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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青少年犯罪;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4-0223-02
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學中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5周歲青少年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青少年犯罪近年來在我國以至全世界范圍內趨勢不斷上升,引起了極大的關注。據資料顯示,“十五”期間,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成年人犯罪增長迅猛,其中全國法院判決的青少年罪犯5年間增長12.6%,并且相關人士指出,未來5年青少年犯罪總量將進一步增加。這樣的現象已經引起了國內外有關人士的高度關注。
1 青少年犯罪呈現的新特點
青少年犯罪一直存在于社會之中,也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解決,而隨著時代的變化,青少年犯罪也打上了時代的烙印,呈現出新的特點。
(1)近年來的案例指出,青少年犯罪愈來愈趨于低齡化,手段卻是越來越成人化,智能化。社會的不斷發展,使得高科技越來越發達,而生活在新時代的青少年兒童們也從中獲益匪淺。然而,也有越來越多的青少年兒童從現代科技中學到的非知識,而是一些對自身以及社會有危害的東西。現在,很多青少年兒童沉迷于電視劇虛構的情節,沉迷于網絡,總想著親身嘗試,年齡越小的兒童模仿力愈強,而且他們的社會知識尚不全面,對自己所作所為的社會影響也不甚了解,一味的想模仿電視以及網絡中的情節,造成了現在低齡兒童犯罪成人化的現象。
(2)青少年犯罪主體處于較低的知識層次,大多未受過教育,屬于文盲半文盲狀態。一般來說,青少年犯罪大都屬于隨意性犯罪,并非有預謀的,所以通常來說,青少年犯罪主體都是沒受過什么教育的知識層次較低的人群,他們不懂得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會為此付出怎樣的代價,才會沖動行事。
2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新時代青少年犯罪呈現新的特點,而也正是這個新時代的到來,為這些新形式新趨勢的青少年犯罪孕育了犯罪的搖籃。
(1)主觀來說,基本上,青少年犯罪大都是無預謀,由于逞兇斗狠而導致的慘劇。有數據顯示,現代青少年犯罪90%由網絡引起。青少年生理心理都處于一種發育時期,還未成熟,對于社會經驗更是缺乏,因此對于是非辨別能力不如成人,思想較為偏激,容易受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一點小小的誘因就可能導致青少年犯罪。他們的犯罪多數是無目的的,只是單純的意氣用事,沖動下的行為,事后感到后悔莫及。
(2)客觀來說,分為3個方面。首先,由家庭來看,家庭是每個人出生后接觸的第一個社會,家庭的各個方面對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例如經濟,家庭構成,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等等,這些都對青少年身心有著基礎性的影響,就像單親家庭的孩子比健全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貧困家庭的孩子比小康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這些都是家庭因素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其次,由學校方面看,學校對青少年的教育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受過高等
教育的青少年比那些未受過教育的青少年犯罪率低,因為他們知法懂法,明白自己的行為的影響,知道自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后,從大的社會來看,現代社會不斷發展是把雙刃劍,對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現代社會不斷發展,高科技的日新月異,為青少年的發展提供了方便,然而這些高科技新文化也是青少年犯罪的誘因之一。
3 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影響
青少年是祖國未來的花朵,然而現在社會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對國家帶來的是傷害而不是光明的未來。祖國的未來需要一代又一代的年輕人去建設,如果不扼制青少年犯罪趨勢,任其發展,那么祖國的未來的建設將缺少原動力而日漸消退,那么這個社會不是在進步,而是在后退,最終受害的將是我們自己。
3.1 對國家建設的影響
祖國的未來靠青年人去建設,青少年是祖國未來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日趨嚴重,影響范圍越來越大,對國家治安、建設都有著不可忽視的危害,造成國家的衰退。
3.2 對社會長治久安的影響
青少年犯罪對社會的治安的危害是相當明顯的,青少年是祖國的希望,也是影響很大的一個群體,青少年的行為是大家共同關注的,青少年犯罪不加以扼制只會使其范圍愈傳愈大,犯罪數量也愈來愈多。
4 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深入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們急需做的就是對青少年犯罪后的開導以及扼制一些潛在犯罪青少年。現代青少年中有10%的心理健康人群,10%的不健康心理人群,大部分的都處于亞健康心理,我們的關注重點不但要放到那些高危人群中,對這些亞健康人群也依然要給予高度的重視。
(1)總的來說,對那些潛在的青少年犯罪人員要給予開導疏通,扼制他們的偏激心理,修正他們的不健康思想,將其逐漸導入健康青少年行列。而對于那些犯罪青少年,在事后不要一味指責,或者冷漠對之,應當給予關心疏導,將其導入正途。
(2)我們要從家庭、學校、社會3個方面下手,以預防為主對青少年進行主客觀的預防犯罪心理。
首先,從家庭方面,要對不健全家庭的孩子給予高度的關愛,使之擺脫殘缺心理,和正常人一樣生活,對家長教育孩子方面要多加關注。
其次,在學校方面,要普及素質教育,盡可能使每個人都獲得受教育的機會。
最后,從整個社會來說,應當凈化社會風氣,那種不健康的社會風氣要堅決遏制,宣傳好的社會文化。
案例一:未滿18歲的青少年小新因沉迷網絡,學業荒廢,沒有經濟來源,他不斷從家中偷竊錢財供其上網。被其父發現后,痛打一頓,便將目標轉移至爺爺奶奶身上。為偷盜其奶奶4000元錢,將奶奶失手砍死,爺爺砍成重傷,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在自首后,小新痛哭失聲,告訴記者:“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后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后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但是世界上并沒有一種叫做“后悔藥”的東西販賣,當小新幡然悔悟的同時,他的奶奶已經離他而去,再也回不來了。
