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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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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學教育;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民事訴訟法;同構;一體化教學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1-5918(2016)08-009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8.043[本刊網址]http://

          一、問題的提出

          “法學教育中單調刻板的理論框架和學院式教學法與日益豐富多彩的實踐和實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間的矛盾”,一直以來是法學教育界經久不衰的一個命題。然而,經過多年的爭論與檢討,目前“重理論,輕實踐”的傳統法學教育模式在較大程度上得到改觀,法學教育界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之間的關系問題已經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即培養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輔相成,同等重要,均是法學教育不可分割的環節。一方面,理論教學指導實踐教學。理論教學讓學生理解和掌握了法律關系、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以及在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這些為實踐教學的順利開展明確了方向。另一方面,實踐教學是對理論教學的落實和深化。實踐教學在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同時,也鞏固了學生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提升了法學理論水平。

          然而,宏大的理論敘事并不能為部門法課程的教學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從事部門法課程教學的學者鮮有從微觀角度論述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也未形成可供參考的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互促進的教學模式。為此,筆者以所講授的《民事訴訟法》課程為例,試圖探索該課程實施中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同構問題,進而構建一種可行的保持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保持良性互動的教學模式。

          二、《民事訴訟法》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同構性

          《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法學專業十六門核心課程之一,其教學目標是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提高程序法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熟悉各種民事訴訟規范,正確理解民事訴訟各種程序的規定,能夠運用民事訴訟的基本技能處理一般民事法律實務,提高運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處理民事糾紛的能力。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作為《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的兩大基本形式,他們之間具有內在的同構性,其功能都服務于《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目標的實現。

          (一)傳道與煉術: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互補

          在法學教育界,“傳道”與“煉術”之爭是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之間關系的經典概括。“在《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嚴格的理論訓練是必不可少的。嚴格的理論訓練,不等于簡單的知識的傳授。因為,作為筆者不僅僅要告訴學生有什么樣的法律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引導學生去思考這些規范是如何形成的,向他們揭示法律規則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原理以及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在系統的理論基礎上建立的法律體系,如果在教學中不注意闡釋條文背后的理論,不注意已有的立法體系,將導致學生對整個民事訴訟法的理解就難免會支離破碎。因此,《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理論教學居于核心和基礎地位,通過理論訓練學生能夠比較系統掌握了民事訴訟理論知識,培養良好的理論思維能力。

          但是,問題在于為什么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學生在現實中碰到真實的案件卻無法做出解答,遇到實案更是不知從何下手……反思這些問題,我們發現《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被大大忽略了。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法律遠不止是知識和技藝,更非邏輯,而是霍姆斯所學稱的經驗。法律不是靠神童的記憶和邏輯可以修習精通的,它必須經由豐富的經驗獲致。”因此,《民事訴訟法》課程實踐教學不容忽視。《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應該把學生帶入特定的法律實踐的社會空間,通過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如案例教學、旁聽庭審、模擬法庭等,讓學生在學習民事訴訟法律知識的同時,通過實際的訓練體驗法律實踐運作,增長法律職業技能。

          (二)整合與優化: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互融

          《民事訴訟法》課程中的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不是非此即彼絕對對立的兩級,而是水融、不可分割的統一體的兩個方面。近年來通過對《民事訴訟法》全真案例教學的應用與研究,筆者積極開展了“導、講、析、練”為主線的教學改革,從整體上對教學過程進行控制。“導”指向學生提供真實的案例作為教學素材,通過對預設問題的討論歸納生成教學內容。“講”指對通過引例所導出的基本概念、原則、制度和程序等問題進行深入的講授。通過講授,使學生掌握民事訴訟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訴訟程序,夯實學生理論基礎。“析”指學生根據所學的基本知識與基本理論,運用法律規定與法理分析具體的案件,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答案。“練”就是注重實踐教學環節,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其表現形式為旁聽庭審、法律研究、模擬法庭等實踐活動。

          從“導”到“講”采用的是歸納式的課程生成方式,學生不是被動接受民事訴訟的抽象知識和理論,而是主動思考實踐中鮮活的案例所呈現出來的具體問題,學生對知識的獲取來源于實踐中的案例,并內化為自身的知識。從“講”到“析”是學生將所學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的過程,用理論分析實踐中的案例。由“析”到“練”的過程是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的進一步深化。通過實踐活動把學生帶入特定的法律實踐的社會空間,一方面使學生直觀地、具體理解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另一方面,使學生像法律職業者那樣面對現實的法律問題,主動思索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法律對策,掌握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應有的思維方法。

          (三)毛坯與精裝修: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互益

          在法學教育界,有這樣一種說法,即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縮減理論教學課時,加大實踐教學力度,重點講授案例分析和實踐操作技能,大有實踐教學取論教學之勢。對這種觀點,筆者持反對態度。法學教育的發展如果缺失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將無異于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以筆者多年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的經歷,筆者認為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同等重要,相得益彰。

