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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 文化風險 文化差異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文化作為人們在社會實踐、習俗習慣中所形成的一種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它以一種“共同理念”的形式影響人們的交易行為和消費偏好,促進或制約著國際貿易的生產和消費。因此,國際貿易與文化是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文化是影響國際貿易發生、發展的一個根本性因素。然而,綜觀現有的主流貿易理論,在闡述國際貿易的依據時,本質上都是從勞動、資源、產品、技術等純經濟要素來加以說明,幾乎沒有涉及文化稟賦問題,更沒有將文化作為一種根本性因素來深入分析國際貿易的發生和發展。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經濟、文化日益互為一體,文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作用越發凸顯。離開了文化,我們就很難說明許多貿易現象的發生和發展,不能去把握貿易的本質和運行規律。因此,深入探討國際貿易的文化根源,揭示國際貿易發生、發展的文化依據,是很有必要的。同時,對國際貿易文化依據的分析,也為國際貿易中具體文化問題的考察,提供一個理論基礎。
■一、文化風險的根源
國際貿易中的“文化風險”概念旨在說明文化這一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給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帶來損失的可能。也就是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因不同的社會習慣而存在的產品市場差異,使人們難以預測哪種產品會在外國市場上受歡迎,哪些商品會得到當地國的抵制。為此,文化風險直接作用于出易中的商品和商品貿易中的目標市場。
如果文化差異未得到合理控制或管理,將會沿著文化差異、文化沖突、文化風險、這一路徑產生文化風險,從而可能導致貿易公司運作的低效率,對貿易雙方產生破壞性影響。文化風險的根源是文化差異,并表現在三個層級上。首先,國家的主導文化對國際商務影響最大,不但影響商業交易的語言,還影響交易的性質與種類。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存在不同的行為方式,經常表現為:價值觀差異、種族優越感與種族歧視、對文化符號系統理解差異、政治文化的不同導向,以及不恰當地運用管理習慣。其次,文化風險還源于不同國家不同公司間不同的企業文化差異。企業文化是國家文化的反映,影響組織的各個方面,指導日常的商業交往。包括經理如何選拔與提升雇員、如何領導和激勵下屬、如何構造組織、如何選擇和制定戰略以及如何與其他商人談判等。再次,公司內部員工來自不同國家,他們身上都有本國文化的印記,組織中個體文化差異也會帶來文化風險。
■二、文化因素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諾斯指出: “傳統的主流經濟學理論一直忽略了制度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 在那里, 制度至多是經濟增長的既定前提, 而不是原因。”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 作為經濟增長既定前提的制度包括兩種: 一是正式制度, 即政治政策、經濟規則、契約等人們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規; 二就是非正式制度。所謂非正式制度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 并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系列約束, 包括價值觀念與風俗信仰、倫理道德、意識形態等。這些因素都可以統稱為“文化”。在制度對貿易體制的作用中, 正式制度當然占據主要地位, 但是非正式制度也是貿易活動賴以進行的影響因素, 它通過對人的行為選擇和激勵的作用, 以及對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約, 對國際貿易的發展也產生著重大影響。文化因素就是作為這么一項非正式制度影響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的。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因素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價值觀念與風俗信仰
價值觀念是人們對一事物的總體看法和評價, 是人們基本的信念和判斷, 這種評價或判斷勢必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選擇, 從而影響人們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比如人們對生命存在意義上的看法中, 認為平和安順為好的人追求安靜、保守的生活方式, 對新潮事物和產品不感興趣;而認為轟轟烈烈才不枉人生的人則追求有刺激的生活方式和時尚產品。前者看重歸屬感, 后者追逐成就或權力。由此推斷, 以前者為主流價值觀念的國家, 對外交流的欲望不會太強烈, 人們對外來產品和服務不甚欣賞, 所以不利于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而后者與之完全相反。
(二)倫理道德
道德通過教育和社會輿論等力量, 使人們具有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等觀念, 并逐漸形成一定的習慣和傳統, 以指導和控制人們的行為。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 人們的道德觀念及其對人的約束力都不同。以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為例來說, 中國人倡導的“忠”、“義”、“孝”、“忍”、“穩”等觀念, 在社會正常運行中對人們的行為有極大的規范作用, 形成了東方社會生活中的道德約束特征, 這與西方建立在契約制度基礎上的社會文明有很大差別。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發展史的文明, 所以法律在人們行為中的規范作用特別大,人們以為守法就是道德, 即使一些很有人情味的東西, 都以法律來規范, 形成了法律約束的特征。順應道德觀念, 利用道德約束展開貿易活動, 對于外來者非常難, 因為對不同地域道德觀念的理解、掌握、運用是極其艱難而漫長的。所以, 各國不同的道德觀念對國際貿易無疑又是一個阻力。中國很多企業回避反傾銷訴訟, 中國制造的很多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沒有取得應有的市場份額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 而很多西方國家的產品在東方國家的滯銷則是由道德觀念的差異造成的。
■三、降低國際貿易中文化風險的措施
面對這種無形的文化因素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進一步推動世界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使世界各國都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資源, 享受盡可能多的比較利益, 靠一種文化完全地壓制或征服另一種文化是不可能的。消除文化因素對貿易不利影響的最有效方法是推動世界文化的融合, 形成一種協調配合、相互尊重和補充、雜交而成的多元文化綜合體, 使文化因素對貿易的不利影響消失并推動貿易自由化的發展。為了實現這一局面, 以下一些策略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立國際性文化交流