論文關鍵詞 青少年 犯罪 量刑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學界以及社會各界經常而且廣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內容和含義較為復雜。但“青少年”與“未成年人”的范圍不同。青少年不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還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包括兒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25周歲這一年齡階段的人。為了介紹方便,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在本文同時使用“青少年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國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在不同時代,青少年犯罪呈現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時代體現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團伙性。在網絡和信息時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除犯罪主體趨向低齡化,犯罪手段也呈現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趨向低齡化
根據以往的統計,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大多數在15歲到18歲之間,而現在一些12歲到16歲的未成年人也屢有違法犯罪現象。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基本上處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過渡的階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處在一個趨于成熟而又不夠完善、不穩定的階段。
(二)團伙性
青少年犯罪團伙犯罪增多,集團化趨勢明顯。未成年人與較為成熟的青少年團伙也存在差異。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團伙與成年人有預謀的犯罪集團有很大區別,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糾合性決定的。糾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為共同的興趣愛好,日常的拉幫結伙,臨時的起意等。有時在某個學校、某個社區會出現不同的未成年人團伙,他們因共同的興趣而互相影響,表現出未成年犯罪人獨有的特征。較為成熟的青少年團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來越突出,有的犯罪組織形成了專業化的犯罪集團,進行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科技水平日新月異,信息傳播迅捷便利,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較早成熟。影視作品、網絡游戲、平面媒體信息、書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較強,辨別能力較弱,在互聯網監管不力、文化市場良莠不齊的情況下,得到了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實施越軌或違法行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類型多樣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類型,已經從過去的簡單的侵犯財產型犯罪逐漸向多種類發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種呈現多樣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類型中,兩搶一盜、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等類型的犯罪屬于多發的犯罪。農村的青少年犯罪的類型之中,侵犯財產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類型,如盜竊。而城鎮的青少年犯罪的類型來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罪等是多發犯罪。以暴力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漸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國對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國《刑法》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前三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此條來看,我國《刑法》并沒有傾向于對年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護,理由在于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未滿14周歲的人,無論實施了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未滿14周歲的人年幼無知,身心發育不成熟,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尚無明確的認識,基本不具備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如果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為失控所致。對他們的危害行為施加刑罰處罰,不僅沒有實際意義,而且與我國一貫奉行的保護兒童的政策相違背。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處于這個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雖然身心發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經具備了一定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對部分嚴重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危害行為都必須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處于這個年齡階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長發育的普遍規律,已經完全具備了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具備了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所以應當對自己的一切危害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不僅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和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對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別規定。然而超過了十八周歲到二十五周歲的青年犯罪卻沒有給予《刑法》上的特別照顧。
