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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多媒體;民事訴訟法;教學
中圖分類號:DF 72文獻標識碼:A
當代科學技術為我國高等教育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技術保障,多媒體教學就是其中重要的表現形式。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所開設的必修課程,使用多媒體授課的課時比例應達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學校應達到15%以上。”具體到法學本科教學,應當注重多媒體教學的應用,完善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為此,及時總結、交流多媒體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應用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于提升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質量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多媒體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必要性
多媒體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必要性集中體現在它具有教學手段的先進性,教學效果的顯著性,能極大地滿足現代社會對法學專業本科實踐應用與創造型人才的現實需求等方面。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育中實施多媒體教學的先進性
1. 多媒體教學提高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信息的集成度
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表明,民事訴訟實踐與民事訴訟理論是民事訴訟法學中并行不悖的教學內容。如何將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狀況在教學中直觀表述出來,一直是本科教學中的一個難點課題。傳統的方式是教師口述案情或向學生發放案卷文字材料,但這些方式很難讓學生直觀地體驗案例中的民事訴訟事實與法律問題。科學實驗數據證明,人類獲取得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還有3.5%來自嗅覺,1.5來自觸覺,1%來自味覺[1]。
可見,以往教師講、學生聽的“講座式”形式單一的教學方式,容易抑制學生大腦皮層的興奮,使大腦疲勞。而多媒體技術不僅能把民事訴訟課程內容尤其是司法以文字、圖形、圖像等不同的媒體信息組合成一個有機和完整的多媒體信息,而且能夠把不同的輸入設備(如掃描儀、數碼相機等)、輸出設備(顯示器、投影儀、打印機等)、存儲設備(如硬盤、軟盤、光盤、優盤等)和傳輸設備(如電纜、光纜等)集成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基于這種能夠對信息進行多通道獲取、存儲、組織與合成的特點,多媒體在教學過程中實現了教學方式的多元化、教學內容的生動化、教學情境的形象化、教學氣氛的活潑化;還能寓教于樂,全面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提高其理解力,拓展其思維空間,開發其潛能,使他們真正成為學習的主體,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正是利用多媒體教學中信息的集成性,從而使教學過程也更形象、多元與生動,多媒體教學也越來越受現代教育的歡迎。
2. 多媒體教學增強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交互性
如果說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信息的集成性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的表征的話,那么其交互性則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的靈魂。因為多媒體技術不是各種信息的簡單集合,而是一種把文本(Text)、圖形(Graphics)、圖像(Images)、動畫(Animation)和聲音(Sound)等形式的信息結合在一起,并通過計算機進行綜合處理和控制,能支持完成一系列交互式操作任務的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我們可以根據需要,合理地改變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信息的表現結構,實現師生對教學信息的主動選擇、控制并得到及時反饋。它將傳統教學信息交流的單向性(例如“講座式”授課方式),變為雙向性(對話討論的實踐性授課方式)甚至多向性,改學生聽課被動狀態為學生學習研究與創造的主動狀態,充分實現了師生對課程教學信息的主動選擇、控制與及時反饋;而且,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教學信息的交互性不僅表現在教學內容(信息)的控制、組織、傳輸,更重要的是能對教學信息內容和形式進行分解、加工、改造、轉換、新建,創造出一種新的信息內容和形式,并從這些變化中獲得新的知識或驗證知識。現在教育界正在嘗試的運用多媒體人機交互性強的特性進行的“發現式教學”是其他教學方式所無法比擬,這對學生的素質教育、技能訓練,乃至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具有積極的意義。這就是完整意義上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也是其應用價值之所在。
3. 多媒體教學實現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資源共享
由于現代信息技術已經實現了即時通訊和跨地域通訊,因此,依托于網絡發展的多媒體教學技術使課程教學內容可以在短時間、大范圍內互通有無,共享資源,實現共贏,進而節省了教學成本,提高了教學效果。這種優勢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中則體現得更加充分:在多媒體課件的制作過程中,教師、學生以及專業的多媒體制作者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課程信息,如傳統紙質出版物、影視媒體、網絡及時找到自己需要的教學資源,對多媒體課件應用方式方法進行討論,激發靈活運用多媒體的靈感,對自己需要的教學內容進行學習與探討;通過教學視頻,學生可隨時從服務器上下載并回放教學的整個過程,進行在線學習;在“Internet教室”、“遠程教育系統”中,學生可以學習各種網絡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實現了教與學、實時或非實時交互式的聯系,突破了傳統教育的模式,打破了教學時空,實現了教育資源共享,促進了開放的教學體系的構建。可見,多媒體教學依托網絡建設,共享優質教學資源,搜集最新、最權威的資料,為教學的高效進行提供了充實的物質保障,更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多媒體教學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效果方面的顯著性
由于多媒體教學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的先進性,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實踐中,應用多媒體教學能夠顯著地提高課程教學效果。
1. 有助于本科學生牢固掌握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其深厚的理論基礎為支撐。法律,作為公平正義之象征,權利救濟之最后保障,規則生長之源泉,秩序維系之后盾及社會運作之保障同樣具有其厚實的理論基礎。正如法學專業高等教育培養目標所指出的,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素養是受高等教育者區別于一般法律工作者的主要特點之一,因此,法學理論知識就成為主要教學內容之一;同時,這也是培養法學理論人才,使其具有較高法學理論修養、能夠從事法學理論工作的人所必需的。“一個社會不可缺少法學專家。他們對于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法律乃至社會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是一國法治的理論保障。沒有法學專家的社會,必然是法律停滯的社會,是法律落后于時代的社會。”[2]
然而,由于法學理論博大精深,學派林立,學術爭鳴紛呈,學生如果不能對所學課程法學理論進行系統理解,就易于出現對法律事務包括國家司法考試試題的解答僅僅停留于就事論事的層面,而難以上升到法理學的高度來分析、解決問題。具體到民事訴訟法學來說,其龐大的理論體系、瑣碎繁多的法律程序規則如何能被本科學生理會和掌握也是此課程教學難點。將多媒體教學引入到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來,則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解決此類問題。如前所述,多媒體教學信息的集成性決定了信息的多元化,圖文并茂與聲像俱佳,能向學生提供形式多樣、功能各異的的感性材料。形象生動的畫面,逼真的情境,把學生帶入了接近現實真實的環境(民事糾紛現場、庭審現場),讓學生主動探索,與當事人同步思維,使學生深刻理解當事人在民事糾紛與訴訟(特別是一些災難性事件,如重大交通事故賠償、環境污染糾紛、嚴重醫療事故糾紛)中承受的巨大物質與精神壓力,深刻感觸法律的精神,并進而培養自己的民事法律應用技能。
