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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監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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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監管的原則

          基金監管的原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互聯網;互聯網金融;市場紀律

          前言:信息技術水平和經濟的騰飛,是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快速發展的前提條件。目前,互聯網金融已經占據了金融界的半壁江山,網絡經濟、網絡營銷、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也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繼續發展。借用網絡信貸平臺迅速崛起的信貸公司,和銀行合作打造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平臺,這些金融業務已經成為了國內金融業的新革命,如何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是我們當前需要探索和考慮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所面臨的幾大風險

          1、技術方面的風險

          計算機技術本來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計算機網絡遭到蠕蟲病毒、木馬病毒或黑客的入侵,很容易使病毒在網絡道上蔓延,不僅使客戶個人信息和遭到外泄,嚴重的可能造成資金損失,威脅到整個互聯網金融交易系統。因此,技術方面的風險,已經成為了互聯網金融所面臨的一大風險。

          2、運營風險

          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平臺,互聯網金融雖然在先前不被人們認可,但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人們對網絡的認識,互聯網金融開始被人們逐漸接受,有一些企業管理者愿意拿出一部分資金投身于互聯網金融中,但是,由于定位的錯誤以及經驗上的不足,企業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不符合社會環境,導致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總是碰壁,一些資金實力不足的企業終究被互聯網金融的大市場所淘汰。筆者認為,其終究的原因是因為這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缺乏創新性,無法緊跟時代潮流,因此才會被互聯網金融所淘汰,互聯網金融的運營風險也是相當大的。

          3、法律風險

          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來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和干預,國家法律對于金融業的管制主要體現在對傳統金融行業的管制上,法律監管上的幾乎空白,使互聯網金融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部分企業從人員素養和運營模式上都鉆了法律的空子,使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給社會公民以及國家帶來較大的損失。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探析

          1、互聯網金融個體理性并不代表集體理性

          貨幣市場基金+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金融產品里,投資者所購買的是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雖然,在這種產品里投資者能夠隨時隨地通過網絡贖回自己的錢財,但投資者還需要付出相應的折扣才能將這些資金在市場中賣掉,從而產生了流動性轉換以及期限錯配等問題,一旦互聯網貨幣市場的波動變大,這時投資者將會選擇贖回資金來防范風險,這從集體行為而言不是理性的,但是從個體行為而言卻是理性的。

          2、互聯網金融用戶量龐大,需要通過法律監管來防范問題

          由于用戶數量和資金數量的巨大,互聯網金融一旦出現問題,很難通過市場來處理和解決問題。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如果還涉及到清算,一旦公司或機構破產,將會使互聯網金融的基礎設施受到嚴重損害,使互聯網金融系統承受巨大的風險。比如:余額寶和支付寶由于業務規模與資金規模大,用戶多,其系統的安全性也會非常高。

          3、互聯網金融中可能存在非理及欺詐行為,需要政策監管

          由于利益驅使,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可能會給投資者推薦風險比較高的金融產品,很多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一味的聽從金融機構的意見,而對金融產品并沒有太多的了解。例如,網絡銷售金融產品時,為了提升業績、隱瞞風險,金融機構并沒有向投資者詳細介紹該金融產品,很多投資者也并不清楚銀行理財產品與網絡存款、貸款等理財產品有什么不同,嚴重的,還可能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

          綜上,互聯網金融產品需要法律和政策上的監管,我們應當盡快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理念,通過監管推來動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正規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

          1、有效結合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

          原則性監管模式是監管當局目前對互聯網行業進行監管的主要模式之一。該模式下,監管當局會引導監管對象,而不會對監管對象提出太多的要求,也很少干預或介入監管對象的各項金融業務。全靠監管對象的自身規范,監管當局在監管的同時會重視是否完成的監管目標。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卻是另一種情況,監管當局會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來對監管對象的業務內容和業務程序加以明確規定,使其強制執行相關規定。相比之下,原則性監管模式和規則性監管模式有自己的優點,也有自己的缺點,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時,可以有效結合兩種監管模式,使兩者的優缺點得以互補。

          2、要重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是互聯網監管的重要內容。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和行為監管兩者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很多學者認為,消費者保護在互聯網金融行業中就屬于行為監管。受到消費者理論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影響,互聯網金融機構很可能會侵犯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這正是開展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條件與背景。為什么要重視和展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呢?我國很多學者對此展開了調查和討論,有關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兩者之間有著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機構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行為,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開展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必要的。