(二)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時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然而,對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從輕、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從輕處罰?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情節數量劃分法。該觀點認為,減輕處罰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的刑罰適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這一減輕時,不足以達到減輕處罰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內考慮從輕處罰,當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時可以考慮是否減輕處罰。第二種觀點是年齡劃分法。14周歲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罪的,應當對其減輕處罰。對16周歲到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先對其適用從重處罰情節,然后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以確保對未成年犯罪人寬宥處罰不落于虛設。
筆者贊同情節數量劃分法的觀點。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多考慮判處緩刑;依法可免于刑事處罰的,應當免于刑事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好寬嚴的尺度。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對于惡習較深,同時家庭監護和社區監管不能落實的,要體現適度從嚴的一面,該判實刑的要判實刑,該判較長刑罰的要判較長刑罰,這也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改造的必要。考慮到未成年人心理發育不成熟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可依法多適用緩刑,管制刑則應慎用。
(三)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的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以上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司法實務中當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般可以選擇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適用減輕處罰要嚴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一般應首先從輕處罰,再具有其他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減輕處罰。
我們從中推斷出一些規律性的內容,在司法實務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兩個以上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兩者相比較,以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方法,就應當給予減輕處罰。更何況,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他是不是初犯、偶犯,歸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以往的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從該法來看,確認死刑刑罰的適用需符合兩點。第一,死刑的適用要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相適應。第二,死刑的適用必須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相適應。判斷犯罪分子是否屬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堅持主觀罪過和客觀危害相統一的原則,全面衡量,慎重考慮。而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尚處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對負刑事責任能力人,故不應在此刑罰適用范圍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不適用死刑,也印證了這一點。理由如下:
首先,體現我國刑罰的目的和要求。我國刑罰的目的是不是單純的法律報應,而是重在教育,防止再次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雖然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危害社會的行為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后果,但他們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在限制或者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刑法發展趨勢的情況下,如果對其適用最嚴厲的刑罰,既不能體現刑罰的意義,也不能實現刑罰目的,難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關鍵詞 青少年;犯罪;場所;空間
中圖分類號 D917.6 文獻標識碼 A
