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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自成體系、博大精深,時至今日,仍在影響和制約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寶庫,它對當前我國的法治建設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我們應當“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把那些積極向上的因素融入到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中來,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建設;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界定與內涵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形成的法律思想觀念價值體系,是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史劃分時期可以說是從夏商時期到清末,中國典型的農業社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現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戰國時期,這一時期在法制起源上長期有著“始于兵”、“師出以律”等說法。這表明最早的法是脫胎于軍事活動中的軍法,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正如孟德斯鳩認為,“他們的風俗代表他們的法律,而他們的禮儀代表他們的風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法律,是人類活動的對象性結果,凝結著人們在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力量和才能。要正確認識、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律文化,必須首先要認清、把握傳統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所在。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積極影響
(1)執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們認為法具有普適性,應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其最有價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貴”、“刑無等級”、“不別親疏”的執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為當今法治建設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方式,是緊密聯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滲透。“法貫穿著道德精神,即許多法律規范是根據道德規范制定的。道德的許多內容又是從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約,“道德通過對法的某些規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評價,促使法的改、廢、立,使其符合統治階級(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倫理方向。法則通過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規范的完善和道德的發展。”
(3)“無訟息爭”與現代社會的調解機制。“無訟”就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人們對于秩序和穩定追求的集中體現,而“秩序意味著在社會生活中存在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意味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自己的生活有著較為確定的預期”。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價值就有了現實的意義。而“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仍是21世紀國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貴和尚中”的傳統仍然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我國現行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人民群眾的創舉,也是我國古代的調解制度的一種繼承和發揚。不僅可以維護當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際關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消極影響
(1)對公民權利意識的消極影響。現代社會是一個以公民權利為本的社會,公民權利意識是法律意識中的重要內容,在法治化進程中尤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沒有個人,何來社會,故社會觀念必自個人觀念始,社會利益觀念必自個人權利觀念始,無個人權利觀念之社會觀念,不過是奴隸觀念之別稱。”然而,我國古代法律傳統中十分缺少有關權利意識的內容,,并且對現代公民權利意識,包括權利主體觀念、權利客體、權利主張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響,是造成現代民利意識缺乏的重要原因。
(2)對“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極影響。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在人們的心中逐漸形成了皇權至上,權大于法的思想。“法隨君出,權力大于法律”在傳統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權的統治之下,一切的決定都是由皇帝一個人決定的。在這種法律體系下,民眾只是法律作用的客體而不是主體。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和手段,而權力才是人們爭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權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東西。隨之人們開始對于權勢進行瘋狂的追求和崇拜,進而取代了對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賴。這樣法只是權力的一個外殼,權力卻是法的靈魂所在。
三、現代法治理念的建構
法治文化是實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會基礎,是社會成員對法治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關問題的價值評價。只有構建相應的法治文化,人們才能形成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和共識,否則,法律實施的基礎必然薄弱,法律就會成為人們漠不關心、無足輕重的東西,也就無從談起建設法治國家。
因此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為法治國家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進程,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進程,依法行政保證法治現代化進程。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對于現代國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沿襲了傳統中國的社會生活方式和思維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資源。只有那些與民族習慣相聯,并且建立在民眾普遍的法的觀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發展需要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如果我們不能積極主動尋求傳統文化的支持與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為中國人的精神情感認同,那中國的法制建設就談不上是真正的成功。總之我們要將這些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與中國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現狀相結合,充分發揮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優秀成分的現代價值,推動中國法治不斷成熟完善。
