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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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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概述

          環境污染概述范文第1篇

          關鍵詞:重金屬廢水;環境污染;處理方法;改善措施

          1 重金屬廢水的來源

          重金屬廢水主要來自于冶金以及電子和電鍍行業,尤其是電子和電鍍行業的工業廢水,其成分尤為復雜,除卻酸堿性廢水和含氰(CN-)廢水外,可以根據重金屬廢水中所含的化學元素進行劃分。例如:含汞(Hg)廢水、含砷(As)廢水、含銅(Cu)廢水以及含鎘(Cd)廢水等。

          各種重金屬廢水,對于環境的污染極大,在重金屬廢水的處理問題上國內外都非常重視,通過有針對性的處理工藝,治理各式各樣的重金屬廢水;將有毒化為無毒、有害化為無害。并且回收重金屬廢水中較為昂貴的重金屬,將處理后的廢水再次循環使用,減少重金屬的排放量。

          2 重金屬廢水對環境的污染

          重金屬并不能被生物降解成為無害物。重金屬廢水排入河流或海域后,除一部分被水生物以及魚蝦等吸收以外,剩余大部分都被水中各種有機物質和無機膠體以及微生物吸附,之后經過聚集沉降與水底。

          2.1 汞(Hg)對環境的危害

          汞污染主要來自于燃煤電廠以及樹脂廠和水泥生產廠等,而由于汞可以通過大氣以及河流進行遠距離的傳輸,使得汞可以造成跨界污染和區域性污染,最讓人記憶深刻的就是,美國環境調查局層發表說,中國的汞污染已經通過大氣污染到了美國的河流。這也對汞污染在防范上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而值得注意的是微量的液體汞在吞食后是無毒的,相關記載中有著明確的注釋,微量的液體汞在生物體內會形成有機化合物。但是汞蒸氣和汞鹽都是有劇毒的,在口服或吸入和接觸后會導致腦部和肝功能損傷。毒性最大的為二甲基汞[(CH3)2Hg],人體皮膚只需要接觸幾微升的二甲基汞[(CH3)2Hg]就會導致死亡。而即使是毒性小的汞在對人類的危害上也很大,由于汞可以在生物體內累積,極易被皮膚和呼吸道以及消化系統吸收,會出現水俁病癥狀,破壞生物的中樞神經系統。

          2.2 砷(As)對環境的污染

          砷(As),民間的說法就是砒霜,在化學元素周期表中處于第四周期。含砷(As)的廢水主要來自于冶煉廠,其可以通過大氣、地表水和土壤進行傳播污染。

          砷(As)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非常多,如除了可以作為除草劑以及殺蟲劑外,還可以作為干燥劑和防腐劑來使用。而含砷(As)的藥物經過大量以及長期的使用后會使得大部分砷(As)進入土壤中并殘留下來,進而影響植物的生長甚至發生毒害事故。

          含有砷(As)的廢水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就排放,會導致河流以及排放地地質的污染,會導致生物體內細胞中的酶與巰基結合,進而致使酶功能系統發生障礙,影響細胞的正常代謝,引發神經系統疾病和毛細血管等病害。

          3 重金屬廢水的處理措施

          重金屬廢水的處理措施有很多種,具體需要根據其處理的效果和成本以及初始濃度和廢水中的共存離子要求出水,最后水質達標后根據情況是循環再次利用還是直接排放。

          3.1 生物處理法

          生物法是眾多化工企業的首選,不光投資小,而且回報率還高。針對不下沉的懸浮物有很好的效果。生物處理分為好氧和厭氧兩大類處理方法,還有像土地處理法、活性污泥法、穩定塘法、等多種工藝。污水生物處理從宏觀上來講,就是通過微生物將廢水中的重金屬進行吞食,也就是說通過微生物的代謝將重金屬降解,使得廢水達到相應指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污水生物處理的時候必須采用BOD5/CODCr等法案來判斷污水中的污染物是否可以被降解。

