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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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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范文第1篇

          與三方合同進行比較研究,分析兩者之間的主要差異,為合同管理的實踐工作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雙方合同;三方合同;差異分析;

          Abstract:Contract is the linkageand the supreme working rules among all side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hich acts as the instrument regulating economic action ofcontract both-sides.There have been plenty of conctract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so much misunderstanding about contract also.So,in this paper two-sides contract and tripartite contractshould be studied comparably to find out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n order to supplying theory gist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practice.

          Keyword:two-sides contract;tripartite contract;difference analysis

          前言:在現代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為與進度管理、質量管理、成本(投資)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職能?,F代建筑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通常是通過合同委托完成的,從而決定了合同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獨特作用。由于社會化大生產和專業化分工的需要,一個工程必須有幾個、十幾個,甚至更多參加單位,這決定了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大量的合同。其中,大量的合同屬于雙方合同,但也存在相當數量的三方合同。并且,三方合同的數量和重要性有著上升的趨勢。本文對工程合同中的雙方合同和三方合同進行比較研究,以明確各自的界限,為工程評標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論依據。

          1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1.1 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如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逼渲袑τ诮ㄔO工程合同有專項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盵1]從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關系的定義,合同條件明確定義了雙方的責權利: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實施工程,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接收工程,同時支付約定的工程價款。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絕大多數合同只有兩個合同主體。但由于現代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出于聯盟或者制約等的目的,三方合同應運而生。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

          (1)單件性或一次性。任何項目從總體上來說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復的。項目的一次性是項目最顯著的特點。這個特點造成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充滿著不確定性和風險,合同的簽訂和實施沒有比較可靠的參照(雖然有標準的合同范本)。

          (2)合同標的物――工程對象系統的復雜性和個性化。現代工程不僅體積大,涉及的專業門類多,而且科技含量高,常常是硬件和軟件的結合體。這是工程合同一切問題的和復雜性的根源。

          (3)合同定義的工程業務方式的特殊性。工程合同與通常的貨物采購不同,先通過招標投標確定合同價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設計、供應和施工工作。然而,在招標投標階段,對合同標的物――工程對象系統地描述通常是不完備的,雙方的理解也可能常常不能保持一致。因此,要求承包商事先比較準確地確定合同價格和工期是十分困難的,這是工程合同的基本矛盾。

          作者簡介:李娜(1981-)女,河南鄭州人,工程師,從事工程造價與工程項目管理研究

          (4)合同雙方參與合同標的物的實施建設過程。由于項目的一次性、項目的復雜性和重要性、項

          目投資金額巨大,使得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充滿風險,迫使業主參與項目的實施,掌握項目實施的

          主動權。這與簡單的貨物采購合同存在極大的差別。

          2 建筑工程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的差異分析

          從上述分析可知,建筑工程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最大的或者最終的差異是――甲方參與合同標的物的實施過程?;诮档惋L險、掌握項目實施的主動權或者監督權,建筑工程合同中經常出現業主簽字的三方合同。這給項目評標或項目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困難和疑惑。一份有三方參與簽字的合同是否屬于三方合同?作者就這個命題進行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的差異分析,以期明確兩者的根本區別。

          2.1 合同標的差異分析

          合同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例如,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如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不管是雙方合同或三方合同,標的物不會在性質和范圍上存在差異,其相對應的工程對象系統都可以是相同的;同時,在合同工作內容上也不會存在差異,都屬于全壽命周期范圍內的工作。基于以上的分析,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可以適用于相同的標的物。

          但在合同標的上,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存在根本差異。合同標的的根本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關系的定義,建設工程合同的基調是雙方合同。合同主體只有兩個――發包人與承包人,利于權利義務的劃分和糾紛的解決,利于標準化和格式化,利于合同研究和標準合同的推廣。在雙方合同中,合同標的――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力義務關系是雙向的。在合同是完善的假設條件下,合同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對等的,這是雙方合同標的的特點。

          而在三方合同中,雙向關系即可以達到權力義務平衡的狀態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標的的特點是權力義務連環,權利義務只有在三方制約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平衡。如“三方代建合同”,除規定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外,還明確規定“政府主管部門”的權限和義務:對代建單位(受托人)的監督權、知情權;提供建設資金的義務。“使用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代建單位(人)的監督權、知情權,對所建設完成的工程和采購設備的所有權;協助義務、自籌資金供給義務[2]。這是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最大的區別。另外,在三方聯營承包合同中,聯營體內的每個成員除了對聯營合同規定的自己的工程范圍負有責任外,還與業主有合同法律關系。雙重合同關系是三方合同的特例,但這也是雙方合同不具備的特點。

