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電力電纜市場分析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電力電纜;故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TM7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03-0120-02
電力電纜是用于傳輸電力、傳輸信息和實現電磁轉化的一大類電力產品,在當今電氣化的時代,電力電纜廣泛的分布于生活中的各個角落,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凡是有人類活動的地方,都會有電力電纜的存在,社會中的交通、生產、生活及社會的發展都要電力電纜的帶動。面對日益增多的電力電纜,隨之而來的也有更多的電纜故障。學習、掌握各種預防和處理電力電纜故障的方法、技巧對現在的電纜建設、維護和管理人員來說是及其重要的。
1 電力電纜在運行中的常見故障
①接地性故障。電纜一芯或者多芯接地,分為低阻接地和高阻接地,以10 kΩ為界。②短路性故障。電纜兩芯或者三芯短路,一般常見兩相短路和三相短路。③斷路性故障。電纜一芯或者多芯被外部應力或線路短路破壞, 造成電纜某一芯或者數芯發生斷裂,致使電纜之間或對地的絕緣電阻在規定范圍電壓卻不能傳輸到終端。④閃絡性故障。該類故障主要發生在高壓試驗中,并且大多數在電纜接頭處或電纜終端位置發生。當所加電壓達到某一數值時擊穿,電壓低至某一值時絕緣又恢復。⑤綜合性故障。同時出現以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故障成為綜合性故障。
2 電力電纜常見故障的原因
2.1 機械損傷
電纜本體發生機械外力破壞,這類故障在電力電纜事故中所占比例較大。且對電網安全運行影響較大,可能造成較嚴重后果。
①直接外力破壞電纜。多因為城市工程建設管理中疏忽漏洞,施工過程不善等引起的電纜故障。②自然現象造成的電纜損傷。地質災害如地震等會產生的過大拉力拉斷電纜,溫度太低也可能凍壞電纜附件,這些是不可抗拒的損傷。③地基下沉破壞電纜。電纜穿越鐵路及高大建筑物時,由于地基負重太大,會發生地基下沉現象,對電纜產生垂直方向上的拉力破壞折斷電纜或造成電纜中間接頭內部絕緣降低而發生擊穿。
2.2 化學損傷
造成電纜化學損傷主要由于熱化學作用對電纜的破壞。
①電纜管道鋪設不當,導致的電纜產生熱量無法有效散熱,及電纜長時間過負荷使用,造成電纜老化及絕緣損傷加速。②電纜長期過負荷使用很容易導致電纜過熱,電纜長期受高熱高溫,會使得部分的電纜絕緣碳化,這樣對電纜絕緣材料有很大損害,使其彈性減弱就很容易產生破裂損壞。③早期敷設的電纜如穿蛇皮管的直埋電纜及穿鋼管的直立電纜,當電纜為三芯電纜時,高負荷情況下會產生100 ℃的高溫,這種現象為渦流現象,對電纜損傷很大。
2.3 過電壓損傷
過電壓一般會發生在已經有缺陷的絕緣處。在較大電壓情況下,擊穿絕緣層,損害電纜。如雷擊可產生極大的電壓,在電纜已有損傷的情況下,雷擊有可能擊穿電纜。但是總的來說,電纜對電壓有極強的承受能力,可承受較大的電壓,超過正常測試電壓的幾十倍以上。而且,電纜線路被雷擊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根據實際的現場故障研究分析,在這些被擊穿處一般可見早已存在因其他因素所產生的損傷,而這些容易被過電壓激發而導致電纜絕緣擊穿的缺陷主要有:電纜內屏蔽層上有節疤或遺漏;絕緣層內有氣泡、雜質等;電纜絕緣老化嚴重。
2.4 絕緣受潮
電纜絕緣受潮很容易對電纜產生極大的損害,也是電纜故障的主要原因之一。引起絕緣受潮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①機械力能夠損傷電纜,進而造成電纜絕緣受潮,這與電纜本體損傷有一定關系,不過損傷程度較電纜本體斷裂稍輕,主要損傷外部保護層,沒有直接的電纜故障。但外面保護層受損使電纜更加容易受潮,倘若沒有及時處理,長此下去,最終會導致電纜故障。②電纜摩擦致使電纜損傷,長期下去會使電纜受潮。在隧道、掛鉤、支架處,電纜的金屬保護套會因熱脹冷縮引起摩擦,從而使電纜絕緣受潮。③蟲蟻啃咬電纜外層塑料保護層,致使電纜內部金屬物質生銹,繼而導致電纜的絕緣受潮。如白蟻喜歡生活在陰暗處啃吃木頭等,所以在森林或木頭堆放處容易發生白蟻啃壞電纜現象。④電纜制作材料及制造程序中的缺陷容易使得電纜的絕緣受潮。⑤電纜管道鋪設不當使得電纜進水也會導致電纜絕緣受潮。⑥電纜絕緣受潮的最主要原因是腐蝕引起的,一般都是指電纜金屬套被腐蝕,以化學腐蝕為主,少數是電解腐蝕。主要受周邊環境中化學成分影響所致,電纜敷設的周邊環境不良,如電纜線路附近土壤中含堿性或酸性的溶液,會導致電纜發生化學腐蝕。對于有金屬外套的電纜,當外面護層被損傷后,會很容易腐蝕內部金屬護套;電纜敷設位置的通風不良及干濕變化大,也會容易腐蝕電纜。
2.5 絕緣老化
電纜長期的過電壓或過電流,在這種長久的電熱影響下,會使電纜絕緣降低及物質消耗最終會致使電纜絕緣老化。電纜絕緣老化也是電力電纜故障的一大原因,尤其在酷暑的夏季。如電纜選型不當,電纜長期在過電壓下工作,電纜附近有大量熱源,可能長期對電纜產生一定熱影響,能加速電纜的老化,電纜升溫更容易使絕緣薄弱處被雷電高電壓擊穿。另外施工人員的施工不當導致電纜接頭不緊、加熱不充分,致使電纜絕緣老化,絕緣性能降低,引發事故。