為了消除文化差異, 最宏觀、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建立國際性的文化交流組織和文化交流中心, 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 以消除觀念、習慣、語言和藝術鑒賞等方面的貿易阻礙。文化是有傳統的, 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 高層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國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只要人們不懈努力, 文化大融合的一天終究會到來。近期中國舉辦的幾次國際性的文化展覽盛況空前, 充分說明民族文化的精華也是可以被人類所共賞的。通過這些文化展覽的成功舉辦, 世界各國對中國的了解一定會加深, 更會增加他們對中國產品的喜愛,最后帶動中國產品在世界貿易中銷量的上升。
(二)貿易策略與當地文化交融
國際貿易活動中最直接的主題就是企業, 當一個企業有志于開拓一個擁有不同文化的市場展開貿易活動時, 最為重要的就是其貿易策略的制定。企業在制定國際貿易策略的時候, 應該注意與當地文化的融合。創造為當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 使文化滲透其中, 這是第一個步驟。然后是在整個經營設計過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環境要求進行創新, 包括產品設計、定價、促銷和分銷等方面, 既要創造出適合銷售國文化的產品, 又要使定價的方式和程度為之接受, 還要找到適合當地習慣的渠道, 采取購買對象樂意接受的宣傳方式。這些環節缺一不可, 只有把他們都有機地結合起來, 才能達到破除壁壘的目的。
(三)文化交融的培訓與培養
為了與文化因素對貿易活動日益明顯的的影響保持同步, 需要進行多種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訓, 培養出推進文化融合的跨文化管理人才。通過文化融合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關鍵是具有文化融合意識和知識的管理人才的培養。為此, 應當進行這樣一些方面的培訓: ( 1) 文化理解的培訓。即介紹不同國家的人文狀況, 了解不同國家的風土人情、消費習慣、生活方式、制度法規等, 并與本國的相應方面作比較, 加深對國外文化的理解。( 2) 文化應用的培訓。讓被培訓者了解其他國家的價值觀、行為、態度, 清楚他們的價值觀、行為、態度,清楚針對他們的價值觀應該采用的獎勵方式, 并對當地的獎懲制度做出評價和改進的建議。( 3) 實地文化考察的培訓。派遣培訓人員到他們將來可能從事工作的國家進行實地的觀察和研究, 使他們在與當地消費者的直接接觸中理解他們的文化, 把握他們的動機。( 4) 相互交流的培訓。邀請不同文化背景的貿易管理者與被培訓人員進行適時的交流, 并經常組織有國外工作經驗的經貿人員進行交流, 互談感受, 加深他們對不同文化的理解。
(四)充分利用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與偏好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盡管一些習俗禁忌可能會阻礙外來商品的進口,但只要規避得當,同樣會創造貿易需求,比如,絕大多數美國人喜歡藍色和杏紅色的家用器具,南歐人偏愛紅色容器,而荷蘭人則喜歡白色等,我公司面對這些風俗習慣偏好,制訂了滿足差異化需求的目標計劃,結果其產品2008年在海外銷量增加19%。文化差異對服務貿易的需求影響更是如此。當前,服務業已占世界貿易額的20%-30%,據估計它將以每年20%的速率增長,這意味著國際貿易中將越來越以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形態表現出來。盡管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不像貨物貿易中的物質文化易于移植,但其文化特質和文化個性更能影響服務貿易的需求。對于文化附加值很高的文化商品和知識商品而言,由于人們對異國民族文化的好奇和對高科技文明的追求,無疑是創造貿易需求的文化根源。對于一般的服務商品而言,服務供應商和消費者之間的社會關系、固有的感覺方式及其所有屬性的重要程度在不同文化間存在差異,但文化差異優勢能從根本上影響用戶的滿意度及服務商與消費者之間關系,文化因素仍是產生貿易需求的原因,例如,由于買方必須建立對賣方所售產品質量的信任,因而,服務的無形性使海外的服務貿易變得更加困難,但是一個公司品牌文化及良好的聲譽卻能改觀國外貿易現狀。
總之,國際貿易不僅僅是一個經濟活動過程,而且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內涵,是一個經濟與文化互動的過程。這一研究為我國新時期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新的啟示:文化具有單純的經濟戰略所不具備的優勢,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市場中,如何發揮我國獨具特色的文化比較優勢,對我國國際貿易的長遠發展是至關重要的。為此,一方面,企業和外貿經營者要充分重視文化的價值,努力提高和優化貿易商品的文化品質;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要通力合作,確立正確的文化戰略,以文化力提升國際貿易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經濟學.太原書海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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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銳.文化視野中的國際貿易.理論界,2005
[4]馮雙鵬.試論國際貿易中的文化影響力.理論界,2005
關鍵詞:國際貿易 貨物買賣 風險轉移
現代國際貿易的貨物交付過程比較復雜,往往涉及跨國的運輸,貨物在途時間一般較長,因此發生風險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盜竊、火災、沉船以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這些致使貨物遭受毀損、滅失的風險應如何劃分,應由誰來承擔,切實關系到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買賣雙方當事人極為關注的問題。
一、風險轉移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僅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以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不包括違約風險。風險應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以及后果都是不確定的,風險僅是一種可能性。其二,風險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風險是由意外事件導致的,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果可歸責于某一方當事人,則應受其他制度調整。其三,風險問題僅僅涉及雙方當事人間對貨物損失的分配。風險轉移問題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合同利益的實現,對買賣雙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風險轉移制度
