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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五條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九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十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二條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四條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收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四)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三十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四十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構,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
第四十三條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法辦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各中央部門管理的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關鍵詞】轉企改制;財務管理
我國推行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由來已久,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正式將文化企業分為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這確定我國體制分類改革的思路。2003年6月,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召開召開,確定了9個省市和35個宣傳文化單位進行試點改革,這是第一次全國范圍內的文化體制試點改革。2006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文化體制改革的目標、思路和方法,會議確定了89個試點地區和170個試點單位,文化體制改革范圍擴大。2011年6月2日,全國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大會上釋放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信號,首次明確給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時間表,事業單位將分類改革,目前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將轉成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做好財務工作對轉制單位尤其重要。
一、轉企單位的現狀
由于文化事業單位由政府主辦,根據國家計劃進行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主要依靠財政撥款,機構的設置由政府批準,人員列入國家事業編制,以至于它的財務管理比較薄弱,內部控制建設不完善,制度規范執行不到位,領導風險意識不強,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和相應的控制措施,與改企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不相適應。由于事業單位不用面臨企業等單位在經營中的風險,以至于管理層和財務人員都不重視財務風險。由于缺乏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財務人員安于現狀,由于不用去創收,財務人員只要把收入、支出審核無誤后記入賬中,就算完成本職工作,知識結構體系老化。
二、轉企中應注意的財務問題
(1)搞好清產核資工作。轉企單位在轉制方案獲得批準后,應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清產核資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廳備案。轉制單位應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抽調財務、審計、設備管理和技術人員等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制定清產核資方案,對所擁有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登記,對各項負債和凈資產進行全面的查實核對。一般應以轉制方案獲得批準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產核資基準日,清產核資工作應在備案后六個月內完成,并按規定將清產核資結果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廳。轉制單位要根據財政批復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表。(2)進行財務審計。轉企單位在清產核資結束后,要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財務審計。轉制單位對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在審計過程中,財務及有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中介機構。審計結束后,轉制單位要與中介機構充分溝通,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相應調整會計分錄和財務報表。(3)資產評估。轉企單位在財務審計結束后,要聘請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整體的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主要是因為物價變動而造成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相差較大,采用國家規定的方法對資產進行估價。轉制單位將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結果上報主管部門確認和財政廳備案后,根據評估報告調整賬務,同時結束舊賬,建立新賬,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三、轉企后的財務管理
(1)調整模式,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成本核算及資金管理。轉企后要健全和完善財務管理體系,要把財務管理工作融入到企業的戰略經營決策中,使它與企業的業務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不但要有效地預防財務風險,還要建立合理的風險應對的策略,在風險來臨的時候,使企業遭受的損失最小化。轉企后的財務管理也要跳出微觀,實現宏觀視野,充分利用先進的現代化辦公條件,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配合改制的進程。建立以市場和業務為導向的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控制各項期間費用;加強財務分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拓寬籌資渠道,填補資金缺口。轉企單位要把預算作為重中之重,把它當作組織內部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使資金收支嚴格納入預算管理程序中,對無預算支出要嚴格限制,對大額資金要實施跟蹤監控,以確保轉企單位的資金有序的流動。(2)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轉企單位要組織對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方面的教育培訓,使會計人員盡快掌握企業化財務管理知識和有關工作規范,提高其會計核算水平,轉變財務管理理念。財務人員也要與時俱進,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轉企單位會計人員工作的重點必須轉變,要從簡單的算賬、記賬過度到參與企業的預測和決策上。在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大環境中,要求財務人員不但要精通財務管理和法律知識,還要懂得計算機和電子商務。財務人員在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要了解利用國家有關轉企改制的政策來為企業服務。
參 考 文 獻
[1]胡惠林.論文化體制改革[J].開放研究.2005(4)
1.堅持改革全面性、徹底性和穩妥性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發展的原則;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和防止逃廢債務的原則;堅持統一指導,分類實施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運作的原則。
二、改制范圍和形式