          2.2 合同性質差異分析

          從建筑工程合同的定義上分析,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報酬的交換,工程中絕大多數雙方合同屬于這種性質,其合同關系適用于合同法調整范圍。而三方合同則比較復雜,其不僅是一種合同模式,同時還屬于一種社會契約。

          如三方聯營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所以它屬于一種社會契約。聯營體具有團體性,但它在性質上又區別于合資公司。因此,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則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則都不適用于聯營承包合同關系,它的法律基礎是民法中關于聯營的法律條文[3]。另外,三方待建合同就更加復雜。代建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制度設計與現行的法律環境還存在一定矛盾。爭議在于代建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或是行政委托關系,直接導致代建行為的法律關系不清。通過委托代建,建設單位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了,但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并沒有轉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項法定制度。盡管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到了“代建制”,但由于相關的配套政策還不健全,代建機構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4]。由此帶來的是三方代建合同的法律關系模糊,但基于三方代建合同的基石也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或者制約,我們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社會契約。以上兩種合同,其范圍都已經超出了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工程擔保合同中。通過以上分析,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在性質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其焦點在于是否超出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2.3 合同效力差異分析

          合同一經簽訂,只要合同合法,則成為一個法律文件。雙方按合同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合同雙方都必須用合同規范自己的行為。如果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單方撕毀合同,則必須接受經濟的甚至法律的處罰。除了某些特殊情況使合同不能實施外,合同當事人都不能擺脫這種法律約束力。這是建筑工程雙方合同的效力特點,同時也適用于大多數三方合同。

          但是,在三方合同中的三方聯營承包合同中,是不存在這個特點的。通常聯營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標前就得簽訂,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個附件。業主在資格預審時既要將聯營體作為一個總體單位來考察,同時又要分別考察各成員的資質和業績。在評標時業主也必須研究聯營合同、聯營體運作的問題,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只有總承包合同簽訂,聯營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只有總承包合同結束,聯營體才能解散,聯營體必須完成它的總承包合同責任。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聯營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總承包合同簽訂的條件下才成立。假如沒有成功簽訂總承包合同,那么之前簽訂的三方聯營承包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與一般的雙方合同有根本的區別。

          另外,雙方合同在合同任務結束或者單方毀約的條件下結束(毀約方需要承擔毀約責任)。在某些三方合同中,即使單方毀約(除了業主),合同依然繼續履行。如在三方聯營承包合同中,當某聯營成員退出時,其他聯營成員有將聯營體的業務進行到底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某些三方工程合同中(非聯營)或者工程擔保合同中。

          3.案例分析

          作者在評標工作中,發現在工程實際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對三方合同的誤讀。如在某工程清標過程中,業主要求承包商所提供的以往的承包合同必須是雙方合同(即不認可三方合同),而同時業主認為只要合同中出現三方簽字的即為三方合同,從而導致了許多合同作廢。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作者發現,處于監督的目的,業主作為鑒定方經常會出現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而在這種合同當中,業主其實是不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中的,即此類型的三方合同本質上是屬于雙方合同。因為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合同主體只有兩個――總承包商和分別商或指定分包商。合同的權力義務關系只在兩者之間存在,即使發生本合同范圍內的糾紛,也與業主沒有任何關系。

          4.結論

          合同作為工程建設的紐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隨著現代項目復雜性的日益增加,為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加強合同管理是關鍵。從而,加深合同的認識就顯得非常必要了。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雙方合同和三方合同存在著合同標的、合同性質、合同效力等方面的主要差異。同時,兩者之間在其他方面,如合同界面、復雜程度、應用范圍、操作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也會存在差異。對兩者差異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對工程合同的理解,為實際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起草小組.招標投標法操作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 梁慧星.“雙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試點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J].中國招標,2006,(Z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5.

          [4]周世玲.貴州省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制情況研究[J].建筑經濟,2006,(5).