2.6 產品質量缺陷
電纜線路中不可或缺的兩種材料是電纜與電纜附件,若電纜及電纜附件的品質較差,就會影響電纜線路的安全運行,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①電纜本體質量問題。電纜制作出現偏芯,電纜制造材料不符合規定及標準,導致電纜絕緣層制作不精良,很容易產生損傷、裂縫,致使電纜壽命減短及故障,電纜使用芯不當可能導致進水發生短路等。②電纜附件質量問題。附件絕緣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致使絕緣密封性不好,容易漏水,還可能出現絕緣受潮現象,使電纜絕緣性能減弱,壽命減短,容易發生電力電纜故障。③三頭制作的質量問題。制作電纜接頭的密封技術或制作工藝不當致使接頭不密封,或者施工過程處置不當致使接頭損壞等都可能出現電纜頭的質量問題,致使電纜故障。
2.7 設計不良
電纜設計不良有電纜本身設計上的缺陷,如防水設計不嚴密,制作電纜選材不佳,制作過程中的工藝程度不高等。以及電纜規格型號選取不切合運行實際要求,如電纜電壓等級不符而發生故障等。
3 電力電纜故障的預防措施分析
①從電纜采購開始,建設單位和采購部門要嚴把電纜及電纜附件材料的質量關卡,確保電力電纜及電纜附件品質過關、達標。擇優采購運用新材料、新技術,應用更高的設計生產工藝生產出來的更耐高溫,絕緣性能更好的電力電纜及電纜附件。同時加強電纜設備材料的到貨驗收和抽檢工作,從源頭上把不合格、劣質電纜清除掉。②嚴格按照規定的安裝程序要求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電纜線路施工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電纜是否能長期安全穩定運行。做好防止電纜進水、外保護套碰傷、壓傷、拉傷、彎傷電纜絕緣等的防范措施。如電纜頭的接地屏蔽線與電纜屏蔽層采用錫焊焊接,確保接頭牢固,接觸良好;如垂直的電纜保護管,在上端開口的封死電纜管在施工前做好地質勘探工作,對于對電纜有一定危害的土壤地層區域做好相應的防范工作,防止電纜被土壤中的化學物質損傷;積極采用先進機械及先進技術進行施工。此外,還要做好與設計人員的交流,如對電纜敷設的區域特征進行勘查,在適當位置安裝避雷針,防止雷擊及過電壓擊穿電纜絕緣層。同時加大對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及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品質和工作責任心,提高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③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和運行部門要嚴把電纜線路工程驗收關卡,以創建優質樣板工程為目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規范標準進行質量驗收,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處理,避免將隱患帶到運行中去。④運行部門應加強電纜線路的日常巡視和維護,防止電纜因外力造成損傷而出現故障,做好防水、防雷、防腐蝕、防過荷及過熱等工作,巡視時進行溫度檢測,并認真填寫巡視記錄,防止電纜過熱損壞電纜絕緣。開展絕緣跟蹤監測,防止機械破壞或高溫、化學作用引起的絕緣老化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排除。同時在日常巡維中注意電纜線路上有無挖土及重大建筑施工等情況,出現隱患險情及時發現排除。⑤加強電纜設計、施工、監督管理上的技術創新。健全電力電纜施工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機制,杜絕因偷工減料用舊電纜充替新電纜的情況發生,避免因施工不當引起的電纜折斷、受潮等損傷。把具體工作具體任務落實到個人進行業績考核,提高施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質量意識,確保施工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按時按質完成。
4 結 語
電力電纜發生故障是件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在電纜越來越廣泛應用的今天,電纜設備及敷設環境更加多種多樣,電纜故障的原因和類別也層出不窮,做好電纜故障的預防和維護工作也就越來越困難,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必須加強探索和創新。要從規范做起,掌握電力電纜相關知識及電力電纜故障預防和維護的有效措施,電纜建設、施工和管理人員在自己崗位盡忠職守,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為電纜的安全運行努力,也是為社會的繁榮穩定和經濟發展做貢獻。
參考文獻:
[1] 黃健華.論述電力電纜常見故障的原因及其預防對策[J].廣東科技,2008,(20).