          首先,實踐教學可以提升理論教學。《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熟悉民事案件庭審流程是當然的教學內容。但是,法條的規定和知識講授畢竟是空洞的,學生聽起來既不直觀又缺乏興趣。為此,在講授這一內容之前,筆者要求學生白行到法院旁聽民事案件庭審三次,了解民事案件庭審流程。學生在法院看到的庭審可謂是一個“精裝修房”,這個“精裝修房”向學生直觀呈現了審判的要素、庭審的布置及實踐運行,這種體驗式的實踐教學形式實現了教學情景的親歷化,極大地優化了筆者之后的理論教學內容。其次,理論教學指引實踐教學的開展。以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教學形式為例,要使整個庭審取得實踐教學效果,學生將“毛坯房”“裝修”好,學生除了從“精裝修房”中獲得知識和靈感外,在開庭前需從實體法角度應明確案件的性質、法律關系以及法律的規定,對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對于這些知識是通過理論教學獲得的;相反,如果沒有這些知識,模擬法庭的實踐必然是盲動的。事實上,模擬法庭審判活動以及反復的演練是一個從“精裝修房”到“毛坯房”,再到“精裝修房”的必然過程,也是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相互促進的一個過程。通過模擬法庭審判活動,不僅培養了學生的實踐能力,而且也鞏固、深化了學生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由此可見,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互依存,共同提升《民事訴訟法》課程質量與效果。

          三、《民事訴訟法》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教學模式的構建

          對《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目標的實現而言,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呈現出相輔相成、相互強化的關系,任何一方的減損都會直接影響另一方的教學效果。為此,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構建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教學模式的內涵

          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即相融性教學模式,指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通過全真案例教學的應用,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融為一體,理論教學中必然存在實踐教學因素,實踐教學中也必然包含理論教學的因素。該模式的具體特征表現為:其一,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教學模式以全真案例教學為基礎,選擇典型的、真實案例是成功實施一體化教學模式的先決條件;其二,主要采用歸納式的課程生成方式,通過實踐教學獲得理論知識;其三,重視體驗式教學,用理論知識指導實踐教學活動。

          (二)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教學模式的實現途徑

          1.全真案例教學與課堂教學改革

          全真案例教學是落實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體化教學模式的核心和關鍵,通過前述的“導、講、析、練”這條教學的主線,使教學流程得到了有效的質量控制,實現了教學環節的有機交融。筆者在課堂上主要從兩個層面進行案例教學,“一是運用具體案例分析、說明法律概念、原則和規范,即設定代表一定已經確定的法律概念、原則或規范的典型案例,通過分析案例,使學生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概念、原則或規范的知識;二是運用法律概念、原則和規范解決具體案件,即利用學生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概念、原則或規范的知識,引導和幫助學生分析和解決相應的具體案件。”其中,前者所稱的案例教學法是“從案到理”的教學過程,實現了具體到一般的抽象過程;后者所稱的案例教學法是“由理到案”的教學過程,實現一般到具體的過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案例分析。

          然而,案例分析不能僅僅停留在案例表面進行分析,還應該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具體的案例分析之后,讓學生書寫狀、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文字處理能力等應用技能。

          2.“四位一體”的實踐教學模式的應用

          對于實踐教學,《民事訴訟法》課程構建了四位一體的實踐教學形式,包括案例教學、庭審觀摩、法律研究和模擬法庭,以強化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培養法律應用能力和法律職業道德。

          (1)案例教學:浸泡式教學與個案全過程教學

          全真案例教學保證了《民事訴訟法》課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有機交融,在具體的教學方法上,筆者尤其強調浸泡式教學與個案全過程教學。首先,對于浸泡式教學而言,《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的成功需要“質”和“量”的保證,一方面,“質”要求案例教學所使用的案例應保證其典型性和真實性,反對杜撰案例的做法。案例的真實性是案例教學中最基本的要素和最重要的前提,不具有真實性的案例被抽象為課堂講解的標本,案件事實與社會真實隔離。通過《民事訴訟法》課程達到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的目的,教師提供的案例教學材料必須具有一定的原始性,包括書、答辯狀、法庭記錄、判決書等。另一方面,“量”要求案例教學的案例數量必須充足,使學生浸泡在真實的案例中,通過時間的積累逐漸形成提高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實務處理能力。案例呈現給學生不僅是生動的案情和一般的常識,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例學生可以找到解決案例的法律規定,以及獲得處理案件的民事法律實務技能。

          其次,個案全過程教學法是對案例教學法的再一次提升和總結。所謂個案全過程教學法,是指“采用教師精選的案例,分階段將個案的相關材料全部發給學生。學生根據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實,并在基礎上查找和研究相關法律規定甚至類似案件的處理,確定案件的訴訟策略,撰寫相關法律文書,參與小組和課堂討論甚至模擬法庭的辯論,教師的點評等活動的授課方式。其目的是讓學生以職業律師的思維,對案件進行全局性、整體性、綜合性的分析與思考。”

          (2)旁聽庭審:體驗式教學與經驗的獲得

          《民事訴訟法》課程重視體驗式教學,讓學生從實踐中學習,從實踐中反思。旁聽庭審作為體驗式教學的一種重要形式,“它強調從時空序列上打破傳統課堂教學觀念的束縛,建立開放的課堂教學觀念,使教學場所逐漸從課堂內轉移到課堂外。”通過庭審觀摩,學生不但熟悉了民事訴訟庭審流程,而且通過案例標本的注解了解當前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學生可以從實體、程序、法律人等多個角度對庭審進行分析,親歷法律實踐的經歷促使學生主動地學習和積累法律經驗,增長技能和常識,真正學習和掌握“法律的生命”。

