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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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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第1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20*〕101號)精神,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引導、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省民辦教育發展迅速并取得了顯著成就,為實施科教興魯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做出了重要貢獻,民辦教育已經成為全省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對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動教育改革,滿足人民群眾接受教育的多樣化需求,為國家培養各類適用人才,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成績必須給與充分的肯定。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一些民辦學校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有的甚至出現擅自集資,拖欠教師工資等管理混亂問題,有的未經批準挪用辦學資金造成學校破產。有的民辦高校未經批準擅自虛假招生信息和廣告,有的擅自招生搶攬生源,對學校和社會穩定帶來不良影響。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辦學校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法人財產權未落實,辦學行為不規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對民辦學校疏于管理、監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發展民辦教育,甚至把本應政府承擔的發展義務教育的責任也推向民辦教育。有的對民辦教育存有歧視態度,有關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這些問題應該引起*們的高度重視并及時加以解決。要引導和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在發展中搞好規范,在規范中促進發展。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要求,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20*〕101號)精神,對民辦教育中存在的不規范、不穩定、不重視的問題認真開展排查和整改,特別是民辦高校和規模較大的民辦教育機構,民辦教育數量較多的地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把規范民辦教育管理,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依法規范民辦學校管理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民辦教育,規范民辦教育管理有以下幾項重要工作:

          (一)民辦學校要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加強民辦學校的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為教師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學活動創造良好的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按照公辦教師標準繳足養老保險費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辦理養老保險,促進民辦學校教師的合理流動。

          (三)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的招生納入招生計劃,民辦學校的學歷教育特別是民辦高校要按照最近國家關于相對穩定招生規模的精神,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嚴禁超計劃搶攬生源。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宣傳工作,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經審批機關備案后方可,的招生廣告和簡章必須與備案內容相一致,不得在備案后再隨意改動。學校法人要對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實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黨團干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民辦小學要建立少先隊組織,配備少先隊大隊輔導員。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和規章制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維護穩定的制度,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民辦高等學校要配備保衛人員,負責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公安部門要切實履行檢查、監督、指導職責,在接到學校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后,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理事長、理事(董事長、董事)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報審批機關審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和年度檢查制度,要將民辦學校財務檢查作為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及時了解舉辦者資金投入及從事辦學活動的情況,保證辦學資金安全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民辦高校的督導專員依法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和辦學質量,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同時承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民辦學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社會中介機構驗資并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轉移。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如實報告財務收支、資產變動情況。對弄虛作假,設立虛假財務、資產報告和“賬外賬”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和舉辦者的法律責任。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管理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更不得存入個人賬戶。學校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

          (八)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督。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設立民辦學校時要依法依規認真審查,使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設學條件;審批的學校名稱要規范,獲得審批的民辦學校要按照規定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批準設立的民辦教育學校,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其土地使用權證、校舍產權證必須辦理在學校名下并使用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名稱;對租賃校舍辦學的非學歷教育學校以及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應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屬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辦學注冊資金專戶監管的辦法由省教育、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九)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對接受學歷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報同級價格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示;對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報同級價格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民辦學校應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照規定予以公示。嚴格禁止高收費、亂收費;嚴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儲備金”等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嚴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學校主要舉辦者的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的學費收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統籌。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

          三、依法落實民辦教育有關扶持政策

          民辦教育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民辦教育有關的扶持法規和政策,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主要抓好以下幾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民辦教育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在現有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內明確必要的責任領導和責任工作人員,負責抓好民辦教育管理、協調、指導、監督和民辦教育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二)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采取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辦學。鼓勵發展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和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民辦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現有基礎上,優化辦學條件,加強規范管理,提高教學質量;初中、小學屬于義務教育,要在地方政府舉辦的公辦義務教育完全滿足適齡學生就近入學需求的基礎上,經過批準允許舉辦少量辦學條件好、教學質量高、具有突出辦學特色的民辦學校,以滿足社會對教育資源多樣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辦義務教育資源改為民辦,不允許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搞“校中校”和“一校兩制”,不得超出規定亂收費。

          (三)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評選先進、政府貧困生救助、國家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四)把民辦高、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成人專業學校、民辦技工學校)發展、實習基地建設和教師培養提高納入全省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教師培訓計劃。民辦高、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成人專業學校、民辦技工學校)實習基地經評估、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公辦學校的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鑒定,按同類公辦職業(技術)學校的政策執行。

          (五)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并完善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縣(市、區)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學校教職工的人事檔案。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在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職務聘任、業務培訓、表彰獎勵、教齡和工齡計算、科研項目申報與經費支持、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招聘的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的專職教師,當地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學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員,根據當地戶籍管理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六)要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民辦學校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必須在準確核算辦學結余、帳目公開透明、董事會(理事會)集體研究并報審批機關或委托管理部門核準后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金融機構要積極開發適應民辦學校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通過收費權抵押、信譽貸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為民辦學校貸款提供服務。

