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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海南經濟特區的城鎮所有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均應當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海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因公傷殘城鎮無業人員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
城鎮無業人員是指非農業戶口的無職業人員。
第四條 條例所稱企業,是指在本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條 條例所稱社會團體,包括由財政撥付經費的社會團體以及經費自籌、有專職人員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政黨機關的從業人員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
第七條 條例所稱事業單位,包括實行經費自收自支、財政差額撥付經費和財政全額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但未納入事業單位編制的國有、集體、聯營等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條 條例所稱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個體工商戶、個體運輸戶、個體合伙經濟實體和個體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機構。
第九條 下列用人單位在省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保險:
(一)駐海口、府城地區的中央、省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部隊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經省社會保障局批準跨地區辦理工傷保險的單位。
省農墾系統的用人單位在省農墾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保險。
其他用人單位均在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保險。
第十條 省外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但在原地已參加工傷保險并提供原地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證明的人員和原地未實行工傷保險并提供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出具行政關系證明的人員除外。
第十一條 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但外籍人員及香港、澳門、臺灣人員除外。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行業的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頻率實行差別費率,按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5%至1.5%(見附件: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表)征繳。
第十三條 當年職業病發病率高的用人單位,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障局委托工商、稅務、交通運輸或其他管理機構代為征繳的,社會保障局按其當年代征總額的1%付給代征手續費。
第十六條 停薪留職人員在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保險費由現用人單位承擔。在停薪留職期間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除由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外,其余費用由現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經批準緩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的,清算財產時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將其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利息列在第一順序進行清償,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兼并、轉讓時,繼續經營者應當負擔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各社會保障局在扣除當月管理服務費、當月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后,其余部分的30%上解省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全省調劑。
第二十一條 個體經濟組織雇用的從業人員因工傷住院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可參照機關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準,由雇主支付。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護理依賴等級,根據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定。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分別發給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第二十三條 因工傷殘人員醫療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超出政府有關規定或不屬工傷治療范圍的,社會保障局不予支付。
社會保障局有權向醫療機構稽核工傷人員醫療和收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應當在就近醫療機構搶救治療,急需轉院治療的,由原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轉往省外醫治的,必須報社會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的,其醫療費用社會保障局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條例所稱從業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是指生活費用主要依靠工傷死亡的從業人員供給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父母(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子女(養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不足16歲或年滿16歲尚在學校讀書,或因殘疾無勞動能力的。
兄弟姐妹生活費用主要依靠工傷死亡從業人員生前供給,并符合前款(二)項條件的,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有2名以上從業人員(含農村勞動力)共同供養直系親屬的,從業人員1名因工死亡時,凡其供養直系親屬在2名以上的,其中1名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后的死亡補助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無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36個月的工資;
有1名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40個月的工資;
有2名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44個月的工資;
有3名以上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48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領取死亡補助金的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領取人領取的數額一般應當均等,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統計資料確定,分為機關、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工資,企業從業人員工資和個體勞動者收入3類。
第三十條 工傷人員康復狀況檢查和職業健康檢查,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每年組織1次。對拒絕檢查或不按規定辦法檢查的,停發傷殘撫恤金。
第三十一條 代領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撫恤金的,須提供被代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當年生存證明和被代領人的委托書。
被代領人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須提供有效的當年生存證明和被代領人的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工傷醫療終結后,由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或本人向所在市、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照國家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工傷鑒定。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城鎮無業人員申請工傷鑒定時,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提供工傷鑒定的有關材料、從業人員傷殘等級證、工傷鑒定意見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從業人員本人工資,是指其因工負傷或死亡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額。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因公外出失蹤比照因公死亡處理后又重新出現的,已發放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補助金由領取人如數退還。
第三十七條 條例實施前已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仍從原渠道解決。