          (3)法律研究:法律檢索與法律分析

          法律研究作為學生必須具備的一項法律職業技能,一直以來在法學教育中被忽略了,未得到應用的重視。作為一種實踐教學形式的法律研究不是在學理上對法律理論的研究,而是基于實踐的需要對法律的搜集和運用。當然,在檢索法律與運用法律時,常常離不開對法律理論的分析。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法律檢索,“指以規范的、科學的、系統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資料的過程”,即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判例、專家學者的觀點等的查找;其二是法律分析,指根據查找的法律資料對案件事實本身進行分析,從而得出自己的個人觀點。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筆者讓學生通過提交法律研究報告的形式對某一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收到了非常好的教學效果,學生的文獻檢索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甚至,有學生用“樂在其中”來形容對法律研究的“情有獨鐘”。

          (4)模擬法庭:變模擬為實戰

          現在學生模擬法庭活動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偏重于審判程序演練,事實調查、法律文書撰寫等方面的訓練無法容納,學生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表演”或者“走秀”,使整個庭審流于形式。要發揮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效果,要做到名義上是“模擬”,其實是“實戰”,只不過是審判的場地不同而已。為此,需要強調以下幾點:其一,模擬審判選擇的案例不僅真實,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卷宗,特別是當事人的證據材料;其二,庭審準備與庭審程序要按照實踐中法院的操作程序來進行;其三,教師的指導和點評對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尤為關鍵。在庭審的準備階段,教師要作為學生的指導者和幫助者,要回答學生提出的事實問題,以及引導學生自己解決關于案件的法律問題;在庭審后的點評階段,教師要對庭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正意見,并從法律職業者,如律師、法官的角度總結辦案技巧,對學生的實踐能力進行提升。通過“真實”親歷性的模擬法庭審判活動,學生的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庭審技巧等實踐能力將得以提高。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網絡;法學;案例教學法;理論;實踐;探索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2-0224-02

          “案例教學法”,又稱為“蘇格拉底教學法”,在美國有一百多年歷史。一般認為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朗代爾于1870年前后首創的。朗代爾之后的美國法學院把案例教學法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學生主要通過閱讀根據上訴法院裁決編寫的案例教科書來學習法律。我國普通高校的法律院系,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法學案例教學法。2000年電大法學開展教育試點以來,網上法學案例教學法以其特有的優勢受到電大法學教師的青睞。但有些教師在網上法學案例教學實踐環節中陷入認識誤區,削弱了案例教學法應有的功效。鑒于此,本文結合自己的實踐,談談網上法學案例教學法的理論與實踐若干問題。

          一、網上法學案例教學與傳統案例教學的區別

          網上法學案例教學法的概念,尚無權威的大家認可的定義。筆者以為,它是指在基于網絡環境的法學教學中,教師結合具體的教學目的,組織、引導學生對某些網上的真實案例或虛擬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理解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規范和法律精神,以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根據網上案例教學法在電大普遍采用的形式看,主要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網上案例教學的支持系統,包括法學課程的案例資源庫,相關課程法律知識準備:(1)課程專題理論知識介紹;(2)相關法律法規選編;(3)類似案例的專家點評。二是組建網絡學習小組,網上案例討論方式多樣化:利用網上電子公告牌系統、在線聊天系統、電子郵件、視頻會議等信息技術來實現。三是設計了網上案例討論的評價功能:(1)討論區的功能設置――身份識別功能,點評和回復功能,記錄功能;(2)網上案例教學的考核方式――①學生互評,②教師測評,③綜合評價。

          網上案例教學法與課堂案例教學法相比,存在以下較大不同。

          1.教師與學生教學空間方位的不同。案例教學中的案例呈現、學生自學活動與小組討論、教學交互、案例分析報告及評價等活動,前者是在虛擬的網上遠程進行;后者是在現實的教室面對面進行。

          2.案例教學設計上不同。案例教學內容設計上不同:網上教學案例的設計,教師要考慮案例的交互功能和監督檢測功能;課堂案例教學教師利用案例創設問題情境后,教師用語言和肢體語言監督評價學生的學習活動。

          3.學生利用的案例資源和教學活動的時間不同。前者案例及輔助資源豐富,討論的時間靈活,可以實時或異時;后者案例資源十分有限,討論時間一般利用1課時。

          4.教師對整個教學活動的控制方式和程度不同,師生之間的角色關系多樣化。網上案例教學中,教學全過程由教師潛在操控,操控的力度有限,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教師既是指導者又是協作伙伴、又是學生的多重角色。課堂案例教學當中,提倡教師的主導作用、學生的主體作用,教師在整個教學活動當中的角色主要還是一個指導者。由于師生面對面進行教學活動,教師很難在其中扮演學習伙伴或學習者的身份。

          二、網上法學案例教學的理論基礎

          這方面學者研究的較少。筆者認為,網上法學案例教學的理論基礎至少有三方面。

          1.法學知識基礎。法學適應科學,法學的實踐與發展為案例教學不斷提供豐富的教學資源。案例教學需要借助完整的事件,在教學中鼓勵學生獨立思考,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這些都與法學的特征相符合,所以說,法學為案例教學提供了素材,而案例教學又為法學教學提供了一種適宜的教學方式。