2.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暫不實施改制的企業外,全市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均在改制范圍之內。
企業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組、合資合作、轉讓國有產(股)權和實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3.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請。企業改制必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包括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應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改制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改制后企業黨團組織關系接轉及建立完善工會組織等項內容。
企業引入非國有投資主體(本企業職工除外)的投資,必須在財務狀況或資質、商業信譽等方面對非國有投資主體提出條件一般也應在產品、技術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時確定改制后企業發展方向和目標。
企業改制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組織改制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改制申請。
企業改制方案上報前,應按規定進行土地權屬、規劃等審查,并由市或區、縣(市)國土規劃部門出具《國有企業改制規劃土地審核意見表》。
4.企業改制方案初審。企業改制方案連同企業改制申請按照企業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管理關系分別報送市或區、縣(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審批(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審批(審核)部門主要審核企業改制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資人利益,是否妥善安置職工。對初審合格的由審批(審核)部門出具初審意見,明確改制方向及形式、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方案)的最后審批(審核)主體。
5.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根據審批(審核)部門對企業改制方案出具的初審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企業前期開展了清產核資工作的,清產核資結果經審核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3年內有效。在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內,企業進行改制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改制為非國有和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計由政府審計機構組織或由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在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的基礎上,企業財務審計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可由經政府審計機構委托的同一中介機構承擔,但應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企業改制涉及的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必須納入評估范圍。沒有進入改制企業的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改制企業不得無償使用;有償或租賃使用費用標準要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考慮市場等因素。
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應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土地估價報告應按有關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6.落實債權債務。企業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債權人意見,通過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實債權債務。
7.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企業改制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通過并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8.公開市場交易。企業改制涉及國有產(股)權轉讓的,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明確轉讓條件和受讓要求,公開信息,競價轉讓。交易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其他因素。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企業資產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9.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方案)正式審批(審核)和資產處置審批。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根據企業產權市場交易結果及其他調整事項,修改、調整和完善企業改制方案(包括職工安置方案)并正式上報審批(審核)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業改制方案由審批(審核)部門予以審核批準,并出具綜合審批(審核)意見。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區、縣(市)根據審批權限對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處置和產(股)權變動等事項履行審批程序。
10.企業改制方案的組織實施及后續工作。企業改制方案經審核批準及履行資產處置或產權變動審批程序后,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按要求組織實施企業改制方案及履行產權交割、企業產(股)權變更登記、注銷以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
四、改制事項審批(審核)
11.所有市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改制方案均須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進行初審。
12.市直各部門直屬企業和市屬集團公司的改制方案(實施方案)履行正式審核程序時,均須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市直各部門直屬企業和市屬集團公司下屬子企業(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實施方案),根據其在地區和行業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分別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或企業主管部門(母公司)審核。
13.由企業主管部門(母公司)審核的改制方案,須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備案。
14.所有市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改制涉及資產處置及產(股)權變動審批的,按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
15.區、縣(市)屬企業改制方案及資產處置、產(股)權變動等審批(審核)由區、縣(市)根據上述原則自行確定。
16.審批(審核)企業改制事項的單位應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簡化手續,公開辦事時限,實行限時服務,并在內部建立有關批準程序、權限、責任和相關資料歸檔保存等制度。
五、職工安置和調整勞動關系