          3.1.1 好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工藝,投資少、回報高,一直被各大化工企業廣泛的使用。其操作也極為簡單:將活性污泥投放與廢水中,對有機污染物進行吸附、凝聚和分解最后產出合成的細胞體以及二氧化碳和水。

          3.1.2 厭氧生物處理法。厭氧生物處理法在相對密封、無氧的環境下,極為有用,厭氧分子可以將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分解成二氧化碳以及甲烷等氣體,與此同時將部分有機物質合成細菌胞體。厭氧生物法是指在沒有分子氧的條件下,通過厭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厭氧微生物)的作用,將廢水中的有機物分解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物質的過程,同時把部分有機質合成細菌胞體方法。厭氧生物處理工藝有厭氧生物濾池以及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UASB)等。厭氧處理的優勢是耗能低、微生物食物量少以及污泥產生量低。

          兩種處理工藝各有其優勢,具體還是需要根據環境來選擇使用。在廢水中污泥含量小的情況下,一般都使用好氧處理法,反之則使用厭氧處理法。值得注意的是,雖說厭氧處理的主要對象為有機污泥,但近年來由于有機廢水濃度增高,通常都會先使用厭氧處理法,之后根據處理效果以及現場情況再使用好氧法進行處理。

          3.2 電解處理法

          該工藝根據Fe/C原電池反應的原理進行處理廢水,也可以稱作鐵屑過濾法,其在廢水處理的各項指標上都非常好。加快氧化速度、吸附還有氧化還原等都是電解法的具現化。作為生化處理法的前提,保證“預處理技術”,電解處理技術可以使得有機物濃度急劇降低,有效的減少廢水中各種重金屬的毒素,進而使得生化處理法可以有效實施。由于其適用范圍極為廣泛、污水處理效果極佳并且使用的壽命也很長并且不需要配備任何電力,具有“以廢治廢”的意義。

          3.3 化學沉淀法

          化學沉淀法也是重金屬廢水處理常用的處理方法,主要的工作原理是通過化學反應使得廢水中呈溶解狀態的重金屬轉變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屬化合物,在通過過濾以及分離最后除去水溶液中的沉淀物,具體有沉淀處理法、鐵氧體共沉淀處理法和硫化物沉淀處理法等。但由于環境以及沉淀劑的客觀影響,初次沉淀的出水濃度無法達到相應標準,這時就需要根據情況,添加相應的化學物,再次循環沉淀,直到出水達標位置。

          4 重金屬廢水處理的改善措施

          重金屬隨著工業廢水排除后,及時濃度小于國家標準,也會造成環境污染,因其具有產期的持續性,特別是汞以及砷還有銅等重金屬,很難通過土壤或河流將其降解,因其無法降解,作為生物鏈頂端的就人類會出現各種重金屬中毒的事故。

          未來的重金屬廢水處理的方案必須進一步的完善,通過細節的改變,使得重金屬廢水濃度進一步降低;例如化學沉淀工藝在處理廢水時,根據廢水所含的重金屬,將沉淀劑更換、加減量等措施使得廢水重金屬濃度減少;再如生物處理法,在預處理時,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處理時間,將廢水中的重金屬有效的吸附量以及降解效果增加,最后在處理時使得廢水重金屬含量小于標準。對重金屬廢水處理的完善,就是對人類自身和生活環境的負責,有效完善的處理工藝都是現在廢水處理的當務之急。

          5 結束語

          重工業的存在有著其必然性,而生態環境保護的提高也勢在必行,有效的重金屬水污染處理措施,可以使得污水得到有效的凈化,而凈化的污水使得污水排放好后對水源的污染減少。而所有的處理措施都有著相應的弊端,如何完善這些弊端都是現階段研究的目標,相信重金屬廢水處理的提高可以使得我們生存的環境進而改善。

          參考文獻

          [1]黃鐠瑤,鄭興,李天龍.淺談重金屬廢水處理工藝及應用[J].電子制作,2014(2)

          環境污染概述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室內裝修污染;救濟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 D91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2-036-3

