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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物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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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物調查報告

          藥物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美沙酮;維持治療;問卷調查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7-4228-01

          為掌握吸毒人員長期服用美沙酮后治療效果。參照《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評估手冊》內容要求[1-3]。對 2008年 10月至2011年 10月門診開診三年來的治療工作進行了回顧調查?,F將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 調查內容與方法

          1.1調查對象:服用美沙酮藥物的吸毒人員。

          1.2方法與內容:由評估調查工作人員使用統一設計的問卷,對 2008年10月至 2011年10月期間入組符合評估條件的受治者進行一對一的面對面調查,遵循保密、尊重、知情同意、自愿、無傷害和受益原則。評估調查人員查閱有關門診工作記錄,填寫相應調查表。通過對以上調查對象的問卷調查和受治者的實驗室檢查(包括定期的HIV、HCV檢測和不定期的嗎啡定性尿檢),結合現場觀察、查閱有關工作記錄等方法,了解受治者、維持治療門診的有關情況[4-6]。調查評估工作的質量控制嚴格按照《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評估手冊》的調查方法、調查內容及調查問卷開展現場調查工作,保證調查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謹性[7,8]?,F場調查結束后,由數據分析人員對調查所收集的問卷資料作統一檢查、清理和錄入,目的是評價數據質量。

          4 總結

          門診自2008年10月開診以來,截止2011年10月累計收治1133人,正在治療327人,特殊原因退出692人,脫失168人,治療保持率為74%,在治病人中無共用針具注射吸毒現象發生。本次調查一般指標:①嗎啡尿檢陽性率:評估期間最近一次患者尿嗎啡檢測151人次,陽性15人次,陽性率為9.93%。②偷吸率: 在治患者中自述在過去一個月中偷吸過的有15人,偷吸率為15%。③HIV新感染率: 評估期間血清學檢測202人,無HIV新發陽性。④HCV新感染率:評估期間血清學檢測202人,與基線陽性各案比較無HCV新發陽性。通過宣傳和實踐,社會和群眾對社區門診的認可度不斷提高,認識到美沙酮維持治療是經濟及有效的治療方法。通過治療,家庭和社會功能恢復效果顯著,個人生活質量和家庭關系得到明顯改善。目前日均服藥人數150余人,累計服藥近800萬毫升,相當于1.6萬克海洛因,折算減少交易額近1200萬元,萎縮了當地市場,減少了因販吸而引起的社會治安問題。加強了病人(傳染源)的管理,減少了共用針具的機率,減少因共用針具而引起的傳染病的傳播,促進了吸毒人群社會功能的恢復[9]。

          參考文獻

          [1] 羅莉,姚中兆,劉普林等.美沙酮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病人生活質量評價及影響因素分析[J].現代預防醫學,2010,37(16):3061-3062,3064.

          [2] 龐琳,米國棟,王常合等.我國首批美沙酮維持治療試點工作效果分析[J].中華實驗和臨床病毒學雜志,2007,21(1):2-4.

          [3] 羅莉,姚中兆,劉普林等.美沙酮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病人心理干預現狀分析[J].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2009,20(5):54-56.

          [4] 丁少宏,徐淑紅,于文等.部門協助是搞好社區美沙酮維持治療的關鍵[C].//2009年全國藥物濫用防治研討會論文集.2009:7.

          [5] 徐協平.社區開展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情況分析[J].浙江預防醫學,2011,23(2):71-72.

          [6] 徐金水,陳國紅,李雷等.吸毒者美沙酮維持治療保持時間及影響因素[J].中國公共衛生,2009,25(7):779-780.

          藥物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作為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之一的審前調查制度,在考評犯罪并予以刑罰借鑒中的地位日趨明顯,其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1]。我們雖不應盲目追崇所謂國際領域先進的司法制度,但理當遵循法治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國際司法的一般趨向,來審視審前調查制度的合理性,并為我國司法實踐借鑒推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審前調查制度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義。盡管我國對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立法化,不過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這方面內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指出:“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敝档藐P注的是,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形式來確立審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尚屬首次。當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同形式的審前調查報告、審前調查筆錄等,已在客觀上對刑罰裁量有一定影響作用,而對于審前調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體現,無疑還要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審前調查制度的一般解釋

