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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退耕還林《退耕還林條例》
一、退耕還林工程概況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生態狀況不容樂觀。目前,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6.9%,全國現有荒漠化土地267.4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總面積174.31萬平方公里,分別占國土總面積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萬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嚴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國洪澇、干旱、沙塵暴等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國家的生態安全受到威脅。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嚴重旱災、2002年3月影響嚴重的沙塵暴天氣,給人民敲響了警鐘。人們認識到要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林地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能涵養水源、防風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凈化水質和空氣,為人類提供美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林地也是眾多動植物生存的場所與領地,在保護物種與生物多樣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國人多地少,“民以食為天”,在生存壓力與糧食危機下,長期以來,山區尤其西部落后地區的人民開墾陡坡地種糧、毀林開墾情況嚴重,這些舉措雖不得已,卻是造成生態惡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解決了溫飽問題,而且糧食還有結余,具備了屏棄毀林墾地這種以犧牲生態換取口糧之做法的條件,同時在自然災害的警示下,生態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災后,國務院提出了“退耕還林(草)、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發出了《關于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大力植樹造林。與之相呼應,1999年10月退耕還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陜西、甘肅開展;2000年3月,退耕還林試點工作在17個省(區、市)正式啟動;2002年在全國215個省(區、市)全面鋪開。
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以來,進展順利。據統計,1999年以來,國家共安排退耕還林工程任務2.27億畝,其中,退耕地造林1.08億畝,宜林荒山造林1.19億畝。國家累計投入495.8億元,其中種苗造林補助費等基建投資118.2億元,補助退耕農戶生活費39.2億元、補助農民糧食折合資金338.4億元(糧食483.4億斤)。據國家林業局組織的退耕還林質量核查結果,2002年退耕還林的面積核實率為95.8%,造林質量合格率為89.6%。2004年全國安排退耕還林6000萬畝。
同時工程取得了明顯成效,實現了經濟與生態的雙贏。首先“綠了山”,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工程區林草覆蓋率平均增加2個多百分點,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減輕,自然災害發生頻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工程實施使9700多萬農民從補助中直接受益,人均獲得生活費補助40元、糧食補助494斤,林業的發展為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增加了收入,各地積極探索生態經濟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設基本農田,培育綠色產業,發展特色經濟,拓寬了增收渠道,提高了
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另外還“育了人”,全民生態意識明顯增強,通過工程實施,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遏制生態災難、維護生態安全已成為社會對林業的主導需求,在基本生活條件得到滿足后,人民對美化生活環境有著強烈的愿望,參與退耕還林生態工程建設的積極性提高。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退耕還林開展5年來,總體上進展順利,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1)對退耕還林目的認識不足,規劃和計劃不當,盲目擴大試點范圍,增加了財政壓力與實施難度。退耕還林主要是針對西部的生態改造,國家對退耕者補助糧食、現金、種苗費等,通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來達到使其還林的目的,是“以糧食(金錢)換生態”,也是對人民既得利益的補償。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還林的生態意義,而是把它理解為國家扶貧措施,當之為“唐僧肉”,擴大范圍,利益均沾,爭奪退耕還林指標。例如,甘肅“先斬后奏”,村干部在計劃任務未下達時,就動員村民大面積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層層以“既成事實”為由,要求上級政府“開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標。但是國家計劃任務僅能消化已造林面積的19.5%,尚有185.74萬畝無法兌現補助糧款,同時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響耕種,直接影響農民收入。這樣導致工程面積越來越大,無法突出重點,財力難以支持。既要保證政令的權威,考慮政策的連續性,避免一刀切,又要體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實施處于兩難。