2. 有助于提高本科學生民事訴訟的實踐能力
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的學科,其在現實生活中的實踐應用是該學科重要的研究內容與教學內容,對民事訴訟實踐性內容(個案)的關注不僅僅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法的表現形式,而且也是提高學生民事訴訟實踐思維與技能的關鍵。在就業壓力不斷增長的今天,法學教育目標面臨著轉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理念應當從單純重視法學家型教育轉向法學理論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綜合型教育,在法學本科階段,應當培養學生初步的法學思維方式和理念――法學理論和法律技藝并重,訓練學生的專業技能,包括解決問題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實調查能力,交流、咨詢、談判、涉訟,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和處理法律事務能力,發現并解決道德困境能力,自我完善和發展能力、創新能力、競爭能力。”[3]
應用多媒體進行案例教學,民事訴訟原理與立法規定可以通過真實的個案影像與師生案例討論、模擬審判活動動態模擬顯現出來,有效呈現重點、難點;易于學生參與和師生互動;無限重復,加強記憶,克服遺忘;真正讓學生“動”起來,實現對民事訴訟法學知識信息學習的眼、耳、口、手、腦的“全頻道”接受、“多功能”協調、“立體式”滲透。運用多媒體課件組織教學,可以優化民事訴訟法學課堂教學過程,增強課堂教學效果。
3. 有利于本科學生構建開放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體系
隨著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推廣,多媒體技術的發展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多媒體教學方式也經歷著革命性的變化,這些新穎的學習方式已成為人們進行學習的高效率方式。具體而言,多媒體教學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課堂教學模式”的多媒體教學環境,“個別化自主式學習模式”多媒體教學環境和“遠程教學模式”多媒體教學環境。在這樣的技術設備的平臺上,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擺脫了傳統課堂教學的限時、限地、限師生人數、限教學內容的束縛,使有形教學空間無限擴大,本科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長、愛好以及學科學習的基本要求,借助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技術與方式,預習、學習、復習與鞏固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并在此過程中,培養自己開放的知識體系。
(三)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能夠極大地滿足社會對具有實踐型知識結構的法學本科畢業生的需求
目前,在校本科學生一般不具備民事訴訟實踐的經驗,由于多種因素的限制,他們也不可能在大學本科階段就到社會上去進行長時間的實踐活動。如何在學校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為學生提供了解社會,適應社會的專業應用能力訓練,是我國高校法學教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教學實踐中,民事訴訟法學與其它學科課程教學推進多媒體教學,教師就可以把自己收集的典型案例或自己辦理(訴訟)過的案件材料、解答過的咨詢案件材料與同學們分享,使同學們在分析討論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熟悉法律程序的運作,鍛煉法律思維,全面提高法學實踐應用能力。其中,民事訴訟案例的多媒體教學能夠真正實現“發現式教學法”,它根據學生已有的認知結構特點設定問題,讓學習者帶著疑問學習、探索;教師可以根據案例影像提出假設,引導學生尋求解決民事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并通過案件審理結果檢驗學生的學習效果。總之,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鉆研求知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可以將學習理論知識與增強實踐應用能力有機地統一起來,將信息交流與開發智能有機地統一起來,這樣更符合現代高等法學教育的新思想、新觀念,極大地滿足社會對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需求。
二、多媒體教學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現實基礎
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證明,多媒體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具有現實基礎。
(一)高校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具備了應用多媒體教學的技術保障
1.多媒體技術設施
在技術設施上,大多數學校本科教學使用的各類型教室(大、中、小教室)均安裝了多媒體教學的基本單元設備,即電腦、投影儀、顯示屏、音箱與網絡連接設備。這樣就為授課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開展多媒體教學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平臺。
2.校園網絡
與教室內多媒體教學設施建設的同時,校園網絡建設為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提供了“校園民事訴訟教學視頻(例如民事訴訟案例影像、法庭實況影像等)”、有些高校還建立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Internet教室”、建立了“遠程教育系統”為師生教學活動提供了更為寬廣的技術支撐與應用空間。
(1)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校園網。在校園網(局域網)中,流媒體技術具體可以應用在在線學習、網上教學與培訓和娛樂休閑等方面。其中,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在線學習就是使用實時采集和的方式,配合流媒體技術利用校園網來現場直播課堂教學,學生在校園網的任何一個接入點都能實時觀看,使學生擁有最大的學習自;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校園網絡教學則是利用了流媒體技術制作的網頁型教學課件的流暢性,學生上網即可學習民事訴訟法學課程。
(2)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遠程教育。網絡遠程教學最大的優點就是其跨時空性,讓人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流媒體的應用豐富了多媒體的內容,課堂教學、網絡教學、視音頻點播、學習輔助,老師間交流,極大地豐富了遠程教育資源,對網絡遠程教學的推廣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這就在技術范疇上實現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與學實時或非實時交互式的聯系,突破傳統教育的模式,打破教學時空,實現教育資源共享,構建與完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開放性的教學體系。
(二)教學實踐為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提供了經驗
在多媒體教學中,多媒體課件體系的建立與實踐應用與多媒體教學設施建設同等重要。在建立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體系過程中,教師是最為關鍵的主體。依據實施多媒體教學的實踐經歷,筆者認為,建立高質量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課件體系必須把握以下要點:
1.保證本科民事訴訟法的學課程多媒體課件編寫的資金與技術投入
編寫高質量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系統,需要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例如,筆者在教學實踐中,購置了攝像機、數碼相機、錄音設備,適時更新了電腦軟硬件配置,添置了掃描儀和打印機。有了這些設備,就能為收集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素材、編輯高質量的幻燈片課件內容提供了物質技術保障。同時,筆者購置了必要的多媒體教學書籍、多種多媒體影像教學光盤,學習多媒體技術,與同行交流多媒體教學經驗,在此過程中,積累和提高了多媒體教學的技術知識與應用技能。
2.收集與整理民事訴訟案例影像資料的編輯素材