          審前調查制度,被我國許多學者稱作社會調查制度或者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審前調查報告,即為審判前的調查報告,鑒于我國定罪量刑的程序沒有分開,那么審前調查報告自然應當包括足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和影響量刑適用的因素;當然,審前調查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理論基礎,既有利于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也有利于保護犯罪人人權,其實質歸宿與量刑調查無異。從應然角度看,審前調查涵蓋入罪認定和量刑適用兩方面的內容;從實然角度看,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模式將犯罪和刑罰緊密結合,以品格證據質疑犯罪構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審前調查則與量刑前的調查無異。從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來看,審前調查報告包括犯罪人情況報告和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兩方面的內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等??梢哉f,現代的量刑前調查,既是緩刑的重要依據,更是整個量刑考慮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審前調查本身就被廣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對未成年人刑罰處置的輕緩化上發揮特殊的功效。

          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罰原則的理論中也呈現了其必要的價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的處遇理念已被各國法律制度認同,隨之引發的未成年犯再社會化的命題也是針對未成年人社會化進程的謬誤而來,而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更是教育和再社會化理念演繹的結果,同時也是實現教育刑及再社會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審前調查制度正是配合實現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重要支撐?,F代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認為:犯罪原因既有社會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罰責任上有社會的責任也有個人的責任,各國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僅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也要適當考慮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從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運作來看實際上已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處遇,正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展開。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審前調查制度,存在的價值可見一斑。

          二、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前形成

          200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檢、司四家單位出臺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審前調查的主體、職責、調查的內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2010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專門會同江蘇省司法廳就《辦法》的修訂進行了座談,對主要問題深層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對調查機構的選擇確定問題

          《辦法》對調查主體明確為未成年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此規定對本地籍貫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展審前調查沒有絲毫影響,但對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調查問題,矛盾比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動作案的人員,多為隨父母來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隨父母來本地的租住地容易變化難以確定經常居住地,選擇社區矯正機構來調查就形成了困擾;屬流動人員的又要其戶籍所在地出具調查證明。調查機構是否健全、調查人員是否專業、調查結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憂患。

          (二)審前調查評價結論的客觀性問題

          《辦法》要求審前調查由縣(市、區)的社區矯正機構統一扎口,鄉鎮街道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評價報告和兩級量刑建議。這些結論意見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因而這些人員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社會經驗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識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其所作出的調查結論影響甚大。然而,基層司法所及其所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在精力上、時間上、業務能力、敬業精神上往往不能適應《辦法》要求的相對專業化的需要。有的調查機構和人員根本未經認真、全面的調查而簡單、草率地作出結論;有的為減輕其今后需承擔對矯正人員進行矯治的工作負擔,不加區分,故意作出不宜適用非監禁刑的結論;更有甚者,某些地區極個別調查人員還可能與被調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在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評價上存在金錢交易的嫌疑。審前調查結論的客觀性受到質疑,將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恰當量刑。

          (三)委托審前調查制約法院正常審理節奏的問題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限為20日,普通程序為45日。按照《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緩刑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后3日內向相關社區矯正機構發出委托調查函,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區矯正機構應分別在接到委托調查函的5個和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價報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調查報告回復的漫長過程中,案件審理的期限卻日日縮短,從業績考核以及對未成年人全面負責的層面說,都是回避不了的難題。

          (四)審前調查報告結論當庭接受質詢的問題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要對調查評價報告當庭質詢的,應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指定調查人員出庭并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同時《辦法》也對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程序作出了規定。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依據的調查評價報告,雖不屬于證據的范疇,但法院應當對其客觀性進行審查,而作出結論的人員當庭接受訴訟參與人的質詢,無疑是一種最好的審查方式。但調查人員當庭接受質詢卻很難進行實際操作。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官本位觀念影響,一般不愿當庭接受質詢;二是外地調查人員因路途遙遠等客觀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質詢;三是受審理期限的限制,有時開庭審理時審前調查評價報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調查人員出于對自己人身安全的考慮,不同意當庭接受質詢。再因《辦法》規定可以當庭對調查評價報告進行質詢,在當事人或其人、辯護人向法院申請后,法院通知后調查人員實際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動。

          (五)法院判決結果與調查報告結論不一致的問題

          法院基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審理,根據案件事實、對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定罪量刑,這是對案件審理的職權和職責。但作為量刑參考的審前調查報告結論有時與法院擬作出的量刑結果不盡一致,由此可能帶來的一些現實后果以及對法官的無形風險也不可避免。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監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結論適用非監禁刑的,在刑罰執行時社區矯正機構的態度暫且不論,一旦該未成年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社區矯正機構可能將責任轉嫁于法官。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法官依法判處監禁刑的,則可能會引發被告人親屬無理糾纏的現象,給承辦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壓力。