我國《合同法》對風險轉移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交付主義。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國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義”;其二,·路貨買賣。合同法第144條規定:“賣方出售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起由買方承擔。”這與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國風險轉移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相關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風險”這一法律術語,但并未對“風險”作出準確定義。筆者認為應將風險的內涵和外延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這一概念。
(二)明確風險轉移規則適用的前提條件。
根據傳統理論,標的物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兩類。所謂種類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歸于合同項下的行為。劃歸于合同項下的方式為:或在貨物上加標記、或另行排放、或裝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賣方得向買方發出貨物已劃歸于合同項下的通知。標的物特定化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方所有權的作用,主要是為了避免賣方一物數賣的多重買賣現象,《公約》第67條(2)款就強調了貨物特定化對風險轉移的影響。筆者建議,《合同法》對于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應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立法,以貨物的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劃歸于合同項下以前,風險不轉移至買方承擔。
(三)明確風險轉移規則的調整范圍。
風險轉移規則具體調整著哪些方面,特別是買賣合同在有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是否均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這是適用風險轉移規則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但《合同法》對此問題卻并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公約》也并未對該問題作出規定,而有的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在買賣合同訂立后債權債務清結前發生,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在合同生效后才能發生。筆者個人傾向于后一觀點,買賣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毀損、滅失時,才能適用風險承擔的原則。
(四)完善違約對風險轉移影響的規定。
關鍵詞:國際貿易 貨物買賣 風險轉移
現代國際貿易的貨物交付過程比較復雜,往往涉及跨國的運輸,貨物在途時間一般較長,因此發生風險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盜竊、火災、沉船以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這些致使貨物遭受毀損、滅失的風險應如何劃分,應由誰來承擔,切實關系到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買賣雙方當事人極為關注的問題。
一、風險轉移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僅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以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不包括違約風險。風險應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以及后果都是不確定的,風險僅是一種可能性。其二,風險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風險是由意外事件導致的,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果可歸責于某一方當事人,則應受其他制度調整。其三,風險問題僅僅涉及雙方當事人間對貨物損失的分配。風險轉移問題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合同利益的實現,對買賣雙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風險轉移制度
我國《合同法》對風險轉移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交付主義。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國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義”;其二,·路貨買賣。合同法第144條規定:“賣方出售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起由買方承擔。”這與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國風險轉移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相關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風險”這一法律術語,但并未對“風險”作出準確定義。筆者認為應將風險的內涵和外延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這一概念。
(二)明確風險轉移規則適用的前提條件。
根據傳統理論,標的物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兩類。所謂種類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歸于合同項下的行為。劃歸于合同項下的方式為:或在貨物上加標記、或另行排放、或裝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賣方得向買方發出貨物已劃歸于合同項下的通知。標的物特定化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方所有權的作用,主要是為了避免賣方一物數賣的多重買賣現象,《公約》第67條(2)款就強調了貨物特定化對風險轉移的影響。筆者建議,《合同法》對于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應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立法,以貨物的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劃歸于合同項下以前,風險不轉移至買方承擔。