編寫高質量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還需要有大量的典型的課件素材。收集與購置民事訴訟影像出版物、視頻資料是積累課件原始素材的重要方式。例如,筆者在本科教學過程中,收集與購買了《中國法庭》、《中國庭審控辯技巧》、《中國大案偵破實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流程》、《法網邊緣》等VCD和DVD影像資料;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特點收集與編輯最新的典型的民事訴訟案件影像資料也是十分必要的積累課件素材的途徑。筆者利用CD、DVD光盤編輯、整理了數百個社會實踐中各類民事糾紛與訴訟案例影像素材資料。這些課件素材為筆者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本科、碩士研究生或在職司法干部),編輯有針對性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3.按照學校教學任務與教學規律制作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課件
(1)在授課前,嚴格按照有關學校教務處規定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課時,編寫完成教學大綱、授課講稿、教案與教學日歷。[參見西南政法大學職業教育學院2003年印制,黃宣編寫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大綱》。并可在西南政法大學教務處網絡上查詢黃宣編寫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日歷》等課程文字資料。]在此基礎上,將課程講授的重點、難點內容按教學日歷進程編寫好授課內容的文字幻燈片課件。
(2)在完成民事訴訟課程教學文字幻燈片的基礎編寫工作的同時,授課老師應當應用多媒體技術的非線性編輯系統,編寫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聲音、圖片以及案例影像的幻燈片課件。多媒體技術非線性編輯系統利用電腦硬盤作為存儲介質,記錄數字化的視音頻信號,實現隨時、隨地、多次反復地編輯和處理。我們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非線性編輯系統,依托網絡及時地傳輸、下載民事訴訟案件視頻文件,查詢、管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視頻資源。此外,多媒體非線性編輯系統所采用的開放式結構也使教師可以按照不同的教學任務要求重新組織民事訴訟法學課件信息,增加、刪除或修改相關內容。
4.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提升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質量
(1)提升教師個人使用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質量 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是否能在特定教室的師生教學環境中達到最佳教學效果,需要教師根據各個教室的空間大小(大、中、小教室)、多媒體設施的顯示效果在教學前或教學進程初期進行必要調整。例如,在投影效果欠佳的多媒體教室,課件幻燈片模版底色宜為白色、文字顏色為紅色或黑色,幻燈片標題文字字體為40級字體以上,文本字體在32級至40級字體之間并將字體加粗,這樣可以保證學生在教室的不同方位,相隔不同距離均能看清楚教學重點、難點內容。
(2)制作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 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是根據高等院校本科民事訴訟法學預定的教學目的,對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經過教學設計,以網頁形式組織多媒體元素完成制作并運行在網絡環境下的教學軟件。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作為遠程學習者最基本的課程學習資源,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現代教育的跨時空性、開放性、交互性、可控制性以及時效性,易于激發學生對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學習興趣和提供豐富的學習內容,使得老師通過網絡多媒體手段進行民事訴訟法學授課和從事相關的教學活動更加便利。
三、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應當注意明確教師在多媒體教學中的主導地位
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明確教師的主導地位。雖然多媒體教學介入課堂,打破了傳統的教師單一口述的灌輸式、講座式教學模式,但是,多媒體教學的作用是輔的,不是教學主導方式,更不能代替教師。運用多媒體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還是為了提高課程教學效果。教師不能過分依賴多媒體教學。作為教師,應把握住自己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精心設計教案,科學配置教學時數與各種類型的教學資料。惟有如此,多媒體教學才會更加科學合理。例如,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作為傳統課堂教學象征的黑板(白板)仍是多媒體教學無法替代的。首先是黑板即時重現力強,隨寫隨看,內容還可以方便地增刪。教師在使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的過程中,有時會有突然而至的靈感,這些靈感往往是教學藝術的動人之處,激發出教師課堂教學中的閃光點,借助黑板(白板)的板書,教學中的“靈感”就會得到充分展示并積極地影響學生(幫助其更好的學習與應用課程知識)。另外,好的手工板書還具有使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內容更為明晰并體現教師教學個人風格的作用。
(二)應當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其它方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多媒體教學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方法體系的一個重要形式,而不是惟一方式。僅以多媒體課件內容展示、講解為惟一方法進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是不可取的。雖然高質量的多媒體課件具有整合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多種方式的優點,但諸如學生案例討論、觀摩(旁聽)法院民事庭審活動、模擬民事審判、訴訟個案辯論比賽等“實踐教學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4]。所以,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學生參與的其它實踐教學方法的銜接問題,使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在當代科學技術平臺上形成完善的教學方法應用體系。
(三)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聽課學生人數過多的問題
保證老師與學生教與學交流溝通的有效性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注意解決的又一重要問題。教學理論與實踐證明,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授課班次聽課學生規模不宜太大。是很難實施系統的包括多媒體教學在內的實踐教學方法,特別是同學們難以對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思考中進行發言討論,教學互動性低,進而使教學效果(包括教師教學的水平、學生對課程學習收獲與考試成績等方面)難以得到保證。在大班進行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授課教師只能扮演純粹的演講者的角色,而難以對學生在實踐教學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面對面的具體指導與評價,所以,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施多媒體教學方法,應當以小班(聽課學生在30人左右)或中班(聽課學生在60人左右)為教學班次展開。
參考文獻:
[1]劉夢琦.發揮多媒體教學網絡的特點進行自然教學[EB/OL]..
[2]卓澤淵. 法治進程中的法學教育與法律人才[EB/OL]. 省略/books/fanlun/13.htm.
[3]謝寧.我國法學教育的傳統與革新[A].付子堂.高等教育理念與質量建設研究文集[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2.
[4] 黃宣.論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模式[J].法商研究.1999,(增刊〈慶祝50周年論文集〉):56-57.黃宣.論素質教育與本科民訴法學課程教學方法[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4,(2):100-104.
Multimedia Teaching in the UndergraduateCour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HUANG Xuan, ZHANG Jie(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關鍵詞 民事訴訟 法官釋明權 監督機制
作者簡介:李旭丹,樂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