          綜上,從我省的實踐情況及我們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況看,我國目前的審前調查報告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報告名稱不統一,如審前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情況等;二是調查對象不完全,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如豐臺區法院等個別法院才有對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調查目的不寬泛,更多是為了考慮適用緩刑的效果,便于非監禁刑犯進入社區矯正,對可能判處實刑的調視程度不夠;四是調查的主體不確定,有檢察、審判機關直接調查的,有基層司法所調查的,也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委托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五是調查內容不規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除了北京門頭溝法院引入社區評價、蘇州平江法院考慮幫教條件外,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等影響量刑的因素極少評判。為使審前調查報告更具有實踐操作性,就以上幾個方面,進行統一的論述。

          1.調查報告的名稱

          在我國有著各種名稱的審前調查報告。判決前的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1]按照我國目前的狀況,應當說,有什么樣的制度名稱,就應該有什么樣的報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實,又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讓其認識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其在訴訟中的表現。[2]如此看來,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調查報告”名稱是能夠被借鑒和貼近實際的。

          2.調查報告的對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別保護和關注的對象,雖然我國的審前調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強制,但司法解釋對審前調查已作出授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運用審前調查報告,就符合了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待審前調查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時,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廣,現有形勢下的審前調查,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適用,對成年被告人鼓勵適用。

          3.調查報告的調查主體

          依據現有規定和做法,調查報告來源于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團體、社會調查員等多種渠道,究竟由誰來承擔審前調查的主體,也存在一定爭議。如有學者主張,調查報告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從法理上來說,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3]但司法機關直接擔任社會調查主體有不少弊端:如在偵查環節的警官同時承擔社會調查任務的,其對犯罪主觀的判斷容易誤導調查報告的內容;如檢察官,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其積極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甚至內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夠影響法官定罪量刑的情節,這些要求似乎與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職責不相協調。[4]調查過程的“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的弊端,則有可能對法官公正判決產生影響。而由辯方擔當社會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可能有失偏頗,調查報告極易淪為脫罪的工具。由社會團體組織進行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的調查,是各國審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見形式。[5]社工等社會團體組織人員,不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親和力,且相對獨立于各方當事人,所做社會調查報告更具客觀性,還可彌補司法資源緊張等缺陷,是人民參與司法的具體表現。[6]所以,我們建議從立案起,調查工作就應伴隨刑事訴訟的展開而啟動,這樣可以減少批捕、的案件數量,也有利于提高審判的效率。

          我們不妨參照一些法院嘗試的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聘請的社會調查員(審前調查員)來進行審前調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前已經先行形成調查報告,而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再根據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現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點,也反映出對審前調查報告科學、客觀性的認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發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調查活動就能伴隨辯護權的行使,無疑也是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體現和尊重。社會調查員全面直接參與調查,選拔時應要求其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審前調查技能,如面談與溝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調查量表、撰寫分析透徹的調查與評估報告等,再適當地對其進行培訓。為保證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在必要時,還應委托專業機構及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醫學、心理學及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這樣做既解決了困惑我們的審限問題,也解決了調查員的出庭問題,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調查報告的質量。在逐漸建立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后,調查報告的正確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說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擺脫外界的干擾、專心辦案。

          4.調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目前,審前調查報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六個內容:

          (1)個人情況和性格特征。

          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òň癫。⑹欠裼形尽⑿锞?、賭博、網癮等不良表現,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

          (2)犯罪情節和個人表現。

          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個人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環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況和對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當等情況。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學習態度,學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況等。

          (4)生活環境和幫教條件。

          生活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鄰里關系等。幫教條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的完善、矯正人員的配備、矯正措施的得當等。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判運用

          長期以來,定罪量刑捆綁在一起成為習慣的方式,在立法沒有修改、現行訴訟程序不改變的前提下,審前調查報告在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罰處罰上,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如何較好地把握審前調查報告,是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刑罰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實現量刑均衡的重要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蓖瑫r,隨著近年來非監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擴大適用以及社區矯正等非監禁處遇方式的發展,是否選擇非監禁刑,以及選擇何種非監禁處遇方式,均依賴于審前調查對涉罪未成年人個體情況的調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階段突出審前調查報告的作用,對于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個性化矯治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調查報告僅作為量刑的參考

