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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學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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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學法律規范

          法理學法律規范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 思維轉向 方法革新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129-02

          1 法理學的學科性質與主題變奏

          法理學屬于理論法學的范疇,是“以法的現象運動的普遍性規律和最一般的宏觀問題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認識和敘述法的現象辯證發展過程的概念與范疇體系”,[1]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之一。它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位置,被理解為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甚至有人將法理學形容為法律的眼睛,并指出,“只有偉大的法理學才能成就偉大的法律傳統”,其“絕不僅僅是告訴學生一種職業,一種技術,一種解決眼前問題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在人類社會和個人職業生涯的荊棘叢林之中開啟前行的方向”。[2]如此,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就在于把握一個時代的文明脈動,凝煉一個時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個時代法學研究的場域,引領一個時代法律發展的精神走向。[3]可以說,一個國家法理學的發展水平在相當程度上就代表了這個國家法學的發展水平。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當代中國的法理學學科有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從21世紀初開始的有關中國法學發展的“理想圖景”的探討,也帶來了法理學學科研究主題的變換。首先,從偏重政治理想到著力于法本身的研究;其次,從理論來源的單一取向到多種淵源的探尋;再次,從單純的國內法研究到全球性視野;最后,從權力關注轉向權利法學。[4]法理學從此走在了一個理性自覺的發展軌道上。

          2 法理學教學的思維轉向

          法理學學科在法學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法理學主題的變奏,也向我們提出了一個重要命題,那就是如何使得法理學的教學符合其學科性質并適應當代中國法學主題的變奏。對此,法理學教學思維的轉向是首先要關注的。

          首先,從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轉向重視法律思維的培養。傳統上,人們往往把法學教育僅理解為是法律知識的傳授。在這里,教授被視為法學學科的真理發現者與傳授者,在課堂上實行單向的講授,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背后的價值意蘊;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與法律實踐的接洽;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對于人的指向。[5]法理學的教學更是如此。法律思維是一個以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基礎、以相應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語言為思維分析工具和載體,通過具體運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術,對法律現象進行觀察、認識、理解、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處理的專門化的認識與思維活動及其過程。[6]透過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律知識的接受將變得簡單而易行,法律知識的應用也將變得自覺而適切。單純的法律知識的傳授對學生來講顯然只是“授之以魚”而非“授之以漁”。

          其次,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封閉性教學思維意味著僵化、保守與一元的真理觀。在教學中簡單地運用單一的學術與思想資源,在教學的目的與功能預設上追求獲得某種單一而確定的“唯一”的法學“真理”。老師慣于從本本上的教條出發來講授與討論問題,而不愿直面生活的現實及其所展現的問題。在教學的理論思維上基本是政治思維取向,在視野上基本落在現實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內,并且人為地設置各種教學。[4]這種無交流、無互動、無交鋒、無批判、無反思的教學環境,只能導致學生的自由思想、獨立精神與鮮活個性的喪失。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要求法理學的教學思維應走出“畫地為牢”的窘境,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老師應采取多視角、多維度、大縱深的授課思維,通過對法理學各學派的不同理論觀點的述評與比較、對法制現實與法制理論的深沉張力的論析、對中外法制理論與現實的不同徑路的比較與甄別,從而提高學生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7]開放式的教學思維有利于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教學氛圍,有利于提高學生勇于批判而不迷信權威的主體意識,從而契合法理學的主題變奏。

          最后,從注重理論傳輸轉向重視法律職業培養。法學教育是一國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也是法律職業培養的重要途徑。法學教育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目的,其場所是為實現這一特殊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化設計,其典型就是法學院。所以,從培養過程和方式上看,法學教育具有學術性和實踐性的顯著特點。故而,法理學教育在對法理學知識進行系統而抽象的概念講授和原理教導的同時,還要進行法律實務的模擬訓練,為學生提供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技能訓練。[1]從法學教育的目的出發,法理學教育應從注重理論的傳輸轉向法律職業的培養。但是,也要防止另一種情況的出現,即把法學變成一種技能,將法學淪為“匠學”。“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程規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更夸張地說“只是一個十足的傻漢而已”。[8]所以,法律職業的培養就既包括職業知識的培養,也包括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道德的培養。

          3 法理學教學的方法革新

          由于法理學學科內容的抽象性、思辨性,再加上傳統上對理論法學學科的誤解,法理學往往不能引起法科學生的重視與學習的興趣。如此,法理學的教授者就應基于教學思維的多重轉向,革新教學方法,從而提高法理學的教學成效。