犯罪場所是犯罪空間的一種表現形式,它表達的是一種微觀的空間環境,而且強調犯罪行為與空間功能的內在聯系。對青少年犯罪場所的研究,旨在發現它所給予青少年犯罪行為產生或實施提供的“誘因”和“便利”條件,由此引發人們對青少年犯罪場所的重視,并試圖通過場所空間的完善,避免青少年犯罪的發生。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數據,均來自歷年由天津社會科學院與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聯合舉行的犯罪調查。
一、犯罪場所與犯罪發生頻率
眾所周知,犯罪行為是在一定的空間條件下進行的,而犯罪場所是犯罪空間條件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也就是說,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場所中發生或實施的。場所對犯罪行為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誘發犯罪行為的產生。對于具有某種犯罪意念的人而言,其犯罪行為的形成雖然受到主觀意識的影響,但沒有客觀環境的引誘,犯罪意念無法轉化為現實的犯罪行為。犯罪場所就是這個客觀環境的誘因之一,特別是一些由情境引發的犯罪,犯罪場所具有的誘因因素更是不可回避,如犯罪場所的性質、功用、燈光、裝飾、往來人員的身份等,都有可能成為犯罪行為發生的客觀誘因;二是為犯罪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條件。對于那些決意實施犯罪的人,他們時刻都在尋找適于從事犯罪活動的時機,如果場所的環境條件恰恰為犯罪人提供了難得的犯罪機會,那么犯罪人就會抓住時機實施犯罪行為。因此犯罪場所與犯罪行為之間,往往具有某種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由于青少年犯罪比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強的空間隨意性,而且他們對空間的敏感性相對較強,空間環境的情境狀況對其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誘發”或“刺激”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與犯罪場所之間的因果關系會更強一些。
要分析青少年犯罪與犯罪場所之間的因果關系,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對各類場所發生青少年犯罪的頻率進行研究,由此找出青少年犯罪易于發生的場所類型,并在此基礎上探尋犯罪發生的空間條件和“誘因”。表1所列舉的是天津市青少年犯罪和中老年犯罪的場所狀況,通過兩者的比較可以讓我們了解青少年在犯罪場所類別“選擇”上的特殊傾向性。
從表1數據看,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的犯罪場所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別,主要表現為:一是青少年“街頭犯罪”比較嚴重。在青少年犯罪的各類場所中,位居第一位的是“街道里巷”,占其各類犯罪場所的比例達到20%以上,也即有五分之一的青少年犯罪是在街頭進行的,而中老年犯罪僅有13.5%是在“街道里巷”進行。這種情況與一些國家較為相似,如美國的青少年犯罪有相當數量是在社區街頭進行的,所以美國的犯罪學家將青少年犯罪形象地稱為“街頭犯罪”;二是青少年在公共性場所的犯罪較為嚴重。所謂公共性場所是指對場所流入流出人員免予限制的場所,即所有的社會成員均有資格隨意出入,如表中涉及的街道里巷、旅店、賓館、飯店、商業場所、影院、歌舞廳、游戲廳、野外、農田、樹林、交通工具、停車場、車站、碼頭、機場、金融場所、旅游風景點等。從統計上看,青少年在以上公共性場所犯罪的比例較高,遠遠多于中老年人在此類場所的犯罪。如在表1所列的公共性場所中,青少年犯罪的發生比例達到54.3%,而中老年犯罪的發生比例則為43.5%。可見,青少年犯罪場所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場所的公共性;三是中老年犯罪比較“適宜”在“封閉性”場所進行。所謂封閉性場所是指對人員流入流出加以限制的場所,如表1中所列的家庭、工廠、企業、機關、團體、學校、建筑工區場等,以上這些場所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可以進入。從統計的情況看,中老年在此類場所的犯罪情況比青少年要嚴重,如在表1所列的封閉性場所中,中老年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為49.1%,而青少年犯罪僅占其全部犯罪的39%。可見,中老年犯罪更喜歡在一種較為穩定且具有一定“安全感”的場所空間實施其犯罪活動,顯示出中老年人群在犯罪空間上具有的“保守性”,而青少年犯罪則相對比較開放。
二、犯罪場所與犯罪類型
由于各類場所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盡相同,其場所的物理環境、人文環境以及場內人員的身份均有較大差別,由此也就決定了不同場所發生的青少年犯罪類型會有較大的差異。那么在哪些場所容易發生哪種類型的青少年犯罪呢?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為青少年犯罪類型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場所性質及功能的制約。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對不同場所發生的主要青少年犯罪類型進行了統計,結果見表2。
在表2中,我們以各類場所為統計單位,將該場所內發生青少年犯罪最多的三種犯罪類型進行了統計。從統計結果上可以發現,不同場所之間發生的青少年犯罪類型有較大的區別,其中有八類場所發生的盜竊犯罪最多,有五類場所發生的搶劫犯罪最為嚴重,此外各有一類場所易于發生詐騙和奸的犯罪。以下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盜竊和搶劫犯罪發生最多的犯罪場所。
在盜竊犯罪最為嚴重的場所中,由于場所的功能與性質的差異,盜竊犯罪的嚴重程度不盡相同。停車場及工廠、企業是青少年盜竊犯罪發生最嚴重的犯罪場所,分別占該場所各類犯罪的75%和62.1%。除此之外,以“被害人家里”為場所的入戶盜竊犯罪以及在商業場所進行的盜竊犯罪也比較嚴重,其比例均在40%以上。在搶劫犯罪最為嚴重的各類場所中,交通工具以及車站、碼頭、機場成為搶劫犯罪的“重災區”,分別占該場所各類犯罪的69%和53.1%。另外,車站、碼頭、機場以及旅游風景點也成為搶劫犯罪的高發區,占各類犯罪的比例均在40%以上。
上面的數據表明,犯罪場所與犯罪類型之間存在某種必然的聯系,也可以說場所的功能與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發生的類型。如停車場及工廠、企業是盜竊犯罪發生最嚴重的場所,那么原因何在呢?這顯然與場所的功能、性質有著密切的關系。停車場是用來停放車輛的,那么這些停放的車輛及車內物品也就成為犯罪人侵犯的對象。再如,對于工廠、企業而言,其場所的功能是用來產生各類產品的,這里有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所有這些都為犯罪人所看重,于是在該場所發生較多的盜竊犯罪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犯罪場所與犯罪的暴力傾向