17.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改制時必須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制定職工分流安置與勞動關系調整方案。職工分流安置與勞動關系調整方案主要包括:企業職工(含離退休及其他人員)基本情況;職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依據、指導思想、原則和辦法;調整勞動關系的時點和費用測算情況;職工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和支付辦法以及資金來源;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藥費、采暖費等內債處理意見;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18.職工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企業改制時,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應嚴格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關于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企業時,應對全部在冊職工按企業改制調整勞動關系時點測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或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19.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企業改制時,應在企業改制相關協議或合同以及職工安置方案中明確,由改制后企業與所聘用的原企業職工依法理順勞動關系。經協商一致,繼續留在改制后企業工作的職工,由改制后企業與職工或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變更相關內容,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對改制后企業未聘用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20.妥善處理拖欠職工內債。企業是償還拖欠職工內債的主體,拖欠職工的內債應由企業償還。在企業改制時能夠一次性償還的,應一次性償還;一次性償還確有困難的,應與職工協商償還辦法,約定償還時間。
21.做好改制企業離休干部安置服務工作。確保企業離休干部“兩個待遇”不變。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區、縣(市)成立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中心,對改制企業離休干部實行統一歸口管理與服務。
22.全面實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認真執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沈委辦發〔2003〕50號)規定,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所需管理活動經費、采暖費、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其他有關費用,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繳足10年費用。困難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和市政府批準,可采取分期繳納或一事一議辦法妥善解決。
23.妥善安置改制企業中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是指企業中的工傷、殘疾、患病、市級以上勞模、“三期”內女職工、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內退職工、“三方面人員”(建國前老戰士、抗美援朝老兵、干部)和60年代精簡下放人員以及職工遺屬等。企業改制時,應按照國家、省市現行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建立托管中心等靈活、可行的辦法落實相關待遇。
24.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改制后未聘用人員,檔案移交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移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以及按規定應享受的各種待遇,由國有企業改制收益中支付。對改制后企業留用的人員,改制后企業應在新企業工商登記后30天內與其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理順職工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各種社會保險關系。
六、其他事項
25.全面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意見》中的各項政策規定及其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
26.設立市屬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專項資金。由市財政籌集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項用于解決市屬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職工安置費用。
27.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管理及企業改制收益支出安排。轉讓企業國有產(股)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出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并經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企業內審人員要密切關注改制企業的清產核資業務審計,防止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出現舞弊,在審計時應關注以下問題:⑴改制方案是否經過批準;⑵審查清產核資中介機構的資質,視其有無合法資質;⑶關注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⑷通過審計,防止改制企業突擊采購、亂投資、亂發錢物、私分轉移國有資產,維護改制企業資產的真實、完整;⑸防止中介機構與企業串通舞弊;⑹關注核銷的資產,短少的資產要追查原因,核銷應經國資委批準。問題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二)資產評估時關注的問題
企業內審人員同時還應注意資產評估各環節的工作,以防出現低估國有資產的行為。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產權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審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時應注意:⑴審查所聘請中介機構的資質;⑵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⑶評估的方法是否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⑷是否有政府參與操作的行為;⑸評估結果的合理性、正確性;⑹有無任意壓低國有資產的行為;⑺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⑻評估后的賬項調整是否正確。
(三)改制企業產權轉讓時應關注的問題
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家經濟結構的布局和戰略性調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其他各方的權益。審查時應關注以下問題:
1、產權轉讓的方式不規范。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協議轉讓是指買賣雙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對方開價并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最后達成買賣雙方產權轉讓的出售方式,這種出售方式屬于定向出售。競價拍賣是賣方將企業產權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唯一考慮的是價格。招標出售指將企業產權賣給向賣主提出最好條件的買主,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必須從社會和經濟方面提供今后使用者購買產權的一定條件(如保證職工就業,不改變企業經營范圍等)。審計人員應確保企業產權轉讓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違規行為。
2、產權交易的地點不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也就是說產權交易必須全部進場。
過去,一些產權在交易過程中,因沒有嚴格的規定,場外交易時有發生,暗箱操作難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途徑之一。場外交易的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場外交易不公開、不透明,在轉讓過程中容易出現暗箱操作,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避銀行債務,侵犯職工權益等問題;二是場外交易在轉讓過程中協議定價,沒有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缺乏判斷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客觀依據;三是大量場外交易,還容易產生地域、行業等人為分割,不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四是缺乏統一的市場監督和制約機制,出現以多種方式侵蝕國有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國資委、財政部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場外交易;嚴禁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國有產權。