          首先,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的有機結合。講授法是我國法學教學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由于法理學是對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與概括,具有體系化與系統化的理論結構。講授法能夠有效地結合法律傳統與法理學教學內容,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直接地傳播知識,有助于學生建立起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和系統的理論知識體系。對大學生采用直接導入的講授教學法,對法理學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予以揭示,注重教學內容的系統、全面,引導學生掌握法理學的知識體系,也符合他們的接受能力與認知特點。但是,講授法確實也存在僵化、無法體現學生的主體性以及不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的缺點。如此,案例教學法就有了必要。鮮活、直觀的案例有利于將抽象的理論形象化,能大大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參與的熱情,活躍教學氛圍,提升理論知識的授受實效。但是,法理學的學科性質又使得其在運用案例教學時必須與部門法的案例教學區別開來。老師所選取的案例應能針對法理學學科理論的系統性特點,并照顧法理學的抽象性、基礎性,突出對科學與人文精神的關懷。只有將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充分形成優勢互補,提高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其次,情境教學法與實訓法的有機結合。情境通常被理解為景物、人物、情節、場景和環境,以及由場景、景物所喚起的人的情緒和內心境界。所謂情境式教學法亦可稱之為實踐教學法,或是體驗式教學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就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教學中創設具體的生動的場景,使其自主自動地強化自己的法律職業者的角色,調動其思維,從而引導學生從整體上理解和運用法律思考、解決問題的一種教學方法。在這一過程中,情境加角色使學生從平面、紙面接觸法律轉向立體運用法律,充滿形象感和實用性。意在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是一種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教育方法。[9]這種教學法對于學生對抽象、思辨的法理學范疇與原理的理解是非常有助益的。但是,情境教學法所創設的情境畢竟只是模擬,只是在課堂上創設某種情境使學生有身臨其境之感,還不是真正的社會現實與法律實踐。如此,實訓法就成了必要。實訓是以實訓基地為依托,讓學生在一定的時間內以真實的參與者的身份在實訓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指導下應用法律知識處理相關問題的方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可以使學生到法院、檢察院等機關,以助手的身份參與案件的處理。當然,這需要學校與實訓單位有良好的合作,并保證學生在每個學期都能有足夠的實訓時間。實訓法能有效解決情境教學法中的模擬情境與現實生活的張力,其與情境教學法的結合又能解決實訓法對教學時間的苛刻要求,可謂相得益彰。

          最后,診所教學法與討論法的有機結合。診所式法律教育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美國。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意識觀念。[10]診所式法律教育突出了職業能力的培養,提升了學生學習法學理論的興趣,加深了學生對抽象而思辨的法理學基本范疇與原理的理解。目前,法律援助是最主要的方式與途徑。但是,診所式教學的成本較高,對老師的要求甚高,也因為此,學生的參與度就比較低。如此,討論法就成為必要。討論式教學法指學生以班級或小組形式圍繞某一個問題各抒己見,進行爭論、商討、弄清問題或提高認識的方法。通過討論,能使學生在愉快、興奮中吸取知識,從而加深學生對問題的理解,達到對知識的融會貫通。由于診所式教學法的參與度較低,所援助的案件又具有一定的類型限制,這必然導致其功能發揮的受限。討論式教學就可以讓這些參與法律援助的部分同學、老師將所參與援助的具體案件帶到課堂中來,讓所有同學參與其中,積極地討論、交流,就案件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進而加深同學對相關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與此同時,也能解決老師在設置討論主題時材料的貧乏與僵化,如此相得益彰,必能大大提升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對法理學教學方法的變革必須建立在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教學實際的基礎之上,適應時代對法學學科的整體要求,與法學教育的整體發展相協調。無論是講授法、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實訓法、診所式教學法還是討論法,它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與短板,只有根據實際情況與其它方法的有機結合才能揚長避短而發揮其最大能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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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姚建宗.主題變奏:中國法學在路上――以法理學為視角的觀察[J].法律科學,2007,25(4):3-14.

          [5] 孫來清.論法學教育應當體現人文精神[J].前沿,2010(1):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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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劉愛龍.論法理學教學與法學思辨能力的培養[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6(1):157-160.

          [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531.

          法理學法律規范范文第2篇

          關鍵詞:高等職業教育;法務人才;法理學;實踐型教學

          重知識輕能力的原有教學模式已不適應學生和社會的實際需求,探討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模式,對高素質、高技能型法務人才的能力培養有著重要的價值。筆者根據多年積累的教學經驗和多年的法務管理經驗,結合現實教學實踐,就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的《法理學》教學模式提出一點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高職高專《法理學》自身的學科特點及目前社會對應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學》是一門理論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法理學》系統闡述了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并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1]它是法律專業的重要課程之一,同時也是學習其它各門專業課的基礎,是一門涉及領域廣泛、影響面較大的課程之一。筆者對本校前幾屆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做了統計,法律事務專業學生主要就業方向是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自主創業、律師事務所、國家機關等。這些工作不僅需要部門法的支持,也離不開法學理論的支持,否則有些工作無法開展。顯然,《法理學》課程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是法律事務專業的專業基礎課。