          (九)新建、擴建民辦學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享受國家用地、建設優惠政策的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辦學資產只能用于辦學,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學校停辦,其資產的處置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對為民辦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與表彰和獎勵。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四、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把民辦學校發展的重點轉移到穩定規模、規范管理、提高質量上來。要建立促進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科教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民辦教育規范管理的重大問題,具體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勞動保障、人事、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金融、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民政、價格、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積極做好服務、管理、監督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學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門要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民辦教育管理工作。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民辦學校的評估和督導,對辦學資質、教學質量、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達不到相關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達不到要求、存在問題比較突出和比較嚴重的,要停辦,直至撤銷辦學資格。要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民辦學校的辦學信息。加強對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抓緊完善學生的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要及時發現、及早處置辦學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對出現招生人數明顯下降、辦學資金嚴重短缺、社會投訴增多等辦學風險隱患的學校,要加強重點監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預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屬地管理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學校和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民辦教育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促進結構分布與優化,推動其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有關部門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收費、退費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工商部門要對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依法查處,教育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對違反國家規定虛假廣告、簡章或未經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的學校進行查處。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管理混亂、損害學生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責任務,持續開展民辦學校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民辦教育行業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在民辦教育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

          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導向,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促進、引導和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規范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傳民辦教育為*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積極貢獻,宣傳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氛圍。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第2篇

          一、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形式發展民辦教育

          (一)民辦學校是民辦事業單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以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多種形式,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職業技術教育及其他特長素質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鼓勵境外教育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與我市民辦教育活動或開展合作辦學。對市外資金投資我市民辦教育的項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三)非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可以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的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畢業證書。

          (四)民辦教育以發展非義務教育為重點,努力擴充優質教育資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兒園、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職業學校建設中,重點扶持發展一批民辦學校成為全市示范性學校(幼兒園),支持一批民辦職業學校的實訓基地、精品專業、精品課程和專業帶頭人等重點項目建設,引導形成一批規模適度、質量優良、特色鮮明、資源優質的民辦學校,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五)禁止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

          二、認真落實國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

          (一)依法保護民辦教育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實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辦理驗資、過戶等手續。民辦學校其他出資者向學校的出資,由學校向其開具引資憑證,依法享受權益、承擔義務。民辦學校對舉辦者、其他出資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收費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帳,并依法享受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對學校所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辦學校在留足學校發展基金后,舉辦者、其他出資者可以從年度凈收益中取得合理回報。

          (二)嚴格執行民辦學校收費許可制度。學前教育和非學歷培訓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辦學機構自行確定,報縣區物價部門備案并公示;高中階段民辦學校根據各類學校(專業)辦學成本、發展建設基金和略有節余的原則,由市物價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辦法,統一發文,規范監管。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由縣物價局商縣教育局核定。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按照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不得擅自變更,不得中途變相收費。物價部門除收取許可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三)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基礎設施建設。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民辦學校用地和新建、擴建項目報建立項、稅費優惠、用水用電、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公益事業建設的有關規定,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興辦民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國土管理部門有權收回。

          (四)落實民辦學校辦學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學生勤工儉學取得的收入,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或者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社會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除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外,還享受國家規定的公辦學校所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五)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信用貸款。各級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為民辦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信貸扶持。

          (六)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公共財政支持力度。縣區人民政府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引導民辦學校健康發展。從年起,市財政在教育事業經費之外,每年安排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萬元,并隨同級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鼓勵社會向民辦學校捐資,或者設立專項獎勵與發展資金支持民辦教育。

          (七)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一是允許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公辦學校教師經批準到民辦學校任教,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的,原有教師身份保持不變,退休后按公辦學校退休教師相關政策執行,連續計算工齡。二是民辦學校教師如果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在民辦學校從業的年限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學校教師可以參加公辦學校的公開招聘,一經錄用,工齡、教齡連續計算。三是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是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業務進修、職稱評定、科研立項、表彰獎勵、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均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統一管理。五是民辦學校教師的人事檔案由教育部門管理。

          (八)切實維護民辦學校招生自。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納入當地招生計劃,統籌安排。民辦學校享有招生自,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高中階段民辦學校可以跨縣區招生,縣區要大力支持,不得設置障礙。嚴禁生源學校有關人員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勞務費。