          在審判實踐中,審前調查報告主要反映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觀與客觀因素,是少年法庭據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動機的重要依據。有人認為,根據調查報告本身的內容及其作用,從理論上而言,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證據規則中品格證據的屬性。[1]傳統觀念認為,證據必須與犯罪事實聯系在一起,也就意味著證據只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部分,從庭審程序上說屬于犯罪事實的調查,只限于根據犯罪構成來判斷定罪與否。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何種犯罪,都應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來加以判斷,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樣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當被告人的品格證據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相關證據涉及品格問題,或者使用品格證據對污點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進行質證等情況下才能使用品格證據。[2]由于審前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有學者提出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1]伴隨時間的推移,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相分離的模式正被試行并有逐漸推廣的趨勢,審前調查制度將更大程度地為世人關注。

          (二)審前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指出了調查報告的提交者為控辯雙方、必要時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調查。為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各類的調查報告,有關其認識和在法庭審理時的出示時間、方式、效果,都不盡一致。更有呼吁社會調查報告從理論上應當視為證據的觀點,[2]但同時又提出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的依據,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如果從證據角度來說,只能在法庭對犯罪事實調查時出示,且一般均為與訴訟程序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提供,這種方式的市場比較廣闊,值得深思。

          根據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對獨立,由此,審前調查報告作為影響刑罰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為。我們通過對當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離的庭審觀摩,清晰知曉庭審調查的事實部分已經由單純整體的犯罪事實轉變至定罪部分的事實和量刑部分的事實。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調查的僅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都納入量刑事實部分加以調查,列舉證據,在這里審前調查報告便可以自然作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從幕后走向臺前,在法庭調查階段作為量刑事實出示,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對審前調查報告的判斷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證轉變為審判程序的合法環節。出示審前調查報告時,可以參照個別法院引入“適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勵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作為一個類似專家證人的社會工作者,其僅對其調查報告所載未成年被告人成長經歷和生長環境的客觀、真實負責。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據此作為從重、從輕的量刑辯論,從程序和實體上都能達到一種平衡。從效果上看,既闡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應注意的問題,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的訴訟要求。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量刑評析

          由于通過審前調查所獲得的有關該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征,因此,審前調查是獲知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途徑。人身危險性“表現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是以行為人的犯罪傾向性和人格為基礎的”,[3]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

          審前調查能夠影響量刑的具體因素非常多,在此無法用所謂量刑基準來簡單說明。我們這樣認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需要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

          在審前調查制度被落實、具有相當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公正獲取客觀資料,經法庭質證后由高素養的開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夠借助法庭審理教在場者信服,還可以借助文書制作讓公眾者認可的。

          四、結語

          藥物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碳70分子由70個碳原子組成,呈橄欖球狀。碳70分子難溶于水,所以難以令碳70接近癌細胞并將其殺死。奈良尖端科學技術大學的研究人員發現,向碳70和環狀低聚糖的混合液中添加脂質體后,碳70分子能被脂質體包裹,被脂質體包裹的碳70就很容易溶于水,從而可用于癌癥治療。

          在實驗中,研究人員在碳70溶液中混入癌細胞,再用可見光照射溶液,結果55%的癌細胞被殺滅。研究人員認為,這是因為碳70吸收光的能量后在溶液中生成了活性氧,活性氧起到了破壞癌細胞的作用。研究人員預測,將來利用碳70治療癌癥的方法可能是通過靜脈向患者體內注射碳70溶液,再用內窺鏡將可見光導入體內。當然,臨床應用之前必須通過動物試驗來確定其效果和安全性。

          番茄芥藍共食可抗前列腺癌

          人民網 流行病學的專家對多吃蔬菜和水果能否減少生癌機會的問題,曾作過大量的研究。根據這些研究成果,美國農業部、美國癌癥協會和國家癌癥研究院已開始聯合建議人們平時每天至少要吃400~500克蔬菜或水果來預防患癌。近幾年來的調查報告也證實了這種健康的飲食方法確實降低了癌癥的發病率和死亡率。最近美國科技工作者在動物實驗的過程中,對番茄和芥藍共食可抑制前列腺癌發展的問題,又提出了許多令人信服的證據。