釋明權是指民事訴訟中,法官基于法律正當程序和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理念,在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的意見不明確、不充分、不恰當、或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而誤認為自己證據足夠充分時,由法官行使的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示或啟發,引導當事人澄清問題、補充完整、排除與法律意義上的爭議無關的事實或證據的職權。由于理論上及實踐中對法官釋明權制度研究不透,立法不全,應用不熟,形成法官釋明權制度使用上的瓶頸,特別對法官而言,更顯無所適從,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司法審判公正高效目標的實現。本文著重論述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建議,以促使法官規范行使釋明。
一、問題的引出
分析法官釋明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最需要的是對司法實踐中涉及釋明權行使的案件進行實證分析。下面依據兩起典型的實例作為分析樣本來嘗試述明現行法官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遭遇的困境。
案例二:鄒某向倪某賬戶內轉賬26萬元,后鄒某要求倪某還款未果,以雙方存在借款關系為由起訴要求倪某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倪某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認為該款系鄒某歸還之前向倪某的借款。法院向鄒某進行釋明,要求鄒某補充提供借款合意的相關證據,或者根據現查明的事實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經釋明后,鄒某變更了訴訟請求和理由,要求倪某返回23萬元不當得利款項,并賠償利息損失。經審理,法院判決倪某返回鄒某不當得利款項23萬元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鄒某稱訴爭款項系向倪某的借款,缺乏借貸憑證,其后變更訴訟請求又稱訴爭款項系倪某的不當得利,亦缺乏法律要件,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鄒某的訴訟請求。
二、涉及的釋明權相關問題思考
以上兩個案例系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案例。案例一中,一審法院判決鄭某退還紀某購車款21350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件判決看似沒有問題,但從后續鄭某又起訴要求紀某返還電動汽車來看,雙方存在累訴現象。如果法院在雙方第一次訴訟時,向鄭某就電動汽車是否要求返還問題進行釋明,即告知買賣合同如認定無效,鄭某有權要求紀某返還電動汽車,并征詢雙方對汽車返還的意見,便可通過一次訴訟解決雙方的糾紛,不會再有后續的訴訟。在類似的案件中,一審法院未釋明作出判決,當事人上訴至二審法院后,二審法院的判決也不統一,有的案件判決予以維持,有的案件二審向當事人釋明后予以改判,增加了返還標的物的判決內容。
關于案例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該類案件中,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前提是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而在案例二中,一審法官在未查明雙方存在不當得利關系引起債務情況下,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導致二審改判。兩個案例均因法官釋明權把握不當造成當事人的上訴或累訴,成了影響司法和諧的不良因素。
司法實踐中,法官行使釋明權多依據其自身的理解來進行,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怠于行使釋明權。在訴訟案件激增的背景下,不行使釋明權無需承擔責任,而行使釋明權則可能存在錯誤風險,使得部分法官怠于行使釋明權。個別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沒有進行充分說明和必要的詢問,就直接簡單地作出認定或否定。甚至對當事人的陳述、主張、舉證出現不當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規定不了解時,也沒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和提示指導。案例一就屬于法官該行使釋明權卻未行使的情況,造成了當事人的累訴。
二是錯誤行使釋明權。因法官對法律規定、案件性質的把握不準,導致釋明不當,該釋明的沒有釋明或不該釋明的而釋明,甚至出現錯誤判斷,給當事人指示了錯誤的方向,干擾了當事人意識自治和處分權的行使。如案例二即屬于因一審法官錯誤釋明導致二審改判的案件。
三是過度行使釋明權。個別法官由于民事訴訟過程中受職權主義傳統的影響,行使釋明權時職權探知主義痕跡明顯,依據個人理解進行釋明,造成釋明權的擴大適用。如將釋明權行使變成指導一方當事人提供訴訟資料,告知當事人支持其主張所需的證據清單等。
綜上,法官在司法實踐行使釋明權存在上述諸多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立法缺陷難把握;(二)法官素質難匹配;(三)法官監督機制缺失。
三、我國民事訴訟釋明權規范行使的思考
解決釋明權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促使法官規范行使釋明權具有重要意義。法官正確行使釋明權:
1、當事人惡意串通。
這種表現方式在下列案件中容易出現:
(1)離婚訴訟中虛構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甚至雙方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夫妻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夫妻共同債務并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然后由第三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履行調解書的義務,事后再從該第三人手中獲取相應的財產,從而使夫妻另一方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2)合伙糾紛中虛構合伙債務。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合伙人之間發生矛盾和經濟糾紛,有的合伙人為了多分得合伙財產,便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合伙期間的合伙經營體共同債務,并由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惡意合伙人在訴訟過程對該債務進行自認,或作證證明該虛假債務的“真實性”,達成協議或使法院做出不利于合伙體的判決,從而達到侵占合伙共同財產的目的。
(3)其他債務糾紛中的惡意逃債。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
一是當事人除被法院查封、扣押或拍賣的財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當事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倒簽借款時間等方式,虛構債務,并通過到法院進行調解得到確認,然后在法院拍賣該扣押或查封的財產時,以債權人的身份申請參與分配,從而攤薄真實債權人的受償比例,達到少清償債務的目的。
二是虛構優先受償權標的,利用建設工程款或工人工資等特殊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與案外人勾結,虛構拖欠高額的工人工資或數額巨大的建設工程款,并通過法院調解,然后由虛假債權人申請執行,從而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
2、冒名訴訟。
所謂冒名訴訟,又稱為虛假訴訟,是指,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1)當事人冒名。
此種情況以原告冒名的情形居多。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出于便民考慮,對于原告沒有親自到庭立案的案件,只要委托手續和相關證明材料齊備的,亦予以受理。此類案件在房地產委托買賣過程中容易發生,主要是房地產中介人在接受房主或購房人的委托后,利用簽署法律文件的機會,趁委托人不注意,故意要委托人多簽空白的法律文書,然后多復印委托人的身份證件,事后自己再根據需要,在空白法律文書中補填相應的內容。從發現的冒名訴訟案例來看,被冒名者多數為房地產買賣中的委托人。
(2)虛假委托。
虛假委托主要有如下兩種情形:一是冒名訴訟者在法院立案之后,提供有當事人真實簽名但委托內容系冒名者補填的委托書,以特別授權人身份出庭,或者以被冒名者的名義委托律師出庭;二是共同原告或被告本經本方其他當事人的同意,擅自以本人及同方其他當事人的名義委托人參加訴訟,事后亦未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追認。然后,在訴訟過程中作出對被冒名者不利的承諾。