          (九)依法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對學生的入學、升級、留級、休學、轉學、紀律處分等,與公辦學校一樣嚴格管理,并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學生轉學必須經學籍管理部門批準,才能辦理轉學手續。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也要按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民辦學校的學生考試、升學、就業、戶口辦理、乘車(船)票價優惠、助學貸款、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在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以及運動會、文藝匯演和各類知識、能力競賽等活動方面,給予民辦學校的學生同等機會和待遇。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國家助學金、獎學金。民辦學校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以上的經費,用于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受教育者入學后提出退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受教育者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十)進一步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協調各部門、社會力量共同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協調教育、公安、交通、城建、衛生、工商、文化和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治理,嚴厲打擊干擾民辦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涉校案件,維護學校周邊安全。要嚴厲打擊非法辦學行為,嚴肅查處非法辦學人員。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民辦學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對民辦學校的各種罰款一律上交財政,作為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對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負擔的行為,民辦學校有權抵制,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導向,加強對民辦教育的正面宣傳,及時推介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廣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發違反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簡章、廣告、信息者,要追究該媒體領導者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一)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加快教育強市、教育強縣的重要措施來抓,把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安排部署,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和管理。對縣區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干部教育工作的評估考核,要將民辦教育單列項目指標,并加大評估考核的權重。在教育強縣區的督導評估中,要把民辦教育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二)落實民辦教育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全市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由舉辦者按條件和程序申報,縣區教育部門初審,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審批,按屬地原則由縣區管理。民辦初中、小學、學前教育,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評估審批和管理。實施中級以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并在批準后七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實施體育、藝術等特殊類別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國家對其設立審批權限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按屬地原則由縣區管理。市、縣區要認真履行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的依法規范管理。

          (三)嚴格實行辦學準入制度和年檢評估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嚴格把好審批關。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申請設立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必須提供有關材料,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凡是達不到辦學標準和要求的,一律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水平、財務狀況、教育質量等進行檢查評估。對未經審批的違法違規的民辦學校,要及時查處,堅決取締。對辦學水平低下,管理混亂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責令暫停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市、縣要將檢查評估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端正辦學思想,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各級各類民辦學校都必須依法落實董事會(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落實董事會(理事會)和校長的職權。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或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專業設置、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必須報送審批機關核準備案。民辦學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民辦學校變更學校地址或者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外增設教學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學校要建立和健全學校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誠信建設,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和社會監督。

          (五)切實加強財務監督和管理。市、縣區教育、勞動保障、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對固定資產的使用、變更、處分和大額資金的用途,應當經過學校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進行審計、檢查。民辦學校應當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混亂或者違規使用辦學資金,政府有關部門應責成其糾正,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責任。

          (六)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提高辦學風險防范能力。各級政府及安監、教育、衛生、公安、消防、交通、規劃建設、文化等部門要將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納入各自職能的安全監管體系。民辦學校要增強安全意識,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增強民辦學校安全和辦學風險防范能力,民辦學校要積極發動學生自愿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民辦學校、幼兒園向保險機構辦理校方責任保險;提倡設立民辦學校專項風險資金,比例為學校當年總收入的3%,存入專門帳戶。專項風險資金屬于民辦學校所有,在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挪作它用,只能用于學校發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發事件的處理。教育部門要將民辦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范工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學校評價、年檢年審考核體系。具體實施辦法由教育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 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托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 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繼續保留,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原審批機關換發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義務教;免費;挑戰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1-0180-02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教育在一個國家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義務教育作為整個國家教育體系中的基礎性教育,對我國教育事業乃至整個社會的發展都尤為重要。普及義務教育是中國人民長久以來的夢想,2006我國頒布新的義務教育法,依照此法中“分步組織實施”的原則,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落實城鄉義務教育免費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逐步實現了義務教育的真正免費,這一舉措的實施,使我國教育事業邁上個新臺階,對我國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有著里程碑的意義。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很多家庭的孩子并不能如愿以償的接受義務教育。

          一、義務教育免費政策的全面實施

          隨著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實行全民免費義務教育成為中國人民的民族夢想,也是教育界力求達到的目標,但是由于我國綜合國力的限制,并未能完全實現。2006年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成為我國實現“有教無類”民族之夢的轉折點,至此之后,免除城鄉義務教育學雜費的政策得到推廣實施。

          (一)義務教育免費有法律保障

          2006年9月1日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新義務教育法在1986年義務教育法免除學費的基礎上免除雜費,為義務教育的全面免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義務教育有經費保障

          義務教育實現全面免費,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對此,新義務教育法也有明確的規定。

          1.“三個增長”確保教育經費與時俱進

          義務教育法第42條規定: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上述法律確保了義務教育免費源源不斷的經費來源,并且沒有將財政經費投入靜止化,而是要求其根據經濟的發展動態地變化。

          2.“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轉變

          義務教育法第44條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真正轉變。所以,它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也成為確保義務教育全面免費的必要條件。

          3.雙重保障下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全面順利實施

          2005年國務院把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作為突破口,努力實現教育公平,力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并逐步走向免費義務教育的新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大力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使得義務教育免費三年邁出了四大步:2006年春季學期開始,國家率先開始在西部實施義務教育免費政策,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首先在西部農村實行了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2007年春季學期開始,在全國農村范圍內試行免費,全國農村全部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實現免費上學,惠及1.5億農村學生。2008年春天,我國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個省區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進行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試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

          通過義務教育的全面發展,中國實現了從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源大國的歷史性轉變。義務教育全面免費實現了13億中華兒女的愿望和夢想,也標志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邁向新階段。

          二、良好態勢下潛藏的挑戰

          義務教育全面免費政策的順利實施在一定保證了程度上保證了教育公平,發揮了義務教育在整個教育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了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但是這項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面臨著以下挑戰。