3、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應關注的問題。國有產權轉讓前要公布產權轉讓公告。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在產權轉讓公告中,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⑴轉讓標的基本情況。⑵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構成情況。⑶產權轉讓行為的內容決策及批準情況。⑷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⑸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⑹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⑺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項。
信息公告前要經過審批。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采取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在征集受讓方時一律不允許設置歧視性和排他性條款。前段時間個別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為使管理層收購得以實現,對受讓方設置了種種障礙,實際上沒有一家企業報名成功,至此掛牌改制也就宣告流產,最后順利實現管理層的廉價收購。既然這些企業的管理層可以參加收購,而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那么,再讓他們主持談判,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顯失公平。
關于管理層收購,國資委制定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明文規定,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并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必須指出,國有企業改制要征得債權金融機構的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改制。
4、產權轉讓的價格過低。國有產權轉讓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價格在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國有產權的轉讓價格,不低于改制企業的凈資產,凈資產就成了一個非常重要和關鍵的定價參考指標,這是一條紅線。《意見》有明文規定,嚴禁受讓方在產權轉讓定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產權轉讓的合同不合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聘請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意見》指出,嚴禁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轉讓合同的簽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⑴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⑵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⑶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⑷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⑸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⑹產權交割事項;⑺轉讓涉及的稅費負擔;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⑼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⑽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⑾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關于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高校產業經歷了近30年的發展,道路坎坷,成績卓著。機遇和挑戰同在,機遇與風險共存。在規范化建設過程中,清理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經濟、法律風險,是一項重要的工作。通過清理,明確風險之所在,風險之程度。降低或規避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是完全必要的。
我們對高校全資企業的風險責任要有正確的認識。以往我們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是無限責任的企業,它的債務風險要由主辦單位來承擔。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高校主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督逃ā返谌粭l也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學校沒有為校辦全資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已實際到位,企業與學校間的財產關系清晰。那么,學校就沒有義務要對其所投資的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高校全資企業的主要風險在于“校企不分”。企業的財產與學校的財產不分。企業與學校兩個法人間的債權、債務不分,有時無法證明企業債務獨立于學校,對于這種情況,學校很可能要承擔企業的債務風險。“校企不分”的風險,同樣會存在于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包括新組建的資產經營公司。因此,我們在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包括參股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時,除應審查學校及全資企業的擔保風險外,還要特別關注以下兩個問題,在今后企業運營中也要引以為戒。
第一個問題,要清查學校對所投資企業的投資文件是否齊備,出資是否到位。特別是學校無形資產出資的驗資文件、實物資產出資的驗資文件及產權變更等是否合規齊全,對于已經出資到位的,學校應獲得相應的股東出資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出資已實際到位,學校就有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部分全資企業由學校出具“資信證明”確定注冊資金?!百Y信證明”僅僅證明了注冊資金來源有保證,但往往注冊完成后,學校的出資不能實際到位,這在企業出現債務風險時,學校就有可能因出資沒有到位而要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還應清理學校有沒有將房地產等非經營性資產出資,如有,應盡快置換出來。否則,當企業出現債務風險時,有可能要以這部分資產抵債,將影響學校的教育資源。
第二個問題,要清理企業在經營中有沒有“校企不分”的情況。如歷年上交學校款項的合規性、公允性,高校企業每年往往按照學校下達的指標向學校上交利潤和費用,但企業有沒有利潤,有多少利潤,使用了學校多少資源等,均沒有依據,甚至出現虧損企業舉債上交學校,有的企業在銀行借款用途中赫然寫上“上交學?!保贿€有,企業應收學校的債權長期不能收回;企業資產、財務、人員不能獨立于學校等等。這些狀況如不能及時解決,當企業出現債務風險時。完全可以認為是學校抽逃資金而需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問題應該與“擔保責任”一樣清理清楚,從而研究制訂應對風險的預案,避免學校承擔企業的債務風險,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資產清查、清產核資、資產劃轉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高校企業在清產核資、資產劃轉、產權登記和變更登記、資產經營公司設立過程中,申報和審核程序復雜。而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政出多門,政策、規定不統一,不能有效銜接,在國家嚴格監管國有資產的大背景下,高校企業改革改制審批手續耗時費力,制約著產業規范化建設的進程。尤其是2006年至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與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職責重新分工導致銜接不暢,停止辦理產權登記及變更登記、非轉經等手續,致使學校經營性資產不能順利地由學校劃轉到資產公司,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陷于停頓狀態。為推進規范化建設的進度,保證規范化建設的質量,建議:
高校產業自成立以來,沒有進行過全面的資產清查,應利用好這次機會,對全校企業進行清理和資產清查。由于清產核資申報和審核程序復雜,如果不涉及核銷不良資產,可以嚴格按照清產核資的要求,對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清查,界定各項資產產權。理順企業財產歸屬關系,剝離非經營性資產,核實所投資企業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總量。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依此作為申報資產劃轉的依據。因為對于清產核資、資產劃轉、企業清算、企業改制、退出股權等經濟行為,資產清查是基礎,這樣做也可以加快規范化建設的進度。
雖然資產清查、清產核資的對象是企業,但涉及學校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因此,資產清查、清產核資要與學校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緊密配合,緊密銜接,互相對賬,互相核對法定文件和會計資料,以利學校對經營性資產建賬、調賬。做到“三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
資產清查、清產核資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補充完整投資的法律文件及相關資料。重點在投資決策文件、驗資報告、企業章程、股東之間的特別約定等。防止今后在發生糾紛時,“書”到用時方恨少。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不能劃轉到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后才能劃轉;學校直接投資企業的長期投資損失在學校賬面較難合規核銷。因此建議準備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先將擬保留改制的全資企業劃轉到擬作為資產經營公司的全資企業中,然后將全資的資產經營公司改制為有限公司。這樣操作,可以保證資產劃轉的進度,使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盡快從學校轉移到資產經營公司。
學校財務部門和企業財會部門應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國資管理部門核準的清產核資結果及時建賬、調賬。以利做到學校對外投資與所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之間“賬賬相符”。學校財務部門和企業財會部門的建賬、調賬工作建議請審核清產核資結果的中介機構協助完成。
規范資產經營公司組建和運營,注意規避學校連帶責任
部分高校的資產經營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實施前組建的,應按照新的《公司法》進行規范;高校設立的資產經營公司,由于是學校獨資的,不管何種類型,在運營中仍需注意規范經營,嚴格處理學校與企業兩個獨立法人的關系,避免學校承擔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風險。
由學校和學校的一個全資企業作為兩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這種以同一利益主體的多個股東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方式并不規范,應按照新《公司法》規范為學校法人獨資的有限公司,這樣,產權關系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也較為清晰。
按照資產歸屬,未經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應按照新《公司法》和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手續,或規范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有限公司。
鑒于“一人有限公司”如何保證公司財產的完整性,以保證債權人利益仍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公司法》第64條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作了相關規定。高校設立學校法人獨資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時,要嚴格明晰公司產權,在“人、財、物、機構”諸方面嚴格劃清企業與學校的界限,不能搞成學校產業處的翻牌?;颉耙惶装嘧樱瑑蓧K牌子”。在新設和改制時。有必要聘請中介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在今后的經營中,每年應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公司產權關系、經營活動、利益分配等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出具法律意見書。
資產經營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要嚴格公司資產、財務的管理制度,在利潤分配、債權債務處理、資產處置、投資活動、知識產權等方面要有獨立于學校的財產權。要牢牢把握學校與企業是兩個獨立法人的原則。學校與資產經營公司之間的法定關系就是投資與接受投資的關系,具體來說,就是學校向資產經營公司投資,資產經營公司依法合規向學校分配紅利,其他的經濟關系均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學校每年對企業下達上交指標應該說是合理的。但這些指標應通過公司股東會(經資委或董事會),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經過實事求是地科學分析,制定在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中,作為對企業經營者的考核目標。年終如果企業的經營業績完不成預算,可以處分經營者,但不能強行向企業平調資金。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利潤分配:資產經營公司所投資企業分配的紅利應進入資產經營公司核算,根據核算后的凈利潤由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經資委)決定應分配給學校的紅利。應注意的是,資產經營公司所投資企業分配的紅利不能直接支付給學校。
關于股權轉讓收入:資產經營公司出讓所投資企業股權的收入應進入資產經營公司核算損益。根據核算后的凈利潤由學校經資委決定應分配給學校的紅利,也不能由受讓方直接支付給學校。
關于企業向學校上交費用的問題:學校根據企業占用投資以外的資源收取企業一定的費用是合理的。但一定要合規公允。企業使用學校房屋,應簽訂租用合同,公允計價。合規交納租金;企業使用學校編制人員。應簽訂借調合同。合規、公允向學校支付借調費或返還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補貼和公共條件費;企業使用學校設備等有形資產,應簽訂合同,公允計價。合規支付租賃費用等等。這些合同關系應由學校與企業直接建立,資產經營公司可以代為管理。涉及的費用應由企業直接向學校支付,不要由資產經營公司代收代付。
關于學校向企業收取管理費的問題:管理費一定要有具體的管理內容。最高數額是和經營規模掛鉤的。要經過稅務部門核準,年終要做出管理費的使用決算,手續相當復雜。管理費的收取在以前全資企業中比較時興。但在現代企業中已經沒有法規根據了。因此建議高校不要以管理費形式向企業統收費用,而應該“管了什么,收什么”,如管了企業的人事檔案,收取檔案保管費等等。
關于企業與學校合作的問題:企業承接學校工程、向學校供貨等,應簽訂合同,公允計價,學校應向企業支付工程款和貨款。不要與其他費用互相沖抵(橋歸橋。路歸路);企業轉讓學校技術、實施學校專利,學校為企業咨詢等技術服務。應逐項簽訂技術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費用:企業與學校學科合作研發項目、企業委托學校學科研發項目或聯合承接項目均應有合同。
健全資產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證高校企業科學發展
“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备咝.a業要科學、健康地發展。起到它應起的作用,關鍵是作為學校唯一的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是否能盡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統籌兼顧學校和企業的利益,全面協調所投資企業可持續發展?,F代企業制度將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后。調整生產關系的核心是健全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將保證企業科學決策、合法經營、有效監管。促進高校產業生產力發展。
為此,我們對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提出以下建議,希望引起注意。