一、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現狀考量所謂行政訴訟協調,它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動參與協調引導,就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就訴爭問題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一種終結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撓下,由法院法官引導行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就爭議的事實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以解決紛爭和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協議。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案件適用協調制度,但協解畢竟在不知不覺中成了審政審判中一種結案方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使得行政訴訟缺乏人情味。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高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院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幾乎對申請撤訴的都予以準許。②據統計,1996年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件數占所有撤訴行政案件數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達69%,③特別是近年來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數更是占據了撤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明確規定“協調”制度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大膽思維和創新,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通過適用協調方式由原告主動撤訴結案。我們經調查,以協調方式由原告撤訴結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賠償案件,通過法院協調,從而及時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紛爭;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四是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各類案件,法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促使原告撤回,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因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協調”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極易導致“案結事不了”,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協調、協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結事了”,又避免了判決后激化雙方矛盾。客觀地講,行政訴訟適用協調雖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得到較廣泛的運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法官進行適當的協調,只要其協調過程和結果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諧穩定發展,就有構建和創設的現實必要。一是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從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審判實踐的需要;三是從違法行政當糾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四是從行政審判中的利益衡量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五是從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來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建立是正公與效率的需要。但在實踐中較大的問題在于,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調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許乃至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的,被告改變、撤消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為,或者在訴訟外給予原告某些好處,原告認為達到目的,便申請撤訴,訴訟就此了結。這實際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這些撤訴案件,使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被悄然規避,名存實亡。這種異化了的方式因沒有法律層面上的支撐和依據,有時使得協調顯得有些過于隨意,并使之異化成為某些法官手中的權力。比如“以壓促撤”、“以判壓撤”、“以勸壓撤”、“以誘促撤”、“以拖壓撤”等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和稀泥”式的無原則協調及壓服式的非自愿性協調最直接的表現和結果無疑是多年來撤訴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于1/3,最高達到57.3%,個別法院的撤訴率竟達到81.7%;④又比如2003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88050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547件,占47.2%,⑤2004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2192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3705件,占47.4%,⑥2005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5707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620件,占43.5%⑦。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訴尤為突出,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不正常撤訴呢?通過調查,一是來自法院的“協調”使原告撤訴;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來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動撤訴。除第三種撤訴方式外,第一、二種方式的“協商”、“協調”、“庭外做工作”等,實際上就是“合意和解”,但這種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的案卷中,我們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訴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議庭對撤訴申請的審查過程。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將其納入司法監控的范疇,從立法制度上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訴訟協調的界線要求盡管行政訴訟協調的確立和適用有利于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減少訴累,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我們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協調既不同于訴訟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訴訟調解。訴訟中的和解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議相互讓步以終結訴訟、解決糾紛為目的的一種法律行為。訴訟調解則作為一項原則,“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又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表現”⑧。而訴訟協調在行政訴訟中卻不應作為一項原則,它只是訴訟活動中的審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訴訟協調并不是拋棄規則的協調和衡平,也不是無邊無際的隨意協調。1、合法性。行政訴訟協調應以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為前提。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協調”,為法律所禁止,屬“非法協調”。行政訴訟協調既要充分體現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又要能夠保障原告有與被告平等協商的能力和要求。