參考文獻:
[1]公丕祥.法律文化的沖突與融合[M].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15
【關鍵詞】傳統文化;現代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風俗,由風俗進而為法俗,由法俗又進而為所謂之法律。”①在許多具體案件中,具有審判權的官吏為了直接實現結果上的公道,犧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種泛道德化的傾向,而法治則要求法律的絕對理性化、機器化。這一點在中國歷史上是存在過的,并且痕跡明顯。
中國傳統文化中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理論,依他們的說法,“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治一國”②,“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辯之,不能治二家。”⑨這些觀點明確反對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說”。法家講究法的明確性與客觀性,法術是不能被心術白由裁量的。人與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賢臣對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斷力,當受這種判斷影響的人對這種判斷懷著一種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將不會再接受明確的法的約束。雖然法家強調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卻是一種以君權為背景的政治主張,“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為君調整為法源為民主契約,則結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與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為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雖沒有“君主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卻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規則,法律的官吏的管轄范圍與懲罰力度遠遠超過了平民,這雖然違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卻反映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有權必有責。專以儆戒百官的法律遠在殷時就已經出現,秦代關于官員任用、管理的法律條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陳寅恪先生評論《唐六典》說“開元時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當時施行令式以合古書體裁,本為粉飾太平制禮作樂之一端,故其書在當代行政上遂成為一種便于征引之類書,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體裁,以設官分職實施政事也。”④這對于現代法治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現代法治包含了這樣一些內容:頒布在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的成文憲法;以基本法規來保障各種不容侵害的公民權利;法院依法保護公民之公權與私權不受國家權力之干涉;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進化,由于我國歷史遺留下的公權力過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權利,同時過強的公權力只會延緩法治的發展。比如,嚴刑逼供等行為,都是由于執法者擁有過多的權利,而使官與民在程序過程中出現明顯的不平等。法治的對象是每個人,但是重點應在于對公權力機關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權,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而非僅僅依據法律管理、治理國民,這樣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轅北轍。雖然我國古代有嚴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為了集權,防范最高權力之下的個人結黨營私篡權奪位而設。在現代社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官員權力的制衡對于法治的發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權利本位”為其特征之一,他們注重和強調權利,這一點遠遠甚于義務,這是在他們的傳統文化中長期形成的。在人類的進化過程中,凡是一個理性的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人們不能隨意使用自己的權利,追求自身的利益,還要問問行為的正當與否,是否會侵犯到國家的權利、集體的權利和他人的權利。這個正當性可以理解為中國傳統文化上的“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士者謂之人義。我們可以由此“十義”去把握作為基本文化符號的一般意義上的“義”。也由此可以推導,我們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將義務置為首位的。如果說西方是“權利本位”,那我們可以說我國則是“義務本位”。雖然近些年來,我們越來越重視人的基本權利,公民也更加有權利意識,但是我們身上關于“義務本位”的歷史烙印依然由內而外的影響著我們的行為方式,進而關乎到法治的發展。法治從字而意思上來看,法即約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義并強調賦予公民權利,而是較公民進行權利的取舍,在一定的義務下行使權力。如果人人都不遺余力的為權利而斗爭,那么法律的管轄范圍會大大縮小,權利即行使權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權利,我有睡覺的的權利,但是你唱歌影響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權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決,因為這兩個權利無法同時存在,這時往往睡眠的權利會優于唱歌的權利,此時權利與權利之間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則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說,在法治的道路上,人們行使權利的自由需要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犧牲,而義務就是加之于權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徑。因此,在現代法治發展中,我國還處在前期的不成熟階段,義務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當不履行義務進而違法的法律,自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失禮與入刑之間,則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選擇權。
現學界對與中國傳統文化對于現代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聲討一片,然而卻鮮有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積極作用加以支持的,學習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論的移植而是實踐的長期作用,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人民的影響之深又歧視幾個現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學習。
注釋:
①杜文忠法律與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韓非子.用人[M].
