霜。市場參與者通常把風險視為外生變量,巴塞爾II鼓勵的基于VAR的風險預測模型假定對信用風險的預測與天氣預報并無兩樣。也就是說,銀行認為他們基于歷史波動性的預期對未來的波動性并無影響,就像天氣預報對未來的天氣沒有影響一樣。
然而這個假定存在缺陷,市場的波動很大程度上受參與者預期的左右,換句話說,市場風險具有內生性。當市場風平浪靜時,眾多風險規避型市場參與者不同預期相互抵消,這時未認識到風險的內生性并無大礙。但當金融危機到來時,投資者的恐慌預期相互傳染,雷同的預期導致市場的單邊走勢,這時風險內生性的影響就會顯現出來。運用類似的風險模型,極可能采取相同的戰略以緩釋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在這種情形下,投資者的行動不是相互沖消而是相互加強,在股市中表現為“羊群效應”。這種純粹的外部性銀行在進行風險管理決策時并不予以考慮,但這種對風險的協同放大作用會威脅整個銀行體系的安全。
現有的風險計量模型并不承認這種外部性的存在,事實上根據巴塞爾II的建議銀行監管的目的正是防范金融危機。因此,巴塞爾II應當承認風險的內生性和系統流動性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在危機時期,市場參與者的同質性會產生破壞作用,使用VaR模型或者相似的風險計量模型變得不合時宜。當市場危機爆發時,風險模型所使用的數據出現結構性中斷。市場不再由異質(觀點相異)的投資者行為支配,而是由同質投資者所左右。VaR模型的核心假定相關隨機過程的靜態性被,特別是用于預測風險的數據經歷了結構性中斷,即不具有連續性。結果導致當金融危機爆發時相關歷史數據在評估風險方面立即變得毫無價值,因為歷史數據主要是正常情形下變量值的統計,即使歷史上有金融危機的統計數據也會通過統計方法將其平滑。畢竟金融危機的時間相對較短,而且危機之間是間斷的,這些特征都是風險計量模型的大敵。
人們想知道監管對風險內生性和市場流動性的影響,研究發現監管促使市場投資者更趨同質性,這導致銀行系統的不穩定。研究者認為市場參與者都是異質的風險規避型投資者,實施VaR模型監管將減少相對風險中性、愿意承擔風險的金融機構(比如對沖基金)的數量。也就是說,風險規避的程度受到監管行為的影響。于是,當資產的市場價格下跌時,風險規避銀行必須賣掉風險資產以滿足監管制度對資本的要求,結果導致市場流動性比實施監管之前降低,因為一些銀行為比它們風險更敏感的銀行提供流動性的能力受到了削弱。實際上,模擬實驗表明,面對市場沖擊,在VaR模型的風險監管之下,資產價格和流動性的降低會進一步加強和擴散。
更嚴重的是,如果不實施VaR模型的監管,上述觸發市場崩潰的機制就不會產生。因此,我們并不是從本質上反對監管,而是不贊同為了監管目的統一使用VaR模型或相似的方法來衡量風險,因為這將導致兩方面的問題:首先,這種風險衡量方法未認識到風險的內生性和對金融系統的流動性的負面影響,結果導致對風險的不準確衡量。
高級風險衡量法的缺陷
巴塞爾II鼓勵銀行在衡量風險時采用VaR模型的高級衡量法來計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我們認為現行的風險衡量方法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當前流行的、巴塞爾協議所建議的基于VaR的風險計量模型假定損失服從橢圓分布(正態分布是其中之一)存在問題。根據現有的數據分析發現,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分布中都存在肥尾現象,操作風險的分布尤其明顯,因此估計超過VaR之外的損失值非常重要。巴塞爾II在這方面做出了努力,比如對違約損失值進行估計。風險分布的肥尾現象意味著超過VaR的損失值可能很大,極可能對銀行生存構成威脅。
其次,VaR模型和相關的風險衡量方法只提供一定置信度下損失分布的點估計(通常選擇置信度為99%),然而,銀行真正感興趣的是超過特定閾值之后損失的大小。也就是說,人們想知道超過臨界值之后損失分布的尾部形狀,小于1%概率發生的損失到底有多大。比如說,某一資產的VaR值為100萬美元,這對預期最大損失為110萬美元和1億美元時的風險衡量價值是不一樣的。一個簡單的VaR值估計不能提供任何有關損失函數尾部分布信息,但是當損失分布不服從正態分布時這些信息卻相當重要。更緊要的是,那些給公司帶來滅頂之災的小概率事件VaR方法無法預測和防范,而近年事實表明這些事件恰恰是銀行系統面臨的真正威脅。
第三,所有風險衡量的特征之一就是滿足次可加性,對于VaR方法而言,一項投資組合的VaR值將小于各項資產VaR值的總和。次可加性使得VaR模型能夠通過加總各組合資產的VaR值給出任何投資組合VaR值的上限。
比較而言,那些服從非橢圓分布的風險值VaR并不滿足次可加性,這意味著投資組合的VaR值可能大于各組合資產的VaR值之和――而不像我們感覺的投資組合可以分散風險那樣。因此,基于各組合資產的VaR值之和的損失估計變得毫無意義――因為它不再是特定投資組合風險的上限,對不同風險進行加總衡量時也面臨同樣的問題。除了運用VaR方法衡量非橢圓分布風險固有的問題外,巴塞爾II提出的監管要求還將帶來新的擔憂。
比如,巴塞爾II建議VaR方法采用99%的置信水平,也就是說,監管者要求銀行持有的資本足以應對每100天發生一次或每年發生2.5次的意外事件。但是,監管資本設立的初衷旨在防止系統性銀行破產事件,而這些系統性屬于罕見的小概率事件,預期頻率不可能高達每年2.5次。于是巴塞爾II在監管宗旨與監管方法出現嚴重的錯配,因為監管風險與系統性風險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更嚴重的是,VaR模型的風險預測結果對特定參數非常敏感,比如估計期間,巴塞爾II建議最短的估計期間為1年,而這在實踐中卻成為上限。但研究表明預期的準確性隨著估計期限的延長而提升,例如運用10年的估計期限,因為這可以反映出經濟的周期性波動。當前監管當局和銀行注重于短期區間風險的衡量,忽略了長期均值所包含的信息。
巴塞爾II資本監管所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建議的對非正態分布風險計算期限為10天的VaR值計算通過所謂平方根平方來計算,也就是說,先計算出1天的VaR值,然后再乘以10的開方。這種平方根方法只有在極嚴格的條件下才是可行的,即要求收益滿足正態分布,但其波動性(標準差)不隨時間變化。顯然在風險衡量中這兩個條件都無法滿足。事實上,依照比例規則來計算風險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因為根本不存在可以依據的縮放比例。