在很多情況下,依法協調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能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這里的合法性說明,協調的本質特征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行政機關不能在協調中超越或者放棄法定職權,在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協調達到糾正違法或不合理行政行為,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護。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協調的適用必須體現當事人自愿的意志,法院切勿采取“以權促撤”、“以拖壓合”等違背當事人意志的做法進行協調。2、有限性。協調適用的范圍應當采取有限原則。從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特有屬性來看,行政訴訟中并非任何爭議的行政行為都可以適用協調,對于不含民事因素且被訴行政行為受法律羈束的行政案件不適用協調。除此之外的行政行為,也只有存在一般違法或不合理,通過協調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糾正這種違法或不合理時,人民法院才可適用協調;對于完全合法的行政行為以及無效行政行為不能協調。因為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處分行政權能,不同的行政行為和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訴訟的協調受到限制,而且,如果不對行政訴訟協調的范圍作出限制,可能會導致濫用協調權,影響行政訴訟立法宗旨的實現。因此,行政訴訟應建立有限的協調制度,法律中明確限制性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協商,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協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⑨。3、適度性。行政訴訟法除具有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和價值趨向外,同時又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現代行政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適度性,因此行政訴訟中的協調不僅要堅持合法性原則,與民事訴訟相比必須還要適度,不能久協不決,影響行政效率。也就是說,法官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對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利益進行估量和衡平時,必須充分考慮妥當的解釋的場合,必須充分把握協調和衡平的度,因為行政訴訟協調不應是毫無節制的恣意的,這也是訴訟協調首要的界限。此種考慮,也可以說是一種廣義的利益協調。例如,是否有利于法的安定性,或者僅此而言雖說可以,還必須考慮此后的裁判中是否要有所節制等。4、約束性。行政訴訟協調應受實用的可能性和權利或權力的互讓性的約束。即對于某個案例雖然可以通過協調求得較為妥當的結論,但縱覽全體,考慮到與其他案例的橫向或縱向的關系,則認為并不妥當。法官在進行協調時,應充分考慮所采用的條理與其他制度和規定的整合性,即縱的、橫的關系,應考慮作為一般原則是否適當。這種協調,它不是自己任意的解釋,要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因此,約束性是協調達成合意的基礎。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權利或權力進行適當的約束,沒有權利或權力的互諒互讓的約束,沒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權利或權力的放棄和制約,就不能達成合意。無權利或權力約束,則無合意。也就是說,一切協調的基礎是以相關當事人擁有實體處分權為前提,不存在實體處分權的約束就達不成合意,也不存在協調。5、平等性。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這也是訴訟協調的前提。因為只有當事人各方地位平等,才不會存在一方壓制強迫另一方接受非真實意思表示的機會,才存在平等協商的基礎。⑩當事人地位平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性。盡管行政法律關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行政訴訟過程中,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卻是平等的。因訴訟地位平等是一切訴訟的基礎。沒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就沒有司法的公正可言。“訴訟地位的平等性為行政訴訟合意和解提供了程序保障”。⑾另一方面是當事人“行政地位”的平等性。行政地位的平等性,是指行政過程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地位的平等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不論地位是否平等,但其合法權益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公權力”也不能侵犯“私權利”。這種“行政地位”的平等性為“公權力”與“私權利”平等協商、“合意和解”奠定了實體法的基礎。⑿三、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類型基于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不同以及訴訟協調的界線要求,行政訴訟存在協調主要包括以下四類:1、行政裁決案件的協調。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權的具體表現。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會始終圍繞著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有無及多少來爭論行政裁決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行為時,判斷行政裁決是否正確合法也始終以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是否正確合法為標準。因此,法院行政裁決權在民事糾紛“合意和解”失去裁決基礎的前提下給“私權利”讓步,既不是“公權力”的放棄,又符合“裁決行政”定紛止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從以上層面來說,“行政裁決”中“公權力”與“私權利”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⒀2、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協調。也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協調。我們知道,“權自法出”,“職權法定”。“行政權既是職權又是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結合體,作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卻必須行使,否則構成失職”⒁。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作。對拖延履行,不予答復的,只能判決在一定期限履行。這對原告而言,顯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從中協調而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積極作為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正好達到訴訟目的,是一種典型的雙贏局面。