          [基金項目] 本文為西北民族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資助(項目編號:ycx12060)

          現在,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質的不斷提高,人人越來越開始追求舒適和健康的住房環境,雖然這象征著人們的生活質量大有提高,但是隨之而產生的問題也逐漸的凸顯出來了。室內裝修污染問題嚴重的影響了人們的身體健康,同時室內裝修造成的環境污染導致人病、殘、死亡的現象已經逐漸成為了極為普遍的社會問題,但可惜的是人們還沒有真正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依然一如既往地追求品位,追求富麗堂皇的住房,但是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是繼煤煙污染和光化學污染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空氣污染問題了。

          一、室內裝修污染概述

          (一)室內環境的概念

          “環境”是一個被人們廣泛運用的詞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2條對“環境”的定義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址、人為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睆倪@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環境是由很多種因素構成的統一整體,而室內環境就是這個統一整體的組成部分。在環境法學的理論當中,按照環境范圍的大小,環境可以分為室內環境、村鎮環境、城市環境、區域環境、全球環境和宇宙環境等。綜上可以看出,室內環境是環境的一種,采用環境法中的相關理論和原則來研究這一新型的、特殊的環境污染問題,從而為我們選擇產品,追究環境侵權責任提供基礎。

          (二)室內裝修污染的概念

          1974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建議書中提出了為成員國共同接受的“環境污染”的定義。該建議書認為,所謂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于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性和環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現象。”室內裝修,顧名思義,就是在施工完成后,對住宅的內外比如門窗、隔斷、墻壁等進行加工改造裝飾,使得室內環境更加美觀的一種人為的活動。室內裝修污染是指室內空氣中混入有害人體健康的氡、甲、醛、苯、氨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氣體的現象。

          (三)室內裝修污染的特點

          1.發生的空間狹小、封閉

          環境污染的地域性很強,一般的環境污染都是發生在廣闊的空間中,但是,室內環境是一個相對于封閉、狹小的空間,只是對長居于室內內空間的人帶來影響,因此,相對于一般的環境污染而言,室內環境污染發生的空間狹小且封閉。

          2.受害人明確且人數較少

          我們知道一般的環境污染影響的地域寬闊,受到影響的人數眾多,而且不容易確定在環境污染中造成影響的受害者,正因為這樣的原因,一般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室內環境污染具有封閉性的特點,只產生在特定的空間中從而導致確定的幾個人受到影響,這也是室內環境污染區別于一般環境污染的特征。

          3.污染源多、危害大

          造成室內環境污染的來源很多,室內材料和裝置所含有的有害物質的釋放和人體及其活動都能造成室內環境的污染,而且室內環境狹小且具有封閉性,污染源產生的有害物質不易擴散、消減,這些污染物長期的存在于室內環境中,對置于室內環境中的人造成的危害是長期的,危害性極大。

          4.因果關系認定復雜

          相對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室內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認定就更為的復雜,造成室內環境污染的污染物來源眾多,即使是一個有害物質也很難認定是從哪個室內構建中散發出的,所以在室內環境污染糾紛處理的過程中,認定因果關系就顯得更為復雜而且重要。

          二、我國室內裝修污染救濟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國室內裝修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使得我們逐漸的認識到室內裝修污染救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但是從我國現行的關于室內裝修污染救濟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室內裝修污染救濟無法可依且沒有責任承擔依據

          由于室內裝修污染是一種新型的、特殊性的環境污染,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我國在立法上基本上處于缺失的狀態,室內裝修污染發生后,受害者要在立法上尋求救濟很難,就算找到立法上的依據,立法上也沒有相關的責任承擔依據。主要表現在:

          1.憲法上的缺陷

          雖然《憲法》第二十六是我國關于室內環境污染防治在憲法上的依據,但是《憲法》并沒有將室內環境明確的列為國家保護的對象,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將室內環境污染在憲法上作出明確的規定,才能使得室內裝修污染的救濟有法可依。