          (一)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免費問題

          適齡的農民工子女應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要真正落實卻任重而道遠。近年來,我國按照國務院出臺的“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基本原則,著力解決農民工子女平等入學并享受免費優惠政策的問題,但成效甚微。據調查現顯示,農民工子女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能夠進入公辦學校的比例很小,有的只有一半左右,而且即使進入公辦學校的農民工子女并不能夠真正享受同城待遇,需要繳納高額的贊助費。相當多的農民工子女只能在條件簡陋、不具合法性的自助式打工子弟學校就讀,無法享受到免費待遇。而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城市設置門檻防止農村兒童大量涌入,例如農民工子女進公辦學校要求“五證齊全”等。這樣做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一門檻卻把許多農民工子女擋在校門之外,例如非獨生子女。

          (二)就讀于民辦學校的學生的義務教育免費問題

          在實施免費義務教育的實踐中,有很多就讀于民辦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并不能依法享受免費待遇。如有些省制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實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享有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對象為“全省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這就背離了法律精神,把民辦學校的學生排除在外。所以,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適齡兒童,都可以平等的享受義務教育的免費政策。但是,依據我國的國情來看,民辦學校大大減輕了公辦學校的辦學壓力,其設立不可避免,所以,保護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平等的享受免費政策,成為我國當前面臨的又一大挑戰。

          (三)擇校熱和擇校費阻礙義務教育免費進程

          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實施后整體發展態勢良好,但是,部分地方卻達不到《義務教育法》的要求。近年來,擇校和高昂的擇校費成為人們共同關注的話題,這種現象嚴重違背了《義務教育法》免費的規定和就近入學的原則。在我國義務教育的擇校收費并沒有進行相應的規范和管理。有相關調查顯示,北京市中小學擇校收費情況是:高中階段最高,平均達27 518.34元;其次為小學,平均達19 637.83元;初中階段收費低于小學,平均達13 694.85元。近年發生的多起與擇校有關的事件更令人深思;如北京某知名小學的賬外資金超1億元,這些資金幾乎全部來自戶籍在外地的學生繳納的高額贊助費。而且上述現象并不是偶然和孤立現象。

          三、加強對義務教育免費的監管,積極應對挑戰

          義務教育要面臨的巨大課題就是適齡少年兒童是否上得起學,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提出的,但是免費的過程中卻產生很多現實的挑戰,因此,必須加強對義務教育免費的監管,積極應對挑戰。

          (一)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免費的問題

          造成農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免費政策的深層次原因在于:我國現行以戶籍人口為基礎的義務教育管理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快速城市化帶來的流動人口大量增加的現實。所以必須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戶籍管理體制,保障農民工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且要求國家在這方面加大財政投入,提供專項經費應用于這項事業,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免費時可能存在教育經費和教育資源的不足的問題。除此之外,要消除入學門檻,在對農民工子女享受免費義務教育的條件設置上,應盡量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困境,為他們減免一些不必要的“門檻”,不耽誤農民工子女及時入學。

          (二)有效監管民辦學校,確保民辦學校學生權益

          國家要大力支持公眾和企業積極創辦公益性民辦學校,并通過出臺政策、制定制度、加大資金投入等多方面支持民辦學校,使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有條件平等的享受義務教育的免費政策,促進教育公平。并且通過社會捐助等方式,建立各種教育基金,以重點資助公益性民辦學校。在此基礎之上,有效監督民辦學校的收費制度,合理保護民辦學校就讀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政府責任,限期治理擇校熱

          首先,必須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做到重點高中與初中徹底脫鉤;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名校辦民校”、改制學校的監管,使之建立正常的秩序;對于重點初中在招生、教師編制、獎勵等方面與其他學校一視同仁不享有特殊待遇。建立教師流動機制,堅決取消變相的重點學校制度。

          其次,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深入落實《義務教育法》的精神,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取締義務教育階段“以錢擇校”、“以權擇校”的現象,促進教育公平。

          最后,地方政府必須依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發揮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制定符合地方發展的政策,保障教育公平,充分體現義務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促進義務教育順利開展。

          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實施后,一項惠及全國民生的事業分步展開,受益人數之多,“有教無類”民族之夢正在實現。但是,良好態勢下潛藏著挑戰,因此,需要我們要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為真正實現教育公平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第5篇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職業教育發展,堅持把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以提高質量為重點,不斷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全市職業教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基本概況

          截止2015年底,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共57所(公辦40所,民辦17所),教職工6514人(專任教師5165人),在校生81204人,年招生規模4萬人左右,畢業生就業率95%以上,設備總值28245萬元。國家級改革發展示范校5所(數量全省第二,唐山6所),國家級、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分別為10所、18所,省名牌中等職業學校項目建設學校11所(數量全省第一),國家級、省級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縣分別為1個、3個,省級骨干專業29個,省級特色專業6個。