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的要求。設立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的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該機構人數不宜過多,以5~7人為宜,根據各校情況,可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常務副職擔任主任,成員由學校管干部工作、財務資產工作、科研和產業工作的校領導。以及資產經營公司的董事長等主要負責人組成。這個機構應當成為代表學校具有“管人、管事、管資產”權力的機構。是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權力機構。成員太多。表面看來似乎加強領導、“民主”決策,實際上起不到科學決策的作用。
建議學校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由5―7名熟悉經濟工作、具有企業經營決策能力的成員組成。除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外,公司董事會成員與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員一般不宜交叉任職,這樣有利于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有利于決策的監督機制建設。學校應確保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法》規定行使企業經營決策的相應職權。
在實際的決策和行使職權中,要注意防止弱化董事會職能,過于強化經資委職能或由董事會包攬一切,經資委被架空的現象發生。
高校根據本校的客觀實際,為簡化管理層次。不設經資委,由公司董事會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成為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這是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董事會成員一定要有權威性,學校授權既要充分,又要有一定的限制和監督。
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成員一般應由學校資產、財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負責人和資產經營公司的職工代表兼任。切實行使《公司法》賦予的對公司經營行為、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監督職權。要注意防止監事會形同虛設的現象發生。
對于因企業數量很少,暫不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要落實學校經營性資產的主管責任人。明確校內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資產經營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要納入學校干部管理的渠道,加強教育和考核。
對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高校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部分高校財務部門不清楚如何對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在主管部門制訂出臺高校會計制度對經營性資產核算的新規定之前,建議:
學校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校辦企業投資。財務部門應在“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中進行核算,不能在往來科目中長期掛賬;“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借方余額應與所投資企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中學校投資超過注冊資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各高校應根據專項審計報告或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的清產核資結果,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對于擬保留、暫未進行專項審計和清產核資的學校所投資企業。學校財務部門可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所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補記或調整“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確保學校財務部門“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借方余額與所投資企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中學校投資超過注冊資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學校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變更時,學校財務部門也應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相應調整。
學校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增加投資,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應及時辦理占有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高校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發生變化應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部分高校的資產管理部門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這將給國有資產管理及股權處置帶來不良后果。建議各高校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所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當企業的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國有資本、國有資本出資人等要素發生變動時,要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撤并企業、退出股權、企業改制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要嚴格控制被撤銷企業的經濟活動,處理好被撤銷企業的對外投資。避免發生新的經濟和法律風險,盡量減少資產損失。
撤并企業要認真做好清算工作,要聘請中介機構做好清算審計,審核處理注銷中存在的問題,特別要做好稅務審計。
對于已被吊銷的企業,也應做好清算工作,特別要注意清理這些企業的或有債務以及可能對學校構成威脅的經濟法律風險。
學校在制定全資企業改制方案時。要切實把握四項原則:企業的發展方向和主營業務要明確,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條的要求;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本金要落實,與企業的主營業務相匹配;企業的管理和技術骨干要落實,能夠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企業近期(3―5年)的盈利目標要落實。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制。
除個別特殊行業的企業和資產經營公司外,學校一般不要將全資企業改制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理論和實踐中,我們會發現,法律上承認的一人有限公司,容易出現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不利的局面,社會化的普通有限公司多種利益主體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失去。對于高校企業來說。原本學校全資企業“校企不分”的管理體制不大可能改變,也就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不利于企業的發展。
對擬撤并的企業,要逐步改變消極被動解散清算的做法。充分運用企業機制。采取積極主動的資產運營、資本運作等手段。對連續多年虧損及沒有控制權的企業股權進行整合重組。改善和優化資產結構,降低國有經營性資產損失風險和學校要承擔的連帶責任風險。在企業改制中,不要因為全資企業存在的問題難處理而草率改制,也不要拘泥于股權多少。應從企業發展出發。從企業的資產質量、資產結構出發。通過改制。優化學校經營性資產結構和產業結構。
關于取消企業冠用校名的問題
高校企業名稱冠用校名相當普遍,還有相當多高校企業冠用學校校名全稱。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北大、清華規范校辦企業管理體制試點指導意見》和2005年教育部《關于高??萍计髽I規范化建設指導意見》中都明確,要對冠用校名的高校企業依法進行整頓。為什么要這樣做?