          2.其他相關法律的缺陷

          我國一直沒有明確環境權這個概念,關于室內環境污染的問題只有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作了一些一般性和原則性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就使得在室內裝修污染在救濟的過程中無法可依,亦或是沒有明確的法去保障合法的權益。

          3.環境標準的缺陷

          目前,除了《憲法》上不太明確的依據,還有一些一般性和原則性的法律法規,大部分都是環境標準,而且這些占大部分的所謂環境標準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關的法律責任,僅僅是對室內環境污染的含量作了限定。

          (二)室內裝修污染認定困難

          室內裝修污染的認定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在實踐中認定就顯得特別的困難,且造成室內裝修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即使檢測出哪種有害物質造成污染,也很難找到具體的污染材料,即使找到污染材料,材料是否超標也是一個專門性和專業性的問題,需要有資質的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而現在的檢測機構參差不齊,再加上污染物的濃度、含量會隨著時間和溫度等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些因素必然導致室內裝修污染認定困難重重。

          (三)法律適用上多以產品責任定性,加重了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我國大多數的受害者主要將解決糾紛的方式傾向于運用調解、和解的方式,即使有的當事人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作為法律依據來處理此類的糾紛,這就造成了受害者舉證責任加重,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相應的救濟,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救濟中物質損害賠償過低,且缺失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

          在室內裝修污染這類問題的糾紛中,絕大一部分人都會采取調解或者和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受害者往往得到的物質賠償是很少的,即使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得到一些救濟的當事人,他們在經歷了漫長的訴訟過程后,得到的物質損害賠償相較于受害者的痛苦而言卻是杯水車薪,根本無法有效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且室內裝修污染不但使得受害者的人身、財產受到巨大的損失,也給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痛苦,這種痛苦是物質損害賠償不能彌補的,但是我國也沒有相關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

          三、完善我國室內裝修污染救濟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明確室內裝修污染

          目前,我國在立法上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因為室內裝修污染導致的糾紛,就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室內環境是國家的保護對象,且《環境保護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室內環境屬于環境保護法中所保護的內容,而人們只是從立法和學理上分析室內環境屬于《環境保護法》中第2條中所包含的內容,只有在立法上明確室內裝修污染,才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有法可依。

          (二)明確室內裝修污染適用《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應該明確室內裝修污染適用《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即室內裝修污染侵權應當滿足三個條件:有危害環境的行為存在;有危害環境的事實存在;危害行為有危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與此同時,應當明確室內環境污染糾紛在舉證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三)提高物質損害賠償標準

          實踐中,由于室內裝修污染造成受害者不但花費了大量的錢財而且致使受害者患病甚至于死亡,而受害者只是得到了一些象征性的補償,不但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使得這種違法行為得到了變相的縱容。如果提高物質損害賠償標準,賠償的數額足以對致害人產生威懾,就會減少此類污染的發生,也會規范室內裝修市場。

          (四)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室內裝修污染不但造成了受害者人身和財產的損失,也給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損害,如果不賦予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不但對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不能對致害者產生威懾。

          參考文獻:

          [1]王立.中國環境法的新視角[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2]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王燦發.身邊的法律顧問污染受害與救濟[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4]黃錫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典型案例解析[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

          [5]王立.環境污染損害索賠[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

          [6]李慶華.室內裝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濟制度研究[D].河海大學,2006.

          [7]宋治禮.室內裝修污染的侵權責任研究[D].山東大學,2006.

          環境污染概述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行政法

          1農村環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又叫做“農村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是指在通過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調研、事后對調研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國農村地區環境防治進行適用的綜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對其預防、事中進行監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體來說,要兩個點進行共同防治,一個是源污染,一個是點污染,治理的對象也不僅僅是根據某一個因素,而是要對土壤、水資源、大氣等各個因素所共同構成的整個農村環境進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種手段進行結合。

          2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制現狀

          從立法角度來看,我國頒布的第一部綜合性環境保護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然后國家就相繼出臺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規定,來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從執法角度來看,我國加大了對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也完善了相應的執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農村環境執法工作的水平。