(2)對退耕還林政策把握不準,造林質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態條件惡劣,種苗量不足或質不優,加之“有人栽,無人管”,林糧間作,管護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區,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經濟利益,還林時經濟林、生態林比例不合理,經濟林比例偏高,難以實現生態目標。
(3)有關配套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利于退耕還林的順利實施。如基層管理不規范,補助兌現環節出現了違法違紀現象。補助糧以次充好,質量不合格;退耕還林資金管理不嚴,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造林實績”冒領補助金現象,發生截留、挪用、擠占、套取和貪污行為,影響了工程建設。
(4)相關政策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中出現的新問題需要新的法律規范,地方政府對一些政策的具體操作要根據本地情況立法,國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國家現行的政策對還經濟林補助糧款5年,生態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區特殊的氣候和地理環境,5年內經濟林無法產生經濟效益,8年內生態林也無法見到生態效益,這個經濟補償標準就偏低。群眾認為政策中補助年限短,貸款難,擔心國家一旦停止補助,生活就難以為繼。這不僅會挫傷農牧民退耕還林(草)積極性,而且直接影響整個西部的退耕還林戰略的實施。因此在國家宏觀與地方中觀、微觀層次上都需要針對具體實際進一步完善、改進有關法規,依法推進退耕還林進程。
(5)一些地方沒有處理好退耕還林與調整農村經濟結構的關系,不注重發展后續產業,解決長遠生計問題,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在退耕還林過程中若不能統籌考慮和解決好農民的吃飯、燒柴、增收等實際問題,只重眼前的補助,要想“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則是一句空話。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須“以人為本”,將農民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結合,將生態目標與農村經濟發展相結合。
三、加強法律手段,推進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西部地區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工程,利在當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國家林業政策與工程實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國將退耕還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保證決策措施落到實處。
退耕還林實施以來,已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等多達數十部。國務院分別于2000年和2002年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2002年12月6日通過的《退耕還林條例》是我國首次專門針對某項工程而進行的立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陸續出臺了關于工程建設、檢查驗收、資金管理、補助兌現等方面的辦法、規章和標準;各地也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關退耕還林資金管理審計、糧食供應、林權證發放以及貫徹國務院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規等,云南省規定,除退耕地免征農業稅外,種植的農林產品還免交農業特產稅1—3年,喪失基本生活條件的農戶,享受異地搬遷安置補助費。這些政策法規有力地指導、推進了工程的規范有序運行。
另外,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還林、林地保護、林業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法律具有的強制規范性、連續穩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保護和管理林業資源、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維護所有者及使用者權益方面有著引導、制約、促進的作用,因此,在退耕還林過程中,應梳理現有法規,使之相互補充、配合協調;同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必須完善法律、嚴格執法,把國家有關政策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推動工程的開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傳普及《退耕還林條例》、《森林法》等法規,加強全社會的林業法制教育,讓干部群眾真正懂得退耕還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復生態的多樣性和綜合平衡,這是經濟增長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前提;引導人民不斷增強生態文明意識和法制觀念,為退耕還林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使之弄清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依法行政、執法守法護法。