(三)明確風險轉移規則的調整范圍。
風險轉移規則具體調整著哪些方面,特別是買賣合同在有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是否均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這是適用風險轉移規則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但《合同法》對此問題卻并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公約》也并未對該問題作出規定,而有的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在買賣合同訂立后債權債務清結前發生,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在合同生效后才能發生。筆者個人傾向于后一觀點,買賣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毀損、滅失時,才能適用風險承擔的原則。
(四)完善違約對風險轉移影響的規定。
【論文關鍵詞】獨立保函;風險點;防范措施
獨立保函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初的中東地區,那時的中東國家由于石油輸出而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使它們有能力開展大型的基礎設施建設并與西方國家就建設這些大型項目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這些工程項目通常工期長、規模大,可能出現風險的環節多,由于這些石油輸出國缺乏國際貿易的經驗,常遭對手欺詐,損失十分慘重。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國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種與基礎合同相互獨立、其一經請求就能得到賠償的擔保,與此同時,西方國家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只好答應這些條件,于是,獨立保函大量興起。
一、調整獨立保函的國際慣例與國際公約
獨立保函最早在《合約保函統一規則》(URCG325)中初見端倪,但是URCG325并沒有對獨立保函和從屬性保函做出明確的界定,為了讓獨立保函也有適用該規則的空間,它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第9條關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時必須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請人違約證明的規定。真正為獨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國際慣例是1992年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是同時規范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國際公約,其中用“保證”一詞統稱備用信用證和獨立保函。
二、獨立保函的定義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對獨立保函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定義,其第2條(A)款規定:“在本規則中所稱保函系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憑提交與承諾條件相符的書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規定的任何類似單據(如建筑師或工程師出具的證書、判斷書或仲裁裁決書)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證書或無論如何命名或敘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諾,而不論其名稱如何。”而URDG758對該規則項下使用的見索即付保函一詞定義為:根據提交的相符索賠進行付款的任何簽署的承諾,而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見URDG758并沒有在定義中區分獨立保函的幾種類型。
三、獨立保函的風險點及其防范
(一)獨立保函的風險點
獨立擔保的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獨立性原則給風險留下了生存空間,使謀求不當利益的當事人有機可乘。獨立保函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對保函條款設計的缺陷,從而給利用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機會。
1.保函中關于時間條款的風險
一般來說,保函自開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約保函、付款保函中,這意味著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請人履行基礎合同的期限還沒到來,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對保函反復延期以達到隨時提出索賠目的對申請人來說風險也很大,這會使保函成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下面這個“不延期即索賠”的案例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案例A:我國A公司向H國B公司出口熱水器,雙方簽訂的基礎合同約定,B公司開立以A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該信用證生效的條件是B公司收到H國銀行開立的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后我國的甲銀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請,請H國乙銀行以甲銀行向其開出的履約保函為反保函,向B公司開立履約保函,并規定索賠條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證明后付款,該保函適用URDG458。在保函即將到期之日,甲銀行收到乙銀行的來電,要求延期3個月,否則要求賠付。甲銀行經協商發出修改電,內容是同意延期3個月,但索賠條款增加為憑SGS檢驗證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證明索賠。后乙銀行來電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費,但對索賠條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將到期時,乙銀行又來電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時由于A公司實際已經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單等證據,因此申請人和甲銀行都拒絕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銀行準備到期注銷保函。乙銀行沒有答復但是過了兩個月又向甲銀行提出索賠,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證明;乙銀行不同意甲銀行對索賠條款的修改;申請人沒有在原有效期內提交履約證明;乙銀行已賠付受益人。甲銀行堅持拒絕支付索賠款并陳述了理由,后乙銀行未再索賠。