[2] 楊毓慶.淺談電力電纜故障的測試方法[J].科技與企業,2011,(9).
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電力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群眾相結合和宣傳教育、加強防范、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電力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
縣級以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所屬電力、公安、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地礦、郵電、土管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領導和協調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
鄉(鎮)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組織,并制定和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同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六)研制、推廣電力設施的技術防盜措施。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時,須出示《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執法證》。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各級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地礦、土管等有關部門,在同級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除《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包括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專用船舶停泊區及其有關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架空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在一般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鎮、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在設計最大風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動距離)向外側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十條 電力電纜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之間的水平安全距離;
(二)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灘涂區域為兩側各25米);
(三)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劃和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劃和計劃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電力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電力設施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規劃、林業、交通、城市綠化、地礦、土管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或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凡涉及電力設施的,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主要區界,應設立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志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用于輸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5米的區域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或者傾倒垃圾、礦碴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及其它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冷卻塔水池、冷卻池、用于輸水的管道、溝渠的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截用發電廠水源,或者向水源內傾倒垃圾、礦碴、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它廢棄物;
(五)影響發電廠、變電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在變電所圍墻向外延伸5米的區域內堆放或焚燒谷物、草料、木材、稻桿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變電所、發電廠附近從事污染電力設施作業。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利用桿塔、拉線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和牽引地錨;
(四)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圍(挖)塘及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五)在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桿塔內修筑道路;
(六)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和標志牌。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是:35千伏及以下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
第十七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桿等;
(三)興建建筑物;
(四)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竹子、樹木。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竹子、樹木或者其他物體之間的垂直安全距離,應與在計算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10千伏 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 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九條 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作業,《條例》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內作業;
(五)攀登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接電器設備、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六)保留或者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符合垂直安全距離的竹子、樹木等作物。
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征得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發電廠、變電所及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壩、橋梁、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氣源,或者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進入施工現場;
(四)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壞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二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并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在核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經辦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須持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介紹信和證明應當注明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和規格,收購企業必須登記經辦人或個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并留存介紹信或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二十三條 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專用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線路與通信線路和其它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線路單位應與原有線路單位協商,并按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解放軍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的樹木等植物,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通知產權管理部門或個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內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必須拆遷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妥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因受地理條件和進出線走廊的限制,無法避讓,必須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設施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審定的線路走向圖,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的,經制止無效或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尚未損壞電力設施器材,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其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還可以強制砍伐、修剪樹木、竹子。
(五)其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架空電力線路上聯接電器設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土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或擾亂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電力建設工地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三)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發電廠燃料、在建電力設備和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違法取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窩藏、銷毀、轉移、收購的;
(五)偷竊路燈附件或故意破壞路燈的;
(六)故意損壞電力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處以罰款和責令支付賠償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接到罰款或支付賠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清罰款和賠償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和賠償費總額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 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管理和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復議和起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省小水電電力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所需的有關費用,由各級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列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電力設備基本功能該系統使用以后,主要實現以下功能:銷售員可以方便安全的登錄公司內部服務器查詢自己合同的進展情況;可以實時的收到公司的各種通知;合同管理系統代替手工臺帳;商務、生產、設計之間的合同評審可以完全在網上完成,提高效率;發貨電子化;財務發票的自動產生與打印。
在一期穩定運行后,軟件組將根據市場部的需求,繼續建立二期、三期工程,完成銷售員費用、市場分析調查、市場動態統計、客戶管理、訂單電子化、售后服務等功能,為企業管理和決策作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