          2.教育學基礎。范例教學理論基礎:在教師的啟發和輔助下,學生借助精選出來的典型例子主動地掌握知識、能力、情感、態度和價值觀;教學要突出重點,忽略細節,重點的知識就是范例;案例教學引入了范例教學中利用典型例子組織教學的方法,同時又部分采納了關于范例教學目標的觀點。情景教學理論基礎:學生的學習活動自始至終都離不開由一定的物質因素和精神因素構成的外部環境,即學習活動所需要的情景,客觀的教學情景和學生自身的主動學習活動構成了學生發展的綜合因素。依此原理,案例教學一般選擇真實的情景,它所引發的問題、懸念等是激發內部動機,引起學生對理性思維嘗試的一種良好方法。

          3.心理學基礎。這方面理論較多,如建構主義學習理論、教學交互理論、社會互動理論、信息加工理論、頓悟學習理論、學習遷移理論、認知彈性超文本理論等。這里只介紹兩種理論。

          (1)遷移理論。遷移假設理論認為,一個人在解決問題過程中,會提出和檢驗一系列假設,形成一套解決問題的思考順序和假設范圍,由此形成的思考順序和假設范圍會遷移到以后類似問題的解決中。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自學案例、分析案例和小組討論來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這一過程就是運用原有的法學理論知識形成對案例中問題的解決辦法的假設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學生將法理與實際問題結合而生成自己的親身經驗,同時逐步了解與掌握解決問題的一般步驟。促進遷移的情景相似原理認為,學習的情景與日后運用所學內容的實際情況相類似,有助于學習遷移,即創設與應用情景相似的學習情景有利于學習遷移。法學案例一般源于判例或現實,與學生將來法律事務工作中要面臨的情景具有相當強的相似性,能使學生在案例學習中獲得的知識與經驗有效地發生遷移。

          (2)認知彈性超文本理論。該理論創立者斯皮諾等人認為,學習劃分為三大類型:適用于初學者的導論式學習、高級知識的獲得和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學習,后兩類知識與技能要求學習者通過知識表征的建構掌握概念的復雜性與跨越案例的變化性,使認知具有更大的彈性與靈活性;具有非線性的認知彈性超文本是適用于這兩類學習的最佳媒體。網上案例的設計就是一種將案例相關內容鑲嵌在相關的上下文或背景中的認知彈性超文本,以克服法理的抽象性并有助于對復雜法理的理解與掌握。

          三、網上法學案例教學法的實踐――民法學案例教學為例

          網上法學案例教學模式可表述為:教師利用網絡平臺案例教學活動任務,提供教學案例――對學生進行網上分組――教師有針對性選擇類似案例網上點撥輔導――學生網上獨立閱讀案例,積極思考,初步分析并提交自己案例分析報告――小組成員利用網絡活動區展開討論活動,由組長和組員在網上共同修改整理,形成小組主報告――各小組之間對主報告進行互評,教師給予教學評定。簡言之:提供網絡案例――網上分組――教師輔導――自主探索――小組協作學習――師生評價等教學環節。這期間,網絡案例選擇與問題設計是關鍵。

          從案例與法學理論關系看,網上法學案例可設計為兩種類型:一是從例到理型,即引導學生運用法律案例,經過自學與合作,尋找某科法律知識形成規律,發現基本概念并運用掌握的法理和概念去解決實際法律問題;二是從理到例型,即給出法學基本概念,啟發學生運用法學基本概念,以例釋理,以例證理,從而獲得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從教學過程看,網上案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導學階段、知識能力形成階段和鞏固階段。對于某一學科如民法學的知識體系來講,運用法學案例教學法時,也應當根據三個不同階段,設計、選擇和運用三種不同功能的案例。以《民法學》“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為例,談談三階段的網絡案例設計與運用。案例設計應具有典型性、新穎性、綜合性、趣味性。

          1.網絡導學階段的案例設計與運用。該階段最顯著的特點是啟發性,設計只有一個知識點(基本概念)的單一案例,問題不宜太多太深,不要求過多地分析,點到即可。從例到理型來設計如何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例,在案例背景資料庫中可以鏈接類似案例分析實例。

          例1,甲與乙婚后無生育,于1937年收養丙為女,1938年甲又與丁結婚,生有一子一女,他們共同生活。1956年丙結婚,養父母買了一幢四室一廳的房屋作為結婚禮物送給她,房契上寫明買主為丙。丙與養父母關系一直很好。1968年與1970年養父母相繼去世。1979年落實政策,返還1966年甲被抄家的物品折合人民幣15萬元和一處房產。丙得知后,要求共同繼承遺產,因丁及其子女拒絕而引訟。問題:1.什么是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2.哪些是財產關系,哪些是人身關系?