【論文內容摘要】本文對政治合法性的概念進行了闡述,又通過對政治文化的闡述引出中國傳統政治文化,論述了儒家和法家政治思想對政治合法性的影響。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統治者在奪取政權后都會用一定的方式使其統治合法化,穩定其政治統治。政治文化作為一種潛在地影響人們政治行為的心理因素,能夠影響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儒家、法家思想作為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主流,為當時的政治統治者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本文圍繞這兩種思想來探討政治文化是怎樣影響政治合法性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問題是政治學理論中最主要的命題之一,西方眾多學者對合法性有重要論述。一般說來,一種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指它獲得被統治者自愿服從的能力,或者說在不使用暴力的條件下獲得被統治者支持的可能性。不論是哪種形式的統治,統治者的命令能否被服從的命運,都取決于是否建立并培養了被統治者對統治的普遍信仰。只有被人們認為是具有某種正當性理由的命令,才會獲得被統治者的追隨,從而具有合法性。韋伯指出,一切經驗表明,沒有任何一種統治自愿地滿足于僅僅以物質的動機或者僅僅以情緒的動機,或者僅僅以價值合乎理性的動機,作為其繼續存在的機會。勿寧說,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起并維持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哈貝馬斯指出,一種制度要贏得人們的承認,即獲得合法性,需要借助哲學、倫理學、宗教對該制度的正確性和合理性作出論證。李普塞特強調,政治穩定既取決于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也取決于其“有效性”。所謂“政治系統的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統使人們產生和堅持現存政治制度是該社會的最適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簡而言之,所謂政治合法性,是指統治者“政治統治”與民眾“政治服從”之間的關系。換言之,政治合法性理論主要探討統治者的統治理念與統治行為“是否”以及“如何”能夠贏得民眾的服從、信任與支持。
二、政治文化與中國傳統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1956年,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提出來的,他認為政治文化是一個民族在特定時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態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歷史和當代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進程所促成。維巴在分析政治文化的構成和作用時進一步指出,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由經驗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信念、符號和價值所構成,它決定了人們行為的條件,為人們提供了參與政治的主觀意向。其實,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一個國家和民族比較穩定的價值觀念、情感趨向和思維定勢。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是指自周秦至清朝末期三千多年所形成的政治文化,學者們對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界定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在中國古代社會的歷史發展中,長期積淀下來的社會政治心理和習慣、政治態度和情感、民族精神、價值觀的總和就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有的學者認為:“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與社會政治心理構成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三個層次中,社會政治思想占據著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制高點。政治思想是人的政治行為和社會政治心理的升華,因此,傳統政治文化的精華部分保留在社會政治思想中。”言外之意,也就是說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主要是指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筆者也較認同這種觀點,因此本文在探討政治文化對政治合法性的影響時,以儒家、法家兩大主流政治思想為例。
三、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對政治合法性的影響
1.儒家思想與政治合法性。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古代的主流思想,在中國存在了幾千年,一度成為皇家的正統思想,統治者推崇儒家思想,以其來確定其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通過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種禮制進而維護等級制度,維護君主的地位,通過這種等級制度的確立來維護統治者的權威。
孟子主張統治者實行“仁政”的思想,將民眾提高到了高于君和社稷的地位,這就確立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民意基礎。這一方面是在維護等級制度和君權;另一方面是主張君臣履行各自的義務和權利,任何一方都不該要求對方無條件的服從和妥協。
到了漢代,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三綱五常”“君權神授”和大一統等觀點來維護封建統治。“三綱五常”是董仲舒對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觀念的繼承和發揚。君權神授的觀點,他認為群主的權力是神賦予的,人民應該絕對服從他們,聽天子的命令就是服從“天意”。凡是君主喜歡的事,老百姓應該無條件去做。君權神授是君主合理性的最高依據,也是君主專制最有力的辯護詞,通過強調君權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使皇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抬高和神化,為君主的政治統治提供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礎。
2.法家思想與政治合法性。法家思想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為建立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后被其他朝代所重視和借鑒。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商鞅強調“法”,法律與規章制度,他通過推行嚴刑酷法來維系統治者的統治,他認為君主只要牢牢掌握住生殺予奪的權柄,就可以對人民隨意的驅使,這也正符合了統治者的意圖,進而通過各種嚴酷的刑罰來維護其政治的合法性。
戰國末期的韓非是法家學說的集大成者,他將“法”、“術”、“勢”三者糅合為一,“法”是指健全法制,“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法家強調通過這三方面來加強統治,這是確立其統治的合法性的手段。例如“法”,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百姓作出亂法的事情。所以怎樣處罰可以制止百姓亂法,便制定怎樣的處罰條例。百姓畏懼處罰就會守法,百姓守法國家就能安定,統治者就可高枕無憂。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這就是所謂的“勢”,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增強君主的權勢。
四、結語
政治文化是形成和存在于一定歷史條件的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也是如此,而中國傳統的政治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要部分,統治者最為尊崇的無疑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他們通過在思想上控制人民,使人們在思想意識上認同他們的統治,承認他們政權的合法性。因為當民眾普遍形成了與現有政府所倡導的價值觀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則容易形成較高的政治認同度,政治合法性也就確立。反之,當民眾所持的政治信念與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相悖,或對現有政府的執政能力不信任時,人民就會對政府的精神和目標懷疑,從而不同意現任領導的統治。統治者還通過一些政治思想的指導,制定了維護其合法性統治的手段。比如說在法家思想的影響下,制定法律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服從統治。任何一個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能拋棄自己的傳統文化,因為傳統文化千百年來的積淀,往往潛意識的影響著人們對事物的評價,我們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合理的利用傳統文化中對現代政治制度有益的部分,鞏固民族思想意思,并不斷的聯系現實,吸收現代政治制度體制中的合理成分和公認的價值觀念,最終達到政治系統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1]韋伯(Max Weber)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M].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39頁.