          2.社會對法律事務應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關競爭型考試對學生職業考試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務專業的職業取向主要為法律實務工作。法律實務工作涉及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等技術層面和法學方法的內容,因而對其進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訓練既成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對于畢業后即準備從事實務工作的學生尤為必要[2]。比如法律實務中的法律漏洞彌補,疑難案件的處理等,這些可能涉及法理學中法的價值、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務專業學生今后還面臨許多與職業相關的考試,諸如司法考試、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等,考試可以說是他們日后獲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養學生巧學法律知識和靈活應對相關考試等職業考試能力尤顯重要。

          二、目前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現狀分析

          《法理學》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基本理論素養、法律思維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盡管一些高職院校對《法理學》教學模式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長期以來,法理學課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并沒有得到體現,由于教學內容相對抽象,法理學的教學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3]。目前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的教學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注重法學理論知識傳授,輕視能力培養,尤其是職業能力培養。一般職業院校,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更多的是以知識為中心,特別是書本上的知識,忽視了學生的能力培養。這種教學模式學生掌握的知識也許較扎實,但實際運用的知識能力較差,不能適應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學生職業發展的需要。

          2.以教師為中心,教學方法單一。多數職業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在《法理學》教學授課過程中,教師教,學生聽,教師與學生間缺乏互動;教學過多注意對理論知識的灌輸,“滿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針對現實需求的法學理論教學;教學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學法,但案例陳舊、復雜,往往得不到學生認可,教學方法顯得單一。[4]

          3.教師理論和經驗知識與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需求不適應。高職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學,而是應用型大學,培養的學生主要是高素質應用型人才。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的授課教師應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務實踐的“雙師”人才,但現實是大多數授課教師主要來自高校的應屆畢業生,法律實踐較少,理論講解較空洞。

          三、開創以“職業能力為本位”的高職高專《法理學》實踐型教學模式

          誠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學“從本質上說,它是一門實踐科學”。實踐性是法學的本質屬性。所謂“實踐型教學”,筆者定義為:為突出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采用針對職業能力訓練的教學方法,達到提高學生對本學科知識的掌握和應用能力為目的,以使學生適應社會需求、增強就業能力以及職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職業能力為本位”的教學類型。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的實踐型教學模式,涵蓋的內容與過程包括以下環節:

          1.培養目標:法律素質、法律職業考試能力、法律實操能力的職業能力的培養。確立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課程的培養目標,是教學模式的關鍵。在“以職業能力為本位”的實踐教學模式中,其培養目標應是突出學生的職業能力的培養,即法律素質、法律職業考試能力、法律實操能力的培養。作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一方面,市場經濟是競爭型經濟,學生面臨職業生涯的諸多考試,這些考試涉及到許多法學理論知識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試中取得競爭優勢,職業相關考試能力的培養顯得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學生所從事的工作為法律實務工作,可能接觸到大量法律實務中的矛盾和問題,如何運用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法律手段解決這些法律問題,法律素質和法律實操能力也是重要培養目標。

          2.路徑選擇:構建“職業能力為本位”的高職高專《法理學》實踐型教學模式。有了明確的培養目標,還應構建具體的教學實施體系。《法理學》實踐型教學模式實施體系包括:

          (1)教學目標。目標是行動的方向,教學目標是教學的方向也是教學的核心。高職高專法律事務《法理學》的教學目標是: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概念和原理,能夠運用相關的理論分析法律問題或現象,形成法學方法論,為學習法學其它學科打好基礎,并指導學生將所學知識和方法應用于今后的職業競爭性考試和法務實踐活動中,從而提高學生日后走向社會所需的與職業相關的考試能力和法律職業實操能力。可見,這里所講的目標是“能力”,這有別于普通高校的“知識”目標。

          (2)教學內容。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內容的安排,緊緊圍繞“職業能力”目標,在內容上分為專業理論知識、職業考試技能和職業實操技能三部分,其中專業理論知識是職業考試技能和職業實操技能的基礎。在教學中對專業理論知識強調“夠用”原則,針對性講授法律事務專業職業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學理論知識。職業考試技能的培養是學生日后融入社會獲得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基礎,在教學中主要結合相關職業考試,培養他們巧學法律知識、答題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試能力。由于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主要職業目標為法律實務工作,法學理論知識在法律實務中的運用又主要體現在法律思維、法律關系、法的價值等的法律實踐運用上。因此,在教學中對于法律職業實操技能的培養主要為課堂案例討論、法院參觀學習、頂崗法務實習等。后兩者是實踐型教學模式的重點和難點。