本案是關于對保函反復延期的案例。對保函的反復延期就意味著可以隨時提出索賠,使保函在有效期問題上成為了一個“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著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期限,有效期越長,擔保責任越大,風險也越大。本案中甲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在甲銀行拒絕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況下,保函應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賠當然應當拒絕。
2.保函中關于金額條款的風險
首先,保函的金額應當適當,有時申請人為了得到寶貴的交易機會不得不答應一些保函金額過高的條件,而這種情況下無疑會增加申請人的責任。其次,反保函是獨立于獨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沒有列明擔保金額遞減條款,那么雖然獨立保函的責任隨合同的履行逐步減輕,但是反保函的責任卻沒有相應減輕。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擔保金額遞減條款的真實寫照。
案例B:S國的A公司是我國的B公司在S國設立的合資公司,A公司承包當地某政府部門的項目,根據項目合同的約定,B公司向甲銀行申請開立以S國某政府部門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后甲銀行根據B公司的申請,請S國乙銀行以甲銀行向其開出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為反保函,向S國某政府部門開立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在乙銀行開出的保函中有一條為:該保函金額將隨每一期項目時間的到期,根據每份接收證明的簽發,或該期的每次發運的發票價值,或受益人發給乙銀行的書面同意而自動地、成比例地縮減。甲銀行在反保函中,除遞減條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諾。后S國乙銀行向甲銀行請求索賠,索賠金額為全部擔保金額。申請人B公司向甲銀行發函稱其已完成項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國政府部門的確認,請求甲銀行為其減額。甲銀行向乙銀行傳達了這一請求,但乙銀行除同意對預付款保函部分減額外,仍要求甲銀行全額付款。后甲銀行最終對外賠付了保函項下的款項。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沒有列明擔保金額遞減條款的問題。如果在保函中寫明擔保金額遞減,但是反保函中沒有同時寫明,就會出現保函的擔保金額隨合同的履行在逐漸遞減但是反保函的擔保金額卻未相應減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賠,則必須按照反保函的擔保金額如數償付,給擔保行和申請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風險。
3.欺詐性索款的風險
欺詐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請人沒有違約而仍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告知第三人虛假情況,試圖誘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項下的付款。欺詐性索款能夠成功的根源還是在于保函條款設置的不嚴密或不慎重,而且鑒于交易機會的難得某一方往往會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條件苛刻的條款,最后導致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為欺詐性索款的誘因。下面以兩個案例來解釋說明,第一個是受益人利用了優勢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設置欠妥的條款而成功欺詐性索賠的案例,第二個是發現欺詐性索款后申請人及時申請止付令從而成功阻止了欺詐性索賠的案例。
案例C:我國某公司持中標通知書來到甲銀行申請開立履約保函,受益人為巴西某公司。甲銀行在審核申請人的材料時發現標書和基礎合同均為葡萄牙語,且標書規定中標方先開出獨立保函招標方再與其簽訂合同,招標方根據合同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保函金額為合同金額的20%,且招標方只接受當地銀行的保函。由于該條件過于苛刻且不符合國際慣例,甲銀行建議申請人慎重考慮,申請人與招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招標方通過巴西銀行開來信用證,規定,最后一批貨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達巴西A港口。甲銀行在申請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銀行轉開中標履約保函,保函有效期為全部貨物運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內。9月13日擔保行接到巴西銀行電告稱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過公證機構遞交正式函件聲稱申請人違約并要求賠付保函金額。經了解,最后一批貨物是于6月26日到達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賦予15天的寬緩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對方改稱受益人9月8日向當地公證機構提交索賠函公證,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銀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賠并執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強勢一方的招標方在貿易過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風險和陷阱。