          2.知識能力形成階段案例設計與運用。該階段的任務是使學生全面學習第三章重點內容,突破難點,掌握重點。案例設計采用多知識點的特殊綜合案例,特殊在把第三章的五項內容綜合在一個案例中。可以設計兩類案例:一類是法院判例,用已審結的判例中判決結果和依據,作為學生印證所學理論的依據;一類是有爭議的研究性案例,讓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分析解決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3.知識能力鞏固階段案例設計與運用。該階段的任務是鞏固復習,查漏補缺。當第三章學習完后,為了鞏固學習、檢驗學習水平,可以設計一般綜合案例,把民事法律關系一章的內容與已經學過的其它章節或其他學科如民事訴訟法知識綜合設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難度,要求學生綜合運用所學法理和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實際法律問題。

          總之,在法學教學中廣泛采用網上案例教學法,既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提高了學生法律實踐能力和探索、合作、創新能力,是提高遠程教學質量,培養法學應用型人才的一種有效的方法。

          參考文獻:

          [1] 鄭金洲.案例教學指南[M].上海:華東師大出版社,2000:20.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傳統;法律教育模式;案例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3561(2015)02―0082―02

          培養應用型的法律職業人才,就是要重視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改傳統法學教學中“灌輸式”的教學方法,采用案例式、討論式、雙向互動、診所式等教學法,以便讓學生感受、理解知識產生和發展的過程,激發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創新意識,掌握打開知識大門的“金鑰匙”,不斷獲取新的知識和提高能力,從而有利于學生個性和才能的全面發展。同時在教學中還應培養學生堅持真理、敢于懷疑和批判的科學精神。

          一、傳統法律職業教育模式的特點

          我國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陸法系,司法裁決的主要依據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務是灌輸,不是鼓勵學生懷疑現成的理論、探究理論的背景。

          傳統的法律職業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種由上向下的灌輸模式,主要圍繞著某種專門理論框架而展開。教師依據教學大綱及教材按順序有計劃地組織教學,講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系統地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強調知識的系統性、邏輯性、條理性。教師是課堂的主導者,學生則是被動的接受者,主要是聽、記和背,忽視了發揮學生的積極主動性。盡管在教學過程中也安排有實踐教學環節,進行一些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過分析條文得出正確答案,忽視了對學生如何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不注重實際技能訓練。學生總是擔心自己的結論與標準答案不一樣,害怕因自己對法律的認識與正確答案有出入而出錯,從而忽略了對知識的靈活運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現實生活中這種純粹的條文分析和所謂的“標準答案 ”,其實根本就不存在。

          傳統法學教育模式下培養的學生盡管會背很多法律條文和術語,卻很少掌握法律職業者所應當具備的技巧、能力和素質,不了解案件的、審判等訴訟活動,畢業后不能馬上勝任法律職業部門的實際需要。

          二、案例教學法在法律職業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職業教育的特點不是培養法學理論家,而是培養能分析具體法律現象的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職業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確實是成就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的一條捷徑。“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夠認識法律,具有法律思維,解決爭議的能力。”

          要培養學生認識法律,具有法律思維,解決爭議的能力,必須改革目前的傳統教學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學法無疑是解決的途徑之一。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郎代爾曾經說過:“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徑之一是學習那些包含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生動的、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對案例分析及教師的指導、講解使學生掌握法學原理、基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純理論知識滿堂灌的單一的教學方式,使原來以教師為權威的教學變成了師生互相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

          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是由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最早開創,原指討論問題的方式,即從意見對立中尋求矛盾,在矛盾中尋找新的意見,在歸納的基礎上,形成對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是19世紀70 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學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編著的《合同法案例 》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學法的教科書。

          案例教學法以案例為教學平臺,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虛擬環境進行情景教學。學生通過自己閱讀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尋解決實際問題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學法,可以為學生提供一種真實的法律環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機會。通過案例學習法律,學生們就能夠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訓練,使其在分析案件、進行抗辯、起草法律文書等技能方面的訓練得到強化,運用法律解決實際法律實務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國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學生是由高中通過高考直接進入大學,缺乏必備的社會閱歷和人生閱歷,學生在高中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通過高考。因此,沒有學習法律所必備的人文素養和堅實的理論基礎,對艱澀的法學理論和復雜的社會現象難以理解和判斷。通過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觀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從而刺激學生的積極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與實務》的教學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犯罪的成立,教師可以例舉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學生找到是否構成犯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依據,從而歸納出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而教師再對學生的分析歸納進行講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從而使學生得到理論上的升華,而不是像傳統教學過程中,先講解犯罪構成、法律的規定,然后學生根據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學法中,先讓學生通過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據――歸納整理知識點,而教師的作用是引導學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讓學生在真實的案件中體驗各類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律師如何調查收集證據,提出并使合議庭采納辯護意見;如何制作各類文書等等。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積極思考和解決面臨的法律與事實問題,可以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啟迪學生的積極思維。它對于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分析問題的能力大有幫助,對學生畢業之后從事法律職業亦大有益處。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實例研習乃在培養處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說是為將來從事實務工作而準備。”理論與實踐的相結合是培養法律職業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徑。案例教學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理論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

          三、案例教學法的教學形式

          案例教學法的教學特點是,通過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在上課之前,學生須認真鉆研老師發的案例匯編,查閱相關資料。課堂上,基本的方式是問答式、對話式或討論式。教師要不斷提問,與學生一起就某個真實案例或虛擬的案例進行討論,引導學生總結出法律的原則、規則以及各種法律之間的關系。

          采用案例教學后,教學活動不再是一支粉筆一本書,它要求教師打破教學內容的系統性、邏輯性,直接從案例分析入手,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演繹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法條的內涵、解釋法理知識。

          案例教學法可以根據具體教學活動的需要,選擇列舉案例、講評案例、討論案例、旁聽案例、模擬審判案例等具體教學形式。

          1. 列舉案例法

          指教師在授課中,為了說明法學理論、法律制度或某項法律條款的內容或某一實踐問題,而列舉一個或一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現象、說明問題。