          3、實施動態比例監管

          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人們都沒有對金融監管有明確的定義和闡釋,因此,在實施動態比例監管時,我們首先需要理清金融監管的內容。筆者認為,從松到嚴,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劃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市場規律,金融企業、當地政府以及行業協會了行業的自律準則,這個準則主要是以自愿的方式實施的;第二個層次是注冊,有關企業或者部分可以利用注冊這個渠道來掌握相關的機構信息;第三個層次是監管和監督,政府或行業部門要持續監管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市場,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直接監管的對策,反之則可以不采取直接監管對策。第四個層次是嚴格的審慎監管,向一些相關的機構提出對資本或是流動性的監管要求,同時有權對現場進行檢查。除此之外,市場主體行為本來就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和監督,因此,我們可以將法律看做是一種廣義的監督形式,如果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個人或企業,司法機構就會對這些個人或企業進行依法制裁。

          結束語:總而言之,移動通信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推動了互聯網金融企業和金融產品的迅速發展。這種新興的金融模式受到了廣大群眾的熱愛,但是,由于監管上面的幾乎空白,其中存在著很多風險,嚴重影響了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們一定要加以重視,以核心原則為依據,開展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使互聯網金融產品更好的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作者單位:沈陽城市學院(經濟學院/金融專業))

          參考文獻:

          [1] 李文龍.引入第三方托管防范P2P網絡借貸風險[J].金融時報,2013(12)

          [2] 由曦,劉文君,董欲曉.立規互聯網金融[J].財經,2014(9)

          [3] 張曉樸.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探索新金融監管范式[R].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論文,2014(2)

          基金監管的原則范文第2篇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我國基本的社會管理制度,在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社保基金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社保基金管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最為關鍵的環節。由于社會保障基金規模龐大,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難度也較高,近年來各種挪用、截留以及擠占社會保障基金的問題也時有發生。因此,強化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已經成為當前社會保障管理工作的基礎,這對于推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規范化與制度化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當前我國在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上存在的問題分析 

          隨著國家對于社會保障管理的不斷重視,我國的社保基金管理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這對于確保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當前制度管理弱化,導致我國社保基金風險防范力度薄弱,制約了社保基金運營管理的進一步發展。綜合分析,當前我國社保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制度以及法律框架不完善 

          社會保障基金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關系到國計民生以及經濟發展,因此對其監管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目前我國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完善,對于社保基金管理只是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而且主要是以“條例”、“規定”以及“辦法”為主,由于這些條例規定的層次較低,無法向法律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因此造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缺乏法律解釋以及執行依據,對于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十分不利。 

          2、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建設不完善 

          當前我國在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建設上也存在較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的職能不明確,監管機構同時充當了社會保障基金的委托人、投資運營管理人以及監管人的多重職責,因此監管力度很難保證,同時由于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涉及到較多的部門,造成了社保基金監管上存在著綜合規劃以及協調一致的困難;其次,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手段較為單一,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主要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方式缺乏整合,勢必會造成基金的監管困難。 

          3、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監管缺乏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權、運營權以及監督權都控制在政府機構之中,在監督信息披露公開方面還存在較多的問題。關于社會保障基金信息公開管理上雖然制定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非常的簡單,而且可操作性也相對較差,沒有形成程序化以及常態化的信息公開機制,不僅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社會監督的困難,同時也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工作缺乏指導與約束,影響了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有效性。 

          三、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 

          社保基金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運轉的物質基礎,對其進行監管也是一項系統的、重要的工作。對于社保基金的監管,同樣應該采取有效方法,按照一定的規律開展監管工作。對于社保基金的監管,應該遵循以下幾方面原則來開展。 

          第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應遵循依法執行的原則。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行使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行政監管權力,以確保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權威性、約束性以及有效性。第二,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應該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監管,應該以事實作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提高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透明度,通過采取各種管理手段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整體的把握。第三,獨立性原則。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應該遵循獨立性的原則,要確保對于社會保障基金客體監管過程中,應該具有足夠的獨立權限,不會受到其他機構或者是單位的干預,能夠對社會保障機構在基金運營活動管理上進行系統全面的監督管理。第四,科學性的原則。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隨著投資市場以及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也處于變化之中,因此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也應該遵循科學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地設計基金管理以及基金投資風險預警管理,提高社保基金的監管水平。第五,審慎性的原則。對于社保基金的監管應該遵循審慎性的原則,要明確對于社保基金管理既要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同時也要通過科學合理的管理來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具體而言,就是在社保基金監管過程中應該重點針對社保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以及效益型三項要求,通過采取專業的監督指標,對社保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控制,約束社保基金的正常運作,在法律與政策允許的環境內,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四、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可行措施研究 