[2]郭曉冬.重塑價值之維——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論研究[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頁.
為了跟上時代步伐,以學生發展為本,充分利用黑衣壯民族傳統體育在中小學體育中的開發和運用,更好地為學生的三維健康觀服務。民族傳統體育資源的開發,有助于形成特色的體育課程,在開發民族傳統體育活動項目時,有的需要改造,不能拿來就用;有的則不需要改造。改造的目的是為了適合學生的身心特點。
案例1:“滾鐵環”是壯族傳統體育活動,參加者均為男子。比賽時,參加者手頂推一直徑30CM的鐵環,快步疾走,賽程為100―200米。疾走時鐵環不能倒,以先到達終點者為勝。如果要把頂鐵環作為課程內容,我把它改造為:參加者男女學生均可,賽程改造成50米-100米。(可根據學生年齡確定距離)、此項目較適合低年級學生活動,操作起來既簡單又安全。
案例2:“拋繡球”是黑衣壯體育活動不可或缺的項目。拋繡球是在寬廣地里互相扔打。為了讓繡球穿過上方小圈洞,須做奔跑、跳躍、投擲等動作,達到增強體能,培養意志能力的目的,根據人數分成相等的若干隊,以繡球穿越上方小圈洞的次數多少定勝負。因學校沒有精美、價格不菲的繡球,我在進行此項教學時,把“繡球”改造成輕便、不傷人的小球如:沙袋、紙團球、毛線球、海綿球等,并引導學生自己動手自制教具,這樣通過活動不僅提高了學生投擲技能技巧,又培養了學生動手、動腦的能力。
案例3:“黑槍舞”是黑衣壯民族體育活動項目。參加者人數不限,分兩隊排隊報數,每個人記住自己的號數,然后兩隊圍成一個圓圈坐在地上,圓心放一把黑纓槍,選一人站在圈外喊號,喊號后,兩隊同號者一起跑向圓心搶黑纓槍,其余的人拍手唱歌,搶到黑纓槍者沿圓圈快速奔跑,未搶到者在后面緊追。如果在唱歌結束前,追上了,就將黑纓槍交接過來給被奪者,奪槍者得1分;如果在唱歌結束后還追不上,則搶到黑纓槍者得2分。然后各回自己的位置坐下來,循環反復進行,最后以得分多的隊為勝。此項體育活動,深受少年兒童歡迎,不需要改造。
我認為通過開發和利用一些地域性民族體育項目,開展傳統體育教學活動,既可以展現不同民族的個性風貌,又有利于學生了解“本土體育文化”,參與民間體育活動,鍛煉身體,陶冶情操,培養學生重視民族傳統文化的意識,進而可為傳承和弘揚我國優秀的民族民間體育文化精神,開發和利用這些項目,既具特色,又具有獨創性,符合新課程改革的理念。
關鍵詞:法治;自由主義;自由價值
中圖分類號:D90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7-0115-02
在制度技術層面上,中國的法治發展有很多是借鑒西方法律制度。肇始于經濟領域的全球化形勢,促使其他的社會領域需要統一的社會規則來加以規范,故此法治層面之全球化漸顯端倪。西方法治崇尚個體自由,而中國文化傳統,缺乏獨立的個體意識和個體自由。鑒于此,闡明東西方自由主義法傳統的差異,對我國轉型期法治建設具有重大的意義。從我國當前法治自由價值的研究現狀上看,主要集中在法學理論領域,自由作為法治的核心價值已被確認,但卻缺乏對其深入、系統的闡述、論證。本文采用比較研究方法,揭示中西方自由主義法思想發展的概況,并就中西方自由主義法思想差異產生的根源進行探討,對中國法治自由價值進行深切關注。
一、西方自由主義之概況
自由主義法學是當代西方一個重要的法學流派,而自由作為西方法治的核心價值,其理論上的自覺發展從古希臘開始走過了漫長的演化過程,人們對法治自由價值的理解與認識也一步步深化。
1.啟蒙思想家突顯政治自由的法律
啟蒙思想家認為政治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堅持自由應該從公民自由、社會政治與法律這幾方面來加以討論。洛克在其《政府論》一書中,先是從人類原始自然狀態加以論述,論證了自然狀態、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并提出自然狀態是必然要過渡到社會狀態,而人的自然自由終將轉變為社會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在此之后,孟德斯鳩則從自然法與人為法的關系著手,將討論法律與自由關系的核心轉移到政治領域中的自由問題上。洛克和孟德斯鳩突出政治自由的思想為英國自由主義法傳統奠定了理論基礎。同樣,另外一名極具影響力的啟蒙思想家盧梭則豐富了社會契約論的內容,他把“公意”視為法或權利的基礎,他注重社會群體及共同體的利益和要求,賦予了自由主義新的內容。
2.康德與黑格爾張揚自由的理念之法