VaR方法監管依賴于特定的置信度,這為銀行規避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能,最終會危害金融體系的安全。在VaR模型中,風險分布的尾部形狀并不重要,因而銀行可以把有資本要求的風險通過期權等衍生工具轉移到沒有資本要求的尾部。
采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時導致的問題
巴塞爾II規定的信用風險標準衡量法中不僅根據債務人的不同對銀行資產進行分類(比如包括債權、銀行債權和公司債權),而且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債務人的評級對銀行資產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從而計算出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值,然后再乘以8%,即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這種新的信用風險衡量方法旨在提升資本要求的敏感度,但前提是債務人真正實施了信用評級,同時信用評級結果客觀地反映了債務人的風險程度。
根據巴塞爾II的規定,未評級的公司將適用相同的風險權重。信用評級在美國相當普遍,標準普爾500指數的樣本公司中94%都進行了信用評級,因此可以認為標準法的實施將改善銀行資本的配置。但是在歐洲,信用評級并不普遍。極端情況下,德國法蘭克福DAX30指數的樣本公司中僅有53%進行了信用評級。顯然,信用風險標準法在信用評級并不普遍的情形下難以取得預期效果的。然而監管當局希望大多數歐洲銀行最終由標準法過渡到內部評級法(IRB),但并不希望發展中國家的銀行也采用內部評級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評級公司的債務被賦予的風險權重(100%)比信用等級BB以下(150%)的公司還低,這導致高風險公司通過規避信用評級而實現廉價融資。這種規避評級的行為受到信用評級公司最近推出服務的鼓勵,比如穆迪公司可以為客戶提供保密的評級預測,并承諾不對外透露。巴塞爾委員會承認這種評級套利行為的存在,但聲稱不想強制要求公司進行評級,因為這將增加中小公司的融資成本。但對于那些能承擔得起信用評級費用的大型證券發行人,巴塞爾委員會并未解釋不要求它們進行信用評級的原因。
另外,運用信用評級確定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只有在信用評級在評級機構之間、證券發行人之間和時間上保持一致性才具有可行性。那些小型信用評級機構不注重聲譽,為了賺錢,可能為一家公司提供所需要的信用評級。于是監管當局如何保障公司信用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和一致,避免買賣信用評級行為的出現成為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縱使信用評級結果公正、可信,也提供了關于公司風險狀況的評估,但信用評級通常滯后于市場的變化。滯后原因在于評級機構對會計數據的依賴、無法對證券發行人進行持續監測和盡量保持信用評級穩定的偏好。大量研究表明同一信用評級的公司之間違約率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因而衡量信用風險的理想方法應當包含市場信息,這將更好地衡量當前的信用風險和市場參與者對沖這些風險所需承擔的成本。利用其他渠道獲得的有關發行人風險狀況的信息將有助于解決當前信用評級只評估單個公司風險而不反映系統性風險這一局限。
總之,信用風險不可能通過信用評級和轉換概率完全把握,信用評級涉及的變量隨評級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只有對信用風險需要進行總體評估,才可能對緩釋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要求進行準確的評估。
對操作風險處理的不當之處
所有風險模型技術都要求充足的數據庫支持,但對于操作風險來說,這樣的數據庫尚不存在。即使是最樂觀的估計,在不遠的將來可以擁有定義嚴謹的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但高影響事件的低頻率特性使操作損失數據庫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數據庫有所不同。由于數據的極度偏斜,使損失強度過程應得非常復雜,它取決于無數的經濟與商業變量。即使擁有一流的數據,要衡量全球范圍的操作風險也決非易事。
另外,新協議對操作風險的特征定義的并不清楚。哪些類型的損失應當包括在操作損失之內?有些損失可以立即確定,因為它們的價值是已知的。但其他損失根據定義是不可預測的,比如保險條款中發生但未實現(IBNR)的損失。操作風險如何細分比哪類操作風險應當監管更為重要。如果想要為支柱I增加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應當仔細考慮操作風險的定義及其多元統計屬性。對這些問題,可以吸取精算準備技術,包括損失開發模型、IBRN要求權和相關方法。
更根本地說,監管資本要求中加入操作風險至少我們覺得并不明顯。為什么要對操作風險進行監管?根據推測,資本充足率監管旨在消除由于銀行倒閉傳染而引發的系統性破產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由市場參與者共同分擔,因此由于市場或信用風險而導致的銀行倒閉會傳染開來,因為這個沖擊對市場參與者是共同的。操作風險卻根本不同,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是異質的,因此它傳染不大可能。任何操作失誤產生的損失直接由股東、管理層和特定機構的債券持有人直接承擔,一般不會傳染到其他機構。而且,風險之所以傳染是因為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共同的風險,化解此威脅更簡單的方法就是通過其他金融安全網,比如最后付款人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實施,它將成為銀行的反競爭稅,使其他非銀行機構從中受益。