(2)依法編制規劃計劃。科學合理合法的規劃和計劃是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取得應有成效的基礎。《退耕還林條例》第5條規定了“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并設專章對規劃的機構職責、范圍、內容、程序、期限以及計劃、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明確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工作的實施,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耕規劃、計劃、年度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的編制,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種苗質量的檢驗和監督,退耕還林項目的檢查驗收等。相應的國家林業局每年進行《退耕還林工程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臺了《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要本著先急后緩、突出重點的原則,合理安排退耕還林任務,增強治理的針對性,對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狀況脆弱的區域優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將退耕還林政策簡單地看成扶貧措施,全面鋪開,任務平均分配,導致該退的退不下來,不該退的也安排。作為工程實施的主管部門,林業部要進一步遵循生態優先、確保重點、因害設防、合理布局的原則,依法做好退耕還林規劃工作;基層單位必須從氣候、地理及經濟等實際條件出發,并與環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規劃、農村經濟發展規
(3)依法育林,保障質量。針對造林質量不高的狀況,應落實法律,搞好種苗供應,落實管護責任,嚴格驗收。《退耕還林條例》第三章“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對種苗來源與供應方式做了規定,同時應加強已有《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建設種苗管理辦法》、《種子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法力度,規范種苗生產供應行為,保障種苗供應的質量。在還林中還要“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堅持生態優先”,“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條例》第23條)。應嚴格退耕還林合同的簽定,通過對還林范圍、面積、成活率、管護責任、作業方式、違約責任的約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護義務。林業局營造林質量稽查辦公室要繼續實行行政、技術負責制,進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執行《關于造林質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規定》,對質量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查處質量案件。并通過《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檢查驗收辦法》規范檢查驗收程序、內容、標準和方法,建立縣級自查、省級復查、國家級核查三級檢查驗收制度,保證工程建設質量。
重建設輕保護是生態目標難以實現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護是退耕還林的重要方面。要將保護已有植被、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放在優先的位置上,確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見效一片。《退耕還林條例》、《森林法》、《刑法》都強調對林業資源的保護,禁止復耕、毀林開墾、濫采亂挖等破壞植被行為,實行限額采伐制度,實施林地用途管制等,這些于退耕還林生態目標的實現,是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嚴格執行。
(4)依法落實激勵機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林農是林業資源最直接的經營管理者,保護其合法權益關系到他們退耕還林的積極性,也直接關系到林業生產的穩定發展。國家為確保退耕還林生態目的的實現,依法規定了一系列政策,《條例》“資金和糧食補助”、“其他保障措施”兩章中對退耕還林戶的激勵措施主要有:糧食、現金補助,農業稅減免,林權保障等。“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第35條),解決了口糧問題;“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征農業特產稅。”(第49條);“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47條),保障承包經營政策的連續性、長期性。對于這些激勵措施,要嚴格落實,以免挫傷還林積極性。
《條例》規定“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并針對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林業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進一步加強林業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2004年4月13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對完善糧食補助做了進一步規定,要求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兌現補助政策,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在退耕還林過程中,應嚴格規范工程資金的使用撥付程序與補助糧發放程序,加強執法監督與公眾參與,為工程實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應落實并細化《條例》的規定,針對
農業稅減免、林權證發放等制定當地的實施細則,遵循“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原則,及時發放林權證以確認、保障林農的承包經營權。退耕還林后其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只要權屬明確、不改變林地用途和性質,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都可以流轉,依法繼承、轉讓、抵押、擔保、入股等。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經批準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采伐。政府要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規措施來切實保障農民權利,引導農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還林工程史無前例,針對過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現的問題,國家應不斷完善和制定有關配套辦法及規定,以立法的形式規范退耕還林的操作及優惠舉措,保證政策的穩定性,給林農定心丸。不同省區內、不同生態環境下,退耕還林(草)政策如延長糧款補助數量、年限和林權證年限等,應有所不同,以消除農民后顧之憂。
