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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市屬一切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國有資本)營運主體和政府授權市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國有獨資、控股及相對控股的企業適用本條例;國資參股企業原則上由履行國資權益的出資人代表在企業內按本條例主張權益。
第三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統一的管理條例;未納入市國資委實行“三管統一”監管的企業資產和市屬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性資產及政府出資設立的機構進行經營活動的資產,由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資產的工作職能。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產權轉讓等事項,經主管部門會同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章產權登記
第四條凡是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都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要求。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等產權發生增減變化時。并辦理變動或注銷產權登記。
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市國資委可適時對企業國有資產使用主體進行財務檢查。各企業必須按時向市國資委提交財務報告和經營年度報告書。進行年度檢查登記,報告內容: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四)其他事項。
第三章資產評估
第七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前。
第八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前。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九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并由評估申請人與中介機構簽訂評估項目約定書實施評估。
第十條評估結果應在被評估單位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市國資委核準。核準的評估結果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轉讓、出售、出租、報廢、核銷的行為。
第十二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后方可實施。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企業處置審批范圍內的實物資產。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二)處置實物資產應報下列材料:
1企業申請。有主管部門的企業。
2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方案。涉及企業整體改制、轉讓的還應提供企業整體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復文件.
3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4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市國資委頒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資產賬面價值憑證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文件;
8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應提供資產賬目明細表、固定資產鑒定結論。
9其它
第十三條市國資委收到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申請后。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市國資委組織人員對資產、賬目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審批權限:
1資產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報市國資委審批;資產總額在500萬(含50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
2企業國有資產涉及企業整體轉讓、轉讓全部股權或者轉讓部分股權致使國有股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協議方式轉讓的由市國資委審核。
第十五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必須到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不得擅自處置交易。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以評估價為底價。企業應向市國資委重新申請批準。
第十七條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國資委的批復和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鑒證書后,方可辦理國有資產(含房屋、土地、車輛、設備)轉移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涉及國有產權變動、注銷的應及時到市國資委辦理國有資產變動、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由市國資委監管。
第五章聯營投資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條企業對外投資、聯營。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境外投資。再按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兼并。其資產可不進行評估,可按清算價值無償辦理資產劃撥手續。除此之外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并、兼并,視同產權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實施對外投資聯營。并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投資可行性分析;
3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4草簽的投資或合并、兼并協議書;
第六章資產租賃與抵押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外資產租賃。承租人應繳納租賃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企業資產出租。采用市場競爭的方法,以出價高者承租的原則實施。應比照資產處理的管理條例交市產權交易機構進場公開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必須維護資產的正常運轉及完好。
第二十六條企業抵押資產應報經市國資委批準。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抵押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進行擔保。但是擔保方與被擔保方要遵守《擔保法》規定,并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企業不辦理國有產權登記。不按時報送會計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一經發現,按《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不進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損害國有權益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省紀委《關于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上下級或同級之間調撥;
2、跨部門、跨地區和跨級次的資產劃轉;
3、因分立、合并、撤銷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對外捐贈;
6、經國家或縣直有關部門因特殊事由批準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貨幣資產損失、壞帳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或擔保(抵押)損失等的核銷。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經營性門面房,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對外公開招標出售。縣財政局按以下權限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資產的處置;
(三)縣財政局認為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縣直行政事業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審批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部門本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審批;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審批。
第八條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進行賬務處理的原始憑證,也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安排資產配置預算的依據。
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財務與會計事項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履行內部申報程序。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形成單位申報意見,附送相關材料,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也不得擅自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應報縣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后,報送縣財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或報縣政府審批。
(四)評估。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批復,對屬于《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備案。對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核準。
(五)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