          其中,主城區33所(公辦19所,民辦14所),公辦學校中,市教育局直屬學校4所(市職教中心、二職、四職、六職),市屬中專學校4所(工業學校、農業學校、一財校、二財校),部門行業企業辦7所(市衛校、建筑中專學校、理工學校、輕化工學校、紡織中專學校、工貿學校、城建中專學校),其它學校4所(技師學院交通學校、藝校分校、學院中專部、電大中專部)。

          縣域24所(公辦21所,民辦3所),公辦學校中,市屬師范學校3所(學院武安分院、大名分院、曲周分院),縣級職教中心16所,部門行業企業辦2所(永年衛校、峰峰衛校)。

          (二)發展情況

          1.資源整合情況。2006年,市政府投資近2億元新建了占地近250畝的市職教中心,并將市一職、四職、職業工業中專、邯邢冶金礦山局技工學校整合重組并入新校,當年晉升為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2007年,市政府擬在主城區南部建設具備一流辦學條件和實力的職業教育示范園,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沒有實現。2016年,以工程大學整體搬遷為契機,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教育局擬定了《關于中專學校資源整合的建議方案》,擬整合主城區8所中專學校和3所學院分院,分別建設科技學院、商業學院、幼兒師范專科學校,目前,方案已經提交市政府研究。

          2.經費投入保障情況。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職業教育經費投入,2015年,全市中等職業教育(教育部門辦)財政性經費投入達6.61億元,比2014年增加0.93億元;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達8325.62元,比2014年增長32.19%。同時,自2008年起,市、縣兩級設立了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市本級每年設立1000萬元專項經費,人口在50萬以上的縣(市、區)設立100萬元專項經費,人口在50萬以下的縣(市、區)設立50萬元的專項經費。我市還積極落實按每人每年1元標準安排成人教育費用的政策。

          3.師資隊伍建設情況。截止2015年底,全市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總計6514人,其中專任教師5165人。專任教師中,文化課教師2261人,專業課、實習指導課教師2904人,“雙師型”教師1435人,占專任教師的27.8%。

          4.校企合作情況。為加強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合作,我市出臺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了《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建立了政府主導、校企互動、行業指導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全市中職學校先后與200多家市內外企業開展了訂單培養、聯合辦學,為企業培養了大批實用型人才,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縣職教中心和成安縣職教中心被省認定為校企合作試點校。

          5.招生就業情況。2015年完成中職招生32060人,數量居全省第二位;職普比40:60,居全省第四位。2015年全市中職畢業生數為19533人,就業人數為18684人,就業率為95.65%,對口就業率為75.13%。

          6.農村職業教育發展情況。我市國家級、省級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縣分別為1個、3個,全市共16所縣級職教中心,199個鄉鎮成人學校,2015年招生人數15699人,年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能力達到10萬人以上,農村實用技術培訓達到30萬人次以上。自2009年起,通過開展“送教下鄉”活動,全市共計培訓2萬余人在鄉務農人員,深受農民歡迎,被譽為“啟民智、授民技、幫民富、化民風”的惠民工程。2015年,省教育廳又安排我市4所國家級示范校招收1000名“送教下鄉”學員,實際招收1156人。今年,涉縣職教中心被確定為省新型職業農民培養工作試點學校。

          (三)主要做法

          1.突出戰略地位,落實主體責任。市委、市政府堅持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統籌規劃,落實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一是強化各級責任落實。我市將職業教育工作情況納入對縣(市、區)主要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市教育局也出臺了專門的考核辦法和監測意見,加強了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縣級職教中心的考核和監測,監測結果全市排名并向社會公布。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市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不定期研究解決職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加大督導巡查力度。我市建立了職業教育工作定期巡視檢查制度,把職業教育督導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職業教育的評估檢查。四是實行年度通報制度。我市實行職業教育發展狀況年度通報制度,接受人大、政協及全社會的監督和指導。

          2.加大經費投入,提升基礎能力。我市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職業教育經費投入的政策,大力支持中等職業學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實訓基地建設,14所學校獲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和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支持。另外,各縣(市、區)積極改善職業學校辦學條件,新建擴建職教中心,廣平縣投資2.5億元新建職教中心,新校區占地面積402畝,建筑面積90000多平方米,目前正在建設中。曲周和肥鄉也正在規劃新建職教中心。