          3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問題

          3.1整體立法思想存在偏見

          首先,我國主要是“城鄉二元制”,整體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視城市,而對于農村立法就更加輕視。這種思想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就能很清晰的體現出來,例如《環境保護法》中,在城市環境保護方面和城市中工業的生產標準就比農村的規定更多,且更加細致。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如何防治問題,法律條文中不存在針對性的規定,在發生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時,很難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追責,所以農村環境污染的狀況日益嚴重。

          其次,我國環境污染一般分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和累積性環境污染,這種分類一般是根據污染源的時間間隔來劃分的。在我國農村主要是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但是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很難找到直接的責任人,因為其時間間隔過長,但是我國立法就比較重視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其法律條文就是根據其特征進行制定的,對于較為普遍的累積性環境污染卻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3.2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者意識不強

          法治政府所實施的一切行為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但是,在我國農村存在一些基層的環境污染執法者缺乏相應的環保意識,認為環境保護工作只是一項任務,而不是將環境保護視為政府的服務職能,所以沒有按照有效的手段進行處理。這種想法在基層執法者中間非常普遍,但是這種思想所導致的后果就是農村環境一天比一天嚴重。而且在我國農村還存在執法措施設置的不夠完善,執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懾效果的問題。首先,在我國法律中,對農業活動造成的農村環境污染沒有針對性的、明確的處罰手段,僅有鄉鎮企業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對于農民農業生產導致的污染沒有明確的處罰手段,只能通過教育引導的方式進行管理。

          3.3農業環境污染防治機構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門過多,權限過于分散。擁有環境執法權的機構非常多,各個機構之間的職責沒有明確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疊的部分。我國是多部門聯動的環境保護管理機制。這種機構設置導致執法部門都屬于平級,不存在一個主管部門,而平級部門之間溝通很少,導致管理難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實踐中,多數地區并未設置專職工作人員,專業性不強。最后,環保部門不獨立,附屬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領導,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經濟和環境之間需要進行抉擇。

          4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對策研究

          4.1加強地方性農村環境立法

          我國有很多地區,各個地區之間相隔較遠,各地的發展和習慣也不同,所以當地政府的做事習慣以及各種設施也存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要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從原則上進行規定,對于各地如何進行具體實施,這種全國進行統一規定可能就不能滿足各地的需求。這種具體的規定需要各地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針對性的解決相應的問題,但是這種立法必須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時也要根據本地區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定,這種規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現一些情況時,無法可依。另外,鄉規民約的作用在我國農村地區非常重要,鄉規民約更符合農村生活習慣和歷史傳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應重視其作用,發揮其存在的價值。以防在出現一些情況時,無法可依。另外,鄉規民約的作用在我國農村地區非常重要,鄉規民約更符合農村生活習慣和歷史傳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應重視其作用,發揮其存在的價值。

          4.2提高民間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間環保組織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屬于社會團體,在開展活動是可以較為迅速,管理事務更為高效,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籌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所以在行政機關在環保組織的設立條件上可以進行適度的降低,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資金支持或者出臺一些政策優待。

          4.3加強執法力度

          農村環境執法者的執法力度對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來說非常重要,執法力度不強,效果就不會明顯。雖然新《環境保護法》對于環境違法的法律條文設置的較為嚴苛,對于他的處罰額度沒有進行上限規定,而是按照實際違反法律法規的天數來進行處罰,甚至嚴重的違法情形,可以進行一些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在實際中,政府各項的審批程序十分復雜,實施起來較為困難,獲得的效果并沒有規章規定的那樣美好。所以,加大執法力度十分關鍵,并且對于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條文應對明確執行,這樣可以震懾一些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企業。最后應當頒布《環境保護法》的立法解釋,將環境執法問題細致的規定在立法解釋中,讓執法者更加明確。

