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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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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指南》既介紹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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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沈四寶,伏軍.構建我國境外投資促進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學家,2006,(4).

          [3]董簫,吳向榮.試論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外交保護[J].河北法學,2007,(10).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說,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可以考慮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近年來,隨著國內經濟、國際收支情況的變化,擴大境外投資被提到更高的議事日程:一是經過多年發展,企業已經初步具備了境外投資的能力;二是國內資源、能源、環境的硬約束,要求我們加快海外擴張;三是國際貿易摩擦、市場分攤成本的因素,驅動我國企業通過境外布點進行“貿易轉移”;四是擴大境外投資、從而促進資本項目平衡,是解決當前我國國際收支面臨問題的主要渠道;五是一些國家對外商直接投資的鼓勵政策,構成吸引我國企業投資的外部原因。

          企業境外投資主要是市場行為,必須由企業自主決策。但縱觀各國海外投資發展歷程,企業大規模海外擴張都離不開政府支持。我國目前對企業的境外投資還是以“管理”為主,有效的扶持政策尚不多見。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能劃分大體如下: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管理;商務部、商務局系統負責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管理;而外匯管理局則負責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有關事宜。

          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頒布實施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在中方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及礦山等、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必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報國務院核準。投資用匯5000萬美元及以上,由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金額小于以上規定的項目,一般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核準,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的主要管理規定是《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工作細則》,該細則主要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安全狀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投資方向、區域分布等,提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要求,其中許多條款有助于企業防范境外投資風險,避免意外損失。

          外匯管理局在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方面的政策變動頻繁。近年來,政策的基本趨勢是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更多便利。目前,在企業用人民幣資金購匯用于境外投資方面,已經沒有任何障礙。事實上,在外匯儲備迅速膨脹的背景下,作為“藏匯于民”政策的主要方面,外匯局甚至希望企業多多購匯,分散外匯持有。但是,由于企業境外外匯資金通過結售匯的形式調往國內(比如,境外上市籌集的資金)可能增加人民幣升值壓力,因此仍將受到外匯管理局的嚴格管理。

          政府及各有關機構在境外投資信息提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商務部的《國別貿易與投資環境報告》詳細介紹了各國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市場準入、經營壁壘、退出壁壘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官方網站提供了主要國家的國別投資環境狀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各國的政治風險進行了評估。

          下一步,政府支持企業境外投資,主要還是圍繞著以下方面展開:一是繼續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基本信息;二是在徹底解決企業境外投資換匯問題的同時,更多考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融資問題;三是繼續通過無償援助、援建,帶動企業“走出去”;四是通過政府建立各類基金,組織企業海外投資;五是通過各種渠道降低企業海外投資的政治、政策風險。

          年初金融工作會議之后,各界流傳將組建直接隸屬國務院的“國家外匯資產投資公司”,負責外匯儲備的多元化管理使用。該公司成立以后,其投資方式必然與現有外匯管理局通過一些商業性國際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所從事的組合投資模式有所區別。同時,為避免“二次結匯”問題,國家外匯投資公司的外匯資金不可能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樣,用于支持國內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實現和諧社會建設目標,而是主要用于境外投資。

          有觀點認為,“國家外匯資產投資公司”可參照新加坡淡馬錫政府投資公司(GIC)模式進行運作。近幾年,淡馬錫高聲調、高姿態、積極拓展海外市場,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活躍的明星企業。尤其是隨著淡馬錫在中國內地投資增多,對淡馬錫經營模式及經營業績的贊譽聲迭起,很多人視淡馬錫為國有投資公司的成功典范。不過,對淡馬錫模式也存在一些質疑之聲。

          首先,根據淡馬錫首次披露(2004年)的年度報告顯示,過去30年里,淡馬錫平均每年為股東提供了超過16%的總投資回報率。然而,在1993年到2003年的lO年間,淡馬錫的股東平均投資回報率只有3%,而同期世界500強企業的平均投資回報率達到13%。

          其次,淡馬錫控制了新加坡國民經濟的主要命脈,由于它的高度壟斷地位,使新加坡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受到擠壓,損失了整體經濟效率。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地下錢莊;交易動因;治理;案例