          研究人員在206只雄性大鼠的后腹肋部皮下注射了相同數量的前列腺癌細胞,造成一種動物模型,使其日后在皮下能長出腫瘤來。然后將它們分組,連續22周觀察前列腺癌腫在大鼠身上發展的情況。他們在第一組大鼠的飲食中加進10%番茄。第二組中加10%芥藍。第三組中加5%番茄和5%芥藍。第四組中則加10%番茄和10%芥藍。另外還有三組,第一組大鼠在種植腫瘤之前一個月就先對它們注射番茄紅素,對第二組大鼠注射一種抗前列腺癌的藥物非那雄胺(finas-teride),最后一組則在大鼠腫瘤生成以后將它們的割除。然后比較飲食、藥物和手術對前列腺癌瘤體發展的影口向。結果發現大鼠被割去以后,它們本身的前列腺體的重量以及由前列腺癌細胞造成的腫瘤的重量,與對照組相比之下,平均要減小62%。非那雄胺只能減小前列腺體的重量,卻不能影響腫瘤的重量和體積。注射不同劑量的番茄紅素可以稍微減輕腫瘤的重量7%~18%不等,但在統計學分析中,與對照組相比無顯著性差異。在飲食中含10%番茄的大鼠,腫瘤的重量減小34%。含10%芥藍的那組,腫瘤的重量減小42%。而同時兼吃番茄和芥藍的大鼠,效果最顯著,腫瘤縮小的程度竟達52%。而且那些腫瘤生長緩慢。從瘤體的組織切片上來看,該組癌細胞分化遲鈍,癌細胞核的凋亡程度卻相當明顯。

          由此可見,番茄和芥藍共食的確可防止前列腺癌的發展。由于番茄和芥藍都是很普通的蔬菜,如果這種實驗的結果能在人身上得到類似的重復,那么在中老年男性的飲食中大力提倡番茄和芥藍共食,將會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藥物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僅是推進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政策之一。面對農民醫藥費用得不斷攀升,農村醫療機構服務質量低下,因病致貧現象的不斷增加;面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得宏偉目標,如何建立起一個人人可及而又有效的農村醫療衛生體制,解決農民就醫難、就醫貴的問題已成為理論界和實踐界的當務之急。

          2018年兩會上衛生部長陳竺對農村醫療和公立醫院改革表示不滿意。在農村醫療改革上政府的財政投入非常重要,我國醫療資源總體比較短缺,尤其是優質醫療資源,“十年樹木,百年樹人”,醫務人員的培養也非常的不易。從去年到今年,農村醫改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總理提到保障制度的進步、基層服務能力也在逐步增強。60%基層目前正在推進基本藥物制度,藥價降低了30%,老百姓切實得到了實惠。但是還有很多地方做的不足,譬如農村欠賬太多、公立醫院改革是在太復雜。目前的醫改工作路線不太清晰,在公立醫院深層次問題上,比如四個“分開”等問題也并不十分簡單??h級醫院能力不夠等等問題。

          從開始的調查報告顯示,隨著社會老年化的加劇,人們對于切身醫療保障的意識的加強,人們開始普片關注醫療問題,但是政府對于醫改的宣傳方法不夠合理并且宣傳力度不夠致使還有相當一部分的人不了解醫改,尤其是農民這樣文化層次相對較低的人群。從切身與醫改有過接觸的人來說,感到帶來益處的人只占1/3,一半以上的人并沒有感覺到醫改給他們帶來的好處。由此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政府農村醫療改革是不力的。

          從我了解我當地下塘鎮的農村醫療改革情況如下:

          藥物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一、總則

          (一)目的

          建立健全我鎮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原則

          1.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預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2. 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各村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積極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3.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鎮政府統一領導全鎮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職責分工,認真落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4. 依靠科學,處置有力。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各村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依靠科學,果斷處置,搶救傷員,減少事故損失,保持社會穩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食物(食品)種植、管理、加工、包裝、流通、儲存、消費等過程中發生的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科學依據證明可能對社會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潛在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根據食品安全應急工作需要和形勢需要,設立新街鎮食品安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5個職能小組。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其他相關負責人擔任。

          1.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日常事務的開展和5個職能小組的協調安排。

          2. 搶救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搶險進展情況。

          3. 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排險救援器材、設備、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4. 醫療救護組。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5. 善后處理組。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嚴格控制有害渠道,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三、隱患監測與事故報告

          (一)隱患監測

          各村、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堅持日常監管與突擊檢查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關動態信息。(二)事故報告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2. 下級向上級報告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四、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外國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政府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

          (二)事故通報與調查報告

          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事故處置完畢后,事故調查組盡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