          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范文第2篇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xx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范文第3篇

          有人認為:合伙人中途退伙后不再承擔合同責任。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合伙人中途退伙原則上應予準許,對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損失,可區別情況,由退伙人承擔賠償責任。該解釋并未提及合伙人退伙后還須繼續承擔合同責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應當享有和承擔共同承包期間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痹撘幎ū砻鳎和嘶锶酥幌碛泻统袚匣锲陂g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其退伙后發生的合同糾紛,因其不再享有合同權利,根據民事主體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當然也不必繼續承擔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合同責任。

          筆者認為,對中途退伙合同當事人應否繼續承擔合同責任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1.合伙人征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不必承擔合同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合伙人征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行為,該行為表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對因合伙人中途退伙而可能帶來的履行合同的風險及補救措施問題達成共識,而且也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已放棄了對退伙合伙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

          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范文第4篇

          所謂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通說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認為,行政合同包括以下三種形態:其一是行政主體相互間的合同;其二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其三特定領域中受行政主體支配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行政法學研究的合同,主要是第二種形態的合同,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該形態合同亦是本文所論行政合同救濟問題的主要指向。

          一、行政合同法律救濟的必要性

          行政合同作為政府管理國家的一種行政手段,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職能的擴張、人民民主觀念和國家意識的加強、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并進一步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作用的改變而突顯出來。他的出現,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突出了主權在民的思想,讓“合同”進入“行政”域,使以支配和服從為特征的高權利行政更加柔和和富有彈性,充分體現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及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法學界對行政合同的定性問題爭議不一,結果導致行政合同徘徊在民事契約與行政契約之間,對于層出不窮的各種實際問題,往往出現“陰不收陽不管”或搞不清到底由誰來管的混亂而尷尬的局面,嚴重影響了行政合同積極作用的發揮。同時,行政合同救濟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合同的參與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勢必影響行政合同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也從根本上違背了行政合同更好的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更好的發揮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合同爭議投訴有門,解決有據的初衷。因此,為行政合同建立一個合理、健全且與現行體制不相沖突的救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行政合同救濟在國的現狀

          我國目前行政合同救濟的現狀是:行政合同法還沒有出臺,行政合同的救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合同的種類不明確,救濟方式混亂。

          在行政合同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享有必要的統治者特權,即其享有行政合同的發起權;對行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解除合同權;對不正當履行合同的制裁權。而相對人除享有合同締結權外并無其他相應性權利。因此,在行政主體行使上述特權時,相對人的權利都極可能也極易受到損害。而在受到損害之后,行政主體大多不予理會、拒絕承擔任何責任。此種不良現象的直接根源在于:我國行政合同法還沒有出臺,行政合同的救濟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目前我國行政合同種類不明確,救濟方式混亂。實踐中已大量存在行政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科研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工業企業承包、租賃合同。對于這些合同的種類、定性問題,學術界至今沒有統一。而相應的救濟,在制度上將他們納入了行政法的范疇,并且予以相應的行政法上的司法救濟;但在實踐中,一般將行政合同的救濟納入民事救濟的范疇,多采用民事手段來處理。這是解決我國目前急待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與實踐中紛繁多樣的行政合同實務之間的矛盾不得已的措施

          總之,我國目前行政合同救濟水平在事實上導致行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穩定,或處于懸空狀態(主要是相對人利益上的缺失),行政合同法律秩序一片混亂。

          三、行政合同分階段性救濟制度構想

          為了遏止上述惡果的涌現,追求當事人雙方行政合同法律關系的和諧,必須而且只能從根源入手,即:努力尋求當事人雙方權利的平衡,并通過其他途徑給予相對人的權利予更多的救濟。具體到行政合同相對人的權利救濟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定立過程中的救濟——質詢

          以合同本身的要約——承諾規則解釋,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由行政主體以要約形式提出,由相對人作出承諾形成的。同時對于和誰締結、如何締結合同,行政主體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在那些能夠使相對人獲利的合同的訂立中,那些參與而未能與行政主體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能夠要求行政主體對:為什么選擇他人而非自己、根據是什么等作出具體說明,以能夠進一步明確、主張自己的權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救濟

          1、對行政主體在行使指揮權時的抗辯。行政主體對合同的履行享有監督權和控制權的同時,對涉及公共利益合同的具體執行措施還享有指揮權。這是因為行政主體享有大量的信息和相應的能力,是為了更好的促使公共利益的實現。同時相對人在客觀上也是為了公共利益。為此,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指揮權享有抗辯權不是為了抵制行政主體的指揮權;相反,恰恰是為了在行政主體的指揮下,更明確、充分的對產生的后果負責。