青少年犯罪較其他犯罪(如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強的暴力傾向,這與其身體的強力、波動的情緒以及習慣共同犯罪有密切的關系。但是,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往往受到場所的限制,即有些場所易于發生暴力犯罪,而有些場所的暴力犯罪的相對較少。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研究可以與犯罪場所聯系起來。見表3。
在表3中,我們依據各類犯罪場所發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狀況,將犯罪場所劃分為下面三
類:第一類為暴力傾向十分嚴重的犯罪場所,其暴力犯罪發生的比例超過該場所全部犯罪的60%;第二類為暴力傾向較為嚴重的犯罪場所,其發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在50―60%之間;第三類為暴力傾向較為一般的犯罪場所,其發生暴力犯罪的比例低于50%。以上三類場所的劃分是研究者根據研究對象的實際情況劃分的。從三類犯罪場所的分布看,暴力犯罪十分嚴重的一類場所為五個,二類場所為四個,三類場所為六個,基本上是一種較為均衡的劃分。首先我們來分析一類犯罪場所的情況。在這類場所中,犯罪的暴力傾向十分嚴重,它們分別是交通工具、影院及歌舞廳游戲廳、野外與農田及樹林、旅游風景點、旅店與賓館及飯店,暴力犯罪在該類場所中的比例最高的為81%,最低的也達到62.2%。從這類場所的功能及屬性上看,其主要特征為:一是公共場所。以上場所幾乎都是公共性場所,這些場所對于流入流出人員沒有任何限定,無論是犯罪人還是被害人都可以在場所中隨意流動;二是場內人員的流動性大。這些場所多數是服務性場所,以為居民提供直接的生活服務為特點,如交通工具、旅游景點、賓館、飯店等。由于場所的這種服務性特點,客觀上使得這些場所具有較大的人員流動性;三是場內人員的身份復雜且相互陌生。由于以上場所中的人員來自四面八方,各類人員包括其中,彼此之間比較陌生。
其次是二類場所的情況。此類場所包括建筑工區、家庭、街道里巷、車站等,以上場所雖然發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少于一類場所,但是暴力犯罪的傾向也十分突出,在這些場所發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均在50%以上,也即這些場所一半以上的犯罪屬于暴力性犯罪。那么二類場所與一類場所相比有什么特點呢?從場所的屬性上看,突出的特點是二類場所多數是非公共場所,場內人員流動性小,而且場內人員的相識程度較高,如家庭、建筑工區等。
最后來看三類場所的情況。該類場所的暴力犯罪傾向較低,在此類場所中暴力犯罪所占的比例相對較小。從屬性上看該類場所的功能和屬性較為復雜,有如機關、學校、工廠這樣“封閉性”較強的場所,也有人員往來較多的商業、金融等場所。雖然以上這些場所的功能和屬性較為復雜,但如果稍加分析即可看出這些場所具有的共性,即有一定的對場所秩序進行控制或管理的能力。機關、學校、工廠、企業自不言說,商業、金融場所以及停車場也都有一定的秩序維護力量,如監視器、管理人員等。這些“力量”的存在,對減少暴力犯罪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四、犯罪場所與作案順利程度
場所雖然對犯罪行為的實施有一定的制約性,但客觀上也能夠為犯罪行為的進行創造條件。一些犯罪之所以得以順利實施,與當時特定的場所狀況有密切的關系,如場所的人員背景、場所的地理位置、場所的管理秩序等等,這些因素都會為犯罪的順利實施創造機會和條件。當然,犯罪人對犯罪實施順利程度的認識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但我們也不能否認這種主觀性是建立在客觀實踐的基礎之上的。由于犯罪人作案是在一定的風險下進行的,他們對犯罪實施的順利程度有真實的主觀感受。那么在青少年犯罪中,犯罪人在哪些場所作案感覺容易一些,又在哪些場所作案感覺困難一些呢?下面簡要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關鍵詞] 犯罪青少年;個性特征;COPA―PI
[中圖分類號] D917.6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共同關注。2004年,全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員人數占全部刑事案件成員總數的13.8%。[1]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證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青少年犯罪與家庭、學校、社會等環境因素有密切的關系,但青少年的個性特征在青少年犯罪過程中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因此,20世紀90年代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內學者開始研究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確認個性特征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這些研究一般采用國外的人格量表(EPQ、16PF、MMPI)測量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2]EPQ、16PF、MMPI等量表基本上都是為非犯罪人編寫的,用這些量表來測查犯罪人的個性勢必會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很好的了解我國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因此,本研究采用中國罪犯心理評估系統課題組編制的中國罪犯心理評估個性分測驗(COPA―PI),調查了82名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希望能對我國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有全面的了解,也希望能對青少年罪犯的矯正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研究方法
(一)被試
北京市未成年管教所青少年罪犯82名,其中男生60名,女生22名;最大年齡22歲,最小年齡16歲;盜竊罪9人,搶劫罪30人,罪13人,故意傷害罪21人,尋釁滋事罪6人,其他3人。
對照的非犯罪被試為北京某大學的學生100名,其中男生54名,女生46名;最大年齡21歲,最小年齡18歲。
(二)研究工具
中國罪犯心理評估個性分測驗(COPA―PI)。該量表由司法部監獄管理局、中國心理學會法制心理專業委員會、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組成的中國罪犯心理評估系統課題組編制。量表由122題目組成,共分為12個臨床指標:外傾(P1),聰敏(P2),同情(P3),從屬(P4),波動(P5),沖動(P6),戒備(P7),自卑(P8),焦慮(P9),暴力傾向(P10),變態心理(P11),犯罪思維(P12)。該量表于2006年通過專家鑒定,具有很好的信度和效度。12項指標維度的內部一致性系數分別在.68至.83之間,整體內部一致性系數為.93;12項指標維度的分半系數分別在.67至.83之間,整體分半系數為.86。對罪犯個性分測驗各指標內結構效度的驗證性分析,各指標的NFI、NNFI、RFI、CFI值均大于.90,RMSEA值小于.08(只有P9指標略高于.08,為.084)。