目前國家已出臺了《退耕還林條例》等法規,但還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強的部門規章、辦法,還要充實、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林業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質量監管等法規和規章,并應根據新情況對現有法律法規中經濟補助、林種配置、退耕還林與綜合開發等內容進行修訂。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退耕還林條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和完善有關退耕還林還草的管理辦法、標準等,形成以《退耕還林條例》為核心的退耕還林法規體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退耕還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經濟、資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規及技術規程,從現在起就要著手研究,早做準備。
(6)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協調觀,走生態與經濟相結合之路。《條例》第四條規定“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這一指導思想,在退耕還林整個過程以及立法中必須遵循。
退耕還林是西部及全國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關系到廣大群眾的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能否處理好二者關系是保障工程長效成果的關鍵所在。因此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協調觀,把環境、經濟、人口、社會作為整體,以人為本,處理好人與林、退耕與增收、開發與保護的關系。依法落實補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樹立科學發展觀,從長遠規劃,規范西部掠奪式開采方式,改變粗放型資源消耗模式,開展農村能源建設,發展綠色經濟,調整
關鍵詞:退耕還林;成效;后續成果鞏固
中圖分類號:F3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1-0036-2
退耕還林工程是國家投入最多,工程建設面積最大,涉及人口最廣,政策性最強的林業生態工程。武勝縣2002年啟動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林總面積8.7萬畝。國家給予退耕還林農戶每畝每年230元的資金補助,其中還生態林的補助8年,還經濟林的補助5年。第一輪政策期滿后,國家決定再延長一個補助周期,即還生態林的再補助8年,還經濟林的再補助5年,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125元。同時,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補植補造及后續產業發展。這些政策,調動了農村群眾退耕還林積極性,并得到了群眾的支持和擁護,退耕還林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但是,由于退耕還林區域基本在陡坡耕地和嘉陵江兩岸水土流失較嚴重地區,生態性較強,國家延長補助期限滿后,國家不允許砍伐,農民的生計又將成問題。因此,必須提前謀劃國家補助政策補助到期后的成果鞏固措施,確保退耕還林成果鞏固發展。通過總結武勝縣退耕還林的成效,分析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建議,供決策部門下步制定和完善退耕還林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提供參考意見。
1 退耕還林成效分析
1.1 退耕還林增加了農民收入,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1.1.1 直接增加了農民收入 退耕還林直接帶來了國家巨額投資。武勝縣退耕還林8.7萬畝,涉及5.68萬農戶、20.67萬人口,涉及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24.8%。國家累計將投入補助資金30245萬元(包括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建設資金6805萬元)。2002-2010年國家已經投入補助資金17590萬元(包括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建設資金2550萬元)。同時,國家減免了2002年及2003年退耕還林地農業計稅面積4.2萬畝,減免農業稅金630萬元。平均到退耕戶,人均獲得國家直接補助資金1493元。
1.1.2 促進了林業產業的發展 退耕還林為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帶來了千載難逢的機遇。武勝縣地處四川盆地東部,淺丘地貌,人口密度大,林糧矛盾突出,傳統的農業種植指數高。退耕還林解決了退耕農戶生活來源的憂慮,發展林業產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到2006年國家暫緩實施新的退耕還林計劃時,全縣新增加林業專業合作組織3個,新產生林業業主57個,林業產業從業人員達到2.7萬余人。新培育了速生工業原料林和特色經濟林兩個產業,促進了縣域優勢產業――蠶繭絲綢業的發展。
1.1.3 促進了養殖業和旅游業的發展 一是促進了旅游景區景觀環境的改變。如寶箴塞景區綠化,緊密結合該景區“蜀中一絕”軍事要塞的特點,以生態景觀為主,快速綠化形成綠色景觀。二是利用林木、林地資源發展養殖業,努力提高林農收入。如永勝鄉由林業技術人員帶動退耕農戶成立了“盛發林業專業合作社”, 改造原有低產低效林退耕還林地。同時,進行林下開發,養殖山羊、生態山雞,開發鄉村旅游業,基本形成了集林木培育、生態養殖、旅游開發為一體的經濟實體,農戶經濟收入得到提高。
1.2 退耕還林改善了生態環境,促進了社會關系的改變
1.2.1 生態質量得到了改善 還林停耕,減少了陡坡耕作,植被增加,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功能得到了充分發揮。生態環境的改善,促進了生動種類的增加,環境質量有很大改觀。