          2. 講評案例法

          通過剖析案例將所設定的教學內容潛移默化地被學生掌握。例如,在介紹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時,可以選擇法院審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據卷宗的目錄和內容,講評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被告如何應訴、雙方如何舉證質證、證據目錄的整理、法庭如何審理、訴訟人如何以及在各個訴訟階段所需的法律文書等。

          3. 討論案例法

          教師在介紹案情后,提出有關問題,要求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學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可分小組討論,也可以大班討論;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讓每一個學生都有表達自己見解的機會。最后教師還要對學生中出現的不同意見進行一一評析,給出答案并說明理由。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是運用討論案例法的關鍵和目的。

          4. 旁聽案例

          結合講課內容,有針對性地選擇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組織學生進行旁聽。作為一種現場教學方法,它既增加了學生對于訴訟程序直觀、感性的認識,又加強了教學與現實生活的聯系,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創造精神。讓學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該怎樣運用所學知識去判案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 模擬法庭審判

          當學生具備實體法的知識、同時又熟悉程序法的內容后,就可以模擬法庭審判。在前面觀摩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上,由學生扮演模擬法庭審判所需角色,親自參與庭審,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模擬法庭審判是一種具備綜合內容的學習方法,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口頭與書面表達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及組織能力。

          四、案例教學法的實踐運用

          1. 精心挑選案例

          案例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案例教學質量和效果。選擇作為教學使用的案例,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典型性。圍繞所要傳授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理論選編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案例作為教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層次性。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選擇難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適應不同的具體案例教學形式。如列舉案例法、討論案例法中選擇的案例,對其問題的設置就應相對于講評案例法、旁聽案例法、實習案例法要單一些。

          真實性原則。以司法實踐中真實案件作為教學案例,得以貼近現實生活,并通過案例討論了解司法實踐中提出的新問題。

          教學性原則。案例的選擇應符合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一個高質量的教學案例,應該能使學生通過討論加深對重點難點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案例中所涉及的問題,從而使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較大提高。

          2. 案例教學法教學環節設計

          根據國外典型的案例教學環節,結合我國法學教育的特點,我國法學的案例教學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課前準備。課前準備是教學效果好壞的根本保證。教師需要在開課之前制定一個詳細、周密的教學計劃。在課前準備中,教師須精心挑選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識,同時要預先設計課堂討論對學生的提問,設計案例中具體條件的假設。

          第二階段,呈現案例。教師將案例介紹給學生,為討論做好準備。這一階段主要是學生的課前預習和課堂發言的準備。案例教學離不開專業理論,學生主要通過課前預習和教師的課堂總結來掌握理論知識。課前預習是學生課堂發言的基礎,課前預習不好的學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專業理論,不可能運用理論分析案例,也無法提高能力和素質。

          第三階段,課堂討論。它是案例教學法的關鍵環節。教師在布置案例后,可以組織學生以小組形式在規定時間內展開課堂討論。教師引導學生大膽發言,抓住問題焦點進行辯論,學會分析案例。討論完畢后,各小組選出代表闡述本小組的討論結果。

          第四階段,點評與總結。案例討論結束后,教師必須對學生的討論進行點評和總結。教師應分析總結學生的發言,回答學生的疑問,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并在評析案例的基礎上深入講解相關理論,加深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拓展理論知識。

          3. 撰寫案例分析報告

          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是案例教學最后一個重要環節。有助于把課堂上學習的知識與提高學生綜合能力有機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讓學生熟悉各類法律文書寫作。

          參考文獻:

          [1]李東海.啟發式案例教學法在法學專業教育中的應用初探[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8(01).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第4篇

           

          一、按法律邏輯及認知規律調整教學內容的順序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趙威主編的《經濟法》是按經濟活動中的主體-行為-爭議的順序來安排教學內容的,先講經濟活動中規范經濟主體的法律,再講規范經濟行為的法律,最后講規范經濟活動的程序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順序不符合法律的邏輯,不符合人們掌握知識的規律,知識前后銜接性較差,同學們學習起來也較吃力。筆者在授課時調整了授課順序,使之即符合法律邏輯,又使前后知識銜接貫通,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趙威主編的《經濟法》教材既包含了民法的內容,如《合同法》、《擔保法》等,又包含了商法的內容,如《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等,還包含了經濟法的內容,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我國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則,而調整經濟的法律也是從民商法中分立出來的,都屬于大民法的范疇,因此在授課中先講民事方面的法律,再講商法方面的法律,最后講經濟法方面的法律,同學們學起來易于接受。如講《合同法》時,先概述民法中的物權、債權的區別(合同屬債權),再把民法的一些原理,如善意取得、無權處分、無權、表見等一并穿插引入。同學們學習了《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等知識點,然后再學習《擔保法》中的擔保合同、《公司法》中的股權轉讓協議、《保險法》中的保險合同、《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協議等,就比較易于掌握,知識前后銜接,符合認知規律。

           

          二、根據形勢變化及實際需要,增添授課內容

           