          一、地下錢莊交易動因財務分析

          1、規避國家外匯管制,提高資產收益率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擁有的財富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人希望在全球配置資源,以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而目前我國對個人資本項下外匯管理還未完全放開,個人境外投資、購買房產等需求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得到滿足。因此,部分人鋌而走險,通過錢莊交易將資金轉移境外。通常,地下錢莊交易傭金比銀行要高,為交易金額的0.1%左右,但境外資產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以上。案例1:境內個人投資境外股市或收益匯回。境內居民周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通過本人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7筆共8785787元人民幣。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外賬戶向周某在香港的證券賬戶支付6筆,金額共計7811410港元,周某將該項資金用于投資香港股市;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外賬戶向香港的某公司支付兩筆,金額共計347398.28歐元,用于周某償還該公司債務,周某之前從該公司借入資金用于投資香港股市。案例分析:目前我國對個人資本項下外匯管理尚未完全放開。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即境內個人只能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現實情況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提供的產品一般門檻較高,且品種有限、額度有限,根本無法滿足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的需求。同樣,因境內個人不能夠脫離“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獨自在境外投資,前期通過非正常渠道流出境外的投資,投資的本金和收益自然也無法正常匯回境內,一旦需要調回境內使用,也只能選擇地下錢莊。案例2:境內個人境外購買房產。境內居民劉某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通過本人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人民幣7筆共計13550996.3元,地下錢莊控制的澳大利亞某公司賬戶向劉某的兒子在澳大利亞的賬戶支付款項7筆,共計2564535.9澳大利亞元。劉某兒子用該筆款項在澳大利亞購買房產。案例分析:境內居民境外購買房產屬于資本項下的對外投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未對境內居民境外購買房產做出明確的規定,即個人境外購買房產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將資金匯出。另外,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這對于購買房產等大額支出,根本無法得到滿足。

          2、逃避稅收,獲取高額違法收益

          資金通過地下錢莊交易,脫離了外匯局、海關、稅務等部門的監管,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交易客戶付給地下錢莊交易金額0.1%左右的傭金,但卻偷逃了高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案例3:進口電子產品,逃避進口增值稅。趙某從香港客戶購買一批手機,貨款為9206376港元。2015年6月,趙某通過本人境內銀行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上述貨款7筆,金額共計7404427元人民幣,對應地下錢莊的香港賬戶向香港客戶支付上述貨款9206376港元。趙某從香港客戶購買的該批手機,未經過海關報關,而是通過背包客捎帶等方式進境。案例分析:趙某從香港客戶購買的該批手機,通過背包客捎帶等方式進境,未正常報關,因此沒有報關單,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向香港客戶付款。按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手機的進口關稅為零、增值稅率為17%,也就是趙某通過背包客捎帶等方式進境、地下錢莊付款的方式,逃避了17%的進口增值稅,稅款達120多萬元。案例4:進口木材,逃避進口增值稅。張某向越南人黃某購買木材,貨值40760256081越南盾。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向黃某支付上述貨款。張某通過姐姐和爺爺的賬戶分15筆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人民幣共計12230757元,對應黃某在越南的賬戶收到地下錢莊賬戶支付的15筆款項,金額共計40760256081越南盾。案例分析:張某向越南人黃某購買木材,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但未辦理報關,海關無法代征進口增值稅。按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進口板材、家具料增值稅率為17%。張某進口木材采取不報關、通過地下錢莊付款的方式,偷逃進口增值稅達200多萬元。案例5:銷售商品,逃避企業所得稅。鄭某將皮具出售給香港某公司,貨值共計15200000港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該香港公司在香港支付給地下錢莊控制的兌換公司30筆,金額共計15200000港元,相應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向鄭某的5個賬戶支付人民幣30筆,金額共計12255225元。案例分析:鄭某與香港公司的皮具交易,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但未辦理報關。鄭某通過郵寄、捎帶等方式將皮具出境。該筆銷售款,未轉入公司賬戶,而是轉入鄭某個人賬戶,自然也就不可能計入公司的銷售收入。按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率為25%,鄭某出口皮具不報關,通過地下錢莊收款,偷逃企業所得稅達300多萬元。案例6:境內旅行社通過個人賬戶收取境外商店的高額旅游購物回扣,逃避個人所得稅。周某為境內某旅行社負責人,該旅行社常年組織旅行團去香港購物游。2015年8月,香港余某在香港支付給地下錢莊控制的資金兌換店3筆,金額共計4860267.31港元,對應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向周某支付3筆,金額共計400萬元,以上資金是香港的四家購物店給周某所帶旅行團在香港的購物返點。案例分析:周某帶團在香港購物,獲得境外商店的高額購物回扣。按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若正常匯回國內結匯,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周某通過地下錢莊收取高額購物回扣,偷逃個人所得稅稅款80余萬元。案例7:向境外轉移境內勞務報酬所得,逃避個人所得稅。香港居民陳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將其在中國境內拍戲的片酬通過本人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人民幣43筆,共計1700萬元,其在香港的賬戶從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對應收取14筆,共計20218241港元。陳某無法提供境內片酬1700萬元的完稅證明。案例分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陳某未正常申報個人所得稅,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勞務報酬所得,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偷逃個人所得稅款679.3萬元。

          3、地下錢莊手續簡便,降低時間成本

          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無須審核材料,且資金實時到賬。當人們急需劃轉資金時,往往選擇通過地下錢莊交易,降低交易的時間成本。案例8:支付境外手術費用。境內居民鐘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通過本人境內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4筆共3000001元人民幣,對應其弟在澳大利亞收款3筆共648268澳元,該款項用于支付鐘某父親在澳大利亞的手術費用。案例分析:鐘某父親到澳大利亞手術,需向境外支付治療費用約60萬澳大利亞元,因不能及時提供境外醫療機構的證明材料無法在銀行辦理,為不延誤治療選擇通過地下錢莊匯款,達到及時治療、降低交易時間成本的目的。