          1、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 

          健全社會保障基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不僅可以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與工作指導,同時也有助于督促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基金的征繳、運營使用以及發放管理。首先,國家管理部門應該強化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專項立法,通過高層次的立法以及法律的強制性,提高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效力。對于社會保障監管法律體系的建設,應該遵循配套全面以及層次分明的原則,可以將合理可行以及系統的條例或者是規章經過調整完善之后,形成法律依據,以提高其約束管理效力。 

          基金監管的原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社保基金監管完善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監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層次過低,直接導致因違法成本低下而出現大量的擠占、挪用甚至是貪污社保基金的行為,監管力度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國家應加大立法投入,盡快依照憲法制定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規,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質問題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2)各級行政機關在追求GDP增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于社保基金監管的行政投入。應當看到促經濟和保民生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促經濟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而保民生,是為促經濟作必要的準備和重要基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視的因素,社保基金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一環,絕對應當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更多的投入。

          2.創新社保基金監管的制度

          (1)完善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

          在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當中,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應當是兩項被期待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管措施。通過合理而科學的預決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而獨立的審計又可以保證和促進社保基金運營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夠事前通過當地人大的預決算和事后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這就很是說明問題。因此,各級人大應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完全可以考慮有針對性的設立專門的、常設的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至于審計部門,雖然是直屬機構,但是鑒于其與地方政府的地緣關系,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異地審計。

          (2)淡化政府監管,引入專門監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當中,政府監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說核心地位的。應當承認,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事實上我國大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管還是得力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在整個社保基金的運行關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負責社保基金征收,又負責社保基金運營,還負責社保基金監管。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行政效能和監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發揮,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以及自我監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運營活動和監管活動的風險非常大。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讓政府更多地從宏觀上對社保基金監管進行控制和引導,從而逐步退出微觀的監管環節;同時通過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來負責具體的監管活動。這樣的專門監管既不會因為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某些天然的聯系而讓人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又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來推動社保基金監管的良性發展。當然,專門監管機構的地位、組成、職責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仍是有待于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明確規定。

          3.拓寬社保基金監管的渠道

          (1)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征收、運營、監管活動沒有理由讓當事群體置身事外,況且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的深入,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關起門來監管的做法只能讓群眾無端猜測,這對于樹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沒有幫助的。同時,近年來,人民群眾圍繞自身利益問題參與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強。因此,可以考慮設立諸如社保基金監管協調機制之類的有群眾參與的組織,針對社保基金的相關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參與配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參與感和責任感,這樣一來,社保基金的相關工作必定會進行得更為順利。超級秘書網

          (2)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

          社保基金的征收、運營及監管活動,事務紛繁復雜,專業性要求極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之下,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未必與實際要求吻合。這就有必要考慮成立以法律、經濟、社保相關專家學者和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為來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一方面可以作為咨詢機構應對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以避免事前決策的盲目性和增強處理突發問題時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政府擴大與社會就社保基金相關問題的交流的平臺,從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樹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并不堅實,中央給予的政策空間不算寬裕,社保基金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這些現實還將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情況下更好地實現社保基金征收、運營和監管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實際情況作為考量的基礎,圍繞社保基金的核心問題(如保值增值等),尋求更多的、來自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眾的支持),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營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監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應當在承認、鼓勵并支持地方政府的這種積極的探索。

          參考文獻:

          [1]王宏.社保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7.

          [2]巴曙松,譚迎慶,丁波.社保基金監管的現狀、問題與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07,(58):48-52.

          基金監管的原則范文第4篇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吉林長春130012)

          [摘要]醫保改革是中國當今熱議的話題之一,而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是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醫療保險基金部分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手段都十分匱乏。本文通過對醫療保險制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及其監管手段的簡要介紹,總結了當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 ]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管;實現路徑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251

          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部分,是指社會勞動者因疾病、受傷等原因需要診斷、檢查和治療時,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資幫助的一種保險制度。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較西方國家起步較晚,一直被作為社會保險的一部分來研究。但近些年來,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迅速,覆蓋范圍不斷擴大。據統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由2009年的3420.3億元增長至2013年的7061.6億元;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也由2009年的2630.1億元增長至2013年的5829.9億元。然而,在醫保基金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醫保基金被貪污挪用,“分離住院”、居民“一人參保,全家使用”,這些現象都嚴重地影響到醫保基金的正常運轉,因此,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及監管現狀