除了對青少年罪犯實施個性測驗外,還擬訂了一個青少年罪犯基本信息調查表,包括年齡、性別、犯罪類型、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環境、人際關系等,以便于分類比較。
測量中使用統一的指導語,嚴格按照調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指導被試根據自己的情況如實作答,以保證測試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數據處理
所有數據用SPSS11.5進行統計處理。
三、研究結果
(一)青少年罪犯個性與學生組比較
由表1可知,在被測量的12個指標中,外傾、波動、沖動、戒備、焦慮、暴力傾向、變態心理、犯罪思維指標上,犯罪組的得分大于學生組的得分,二者的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平;在聰敏、同情、從屬、自卑指標上,犯罪組與學生組沒有顯著的差異。
(二)不同性別的青少年罪犯個性特征比較
由表2可知,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傾向指標上的得分明顯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標上得分明顯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在其他指標上二者沒有顯著差異。表明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更多的用暴力解決問題;女性青少年罪犯有很高的同情心,暴力傾向較弱。
(三)不同家庭經濟狀況青少年罪犯個性特征比較
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家庭經濟狀況的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各指標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表明不同經濟狀況的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沒有什么不同。
(四)不同家庭環境的青少年罪犯個性特征比較
家庭環境對青少年成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表3可知,家庭充滿矛盾的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傾向指標和犯罪思維指標的得分大于家庭和睦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平,在其他指標上不存在顯著水平。
(五)不同人際關系的青少年罪犯個性特征比較
由表4可知,人際關系好的青少年罪犯在聰敏指標上的得分顯著大于人際關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人際關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在沖動、自卑、焦慮指標上的得分顯著大于人際關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表明人際關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情緒更容易波動,更容易產生自卑和焦慮。
(六)不同勞教或判刑次數的青少年罪犯個性特征
調查研究發現,青少年罪犯曾經勞教或判刑最多次數為2,最少為0。統計結果顯示,不同勞教或判刑次數的青少年罪犯個性的各指標并不存在顯著的差異。說明不同的勞教或判刑次數的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沒有什么不同。
(七)自變量的交互作用對犯罪青少年個性特征的影響
以性別、家庭環境、人際關系為自變量、以個性的各臨床指標為因變量,進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結果表明這三個因素的交互作用不顯著。說明三個因素的交互作用對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沒有顯著影響。
四、分析與討論
(一)青少年罪犯的個性基本特征
調查結果顯示,外傾、波動、沖動、戒備、焦慮、暴力傾向、變態心理、犯罪思維指標上,犯罪組的得分大于學生組的得分,二者的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平;在聰敏、同情、從屬、自卑指標上,犯罪組與學生組沒有顯著的差異。與普通學生組相比,青少年罪犯的個體特征主要表現為:青少年罪犯外向好動,情緒容易波動,缺乏情緒控制的能力,沖動性強,容易激動;他們容易焦慮,對別人的戒備心理很強,不容易與他人建立深厚的友誼;他們有犯罪思維,有很強的暴力傾向,攻擊性強,容易用暴力解決問題等。雖然研究用的測量工具不同,但本研究得出的青少年罪犯的個性基本特征與其他研究結論具有很大相似性[3][4]同時也說明,中國罪犯心理評估個性分測驗(COPA―PI)有很高的鑒別力,有很高的效度。
(二)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有很力傾向
對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的研究基本上都以男性犯罪者為研究對象,隨著女性犯罪者的增多,因此,研究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是非常有必要的。調查結果顯示,除了同情和暴力傾向指標除外,其他10個指標上二者的得分沒有顯著差異,說明男性青少年罪犯和女性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傾向指標上的得分顯著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標上得分顯著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可能是由于生理的不同造成的。
(二)家庭環境對青少年罪犯個性有重要的影響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家庭是青少年社會化的重要場所,也是青少年的價值觀形成和行為規范習得的基礎環境。不同家庭經濟狀況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的各臨床指標并沒有顯著的差異。但生活在充滿矛盾家庭的青少年罪犯在波動、沖動、自卑、焦慮、暴力傾向、犯罪思維等指標上得分均大于生活在和睦家庭的青少年罪犯,但在暴力傾向、犯罪思維指標上的差異達到顯著水平。說明不同的家庭環境對青少年的個性成長有重要的影響。不良家庭環境里,父母感情不和,長期的敵對、仇視、爭吵,使青少年得不到很好的關注和照顧,感到不安全和不滿,情感需要得不到滿足,阻礙了青少年情感的發展和成熟。兒童情緒的不成熟和被忽視構成了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基礎。[5]同時,在這種環境下,青少年通過觀察和模仿學習,學會了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