          二、地下錢莊治理

          對于地下錢莊的治理,要從客戶交易的動因分析,厘清交易的成本和收益,既要考慮到我國目前還處于外匯管制的現實,也要考慮到居民越來越強烈和頻繁的外匯交易需求,采取“堵”與“疏”相結合的方式綜合治理。一方面保持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另一方面從金融供給側出發,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體系服務能力和效率,利用市場手段壓縮地下錢莊的生存空間。

          1、從源頭打擊非法交易

          境內個人通過地下錢莊進行資金交易,更多是因為其源頭交易的非法性,如偷逃稅款。因此,要對地下錢莊保持高壓打擊的態勢,外匯監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注重從源頭上打擊非法交易,消除地下錢莊交易的潛在需求。

          2、穩步推進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一是圍繞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加快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擴大境內個人境外投資試點范圍,不斷滿足境內個人合理的境外投資需求。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對涉外小額貿易實施便利化措施,在確保貿易背景真實的前提下,提升小額貿易通關效率。三是逐步提高個人購匯額度。

          3、加強外匯管理政策宣傳

          一是加強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與企業和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外匯管理政策,使企業和個人了解外匯政策,遇到相關業務知道如何辦理。二是加強打擊地下錢莊工作的宣傳,使公眾認識到地下錢莊交易的危害性,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明確參與地下錢莊交易所要承擔的嚴重后果。

          4、提高金融體系的服務能力和效率

          一是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批準更多符合條件的貨幣兌換機構,鼓勵更多的城商行、村鎮銀行等地方法人機構開辦結售匯、匯兌業務,增加金融體系服務能力。二是引導金融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更多滿足涉外主體資金需求的服務,切實滿足小微企業外匯資金需求金額小、交易頻繁、時間緊的需求。

          參考文獻

          [1]王延偉:疏堵并舉治理地下錢莊[J].中國外匯,2017(7).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人民幣境外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問題

          目前我國對境外投資管理仍然采用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項目審批方式,要求若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形式為現匯,應要求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外匯資金來源。在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的過程中,由于資本運作內在需要以及境外投資立項審批的時滯因素影響,常常會出現投資主體變更投資方式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求重新進行審批。但是很多投資主體為了一己私利,盡可能減少為行政審批成本,境外投資時更多的會選擇非正常渠道。因此當前的境外投資資金來源審查工作在投資主體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下,并沒有充分發揮其真正價值。

          (二)境內投資主體的監管問題

          目前,很多境內投資主體并沒有經過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將對外投資的外匯形式擅自變更為人民幣,有效的逃脫了管理部門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資本項目管制的有效性。同時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約束機制缺乏有效性,導致境外投資項目監管力度不足,很多境內投資主體容易鉆管理以及政策上的漏洞,常常會出現可在周邊地區或國家進行人民幣可兌換現象,以及將人民幣資產進行非法境外轉移造成資本外逃現象。

          (三)代客境外理財產品風險防范問題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受到外匯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廣大居民對于外匯業務的接觸和了解有一定提高,但從總體而言,了解不全面,對于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認識以及把握不夠。目前我國外匯儲備不斷升高,人民幣不斷升值,人民幣境外投資的收益極易受到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影響。鑒于此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風險性也越來越高。

          二、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境外投資政策的建議

          (一)實現境外投資外匯來源審查的備案制管理

          科學、完善的行政許可管理體系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使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作用發揮到極致,促進對外投資以及對外貿易的便利程度。應遵循風險可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加強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力度,盡可能減少行政性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性審批的規范性,并且逐步實現外匯來源審查的備案制管理。針對現階段我國人民幣境外投資的現狀而言,實行審批制與備案制相結合是最為理想、有效的管理制度,審批制管理比較適用于國家壟斷產業、大額對外投資項目、大中型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稀缺資源行業、援外項目以及國民經濟命脈產業等;而備案制管理則比較適用于小額境外投資、夕陽產業、純帶料加工項目以及小型企業等。

          (二)規范人民幣境外投資行為,加強監管

          應允許投資主體在境外實體經濟投資中采用人民幣形式,若在管理完備以及制度健全的條件下,應大力支持企業在周邊地區以及國家采用人民幣投資,適當降低人民幣流出境外的監管限制。首先國家應盡快出臺有效的人民幣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人民幣境外投資的風險審查、利潤分配、投資來源等內容,提高相關管理部門操作的規范性。通化市應適當控制人民幣境外投資的規模,確定合理的人民幣對外投資總額,尤其是一些投資較大的行為,應注意加強監管,避免出現本幣流失現象。其次對于人民幣境外投資的重點和范圍應作出具體規定,就目前而言,應規定在具有完善的人民幣結算機制,法制較為健全、經濟以及政治環境相對穩定以及社會信用基礎較好的周邊地區或國家。

          (三)加強代客理財的市場監管,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