          (3)課堂教學。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據“夠用”原則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材可整合為三大部分。第一,基礎理論講授部分:現實法務實踐中需要的法學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淵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運行、法律關系、法律責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第二,法律思維能力培養部分:精心挑選一些法律題材的電影和現實中發生的熱點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孫志剛案”、“二奶繼承案”等熱點和疑難案件,圍繞其中展現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討論和思考法理學中的理論問題,培養學生諸如規范性思維、平衡性思維、程序性思維、創造性思維、說理性思維等[5]法律思維能力。第三,與職業相關的法律實踐中的法理運用部分:法務實踐中的疑難案件法律關系分析、法律價值沖突的解決、糾紛的多元解決等,主要培養學生法務實踐中如何運用法學理論知識提升法務操作能力。二是教學方法。針對學生能力培養,注重“互動教學”、“崗位設置”、“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的運用和“快速答題訓練、厚書變薄書讀書方法”等職業考試能力訓練,將學生與職業相關的考試能力和法律實操能力的培養融入課堂教學中。三是教學手段。《法理學》教學中需要處理的案例和有關試題較多,采用電子課件教學可以節省板書時間,增加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改變以前的課堂上“一支粉筆打天下”的現象,以利于提高教學質量。

          (4)學生成績考核和評價。我們的做法是將《法理學》課程考核分為兩大模塊:一是有關疑難案例討論、作業、法律實踐活動等的考核,重點是學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邏輯、法律關系、法的價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處理能力等實用性較強的知識的考核,應占總成績比重的80%。二是平時出勤情況和職業考試能力的訓練,如做題的速度、讀書的技巧、答題的技巧和卷面整潔度、答題邏輯以及體現法律素質的能力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際能力等的表現等,應占總成績比重的20%。

          (5)教師配置。針對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師現狀和高職培養目標要求,對于教師配置,一方面大力引進有法務經驗的“雙師人才”,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對剛畢業的大學生教師的培訓,使他們盡快實現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并重的人才轉變。

          3.實踐教學模式的反思與修正。職業能力本位的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效果如何,能否達到預期目的,這要通過教學效果的評價隨時發現與驗證。只有有效控制教學實施,才能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職業能力本位的實踐教學模式最終的衡量者是學生和社會用人單位,因此,要階段性地收集學生和社會對該教學模式的實際反饋信息并對與社會、學生需求不適應的部分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更好地促進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的能力培養和教師教學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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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杰明.法理學課程教學改革探索[J].教育與職業,2009,(29).

          [3] 李炳爍.論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0,(12).

          法理學法律規范范文第3篇

          在犯罪與罪犯研究領域,常常會遇到彼此有關系的兩列或多列變量。對于這些變量之間的關系,可以根據不同的研究目的,從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如果要分析變量之間關系的強度,我們可以采用相關分析的方法,但是,如果要確定變量之間所可能具有的數量關系,并將這種形式表示為某個數學模型,就需要用回歸分析。

          回歸分析應用非常廣泛。在犯罪學領域,如果建立了變量之間的數學模型,實際上就是確立了變量之間的關系模型,從而可以從某些變量的變化來預測其他變量的變化情況。例如,我國臺灣學者楊家騄建立了物價指數與盜竊犯罪案件之間的數學模型,從而依據某年度的物價指數來預測該年度的盜竊案件數量;[1]我國學者高樹橋等在犯罪人的受教育年限與犯罪次數之間建立了數學模型,根據某犯罪人的教育年限,我們就可以預測其可能的犯罪次數。[2]

          但是,由于犯罪現象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往往牽扯到多個變量之間的關系問題。因此在回歸分析中常常需要分析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自變量,分析變量之間的關系,推導出含有多個自變量的函數,這種方法就是多元回歸分析。多元回歸分析要比一元回歸分析更為科學,這是由事物的復雜性決定的。例如,盜竊案件的數量不單與價格指數有關,還受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國外有學者甚至研究了防盜門的銷售量與盜竊案件的關系。可見,當我們研究某一個犯罪問題時,多元回歸分析更為準確和有效。

          多元回歸自變量的個數很多,計算相當繁瑣,一般手工計算幾乎不大可能,我們可以借助SPSS來滿足計算要求。

          一、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方法

          多元線性回歸的數學模型為:

          其中,為應變量;為p個自變量。為常數項,稱為偏回歸系數;為隨機誤差,又稱殘差,它是的變化中不能用自變量解釋的部分,服從 )分布。

          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的前提條件是:線性、獨立、正態和等方差,在進行回歸分析時,應當首先進行這些假設檢驗。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選擇自變量。實際上,模型中包含的自變量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如果把一些不重要的或者對應變量影響很弱的變量引入模型,則會降低模型的精度。所以自變量的選擇是必要的,基本思路是:盡可能將對應變量影響大的自變量選入回歸方程中,并盡可能將對應變量影響小的自變量排除在外,這樣才能建立最優方程。這里就涉及到篩選自變量的方法,現在比較常用的是逐步回歸法。這種方法的特點在于,每引入一個自變量,都會對已在方程中的變量進行檢驗,對符合剔除標準的變量要逐一剔除。

          另外,在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中,由于自變量之間還可能具有高度相關關系,導致所建立的模型的解釋力受到削弱,因此,還要對模型進行多重共線性檢驗,最后計算出相對更優的數學模型。