(三)人際關系對青少年罪犯個性有重要的影響
進入青春期后,青少年與同伴的交往越來越多,越來越密切,父母的影響開始下降,同輩群體對青少年的影響逐漸增強。調查發現,不好的人際關系的青少年罪犯在從屬、波動、沖動、戒備、自卑、焦慮、暴力傾向、變態心理、犯罪思維指標上的得分均高于人際關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在波動、自卑、焦慮三個指標上的差異達到顯著水平。說明人際關系的質量對青少年個性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好的人際關系中,青少年可以充分的認識自我,評價自我,接納自我,內心和諧統一。同時,好的人際關系的青少年能夠得到同伴的積極評價,能感受到積極的情緒體驗,情緒健康發展。不好的人際關系的青少年,在認識上,由于不能正確地認識自己和評價自己,認識上的偏差產生人際交往排斥;在情感上,自己的要求和希望得不到同輩的回應,產生挫敗感,常常體驗到消極的情感,從而心理上更加的波動、自卑和焦慮。
五、青少年罪犯矯治的幾點建議
青少年罪犯作為一類特殊群體,其個性特征不同于普通青少年,但青少年罪犯的個性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大,有很大的矯治空間。因此,根據青少年罪犯的個性特征對青少年罪犯進行矯治必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據青少年個性形成和發展規律進行矯治,使青少年罪犯形成健全人格。隨著人格心理學的發展,人們認識到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促進人格的發展。人格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后天的環境中逐步形成的。調查研究發現,家庭環境、人際關系在青少年個性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矯治人員對青少年罪犯進行矯治,必須認識到家庭環境、人際關系等因素的作用,為青少年罪犯創設良好的矯治環境,使青少年罪犯感受到家的溫暖和父母般的關懷,同時也要教給青少年正確處理人際關系的技巧,使他們在良好的人際關系中健康發展,形成健全人格,即(1)良好的性格(2)良好的處世能力(3)良好的人際關系。[6]
對與青少年犯罪有密切關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環節重點進行矯治,使青少年罪犯人格更加完善。很多研究發現,自我控制力與青少年犯罪有很密切的關系。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自我控制力低。[7]本研究也發現,青少年罪犯情緒波動比較大,自我控制能力弱,遇事容易沖動,暴力傾向嚴重。因此,矯治人員對青少年罪犯進行矯治,必須對青少年犯罪有密切關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環節重點進行矯治(如情緒控制力、沖動、暴力傾向、犯罪思維等),完善青少年罪犯人格,使他們能更好地適應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參考文獻]
[1] 陸志謙,胡家福.當代中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2] 張春妹,鄒泓.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J].心理科學進展,2006,2.
[3] 鄧蕓菁等.少年犯人格的基本特征及其相關因素的研究[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00,(3).
[4] 蔣俊梅.青年罪犯的人格特征研究[J].心理科學,2005,(1).
[5] 羅大華.犯罪心理學[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56―68.
關鍵詞 團伙作案 暴力犯罪 青少年農民工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1關于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問題的研究背景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發展和流動,進城農民工群體的人口特征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80年以后出生的青少年農民工逐漸成為了農民工群體的主體。與改革開放之初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相比,青少年農民工追求城市生活的動機更強烈、素質更高、更具市場競爭意識,在許多社會特征上存在很大的差別和不同。在為建設城市作出貢獻的同時,他們的身上也發生了很多讓人痛心疾首的案件,有的是意外失足,有的是處心積慮。但是這些違法犯罪的發生阻礙了現代的城市文明發展,威脅著眾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影響了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因此,目前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問題已成為我國城市犯罪的主要問題之一。本文根據所搜集掌握的資料的實際情況,對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
2關于青少年農民工犯罪特征的分析
2.1青少年農民工犯罪的行為特征
(1)圖財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原因。廣州市抓獲的30歲以下農村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的刑事犯罪類型是侵財案件: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案件這四類多發財案件的作案人員占全部農民工犯罪嫌疑人的比例為51%。其他主要犯罪類型是: 侵犯人身權利占9.8%,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占7.8%,犯罪占6.5%。
(2)犯罪暴力傾向突出。從犯罪手段看,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傾向于使用暴力達到侵占財產的目的。殺人、綁架、傷害致死甚至持槍作案等嚴重暴力案件較突出。但是我們同時發現非侵財性犯罪開始變得日益增多。
(3)犯罪隨意性、流動性大。農民工中的犯罪人員大多居無定所,生活條件普遍較差,只要能掙到錢,什么都敢干,也什么都會去干。法制與道德等社會規范對他們基本上沒有什么束縛,再加上不穩定的生活方式,更為他們隨處作案提供了方便。
2.2青少年農民工犯罪的團伙作案特征
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呈現愈益明顯的團伙作案特征。據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農民工犯罪中有大約59%是團伙作案。
(1)地域性。地域性是指犯罪團伙成員主要是由來自同一地域中的成員所構成。不同地域的犯罪團伙成員,作案內容和手段也存在一定差異。目前在廣州市突出的地緣性團伙犯罪有:粵西及福建籍冒充他人身份電話詐騙團伙。