投標方不提供標書和基礎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語言解釋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現的糾紛中對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獨立保函再簽訂基礎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簽合同的過程中出現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還要求比例過高的保函金額,加大了申請人的風險;另外在索賠時間上,巴西銀行在第一次電告中稱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過公證機構遞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賠,而后又稱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證機構提交索賠函,前后說法矛盾,而我方并沒有深入調查,而是為了維護聲譽草草對外索賠;此外,對當地法律的適當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國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甲與印度某公司乙簽訂機械設備銷售合同,此外由于銷售的機械設備還涉及諸多技術上的問題,雙方還簽署了《技術合作協議書》。應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國A銀行申請開立以乙公司為受益人的預付款保函,該預付款保函明確了保函項下的基礎合同為《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中規定由甲公司在簽訂合同兩個月內用特快專遞以軟盤和圖紙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裝配圖、總布置圖、含載荷數據的地基圖、電氣/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提供的圖紙不符合《銷售合同》中的約定,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向A銀行請求索賠。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詐并請求判決A銀行終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項下的款項。人民法院在認真核對甲乙雙方的往來函件后認定,甲公司已經履行了《銷售合同》中的提供圖紙義務,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設備規格修改后的圖紙及其他額外要求已經超出了《銷售合同》的約定。因此判決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乙公司的索賠請求存在欺詐。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本和2010年修訂本均未對獨立保函項下的欺詐問題作出規定。保函欺詐屬于侵權法上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沖突法律規范,侵權行為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國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銀行索取保函項下款項的結果地在中國,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乙公司向A銀行提交的索賠函中陳述甲公司違反合同義務,而實際情形是甲公司并不存在違約之事實,因此,乙公司向A銀行作出甲公司在基礎合同項下違約的陳述不符合真實情況,其索取保函項下款項的行為已構成保函欺詐。法院認為此時獨立保函的欺詐例外應予適用,乙公司向A銀行主張保函項下索款的民事行為無效。
(二)對獨立保函風險的預防
因為URDG758第20條對單據的審核時間,規定為交單后5個工作日內。與URDG458規定的“合理的時間”相比,審單時間的剛性大大增加。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和受益人進行磋商達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詐情況下申請人申請法院止付令時間也很緊迫。可見URDG758體現了獨立保函為受益人迅速提供資金補償機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補救的困難大大增強的情況下,事先應做的準備工作要十分細致,保函項下條款的措辭應講求嚴密,除時間條件外,所有的條件均應單據化。具體說來,做到以下幾點有助于減少和降低獨立保函帶來的風險。
1.明確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條款
保函可以自開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與基礎合同的履行期結合起來做出其他規定,如“保函自開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開立之日起30天內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應與基礎合同聯系起來,通常可以規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時間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確保函延期的條件、次數和延期的期限,同時注意在反擔保協議中約定對等的延期條款,防止無限期保函的出現。
2.擔保金額適當并利用擔保金額遞減條款
擔保金額應與合同價款成合理比例,一般為合同價款的10%比較適當,過高的金額比例會增加擔保行和申請人的責任。在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融資租賃保函中,應考慮增加擔保金額遞減條款,明確約定金額遞減的依據,如“隨受益人簽發的收貨單上載明的金額遞減,當金額遞減到零時,該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時注意在反擔保協議中約定對等的擔保金額遞減條款。
3.要對交易對手及其所在國家有所了解
保函開立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在國際貿易中對商業與法律風險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對保函受益人資信及所在國家有關法律的調查研究。申請人在開立保函之前應該對受益人的資信狀況、經營作風與訴訟記錄有所了解。對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動延展、保函的金額條款有特殊要求的國家的法律要特別注意,有助于避免潛在的風險。
4.設計嚴密的保函條款是較少風險的基礎
關鍵詞:國內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風險管理
1 國內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國際貿易融資授信額度管理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大多把國際貿易融資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在統一授信管理下,銀行往往會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等為客戶核定一個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按授信業務品種的不同為客戶核定一個分項授信額度。但是從事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新生力量——貿易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由于普遍規模較小,這種狀況使得各行傳統的企業財務技術分析對其授信額度測算的指導意義大打折扣。而中、小企業方面,雖然不考慮報表情況,但是只注重有效房產抵押。可以看出,國內商業銀行在對待貿易型企業、小企業貿易融資方面選擇的策略大多過于簡單,沒有跟上國際貿易融資發展的“節拍”。