          3.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育人質量。一是深化校企合作,改革辦學模式。大力推行了引企入校、前校后廠、校企一體化等辦學模式,廣泛開展了工學結合、校企合作、訂單培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舉辦教育與企業、行業技能型人才培養主題論壇和校企合作洽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職業學校與企業對接,構建校企合作平臺。二是調整專業結構,加強專業建設。擬定了《主城區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調整方案》,科學合理地調整專業設置,形成了錯位發展、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專業體系。開展了市級骨干特色專業評估活動和省級骨干特色專業創建活動,先后創建省級骨干專業29個,省級特色專業6個。三是加強師資培訓,促進專業成長。以“雙師型”教師培養為重點,實施了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2015年,組織國家級專業骨干教師、省級骨干教師等各類培訓近500人次。同時,廣泛開展信息化教學設計和說課大賽、德育課教師教學設計和說課大賽、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成果獎評選等活動,大批教師獲國賽、省賽一、二、三等獎。四是加強課程建設,推進教學改革。全面深化教學改革,適當壓縮文化課比例,大幅度增加實踐技能課程,加強實踐和實訓教學環節,開發了一批符合技能人才培養目標和職業教育規律的校本教材。實施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銜接行動計劃,深入開展項目教學、案例教學、場景教學、模擬教學和崗位教學。五是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制定了《市中等職業學校常規管理辦法》、《市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評估細則》和《考核細則》,建立了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長效機制,每學期實施職業教育教學質量評估,切實促進全市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我市中職學校對口升學連續十幾年領先。六是舉辦技能大賽,營造良好氛圍。定期舉辦不同層次的職業技能大賽,連續3年承辦了省汽車駕駛與維修大賽,先后承辦了省中等職業學校信息化教學大賽、市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各學校也建立健全了技能大賽制度,定期舉辦技能大賽,以賽促學,以賽促教,促進了教學質量提高。七是強化招生措施,擴大招生規模。出臺了中職招生工作指導意見,把招生計劃完成情況和職普招生比例作為對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考核的重要指標。同時,實施普通高中分流教育,本著自愿的原則,讓有意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在升入高二時或高二下半學年轉入職業教育,接受兩年或一年半左右的職業教育,畢業后參加對口升學考試或就業,擴大中職招生規模。八是加強農村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各縣(市、區)以創建國家級、省級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縣為契機,進一步健全了以縣級職教中心為龍頭,以鄉村化技術學校、農村中小學校、其它培訓機構為基礎,覆蓋縣、鄉、村的職業教育網絡,廣泛開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扶貧培訓、陽光工程培訓、企業職工入職培訓、成人教育培訓、退伍軍人培訓、職業資格證書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等各類技能培訓,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各類農業管理和技術人才。此外,各縣職教中心圍繞縣域農村經濟特點,建立了農業技術便農服務平臺,設置了便農農村技術網絡咨詢站,組成專門隊伍廣泛開展“送教下鄉”、“送技術到產業園”活動,使廣大農民真正學到了實用的新技術,農民綜合素質、職業技能和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九是組建現代職業教育集團,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現代職業教育集團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相關政策給予支持,成立了市長任主任的現代職業教育集團指導委員會,集團內成立八個專業委員會,直接負責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等具體工作。現代職業教育集團為市級區域性、緊密型職教集團。是以政府為主導,由中高職院校和相關行業協會、金融科研院所、工商企業等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組成的職業教育聯合體。集團首批成員單位共有63家,其中,中高職院校24所、行業協會5家、金融和科研院所9家、工商企業25家。十是加強京津冀職業教育協同發展,著力提升我市職業學校辦學品質。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的實施,職業教育的發展也迎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市教育局組織19名職業學校校長赴北京跟崗學習。通過跟崗學習和主動對接,6所學校與北京有關職業學校進行了對接,簽訂了職業教育友好合作框架協議。本月18日,又組織10名職業學校校長赴天津跟崗學習。下一步,我市將繼續大力開展“招校引智”工作,主動與京津職業院校對接,通過整體搬遷、聯合辦學、設立分校、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將優質教育資源引入,力爭引進3—5所京津名校在辦分校或附屬學校,著力提升我市職業學校辦學品質。

          (四)存在問題

          1.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較差。雖然近年來我市職業教育投入不斷加大,但縣級財政投入還不能滿足職業教育發展需要,嚴重制約了農村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同時,職業學校辦學條件落后,大部分學校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儀器設備不達標。

          2.職教資源分散,辦學規模較小。我市職業教育資源分散,特別是主城區職業學校普遍存在規模小、資源少、辦學層次低等問題,缺乏優化組合,急需進一步調整優化。

          3.管理體制不順,辦學水平較低。我市中等職業教育主管部門除教育和人社部門外,還包括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辦學,涉及主城區11所職業學校,條塊分割,多頭管理,職能交叉,造成在財政撥款、項目補貼、資源分配、招生政策等經費使用和管理方面不統一,影響了職業教育整體質量。

          4.師資數量不足,補充渠道不暢。職業教育師資數量不足、專業教師缺乏、補充渠道不暢是長期困擾職教發展的主要問題。市教育局直屬四所職業學校崗位編制數731人,實有教職工569人,缺員162人。市屬四所中專學校崗位編制數519人,實有教職工數353人,缺員166人。

          5.專業設置不合理,與市場接軌不緊密。多數學校專業設置存在小而全、重復設置、低水平競爭的現象,不能立足于服務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課程內容和設施設備多年不更新,與企業生產技術水平相距甚遠。

          6.東部和中西部縣域職業教育發展不平衡。東部10縣沒有國家級改革發展示范校,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3所,省級重點學校7所,在校生超過1200人的學校只有3所。中西部6縣有國家級改革發展示范校4所,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5所,省級重點學校1所,擁有省級骨干特色專業的學校6所,在校生都超過了1200人。另外,縣級財政對職業教育投入和落實相關投入政策方面,中西部縣要好于東部縣。