          二、對刑事發案率的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刑事發案率的影響因素很多,有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因素,也有個體性因素,所涉及的變量相當復雜,創建一個完全周延的數學模型幾乎是不可能的。鑒于本文主要是介紹SPSS在犯罪學研究中的意義,同時也為了深化《法律發展報告》中關于犯罪率與社會發展指標的研究,因此在社會指標的選擇上,仍然參照《報告》所采用的指標,包括人均GDP、受教育狀況、城市化和基尼系數。《報告》中只是計算了這四項指標與刑事發案率的相關系數[3],如果要確定他們之間的數量關系,就需要建立數學模型,進行回歸分析。

          表 SEQ 表 \* ARABIC 1刑事發案率與其他社會指標統計表

          數據來源:朱景文,《中國法律發展報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中國統計年鑒(1993-2005)。其中,刑事發案率是指每10萬人口的(公安機關)立案數量;GDP按照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指數計算,1978年為100;城市化按照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計算;受教育狀況按照每100000人口大學生數量計算;4.基尼系數是筆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的收入分組數據計算得出。

          首先繪制散點圖(見圖1),判斷這四個變量對刑事發案率有無影響,借助的是SPSS軟件中的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使用Stepwise法來進行判斷。

          圖 SEQ 圖 \* ARABIC 1 發案率對學生化殘差的散點圖

          圖中觀察點學生化殘差的絕對值均小于2,也沒有發現極端點,這表明人均GDP、城市化、受教育水平和基尼系數對刑事發案率均有影響,該回歸模型符合假設,無需重新擬合。

          其次,對SPSS生成的結果進行解釋。首先看模型的篩選過程(見表2),模型1用逐步法選入了城市化,然后模型2用逐步法選入了人均GDP,城市化仍在模型2中;模型3用逐步法選入了基尼系數,城市化、人均GDP扔在模型3中;模型4用逐步法選入了教育狀況,城市化、人均GDP、基尼系數仍在模型4中。

          表 SEQ 表 \* ARABIC 2 模型的篩選過程

          Variables Entered/Removed(a)

          a Dependent Variable: 發案率

          表3是擬合的四個模型決定系數的變化情況,從調整的決定系數來看,隨著人均GDP、基尼系數、教育狀況等變量的載入,模型4可解釋的變異占總變異比例比模型1、2、3均高,但是,高出的數值有限。

          表 SEQ 表 \* ARABIC 3 擬合的四個模型決定系數的改變情況

          表4是對擬合的4個模型的方差分析檢驗結果。由結果可知,四個模型都有統計學意義。但是,模型有統計學意義不等于模型內所有的變量都有統計學意義。還需要進一步對各自變量進行檢驗。

          表 SEQ 表 \* ARABIC 4 對擬合的4個模型的方差分析檢驗結果

          a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b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人均GDP

          c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人均GDP, 基尼系數

          d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人均GDP, 基尼系數, 教育狀況

          e Dependent Variable: 發案率

          表5是對4個模型中各個系數檢驗的結果,用的是t檢驗。從結果可以看出,模型4中四個變量的系數都有統計學意義。城市化的偏回歸系數為45.171,標準化回歸系數為2.114;人均GDP偏回歸系數為-1.075,標準化回歸系數為-1.412;基尼系數的偏回歸系數為13.077,標準化回歸系數為0.578;教育狀況的偏回歸系數為-1.284,標準化回歸系數為-0.313.通過比較這四個變量的標準化回歸系數的絕對值,可以將這四個變量對發案率的貢獻度進行排序,依次是城市化、人均GDP、基尼系數和教育狀況。

          表 SEQ 表 \* ARABIC 5 對4個模型中各個系數的檢驗結果

          根據以上的檢驗,我們可以初步列出此數學模型:

          圖2所示為殘差的正態P-P圖,可以由此觀察殘差分布是否正態。可見散點基本呈直線趨勢,可以認為因變量服從正態分布。

          圖 SEQ 圖 \* ARABIC 2 殘差的正態p-p圖

          三、共線性檢驗及其處理——主成分分析

          在多重回歸分析中,無法避免的一個問題就是多重共線性問題。所謂多重共線性是指自變量之間存在近似的線性關系,即某個自變量能近似的用其他自變量的線性函數來表示。一般而言,自變量較低程度上的相關不會對回歸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然而,當共線性趨勢非常明顯時,就會對模型的擬合帶來嚴重影響。一般來說,如果兩個自變量的相關系數超過0.9,對模型的影響就會很大。當然,僅靠相關系數僅僅是初步判斷,實踐中借助SPSS,常常使用方差膨脹因子、特征根或條件指數來判斷。當膨脹因子大于10、特征根為0或條件指數大于30時,提示存在共線性。