          遵循現收現付制度的醫療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營運原則。目前國際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方式可以分為預付制、后付制和一體化制。后付制是由病人先看病,后由保險機構支付費用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保證了醫院的自主權,但容易造成醫保基金的浪費。預付制是在醫療費用發生之前,醫療保險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將醫療費用預先支付給醫療服務機構。采用這種方法便于測算,但醫院為控制成本對患者服務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我國曾長期實行后付制,近幾年逐步向預付制轉變。

          我國對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管的法制思路是“基本保障、廣泛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其中“統賬結合”為我國醫療保險基金目前的籌集模式。1998年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中規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按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全員參保,基金籌集的比例和支付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保險費用由籌集基金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1]而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監管只有2011年開始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而該法中的規定大多為原則性規定,較為粗略,如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第六十九條規定基金不得被隨意挪用,但并沒有指出違反該法之后的相應懲罰措施。第七十條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的詳細情況,第七十一條規定了財政部門、社保機構、審計機構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權。[2]這些規定過于泛泛,難以對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形成強有力的監管。

          2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醫生自身具有“二權合一”的壟斷,由于專業知識的限制和醫療市場的特殊性,醫療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醫生既是醫療服務的供給者,又是醫療消費的決定者,這種由于具備雙重身份而產生的壟斷使得市場失去了其自身自主性的監督。

          第二,由于醫療保險采取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因此醫生和患者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共同勾結進行騙保。由于醫保基金實行總額預付制,醫院為了防止自身經營過程中超出額度上限出現的虧損,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可能會采取過度治療來套取醫保基金。

          第三,基金運行監管主體的權力范圍模糊。我國的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督屬于分散模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共同監督基金的運行。這種分散的管理模式導致一個部門具有基金監管的多項職責,與此同時,多個部門也要共同監管同一領域。由于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對基金的監管難以高效地執行。

          第四,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透明度較低,也沒有一部專門要求對醫療保險信息披露做出明確規定的法律,對于醫保基金使用情況公開的范圍、途徑、時間、效果等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醫保經辦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乘機利用職務便利以權謀私,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導致基金損失慘重。

          第五,醫療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實質性的懲罰措施以及責任追究機制,難以對各類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社會保險財務制度》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資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但是該禁止性條款并沒有規定違反該條款的法律責任,以致其無法真正發揮作用。

          3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有關建議

          3.1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法律監督體系

          當前我國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法律嚴重缺失。一方面立法層次低;另一方面已經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中對醫保基金監管的細節方面存在欠缺,懲罰措施也不夠完整,缺乏相關的配套條例。因此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等相關法律并盡力提高立法層次,讓社醫療保險基金能夠在籌集、使用、支付等環節都有法可依,確保基金的安全不受侵犯,保證整個醫療保險保障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2完善醫療保險基金運行過程監管

          完善醫療保險基金運行過程監管主要表現為專業多樣的監管主體、緊密結合的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努力實現監管過程中政府與醫院之間的良性互動等方面。從事前監管與事中監管、事后監管相結合的角度,應加強網絡監管的運用,注重發揮事前監管的風險預警功能,嚴格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的行政準入,加大額度運用的實時監控力度。監管部門須嚴查其以任何形式濫用額度,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3.3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管信息披露制度

          德國對醫療保險基金監管奉行自主管理、獨立經營、民主參與的原則,還專門成立了“社會法庭”統一監督社會保險機構的基金運行。我國在醫保基金使用方面也應賦予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第一,以法律形式對醫保基金使用的范圍、公開方式及公開的程序等事項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并允許公民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公開。對于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重要事項,有必要實施聽證程序。第二,由于醫患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此應當以法律嚴格規定醫方的告知義務。包括醫方采取的診療方案、價格、預期療效、副作用等,盡最大可能讓雙方在信息知曉上處于平等地位。第三,對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的情況,其財務報表必須嚴格按照審計規范制作,并聘請第三方的審計機構進行審查,立法的形式對報表造假行為進行嚴懲。同時,定期進行信息公開并及時上傳至官方網站。

          參考文獻:

          基金監管的原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大病統籌;城鎮居民;商業保險

          城鎮居民大病統籌是由個人繳納或者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用的基礎上建立的,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封頂線以上費用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它是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

          一、建立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的意義

          目前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據"基本水平、廣泛覆蓋"原則建立的,只能提供基本醫療保障,這就使得醫藥費的報銷水平較低。為有效緩解病人家庭的經濟負擔,某些地方政府決定建立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幫助患有癌癥、腎衰、白血病、心梗、腦瘤、關節置換等重大疾病、復雜疾病的居民分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