第三十八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因工傷殘人員,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自愿選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能同時享受兩種待遇。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并即時報告社會保障機構。社會保障機構應當即時組織事故現場勘驗。用人單位在獲知事故發生后,無正當理由不即時報告,導致延誤勘驗和工傷認定的,其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任何部門不得調用、擠占社會保障局的管理服務費,不得占用社會保障局的房產、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事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表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GB4754-84標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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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行 業 類 別 | 差別 |
|等級| | 費率 |
|--|----------------------------|----|
| |國家機關 政黨機關 社會團體 企業管理機關 金融業 保 | |
|一 |險業 綜合技術服務事業 衛生事業 體育事業 社會福利事 |0.5% |
| |業 教育事業 文化藝術事業 廣播電視事業 科學研究事業 | |
| |咨詢服務業 商業 公共飲食業 物資供銷業 勘察設計業 | |
|--|----------------------------|----|
| |采鹽及鹽加工業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 糧食加工業 植物油 | |
| |加工業 糕點、糖果制造業 制糖業 飼料工業 屠宰及肉類 | |
| |加工業 蛋品、乳品加工業 水產品加工業 罐頭食品制造業 | |
| |食品添加劑制造業 調味品制造業 其他食品制造業 飲料及 | |
| |酒制造業 煙草加工業 纖維原料初步加工業 綿、毛、麻、絲| |
|二 |絹紡織業 針織品業 縫紉業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業 造紙 |0.8% |
| |及紙制品業 印刷業 樂器及其他文娛用品制造業 文化用品 | |
| |制造業 體育用品制造業 玩具制造業 其他文教體育用品制 | |
| |造業 工藝美術品制造業 首飾制造業 玻璃、玻璃制品和陶 | |
| |瓷制品業 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 儀器儀表及其他計量器品 | |
| |制造業 管道運輸業 郵電通訊業 倉儲業 房地產管理業 | |
| |公用事業 居民服務業 | |
|--|----------------------------|----|
| |淡、海水養殖、捕撈業 印染業 木竹藤草制品業 家具制造業| |
|三 |游藝器材制造業 林產化學品制造業 醫藥工業 石墨、碳素 |1% |
| |和云母制品業 磨具、磨料制造業 生產與生活用其他產品工 | |
| |業 鐵路運輸業 公路運輸業 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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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行 業 類 別 | 差別 |
|等級| | 費率 |
|--|----------------------------|----|
| |煤制品業 煤炭洗選業 木材及竹材采運業 鋸材加工和人造 | |
關鍵詞:金融危機;失業保險制度
一、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二、謹慎的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考慮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保”范圍,但是領取“低保”程序繁雜,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
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關鍵詞〕 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實踐,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開農村到城市尋找就業機會的農民工隊伍非常巨大,據統計,現在我 國常年外出務工?經商人數達8600萬人,全國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業人口已達1.3億人?① 這些城市農民工,為當地創造了財富和稅收,促進了城市經濟和社會的 繁榮,然而,長期以來,這些人卻被社會保障拒之于門外?因此,我們應該建立城市農民工 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樣不僅可以幫助城市農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風險,增加他們的安 全感和對城市的認同感,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一?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 上海市在分析外來從業人員職業風險的基礎上,自200219月1日開始實施《上海市外來從業 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對外來從業人員(指符合該市就業條件,在上海務工?經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不包括通過市人事局引進的專業人才 以及從事家政服務?農業勞動的人員)實行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由市勞動保障局主管,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經辦?這種模式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一個保險三項待遇?對外來勞動力只實行一個保險即綜合保險?三項待遇是指工 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即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只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 項待遇,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往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第二,費率固定,費基完全統一,繳費周期為每3個月繳1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 的所有用人單位其綜合保險費率都是12.5%,其中養老補貼為7%,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為5.5 %?外地施工企業由于只參加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繳費比率為5.5%,繳費基數為上年度社 會平均工資的60%?企業給外來從業人員辦理綜合保險,一次必須繳納3個月的費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發放?這樣有利于解決長期困擾的農民工頻繁流動問題?一次性支付對工 傷保險來說尤為有利,工傷人員可以領一筆錢回原籍養老,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工傷待遇 標準相對較高,除了全額報銷住院費用,其他的四項補貼最高的可達44萬,最低的10級工傷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傷待遇1萬元?外來從業人員不實行養老保險,不設立個人賬戶, 只做養老補貼?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證,其 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外來從業人員男滿60歲?女滿50歲時,可憑老年補貼證,身 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公司約定的機構領取老年補貼?
第四,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大病醫療和工傷保險委托平安保險公司承辦,而養老補貼則 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辦理?②
(二)廣東模式? 即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城市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其主要有兩個特點:
第一,不另設專門的制度,而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體系,主要 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三項基本社會保險,不參加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二,允許農民工享受養老待遇,但其辭工返鄉時,其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資金全 部轉回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當地沒有社保機構的,退給本人?
(三)對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現有模式的分析?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農民工的不斷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 度建設的新路徑,對現有的各種模式進行分析可以把它們歸為三類:農村模式?獨立模式 和城鎮模式?
農村模式即把城市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這 種模式,既不符合農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實際?首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問題,不能對農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進程中,相當一部分農民 工已經在城市居住多年,他們也不愿意回到農村,這時再將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納 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顯然已不現實?