新協議對內、外部評級法應用的具體規定
新協議規定銀行計量信用風險資本的依據是評級,此評級可以是外部評級也可以是內部評級,應根據銀行采用的風險資本計量方法來確定。其中,使用標準法計量的銀行必須采用外部評級結果,使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可以有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選擇。以上各種評級方法的使用必須得到銀行監管當局的認可。
對于標準法下對外部評級機構的認定,新協議確立了六項認定合格標準,即客觀性、獨立性.國際通用性、透明度、資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評級機構提供可靠評級結果的基本條件是要擁有充足可靠的歷史數據和相關信息資源,具有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穩定的評級方法系統,能夠不受政治經濟及其他因素的干擾進行獨立、客觀和公正的評級活動。
利用銀行內部評級結果進行資本金計量的內部評級方法與標準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銀行對于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評估值可作為計算資本計量要求的基本參數,即可基于銀行自身的內部評級系統來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其中,內部評級法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而高級法中所有資本要求的計算參數都要由銀行測算數值來決定。
應用內、外部評級方法進行資本計量的比較
新協議指出,基于內部評級結果進行風險資本計量的內部評級方法是比標準法高級的處理風險的方法,其優點是:使資本的計量更具有風險敏感性,更能反映銀行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評級相比,銀行內部評級體系能掌握更多的關于債項和債務人的信息,評級結果更為嚴格。由于新協議的最低資本規定,銀行應用內部評級結果可以獲得更有利的監管資本測算結果,因而,內部評級法的應用可以促進銀行安排更高級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機制,有利于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但是,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具有嚴格的技術前提和規范,要求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系統、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高級的風險管理和緩釋技術等,因此,對內部評級法的應用有基礎條件的限制。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現在難以適應新協議中技術方法的復雜性要求。
標準法下采用外部評級的優點是:評級公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強,其評級結果的社會透明度高。在企業國際化背景下,大型評級公司能夠取得更廣泛的信用信息,使評級更加全面。外部評級公司的業務受到市場、社會和業界、監管部門的多重制約和監督,具有維護其自身公正性并積極促進評級技術進步的壓力和動力。
但實現外部評級機構的優勢同樣要有一定的前提條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較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形成的成熟評級機構才具備上述優勢。在市場機制不健全的經濟中,評級公司的實力和技術條件往往都處于較低水平,評級結果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也不夠成熟,這些都制約了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業務的可靠性和客觀性。其次,新協議中對外部評級機構的認:定,一般都要求評級公司有較強的實力和規模,如具有充足的技術和人才儲備、具有廣泛的信息資源渠道以及相當容量的信用信息庫等。
我國應用內,外部評級方法的現狀與發展評級行業建議
我國銀行業應用新協議內部評級法;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管理信息系統落后,評級信息資源積累不足,處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較低,風險管理體系不成熟,缺乏有關風險緩釋方法的應用,內部評級系統落后,與新協議的要求差別較大,現行銀行的債項評級基本采用貸款五級分類法,尚不能稱是新協議要求的貸款評級分類,從銀行業監管當局看,目前尚無完善的資本監管制度,現行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離新協議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監管指標和監管技術體系都不夠先進和完善等。針對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目前銀行業尚不具備采用內部評級法的技術和管理基礎,同大多數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一樣,我國在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之前,只能應用標準法來適應新協議的要求。