          (五)工作建議

          1.加大經費投入,落實投入政策,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水平。各級政府應建立與辦學規模和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嚴格落實教育費附加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嚴格落實成人教育費每人每年1元的政策,嚴格落實職業教育發展專項經費政策,嚴格落實生均公用經費的政策,改善職業學校辦學條件,提高職業學校辦學水平。同時,要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完善體現職業院校辦學和管理特點的績效考核內部分配機制,研究完善職業教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制度,落實好職業教育科研和教學成果獎勵制度,研究制定職業學校經費使用政策,允許職業學校從所收學費中劃出30%,作為教育教學教研獎勵經費。

          2.加大整合力度,理順管理體制,優化專業布局,提高辦學品質。進一步強化政府對職業教育資源整合工作的統籌和主導作用,依法落實各級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和學校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統籌規劃職業院校布局,理順管理體制,除人社部門所屬院校外,其他所有職業教育資源(職業院校)統一劃歸教育部門管理。同時,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興產業人才需求,統籌區域職業院校專業布局,形成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符合行業企業人力資源需求、與區域經濟結構相適應的專業體系,推進職業院校規范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3.暢通補充渠道,優化隊伍結構,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綜合素質。按照學校專業設置和崗位編制數配齊配足教師,同時安排招聘計劃,補充師資數量。允許公辦職業學校采取“定編不滿編”的方式,劃出20%的編制指標用于外聘教師,財政部門要按照核定編制總額劃撥教師工資的政策。改進職業院校教師準入制度,健全職業院校多種形式的培養教師機制,全面提升職業學校教師整體素質。

          4.加快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于職業教育經費投入政策,積極發展現代農業職業教育,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以涉農中等職業學校為主渠道,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深化農村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面向“三農”,扎實推進職業教育“送教下鄉”和“新農村建設雙帶頭人培養工程”。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支持力度。加大對縣級職教中心基礎能力建設、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支持力度,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

          5.強化督導評估。建立職業教育定期督導和專項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各級政府,特別是對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發展職業教育職責情況的督導評估,重點圍繞職業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建設、職普招生比例、經費投入保障、辦學條件改善、發展水平提升等方面開展督導。督導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縣(市、區)主要領導干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完善職業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職業院校辦學水平和專業教學情況評估,實施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推動職業學校加強內涵建設,促進職業學校更好地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二、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情況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市教育局圍繞教育中心工作,緊扣“扶持與規范并重、發展與清理并舉”的工作思路,樹立“安全、有序、規范、優質”的工作目標,民辦教育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就。

          (一)基本概況

          目前,全市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853所(幼兒園596所,小學110所,中學22所,中等專業學校17所,各級教育培訓機構108所),在校生近40萬人,專任教師15000余人,固定資產總值近18億元。基本形成了涵蓋各級各類教育的多層次、多類別、多功能的多元化民辦教育體系,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二)主要做法

          1.以建章立制為引領,推進規范辦學。2011年,市教育局在市政府、市人大支持下完成了《市民辦教育條例(草案)》,出臺了《市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市民辦學校事項變更核準備案辦法》、《市民辦學校評估考核細則》、《市教育局進一步明確民辦學校管理職責的意見》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從事前審批到事中指導再到事后監管,推進依法治校、依法辦學,指導民辦學校建立和完善了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現代學校制度,提高了民辦學校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水平。大名縣、肥鄉縣以政府名義出臺了《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實施意見》和《民辦幼兒園規范管理的實施方案》。

          2.以管辦評分離為目標,推進體制改革。按照教育綜合改革要求,積極探索推進民辦學校管、辦、評分離,逐步建立現代民辦學校管理制度。根據我市實際和民辦學校設置特點,依法對審批許可權限和對市直屬民辦教育集團及民辦學校下放屬地管理,制定完善了工作方案,主動轉變政府職能,調動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自主辦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逐步引進社會中介組織參與民辦學校多元主體評價,最大限度激發了民辦學校辦學活力。

          3.以嚴格年檢為抓手,推進優勝劣汰。建立了民辦學校年檢工作臺賬,制定完善年檢評估標準和細則,引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專家、社區、學生家長共同參與的年檢模式,提高了年檢的公平性和公正力。近年來,全市通過加大年檢力度,共發現問題隱患400余處,提出整改建議190余條,下發整改通知書30余份,依法責令停止招生學校12所,撤銷學校5所。

          4.以整治非法辦學為突破,推進環境優化。近年來,聯合綜治、公安等有關部門,全市共摸排非法辦學544所,清理取締180所,整改完成256所,并通過晚報、校訊通等形式印發《告家長通知書》和《致家長一封信》5萬余份(條)。制作了非法辦學停辦、取締法律文書樣式,梳理和公示了執法依據。特別是在大名縣率先試點推動教育摸排、聯合整治、法院執行“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復興區、叢臺區、邯山區、館陶縣、肥鄉縣、永年縣采取多種措施強力推進清理整治工作,階段性工作任務目標順利完成,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得到進一步凈化優化。