獨立模式即將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獨立于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之外,比如上海模式?它具 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首先,有利于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擴展?因為這種模式的參保者無需承 擔額 外的“轉軌成本”,那就既可以滿足城市農民工等靈活就業 群體的社會保障需求,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個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大多數企業及 社會群體承受力相匹配的社會保險制度?這也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快社會保障基金積 累?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一種選擇?其次,有利于突破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固有框架, 為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整合做好準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對城市農民工一開始 即推出像城市企業職工那樣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缺乏相應的經濟基礎,企業承受不 了如此高的繳費,城市農民工個人繳費能力也達不到這個水平?最后,具有更為廣泛的 適應性?因為這種模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保險項目進行組合,而且在繳費方法?受益標準 的確定上,能夠更多的考慮到農民工的收入特點 ,為農民工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門檻,更有利于社會保障制 度功能的正常發揮?但是獨立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問題,如城市農民工獨立保障體系的建立 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方向——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相符,形成了社會保障的“三元 格局”,這可能會影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而且由于各個地方自成一體,相關政策規 定的比較粗糙,容易出現侵害城市農民工權益的事件?
城鎮模式就是把城市農民工完全納入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享受與城鎮職工
基本一致的 待遇?這種模式具有以下優點:首先,它有利于緩解當前城鎮社會養老金發放的壓力?我國 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不少企業因經營虧損,難以按時足額向社 會保險機構提供保險費?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城鎮社會養老金支付困難的局面在較 長時期內都將不可避免?而城市農民工都 普遍年輕,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他們將有很長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特別是養老 保險金的時期,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普遍在30年~40年之后,這一較長的緩沖期為解決城鎮社 保資金不足提供了可能?其次,將城市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節省了制度的設 計成本?最后,它減輕了制度之間的銜接壓力?當然,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城鎮社 會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問題,必須要加以改革,城市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待遇不 平等的問題等等? 二?建設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在制度設計方面應該堅持統賬結合模式,實施土地換保障,優先建立農民工的 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機制③
第一,堅持統賬結合模式?社會統籌體現公平和社會共濟性以及國家的基本保障義務,個人 賬戶體現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個人 的繳費義務?因此,必須適當調整統賬結合方式,優化制度組合?
第二,實行完全積累的運行模式?農民工社會保障實行完全積累的統賬結合模式,統籌賬戶 由雇主繳納,個人賬戶由雇主?雇員共同繳費,其中,雇主繳費小于雇員繳費,但不設上限 ?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實行繳費確定型的計算發放方法,即養老金=統籌賬戶或個人賬戶的 積累額/退休時的平均預期壽命?實行繳費確定型的社會保障,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 金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可以隨時轉移,比較適合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的特點,而且成本更低, 更易于被農民工接受?
第三,實施土地換保障?放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以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障, 并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一定年數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 障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 以增加農民工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以擴大農村土地經營規模?
第四,優先建立農民工的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2003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1961976起,死亡 136340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GDP的2.5%?而這些工業傷亡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農民 工?而且,我國職業病的受害者基本上也都是農民工?對城市農民工而言,一旦發生工 傷事故,如果沒有工傷保險,也沒有職業病救治措施,不但不能獲得勞動收入,而且使得整 個家庭陷入貧困狀態,這很可能直接引發一系列的矛盾沖突,給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由此可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堅持分階段?逐步完善的原則,優先解決突出 的基本保障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傷保險及大病醫療等救助?補貼制度,這才是當 前農民工最需要的社會保障?
(二)分類?分層地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不應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在制度運行初期,應采取分類? 分層的保障辦法,以確保在初始階段就將部分農民工社會保障真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 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和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最終消除社會保障的二元結 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的特點及流動程度不同,可將農民工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為 有雇主且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絕大多數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與城市 居民已無二致;第二類為有雇主但職業不穩定?也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一般流 動性較強;第三類為無雇主的農民工?對于第一類農民工其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及經費籌集 方式均可與城市職工相同;對于后兩類的農民工,由于其流動性強,因此,對他們應采取比 較靈活的政策?具體而言:
第一,就有雇主的農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盡快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從層出不窮的 農民工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職業病群體,以及由此而導致的許多的勞資糾紛,都 決定了應當把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優先得到確立?
第二,關于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可分為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與一般醫療保險兩項 ? 對于第一類農民工,應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而對于 后二類的農民工,由于其流動性較大,因而他們可以不參加一般醫療保險,但應參加大病統 籌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賬戶?但如果他們愿意參加一般醫療保險,可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并應確保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 第三,關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第一類農民工而言,應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即社 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應確保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對于后兩類的 農民工,可實行按個人儲存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個人儲存型保險模式,只建立個人賬戶, 當然,也應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