1.2.2 農業生產環境優化,糧食產量增加 退耕還林改善了農村耕作模式,土壤瘠薄、產出效益低的陡坡耕地、高磅望天田栽了樹還了林,節省的勞動力更多的投入到肥沃的緩坡耕地耕作,提高了耕作水平。同時,退耕還林形成的林草植被,增加了土壤濕度,促進了區域小氣候的改善和土壤蓄水保肥能力的提高,降低了旱澇等自然災害,為農業安全提供了綠色屏障,為進一步提高糧食單產提供了必需的外部條件。據《武勝統計年鑒》,全縣退耕還林前的2002年糧食總產量40.03萬噸,農民人均純收入1308元;退耕還林后的2009年糧食總產量35.27萬噸,農民人均純收入3804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增漲了190.82%,退耕不減產,農民不減收。
1.2.3 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 退耕還林后,農業勞動時間的減少,促使了大量的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從事非農業產業。2002年,全縣轉移勞動力為28.4萬人,到2009年,全縣轉移勞動力達到了33.2萬人,同比增漲16.9%。同時,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化,土地向承包大戶流轉,規模化、產業化經營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集中生產。
1.2.4 提升了全民綠化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 退耕還林解決了人與耕地之間的矛盾,有利于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工程實施中,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提高了干部群眾對生態建設的認識,護樹愛綠、保護環境意識增強,植樹造林積極性普遍提高。
2 退耕還林存在的問題
退耕還林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問題。
2.1 目的意義不明確
退耕還林初期,西部大開發將生態建設作為切入點和根本點,國家實施退耕還林,以錢換生態,維持退耕農戶的經濟收入平衡。廣種薄收耕作模式下的農民只看重眼前利益,把全部的坡耕地用于植樹造林。在這種大環境下,造成盲目退耕,規劃短視,難保長期的生態利益。
2.2 后退耕還林期農戶整體收入將減少
除部分經濟林和兼用林能夠獲得高于農業生產收入外,生態林部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獲得效益。國家停止錢糧補助,退耕農戶僅靠水田種植只能解決口糧問題。國家停止補助后,如果退耕農戶不外出務工后進行其他經營性活動,就不可能有新的經濟增長點,退耕返貧、退耕減收將逐步顯現。
2.3 國家配套政策法規滯后
國家為確保退耕還林目的實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出臺《退耕還林條例》。這些政策法規只能滿足錢糧補助環節平衡農戶利益。《退耕還林條例》將退耕地直接劃分為生態林和經濟林,生態林只能保護,不能砍伐。國家應該從宏觀上針對實際問題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有關法規和規定,依法推進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3 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3.1 實行森林分類經營
退耕還林林木的處置權不經政府許可能砍伐,退耕農戶沒有林木的處置權,很難調動林農的積極性,更難增加林農的收入,提高林農生活水平。《退耕還林條例》規定 “誰造林、誰所有、誰收益”,國家對生態林16年的補助,已經換來了良好的生態環境,在不影響整體環境的前提下,應重新調整相關政策,對退耕還林地實行分類經營。對對退耕還林初期就種植速生樹中,且有市場需求的,在不影響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許轉為商品林,進行更新采伐。以生態保護為主要目的的,從市場經濟角度,由國家出錢買生態。
3.2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目前國家倡導實施的“上游保護,下游支付”的生態補償機制,應大力推廣。對退耕還生態林基本沒有直接經濟收益的、或者栽植了經濟林樹種,但實際起到水土保持沒有經濟收益的部分經濟林,應該納入國家生態補償范圍,給予適當的生態補償資金,保證這些農戶有穩定的收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3.3 提高生態補償金補助標準
現行的生態補償金是在原國有或集體所有林地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每畝每年5元,補助標準低。而國家為穩定糧食生產提供的種糧直補,每畝每年130余元,并隨著物價水平的增長不斷提高。種糧還可以獲得糧食收入,而退耕還生態林的基本沒有收入。退耕還林生態補償金比照糧食直補,標準應該更高,補助期限應該更長,補償機制應該更穩定,且應該隨著物價的增長而增加。建議政策補助期滿后退耕地生態補償金標準應該在150元以上。同時應通過立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確保補償政策的穩定性,給林農定心丸。
3.4 搞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建設
一是強化領導,全面發動。小開荒還林工程是省政府提出的“青山工程”八項專項工作和市政府提出的“青山工程”六項專項工作的第一項工作,也是任務最重、難度最大、要求最高的一項工作。因此,各有關區縣(市)要在建立“青山工程”工作機構的基礎上,切實把小開荒還林工作納入今冬明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根據各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扎實推進小開荒還林工作的開展,。各有關區縣(市)林業主管部門,也要建立小開荒還林工作機構,由造林部門牽頭、林政、公安、退耕還林、果樹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造林部門主要負責小開荒還林工作規劃設計、編制計劃、業務指導、綜合總結、上報進度和信息等工作;林政部門主要負責提供森林資源檔案,并協助造林部門調查林地內小開荒情況;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依法懲處小開荒還林工作中違法現象,為小開荒還林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注重宣傳,營造氛圍。宣傳是開展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對于小開荒還林工作尤為重要。因此,要把宣傳工作貫穿小開荒還林工作的全過程。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以及張貼標語、印發宣傳單等形式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對農民要宣傳開展小開荒還林工作的法制性和公益性,不僅讓廣大農民認識到私自開墾林地是違法行為,而且讓廣大農民接受、并積極參與小開還林工作;對上級要宣傳工作進展情況、典型經驗、精品工程、工作成效,以使小開荒還林工作不僅得到各級領導的關注,而且在各級政府工作中爭位次;對社會要宣傳小開荒還林工作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意義和影響,不僅使全社會都重視生態建設、增強生態意識,而且使全社會積極支持小開荒還林工作、積極參與小開荒還林工作。