          環境污染概述范文第4篇

          關鍵詞:環保監測 應急系統 發展探析

          一、國內外環保監測應急系統的發展

          1.國外環境監測應急系統發展

          為了能更好地面對突發的環境污染,全球各個國家都相繼制定出一系列應對措施。如果最早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1989年就提出(地區級緊急事故的意識和準備);隨后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都相繼對環保監測應急體系出臺法律條文。如:美國環保局在1993年了《化學品事故排放風險管理計劃》,英國與1996年制定了特殊垃圾處理規定,2005年有害垃圾處理規定,和兩個關于的包裝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工業部門必須回收商品包裝,和在商品包裝設計中必須使用最少的資源。2007年還頒布了電子垃圾處理法案,明確了電子產品制造商回收產品的義務。在這些環境污染防護方案制定的基礎上,各種應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的應急決策系統也應運而生了。其中包括法國2002年開發的seans.軟件包可向突發水污染進行應急決策,Desimone等通過海上溢油事故模擬引入人工智能識別技術。很好的對環境污染做出應急處理。

          2.國內環境監測應急系統的發展狀況

          我國環境保護部門早期對環境污染只是進行監測、發現情況立即向上報告,不向國外那么先進,但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我國對環境監測應急系統取得了一定的嚴究成果。在我國的污染事故一般是比較復雜,牽扯面較廣。如果發生緊急事故,環境系統的內外因素均處于動態化中,并且惡化比較快,一般是來不及做出反應,已經徹底惡化了。很難對污染事件進行控制。我國現階段建立起來的環境應急系統也只是單一的對其應急監測。未來我國的應急系統應該具備輔助決策的功能,結合污染事故的相關案例,無需專業人事就可以根具分析來判定污染情況,在最短時間內做出最佳的應急策略。

          二、環保應急系統的指導原則

          1.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當前首要任務,是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污染事故時,能迅速調取污染事故的預案材料,指導應急工作人員迅速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應急預案包括:建立企業檔案,主要指危險品倉儲(各地的大型化學試劑、油庫、儲氣罐);重點工業污染事故排放隱患;污染事故高發的飲用水源地事故隱患;建立本地區環境優先污染物名單及應急監測技術方案;建立本地區的重點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統;建立突發性污染事故的場內、場外應急預案。提高風險意識,強化預防措施,積極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力爭減輕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應急、事后監測并作出安全評價。

          2.有備無患、應急迅速

          應急辦公室:是應急組織中的常設機構。為便于日常工作,可由環保部門各科室和監測站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制定和落實應急計劃,建立技術儲備,接收突發性污染事故的報警;處置一般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在報告應急委員會的同時作先遣處理。成立機構,落實人員,配置裝備,儲備技術,明確程序。一旦發生污染事故,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系統,快速判斷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范圍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處理污染事故。

          3.政府牽頭、協同作戰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一旦發生,一般靠某一部門或單位是無法快速有效地妥善處理的,因此,遇到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時,應及時上報當地或上級政府部門,由政府牽頭,各部門協同作戰,做到責任到人,盡心盡職。

          4.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根據各省各地的產業結構,污染事故類型的特點,突出重點,有區別、有針對性地配置相應的儀器設備,開發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應急監測能力。

          三、環保監測應急系統的建立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理與處置的特點,要求一旦事故發生就進行監控預警,必須盡快進行有效現場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小或消除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了能夠讓整個事故的應急指揮做到有條不紊、井然有序,就應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程序,為此,我們在實踐過程中總結了五個子系統。

          1.監控預警系統

          監控預測系統主要對突然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信息采集與預警。該系統的建設目標主要去實現對重點污染與環境質量進行的實時監控.從而才能有效避免潛在發生的突發事件。為突發環境事件爭取足夠的處理時間。

          2.現場應急處置系統

          現場應急處置系統最主要負責提供突發事件所應用的工具,通過根據監測儀器與設備實現應急監測的實施,及對現場到底是什么污染物,到底屬于哪一類的進行確定,把污染的程度進行預測等。