          我國于2007年制定了《物權法》,《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對抵押、質押、留置有了一些新的規定,尤其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與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采取分立的原則,抵押物轉讓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規定,且《物權法》規定,若與舊法有沖突依《物權法》的規定為準,因此在講授《擔保法》時注重內容的更新,讓同學們掌握新的東西。另外,教材中只有合同法的總則部分的內容,同學們學習后對一些實際問題不一定會處理,因此在授課中,補充了常見的合同及糾紛的處理,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介紹了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即承攬合同中定作方只要求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對承攬人的勞動過程不負責,而雇傭合同中雇傭方對受雇方勞動過程負責,受雇方對勞動結果不負責,因此,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定作方和雇傭方承擔的責任不同。在保險法中補充了機動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的特點及常見糾紛的處理,拓寬了同學們的知識面,達到了學以致用的目的。

           

          三、結合法律實踐,講授《票據法》的內容及案例分析

           

          《票據法》內容很抽象,技術性很強,法律關系復雜,法律糾紛不好處理,即使法科學生也認為《票據法》是一門較難學的學科,何況經管類學生。筆者從事過法律實踐,處理過票據糾紛,因此應知難而進、知難而上。教學中鼓勵同學們若學好了《票據法》,會分析處理票據糾紛,以后不管學習哪門法學學科都會輕而易舉、輕車熟路,激起了同學們的學習興趣。在授課過程中,通過概括總結悟出真知,達到了教學相長。票據的特性是流通性、安全性,即“票據貴在流通,流通貴在安全”,票據的無因性,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正是為了保證票據更好的流通;票據的要式性、文義性,正是為了保證票據更加的安全。票據權利可分兩次行使,即票據權利人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若被拒付,可向其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權,且前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票據越流通(流通次數越多,前手越多)越安全(但此說法只是對票據權利人來說,而出票人和前手為免于被追索承擔責任可能會限制票據流通,如在票據上注明:不得轉讓)。即使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也不影響票據權利人向票據上真實簽章人追索,并可向偽造人索賠,因此使用票據既方便又安全,持票人的權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四、采用視頻案例教學,增加授課的趣味性、實用性

           

          在法律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以往只是在授課中穿插的講案例、說案例,同學們有興趣但不直觀、不形象。筆者下載了中央電視臺的《經濟與法》、《今日說法》、《以案說法》等欄目的視頻案例給同學們播放,真正作到了以案說法。授課時先提出問題讓同學思考,再播放視頻,然后與同學們一起分析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點。如講授《合同法》時,給同學們播放了《一諾萬金》,陶王邢良坤在電視臺作節目時夸下海口,向世人挑戰,誰若模仿制造出他的陶器“五環吊球”,他就將自己的一套三層樓房及里面價值連城的陶器送給他,結果有一觀眾張震經過反復琢磨實踐做了出來,且做的比他要求的還好。張震要求刑良坤兌現承諾,雙方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判決雙方的口頭合同成立并有效,通過此視頻案例分析《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懸賞合同,并給同學們補充了訴訟技巧,如確認之訴、給付之訴等。講《公司法》時,播放了視頻《股東內戰》來分析股東按照股份對公司行使控制權、表決權。根據《合同法》中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來分析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股權轉讓協議是否能解除,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問題。講《合伙企業法》時,播放了《誰中的500萬》,三位老太太閑來無事,每人每天出2元錢買彩票,后來中了大獎500萬,持彩票的一方只給了其他兩人每人70萬元,兩人拿到錢后又起訴了持彩票的一方,要求平分420萬(扣除所得稅80萬),通過此案例來分析,如何認定合伙關系,合伙的盈余如何分配等問題,并給同學們補充了在訴訟中如何取證,法院如何認定證據的效力等問題(持彩票一方給其他兩人每人的70萬是證明合伙關系的有力證據,再結合人證、物證、法院認定了合伙關系)。講《保險法》時,播放了《投保人的突然死亡》來分析,若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可拒賠。播放了《無責的賠付》來分析,在機動車輛保險中,按責賠付中的“責”指的是交通事故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大多數情況下,兩者是一致的,若不一致,法院應做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法院最終認定為民事賠償責任)。播放了《為誰保險》來分析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問題,若投保人變更或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變更或指定是無效的,此保險金的請求權仍由原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

           

          綜上,在經管類《經濟法》教學中,根據學科特點及學生實際,并結合社會實踐對教學工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但有些想法和做法有些欠缺和不成熟,筆者將繼續探索和創新,以期更好的服務教學和實踐。

          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案例分析;網絡侵權;法人;名譽權

          通過網絡傳播信息儼然成為每一個公眾最重要的表達方式,但是在網絡給公眾帶來非常便捷快速的言論自由同時,也導致了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的頻發。網絡侵犯名譽權問題中民事主體虛擬化,責任主體不確定都是此類案件的特點。因此我們對于網絡侵犯名譽權問題的研究刻不容緩。