另外,國內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審批方式與傳統授信審批方式及審批重點缺少差別,時效性較弱且不能滿足業務需求,授信額度一旦核定,則一年內僅僅簡單地在額度內辦理業務,而非根據企業的經營變化隨時調整授信額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貸后管理,沒有充分利用貿易融資的特點,加強資金流和貨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貿易融資業務的前期調查匱乏
傳統的信貸評估模式下,國內銀行只注重企業自身的財務能力,缺少對企業貿易背景和上下游情況的前期調查。目前支行客戶經理極少到企業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對企業的了解只停留在企業所提供的資料上,尤其對上下游企業經營情況的了解更是匱乏,有的甚至對進口貨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對稱,將對各行的融資帶來極大的風險。
1.3 缺少針對性的貿易融資貸后管理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尚沒有針對貿易融資業務的貸后管理辦法,目前多數客戶經理仍按照傳統的貸后管理模式對貿易融資業務進行貸后管理。這會產生兩種風險:其一,一旦企業發生違約,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貨物可能已經被企業處理掉;其二,即使銀行手中掌握物權,但是缺少物權處置的能力和經驗,最終只能通過追索擔保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處于比較被動的局面。而實際上貿易融資業務的特點就是以其業務流程本身進行風險防范,在加強對貿易融資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定期審核的同時,特別強調結合貿易融資的業務特性進行貸后管理。另外,在貸后管理方面,國際業務人員和信貸管理人員責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現象。
2 國內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風險控制措施建議
2.1 建立適應國際貿易融資發展的信貸管理模式
貿易融資業務時效性強,快捷的審批流程是是否能夠獲得業務的關鍵。貿易融資業務更應注重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和貿易的連續性,信用記錄、交易對手、銀行的貸后管理和操作手續等情況的審查,并關注貿易過程所產生的銷售收入,以及期限嚴格與貿易周期匹配等。將貿易融資授信額度作為參考數值,根據業務本身特點,對貿易融資業務實施全面動態化管理。
(1)授信額度的評定不只注重財務報表的某些傳統指標,可以以應收賬款周轉率等這類更能體現貿易型企業業務特性的財務指標作為測算企業授信額度的標準;
(2)加強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評級的時效性和靈活性。針對進口商品價格波動較快的特點,改變以往一年一評審的思路,可為半年一評,也可每季一評,中途可以隨時追加或減少授信額度;更為靈活的可通過參與企業貿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貨權控制,給予客戶臨時的單筆授信。在受理貿易融資業務的時候,需要將在靜態數據基礎上核定的授信額度作為參考值,對貿易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進行動態化的審查。授信額度應該是銀行對企業各項融資和擔保的風險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爭取達到的風險暴露目標。
鑒于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風險的不確定性,以及復雜的貿易背景和票據交割背景,對于貿易融資業務的審查必須堅持動態化原則。如果簡單地使用授信額度,不考慮企業自身的變化和環境的變化,商業銀行最終會把自己逼迫到被動的地位。
2.2 加強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前期調查,有效監控貿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資金流
(1)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前期調查對于貿易融資的風險控制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對貿易真實性、上下游情況以及交易價格的調查,有助于銀行切實了解企業貿易融資的背景,對風險進行有效掌控。
加強貿易背景審核。對客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掌握得越全面,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輕,越有利于銀行降低業務風險。客戶經理要經常走訪客戶,掌握客戶所經營的主營業務,了解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熟悉國內外貿易政策以及國際
上非關稅壁壘等行業動態,掌握貿易融資業務的潛在風險。
(2)國際貿易融資自身的有償性是區別于一般貸款的最大特征,就單個企業而言,其主要銀行往往面對的只是貿易流的一端,而試圖僅從貿易流的一端來把握整個貿易過程顯然是徒勞的,那樣就不得不將單個企業本身的經營狀況作為主要的考察依據。如今,隨著商業銀行國際化腳步的進一步加快,使得銀行有能力和條件利用貿易流的特征和封閉管理的手段,通過境內外機構的合作,監控進出口雙方,把握貿易過程中的貨物流、資金流等,從而達到防范風險和提高整體收益的目的。
2.3 強化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貸后管理
(1)在堅持動態審批的基礎上,根據每一種貿易融資產品的特點,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貸后動態跟蹤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這種制度的建立,至少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對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動態監控,包括對市場環境的變化對企業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跟蹤;二是一旦發生風險,或者確定即將發生風險時,要建立起應急方案,關鍵在于要盡可能地保全銀行資產不受或少受損失。
(2)貿易融資對銀行來說能夠掌握相關的貨權。因此掌握貨權在貿易融資中極為關鍵,而對貨物的監控,銀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慮引入第三方監管,代銀行進行質押物的監管,這是控制風險的關鍵。
(3)加強行內的聯動機制,防范潛在風險。若貿易的進出口雙方都在同一銀行辦理業務,通過行內的聯動機制有利于銀行及時了解上下游企業情況,準確判斷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同時一旦貿易雙方出現資信風險,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協調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