第一,高校的校名、標識和一些典型標志是學校的象征。是高校幾十年積淀的厚重文化、高素質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的一個體現,也是高校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上層建筑范疇;而高校企業雖然脫胎于高校。但其追求的是經濟利益,屬于經濟基礎領域,其文化內涵和經濟行為不同于高校。
第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逐經濟利益。有意利用高校的公信度、知名度和聲譽進行不正當的商業行為,致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學校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學校聲譽,而且誤導消費者,使其利益受到侵害。企業的這種魚目混珠,甚至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正當競爭,也損害了同行業其他企業的利益。
第三,不少高校企業冠用校名經營,當出現經濟和法律風險時,不僅沒有給學校增光添彩。相反也損害了學校的聲譽。
第四,隨著高校企業改革改制的深化,股權變更是經常性的事。控股時冠上去容易,退出時要取消就難了。無形中侵害了學校的知識產權。
第五,企業應該積極爭取創立自己的品牌,這樣。更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如果新設企業掛了學校名,有利于開拓市場的話,那么,現在冠用校名的企業絕大部分已經創立多年,市場接受的是你的“貨真價實”的商品,而不是掛了什么名。一些貼牌產品的案例已充分說明了在市場經濟逐步成熟的今天,“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注定要被市場淘汰。
第六,我們是學校投資企業中的干部,應該從維護學校聲譽出發,從學校長遠利益出發,利用好這次規范化建設的機會,率先垂范,盡快自律取消學校所投資企業冠用校名。我們這樣做了,社會上那種濫用高校名義追逐非法利益的行為就可以有效遏制。這也是我們的社會責任。
當前,要取消企業冠用校名,確實存在一定難度,甚至相當困難,大部分困難和阻力來自我們的主觀認識。為此,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議:
對于冠用校名的學校全資企業,主動權和決定權在學校,應該盡快取消,在企業改制時。不能因為吸引投資者,而同意繼續冠用校名,應將取消冠用校名作為改制的先決條件。
對于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業,學校應盡快向公司股東會提出取消企業名稱中冠用校名的議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東的工作;以校名作價出資占有企業股權的?;蚱髽I設立時學校與合作方有協議約定可以冠用校名的,應由學校向股東會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議,學校可以減除這部分股權,或者使用其他無形資產彌補這部分出資。取得合作方的諒解和支持,盡快通過股東會關于企業取消冠用校名的決議。
既然校名是學校的知識產權,那么是否可以像其他知識產權一樣,作為無形資產作價投資或收取冠名費呢?我們的看法是:不能、不好、不恰當。
首先,學校校名是高校文化、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代表,部分高校將校名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其目的是有效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不是牟取商業利益的。
其次,企業有償使用校名,如何評估與計價?難道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歷史的校名僅值幾十萬、幾百萬、上千萬嗎?我們可以認為它是無價之寶,但在商務上。也可以認為它“一錢不值”,這是因為企業與學校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
再次,如果冠用校名的企業能為學校增光添彩,我們還能夠得到。但如果企業有了不正當行為,在輿論上,我們又如何面對全校的師生員工?如何面對創造和珍惜學校良
好聲譽的廣大校友?如何面對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各界?