3、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維持,而人民法院判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這樣必然導致社會效果不好。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規定實際上為行政機關在判決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行政決定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因行政主體在裁量權范圍內放棄一定的“公權力”與“私權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地履行具體行政作為,既不違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又符合行政盡快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還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從司法實踐來看,現在有許多案件通過法院從中協調,行政機關不僅沒有放棄法定職責之嫌,相反,會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觸情緒較小,甚至可以說是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中最不損害行政機關權威的一種。4、行政賠償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行政賠償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國立法的明確認可。關于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協調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下列考慮:一是從行政賠償訴訟目的上來考慮。“中國行政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⒂。可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這也是行政賠償訴訟的主要目的。二是從實體法規定來考慮。行政賠償訴訟是訴訟中一種,屬程序法律,要受到實體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律規范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賠償數額的減少,在現行已經很低的賠償標準下,還要降低賠償數額,這不能不使人懷疑國家是否有賠償的意圖,而這又是違背國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國家通過國家賠償表示其對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護,那么這種尊重與保護就要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和權益的保護和關懷,這也是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在價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對行政賠償必須構建協調制度。一方面刪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另一方面從修改實體法著手,限制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四、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適用范圍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不適用協調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規章明確仔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條件和方式,行政機關即沒有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存在協調適用之基礎,不適用協調;二是對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由法律、法規明顯規定“無效”、“不能成立”、“有權拒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進行協調。除以上兩類外,適用協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1、行政賠償訴訟案件行政賠償訴訟允許調解已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出于以上所述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來考量,從規范行政訴訟協調程序來看,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較為妥當。象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其身體傷害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通過法院引導,當事人雙方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2、行政訴訟案件(1)因行政裁決和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主要有兩類:〈1〉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自由裁量權作出,則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權范圍進行協調。比如象對增收滯納金、停業整頓、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具有不同幅度的政裁決和處罰行政行為,通過協調來化解行政相對人的怨氣和對立情緒,從而樹立和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2〉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僅僅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法院可適用協調。比如象不服行政機關權屬爭議歸屬確認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某種民事行為責任、效力作出認定,不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間糾紛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強制補償或拆遷安置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侵權或損害賠償所作裁決等等,以上可以進行目的在于說服相對人接受行政行為的協調工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因行政指導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在行政指導行政行為中,作為行政相對人有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是否服從的選擇自由,若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因此而給予其處罰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實現是以相對方的認同為前提,比如象對“以幫助、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并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象“行政主體對于危害公益、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施以規范、預防及抑制的”規制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象“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相互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而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⒃調整性行政指導不服的。對以上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進行協調,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監督行政機關進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爭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一直以來,行政合同爭議納入民事救濟的理論基點在于“否認行政合同是屬于行政行為”和“訴訟和復議救濟的范圍界定為單方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專門把行政行為的內涵作了擴大化解釋,“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⒄。這一重要修改,為作為雙方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目前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爭議的案例較少,但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已在法院的司法實踐得以應用。目前我國較為典型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企業承包和租賃合同、門前三包責任合同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環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線路或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等等。隨著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現,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必將應運而生,而通過協調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更是一種明顯的趨勢。從司法實踐來看,能通過行政訴訟協調解決爭議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①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的;②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合同違約制裁不服的;③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④對行政機關行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不服的;⑤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行為不服的等等。⒅