          3.應急指揮系統

          應急指揮系統是一個全天24小時隨時待命的應急系統,他主要對突發事件進行信息處理,去分析突發事件的性質做出急時反應。該功能主要有:應急接警、指揮命令調度、車輛監測調度等應急指揮。

          4.決策支持系統

          決策支持系統主要是對突發事件的信息分析,協助指揮領導及幫助工作人員對事情的嚴重性進行評估。同時及時對以往不同事件處理的方式結合現存事件提出參考意見。

          5.災后評估系統

          災后評估是環境突發事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災后評估系統主要對事件處置完畢后的評估工作,通過對突發事件產生的環境影響為環境恢復計劃的制定提供了依據,并進行評估,找出發生突發事件的原因,讓人們進行改善。以免以后發生類似的突發事件。

          四、結束語

          總之,環境保護監測應急系統是一個日常環境的實時監測分析,對突發事件可以進行預報,讓人們能盡早應對所要發生的環境問題,讓損失最小化。隨著工農業生產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加劇,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也不斷增多,它對社會的危害已成為當今世界極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因此,國家環??偩种甘荆航ㄔO既能對突發性污染事故實施統一指揮協調、現場快速監測和應急處理,又能對污染隱患進行監控和警告的應急響應系統。

          參考文獻

          [1]張國盛.李利國.移動式自動氣象站設計及其在應急氣象環境監測服務中的應用[J].湖南社會科學,2010(2):70-76.

          環境污染概述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綠色保險 環境污染 環境責任

          一、綠色保險概述

          綠色保險也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綠色保險是綠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環,其實質是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目標,以保險為金融工具保護生態環境,以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了維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意識,實行綠色保險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綠色保險具有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

          二、我國綠色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綠色保險供給和需求不平衡。

          從綠色保險的市場發展規模和程度來看,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和需求存在著雙缺。目前我國的綠色保險產品主要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為主。保險業開發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針對石油鉆井、船舶和天然氣勘探開發造成的污染,而這些行業受法律監督必須參保。可見,目前的綠色保險產品類型單一,無法適應越來越廣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綠色保險產品中,尚未研發針對水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業的具有特別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研發,對企業在保險產品的選擇范圍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業的投保意識薄弱、積極性差

          建立綠色保險,主要是通過多數企業的參保來解決少數企業的高額賠償負擔。但是,目前我國企業參保比例少,綠色保險規模小,難以實現環境風險的分散機制。企業對自己的社會責任定位沒有清晰的認識,對環境任險的轉嫁責任功能缺乏了解。這就導致企業對很多公眾責任事故缺乏維權和索賠意識,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大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心理,保險意識淡薄,一旦出現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擔處理責任,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一些企業對于綠色保險的具體操作過程還不太了解,這些都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熱情。因此,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

          (三)關于綠色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首先,雖有部分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現了綠色保險的相關內容,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綠色保險的完整性、系統性的規定。法律法規對于過錯責任進行了框架約束,而對歸責的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款的解釋還不夠明確,對于之后的協調和執行也設置了障礙。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關綠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實際操作規程,特別是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目前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

          三、我國綠色保險發展的解決對策及建議

          (一)豐富和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

          通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綠色保險業創新,加快綠色保險業體制機制、產品服務、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創新。豐富綠色保險產品,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不僅有利于滿足和擴大不同的客戶需求,而且還能借助完善的產品體系對防止環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時,通過產品體系能夠擴展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范圍,有助于對環境多方面的保護。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勵機制

          要想增強企業的投保意識,提高參保積極性,少不了政府對企業的積極引導。綠色保險要想在企業間推廣,一方面,對于一些認為出事了政府會幫助賠償以及渡過難關部分而抱有僥幸心理的企業,要提高違法的成本,讓企業學會自立,提高自身風險防范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對參保的企業給予一定的鼓勵政策。對于積極參加綠色保險的各類污染企業,不僅要在稅收優惠、信貸支持、上市審核等方面給予激勵,而且還可以考慮在綠色保險的保費補貼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例如適當減免保費或保險公司對參保的企業給予一定的優惠,例如實行無賠款優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