(六)調賬。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完畢后,應及時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權限以內的國有資產,可參照前款程序辦理。主管部門應在年底前將批復文件集中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交處置申請時,除提供資產處置申請文件、《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買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加蓋公章的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等)以及固定資產產權證明外,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
1、無償轉讓協議;
2、無償轉讓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3、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文;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出售、置換
1、資產出售方案或置換協議;
2、申報資產置換時須提供對方單位及置入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
3、出售、置換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報損、報廢
1、關于報損、報廢資產情況的專題說明;
2、報損、報廢資產價值清單;
3、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因盤虧資產,應提供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失竊或火災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其他相關資料。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關于貨幣性資產損失形成的情況說明;
2、股權(或債權)投資或擔保(抵押)憑證;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債務人失蹤(或死亡)證明或破產清算文件、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價格,不得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縣財政局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取得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如下規定上繳:經營性門面房出售收入繳入國庫,其他資產處置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專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檢查制度,制止資產處置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按照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批準權限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償使用收入具體包括:(1)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批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獲得的收入;(2)行政單位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經審批同意,使用國有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收入;(3)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等收入;(4)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有償收入。《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行政單位其他資金收入,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財政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規定,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及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講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上述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如固定資產臨時出租出借和變價收入、非獨立核算的后勤部門服務性收入、報刊發行的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等。”(上述范圍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而《行政單位辦法》則規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的范圍,分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不應納入單位預算,記入“其他收入”科目,而應納入財政預算,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上繳前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負債科目。
[例1]某行政單位經批準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存入銀行。
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其他收入
3000
按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3000
上繳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3000
貸:銀行存款
3000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核算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或提供擔保等取得的收入。由于事業單位類型多、收入來源多元化,且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尚未出臺,《事業單位辦法》沒有要求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規定和《事業單位辦法》,其會計核算仍然按照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投資收益記入“其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和擔保收入記入“經營收入”科目,待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出臺后再作變動。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核算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核算《行政單位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上述規定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在上繳前按購置時的資金來源記入“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主要是庫存材料和固定資產。《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生損益,相應增減當期支出。“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規定不符合《行政單位辦法》要求的應當改變。以庫存材料和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的會計處理例解如下。
[例2]某行政單位出售多余的庫存甲材料一批,取得變價收入8000元存入銀行。該批材料賬面成本6000元。
(1)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庫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經費支出
2000
(2)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8000
同時,借:拔入經費或預算外資金收入8000
貸:庫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經費支出
2000
[例3]某行政單位經批準報廢汽車一輛,變價收入10000元存入銀行。該汽車賬面價值200000元。
(1)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其他收入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核算《事業單位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資產損失核銷等。”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根據《事業單位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上繳前記入“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資產類別主要有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處置收入。
一是材料和產成品的核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對材料和產成品變價收入的會計核算作出規定,但規定了在增減材料和產成品的同時,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因此,事業單位對材料和產成品變價收入可做如下會計處理。當變價收入低于賬面成本時,借記“銀行存款等”、“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貸記“材料或產成品”。當變價收入高于賬面成本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材料或產成品”、“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為事業活動服務的材料和產成品記入事業支出,為經營活動服務的材料和產成品記入經營支出。而根據《事業單位辦法》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規定,應改變上述做法,將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記入“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例4]某事業單位經批準處置原用財政補助收入為事業活動購買的甲材料一批,變價收8000元存入銀行。該批材料賬面成本9000元。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預算款8000
同時,借:財政補助收入8000
事業支出
1000
貸: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為事業收入購買,上述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8000
同時,借:事業收入8000
事業支出
1000
貸: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為經營資金購買用于經營活動,上述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8000