康德的社會理論受其在哲學史上哥白尼式革命的直接影響,他認為“認識對象圍繞認識主體來旋轉”,打破之前認為“認識主體圍繞認識對象旋轉”的認知,從而提升了認識主體的地位。同時,他張揚自由的社會之法,認為社會應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會”、“與別人的自由共存共處的社會”,這才是真正自由之體現。而黑格爾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對盧梭的觀點有所繼承和發展,他注重對于個人主義的個人概念的質疑,同時,也注重找尋共同體和個人之間的聯系,以將兩者緊密連接起來。由此可知,黑格爾所認為的自由并非單純個人自由,真正的自由應該是在普遍自由及共同體的自由與個體自由相結合的情況下才可能存在。可見,康德與黑格爾都將自由與法融為一體,并認為法的本質屬性為自由[1]。
3.馬克思回歸生活世界的自由與法律
黑格爾對馬克思思想的形成有著重要的影響,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就是在黑格爾唯心主義思想基礎上的揚棄。對于黑格爾將國家與市民社會加以明確區分的觀點,馬克思予以繼承,但是將黑格爾的認識加以修正,并得出“不是國家和法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和法”的結論。且馬克思認識到,國家和法是存在于一定社會物質生活關系之中,要將國家和法與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情況相聯系;而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由于市民社會中物質利益的沖突和矛盾使得國家喪失了其應有的權威,法律也淪為維護單方利益的工具。由此可見,馬克思以更加復雜和辨證的方式來看待自由與法律之間的關系,這又是一大進步。
二、中國自由主義法傳統
“自由”代表了人類的最高理想,可以將其劃分為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兩種,而政治自由是外在的,精神自由是內在的。總的來說,中國文化側重于精神自由,而西方文化則側重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西方得到了全面而系統的發展,并形成自由主義,而反觀中國,自由的發展卻遠不如西方那樣的順利,縱觀整個中國法律思想史對于“自由”、“自由主義”的描述非常之少,筆者將其中較具代表性的觀點及流派作如下梳理。
1.道家之自由觀
中國古代文化傳統中,道家、禪宗可謂是典型的注重精神自由的代表,他們為追求精神自由所設計的理想人格就是最好的體現。道家、禪宗所追求的是對于世俗、欲望、外物的一種超脫,從而達到心靈上的純凈與自由,而這是需要從修養中才能獲得的自由。除此之外,這種自由也可以從認識上予以實現,也就是改變對外物的看法從而從外物的羈絆中超脫出來,從而獲得精神自由。而道家、禪宗所設計的自由人格對政治自由卻很少涉及。由此可見,道家、禪宗所設計的理想人格早已無法適應當代人的人格要求,這一人格顯然帶有很大的片面性。
莊子所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種精神的自由,他更側重于追求一種無拘無束、自由自在的心理狀態。莊子認為,要想得到這種精神自由需要做到“無心無情”才有可能。這種“無心”的狀態并非是要求要毫無心思,而是指不要過分執著于某些人事物,不要有執著之心;而所謂的“無情”亦非要求要無任何感情,而是指不要刻意追求某種情感,不要有執著之情。莊子崇尚一種無拘無束,不過分執著追求的心境和隨遇而安的境界。但是,需注意的是,雖然追求無拘無束,無心無情,但是他對與外物打交道或從事俗務卻并不反對,個中的關鍵在于要做到不過分沉迷和執著。
2.儒家之自由觀
儒家式的“自由”是指一種道德意志的自由。先秦儒家發現道德意志自由,這一偉大的發現和進步,但是卻一直處于消極悲觀的狀況之中,并未在現實生活中讓人感到自由和幸福,反而讓人感到處處受限、不自由。例如,儒家一直強調“人的尊嚴”,但是實際情況是,這種人的尊嚴僅限于原則性的,并沒有任何實際可操作的內容,結果可以想見,人的尊嚴也就成了一個抽象、虛幻的理念,而并不能使人民獲得真正的尊嚴。同時,人的尊嚴的形成需要在人際交往中相互的尊重,彼此的承認,而非僅僅停留在人們內心的自覺上。因此要想實現人的尊嚴需要有人人權利平等的思想為基礎,要有個人自由思想為鋪墊,但是這在中國的古代傳統文化中是極其缺乏的、不被重視的,那么人的尊嚴成為一紙空談就成為理所當然了。
三、中西方自由主義法思想產生根源之比較