(2)血緣性。血緣性是指犯罪團伙成員大多是來自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青少年農民工圈子中,個別犯罪人員因犯罪而致富后,就會產生一定的示范效應,這種效應會在血緣親情的作用下引發強大的內在負面驅動力,逐漸產生出有血緣性的犯罪團伙。
(3)集居性。集居性是指來自于不同地域的外來人員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廣州同一地段,相互認識,相互影響,逐漸形成犯罪團伙。青少年農民工多數集居在市郊結合部,一旦某一地區管理出現松弛,管理部門長時間缺乏強而有力的控制手段,這一地區從事犯罪活動的外來人口就會呈急劇增長趨勢。
(4)從眾性。從眾性是指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周圍人員的影響下,個人產生的一種隨大流的、與他人行為相一致的越軌行為。根據近年對犯罪人員的調查,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嫌疑人中,認為自己犯罪是朋友過錯的人占犯罪人員總數的44%,說明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嫌疑人的從眾心理比較強。
3青少年農民工犯罪的形成原因
3.1社會、經濟因素
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城市農民工的形成和數量不斷擴大的首要原因,同時,這也是青少年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農村勞動力過剩和城鄉生活水平的明顯差距,數以千萬計的農業剩余人口懷著追求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掙錢、掙大錢成為涌入城市的流動人口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種外部的和流動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動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從事城市居民不愿從事的臟、累、重工作,這些工作勞動條件差,收入又低,還有相當一部分流動人口找不到穩定工作,經常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有的甚至不能滿足吃飯、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于是,對金錢的強烈欲求、相對較好生活的向往和與現實生活的強烈反差,使流動人口中的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2心理因素
當前中國社會分化加大,社會分層日益明顯,社會成員間的貧富差距拉大,而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在經濟上仍處于社會的較低階層。當他們從偏僻落后的地區進入城市后,一方面面臨的是燈紅酒綠、五光十色的都市生(下轉第134頁)(上接第131頁)活,刺激起他們強烈的物欲;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強大競爭壓力下,城市就業形勢嚴峻,而流動人口又缺乏或缺少生存、就業的優勢和能力,相應的挫折心理、相對剝奪感便得以產生。另外,在社會轉型時期,拜金主義盛行,少數不法分子投機鉆空,一夜暴富后肆意揮霍,給因希望擺脫貧困而來到城市的農民以強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隨而生, 從而引起流動人口整個群體普遍的心理失衡。貧困不會產生犯罪,但是因貧困而不滿卻會而且奇怪地足以產生犯罪。同時,因城市常住居民對流動人口的歧視和偏見,流動人口對城市和城市人口有著普遍的對抗甚至破壞心理。在流動人口存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加之社會缺乏有效的管理、應對措施,流動人口犯罪問題的產生也就不難理解了。
3.3制度和管理的因素
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戶籍管理制度,對市場經濟所引發的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而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沒有建立起來。城市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性質的基層組織功能弱化,基層組織中的治安保護職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造成對違法犯罪監督和防范功能的減弱。外來人口的管理機構、人員不健全,影響了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開展。出租房屋管理不善、環境惡劣,存在各種隱患等等。
4青少年農民工犯罪問題的預防以及對策
4.1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把外來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城市居民,對于外來農民工基本上難以顧及。當失業者增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會救濟時,犯罪必然會增多。因此,建立面向青少年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外來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使青少年農民工將自身的利益與城市的不斷發展相一致,使青少年農民工群體培養起與城市居民一樣的權利和義務感、責任感、歸屬感。
4.2加強對青少年農民工的引導和教育,提高他們在城市的生存發展能力
青少年農民工由傳統的農村進入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城市,對城市的適應需要一個漫長和艱難的過程,由此引起城市這樣那樣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在這一背景下,政府應該有計劃的組織,以基本生活常識、城市規章制度、法律常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引導和教育,有效提高青少年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生存發展能力。
4.3利用政府力量,建立農民工服務中心
由于農民工進入城市合法生活工作需要涉及公安、勞動、衛生等多個部門,各項手續辦理較為復雜,會影響農民工融入城市的信心。因此,政府有必要借鑒行政服務中心的做法,建立農民工服務中心,采用聯合辦公方法,在該中心設立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辦事窗口,為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提供多方位、一體化的服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