因此,將校名進行商業運作而獲利是欠妥當的。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企業名稱中也不宜使用學校校名全稱,這是工商登記注冊條例規定的。對于資產經營公司,冠用校名全稱。社會上會誤認為是學校的一個二級管理單位,不利于“校企分開”的管理體制建設。也不利于企業的經營活動。
健全內部控制,加強監督管理,有效控制風險
高校產業在規范化建設后,如何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將是學校和我們高校企業經營者面對的重大課題。健全內部控制是確保法律法規及經營方針的貫徹執行。維護財產安全與完整,保證企業財務會計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準確、及時與可靠,避免或降低各種風險,促進企業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而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因素基礎上,綜合利用各種分析方法,針對人、財、物等各生產要素及相關業務活動,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方法、程序和制度。是國際企業界公認的較為成熟的企業監督管理體系。風險無時不在,風險無處不在,作為高校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我們的責任是有效控制風險,避免或降低各種風險對經營目標的影響,還要規避企業經營風險對學校的影響。
內部控制的整體框架包括了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以及監督活動等五個部分,它是現代企業管理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五個部分是緊密關聯的,構成了金字塔形結構。當前,高校企業應著重注意以下內部控制的建設:
控制環境
建立相關的控制制度環境。當務之急要健全重大經營決策的制度。學校層面要健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制度;資產經營公司層面要健全對外投資、融資、擔保、資產處置的決策制度。使高校投資辦企業能夠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積以往的經驗和教訓,如果這些制度健全了,并且付諸實施。我們可以減少失誤,降低風險,相當多的風險是能夠避免的。
健全企業干部管理制度,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經營干部隊伍。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再好的制度是要靠“人”去實施的,歪嘴和尚可能念歪了真經,因此。高校企業能否健康科學發展的關鍵是有沒有一支德才兼備的經營管理干部隊伍。高校辦好企業,不僅要有“精兵強將”,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不斷完善對經營管理干部隊伍的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要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明確哪些人員不能在企業任職和任職的條件;明確干部遴選、考察、推薦、委派的程序;明確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明確廉潔從業的要求:明確對經營管理干部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風險評估
任何企業都時刻面臨來自內外部的各種風險,風險無時不在、無處不在,給企業經營目標實現帶來威脅。對于高校企業,尤其對于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我們不僅要關注企業自身的風險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還要關注企業風險可能對學校正常教育、科研秩序和環境的影響。
對于重大事項要健全完善科學論證。重大事項包括了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融資活動、經濟擔保等可能影響資產保值增值的事項。在決策前,要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中應詳細分析可能會發生的風險,制定管理風險的預案,采取必要的管理風險的行動。對于科技企業,著重要分析評價技術成熟程度、科技發展、工業基礎、市場需求等方面的風險。
要分析法律風險。著重要評價可能出現的“校企不分”的法律風險,指導企業“人、財、物”方面的獨立性建設。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較大的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應設立法務機構或聘請法律顧問。
要評價員工的道德風險。特別要經常分析和評價企業高管團隊的道德風險。通過對道德風險的評價,指導對企業干部隊伍的管理,加強廉潔從業作風的建設,指導企業內員工分工。以降低錯誤或不當行為的風險。
控制活動
在經營活動中,要按照制度,嚴格流程,使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實施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實施預算管理:要對企業投資、經營目標、資產變動、現金流量等編制年度預算,改變以往無計劃、無目標的經營管理狀態。預算可以定期調整,年終要有決算。預算的達成率是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成熟,管理是否科學的標志,是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考核的依據。
嚴格工作流程:對于各項工作均應編制工作流程,特別對于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要嚴格立項論證、風險評估、審核、批準的流程。對于大額資金的流動要嚴格審批流程、加強控制環節和健全實時跟蹤。
信息溝通
重點在財務會計信息溝通的及時、真實、連續、一致。
要建立合并會計報表制度。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能夠較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因此,要對所投資企業加強財務會計信息的溝通。首先應該掌握所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通過報表,分析企業的經營情況,從而確定對所投資企業的管理措施,否則,資產經營公司將成為“瞎子”和“聾子”,閉目塞聽是經營不好的,監督管理只能成為空話。建議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每個季度能收集股權在20%以上的所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進行分析合并,掌握局部和整體的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以利評價、預警經營風險。有的放矢加強和指導相關環節的控制活動。
所投資企業經營信息的溝通。在預算管理基礎上,每個季度要掌握所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要有報表溝通,但更重要的是實地考察。要切實改變原校辦產業管理部門的“統計局”職能,使資產經營公司真正成為資產經營、管理的企業。
監控活動
監控活動由持續監督、個別評估所組成,以確保企業內部控制能持續有效地運作。當前比較有效的辦法是加強審計監督。
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各級管理層要重視中介機構的“保留意見”。切實分析,及時予以解決。
重大資產變動的專項審計、評估。
資產規模較大的資產經營公司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加強經常性的內部審計監督,將問題發現和解決在萌芽狀態。
企業內部控制是一個很大的課題,國際上已逐漸趨于成熟,成為普遍重視的企業管理體系。因此希望高校企業的管理者,經常不斷研究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建議高校產業協會能夠組織這方面的培訓和研討。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事物總有兩面性。高校產業的開拓者留給了我們發展的基礎和財富,同時也會留給我們一些問題。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就是要求我們繼承開拓者留給我們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吸收前人的經驗,吸取前人的教訓,在得來不易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協調改革制約高校產業發展的生產關系,統籌兼顧各方面的關系,以科學發展觀促進高校產業科學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