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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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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范文第1篇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1、改善社會環境、爭取理解和支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爭取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范文第2篇

          自我分公司收到對__總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后。我公司立即召開了專題會議,成立了由__總經理為組長,由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小組對審計報告進行了認真的學習研究,在報告中對__分公司的工作成績進行了有效的肯定,也對在基礎管理中存的薄弱環節提出了意見,小組成員一致認為報告是客觀的、詳細的、實事求是的。會后,領導小組決定嚴格按照審計報告中的意見對各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自查、整改。

          本次整改活動由綜合部牽頭組織,各責任單位積極配合,主要在在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在合同簽定、授權、管理等方面

          認真學習了集團、省、市公司有關合同簽訂、授權、管理辦法的精神,按《德州市網通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請記住我站域名》的規定,進行各種合同和協議的簽訂和授權管理工作。

          1、按照有關規定與張文霞重新簽定了營業廳柜臺租賃合同。

          2、按照有關規定與劉明章重新簽定了崔口營業部房屋租賃合同。

          二、在物資材料及工程剩余料、拆舊料登記方面

          認真清理盤點了庫存材料,對未入賬的材料進行了入賬登記;賬面與實物不符的,重新進行了盤點落實,做到了賬實相符。

          1、對材料倉庫進行了清理、登記,庫存電話機、墻擔、電纜掛鉤、熱縮套管等材料進行了歸類整理,改善了材料擺放混亂的局面,有利于今后的取料和盤點工作。

          2、對工程和維修拆舊料建立備查簿,對06年庫管員交接后未登記的舊料和剩料進行了登記。

          三、按會計準則和集團會計政策的要求正確收集了我公司經營信息和進行會計核算。

          四、規范業務外包合同簽訂、執行和授權

          加強了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與13個業務外包單位簽訂了業務外包協議,補充修訂合同和協議,規范了外包業務和會計核算,規避經濟合同和勞務糾紛的風險,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應按市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20__年新增固定資產粘貼了固定資產條形碼標簽,對綜合部使用的速龍5026e-0031計算機,4樓、5樓會議室的格力空調和4樓會議室的pc控制臺資產,均粘貼了固定資產條形碼標簽。

          六、在今后的生產經營工作中認真及時的發現和分析用戶欠費產生的各種原因,積極與市公司相關部門聯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處理好用戶欠費爭議,維護企業利益和形象。

          七、結論

          經過對審計報告的學習研究,以及對照報告要求對我分

          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的整改過程中,使我公司認識到了在基礎管理、材料管理、利舊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從而在學習、整改過程中得到了提高。__分公司對市公司領導的監督和幫助表示感謝!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范文第3篇

          1.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操作流程尚待規范,審計評價標準不統一。目前,新疆農村信用社僅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離任離崗審計辦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尚未形成一系列的管理辦法、操作流程等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程序、方法和評價標準無統一標準,審計人員操作時無統一標準的操作流程、經營指標評價體系,發現問題缺少可靠的審計依據,審計評價口徑不一致等問題,不利于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領導干部功過是非。

          2.審計技術方法簡單,科技支撐力量薄弱。目前新疆農村信用社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仍停留在現場檢查、手工操作、人為判斷的階段,人力、財力、時間耗費較大,工作效率低,審計工作質量不高。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已遠遠不適應當今快速發展的業務規模和現代化經營管理的需要。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杜絕與防治一些違法違紀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筆者認為,農村信用社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亟待改進和加強,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健全、加強領導干部管理機制,確保農村信用社可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亟需改進和加強

          1.完善經濟責任計劃管理制度,有計劃、有部署的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農村信用社必須根據經營管理發展的需要,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出系統規劃,形成經濟責任計劃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一般為年度計劃,是通過文字報告、報表等形式來編制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明確年度工作重點和目標,合理統籌安排全年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制度就可以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層次分明,任務明確,審計工作有條不紊開展。

          2.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對審計人員的系統培訓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進行:一是對參加相關業務部門舉辦的各項業務培訓,加強對業務基礎知識和新業務知識的學習;二是審計部門加強內部審計專業知識的培訓,可以采取審計業務規范培訓、專題研究、經驗交流等方式;三是對參加內審協會舉辦各種審計培訓,通過后續教育,更新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拓寬思路,培養創新能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四是建立起專家咨詢渠道和專家咨詢機制,對專業性強、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事項,建立專業機構的聯系,及時地得到高質量的咨詢建議或專家建議,以保證審計事項判斷的準確性。