          2、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和行使制裁權時相對人的聽證。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更、政策上的變更而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或對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實施的多種制裁手段(如:罰款、強制執行和代執行、解除合同而不給相對人任何補償)是比較嚴厲的,對相對人利益影響甚大。對此,相對人應有要求召開聽證會的權利。通過聽證,要求行政主體說明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給予相對人充分表明自己意見的機會。

          (三)行政上的救濟。在合同履行、訂立過程中為相對人設立的質詢、抗辯、聽證是在程序上對其權利的救濟,是沒有實體保障的,還需進一步有賴于行政救濟。

          1、行政仲裁。隨著我國仲裁制度的改革,依據仲裁法重新建立的仲裁機構性質轉變為民間組織。而行政合同爭議涉及公法(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爭議根本不適用民間仲裁機構的救濟。因此,行政合同的救濟不宜借助此類仲裁體系,對此,仲裁法也予以肯定。但仲裁制度的變革并不否認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也能夠用于行政合同糾紛。目前,行政機關在行政體系內部設立了專門的仲裁機構,解決特定的行政賠償。例如:人事部設立了人事仲裁廳,受理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種模式對解決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下級機構及其所屬公務員之間的行政合同糾紛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借鑒作用,落實在制度上就是考慮能否在行政機關體系內設立專門的具有一定獨立性的仲裁機構。

          2、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中的明確規定,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復議。由此,農業承包合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出現,便可選擇直接進行行政復議,將相對人的損失降到最小?;谵r業承包合同立法上的積極成就,該模式的立法應大力推廣到其它種類的行政合同中。

          3、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責任之一,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家給予受害人的賠償。其構成要件是:①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職權有關的行為;②必須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③違法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④受害人的損失確已發生。由此來看,行政賠償當然應適用于行政合同糾紛,但我國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范圍卻沒有將行政合同明確納入賠償范圍。筆者認為,應在我國賠償法中直接、明確地對行政合同糾紛的行政賠償予以規范。

          (四)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行政合同的終極救濟,是樹立在程序救濟、行政救濟之后最堅實的屏障。司法救濟既屏除了程序救濟無實體保障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行政救濟“自己做自己法官”而產生不公正的出現。

          行政訴訟(即行政合同司法上的救濟)是由司法機關依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界定上將行政合同拒之門外。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不可訴行為亦不包括行政合同糾紛。正是因為此種立法漏洞,盡管在實踐中行政法庭有受理行政合同糾紛案件的實例,但嚴格的說,行政訴訟制度并沒有將行政合同納入救濟范圍,而是將其作為民事合同,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這一后果使行政合同救濟狀況又落回到了初始的低劣層級。為了確立切實、明確的司法救濟手段,有學者認為:應將行政合同納入具體行政行為范疇之內,理由是:(1)行政合同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行使行政權利的方式。(2)行政合同事實上能夠引起行政法上的效果,產生行政法律關系。(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特定的相對人訂立的,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筆者非常支持此觀點,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學著作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界定不夠周延,理論界需要在行政法基礎理念的基礎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進行反思、重構,以便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找到一個有效、合理的訴訟救濟途徑。

          總之,行政合同糾紛在我國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這對我國行政法制進程有所阻礙的事實是不可忽視的。解決這些糾紛的救濟途徑必須明確,應當在最短時間內,確立一個貫穿其始終、分階段性、具有針對性的救濟制度,以能夠有效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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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范文第5篇

          1施工前期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現場合同管理人員就履行的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管理,首先自己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知識,工程造價及相關的基礎知識,對外交際能力和辯護口才,了解熟悉工程合同的內容、特點,需要對構成工程承包合同的所有文件進行全面細致的研究,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所指向標的涉及到多元的經濟法律關系和內容,尤其是大型建設工程,表現在工程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關系,主要涉及業主方,涉及業主委托的設計方、涉及進行施工監督管理的施工監理方,涉及到其他標段承包商,還涉及到設計、設備、業主指定的材料供應商,還有交通運輸、鐵路部門、銀行、保險眾多單位,由此產生錯綜復雜的關系,這些關系都要通過工程承包經濟合同來體現。工程承包合同內容龐雜、條款多,接口部分很難保證十分嚴密。由于建設工程的特點,所以每個工程項目都有其特殊性,工程建設項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表現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中除一般條款外,還約定有特殊條款,還包括招標、投標階段的文件,設計圖紙、設備圖紙,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通知單、聯系單和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并涉及保險、稅收、專利等多項內容。