同時,借:經營收款8000
經營支出
1000
貸:材料——甲材料
9000
二是固定資產的核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的規定不適應《事業單位辦法》要求的,應當改變。
[例5]某事業單位經批準出售汽車一輛,變價收
10000元,賬面價值200000元。
(1)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適應《事業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三是無形資產的核算。《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講座》指出:“事業單位無論是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其取得的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均記入事業收入”。上述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核算規定不符合《事業單位辦法》要求的,應當改變。
[例6]某事業單位經批準轉讓某項專利權,取得轉讓收入50000元,賬面余額20000元。
(1)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事業收入
50000
同時,借:事業支出
20000
貸:無形資產20000
(2)適應《事業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50000
同時,借:事業收入
20000
貸:無形資產
一、驗收依據
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和縣政府批復企業的改制方案是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二、驗收標準
(一)企業性質變更
1、改制企業是否按縣政府批準改制方案中批復的改制形式實施改制。
2、破產解散企業的印章、財務檔案等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保存,原企業是否在工商部門注消。
3、實行民營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民營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規范組建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改制企業,主管部門是否明確企業年度考核主要經濟指標。
(二)職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同意,同意率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2、是否按企業有效資產合理設置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職工補償金是否發放到位,以資產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是否履行資產變更手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是否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3、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是否超過縣上規定的上限。
4、職工的養老統籌費是否足額補繳,傷殘、遺屬及離退休等人員是否按政策規定進行補償。
5、職工與原企業是否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協議書),合同上是否使用縣上統一的規范文本。
(三)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產權清晰,屬于企業的資產是否全部登記鑒定;資產評估是否合理,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現象。
2、企業資產是否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3、資產處置后,資金支出情況是否合理;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交納或履行免交手續;縣政府明確的優惠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4、剩余的國有資產是否已由企業主管部門代管;資產處置的有關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四)債權債務解除
1、債權是否收繳,未收繳部分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收繳;符合核銷條件的是否報財政部門核銷。
2、銀行債務是否簽訂償還合同或協議,并按議定數額清理;財政借款是否清算;有關債權債務清理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3、職工欠企業款項是否了結;企業按規定是否補發在崗人員工資和規定標準的生活費。
(五)檔案管理
1、企業原有的各種檔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門管理。
2、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記錄是否齊全并交主管部門管理。
3、解除勞動關系后,原職工人事檔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門代管。
(六)遺留問題
1、留守費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員是否按規定人數確定,有關報酬是否明確,留守時限是否確定。
2、改制遺留問題是否理清,有關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或方案是否明確。
三、驗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復后,改制企業原則上在一個月內(資產進入市場處置的企業放寬到兩個月)開始驗收,部門駐企業工作組及企業要按改制有關驗收標準對改制企業進行自驗,寫出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初驗后,申報縣企改領導小組進行驗收。
2、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由縣企改領導小組組織縣企改辦、財政、勞動、審計、監察、國土及相關銀行等部門人員專門進行驗收。
3、驗收工作組采取看資料、開座談會、走訪等形式對企業的改制情況,特別是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進行全面驗收,對改制工作進行總體評價。
(一)企業性質變更
1、改制企業是否按縣政府批準改制方案中批復的改制形式實施改制。
2、破產解散企業的印章、財務檔案等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保存,原企業是否在工商部門注消。
3、實行民營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民營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規范組建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改制企業,主管部門是否明確企業年度考核主要經濟指標。
(二)職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同意,同意率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2、是否按企業有效資產合理設置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職工補償金是否發放到位,以資產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是否履行資產變更手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是否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3、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是否超過縣上規定的上限。
4、職工的養老統籌費是否足額補繳,傷殘、遺屬及離退休等人員是否按政策規定進行補償。
5、職工與原企業是否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協議書),合同上是否使用縣上統一的規范文本。
(三)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產權清晰,屬于企業的資產是否全部登記鑒定;資產評估是否合理,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現象。
2、企業資產是否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3、資產處置后,資金支出情況是否合理;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交納或履行免交手續;縣政府明確的優惠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4、剩余的國有資產是否已由企業主管部門代管;資產處置的有關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四)債權債務解除
1、債權是否收繳,未收繳部分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收繳;符合核銷條件的是否報財政部門核銷。
2、銀行債務是否簽訂償還合同或協議,并按議定數額清理;財政借款是否清算;有關債權債務清理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3、職工欠企業款項是否了結;企業按規定是否補發在崗人員工資和規定標準的生活費。
(五)檔案管理
1、企業原有的各種檔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門管理。
2、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記錄是否齊全并交主管部門管理。
3、解除勞動關系后,原職工人事檔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門代管。
(六)遺留問題
1、留守費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員是否按規定人數確定,有關報酬是否明確,留守時限是否確定。
2、改制遺留問題是否理清,有關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或方案是否明確。
二、驗收依據
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和縣政府批復企業的改制方案是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三、驗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復后,改制企業原則上在一個月內(資產進入市場處置的企業放寬到兩個月)開始驗收,部門駐企業工作組及企業要按改制有關驗收標準對改制企業進行自驗,寫出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初驗后,申報縣企改領導小組進行驗收。
2、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由縣企改領導小組組織縣企改辦、財政、勞動、審計、監察、國土及相關銀行等部門人員專門進行驗收。
3、驗收工作組采取看資料、開座談會、走訪等形式對企業的改制情況,特別是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進行全面驗收,對改制工作進行總體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