          一、 案例分析

          原告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訴稱,被告張某某原為原告公司的員工,原告公司經營國內最大且唯一上市的嚴肅婚戀交友網站“世紀佳緣”。2012年7月,被告張某某因多次違規被開除。此后,被告張某某一直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陽光zizizi”(用戶IDXXXXXXXXXX)及電話、短信等方式污蔑“世紀佳緣”為窩,稱“世紀佳緣”對內欺騙員工,對外蒙騙客戶,外泄客戶資料,隨意捏造客戶交友情形,還不斷詆毀“世紀佳緣”的員工LJ,并通過微博在大量前同事、客戶、同行競爭對手之間傳播。雖然原告公司和被告張某某溝通,但是其置之不理。由于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公司的企業形象,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還導致有客戶對公司提訟,因此原告只能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原告公司張貼公告,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0元和調查費用人民幣1400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張某某沒有使用新浪微博賬號“陽光zizizi”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言論。就這些言論本身來看,大部分是針對原告公司員工李靜而非原告,言論中的一些內容也是事實。事后經了解,這些言論是一名客戶所發,原告應當該客戶。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原為原告公司的員工,原告公司經營婚戀交友網站“世紀佳緣”。2012年4月28日,原告公司以私下為客戶服務為由,對其進行警告。2012年7月26日,原告公司以被告張某某重大違紀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2013年2月17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新浪微博賬號“陽光zizizi”的內容進行公證。其主要內容為,使用“令人不齒的野雞”、“偷雞摸狗”、“勾引男性VIP客戶”等攻擊原告公司的員工,并稱原告公司為“騙子大本營”、“窩”,對內欺騙員工,對外蒙騙客戶,外泄客戶資料,隨意捏造客戶交友情形等,其內容還@了大量的人。2013年初,數名原告公司的客戶至法院原告公司,要求解除服務合同。

          另查明,被告張某某在原告公司的員工信息表中填寫自己的MSN為。審理中,本院向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查新浪微博賬號“陽光zizizi”注冊情況,該公司的協助調查回函顯示,“陽光zizizi”注冊時用戶名為。

          二、學理分析

          (一)網絡名譽權及其侵權特征

          網絡名譽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名譽權的延伸。其不僅應當受到保護,且應當受到更好的保護。因為在網絡環境下,對于名譽權的侵害更虛擬化、不容易判斷。網絡名譽權雖然從本質上說依然是屬于相對傳統的名譽權范疇,但其代表的是民事主體在網絡環境下所應當獲得的權利。

          1.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相對隱蔽

          網絡名譽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在遇到侵害時首先面對的是侵權行為非常隱蔽,不知不覺就已經被侵權了,且侵權地域以及侵權人具有不確定性以及不可知性。就好比有些人在家中上論壇惡意抨擊他人,侮辱或者誹謗的言論侵害他人的名譽。首先被害人不容易知道自己的名譽受到了侵犯,就算知道了他也不知道匿名的賬號出在何地以及使用此賬號的相對人是誰,這就對被害人想維護自己的權利提高了難度。這是網絡名譽侵權的特點之一。

          2.侵權受害者的虛擬性

          網絡名譽侵權需要確定社交網絡中虛擬網名能否找到現實中的真實人物,也就是說每個網名背后要求有人知道網名對應的現實生活中的真正主體。人是處在社會關系中的人,名譽權所保護的是人在社會網絡中的評價。假如在網絡中,虛擬網名的兩個人互相誹謗、侮辱,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第三人知道他們的真實身份的話,那么就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評價,因此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認定網絡侵犯名譽權的。

          3.責任主體多且傳播廣

          網絡名譽侵權案件中涉及到很多責任主體,比如第一個信息的人、傳播的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等等。而對于受害人來說面臨著如何選擇責任人的問題。除此以外,在網絡環境中了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在幾秒鐘之內就能迅速傳遍整個網絡空間。與其他侵權行為相比,在網絡環境中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能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一個侵權的言論能夠很輕易通過發達的網絡傳播到其他國家,而外國的法律可能對于侵犯名譽權的規定以及訴訟管轄的法律問題有不同于我國的規定。因此會引發很多國家司法適用的問題,這對于受害人的維權是十分困難的。

          (二)法人名譽權的保護

          法人名譽權是指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力。我們說名譽權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其為絕對權,但名譽權在保護方式上是具有相對性的。其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到絕對的保護。對于法人的名譽權保護也是同理,考慮到法人的社會影響力及其知名度,進而判斷侵權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對于法人并沒有性格或是品德等自然人的屬性,侵權行為多表現為捏造事實、散步虛假消息,從而損害企業法人的商譽或者其信譽,在公開的媒體平臺上發表言論進行負面性評論。法人的名譽權屬于人格權,其本身并不直接帶有財產性的內容,但侵犯法人名譽權的后果是與其財產損失直接有關的,相比較自然人而言,法人名譽權與財產權聯系得更為緊密。

          所以對于上述案例,法人的名譽是社會公眾對法人的信用、經營狀況、經營道德等人格價值的總體評價。法人依法享有獲得和維持公眾對其名譽的客觀公正評價的權利。本案中,新浪微博賬號“陽光zizizi”的內容中使用“令人不齒的野雞”、“偷雞摸狗”、“勾引”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詞匯來攻擊原告公司的員工,用“騙子大本營”、“窩”等來形容原告公司,稱原告公司對內欺騙員工,對外蒙騙客戶,我們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構成網絡中侵權行為,其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法人名譽權,應當受到相應的民事處罰,賠償原告公司的損失。

          對于法人網絡侵犯名譽權的問題,不僅要在理論上進行探索,我們更應該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所遇到的問題進行考察,提出切實可行的對措,既能實現對于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同時又不要限制其他主體正當權利的行使。本文希冀對法人名譽權在網絡環境中的保護提供一些思路。(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參考文獻:

          [1]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楊立新:《侵權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