三是落實政策,利益驅動。為了充分調動廣大農民自覺開展小開荒還林的積極性,積極配合小開荒還林工作的開展,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小開荒還林按照工程項目可享受國家三北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工程荒山荒地配套造林、省大規模造林補貼以及市治沙工程、蒲河生態廊道建設、荒山綠化工程、寒富蘋果等專項補貼。同時,對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世界銀行貸款等項目的工程,可按照要求納入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規劃,增加綠化投入。各區縣(市)也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小開荒還林工作的投入。
四是嚴格執法,依法清退。在組織開展小開荒還林工作中要堅持法制當頭,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及《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貫徹執行近些年來省、市為保護生態建設成果和林業發展出臺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依法辦事,依法清退小開荒等破壞和影響生態建設的現象。康平、法庫、蘇家屯等重點地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依法清理小開荒專項整治工作,采取由林業公安部門牽頭,公檢法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組織形式,由針對性地打擊阻止小開荒還林工作的開展、繼續違法進行開荒種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等行為。
五是抓好監督,確保進度。各有關區縣(市)要由政府辦或“青山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林業、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參與,加強對小開荒還林工作的檢查監督,著重檢查監督工作進展、質量及存在的問題。市林業局由造林指派專門人員分片負責對各有關區縣(市)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并以專報和信息等形式,隨時把各區縣(市)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上報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省政府、省林業廳。要求各區縣(市)林業部門也要成立內部檢查監督機構,加強對各有關鄉鎮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論文摘要】通過史店鄉退耕還林鼢鼠危害情況的調查,自2001年實施退耕還林草以來,鼢鼠危害最為嚴重 ,鼢鼠危害面積達到34598.6畝,由此采取了以下措施防治:一是預防措施,二是生物防治,三是物理防治,四是人工防治,五是化學防治。
1.史店鄉基本概況
史店鄉位于海原縣城中南部,距縣城7.5公里,中部干旱帶,隸屬中衛市海原縣管轄。東、北以賈塘鄉為毗鄰;南以馬萬山頂;西以海城鎮為界。全鄉總土地面積22.1萬畝。共管轄7個行政村,56個自然村。退耕還林(草)34598.6畝 ,涉及40個自然村。
2.退耕還林(草)工程實施規模及取得成效
2.1自2001年實施退耕還林(草)以來,我鄉在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史店鄉廣大職工通過不懈的努力,累計完成退耕還林(草)任務34598.6畝,綠色通道816.4畝,據報道,截止2004年項目點已實施退耕還林工程34598.6畝,并篩選出了適應當地氣候條件的樹種,樹種以沙棘、山毛桃、榆樹、山杏、棘柳、檸條等數種,年累計投資470萬元。
2.2通過項目實施,退耕還林還(草)的植被覆蓋率達到75%以上,主要體現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調節氣候、凈化空氣等生態效益,以及增加木材儲備、提高生存環境質量、帶動社會就業、改善投資環境等經濟社會效益方面。
3.項目點鼠害危害現狀及造成損失
3.1鼠害危害現狀
根據我縣林業有害生物測報點鼠害監測情況,2008年鼢鼠發生面積13.8萬畝,其中嚴重危害地段約占項目點所有退耕還林(草)地的50%左右,每畝有鼢鼠疙瘩180個,(數高的可達320個)平均有鼢鼠疙瘩達到260個,樹苗受害率達到100%,枯死率達到70%以上,中度危害地段,鼢鼠疙瘩每畝也在260個左右。
3.2鼢鼠發生所造成的損失
(1)鼢鼠會造成草地退化。
鼢鼠在地下4-16cm之間活動,許多植物的根系基本上也集中在這一地層中,植物根系被破壞,如此多的疙瘩已經破壞了植物生長的土壤結構,使土壤無法正常保持水分,使植物無法正常生長,從而加速了草地退化。
(2)給當地農民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由于鼢鼠的持續危害,致使項目點退耕還林(草)工程的建設成效難以鞏固,經濟損失巨大。一、草地生產力在鼢鼠的破壞下在逐漸下降,牧草供應量已無法滿足家畜的需要,家畜出欄率明顯下降;二、被鼢鼠啃食的林木無法正常速度生長,達不到國家要實現的退耕還林還草驗收標準。從而不但給當地農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國家退耕還林還草措施的總體實施造成了威脅。
4.鼢鼠的生物學習性及防治原則對策
4.1鼢鼠的生物學習性
鼢鼠又名地羊,當地群眾俗稱“瞎瞎”。主要分布在碾子溝、方莊、油坊院、蘆子溝、及其周邊的包莊、三留洼、史店、米灣、前川等行政村。春天時,鼢鼠便沿著植物的根系深度不斷地挖掘洞通,把洞通所及之處的樹苗幼根咬斷,導致大片的植物枯死。鼢鼠的食性不但隨季節不同而有區別,食量也有明顯的季節變化,同時還與活動的位置相關。例如,4-5月間,每天食量平均為250多克,又每天每只鼢鼠平均涌起的新土包3堆;9月間,每天食量平均為390克,其每日推出新土丘120多個,這說明鼢鼠在秋季不但吃的更多,而且活動也更加頻繁。主要危害樹種有山杏、沙棘等。
4.2防治原則與對策
4.2.1防治原則
(1) 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治,持續控制,防控結合的原則。宣傳普及鼠害防治基本知識,提高群眾防護意識,加強日常監測,防控結合,控制鼠情危害與蔓延。