          1.1工程承包合同履約方式的特點

          工程承包合同履約方式的特點是連續性和履約周期長這是由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于建設項目實施必須循序漸進地進行,所以,履約方式也表現出連續性和漸進性。這就要求項目合同管理人員要隨時依據工程承包合同和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管理,以確保工程承包合同的順利履行實施。

          1.2工程承包合同的另一特點是多變性

          表現在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設計變更或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雙方對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進行協商予以修改,所以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變更的管理,做好記錄,作為索賠、變更或終止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據。

          明確職責,現場合同管理人員的任務主要起對工程承包合同指導與協調的作用,是工程項目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要求順利履行的重要保證。它主要包括合同分析研究、合同引導、合同履行記錄、評價、費用監督、進度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和工程協調等內容。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工程承包合同引導,合同引導首先要自己分析研究后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研討交底,由于工程承包已進入市場化,不同的投資主體互相地滲入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管理方法互相交錯,我們很難用一種習慣了的工程承包管理方式來重復對待多樣化的工程發包管理模式。

          2工程開始前的工程合同交底

          現場合同管理人員經過對本經濟合同的分析研究后,提出對本經濟合同的一些見解和對策,包括工程合同簽訂時的市場情況、業主情況、工程所在地情況、工程合同中對于我方不利和有利的條款等,讓參與工程合同履行的人員明確該份經濟合同是我公司經過市場激烈競爭得到的,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不管業主一方履行合同過程中會怎么樣,作為本企業有著誠信傳統的承包商,一貫是遵守“誠信占領市場”的原則,這是一個企業信譽的核心,要顧全大局,切不可為了局部小的利益或眼前的利益而作出不誠信的作為。如果這樣,既使國家、業主的投資利益受到損害,也使自己企業的無形資產———長期的利益受到損害?,F在建筑市場競爭的關鍵點不但是“最低成本價格”的競爭,同時在逐漸轉變到“誠信度”的雙重競爭。缺乏誠信無疑是企業慢性自殺,必然會受到經濟規律的懲罰。所以必需保持維護本公司傳統的良好信譽,按要求保質保量保工期的履行完成工程承包經濟合同。市場經濟是以法制作保障來正常運行的經濟,必須明確雙方進行合作的法律基礎是雙方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以合法的工程合同為依據進行經濟合作,當然既然是經濟合同,涉及到發、承包雙方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的獲取上,主要是根據工程合同條款的約定,如果工程合同中表敘嚴密的條款,我們要按照工程合同條款行,如果有開口部分,也要維護我方的權利,力爭取得。工程合同交底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要分析業主情況,業主是獨資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他們的管理水平,控股公司的管理方式,以前所熟悉的行業,委托的施工監理情況,設計單位情況、設備制造廠情況等。分析工程承包方式,大中型工程一般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現在是大多數發包企業為了關鍵材料的質量或者價格原因,有一種自己購買材料覺得質量放心的感覺,所以一般自己來購買,遇到這種合同承包方式,合同交底時一定要把業主供應的材種和自己購買的材種分析劃分清楚,以免造成誤購積壓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2)分析業主供應工程永久設備的概念和范圍,由于設備和材料的劃分沒有絕對的標準,工程合同交底時有必要弄清楚設備的劃分標準;同時對設備到貨的完整性、完好性預先進行交底,使設備接受人員比較準確地接收設備,也給設備缺陷由誰來處理或者誰來支付費用進行處理界定清楚。

          (3)分析工程合同承包范圍和內容有可能發生的變化,進而引起工程費用的增減,哪些施工范圍和內容的增減在包干風險費以內,哪些不是,不是的工程項目就需要及時辦理工程量簽證手續后向業主辦理增加費用的簽證。但是在認定工程承包范圍和內容上,由于承發包雙方的出發點不同,利益分配上沖突,勢必出現標準認定上的分歧,合同中已經明確的概念雙方都不要爭執,合同中含糊的條款必須拿出有力的理由和證據支持自己,以至工程索賠成功。

          必須強調的是,要特別注意工程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才能正常運行。但是在合同洽談過程中,交易雙方自覺或者不自覺的有部分條款有違現行法律、法規。例如在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是不是滿足了招標活動的所有必備條件,招標文件中的邀請要約,是否全部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有,按照我國《合同法》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條款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合同或者部分無效的合同條款,但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去協商辦理。