          5.以優質服務為重點,推進質量提升。一是新審批學校設置達標率實現100%。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方便群眾的基礎上,嚴格民辦學校設置標準,規范審批程序。近三年,全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新審批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幼兒園和教育機構達標率達到100%。二是深入開展民辦學校“學先進,提質量”活動。在民辦學校中開展了學習江浙等先進地區教育經驗,并搶抓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機遇,對標先進公辦學校,在學校管理、教學教研等方面取得長足進步,涌現出了育華中學、新曙光小學等辦學質量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的民辦學校。2015年,我市有5所幼兒園和19名舉辦者、園長、教師被全國民辦教育協會學前委員會授予全國優秀民辦幼兒園和優秀舉辦者、園長、教師稱號,數量位居全省前列。三是積極搭建民辦教育協同發展平臺。2012年,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地方性民辦教育協會。近年來,充分發揮學會人才優勢和智力優勢,積極搭建民辦教育發展平臺。先后邀請國家知名專家來邯為全市民辦幼兒園園長、教師報告講學,舉辦了“民辦教育高峰論壇”。《晚報》集中時間和版面對我市民辦教育辦學成果進行了報道、展示。同時,組織專家針對民辦學校特點就學校常規管理、教學教研、教師專業發展、校園安全等方面建言獻策120余條。四是狠抓民辦學校安全穩定。對全市民辦學校校安工程和校車安全進行排查整治。期間,摸排全市民辦學校校舍893棟,已實施校安工程132棟,并指導縣(市、區)制定了民辦學校校安工程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確保民辦學校辦學條件和教育教學設施達標安全。

          (三)存在問題

          1.優惠政策還未完全落實。民辦學校在規劃布局、建校用地、稅收優惠、經費扶持等方面未完全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教師在身份和待遇上存在較大差別,教師隊伍不穩定。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指出:“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還對民辦學校教師在社會保險、職稱評聘、獲獎評優、福利待遇、退休養老等問題上做出了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省民辦教育條例》中第十七條指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機構在業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定、教師人事檔案管理、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國辦教育機構同等對待。”由于這些法規對民辦教師合法權益主要提供原則性的指導意見,結果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民辦學校教師按照民非企業職工標準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高于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后待遇屬于企業退休職工標準而不是事業編制退休教師標準,形成“繳費成本高、退休待遇低”的結果。同時,由于事業編制的公辦教師和非事業編制性質的民辦教師在自身權益方面差異性,使民辦老師社會認同感較低,想方設法進入具有事業編制的公辦學校,導致使民辦學校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公辦學校師資培養的培訓平臺,造成民辦學校教師隊伍不穩定,嚴重影響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2.民辦教育投入不足。省、市公共財政支持民辦教育的機制還未建立,與民辦教育發展相適應的優惠政策也未配套,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和民辦教育的投入。

          3.非法辦學清理取締難度較大。非法辦學整治涉及綜治、公安、城管、物價、衛生、工商等多個部門,雖然前期做了大量協調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和剛性的處罰措施,使非法辦學整治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解決,時而出現反彈現象,影響了對民辦教育辦學風險的防范和辦學行為的監管,也給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四)工作建議

          1.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法治保障體系。建議修訂完善《省民辦教育條例》,以省政府名義出臺《省民辦教育管理實施細則》、《省規范和扶持全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等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省教育、財政、人社、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相應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我省民辦教育各項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省民辦教育管理條例》為核心的地方性民辦教育政策制度保障體系,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2.加大民辦教育投入,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借鑒北京、深圳、寧波、金華、東莞、太原、濰坊等地經驗,建議省財政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由教育部門統籌使用,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同時,對實力強、誠信高的社會人士踴躍投資舉辦民辦教育的,建議以省政府名義給予一定榮譽稱號。

          3.加大對民辦教育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土地政策扶持。建議省市各級政府盡快出臺針對民辦教育的相關土地扶持性政策,將《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民辦教育條例》有關民辦教育土地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讓民辦教育真正享受和公辦學校一樣的土地扶持政策。在建設規劃、項目審批、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等方面使民辦學校應該享有公辦學校同等優惠待遇。民辦學校的校舍建設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基本建設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在水、電、氣等供給方面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二是教師待遇扶持。建議盡快出臺我省有關公辦民辦教師地位平等的具體可操作政策,明確民辦學校教師事業編制,對不同學校核定不同數量的事業編制,事業編制中由國家承擔的費用部分,主要由民辦學校承擔,財政可給予一定補貼。逐步探索民辦學校教師在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按照事業單位投保,財政予以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以解決民辦學校教師的后顧之憂,穩定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完善教師流動機制,避免優秀教師從民辦到公辦的“單向流動”的現象,公辦學校招聘教師根據教學周期規律,提前半年面向社會公告進行招聘,即公辦學校須給出所招聘教師在民辦學校為期半年的“換崗過渡期”,避免民辦學校在教師安排上經常遇到措手不及、打亂正常教學計劃的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