(2) 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預防和控制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
(3) 堅持快速反應,緊急處置,控災減災的原則。建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財力儲備,增強快速應急處理能力。一旦出現新情況,快速反應,及時準確的處理。
(4) 堅持依法防治,職責明確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對預防、鼠情報告、控制和撲滅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及分級控制。對不同等級危害情況,啟動相應級別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方案。
(5)堅持依靠科技,綜合防治的原則。依靠專家和科技攻關,進一步加快生物防治、驅避劑等研究和應用步伐,開展無公害防治,從化學防治為主向生物防治為主轉變。
4.2.2鼢鼠治理對策
(1) 預防措施
選擇多個樹種實行針闊混交、喬灌混交;加密鼠害厭食樹種;造林前結合整地進行深翻;采用多效抗旱驅鼠劑對造林苗木進行蘸根。加密林木撫育,通過伐除鼠害木,樹下深翻、除草、挖掘防鼠阻隔溝等措施,破壞鼢鼠洞道,降低其危害程度。
(2) 生物防治
一是實行封山禁牧,架設招鷹架,保護,招引天敵;二是推廣使用鼠類不育劑。
(3) 物理防治
采取在重點地段投放碎玻璃片,樹木根部埋死鼠或施放動物皮毛、煙油水、煙油子等辦法驅鼠。
(4) 人工防治
采取發動群眾和組建專業滅鼠隊的辦法,各村至少建一個專業捕鼠隊,每個專業捕鼠隊人員在30-40人,在防治區利用弓箭進行人工捕打。
(5) 化學防治
采用點種毒豆、施用生物毒素、滅鼠彈滅殺、磷化鋁熏蒸、投放溴敵隆和殺鼠醚等化學藥劑進行滅鼠。
5.小結
5.1實施退耕還林(草)后,由于當地重點強調了林木的成活率,落實了退耕還林(草)的苗木費和補償費,卻忽視了包括管護在內的病蟲害防治的費用,致使鼢鼠危害日漸加劇。
[關鍵詞]退耕還林 模式 借鑒
[中圖分類號]F3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4-0128-02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多項事業都剛剛起步,還未能得到充分發展,為了貫徹科學發展觀,少走彎路,在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方面借鑒一些發達國家成熟的林業發展模式顯得尤為重要。
一、國外退耕還林概述
縱觀世界范圍,大量發達國家的林業發展早已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過去,“永續利用”是我國林業的指導思想和發展戰略,現今也已轉變為“林業可持續發展”觀,而“退耕還林工程”這一政策的提出與實施,正是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資料顯示,當前世界上進行退耕還林的國家有美國及歐洲的英、法、德等發達國家,筆者希望通過對這些國家退耕還林模式的考察來分析我國相關模式的不足,以提出問題并盡可能尋求解決對策。
美國在自1776年獨立直到20世紀30年代的近一個半世紀的時間內,通過出售以及無償分配開發利用其豐富的土地資源是美國土地政策的最主要內容。由于這種自發的、原始的、無組織的開發活動,使得該國在短短數載建立起了大量的農場,耕地占有面積由原來的不足六千萬公頃迅速擴張近兩倍,而人們對于糧食的這種無度生產使其得在到滿足后逐步開始出現過剩,在大面積開發耕地的同時,森林植被成片遭到嚴重破壞,最終導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風沙洪澇災害隨之頻頻發生。隨后,上世紀30年代至90年代的60年來,在農產品一度過剩和生態環境每況愈下這兩大壓力下,美國不得不實施了一系列農林調整措施,數百萬公頃的農田被大幅縮減,將富余耕地改造成公園、森林和牧場。直至上世紀末,美國農業部提出了“退耕還林”的舉措,擬對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近五萬公頃耕地全部實施了退耕還林或休耕。
18世紀工業革命在歐洲大面積爆發以來,由于機器大生產的推動,加速了城市化進程,大片農場的無節制開發導致農產品生產的過剩,通過開發農場耕種農產品以獲求的利潤每況愈下,最終引發農民棄耕。例如,法國的農場主由于農產品的大量過剩導致的價格下跌使其經濟收入銳減,雪上加霜的是,那時的政府當局所采取的配額生產和輪流休耕制度,都使得那些原本只是比較貧困的地區變得生活更為艱苦,生活難以為繼的農民們大量涌入城市中或是相對較為富裕的地區,而那些貧窮的村落變得更為不堪,甚至出現人煙稀少和土地荒蕪。除法國外,農產品過剩的問題也使得英國每年荒廢大量農田。據統計,截至20世紀末在英國不需要耕種的農田已將近有四百萬公頃左右,這對于一個國土面積僅有24.4萬平方公里的國家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資源浪費。
二、國外退耕還林之簡要剖析
據統計材料顯示,國外進行退耕還林的主要目的與我國有一定差異,其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為了控制人們僅從自身利益出發,而難以從長遠角度考慮生態利益的無節制的開墾行為,另一方面當人們的這種毫無組織計劃可言的肆意開墾行為使耕地達到過飽和,最終就會引發農業產品生產過剩,供過于求,整個農業市場效益下降。
在歐洲,進行退耕還林的目的則更為明確地指向這種由于無度開墾進而使得農業產品生產過剩,農民無法得到預期利益后大面積的棄耕棄種農田,令其長期荒蕪最終形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為了更好解讀國外退耕還林發展的優勢與不足,筆者認為,認清發展基礎是關鍵。首先,這些發達國家已然實現了現代化,他們經濟發展較好,在農業科技方面的發展水平較高,技術上具有相當的優勢,在農業勞作上的高科技集約化生產模式都有效的提高了生產率。其次,這些發達國家相對于我國而言,可謂相對意義的“地廣人稀”,總體人口數量遠低于我國的同時城市化程度更是我所不及,因此在這些國家,完全依賴于農地的人口相對較少,“林農爭地”的情況并不多見,從而在退耕地、還林地的過程中,所面臨的這類問題大大縮減。再次,由于經濟、技術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得這些國家國民生活相對比較優越,整體素質水平相對較好,對環境、生態等方面要求更高,因而在推行退耕還林這種生態效益工程的方面顯得更為容易。