          (4)重視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簽證辦理,沒有設計變更簽證手續的一般不要無設計施工,如果遇到緊急情況,可以在設計人員或者監理人員及業主代表口頭同意后執行,但是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及時完成補辦手續。

          (5)合同指導還要做經常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解釋,使他們樹立全局觀念,及時對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警告。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工程施工的協調工作,防止各行其道分工不合作的現象發生,重要的是避免不應該發生的經濟損失或者受了損失還憋氣的情形發生。

          3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人員要對工程實施階段進行動態管理,做好工程合同文件管理工作。由于工程合同履行期較長,履行條件的變化導致工程合同中某些條款需要調整,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向本公司反映,建議公司來人或者委托現場代表,通過協商及時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來調整雙方的經濟利益是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般工程合同組成都事先約定由一定范圍的文件組成,除了工程合同協議書、補充合同協議書、投標、招標文件外,經常性的工地有關工程會議紀要、設計變更、變更設計、工程聯系單、工作聯系單等是工程合同內容的組成文件,是工程合同的一種延伸和解釋。所以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建立工程技術經濟檔案,了解工程活動尤其是變動情況,協調工程部門的施工要求和經濟部門的費用狀況,統一履行工程合同的步驟和要達到的目的。及時和中間人監理與業主溝通,了解他們對履行工程合同的滿意程度,動態地分析工程合同執行中的情況,根據分析結果采取積極主動措施來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我國新頒《合同示范文本》對工程中的各項業務和意外情況處理時限都作了具體規定的條款。特別注意按工程合同要求的時限來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當事人承發包雙方和業主委托的中間人監理工程師都應在工程合同要求的時限內履行各自的義務,只有各自履行了義務才能保證各自享有的權利。

          工程合同履行時限往往是工程進度要求和變更費用簽證辦理的矛盾焦點,現場合同管理人員要非常及時地和合同簽訂對方辦理變更費用簽證手續,以免影響工程進展,或者雖然保住了工程進度,卻損失了工程費用,造成工程利潤減少或者甚至虧本。

          工程簽證是在工程監理根據工程合同和工程現場及施工圖紙簽署了中間人意見后,經合同簽訂雙方工程代表對事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追加工程合同價款的計算依據。所以需要嚴格現場簽證制度作支持,要嚴格工程簽證權的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以免在簽證的認定上出現分歧。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各種與合同約定不相符的情況,必須及時辦理工程現場簽證。

          現階段是監理制度下的工程合同變更程序,工程合同變更管理的主要問題是如何處理各種工程變更,所以必須建立科學的工程合同變更程序,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必須依據相關程序進行工程合同變更管理。因此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作為一個工程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在熟悉工程項目合同的特點和有關內容的基礎上,嚴格對工程合同履行和工程變更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要及時收集和分析證據,為索賠和預防反索賠作好準備。

          如果工程合同的關系人一方沒有及時或者疏忽沒有按照工程合同要求的時限來履行義務,引起另一方享有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容易引起索賠和反索賠。索賠是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主張權利的要求,主張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在主張的同時要舉證,既提供事實證據,根據確實的事實證據和工程合同條款,工程合同另一方作出承認、部分承認并予以賠償相應的工程工期和工程費用。工程合同文書反映平等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的經濟關系,工程合同的另一方也可以采取反索賠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索賠不是就同一個問題的互相推諉,而是找出對方違約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產生的后果提出反索賠要求。所以,預防反索賠就要從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己方違約的行為后予以中止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補救,把對方合法權益的損失降到最低最小,避免對方由于損失過大而提出反索賠。索賠和反索賠的行為,他們是一個事物的二個方面,是一把雙刃劍,法律基礎是建立在雙方訂立的經濟合同關系上。工程合同管理人員要及時提請結算部門嚴把審核關,根據工程合同約定重證據,拒絕不合理不合法的現場工程簽證,客觀公正地提起工程索賠,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索賠和反索賠的成功率。

          4施工完成后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合同管理還沒有完成,還有以下工作需要繼續完成,首先是督促工程部門及時辦理工程驗收、移交手續,及時移交工程資料,清理工程設備及其備件的領用和安裝數量是否相符,專用工具是否移交,工程物資領用數量是否相符,以上工作完成后,把相關資料轉給經濟財務部門。督促經濟結算部門根據以上資料在工程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編制工程結算書提交審核,雙方取得一致轉財務部門結清工程價款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