但在標準法下應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時,我國的外部評級機構也存在一些問題。由于沒有發達的信用服務行業和信用產品市場,我國的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業務數量相當少,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行業規模,導致評級技術水平不夠發達、信息數據資源庫的積累程度低,從而影響了評級結果質量。我國外部評級機構與新協議的認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了適應新協議對評級制度的要求和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對于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和外部評級機構的發展應采取如下策略:
鼓勵和推動國內銀行尤其是大型商業銀行開展構建自身內部評級體系的工作,促進其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新協議中內部評級法的應用將成為商業銀行能否達到國際管理標準的標志之一,是未來銀行業內部管理體系的發展趨勢。內部評級法對我國銀行業的積極意義表現在:新協議允許管理水平高的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因此各銀行可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大小緊密結合起來,這有利于銀行徹底改變當前資產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低下問題。新協議對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規定的具體標準及要求較少,有利于各銀行根據國內實際情況作進一步完善。
重視外部評級機構的作用,大力發展外部評級機構,提高其運作水平,促進銀行業風險管理體系的發展。
外部評級機構的發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內在要求。從提高社會主體信用度的角度看,發展外部評級機構和提高銀行資產質量、增強風險控制能力的目標是一致的。
在我國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內部評級法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新協議的要求,可以應用外部評級結果來測定銀行風險程度和計算監管資本要求。針對我國外部評級行業的不足,應按照新協議對外部評級機構認定的相關標準來促進評級行業的發展,努力使其生產出客觀有效的評級產品,使銀行在標準法下的風險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風險的作用。
從推動銀行業加強內部評級體系建設的角度來說,外部評級機構將是支持該項工作的重要技術和信息資源伙伴。當前制約我國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核心因素是評級技術手段和人才資源問題,另外銀行自身信息系統的落后也影響著內部評級的開展?;谶@一點,外部評級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技術和人才優勢,以及其在評級市場上的運作經驗,同商業銀行開展其內部評級系統建設和管理的技術合作,另一方面,外部評級機構的信息資料系統可以為商業銀行信息采集提供幫助。
本文提出的新視角和新問題是,在美國金融業發展遭遇重大挫折、市場信心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為什么美國政府還要選擇將改革金融監管體系而非推行產業政策或其他方式作為重振金融業的突破口呢?美國決定進行金融監管改革,這一做法對于我們探尋政府在產業發展中所應發揮的作用時是否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
金融監管;金融創新;政府作用
2008年源于美國的國際金融危機是具有全球性影響的重大歷史事件之一。危機過后,美國政府啟動金融監管改革的立法進程,最終于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在細化金融監管規則、強化金融監管權力、規范金融行業公司治理和市場環境方面進行了調整。
1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背景
2008 年以來影響全球的美國金融危機,是從前一年的“次貸危機”演變和蔓延開來的。2007年4月,美國第二大次貸供應商新世紀金融公司宣告破產,揭開了次貸危機的序幕,此后美國各大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一些實體經濟陸續陷入危機。以2008年9月15 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紐約法庭申請破產保護為標志,次貸危機開始全面轉為金融危機,對美國金融業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巨大沖擊。
自2008 年以來的這次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美國社會的固有觀念:比如,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可能未必都是理性人,單純市場機制也未必能使違反規則的行為得到懲治;金融市場未必能夠通過有效分散和化解風險實現自我穩定;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并不可靠,特別是其高級管理層的行為未必能在企業的內外部約束中得到足夠規范,等等。美國社會對于金融業者的個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監管規則;對于金融行業的集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強化監管機構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對原先篤信的市場紀律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對金融機構的內外部治理機制進行全面改革。在這樣的社會背景和輿論基礎下,醞釀之中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開始逐漸浮出水面。按照當時仍在競選美國總統的候選人奧巴馬的說法,“對華爾街監管方式進行全面革新對于修復金融市場信心至關重要,政府不應擋住革新道路,金融領域缺乏政府監管的日子將一去不返了”。