          在SPSS中,共線性診斷仍然是通過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來實現的。表6是SPSS線性診斷的結果,從中我們可以發現,特征根有兩項為0,條件指數有兩項分別為178.8、199.3,在常數項、城市化和人均GDP這三項中,VP值均很高,分別為0.99、0.85、0.93,提示三者高度相關。原回歸模型存在嚴重的共線性,我們必須對其進行處理。

          表 SEQ 表 \* ARABIC 6線性診斷的結果

          共線性處理有多種方法,其中比較常用的是主成分回歸。所謂主成分回歸分析就是試圖以較少的相互獨立的指標來代替原來的多個指標,新指標包含了原指標的主要信息。上文給出的模型既然存在著共線性問題,下面就用主成分回歸的方法來解決。

          首先我們要確定原自變量的均數、標準差等信息,具體可見表7.

          表 SEQ 表 \* ARABIC 7 原指標的描述信息

          其次,我們借助SPSS因子分析程序,得到主成分的統計信息,具體可見表8。通過觀察表8的數據,我們可以知道,第一主成分的特征根為3.786,它解釋了總變異的94.734%;第二主成分的特征根為0.194,它解釋了總變異的4.851%。前兩個特征根的累積貢獻率為99.585%。也就是說,前兩個主成分包含了原有4個指標的99.585%的信息。因此,我們可以取前兩個主成分來代替原有的4個指標變量。

          表 SEQ 表 \* ARABIC 8 主成分的統計信息

          再次,通過SPSS列出因子得分系數矩陣,具體可見表9,通過該矩陣可以將所有主成分表示為各個變量的線性組合。

          表 SEQ 表 \* ARABIC 9 因子得分系數矩陣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寫出兩個主成分的表達式(方程1)

          這里的 為標準指標變量。根據表7的信息,我們可以創建標準指標變量和原指標的關系(方程2):

          最后,對主成分進行回歸分析,分析主成分回歸結果。通過SPSS的運算,根據表10,我們可以判斷,主成分回歸分析模型擬合較好( ,方差分析);

          表 SEQ 表 \* ARABIC 10 主成分回歸分析模型結果

          根據主成分分析的參數估計及其假設檢驗結果,我們可以判斷其是否有統計學意義。具體見表11。

          表 SEQ 表 \* ARABIC 11 主成分回歸分析的參數估計及其假設檢驗結果

          表11顯示常數項、 、 均有統計學意義,即 和對應變量都有作用。由此我們可以寫出其線性回歸方程(方程3):

          將公式 、 (方程1)的表達式代入上述回歸方程,得到應變量與標準自變量的線性回歸方程(方程4):

          244.877+23.4442 +22.47556 +23.49394 +21.26501

          根據標準自變量和原自變量之間的關系,可以將標準自變量還原為原自變量。將方程2代入方程4,即得到應變量y與原自變量之間的線性回歸方程:

          [1] 楊家騄,《犯罪調查統計學》,第215-221頁,臺灣中華書局,1969.

          法理學法律規范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 正義 法理學

          相對于以前本科時學法理學的感受而言,研究生課程中老師給我們講授的法理學使人有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對法理學無論從宏觀上的架構,作用,目的,現實中的窘境,還是從微觀方面對某一具體制度的分析都使我們有更深一步的認知和感悟。

          法理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法學分支學科,涵蓋極廣。由于本人對法與正義比較感興趣,故本文就以法與正義為視角來談自己重讀法理學的心得體會。

          一、正義的概念

          1、正義概念的歷史分析

          何謂正義,古往今來,眾多的思想家、法學家、哲學家從不同角度對正義作了不同的界定。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第一次對正義概念做出了定義,表述如下: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西塞羅也曾把正義描述為:使每個人獲得的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取向。談到正義,就不能不提及亞里士多德、羅爾斯。亞里士多德并不是歷史上第一個討論正義的思想家,但他的正義觀念卻是古代最具有影響力的觀點,他對正義所作的分類,即分為“分配的正義”與“矯正的正義”,仍具有現實的意義。

          亞里士多德的理論以“善”為出發點,他把“善”看作一切追求的終極,善又表現為美德和正義。正義是善的一個組成部分。正義是“關心他人的善。因為它是與他人相關的。”在他的倫理學中,詳盡闡述了自己的正義觀。他認為正義是一種中庸,一種完全的德性。另一方面,又將正義與平等聯系起來,這是他正義觀的最顯著特征。在他看來,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簡言之,正義包括兩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平等的人就應該配給到相等的物”。亞氏的平等觀念是以社會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為前提的。他說的平等是指平等的人受到相同的對待,不平等的人則根據具體情況得到不同的對待。可見,他的平等觀念中容忍了不平等,由此他所闡述的正義實質上仍是奴隸主階級的正義。他的正義觀在歷史上的影響之深遠是不言而喻的,這與他將平等視為正義的基礎是密不可分的。后世的思想家在討論正義問題時,都毫無例外地將正義與某種程度的平等聯系在一起。然而,他的理論也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首先,他的平等觀念中容忍了不平等;其次,一個社會在分配權利義務和利益時,僅僅根據均衡平等原則,做到以相同的方式對待相同的人,將相同的事物分配給應該得到相同待遇的人這一點是不夠的,還應該保證社會上每一個人擁有基本的自由和安全保障。而這正是現代正義觀念的核心。