從以上對于中西方自由主義法思想的概括可知,中國文化重精神自由,西方文化重政治自由。兩者的自由主義法思想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而這樣差異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這與兩者各自的法律觀念、法律傳統有著密切的關系,以下筆者就中西方自由主義法思想差異之背景加以梳理,以期對此問題可以有深入理解,以助于我國法自由主義之發展。
1.法治與禮俗之對抗
在西方社會,啟蒙思想家們對自由價值的高揚并使之得到社會的認同,現代社會烙上自由的印跡。自由是發展的前提,沒有自由,就沒有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就沒有社會的全面進步。只有個體的人有了自由意志,有了主體性,才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價值與行為選擇,也就是哈貝馬斯所說的自我決定、自我實現的自由,而不依附于他人的意志與權力。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以倫理綱常為核心內容的治理方式與西方的法治主義形成鮮明的對照。中國古代法體現在制度上行政和司法不分家,成一體化之形態;而在法律之淵源上,則體現倫理高于法理,禮法重于法律規則;在司法制度中,作為中國特色的情理是一種審判的普遍標準,情理較之法理有更大的普遍適用性,人情成為一切評判標準之首。并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中,倫理與法理并未得到區分,兩者處于結合之狀態。
2.個體自由主義之發達與缺失
亞里士多德認為,西方民族,特別是希臘民族“既有熱忱,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對于政治也得到了高度的發展”。相比之下,東方民族則缺乏自由,“亞細亞人民多擅長機巧,深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熱忱不足;因此,他們常常屈從于人而為臣民,甚至淪為奴隸。”[2]東西方本質差異的表現在于,“東方文化強調一種普遍性品格,是以群體為本位的,它否認個體存在的價值和自由,而西方則發展了個體本位,注重個體的獨立自主與自由。”[3]在中國傳統文化的總體特征中很難尋找到個體自由的印跡。在行政權力至上、司法過程重刑輕民、司法審判重禮法之治以及追求無訟等思想觀念的驅使下,人的主體性無處尋覓。所以一談及自由問題,中國人常常諱莫如深。
3.法律觀念之差異
作為一國文化傳統的重要構成,法律觀念與該國文化傳統的特征具有很大關聯性。一般觀點認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最突出或最核心特征為群體本位,因而在文化精神之中極其缺乏獨立的個體意識;中國作為一個在過去注重經驗積累以及有保守思想的國家,在其傳統文化中反映為具有保守性以及“以過去為定向”的特征,并由此形成一種經驗主義文化的形態;而同時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著較重的禮法倫理思想,具有倫理中心主義之特征,是一種自然主義的文化。在中西文化比較過程中,中國傳統文化在類型上是屬于“宗法—倫理”型的文化模式,宗法倫理在司法過程中起著極大地作用,其地位甚至高于法律規則,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個人—契約”類型的法律文化模式。中國傳統文化模式對法治存在天然的拒斥,這使得中國文化的總體特征與法治對自由的價值追求缺少必要的融通,不利于現代法治的生成。
四、結語
西方法治是以個體自由為中心的,具有理性的契約文化的精神。相較而言,中國傳統文化則是以群體的宗法倫理本位精神為核心。個體自由程度的不同,這直接決定東西方對待法治的不同態度。現代法治與禮俗社會的對抗成為中國法治現代性批判的核心問題。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如何將人的個體自由、人的主體地位從傳統文化中解放出來,如何處理傳統的、經驗的、超穩定的文化結構對理性的、個體化的、契約化的法治文化模式的拒斥,將成為一個最根本、最迫切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揚,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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