2 美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是2008年以來美國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經過民主共和兩黨和不同利益集團間近兩年的政治博弈,特別是華爾街金融集團長期不懈的游說,法案最終版本在監管機構的設置、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間的拆分以及“銀行稅”等多項議題上達成了妥協。該法全長2315 頁,分為十六個章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補充和細化監管規則、彌補監管漏洞問題上,法案規定將大部分場外衍生品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商業銀行將農產品、能源和多數金屬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高風險衍生品剝離到其特定子公司,銀行只能繼續保留常規的利率、外匯等衍生品業務,此外還對所有從事衍生品業務的公司設置了在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以及職業操守等方面的特別規定;法案對銀行的自營交易及其對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資進行了限制,即其在這些業務上的資金規模不得超過自身資本金的3%,同時禁止銀行做多或做空其向顧客銷售的金融產品;為加強此類監管,法案要求大型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如實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檢查,如果委員會認定其具有“特大規?!焙汀疤貏e風險”,還將使之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第二,在強化監管權力、應對系統性風險問題上,法案規定宣布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這一機構由包括財政部長在內的10 名來自于聯邦各監管機構的“投票委員”和5 名 “非投票委員”共同組成,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從而在資本金和流動性方面對這些機構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為保護消費者免受欺詐和誤導,美聯儲(FRS)旗下將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并授權其對所有抵押貸款業務、資產超過100 億美元的銀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額貸款公司、支票兌現機構及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執行監管;為防止再次出現大型金融機構“大到不能倒”并引發系統性問題,法案一方面致力于控制銀行經營規模,比如要求并購重組時收購后的關聯負債不得超過總負債的10%,另一方面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如果經過評估發現某家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問題,將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予以接管并進行分拆,財政部將提供公司破產所需的前期費用并制定相應的還款方案。此外,監管部門需要對接管資產超過500 億美元的金融機構的相關費用進行評估,以便最終收回在接管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
第三,在規范金融行業的公司治理和市場環境問題上,法案要求美聯儲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標準提出綱領性指導并進行監督,確保薪酬制度不會導致高管對于高風險的過度追求;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則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專門監管辦公室并向國會提交年度監管報告,有權對評級質量長期不佳的機構進行“摘牌”。法案規定評級機構必須進行更為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時要求降低公司、評級機構與承銷商間的利益相關度,允許投資者對不負責任的評級機構提請訴訟等,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取消評級機構的免責條款。
3 美國金融改革產生的深遠影響及意義