          約翰?羅爾斯以其《正義論》而譽滿世界。他所闡述的社會正義論被認為是“目前最佳的正義理論。”他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①羅爾斯認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是首要的正義。所謂社會基本結構是指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即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羅爾斯提出作為一種正義理論,必須首先提出并證明一套公正的與社會基本結構必須符合的正義原則,然后將這些正義原則適用與社會基本結構問題。羅爾斯認為社會正義原則不是先驗的,是人們選擇的結果,人們于“無知之幕”背后所選擇的。正義原則主要有兩條。第一原則涉及基本自由的分配問題,指每個人都享有同樣的基本自由且這些基本自由應盡可能廣泛即“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原則又包括“差別原則”和“機會公平均等原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結合現代社會的社會狀況而提出的。它強調自由的優先性,并且有別于以邊沁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義。羅爾斯反對邊沁的功利原則,強調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他的正義論還反映了一種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一種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和再分配使一個社會所有成員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的愿望。總之,在羅爾斯看來,自由是第一位的,而平等又是不可缺少的。羅爾斯的第一原則講的是對自由的分配,這多多少少帶有亞氏的分配正義的影子;而他的第二原則實際上講的是平等,即通過一定的方法糾正社會的不平等,使人們盡可能地達到平等,這又有點類似亞氏的矯正的正義。

          2、正義概念的建構

          當老師在課堂上講授法與正義時,筆者的大腦一直就不自覺的在想如何定義正義,我認為,正義概念是一個雙層模式(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永恒不變的方面即靜態方面):正義概念包含自由、平等和差別三原則。其中自由是就個體(個人)內部而言的,平等是就個體之間而言的,而差別是結合了個體內部及之間的關系。第二方面(現實實踐中即動態方面):每個時代,每個時期,每個特定歷史階段的正義概念和標準都不完全相同,我們不能用一成不變的眼光去看待它,相反,而是應與具體的歷史背景相聯系。

          二、法與正義的關系

          法律與正義的關系具體體現為以下方面:

          正義是衡量法的尺度之一,對法起積極推動作用。法本應該體現正義,但并非所有的法都是正義的。如果法本身體現了正義并與人們心目中的正義理念是一致的,法就將得到人們的有效遵守;如果法與當時社會的普遍正義相悖,那么它就不被人們所接受而束之高閣。因此,法律要接受正義的評價。

          正義是法的理念,又是其基本價值目標。正義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恒的價值目標。對不正義的懲治是實現正義的手段。在人類社會初期,人們通過復仇式的懲罰來滿足人們對正義的維護。當人類跨入了文明社會后,法律制度被確立起來以實現對不正義的懲罰,對正義進行維護。

          法是實現正義的保障。正義主要通過法律體現。原因在于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首先,正義觀念轉化為法律觀念,然后用法律觀念指導法律規范的制定。通過立法來規定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社會利益進行合理配置。這就完成了“分配的正義”原則的具體化。同時,法律還確定了一套和平和公正解決沖突和糾紛的程序和規定,亞里士多德將這些規定稱為“訴訟的正義”,將其與“分配的正義”并列。

          三、正義是法理學的永恒追求

          從法的產生看,“人們對什么是正義的固有的評價導致了習慣和慣例的發展,后來導致領導者和國王決定的發展,最后導致規定特定范圍行為的原則和規則的明確的說明的發展。”從法的本質來看,無論是強調階段性還是社會性亦或國家意志性的觀點,均與相應的時代、特定的國家對正義的評判分不開。從法的特征看,權利與義務是法的主要特征,而正義是一個以權利為基礎的價值目標。正義要求我們確保每個人獲得他所應得的權益,正義還要求我們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其相應的待遇,使每個人各得其所。因此,在立法上應體現正義,司法上要保證正義。

          立法應充分體現正義的要求。任何國家的存在及其對社會的有效治理都必須以廣泛的立法為前提。立法是將一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成為規范性文件。這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定的正義要求被提升的過程。由于人們是否接受、是否遵循一種法律規則體系,主要取決于人們自身對正義價值的理解和追求,取決于法律規則體系自身所企圖建構的社會秩序狀態是否包含著人們所理解的正義精神,所以,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時就不得不考慮人們的正義價值觀。不同國家、不同社會、不同時代的不同人群,他們的正義要求是有區別的。呂世倫教授認為:“認識和協調利益是立法的核心內容,法是利益分化和利益沖突的產物,作為社會制度最核心組成部分和最廣泛表現形式的法,如果從其產生根源、發展動力、調整對象的角度看,實質上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維護利益的制度。任何個人、集團、階層、階級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在人類追求正義的歷程中,無數圣賢哲人也曾力求設想在法中體現所有這些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所以,作為立法者在立法時要充分體現各個法律主體的利益的公平分配和利益的終極保護。