          3.審計監督關口前移,開展事前審計和事中審計。適當開展事前經濟責任審計,在高管人員任職前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做好摸清家底工作,以保證經濟責任確認的合理性、有效性。在高管人員在任期間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4.規范操作審計程序,堅持“有離必審,先審后離”的原則。在經濟審計工作中,必須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與評價功能。

          5.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審計操作流程。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責任制和質量控制制度,落實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從工作底稿到審計報告,從審計方案到檔案歸理,從責任界定的準確性到提出建議的合理性等多方面綜合考核、評價審計人員的工作質量與審計內控執行情況,以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質量;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制度,審計部門對發現的突出問題必須及時報送相關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充分利用審計成果,把審計結果作為選聘和調整干部的考察內容,紀檢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對違紀政紀、貪污受賄以及徇私枉法的犯罪分子堅決予以處理,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決定及時整改;規范經濟責任審計操作程序,審計人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審計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6.積極探索和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科技含量。應組織科技人員開發一整套科學、合理的適合農村信用社審計系統,將一系列內控制度、指標評價體系用科學科技的手段設計成程序,接入綜合門柜業務系統,從業務系統中直接提取數據進行經營指標的分析和風險預警分析,減少審計差錯和漏失,提高指標分析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利用全疆聯網的非現場預警監控系統,遠程監控,及時預警提示農村信用社的違規操作,從操作風險中反映出領導干部的業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情況;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要發揮事后監督系統的作用,網絡事后監督系統能實現對綜合門柜業務系統中的每筆業務進行全程監督和跟蹤,對大額可疑的交易重點關注,查找原因,及時查堵違規違紀的問題,實時監督領導干部依法合規經營的情況。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范文第4篇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范文第5篇

          一、亟待出臺統一、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

          經濟責任,一般是指作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承擔的經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本單位業務經營活動及與之相關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

          (三)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

          (四)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五)應承擔的其他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指對經濟責任關系的主體之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據此,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目的在于鑒證、評價責任主體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如果是由真正獨立審計主體實施該項審計工作,就更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也便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但在現實中,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又是相對的。因此,亟待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分別為:

          第一,從社會對內部審計的認同程度,內部審計遠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比如:內部審計職能不明確,內部審計工作不到位,內部審計容易受長官意志的影響,甚至遭到阻礙和干擾等等。如果有了全國統一、明確的配套法規,為內部審計“對癥下藥”,那么內部審計就有法可依;就可避免在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甚至審與不審等方面的隨意性;就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審計結論的真實可靠。

          第二,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其查賬標準和評價標準有別于其他審計,對于考核指標如何設定(特別是考核責任主體如何處理當前利益與長遠發展關系等涉及后勁指標),如何評價責任主體在其任職期間的功與過,如何達到定量與定性的結合。如果沒有統一、可行的工作標準,那么在鑒證、評價上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

          第三,盡管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考核責任主體的有效手段,但內部審計由于缺少處理依據,對于涉及個人問題的處理,主要是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而執行起來力度是不夠的,使審計處理意見落實較難。

          二、內部審計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輔相成

          經濟責任審計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兩種方式。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責任主體進行的階段性審計監督和鑒證;離任審計,是指對離任者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總體評價。

          現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對領導干部因任期屆滿、提拔、調動、免(辭)職及離(退)休等離開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離任;特殊情況先離任后審計的,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往往是已離任,再審計,而且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所以,為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效率,減輕下階段離任審計的“工作壓力”,使離任者放心,接任者安心,必須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并不局限于財經法紀審計,它是站在管理者、主管部門的角度,認識和分析企業存在的問題,研究和解決企業存在的不足,它實質上是管理審計。為此,內部審計要從以財務審計為主轉移到以管理審計、效益審計為主。審計的范圍要從單純的對會計資料的審計,擴展到對管理組織結構的合理性、管理機構職能的有效性、管理機制運行的靈活性進行審查監督;審計要參與對企業風險的評價和分析,要對投資、生產進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制定最佳方案的分析報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