改革法案通過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一事件將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和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就改革措施的第一方面而言,由于法案加強了對于金融衍生品和對沖基金的監管,銀行將會減少在高杠桿、高風險的表外業務上的投入,經營策略轉趨保守穩健,特別是將更為注重對于基礎資產的經營。就改革的第二方面而言,法案的出臺對于重塑美國的金融監管架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一個由財政部長牽頭,覆蓋包括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幾乎全部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出現,必將有助于減少“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改善美國監管系統在宏觀審慎監管和進行跨部門協作上的表現。貨幣監理署(OCC)和儲蓄機構監理署(OTS)進行合并重組,有助于對全國性的銀行機構進行統一監管。就改革的第三方面而言,監管新規還將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約束產生影響。
雖然整個改革法案的立法過程和最終結果極富曲折性和妥協性,這一改革本身也極富爭議,但是毋庸置疑,美國政府選擇以改革金融監管機制而不是推行產業政策或其他,來作為重振美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的突破口,具有十分積極的理論意義。
在監管改革這一案例中,我們首先看到金融業中政治與經濟、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美國政府之所以沒有選擇通過產業政策扶植金融業發展,一方面是因為美國金融業在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仍然良好,無需加以大規模的財政注入和政策刺激,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美國政府和社會認識到長期以來金融業獨大造成了國民經濟“空殼化”的負面效應,主張重拾傳統制造業而降低對于金融行業的過度依賴;而之所以選擇以監管改革作為整頓金融業的重要抓手,則不僅是基于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自身需要,更是出于維護市場秩序、限制金融業“掠奪式活動”和挾持社會公共利益的戰略考量。事實上,美國在應對金融業問題時仍然相對注重發揮金融業的內部作用,而沒有一廂情愿地全部代之以政府意愿。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說法,“市場會失靈,政府也會失靈,讓它們共同工作才顯得格外重要,二者間恰好能夠取長補短”。如果對二者的關系平衡得當,這種改革和調整不僅不會損害美國金融業的發展,反而有助于保持和強化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力。
同時,我們還會看到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間的關系。金融業既是一個需要高度創新的行業,又同時存在極大風險、需要時刻保持市場的穩定性和監管的有效性,創新與監管間的矛盾在金融業中表現尤其突出。按照王正毅教授在《國際政治經濟學通論》中的判斷,政府既要鼓勵創新,又要加強監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為圖監管之便而刻意限制和阻撓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的創新,就無異于因噎廢食,從根本上削弱了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相反,只有根據金融創新的發展需要不斷調整監管機制、更新監管規則,才能有效實行監管,真正確保一國經濟和金融的穩定。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但反過來,金融創新超越于金融監管的發展,甚至因此引發金融危機,也恰是金融監管機制改革與創新的直接動因。無論是否進行監管,金融創新的趨勢不會改變。因此,應使監管機制不斷適應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需要,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而不是固守某一特定的金融監管模式。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的改革,與其說是為徹底杜絕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還不如說是從不斷發生的危機中汲取經驗教訓,從而更好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綜上,本文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們思考金融業發展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很強的啟發意義:政府并非一定要干預或替代金融業各要素間的內部作用,而是要以適當角度切入,促使各要素間更好地相互作用,避免因為一項要素出現問題而影響其他要素的表現,或者因為金融業自身出現問題而對一國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過大沖擊;同樣,政府也并非一定要固守某種監管模式,而是要從與金融創新的長期互動中不斷檢視原有監管機制,推動這種監管能夠適應實際需要、符合社會期待??梢灶A見,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將對全球金融監管機制的修正產生直接影響,最終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利益出現調整,這也是我們關注此次改革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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