          司法上應切實維護正義。法的正義價值主要體現:一是法的制定正義;二是法的實施正義。立法的正義并不會自然地轉化為實施中的正義。一般情況下,法律實施是落后于法律的制度,要實現社會正義,關鍵是法律實施過程中是否能保障正義的實現②。法律實施包括遵守法律和適用法律。前者指只要人們不有意識地規避和違反法律,法所追求的正義就實現了;而后者則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立法正義是適用法律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切實保障。

          四、結語

          葉塞亞曾說:我們的正義就像一件骯臟的外衣。但是對我們而言正義毋寧是美好的追求。正義是永恒的,盡管它在歷史變遷和時代進步的過程中也不斷地變化著。人們要求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盡管不可能絕對實現,但經由一代又一代努力地認知自身和改造世界而追求著這個祟高美好的目標。

          ①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②何家弘司法公正論中國法學,1999(2)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出版社,1999.

          法理學法律規范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事實爭點整理

          隨著我國的民事案件逐漸增多,新類型糾紛的出現對原有的審判方式提出了挑戰,人們對法律程序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國需要及時對審判方式進行改革。民事審前程序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程序,對民事訴訟法律價值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大家重視。事實爭點整理作為爭點整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爭點整理程序有著巨大的影響。

          一、事實爭點定義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事實上爭點事在訴訟程序中當一項事實被一方堅持而被另一方爭辯時產生。[1]在原告方實質性主張的否定或答辯之中爭點產生了。事實爭點指一方當事人主張,而另一方當事人反對,并對判決結果起著極大作用的因素。

          二、我國事實爭點整理程序現狀

          我國缺乏對事實爭點整理程序的法律規定,對事實爭點程序的規定比較模糊,并未對事實爭點整理程序進行準確的定義。2015年2月4號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事實爭點整理程序進行了完善,完善了證據失權制度,并對法官的審理范圍進行了限制。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交換的形式比較單一,基本上只局限于書證。這種單一的證據交換形式會造成有些證據交換困難,使得法官無法根據證據對案件進行有力而公正的分析,并阻礙了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對全部爭點問題與進行充分地交流并對雙方的爭點進行比較和評價。由于整理的爭點不充分,很容易影響訴訟效率和訴訟公正。由于法律中并未對事實整理的程序做出完備而嚴格的規定,這導致了在實務中法官任意安排事實整理,不能全面的整理案件。而且關于事實整理制度的缺失也會導致法官濫用權力或錯用權力,由于突襲裁判等超越權限的現象的發生,使得人們無法養成向法院全面提供事實的法律意識和習慣,往往只有法官在詢問時當事人才被動的說出案件的事實。

          三、我國事實爭點整理程序設想

          如何對事實爭點整理進行改革是解決民事訴訟爭點整理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制定如果脫離了法理學的指導,就會脫離公平、正義以及平等的軌道,無法實現預期的目標。法理學具有促進法律實踐理性化,對立法具有指導、規范和評價的功能,法理學的基本原則對立法具有巨大的指導作用。[2]所以說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法理學的基本原則具有重要作用。在制定法律時要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和指導,才能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在規范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人對正義或公正的解釋都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通的,就是公正是人與人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公平合理的分配關系。[3]當事人辯論權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犯時有發生,尤其是辯論權。如果當事人的辯論權遭到限制,這會讓當事人無法完全表達自己的訴求,導致正義得不到實現。我們應該堅持自由的原則。要讓當事人和律師在審前程序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法官監督他們的訴訟活動。這樣才能促進當事人自由動態的參與,使得總結的事實爭點足以審判案件,有效的總結出實質性的事實爭點,按實質性的事實爭點進行判決,保證司法的公正。法官居于被動的地位,也使得法官沒有更多的濫用權力的可能。在規范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堅持效率原則。在提高事實爭點整理效率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學習其他國家的經驗。例如德國實行以爭點整理程序為核心的審前程序和集中審理為核心的開庭審理程序的訴訟機制,法院以及當事人都負有促進訴訟義務。我國必須堅持效率原則,學習德國的爭點整理程序為核心的審前程序和集中審理為核心的開庭審理程序,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事實爭點整理程序。總之,爭點整理作為審前準備程序的核心,在整個糾紛解決過程中居于基礎地位,事實爭點整理是爭點整理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事實爭點整理的研究。因此,在構建爭點整理程序的過程中,我們要堅持公平正義、自由以及效率的原則,建設更好的爭點整理程序。

          [參考文獻]

          [1]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WestPublishingCo,1979:746.

          [2]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