          二、商業保險公司運營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的原則

          商業保險公司在負責大病統籌基金運營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安全性原則

          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運營的安全性原則是指要確保大病統籌基金投資具有較小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取得預期的運營收益,這是大病統籌基金運營的最根本原則。這個根本原則由大病統籌基金所擔負的特殊任務決定的,它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是否能及時得到解決。因此,大病統籌基金比其他一般的基金的運營要更加注重安全性原則。

          2、流動性原則

          大病統籌基金運營的流動性原則是指其運營能夠在較短時間內流通、變現,以保證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需要。這就要求在運營過程中必須準備一定數量的現金或活期存款,作為必要的儲備基金,以避免支付過程出現阻礙,背離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設立的宗旨。

          3、收益性原則

          大病統籌基金運營的收益性原則是指在保證大病統籌基金安全性、流動性原則的前提下,運營要以取得盡可能大的收益為原則。大病統籌基金存在一個收繳、支付延遲期,其支付能力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通貨膨脹風險的影響,這就要求大病統籌基金運營必須考慮收益性原則。

          三、商業保險公司運營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存在的問題

          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交由商業保險公司運營是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進而提升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但在商業保險公司實際運營統籌基金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

          1、經營管理體制不完善。

          與歐美的商業保險公司相比,我國的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的時間還不算太長,還未真正建立起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營管理體制,各商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經營機制不科學、管理體制不完善等問題,在用人機制、成本控制、風險防范等方面也存在著不足。這會使商業保險公司在運營大病統籌基金時,不可避免地出現決策不及時、成本增加、風險上升等問題,進而影響大病統籌基金支付能力,延遲支付時間。

          2、缺少專業技術人員

          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交由商業保險公司運營的一個直接原因是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對其進行專業化經營。這就要求商業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涉及到大病統籌基金的風險管理、準備金提取、業務監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然而,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缺少參與大病統籌基金營運的經驗,對其政策理解和認識不夠深入,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足。

          3、法律制度不完善、監管不充分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具體針對商業保險公司運營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的有關法律、制度,對其監督缺乏具體的依據。此外,僅有中國保監會負責對商業保險公司運營的監督工作,監督力量有限,監管模式各地存在很大差異。商業保險公司出于追求自身盈利最大化的目的,把大病統籌基金投資于風險比較大的金融產品上,一旦投資受損,將削弱大病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商業保險公司運營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的改進

          1、健全經營管理體制,強化人力資源部門的作用

          引進國外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與管理模式,在運營大病統籌基金的各個環節上,加強成本控制、風險防范,提高基金支付效率、效益。完善商業保險公司人力資源建設,發揮其在選人、用人方面的優勢;同時加強對參與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運營業務人員的相關專業培訓,聘請社會保障領域的專家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等內容的培訓,以深化他們對所從事業務知識的理解,從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更好的將商業保險公司的優勢運用到大病統籌基金上來。

          2、完善法律制度建設,加強監管

          加快商業保險公司運營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使商業保險公司在運營大病統籌基金時有法可依。在監管方面,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監管模式:一種是"謹慎人"監管模式,它要求商業保險公司在對大病統籌基金進行投資運營時,必須像處理自身資產一樣進行謹慎、小心處理,這種監管模式是以存在著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具有豐富的運營經驗、管理完善為前提的;另一種是嚴格數量限制監管模式,即在商業保險公司運營過程中,要對大病統籌基金投資的資產類別進行簡單的數量或比例限制,以達到控制運營風險的目的,這種模式比較適合市場體系不完善的國家。鑒于我國市場體系還有待完善,資本市場水平比較低,運營風險控制不足等情況,我國現階段應該采用嚴格數量限制監管模式,待到時機成熟時,在轉向"謹慎人"監管模式。

          五、結語

          目前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的主要運營方式是交由商業保險公司運營,這種運營方式既可以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各方面的優勢,又可以避免政府直接運營大病統籌基金帶來的成本過高、效率低下、滋生腐敗等問題。盡管商業保險公司在運營大病統籌基金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隨著其運營大病統籌基金實踐的增多,其經營經驗將不斷積累,管理體制不斷優化,專業技術人員不斷增,這種由政府主導監督、商業保險公司專業化運營的城鎮居民大病統籌基金模式,必然會對緩解居民"看病貴"的問題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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