由于這些發達國家的退耕還林不存在“林農爭地”問題,主要從生態保護的角度出發,且諸如歐洲早期的退耕還林還多為民間自發出現,而后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出于對環境的長遠發展考慮逐漸介入,因此所出臺政策多為補貼補償相關方面以求對此舉措實施鼓勵,主要包括如下兩條:一方面對于實施退耕的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一般是農作物正常產量的50%,以及造林成本的50%,補助期限一般在十年以上;另一方面對退耕地的農場主給予一定的農產品價格補貼等優惠政策。除此之外,也有政府主動出資來從農場主的手里買入農地,自行實施退耕還林。而“有償必有罰”,只有“賞罰分明,雙管齊下”,那么對于一項政策的實施方可更具有推動意義,這些懲罰措施多從經濟入手,對那些原本列入退耕計劃的農地卻沒有按計劃實施退耕還林的,或者對于已開墾的農地隨意的棄耕,卻不去造林的,政府則取消這些農戶享受的多種農業扶持政策,如農產品出口價格補貼、融資、稅收、國家收購等,同時,可以給予相應的經濟性懲罰。
三、國外退耕還林之借鑒意義
盡管國外的退耕還林與我國具體情況有一定差異,由于他們的發展基礎無論從經濟還是技術方面都更具有優勢,實施過程較我國更為容易、順利,但我們也應看到他們的發展中可以給我們以啟發之處。
(一)國家統籌規劃的引導作用
筆者通過對于這些有限的國外退耕還林相關資料的研究考察發現,由國家通過統籌規劃方式進行的正確引導是搞好退耕還林必不可少的手段,美國可以說是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國家。相比歐洲早期的自發性退耕還林而言,美國與我國的退耕還林更具相似性,因此其經驗也更有借鑒意義。追溯歷史,在美國中西部開發初期階段,農牧產業的豐厚利潤吸引了大量的農場主來對土地進行開發,這種開放式的、無組織、無計劃的開發,除了會導致農業產品的過剩最終反作用于自身利潤下降外,相伴而生的環境問題更為長期和嚴峻,水資源遭到破壞、土壤遭到侵蝕、土地荒漠化加劇,最終導致生態失衡、環境惡化。此時,美國政府部門積極應對,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長期規劃,尤其是美國聯邦政府在1985年制定的六項“保護計劃”,更是在保護耕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環境合理利用和發展上發揮了巨大的生態和經濟效益。這些都啟示著我國應盡快出臺相應的《退耕還林法》,并對全國的退耕還林工作進行全局的、長遠的規劃,必須從整體出發來宏觀指導我國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力求正確把握符合我國國情的退耕還林戰略方向。
(二)重視政府補償
鑒于退耕還林工程本身是一項以生態效益為主的事業,其著眼的角度在于整個生態環境、甚至人類生存發展的生境,可以說是一項間接利益、長期利益的投資。那么在實施的過程中,勢必會影響到部分人的直接利益、眼前利益。這種公益性較強的事業在進入市場時勢必會讓直接利益人感到無利可圖,或是利小利微不足以激勵人們主動投入。這時,政府出于職責考慮,出面對該事業進行資金上的補償就顯得尤為重要,彼時,澳大利亞對于實施退耕還林的人給予每公頃補償5~20美元,同時還按照15美元一公頃的經濟補償用來造林;而英國的辦法則是以退耕還林面積折算,連續30年均以每公頃125英鎊來作價補償。過去十多年的退耕還林過程中,我國是以經濟補償為主要手段來進行的,包括現金、糧食、種苗費等多種補償措施,但從實踐來看,不論從具體數額還是整體的發放條件、發放辦法都仍有待完善,需借鑒國外經驗辦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批判式吸收以適應今后我國退耕還林事業發展的需要。
(三)多種經營形式相結合
在土地所有制的問題上來說,歐美國家均為私有制國家,他們的土地也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存在的。這就是說,在一塊土地的利用上,究竟是用作農耕還是造林。作為農場主而言,首先是從自身是否能夠獲得更多利益來出發的。那么,在此基礎之上,政府部門所出臺的退耕還林補償政策只要能夠落實到位,使農場主意識到能夠在這項事業上面獲利,他們的積極性就很容易被調動起來了。而我國是公有制國家,土地資源都是歸國家或集體所公有的,邏輯上而言,將這種公有的土地用來農耕還是造林是可以由國家“說了算”的,但是,我們在顧全集體利益的同時不能完全漠視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利益,對于在這些土地上賴以生存的農民不能不管不顧,不僅要解決他們的溫飽,還要考慮他們的發展。因此,在實施退耕還林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考慮結合多種多樣的經營形式以達到這個目的。例如,我們可以效仿當年為了發展生產而推行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鼓勵新一輪的個體承包或是“公對私”的土地租賃,先由政府以補貼、補償、減免的手段來投入,發展退耕還林,在若干年退耕還林成果見效時,尤其是經濟林方面的具體經濟利益得以見效時,政府可以減少相應的投資甚至不再進行投資。另外,對于退耕還林后續的產業的鼓勵、扶持等,也是推動這項事業發展的重要動因。總之,對于退耕還林政府必須從多種角度規制、調整,促進多種形式經營發展以最終達到土地資源的良性循環。
(四)嚴格組織配套監管
任何政策的展開和實施都是離不開配套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的,退耕還林也不例外。如果單單只提出計劃和要求而沒有相應的組織監管,那么無論在退耕還林的實施過程中,還是對該政策具體的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都無法做出正確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對于退耕還林的整個過程的檢查、監督和管理都是相當重要的,而退耕還林的整個過程涵蓋了從最初的規劃、選址、立項到后來的具體操作、實施,實現退耕地還林地工程,直至后期對于所造林地是否能夠真正成林以及退耕還林者的后續生活生產發展是否能夠保持已造林、不斷新造林的全部過程。以美國當年實施六大“保護計劃”的地區為例,實施過程中除了經濟補償方面的鼓勵外,在計劃區域內,如果不能參與這項計劃,政府部門便取消其參加聯邦農業部所組織的“農產品計劃”資格,同時這些不參加者也不能享受國家給予的有關農業的扶持幫助。實施退耕還林的十年保護期后也按照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已經實現退耕還林的那部分耕地便永久性地不再進行農作物的種植了,而當時出于保護目的暫時實施“休耕”的那部分土地則可以考慮重新進行農作物的種植和生產,但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進行,否則仍會取消他們的“農產品計劃”資格。這些事實經驗無一不啟示我們,要想真正實現退耕地還林的保護土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必須嚴格組織相應的配套計劃、監督和管理,必須使這種監管縱貫退耕還林工程的全過程,以利于我們保護生態、維護環境的根本目標。
【參考文獻】
[1]李世東.中外退耕還林還草之比較及其啟示.世界林業研究,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