(西安醫學院公共衛生系預防醫學實驗中心,陜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隨著醫療糾紛數量的不斷增加,緩解醫患關系,解決好醫患矛盾,也已經愈來愈成為我們關注和重視的焦點問題之一。從分析醫療糾紛中患者的不利地位入手,指出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醫療資訊掌握的壟斷性,以及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統一。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患關系;患者權益
0 引言
由于醫療行業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其行業的特殊性質以及習慣的信息封閉等因素,使醫患雙方的地位呈現極度失衡狀態。因而出現醫患糾紛之后,患者一方總是處于弱勢和不利地位,患者的維權之路往往坎坷曲折。他們在身體上遭到醫療事故損害飽受痛苦的同時,心里和精神上也常常受到傷害。憤懣、無奈、悲傷、絕望,往往會使他們做出過激行為,導致傷害醫務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結果不僅造成更多尷尬的“悲劇”,也使本就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趨于惡化。
1 現行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我國對醫療糾紛爭議的處理機制,目前通常分為三種程序:一是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程序;二是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程序;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程序。從上述所列舉的程序中可以看出,醫療糾紛中患者所處的地位與醫療機構一方并不平衡,其弱勢與不利十分明顯,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醫療行業極強的專業技術性以及醫療機構掌握醫療資訊的壟斷性,是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
醫療行業的宗旨是治病救人,它日常的中心工作就是服務患者,為患者解除病痛。其醫療行為極強的專業技術性、先進的科學診療手段以及不斷創新的醫療成果,就是患者對其產生依賴和信任的前提。因而長期以來,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醫療機構與患者信息不對稱,患者求醫治病總是處于被動地位的局面。所以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地位失衡顯而易見。
1.1.1 醫療知識不對等,患者過于依賴醫院和醫生
通常情況下,大多數患者和其家屬都不懂醫療知識,到醫院看病,完全是盲目聽從醫生。盡管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醫院對患者的病情有告知義務,患者對于治療方案有選擇權。但對于極具專業性質的醫療方案,患者根本不可能完全理解和明白,怎樣治療、是否手術、選擇何種手術方案,大多都有醫生決定。出于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和依賴,絕大多數患者都是抱著把身體和命交給醫院和醫生的想法,很少有人會去過多的懷疑醫生定出的治療方案。所以,各種病歷、手術記錄上的患者及其家屬簽字本質上是走形式化的。可是,當出現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卻以患者及其家屬已經簽字同意、院方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推卸責任,這顯然對患者一方是不公平的。患者一方由于不懂專業知識,很難找出醫院存在過錯的證據。即使通過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患者一方也往往不知道哪些病歷資料和檢查資料對自己有利。而作為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術的醫療機構一方來說,對此卻十分清楚明白。因此,在提交病歷資料和醫療資訊時,醫療機構往往占有主動權和優勢地位。這種醫療知識不對等,患者過于依賴醫療機構的現狀,是導致醫療糾紛時,雙方地位失衡,患者處于弱勢的根本原因所在。
1.1.2 醫療資訊掌握不對稱,患者信息掌握不及醫療機構
在醫療損害領域存在一種特殊的情形,即受害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在醫療資訊的掌握上存在嚴重的不對稱現象。從患者在醫療機構尋求醫療診治過程中,患者的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等醫療資訊幾乎全部都掌握在醫療機構一方,所有病歷資料都是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的,而患者手中卻一無所有。對于病歷記錄是否客觀真實,病情記載是否全面詳細,患者都無從知曉,更談不上去進行監督和檢查。事實上,出于對醫院和醫生的信任,很少有患者去查閱質疑病歷資料,也沒有人去主張對病歷資料的知情權。然而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這種信息嚴重不對等,就會使受害患者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訴訟中,患者一方向法庭提供的病歷資料,多是醫療損害事實發生后,從醫療方封存的病歷復制所得。由于醫療方掌握主動權,為規避侵權責任進行病歷的篡改與偽造的可能性非常大。在這種時候,僅僅指望以所謂的職業道德去約束醫院的行為并不現實。醫療方完全可以打著修改的旗號行篡改之實,或者直接重填一張空白病歷取代舊的病歷。而患者一方卻由于病歷從始至終掌握在醫院手里,對于病歷的虛假性絕大多數時候無法證實。因為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備證實病歷虛假性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找到醫院對其病歷造假的證據。
因此,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醫療資訊掌握的壟斷性,使醫療侵權事故發生后,患者方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患者這一“不利地位”常常成為法院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判決患者一方敗訴的重要原因。
1.2 醫療事故的鑒定在醫療糾紛中至關重要
在醫患之間就患者的診斷和治療問題發生爭議時,無論當事人選擇哪種解決方式,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醫療事故責任在誰。因此,醫療事故鑒定①在處理醫療糾紛中至關重要,合理、公正的醫療鑒定結論,往往是醫療糾紛調解的依據和訴訟的重要依據。但由于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目前比較混亂。國務院的《條例》中規定由醫學會進行鑒定,《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后,究竟是醫學會進行鑒定,還是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另行設立新的鑒定制度,并未做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就委托司法鑒定還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問題往往就成為醫患雙方反復爭執的焦點問題。而圍繞“過錯”與否,不同的醫療鑒定部門往往又會出具不同的結果。如從某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來看。2002年10月~2006年10月期間,委托某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例共62例。其中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有15例,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有47例(47例中有28例在鑒定報告書分析意見中記錄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違規行為或醫療缺陷)。這62例中,有25例因一方或雙方不服,又經省醫學會進行了再次鑒定,再次鑒定后,兩次鑒定結論完全一致的有19例,不一致的有6例。另外在全部案例的審理中,有10例原告方(患者方)又提出進行了司法鑒定②。這種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現象的普遍出現,往往使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間長、難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注釋
①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